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借款合同范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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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编号:

股东借款合同

《股东借款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下列各方于年

月日在苏州吴江区签订:

贷款类型:股东借款

贷款人:

住所:邮政编码

法定代表人:

借款人:

借款人:

邮政编码:住所:邮政编码:519031 法定代表人:

就贷款人向借款人发放贷款事宜,各方经协商一致,订立

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

第一条定义

1.1 定义

就本合同而言,除非上下文另有要求,下列词语应具有如

下规定的含义:

(1)本合同/《股东借款合同》:系指贷款人与借款人签署的编

号为【】的《股东借款合同》及其任何修

改、补充和附件。

(2)借款人:系指

(3)交易文件:系指《股东借款合同》以及其他与本合同、本

合同项下贷款相关的法律文件的合称及对前述法律文件

的任何有效修改和补充。

(4)提款日:就贷款人向借款人发放的每一笔借款而言,是指

贷款人实际向借款人发放该笔贷款的日期,具体以该笔贷

款发放的划款凭证的记载为准。

(5)结息日:(1)贷款存续期内每年的月日、月日;

(2)贷款终止日;(3)提前还款日;

(6)结息期:指自贷款合同生效日起,一个结息日(包含该日)

至下一个结息日(不含该日)之间的期间。其中:就贷款

合同生效时而言,首个结息期为贷款发放日(包含该日)

起至贷款发放后第一个结息日(不含该日)之间的期间。

(7)到期日:指本合同第6.2款约定的借款人应向贷款人偿还

贷款本金之日。

(8)中国:系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就本合同而言不包括香港特

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

(9)法律:系指中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地方性法规等

规范性文件。

(10)元:系指人民币元。

(11)工作日:系指除国家法定节假日、公休日以外任何一

天。

第二条贷款用途

借款人应将贷款用于。

未经贷款人事先书面同意,借款人不得改变贷款用途。如未能,借款人需在收到贷款人发出的还款通知书

后十个工作日内偿还贷款本金及利息,计息周期按放款日至实

际还款日计算。

第三条贷款金额和贷款期限

3.1 贷款金额

贷款人可根据情况分笔发放贷款,具体贷款发放日期(“提款日”)和金额以划款凭证为准。贷款人向借款人发放贷款总金额不超过(小写:)。

3.2 贷款期限

贷款总期限不超过年,自本合同项下第一笔贷款的提款日期计算。每笔贷款起息日为其实际发放日。贷款期限实际发放日以划款凭证的记载为准。划款凭证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如果划款凭证载明的到期日不是工作日,则到期日顺延至该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

第四条贷款利率和计息、结息

4.1 贷款利率

本合同项下各笔贷款利率为【】%/年。

4.2 计息

本合同项下的贷款按日计息,日利率=年利率/360

本合同项下的各笔贷款利息自该笔贷款的提款日起计算。借款人应当于每个结息日向贷款人支付截至该结息日应付的利息,结息日不是工作日的,顺延至该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

计算方式:截至任何一个结息日应付的贷款利息=截至该结息日的前一个结息日贷款本金余额×贷款年利率×该结息日的前一个结息期的实际天数÷360天(上述任一参数发生变化的,贷款利息分段计算)。

4.3 结息

本合同项下利息的结息方式为:贷款期限内每年的月日、月日结息,并于到期日一次性还清该笔贷款本金对应

的剩余利息。

第五条借款人贷款的发放

5.1 贷款发放的前提条件

当借款人满足下列全部前提条件(“放款条件”)时,贷款人在最高【】元的贷款金额内向借款人发放贷款(具体金额以划款凭证为准):

(1)本合同已有效签署;

(2)交易文件均已有效签署;

(3)贷款人要求的其他放款条件均已满足。

5.2 借款人应确保本合同第5.1款约定的全部前提条件在年月日之前或贷款人书面同意的延期时间内满足,否则贷款人不予发放本贷款。若放款后15个工作日还未满足第5.1款约定的全部前提条件,视为借款人违约,贷款人可以要求借款人提前还款。借款人应于放款条件满足当日向贷款人办理贷款提款手续并提款,除非经贷款人书面同意,借款人不得提前、推迟或取消提款。贷款人向借款人指定的本合同第5.3款所列银行账户划付贷款资金即视为借款人提款,提款日以划款凭证为准。

5.3 借款人指定的用于接收贷款资金的账户信息如下:

开户人:

开户银行:

银行账号:

第六条贷款的偿还

6.1 付息

本合同项下贷款利息按以下方式支付:借款人应在结息日当日向贷款人支付到期利息,首次结息日为首笔贷款发放后的第一个结息日,最后一次结息日为贷款到期日并应利随本清。如果结息日不是工作日,则顺延至结息日后第一个工作日。

6.2 偿还本金

借款人应按如下方式向贷款人偿付贷款本金(如以下约定的本金偿付日期不是工作日,则顺延至该日后第一个工作日):

在本合同项下第一笔贷款的提款日起满3年之日一次性偿付全部贷款本金金额;

6.3 还款账户

借款人所偿付之贷款本息及其他款项应汇至贷款人所指定的以下账户:

户名:

开户银行:

银行账号:

6.4 还款顺序

(1)借款人归还的款项不足以清偿其在本合同项下到期应

付款项金额(包括但不限于贷款本金、利息、罚息、复

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贷款人实现债权的费用和其

他所有应付费用)的,应按以下顺序(同一顺序按照各

项金额比例)进行清偿:(a)贷款本金;(b)贷款利息;

(c)按照本合同规定由借款人承担而由贷款人垫付的

各项费用以及贷款人为实现债权而发生的费用;(d)借

款人因违反本合同而产生的违约金、损害赔偿金;(e)

罚息、复利。但贷款人有权决定该款项优先用于归还本

金、利息等款项的顺序。

6.5 提前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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