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
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 附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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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保护与管理野生动植物资源的国际合作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Convention on International Trade in Endangered Species of Wild Fauna and Flora, 简称CITES)是一个国际性的公约,旨在保护和管理全球范围内的濒危野生动植物种资源,以及监管其国际贸易。
CITES附录则是CITES公约的附件,主要列出了受保护动植物的分类以及限制其国际贸易的条款。
CITES附录的划分对于全球范围内的野生动植物资源保护至关重要,同时也对各参加国家和地区的国际贸易活动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1. CITES附录的分类及其在全球范围内的重要性CITES附录根据受保护动植物物种的濒危程度和国际贸易情况分为三个附录,即附录I、附录II和附录III。
附录I列出了极度濒危物种,国际贸易受到严格限制;附录II列出了濒危物种,国际贸易受到监管;附录III列出了需要合作管理的物种,国际贸易受到协定限制。
这种分类方式不仅有助于对各类濒危动植物资源进行科学合理的管理,也为全球范围内的保护工作提供了有力保障。
CITES附录的划分在全球范围内具有重要意义。
它使得各参加国家和地区能够更加明确地了解和认识到哪些濒危动植物物种需要受到保护。
它为国际贸易提供了明确的指导和限制,避免了不合理的野生动植物资源开采和贸易活动。
它还有助于推动全球范围内的科学研究和保护工作,为人们提供了更多机会来共同参与、支持和促进野生动植物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和保护。
2. CITES附录在国际贸易中的作用和意义CITES附录不仅在全球范围内的野生动植物资源保护方面发挥着关键作用,同时也在国际贸易活动中具有深远的意义。
CITES附录的划分为各参加国家和地区提供了国际贸易的明确标准和指导,使得野生动植物资源的贸易活动更加合理、有序和平衡。
CITES附录的划分也有助于避免国际贸易中存在的非法野生动物资源开采和交易行为,保障了合法国际贸易的进行。
野生动物保护国际公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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野生动物保护国际公约摘要:一、背景介绍二、野生动物保护国际公约的概述三、我国在野生动物保护方面的法律法规及实践四、野生动物保护的重要性五、存在的问题与挑战六、建议与展望正文:野生动物保护国际公约,全称为《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Convention on International Trade in Endangered Species of Wild Fauna and Flora,简称CITES),是1973年在联合国环境规划署的倡导下签署的一项国际公约。
我国于1981年加入该公约,成为缔约方之一。
CITES的主要目标是保护濒危野生动植物种,防止其因国际贸易而过度猎捕、滥伐和濒临灭绝。
公约对国际贸易中的野生动植物种进行了严格的管理和监管,要求各缔约方制定相应的国内法律法规,加强对野生动植物种的保护。
我国在野生动物保护方面,依据CITES公约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在实践过程中,我国采取了一系列措施,如设立自然保护区、野生动物救护站,加大对非法捕猎、贩卖濒危野生动物的打击力度等。
这些举措在很大程度上提高了我国野生动物保护的水平,维护了生态平衡。
野生动物保护具有重要意义。
首先,保护野生动物有利于维护生态平衡,防止生物多样性的丧失。
其次,保护野生动物有助于促进可持续发展,保障人类生存和发展。
最后,保护野生动物是每个国家义不容辞的责任,也是全球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
然而,在野生动物保护方面仍存在诸多问题与挑战。
一方面,非法捕猎、贩卖濒危野生动物的现象仍然严重,部分珍贵物种面临濒危甚至灭绝的危险。
另一方面,一些地区和国家的野生动物保护法律法规不健全,执法力度不够。
此外,全球气候变化等因素也给野生动物保护带来了新的挑战。
为应对这些问题,我们需要加强国际合作,加大对非法捕猎、贩卖濒危野生动物的打击力度;完善国内法律法规,提高执法水平;加强科普宣传,提高公众的野生动物保护意识;关注气候变化等问题,共同保护地球上的生物多样性。
濒危野生动植物物种国际贸易公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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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质稻高产技术要点
稻作是我国的重要粮食作物之一,如何提高稻作的产量和质量较为关键。
下面是优质
稻高产技术要点。
1.选择优质优秀种子。
优良的种子是高产的重要保证。
种子的选择要注重选取抗病性强、粒型好、产量高、品质好的良种。
2.选用适宜的土地,根据不同品种的要求选择种植地点。
一般来说,选择田地是平坦、土质肥沃、排水良好的位置。
3.深翻松土和施肥。
在春季时要尽量提前将秋季的稻茬残株打碎翻入土中,深翻松土
后再施足浓缩肥等,需要根据不同品种的需求设置不同肥料。
4.及时种植。
在气温回升的时期内,需要及时完成种植。
5.严控水分。
稻作是一种水生作物,水分的有效控制可以促进产量的提高。
种植过程
中要在有水足的前提下控制一定的水深,夏季时保持适当的透气性。
6.适时输灌、浇水。
初始生长阶段中,需要完成浇水,防止水分亏缺。
待植株长大后,需要适时注入灌水和施肥。
7.监测田间虫害和病害。
出现田间虫害和病害时需要及时清理,及时施药等方式进行
防治。
8.切实加强田间管理。
管理具体要求视当地情况而定,大致是指合理翻耕、合理施肥、及时制止雀害等。
需要注意清除杂草、不加强补栽,及时控制田间灾害,妥善管理秧苗,
保持土壤湿润,采用定期休闲等方式综合管理稻作田间,保障稻作正常生长。
这些是优质稻高产的技术要点,正确掌握这些技术要点可以提高产量和质量,提供给
社会更多的美味优质的稻米,促进我国农业的可持续发展。
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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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濒危野生动植物种(以下简称CITES)是指在国际贸易中有极高价值的植物和动物物种,但受到了不同程度的威胁和灭绝的危险。
这些物种的贸易被认为是破坏性的,因此,联合国环境规划署(UNEP)于1975年设立了《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CITES)》,以控制和管理这些物种的国际贸易。
该条约在已签署的181个国家和地区开始实施,受公约约束的参与国超过100多个。
CITES的宗旨是通过严格的监督和管理,控制在国际贸易中使用濒危野生动植物种的使用,以保护这些物种。
根据该条约,在参加CITES条约的国家之间贸易物种,必须凭借特定的许可证,未经认可的物种是不允许贸易的。
CITES设置了三种物种保护等级,即CITES I,II,III。
CITES I 条约规定:所有CITES I物种,国际贸易只能进行有限的交易,必须受到严格的管理和监督;CITES II物种的贸易管理,主要是规范其影响国内和国际市场的贸易;CITES III物种的贸易,受到各国严格的管理和控制。
CITES授权,每年都会就有关这些物种的贸易召开一次会议,商讨和讨论有关贸易情况,同时,为参与国家制定管理濒危物种的技术指导方针和政策框架。
CITES的宗旨是控制国际贸易濒危野生动植物种,以确保这些物种的生存和可持续利用。
它采取了一系列措施来实现这一宗旨,包括:政府的行动计划、动植物的贸易审查委员会、物种生态学家的科学咨询、物种保护机构的工作等。
为了提高和维护濒危物种的可持续利用,CITES对受公约约束的参与国实行定期检查,确保该国遵守CITES的所有规定。
今天,CITES在保护野生动植物种方面取得了巨大的成就,但仍面临着许多挑战。
随着经济的迅速发展,人类压力对濒危物种的影响也在不断加强,这已经影响到各种濒危物种的数量和多样性。
另外,一些国家往往忽视CITES管理规定,甚至为国家利益而违反国际贸易规定。
此外,尽管有了CITES,但相关国家仍缺乏有效的濒危物种保护政策和措施,有时甚至会为动植物贸易等活动提供良好的政策倾斜,这种做法会对濒危物种的保护造成不利影响。
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相关条文
![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相关条文](https://img.taocdn.com/s3/m/5b13bb660166f5335a8102d276a20029bc646345.png)
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相关条文1. 导言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Convention on International Trade in Endangered Species of Wild Fauna and Flora,CITES)是一项旨在管理和监管国际贸易中的濒危野生动植物种的国际公约。
该公约于1973年签署,并于1975年生效。
CITES旨在保护野生动植物物种以及它们的栖息地,并确保国际贸易不会对这些物种造成严重的威胁。
2. 条文概述CITES共有7个附录,每个附录都列出了受保护的野生动植物物种的清单,以及对其国际贸易的控制措施。
以下是CITES公约中的一些重要条文:2.1 第一条第一条确定了CITES公约的目标,即确保国际贸易不会威胁野生动植物的生存,并促进可持续利用野生动植物资源的国际贸易。
2.2 第二条第二条定义了一些术语,如“野生动植物”,“国际贸易”,“附录”等。
这些术语在公约中均有特定的含义。
2.3 第三条第三条规定了公约的适用范围。
根据该条文,所有对受控野生动植物物种进行跨境贸易的国家都必须遵守公约的规定。
2.4 第四条第四条要求各缔约国采取必要的措施,确保国际贸易不会导致野生动植物物种的过度捕猎、采集或捕杀。
2.5 第五条第五条要求各缔约国设立一个管理机构,负责管理、监督和执行公约的规定。
该管理机构通常被称为CITES管理机构。
2.6 第六条第六条规定了CITES公约的各个附录及其内容。
每个附录中列出了受保护的野生动植物物种清单,并规定了对其国际贸易的限制或禁止。
2.7 第七条第七条规定了缔约国之间的合作事宜。
根据该条文,各缔约国必须相互合作,共同努力,确保公约的有效实施。
3. 附录分类CITES公约的7个附录按照受保护程度的不同将受保护的野生动植物物种分为不同的类别。
以下是各个附录的概述:3.1 附录I附录I列出了那些受到最严格限制和控制的野生动植物物种。
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
![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https://img.taocdn.com/s3/m/368bbc16227916888486d767.png)
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华盛顿公约(CITES)的精神在于管制而非完全禁止野生物种的国际贸易,其用物种分级与许可证的方式,以达成野生物种市场的永续利用性。
该公约管制国际贸易的物种,可归类成三项附录,附录一的物种为若再进行国际贸易会导致灭绝的动植物,明确规定禁止其国际性的交易;附录二的物种则为目前无灭绝危机,管制其国际贸易的物种,若仍面临贸易压力,族群量继续降低,则将其升级入附录一。
附录三是各国视其国内需要,区域性管制国际贸易的物种。
(注: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
[1]目录1公约历史2公约主要物种2.1 附录Ⅰ2.2 附录Ⅱ2.3 附录Ⅲ3公约条文3.1 第一条定义3.2 第二条基本原则3.3 第六条许可证和证明书3.4 第八条成员国应采取的措施3.5 第九条管理机构和科学机构3.6 第十条与非公约成员国贸易3.7 第十一条成员国大会3.8 第十二条秘书处3.9 第十三条国际措施3.10 第十六条附录三及其修改3.11 第十七条公约之修改3.12 第十八条争议之解决3.13 第十九条签署3.14 第二十条批准、接受、核准3.15 第二十一条加入3.16 第二十二条生效3.17 第二十四条废约3.18 第二十五条保存国1公约历史华盛顿公约(CITES)标志因为该条约系于一九七三年六月廿一日在美国首府华盛顿所签署,所以世称:华盛顿公约。
一九七五年七月一日正式生效。
至一九九五年二月底共计有一百二十八个缔约国。
该公约的成立始于国际保育社会有鉴于野生动物国际贸易对部分野生动植物族群已造成直接或间接的威胁,而为能永续使用此项资源,遂由世界最具规模与影响力的国际自然保育联盟(World ConservatⅠon UnⅠon, ⅠUCN)领衔,在一九六三年公开呼吁各国政府正视此一问题,着手野生物国际贸易管制的工作。
历经十年的光景,终于催生出该公约。
该公约的附录物种名录由缔约国大会投票决定,缔约国大会每二年至二年半召开一次。
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
![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https://img.taocdn.com/s3/m/c2201f8359f5f61fb7360b4c2e3f5727a4e9245e.png)
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随着全球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全球化进程的加快,野生动植物种的国际贸易逐渐增多。
然而,这种贸易活动也给野生动植物种的生存和保护带来巨大的威胁。
为了保护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社会积极采取行动,制定了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我国农业部也积极参与其中,为保护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发挥了积极作用。
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也被称为哥本哈根公约,是于1973年通过的一项国际环境保护法律文件。
该公约的宗旨是通过国际合作,确保野生动植物种的国际贸易不会威胁这些物种的生存。
公约规定了禁止或限制贸易的野生动植物种,以及贸易的管理程序和措施。
作为公约缔约国之一,我国高度重视濒危野生动植物种的保护工作。
我国农业部作为主管部门,在公约的实施过程中发挥了非常重要的作用。
农业部负责制定濒危野生动植物种的贸易管理政策和措施,并指导全国各级农业行政部门加强濒危野生动植物种的保护工作。
农业部还与公安部、海关总署等相关部门密切合作,加强濒危野生动植物种的打击和防控工作。
农业部在濒危野生动植物种的贸易管理方面采取了一系列的措施。
首先,农业部对濒危野生动植物种的贸易进行了严格的监管和管控。
根据公约的规定,我国制定了相关法律法规,明确规定了禁止贸易的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并建立了相应的贸易许可和审批制度。
只有取得了相应的贸易许可证书,才能合法从事濒危野生动植物种的贸易活动。
其次,农业部加强了濒危野生动植物种的监测和调查工作。
通过建立野生动植物种数据库和监测网络,农业部能够及时了解濒危野生动植物种的贸易状况、生境状况以及濒危程度等信息,为制定相关政策提供科学依据。
此外,农业部还积极推动国际交流与合作,加强与其他国家和地区的合作,共同应对濒危野生动植物种的贸易问题。
农业部与相关国际组织合作举办培训班、研讨会等活动,提高我国农业部门的濒危野生动植物种保护能力和水平。
总而言之,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在全球范围内起到了重要的保护作用。
濒危野生动植物物种国际贸易公约
![濒危野生动植物物种国际贸易公约](https://img.taocdn.com/s3/m/40253d169ec3d5bbfd0a74f4.png)
濒危野生动植物物种国际贸易公约濒危野生动植物物种国际贸易公约即华盛顿公约。
华盛顿公约(CITES )的精神在于管制而非完全禁止野生物种的国际贸易,其用物种分级与许可证的方式,以达成野生物种市场的永续利用性。
该公约管制国际贸易的物种,可归类成三项附录,附录一的物种为若再进行国际贸易会导致灭绝的动植物,明确规定禁止其国际性的交易;附录二的物种则为目前无灭绝危机,管制其国际贸易的物种,若仍面临贸易压力,族群量继续降低,则将其升级入附录一。
附录三是各国视其国内需要,区域性管制国际贸易的物种。
缔约各国认识到,许多美丽的、种类繁多的野生动物和植物是地球自然系统中无可代替的一部分,为了我们这一代和今后世世代代,必须加以保护;意识到,从美学、科学、文化、娱乐和经济观点看,野生动植物的价值都在日益增长;认识到,各国人民和国家是,而且应该是本国野生动植物的最好保护者;并且认识到,为了保护某些野生动物和植物物种不致由于国际贸易而遭到过度开发利用,进行国际合作是必要的;确信,为此目的迫切需要采取适当措施。
同意下列各条款:第一条定义除非内容另有所指,就本公约而言:1.“物种”指任何的种、亚种,或其地理上隔离的种群;2.“标本”指:(1)任何活的或死的动物,或植物;(2 )如系动物,指附录一和附录二所列物种,或其任何可辨认的部分,或其衍生物和附录三所列物种及与附录三所指有关物种的任何可辨认的部分,或其衍生物。
(3 )如系植物,指附录一所列物种,或其任何可辨认的部分,或其衍生物和附录二、附录三所列物种及与附录二、附录三所指有关物种的任何可辨认的部分,或其衍生物。
3.“贸易”指出口、再出口、进口和从海上引进;4.“再出口”指原先进口的任何标本的出口;5.“从海上引进”指从不属任何国家管辖的海域中取得的任何物种标本输入某个国家;6.“科学机构”指依第九条所指定的全国性科学机构;7.“管理机构”指依第九条所指定的全国性管理机构;8.“成员国”指本公约对之生效的国家。
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中文版
![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中文版](https://img.taocdn.com/s3/m/9b0a07ef3086bceb19e8b8f67c1cfad6185fe958.png)
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中文版
《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是由联合国大会第2782号决议案所授权,1973年3月3日在华盛顿特区开放签署。
这个公约的目的是通过规范野生动物和植物的国际贸易来保护濒危物种。
该公约的文本包括了以下主要原则:
保护濒危物种。
公约要求各成员国采取必要的法律和行政措施,以保护受到威胁的野生动植物种。
限制国际贸易。
公约规定了一些濒危物种的国际贸易应当受到限制,并且只有符合特定规定的情况下才能进行贸易。
促进国内行动。
公约鼓励各成员国采取国内措施,保护野生动植物种,并且要求各国加强这些措施。
加强国际合作。
公约呼吁各国加强合作,共同应对野生动植物种面临的威胁。
监督和执行。
公约设立了秘书处,负责监督和执行公约的各项规定。
该公约适用于全球范围,已经有184个成员国,其中包括了中国、美国、加拿大、澳大利亚、欧洲联盟等主要经济体。
在中国,该公约由国家林业和草原局负责实施。
根据公约的规定,中国已经发布了一系列有关野生动植物保护和管理的法规和政策,包
括《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保护法》等。
中国还积极参与到公约的各项活动中,与其他成员国一起加强合作,共同推进野生动植物保护事业。
《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是全球范围内保护野生动植物的重要法律文件,它对于保护濒危物种、限制非法贸易、促进可持续发展等方面都发挥了重要作用。
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中文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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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中文版摘要:一、背景介绍二、公约的主要内容1.濒危野生动植物种的贸易管理2.公约的附录和物种标准命名3.缔约国大会的修订和调整三、公约在我国的执行情况四、公约对濒危野生动植物保护的积极作用五、结论正文:【背景介绍】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以下简称《公约》)是一项全球性的公约,旨在保护濒危野生动植物种,防止其过度猎捕、滥伐和非法贸易。
2023年第1号《公约》第19届缔约方大会于2022年11月14日至25日在巴拿马举行,会议对《公约》附录、附录和附录做出若干修订,并调整了一些物种标准命名。
【公约的主要内容】《公约》主要涉及濒危野生动植物种的贸易管理,包括以下方面:1.濒危野生动植物种的贸易管理:公约对濒危野生动植物种的贸易进行了严格的管理,要求各国对濒危物种的贸易进行许可和监管,以防止非法贸易和滥捕滥猎。
2.公约的附录和物种标准命名:公约附录列出了受保护的濒危物种,分为三个等级:附录一、附录二和附录三。
此次缔约方大会对附录进行了修订,并调整了一些物种的标准命名。
3.缔约国大会的修订和调整:缔约国大会是《公约》的最高决策机构,负责审查《公约》的执行情况,并对附录进行修订和调整。
【公约在我国的执行情况】我国于1997年加入《公约》,认真履行公约义务,对濒危野生动植物种的贸易进行了严格管理。
在我国,濒危野生动植物种的贸易需经过相关部门的许可,同时我国还积极开展濒危野生动植物种的保护和恢复工作。
【公约对濒危野生动植物保护的积极作用】《公约》自成立以来,对濒危野生动植物的保护起到了积极作用。
通过严格控制濒危物种的贸易,减少了非法贸易和滥捕滥猎现象,使得一些濒危物种得以恢复和生存。
此外,《公约》还促进了国际合作,各国共同应对濒危野生动植物保护面临的挑战。
【结论】总之,《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在保护濒危野生动植物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通过全球各国的共同努力,濒危物种得到更好的保护,有助于维护生态平衡和地球生物多样性。
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中文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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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中文版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野生动植物种的生存,合理利用野生动植物资源,维护生态平衡,促进可持续发展,保护人类的生存环境,特制定本公约。
第二条本公约适用于国际贸易中的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及其制品。
第三条为本公约目的,野生动植物种指在自然界中出现的、不包括家畜和家禽的动植物种。
第四条为本公约目的,濒危野生动植物种指因为过度捕捞、非法贸易、栖息地破坏等因素,其种群数量急剧减少,面临灭绝的动植物种。
第五条为本公约目的,制品是指从野生动植物种身上提取或制造的任何物品,包括但不限于皮毛、骨骼、角、牙齿、鳞片、羽毛、肉类、植物药材等。
第六条各缔约国应采取措施,防止非法捕捞、非法贸易和非法运输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及其制品。
第二章:贸易管理第七条各缔约国应建立国家管理机构,负责管理和监督本公约的实施。
第八条各缔约国应制定和实施相关法律法规,确保对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及其制品进行有效的管理和控制。
第九条各缔约国应加强边境管控,防止非法贸易和非法运输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及其制品。
第十条各缔约国应加强执法力度,打击非法贸易和非法运输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及其制品的行为。
第十一条各缔约国应加强合作,共享情报信息,加强执法协作,打击跨国非法贸易和非法运输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及其制品。
第十二条各缔约国应建立监测机制,定期报告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及其制品的贸易情况。
第三章:科学研究与合作第十三条各缔约国应加强科学研究,提高对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及其栖息地的认识。
各缔约国应加强信息交流与共享,推动科学研究成果的应用。
第十五条各缔约国应加强技术援助与合作,提升本国在保护濒危野生动植物种方面的能力。
第四章:可持续利用与保护措施第十六条各缔约国应制定和实施可持续利用计划,促进对濒危野生动植物种的合理利用。
第十七条各缔约国应加强栖息地保护与恢复工作,确保濒危野生动植物种有足够的栖息地。
第十八条各缔约国应加强监测与评估工作,掌握濒危野生动植物种的数量和分布情况。
野生动物保护国际公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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野生动物保护国际公约(原创版)目录一、野生动物保护国际公约的背景和意义二、公约的内容和规定三、我国对野生动物保护国际公约的履行情况四、公约对全球野生动物保护的贡献和影响正文一、野生动物保护国际公约的背景和意义野生动物保护国际公约,全称为“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简称 CITES,于 1973 年 3 月 3 日在华盛顿签订,是全球第一个针对野生动植物贸易的国际公约。
公约的签订旨在保护野生动植物种群,防止其因国际贸易而濒危灭绝。
经过多年的发展,CITES 已经成为全球最具影响力的野生动植物保护国际法律文书。
二、公约的内容和规定野生动物保护国际公约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1.物种分类:将濒危野生动植物分为三类,分别是附录一、附录二和附录三。
其中,附录一的物种为最濒危的物种,其国际贸易受到最严格的限制;附录二和附录三的物种贸易限制相对较松。
2.许可证制度:公约规定,附录一物种的国际贸易必须取得出口许可证,证明其来源合法且贸易不会对物种生存造成严重威胁。
同时,进口国需证明进口的物种不会对本国生态环境造成危害。
3.制裁措施:公约规定,对违反规定进行非法贸易的国家和个人,应采取制裁措施,包括暂停其国际贸易资格、罚款等。
三、我国对野生动物保护国际公约的履行情况我国于 1981 年加入 CITES,一直积极参与公约的制定和执行。
为了履行公约,我国制定了一系列国内法律法规,如《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实施条例》等,加强了对野生动植物的保护和管理。
同时,我国还加大执法力度,打击非法野生动植物贸易,取得了显著成果。
四、公约对全球野生动物保护的贡献和影响野生动物保护国际公约自签订以来,在全球范围内对野生动植物保护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通过公约的执行,许多濒危物种得到了有效保护,种群数量逐渐恢复。
同时,公约提高了全球公众对野生动植物保护的意识,促进了国际合作。
然而,公约仍面临一些挑战,如非法贸易、物种入侵等问题,需要各国共同努力解决。
国家一级保护动物及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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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一级保护动物及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
贸易公约
《国家一级保护动物及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
国际上有很多野生动植物种类面临着灭绝的危险,为了保护它们的生存环境和避免过度捕捞或非法贸易的行为,各国签订了一系列的国际公约来保护这些物种。
在中国,国家一级保护动物及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是我国加入的《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CITES)。
CITES公约于1973年生效,旨在监管跨国贸易中的野生动植物及其制品,以确保这些物种的国际贸易不会威胁它们的生存。
公约列出了三个附录,分别是附录Ⅰ、附录Ⅱ和附录Ⅲ,对不同濒危等级的物种进行不同的保护措施。
其中,附录Ⅰ包括了受到严格保护的物种,其贸易受到非常严格的监管和限制;附录Ⅱ包括了非常容易受到贸易威胁的物种,对其贸易也要进行监管但较为灵活;附录Ⅲ包括了需要国际合作保护的物种,主要要求国际合作来监管其贸易。
在中国,国家一级保护动物及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作为我国加入CITES公约的法律依据,对濒危物种的贸易进行监管和限制。
同时也通过对非法野生动植物及其制品的交易提出刑事处罚,并建立了野生动物和植物的CITES管理局,对公约的执行进行监管和管理。
国家一级保护动物及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在加入CITES公约后,对濒危动植物的贸易进行了有效的监管和保护,为保护野生动植物种的生存环境做出了贡献。
希望未来能够继续加强国际合作,共同保护濒危野生动植物,确保它们的生存和繁衍。
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的主要内容及实施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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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的主要内容及实施情况《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以下简称公约)是为保护濒危野生动植物物种而制定的国际法律文件,也被称为“华盛顿公约”。
公约于1975年生效,旨在防止野生动植物物种因国际贸易而濒临灭绝,并促进可持续利用。
公约将各参加国野生动植物种类分为附录条款,其中附录I包括濒危物种,附录II包括受限制的物种,附录III包括需要合作控制的物种。
在水生动物物种方面,公约将一些重要的水生动物物种列入附录,将其核准为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
濒危水生动植物物种包括海龟、巨蛸、鲸鲨、鲸鱼、珊瑚等,在全球范围内受到严格保护。
公约要求各参加国采取必要措施,确保这些濒危水生动物物种的贸易是合法的且不致危害其生存的。
公约的核心原则是可持续利用。
虽然公约对一些濒危水生动物物种的贸易进行了限制,但也允许在一定条件下进行合法的贸易。
根据公约的规定,如果一个国家可以证明从其管辖区域内获得的水生动物物种来源是合法的且不会危害其生存,那么该国家可以允许出口这些物种。
为了确保可持续利用,公约建立了一系列保护和管理措施。
首先,各参加国需要制定和执行科学管理措施,包括建立监测机制、制定捕捞限额和保护区划等。
其次,各参加国需要制定和实施打击非法贸易的措施,包括加强执法、打击走私和加强国际合作等。
此外,公约还鼓励各参加国加强科学研究,推动技术进步和创新,提高水生动植物物种的保护和管理水平。
公约的实施面临一些挑战。
首先,公约需要各参加国共同努力,加强国际合作。
由于水生动植物物种的分布跨越多个国家,因此保护这些物种需要各国共同合作,共同制定并执行保护和管理措施。
其次,公约的执行需要足够的人力和财力支持。
许多发展中国家面临着人力和财力不足的困境,这限制了公约的有效执行。
因此,国际社会应该提供技术和财政支持,帮助这些发展中国家提高保护和管理水平。
公约对于濒危水生动植物物种的保护和可持续利用具有重大意义。
濒危水生动植物物种是生态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对维护生态平衡和生物多样性具有重要作用。
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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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录Ⅰ的物种为若再进行国际贸易会导致灭绝的动植物,明确规定禁止其国际性的交易,只有在特殊情况下 才允许买卖这些物种的标本。
附录Ⅱ的物种则为包括不一定面临灭绝威胁的物种,但必须对其贸易加以控制,以避免与其生存不符的利用。 若仍面临贸易压力,族群量继续降低,则将其升级入附录一。
1.根据第三条、第四条和第五条的各项规定签发的许可证和证明书必须符合本条各项规定。 2.出口许可证应包括附录四规定的式样中所列的内容,出口许可证只用于出口,并自签发之日起半年内有效。 3.每个出口许可证或证明书应载有本公约的名称、签发出口许可证或证明书的管理机构的名称和任何一种证 明印鉴,以及管理机构编制的控制号码。 4.管理机构发给的许可证或证明书的副本应清楚地注明其为副本。除经特许者外,该副本不得代替原本使用。 5.交付每批标本,均应备有单独的许可证或证明书。 6.任一标本的进口国管理机构,应注销并保存出口许可证或再出口证明书,以及有关该标本的进口许可证。 7.在可行的适当地方,管理机构可在标本上盖上标记,以助识别。此类“标记”系指任何难以除去的印记、 铅封或识别该标本的其他合适的办法,尽量防止无权发证者进行伪造。
缔约国大会除了修订附录物种外,也讨论各项相关如何强化或推行公约的议案,譬如各国配合该公约的国内 法状况,检讨各主要贸易附录物种的贸易与管制状况,对特别物种如老虎、犀牛、大象、鲸鱼等之保育措施进行 讨论与协商,其它会议事项包括改选、调整组织与票选下届大会主办国等。
大会的结论为决议案,除补强公约的条文外,也是各国遵循的政策指标。而在大会休会期间,则由常务委员 会(Standing Committe)代表大会执行大会的职权。常务委员会系由全球六大区(欧洲、北美洲、亚洲、非洲、 大洋洲、加勒比海及南美洲)各区的代表与前后届缔约国大会主办国即公约保存国所共同组成,每年至少召开一 次。现任常务委员会的主席是日本。公约另外有四个委员会以处理相关公约推行的事务:动物委员会(专门讨论 相关动物方面的议题)、植物委员会(专门讨论相关植物方面的议题)、命名委员会(拟订国际统一标准的学名) 与图鉴委员会(制作鉴定辨识的图鉴手册)。
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 附录
![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 附录](https://img.taocdn.com/s3/m/da53d30ace84b9d528ea81c758f5f61fb73628dd.png)
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一、介绍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CITES)是一个旨在保护野生动植物免受过度捕猎和非法贸易的国际公约。
其附录是对受保护物种的管理和保护的重要工具。
二、附录的种类CITES附录分为三种,分别是附录Ⅰ、附录Ⅱ和附录Ⅲ。
附录Ⅰ收录了那些濒临灭绝的物种,对其国际贸易实行了极为严格的管制;附录Ⅱ收录了受到威胁的物种,对其国际贸易也有一定的管理措施;而附录Ⅲ则是一种国家间协议,需要由缔约国单独决定是否实施相关控制。
三、附录调整CITES附录的种类动态变化,一些物种可能由于种群数量的增加或减少而调整附录的级别。
这种调整实际上是对野生动植物种群状况的监测和评估,同时也是对国际贸易的调整和控制。
四、个人观点与理解作为一个爱护自然环境和野生动植物的人,我认为CITES附录的制定和调整对于全球生物多样性的保护至关重要。
通过对濒危物种的国际贸易进行管制,可以有效遏制非法捕猎和非法贸易行为,保护野生动植物的生存环境和种群数量。
五、总结CITES附录是对全球野生动植物种群状况和国际贸易的监测与调整机制。
它为保护濒危物种提供了法律保障,对于维护生物多样性和生态平衡具有重要意义。
希望各国和全球公民都能意识到保护濒危物种的重要性,共同努力营造一个更加美好的地球家园。
参考资料:1. CITES官方网站2. 《CITES公约》写手:[你的名字]CITES附录的制定和调整是对全球生物多样性的保护至关重要,而这一保护工作需要全球范围内的合作与努力。
因为野生动植物是地球上生物多样性的重要组成部分,它们在维持生态平衡、保护生态系统稳定性、促进人类健康等方面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
保护野生动植物种群和生存环境就显得尤为重要。
CITES附录的种类包括附录Ⅰ、附录Ⅱ和附录Ⅲ。
其中,附录Ⅰ上的物种正遭受着灭绝的威胁,对其国际贸易实行了极为严格的管制。
而附录Ⅱ上的物种则受到威胁,但还没有到达灭绝的程度,需要采取一定的管理措施来保护它们。
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中文版
![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中文版](https://img.taocdn.com/s3/m/2d54c95e001ca300a6c30c22590102020740f2cc.png)
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中文版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Convention on International Trade in Endangered Species of Wild Fauna and Flora,缩写为CITES)是1973年3月3日在华盛顿签署的一项国际公约。
其目的是保护野生动植物种,防止其因过度贸易而灭绝。
公约将动植物种分为不同的附录,对各种附有不同的贸易限制。
以下是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的中文版及其相关内容。
附录I附录I列出了最受保护的野生动植物种,包括巨型陆生哺乳动物、大型雕鹰、全球分布不多且濒临灭绝的爬行动物、大气层中出现频率极低的栖息地要求高的大型鸟类等。
这些物种一般不能进行国际贸易,并需要额外的许可证以及出口、再出口和进口的特殊标识。
附录I还列出了防止误杀和不可预测或非法贸易的一些物种,包括所有海龟、蜥蜴、蜗牛、独角兽和硬鳞类等。
这些物种的贸易只可在特殊条件下进行。
附录II附录II列出了需要进一步保护的野生动植物种,这些物种虽未濒临灭绝,但仍面临过度贸易和捕捞的压力。
这包括大多数的猩猩种类、几乎所有的鲸鱼种类以及一些稀有的鳄鱼和蛇类。
这些物种的贸易也受到限制,并需要许可证和特殊标识。
附录III附录III列出了一些需要按照国家法规保护的野生动植物种,需要通过国际合作减少其贸易量,包括一些陆龟、巨型咖啡等野生植物等。
这些物种的贸易限制可以根据国家需要进行调整。
总体而言,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为国际贸易提供了基于科学的保护框架,对于全球的生物多样性保护和可持续发展至关重要。
各国政府和社会公众应该高度重视这些规定,并制定有效的保护措施,共同守护地球的生态平衡。
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
![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https://img.taocdn.com/s3/m/c04b91c2541810a6f524ccbff121dd36a32dc43f.png)
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
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摘称CITES,英文名“Convention on International Trade in Endangered Species of Wild Fauna and Flora”)是一项有关珍稀野生动
植物种和其制品的国际贸易的条约,旨在控制和管理珍稀野生
动植物种的国际贸易。
CITES由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于1975年3月3日颁布,
1979年7月1日生效,共有有180多个缔约方,总部设在日内瓦,为期限最长的国际环境条约之一。
CITES是一项现行有效
的统一全球性的条约,具有普遍、绑定性和历史约束力,超出
其本身缔约方范围,反映了人类社会对动植物减灭威胁一致的
意见和行动。
CITES的真正目的是通过设立全球性管理制度来保护和管
理珍稀野生动植物种的国际贸易,防止国际贸易对珍稀野生动
植物种的灭绝。
条约要求缔约方在国际贸易中,对规定的珍稀
野生动植物种和其制品实施管制,并采取一系列的管理措施,
以保证贸易的安全。
它还要求各缔约方加强管理体制,贯彻管
理机制,改善监管水平,完善统计和信息系统,以及实施教育、宣传和普及计划,来促进人们对濒危动物的了解和尊重。
CITES也有助于促进全球环境教育和传播,引起更多公众
关注,强调人与自然之间的和谐关系,以及动物和生物多样性
的世界性价值。
加强CITES的实施,以期取得这一全球性的条
约的任务,属于全人类的责任,也是国际社会应尽的本分和义务。
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公约
![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公约](https://img.taocdn.com/s3/m/7f40a93803020740be1e650e52ea551810a6c9cd.png)
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公约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公约(CITES),全称为“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是世界上致力于保护濒危野生动植物及其制品的最重要的国际公约之一。
该公约旨在限制和监管跨国界的野生动植物及其制品的贸易,并通过可持续利用和保护物种的生存环境来保护这些物种。
CITES于1975年于华盛顿签署,并于1976年正式生效。
截至2022年,共有183个国家和地区成为CITES的缔约国。
这些国家和地区通过承认并履行公约,确保了它们之间的合作和共同努力,以保护全球野生动植物的多样性。
CITES的主要目标是通过控制和监管国际贸易,保护濒危野生动植物及其制品。
公约所保护的物种包括濒危物种、濒危野生动植物及其制品及其他受到滥用和过度贸易威胁的物种。
为了实现这一目标,CITES设立了三个附属机构,即常设秘书处、科学委员会和实施委员会。
CITES为缔约国提供了一套国际标准和程序,以确保贸易活动不会导致野生动植物物种的衰退。
濒危野生动植物种的贸易受到CITES的限制和监管。
在进行这些物种的国际贸易时,缔约国需要通过其国内的执法机构颁发濒危物种贸易许可证和出口许可证来管理和监督这些贸易。
CITES框架下,物种根据其濒危等级被分为三个附录:附录I、附录II和附录III。
附录中的物种根据其威胁程度和国际贸易的可持续性,分别受到不同程度的保护和监管。
附录I列出了受到最高保护级别的物种,这些物种受到了严格限制和监管,其国际贸易仅在极有限的例外情况下才得以进行。
附录I物种的贸易必须符合严格的标准和程序。
附录II列出了受到较高保护级别的物种,这些物种的贸易受到缔约国的常规监管。
在贸易这些物种时,缔约国需要确保其贸易是可持续的,不会对物种的生存造成威胁。
此外,CITES还要求缔约国通过鼓励可持续利用和推动保护以确保这些物种在野外的生存和繁衍。
附录III列出的物种是由某些缔约国提议的需要特别保护的物种。
这些物种的贸易可以受到临时或特殊的限制。
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中文版
![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中文版](https://img.taocdn.com/s3/m/efdec5700a4c2e3f5727a5e9856a561253d32156.png)
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中文版1. 概述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CITES)是一项全球性的协议,旨在监管跨国边境的野生动植物及其制品的国际贸易,以保护濒危物种。
该公约于1975年正式生效,至今已有183个成员国。
而其中文版(CITES中文版)的发布,为我国及其他中文国家的野生动植物贸易管理提供了重要的参考依据。
2. CITES中文版的重要性CITES中文版的发布在我国及其他中文国家具有重要意义。
它使得更多人能够深入了解CITES的内容和要求。
因为不是每个人都能够流利地阅读英文,CITES中文版的推出使得更多的中文读者能够了解国际贸易中关于野生动植物的法规和规定。
CITES中文版的发布有助于提升我国在国际保护濒危野生动植物领域的形象和声誉。
作为世界上人口最多的国家之一,我国在野生动植物保护和国际贸易监管方面的作用日益重要。
CITES中文版的发布,有助于让更多的我国公民了解CITES的内容和目的,从而更加积极地参与到濒危野生动植物的保护和国际贸易管理中来。
3. CITES中文版对我国的影响对于我国而言,CITES中文版的发布对于国内野生动植物的保护和国际贸易有着重要的影响。
CITES中文版使得我国相关部门更加便利地了解和遵守国际上对于濒危野生动植物的保护规定。
这对于我国加强对于濒危野生动植物的国际贸易管理具有积极的促进作用。
另外,CITES中文版的发布也对于我国的公众教育和意识提升有着积极的影响。
通过宣传CITES中文版的内容和要求,可以增加我国公民对于濒危野生动植物保护的重视,从而减少对于这些物种的非法贸易和滥杀滥捕行为。
4. 个人观点在我看来,CITES中文版的发布对于我国和其他中文国家的濒危野生动植物保护工作具有重要意义。
这不仅有助于提升我国在国际上的形象和地位,也能够促进我国国内对于濒危野生动植物的保护和管理工作。
希望CITES中文版的发布能够引起更多人的关注和重视,从而共同努力保护地球上珍贵的野生动植物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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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省(区、市)近5年
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征收使用情况
附件2
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征收使用办法
(修订稿)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等法律和《中国水生生物资源养护行动纲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内水、滩涂、领海、专属经济区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一切其他水域捕捞利用和占用损害天然生长或人工增殖水生生物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按照本办法缴纳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以下简称“增殖保护费”)。
第三条增殖保护费的征收遵循公共资源有偿使用和损害补偿的原则。
第四条增殖保护费分为捕捞利用渔业资源的增殖保护费(以下简称“捕捞利用费”)和损害补偿渔业资源的增殖保护费(以下简称“损害补偿费”)。
捕捞渔业许可证的捕捞利用费依据属地管理原则,由捕捞渔船船籍港所在地的县级以上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征收。
专项(特许)及临时捕捞渔业许可证的捕捞利用费由作业场所所在地的省级
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指定的单位征收。
持有香港特别行政区或澳门特别行政区船籍,并在广东省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备案的港澳流动渔船,由广东省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征收捕捞利用费。
损害补偿费依照项目审批权限,由同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单位进行征收。
本办法所称的损害补偿费,是指工程建设对水生生物资源及其水域生态造成损害以及恢复措施所应缴纳的费用。
第五条捕捞利用费年征收金额,由省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在持有捕捞许可证的渔船前三年捕捞水产品的平均总产值(不含专项采捕经济价值较高的渔业资源品种产值)3-5%的幅度内确定。
专项采捕经济价值较高的渔业资源品种,捕捞利用费年征收金额,由作业场所所在地的省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在持有捕捞许可证的渔船前三年采捕该品种的年平均总产值5%-8%的幅度内确定。
经济价值较高的渔业资源品种名录,由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确定。
损害补偿费按照相关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的项目环评报告书(表)确定的渔业资源生态补偿金额征收。
第六条捕捞利用费的具体征收标准,由省级人民政府渔业
行政主管部门,在本办法第五条确定的捕捞利用费年征收金额幅度内,依照下列原则制定,省级人民政府财政、物价部门核定。
(一)有利于渔业资源保护或者国家鼓励开发的钓具等作业,其捕捞利用费征收标准应当低于平均征收标准至少1/2以上,也可以在一定时期内免征渔业资源费。
(二)从事应当淘汰、不利于渔业资源保护或者国家限制发展的底拖网、帆张网、三角虎网等作业的,其捕捞利用费征收标准应当高于平均征收标准的三倍。
(三)因教学、科研和执行特殊任务等需要在禁渔区、禁渔期内从事捕捞作业的渔船,专项(特许)捕捞期间应缴纳的捕捞利用费可免于征收。
(四)依法经批准采捕珍稀水生动植物的,免予征收水生野生动物资源保护费。
现有作业方式是否有利于渔业资源保护以及属于国家鼓励还是限制的作业,由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进行规定。
第七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征收捕捞利用费后,应在捕捞许可证上注明缴纳金额,加盖征收印章。
项目单位应按照与有关渔业主管部门签订的资源补偿协议缴纳损害补偿费。
征收增殖保护费时,必须出具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行政事业
性收费收据。
第八条省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征收的增殖保护费(含市、县上缴部分,下同),全部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使用。
市、县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征收的增殖保护费上缴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比例,由省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商同级财政部门确定。
损害补偿费全部用于项目单位落实环评报告确定的渔业资源生态补偿措施。
第九条增殖保护费的使用范围包括:
(一)购买增殖放流用的苗种,修建增殖放流设施以及近海和内陆水域人工鱼礁、鱼巢、过鱼设施等;
(二)为养护水生生物资源提供科学研究经费补助;
(三)为加强和改善水生生物资源增殖保护管理手段和调查监测渔业资源环境提供经费补助;
(四)损害补偿费专项用于落实第五条确定的渔业资源生态补偿措施;
(五)征收和管理增殖保护费的工作经费,按缴入财政款额的5%由财政部门预算安排。
第十条增殖保护费纳入财政一般预算管理,全部上缴国库。
第十一条增殖保护费支出预算由农业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分别按规定程序申请。
其中:损害补偿费列入同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预算,由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预算申报程序进行申报,同级财政部门按照预算审核程序,结合上年度收取的损害补偿费入国库情况以及下年度渔业资源损害补偿支出计划,核定损害补偿费支出预算,将相应资金拨付有关单位组织实施。
捕捞利用费支出预算管理由省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另行制定。
第十二条增殖保护费的支付和使用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财政规章制度执行,确保专款专用。
对弄虚作假、截留、挤占、挪用增殖保护费等违反财务制度和财经纪律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三条各级财政、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增殖保护费征收使用情况的管理,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增殖保护费征收使用情况的专项检查。
第十四条捕捞利用费按年征收,损害补偿费按照项目单位与有关渔业主管部门签订的资源补偿协议征收。
逾期未缴纳增殖保护费的,自逾期之日起,按日加收未缴增殖保护费金额的5‰的滞纳金。
在捕捞许可证有效期内不缴纳捕捞利用费的,视为自行取消捕捞权,该捕捞许可证作废。
持作废的捕捞许可证进行捕
捞的,按无证捕捞处置。
第十五条各地增殖保护费的具体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由省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结合本办法的规定联合制定,并报农业部和财政部备案。
第十六条本办法由农业部、财政部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年月日起施行。
1988年10月9日国务院批准,农业部、财政部、国家物价局令第1号发布的《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征收使用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