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宗教活动场所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规定
宗教活动场所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宗教活动场所消防安全管理制度为了保障宗教活动场所的消防安全,预防和减少火灾事故的发生,制定并严格执行宗教活动场所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是非常重要的。
下面是一个关于宗教活动场所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的范例,供参考:一、消防安全责任制度1.本宗教活动场所的消防安全责任人是XXX,他/她负责全面领导和组织实施消防安全工作。
2.XXX指定消防安全副责任人,负责协助消防安全责任人开展工作。
3.XXX必须具备相关的消防安全知识和经验,可以合理安排人员进行相关培训。
4.XXX制定消防安全工作计划、方案和制度,组织实施消防安全培训,开展消防演练,并确保制度的有效执行。
5.建立健全消防安全检查制度,定期进行消防安全检查,及时发现问题并整改。
二、宗教活动场所消防设施建设管理制度1.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按照实际需要,配备和维护适量、合理的消防设施。
2.消防设施包括但不限于:消防水源、消防水系统、自动火灾报警系统、消防器材等。
3.消防设施的安装和维护工作必须由具备相应资质的专业机构或人员进行。
4.定期对消防设施进行巡检、维护、修缮和消防演练,并留存相关记录。
三、宗教活动场所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制度1.宗教活动场所应开展定期的消防安全教育培训。
2.对从业人员进行消防安全知识和技能培训,确保其熟悉逃生通道、灭火器材的使用方法、火灾报警设备的操作等。
3.各种消防设施的使用方法和注意事项,也需要进行培训,确保相关人员了解操作流程和预防措施。
4.消防安全教育培训的时间、内容和方式应进行合理规划和安排。
四、宗教活动场所火灾隐患治理制度1.宗教活动场所应定期开展火灾隐患排查和整治。
2.对发现的火灾隐患应立即整改,确保消除安全隐患。
3.宗教活动场所应建立火灾隐患台账,开展火灾隐患整改的跟踪和督办工作。
4.定期进行消防设施的维护和检测,确保其完好有效。
五、宗教活动场所火灾事故应急管理制度1.建立火灾应急管理组织机构,明确各岗位的责任,并进行定期的演练和应急预案的调整完善。
宗教活动场所消防管理制度
宗教活动场所消防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宗教活动场所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预防和减少火灾危害,维护正常的宗教活动秩序,保障信教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国务院《宗教事务条例》和《消防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宗教活动场所应当成立以负责人为组长的消防工作领导小组,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明确岗位消防安全职责,确定各岗位消防安全管理人员,防患于未然。
第三条宗教活动场所要配备一定的消防器材及工具(如灭火器、消防锨、消防桶等),并及时更新;严禁私拉乱扯电线,电器要按照规定使用,保持照明设备和电门开关的清洁。
第四条宗教活动场所至少要设置两条安全通道,通道上不得堆放杂物及安装栅栏等障碍物,进行宗教活动期间通道不得上锁,确保畅通,并制作标志牌悬挂于明显处,便于及时疏散人群。
第五条至少每半年要组织一次信教群众学习《消防法》等法律法规,有条件的耍组织演练,以增强消防意识。
第六条制定活动场所突发消防安全事件预案,确保组织有力、措施有效。
一旦发生火灾,立即拨打火-警119求救,报告宗教事务部门,并积极组织扑救。
第七条要积极配合宗教事务部门和消防部门的指导、监督、检查。
第八条场所消防工作小组要坚持每日自查,发现隐患及时消除。
第九条要建立防火安全检查记录簿,每次检查后应及时填写,并由检查人员和场所负责人共同在检查记录上签字。
第十条对未按规定履行本制度,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由宗教事务部门视情节轻重,予以责令改正、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撤销场所登记。
宗教局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加强宗教活动场所的消防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火灾事故的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宗教事务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宗教局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二、消防安全管理职责1. 宗教局负责宗教活动场所消防安全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监督。
2. 宗教活动场所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为本场所消防安全第一责任人,负责消防安全工作的全面领导和管理。
3. 宗教活动场所消防安全管理人员应具备相应的消防安全知识和技能,负责日常消防安全检查、消防设施维护和消防宣传教育等工作。
三、消防安全检查与整改1. 宗教活动场所应定期开展消防安全检查,包括但不限于消防设施、电气线路、易燃易爆物品、疏散通道等。
2. 检查中发现火灾隐患,应立即采取措施予以整改,并形成书面报告上报宗教局。
3. 宗教局对宗教活动场所消防安全检查情况进行抽查,对存在火灾隐患的场所,责令其限期整改。
四、消防设施与器材1. 宗教活动场所应按照国家标准配备足够的消防设施和器材,并确保其完好有效。
2. 消防设施和器材应定期进行维护保养,并做好记录。
3. 禁止擅自拆除、挪用、损坏消防设施和器材。
五、消防安全宣传教育1. 宗教局应组织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活动,提高宗教活动场所消防安全意识和自防自救能力。
2. 宗教活动场所应定期开展消防安全教育培训,确保工作人员掌握消防安全知识和技能。
3. 宗教活动场所应利用宣传栏、广播等途径,普及消防安全知识。
六、火灾事故应急处置1. 宗教活动场所应制定火灾事故应急预案,明确应急组织机构、职责和处置程序。
2. 发生火灾事故时,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组织人员疏散、灭火和救援。
3. 宗教局接到火灾事故报告后,应立即组织相关部门开展调查处理工作。
七、奖惩措施1. 对在消防安全工作中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2. 对违反消防安全规定、造成火灾事故的单位和个人,依法予以查处。
八、附则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宗教安全消防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加强宗教场所消防安全管理,保障宗教活动正常进行,预防和减少火灾事故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宗教事务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单位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二、消防组织机构及职责1.成立宗教场所消防安全工作领导小组,由单位主要负责人担任组长,分管领导担任副组长,各宗教活动场所负责人及消防管理员为成员。
2.消防安全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宗教场所消防安全工作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
3.各宗教活动场所负责人为本场所消防安全第一责任人,负责本场所消防安全工作的组织实施。
4.消防管理员负责日常消防安全检查、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消防安全宣传教育等工作。
三、消防安全制度1.消防设施设备管理(1)宗教场所应配备符合国家标准的消防设施设备,并定期进行检查、维护和保养。
(2)消防设施设备应设置明显标志,确保完好有效。
(3)消防设施设备操作人员应经过专业培训,熟练掌握操作技能。
2.消防通道管理(1)宗教场所应保持消防通道畅通,不得擅自占用、堵塞消防通道。
(2)消防通道两侧应设置明显的消防标志。
3.消防安全检查(1)消防管理员应每日进行消防安全检查,发现火灾隐患及时报告。
(2)宗教场所负责人应每月组织一次消防安全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整改。
4.消防安全宣传教育(1)宗教场所应定期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活动,提高宗教人员和信教群众消防安全意识。
(2)宗教场所应利用宣传栏、广播等渠道,普及消防安全知识。
四、火灾事故处理1.发生火灾事故时,立即启动火灾应急预案,组织人员疏散。
2.及时报警,并协助消防部门扑救火灾。
3.对火灾事故进行调查,查明原因,追究责任。
五、附则1.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本制度由宗教场所消防安全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3.本制度如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宗教活动场所 消防安全标准化
宗教活动场所消防安全标准化宗教活动场所消防安全标准化一、消防安全责任制1.宗教活动场所应明确消防安全责任人,逐级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明确各级职责和权限。
2.消防安全责任人应负责制定消防安全制度,组织消防安全检查和巡查,确保消防设施和器材的完好有效。
3.消防安全责任人应定期组织消防安全宣传教育,提高信教群众的消防安全意识。
二、消防安全管理制度1.宗教活动场所应制定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明确消防安全工作流程和操作规程。
2.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应包括消防设施和器材的使用、维护和保养规定,火灾应急预案和演练规定,消防安全值班和巡逻规定等。
3.宗教活动场所应定期对消防安全管理制度进行审查和更新,确保其适应新的消防安全要求。
三、消防安全宣传教育1.宗教活动场所应定期组织消防安全宣传教育活动,提高信教群众的消防安全意识和技能。
2.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应包括火灾预防、初期火灾扑救、疏散逃生等基本知识,以及如何正确使用消防设施和器材等。
3.宗教活动场所应在重要节点和活动期间加强消防安全宣传教育,提高信教群众的消防安全意识。
四、消防安全检查和巡查1.宗教活动场所应定期进行消防安全检查和巡查,发现和消除火灾隐患。
2.消防安全检查和巡查应包括消防设施和器材的完好性、电器线路的安全性、燃气管道的密封性等。
3.宗教活动场所应做好消防安全检查和巡查记录,对发现的问题及时整改。
五、消防设施和器材1.宗教活动场所应按照国家有关规范配备相应的消防设施和器材,并定期进行检测和维护。
2.消防设施和器材应放置在明显、易于取用的位置,并设有明显的使用说明标识。
3.宗教活动场所应确保消防设施和器材的完好有效,及时更换损坏或失效的设施和器材。
六、火灾应急预案和演练1.宗教活动场所应制定火灾应急预案,明确应急响应流程和职责分工。
2.火灾应急预案应包括报警、疏散、初期火灾扑救、人员救治等方面的内容。
3.宗教活动场所应定期组织演练,提高应急响应能力和协同作战能力。
宗教场所消防管理制度
宗教场所消防管理制度1. 背景及意义宗教场所是社会上重要的公共场所,具有大量人群聚集、火灾危险性高等特点。
火灾常常给宗教场所带来巨大的损失,严重时甚至造成人员伤亡。
合理的消防管理制度是宗教场所保障文物、保护信教者安全的重要保障。
2. 立法基础《消防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宗教场所应当符合安全生产和消防安全要求,接受本地区消防机构的消防安全检查和指导。
”根据《宗教场所消防安全规定》和各地市、县的消防管理制度,宗教场所消防管理制度也应运而生。
3. 宗教场所消防设计与建设宗教场所在设计与建设时应当充分考虑消防安全。
具体防火措施包括:设置消防安全出口和应急疏散通道,选择易燃易爆物品的材质,合理设置电气设备等。
4. 宗教场所消防设备的配置为了保障宗教场所消防安全,需要配备相应的消防设备。
消防设备包括室内消火栓、灭火器、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火灾报警系统等。
配备的数量和类型应当根据场所大小和场所内人员数量进行定制。
5. 宗教场所消防安全检查宗教场所应当定期接受消防安全检查,以确保消防设备设施的正常工作和活动的安全。
检查内容包括火灾隐患排查、消防安全设施的完好情况以及应急预案的有效性等。
6. 宗教场所消防教育与演练对于宗教场所内的信教者以及管理人员,消防安全知识教育非常关键。
应当定期开展消防安全教育,并进行消防演练,提高管理人员和信教者的消防应对能力和应急反应能力。
7. 宗教场所火灾应急处置预案在发生火灾时,应当尽可能避免人员伤亡,避免火灾扩散。
宗教场所应当制定应急处置预案,确定火灾发生时的各项措施和应急逃生路线,以及最大限度保护宗教文物和贵重物品的方案。
8. 宗教场所消防安全指导消防安全指导是宗教场所消防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
消防指导要注重宗教场所的情况,为宗教场所制订个性化的消防安全计划和措施,有效地杜绝火灾事故的发生。
9. 合规建设宗教场所是社会上和谐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合规建设宗教场所消防安全是我们每个公民的责任和义务。
浙江省消防管理规定【最新版】
浙江省消防管理规定第一条为了加强消防管理工作,预防和减少火灾危害,保障经济建设顺利进行和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其他有关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本省境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组织和个人。
第三条消防工作必须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坚持“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接受公安机关的监督和指导。
各地区、各系统、各单位的行政主要领导人为防火负责人,负责本地区、本系统、本单位的消防工作。
第四条县级(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消防工作的领导和督促检查,责成主管部门和有关职能部门认真贯彻执行消防工作方针、政策和法规;协调、指导本地区消防安全工作;研究、部署重大消防安全事项;督促消除火险隐患。
第五条乡镇人民政府和城镇街道办事处应当负责做好农村和居民区的消防工作,督促乡镇、街道企业、个体工商户、经济联合体等单位做好消防工作;组织村民、居民与附近单位之间的消防联防;开展防火检查,消除火险隐患;教育群众遵守消防法规,自觉做好消防工作。
第六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应当根据本单位实际,制定相应的消防安全制度、操作规程或者防火公约;配置相应种类、数量的消防器材、设备和设施,确定专人维护、保养,落实自防自救措施;定期布置或者检查防火安全,及时发现和消除火险隐患,对公安机关发出的火险隐患整改通知,及时研究整改并予回复。
第七条消防重点保卫单位应当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和火灾危险程度,确定重点要害部位和重点岗位,明确消防安全责任人,制订落实相应的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措施,安装报警、灭火等技术设施,建立防火档案。
第八条企业主管部门应当把消防安全纳入对企业部署工作、生产、施工、经营等项任务之中,作为对企业进行升级、评比、奖惩考核的重要内容。
第九条参加保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自觉做好防火工作,落实各项防范措施。
保险部门可以对被保险的财产进行安全检查,提出消除火险隐患的建议。
(消防安全管理)浙江省消防条例
(消防安全管理)浙江省消防条例浙江省消防条例(2010年5月28日浙江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加强应急救援工作,保护人身、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以下简称消防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和相关应急救援工作,适用本条例。
《浙江省森林消防条例》对森林消防工作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消防工作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按照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公民积极参与的原则,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建立健全社会化的消防工作网络。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并将消防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保障消防工作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并由本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实施。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维护消防安全、保护消防设施、预防火灾、报告火警的义务;发现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和消防设施不能正常使用等情形的,有投诉、举报的权利。
任何单位和成年人都有参加有组织的灭火工作的义务。
第六条公民应当遵守消防法律、法规,学习防火、灭火常识以及逃生技能,安全用火、用电、用气,增强自防自救互救能力。
第七条鼓励、支持社会力量开展消防公益活动和消防宣传、火灾预防等志愿服务活动。
鼓励单位和个人捐资消防设施和消防装备建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地实际设立消防公益性专项资金,用于抚恤、救助因参加消防训练和防火、灭火救援等伤亡的人员。
第二章消防职责第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工作职责:(一)建立健全防火安全委员会或者消防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研究并协调解决消防工作重大问题;(二)将公共消防设施建设和消防业务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并保障资金投入;(三)制定并组织实施年度及重点防火期消防工作计划;(四)组织有关部门开展消防安全检查;(五)对下一级人民政府完成年度消防工作责任目标情况进行考核,对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展和改革、财政、国土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部门应当按照本条例和同级人民政府规定的消防工作责任履行职责。
宗教消防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宗教场所消防安全管理,保障宗教场所内人员生命财产安全,预防火灾事故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宗教事务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宗教场所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国境内所有宗教场所,包括寺庙、教堂、清真寺、道观等。
第三条宗教场所消防安全管理应当遵循“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坚持“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确保宗教场所消防安全。
第四条宗教场所消防安全管理应当做到组织领导、责任明确、制度健全、措施落实、保障有力。
第二章组织领导第五条宗教场所消防安全管理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宗教场所负责人是消防安全第一责任人。
第六条宗教场所应当成立消防安全领导小组,负责消防安全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监督。
第七条消防安全领导小组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消防安全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二)制定宗教场所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三)组织消防安全检查和隐患整改;(四)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五)制定火灾事故应急预案;(六)组织实施消防安全培训和演练。
第三章责任分工第八条宗教场所负责人对本场所消防安全工作全面负责,具体职责如下:(一)组织实施消防安全管理;(二)组织开展消防安全检查;(三)督促落实消防安全整改措施;(四)组织消防安全培训和演练;(五)报告火灾事故。
第九条宗教场所消防安全管理人员职责:(一)协助负责人开展消防安全工作;(二)组织实施消防安全检查;(三)督促落实消防安全整改措施;(四)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五)报告火灾事故。
第十条宗教场所内各部门负责人对本部门消防安全工作负责,具体职责如下:(一)组织实施消防安全管理;(二)组织开展消防安全检查;(三)督促落实消防安全整改措施;(四)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五)报告火灾事故。
第四章消防安全检查第十一条宗教场所应当定期开展消防安全检查,确保消防安全。
第十二条消防安全检查内容:(一)消防设施、器材的完好、有效;(二)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的畅通;(三)用火、用电、用气等消防安全措施的落实;(四)消防安全标志、警示标志的设置;(五)消防安全制度和操作规程的落实;(六)其他消防安全事项。
省宗教活动场所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省宗教活动场所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规范宗教活动场所消防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火灾危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宗教事务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宗教活动场所是指经依法登记的、开展宗教活动的寺院、宫观、清真寺、教堂以及其他固定宗教活动处所。
第三条宗教活动场所消防工作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
宗教活动场所应当依法履行消防安全职责,提高检查消除火灾隐患、组织扑救初起火灾、组织人员疏散逃生和消防宣传教育培训的能力,保障消防安全。
第四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宗教活动场所的消防安全工作,及时研究处理宗教活动场所消防安全工作的重大问题。
第五条民族宗教事务部门及其他负有宗教活动管理职能的行政部门、有关机构应当将宗教活动场所消防安全情况
纳入监督检查内容,定期开展消防安全检查,协调并督促宗教活动场所整改火灾隐患。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公安派出所按照属地管辖原则,履行消防监督职责,督促、指导宗教活动场所及其负责人履行相关职责。
发展改革、城乡规划、国土资源、文化、林业等有关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做好宗教活动场所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第六条宗教活动场所管理组织是本场所消防安全责任主体,宗教活动场所管理组织法定负责人是本场所消防安全责任人。
宗教活动场所管理组织和负责人具体负责本场所的消防安全管理,履行下列职责:
(一)建立健全消防安全责任制,建立完善消防安全操作规程,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
(二)建立消防档案,确定消防安全重点部位;
(三)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四)按照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配置消防设施、器材,配备逃生器材及使用说明,定期维护保养,保持完好有效;。
浙江省民宗委关于印发《浙江省宗教团体管理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民宗委关于印发《浙江省宗教团体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公布日期】2020.06.29•【字号】浙民宗发〔2020〕21号•【施行日期】2020.08.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宗教正文浙江省民宗委关于印发《浙江省宗教团体管理办法》的通知浙民宗发〔2020〕21号各市、县(市、区)民宗局,省宗教团体:为规范全省宗教团体管理,促进宗教团体健康发展,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根据《宗教事务条例》《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宗教团体管理办法》《浙江省宗教事务条例》等法规规章规定和我省实际,省民宗委研究制定了《浙江省宗教团体管理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浙江省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2020年6月29日浙江省宗教团体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全省宗教团体管理,促进宗教团体健康发展,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根据《宗教事务条例》《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宗教团体管理办法》《浙江省宗教事务条例》等法规规章规定和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宗教团体是中国共产党和人民政府团结、联系宗教界人士和广大信教公民的桥梁和纽带。
宗教团体必须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守宪法、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坚持独立自主自办的原则,坚持我国宗教中国化方向,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维护国家统一、民族团结、宗教和睦与社会稳定。
第三条宗教团体应当修订完善章程,规范各类会议制度,完善民主决策机制。
宗教团体代表会议一般每五年召开一次,审议宗教团体工作报告、财务报告和宗教团体章程,选举新一届理事会(委员会)等事宜。
理事会(委员会)一般每年召开一次会议,审议宗教团体年度工作报告、财务报告,审议有关人事、机构调整等重大事项,对会长(主席、主任)、副会长(副主席、副主任)、秘书长(总干事)的年度工作述职作出评议。
常务理事会(常务委员会)一般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研究会长(主席、主任)会议提交的重大事项。
寺院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加强寺院消防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寺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二、消防组织与职责1. 消防组织:寺院成立消防安全领导小组,负责寺院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2. 消防安全领导小组职责:(1)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消防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2)制定寺院的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3)组织消防宣传教育,提高全体僧侣和员工的消防安全意识;(4)定期组织消防演练,提高应急处置能力;(5)对寺院消防设施进行检查、维护和更新,确保消防设施完好有效。
三、消防设施与器材1. 消防设施:寺院应配备必要的消防设施,包括但不限于:灭火器、消防栓、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等。
2. 消防器材:寺院应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包括但不限于:灭火器、灭火毯、消防水带、消防水枪等。
3. 消防设施与器材的管理:(1)定期检查消防设施与器材,确保完好有效;(2)消防设施与器材的维护、保养由专业人员负责;(3)禁止私自拆卸、挪用消防设施与器材。
四、消防安全宣传教育1. 定期组织消防安全宣传教育活动,提高全体僧侣和员工的消防安全意识;2. 对新进员工进行消防安全培训,使其掌握基本的消防安全知识和技能;3. 利用宣传栏、标语等形式,普及消防安全知识。
五、消防安全检查与巡查1. 定期对寺院进行消防安全检查,包括但不限于:消防设施、器材、电气线路、疏散通道等;2. 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应及时整改,确保消防安全;3. 加强对重点部位、重点时段的巡查,确保消防安全。
六、火灾应急处置1. 火灾发生时,立即启动火灾应急预案,组织人员疏散;2. 采取有效措施,扑救初起火灾;3. 按照规定程序,及时报告火灾情况,配合消防部门开展灭火救援工作。
七、奖惩措施1. 对在消防安全工作中表现突出的个人和集体给予表彰和奖励;2. 对违反消防安全规定,造成火灾事故的,依法追究责任。
八、附则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寺院消防安全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宗教活动场所安全消防制度
宗教活动场所安全消防制度一、总则1. 本制度旨在加强宗教活动场所的消防安全管理,确保人员生命财产安全。
2. 宗教活动场所负责人为本场所消防安全的第一责任人,负责组织实施本制度。
3. 所有进入宗教活动场所的人员,必须遵守本消防安全制度。
二、组织机构1. 成立消防安全领导小组,明确各成员的职责和任务。
2. 指定专人负责日常消防安全检查、培训和演练工作。
三、消防安全管理1. 制定并实施消防安全计划,包括火灾预防、火灾扑救、人员疏散等。
2. 定期对宗教活动场所进行消防安全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3. 配置必要的消防设施和器材,并确保其处于完好状态。
四、消防设施与器材1. 根据场所规模和特点,合理配置消防栓、灭火器、烟雾探测器等消防设施。
2. 定期对消防设施进行维护和检测,确保其正常运行。
五、消防安全教育与培训1. 定期对宗教活动场所的工作人员进行消防安全知识培训。
2. 组织消防安全演练,提高人员的火灾应急处置能力。
六、火灾应急处置1. 一旦发生火灾,立即启动应急预案,组织人员疏散。
2. 及时报警,并配合消防部门进行火灾扑救。
七、人员疏散与安全1. 制定详细的人员疏散计划,明确疏散路线和集合点。
2. 在宗教活动场所内设置明显的安全出口指示标志。
八、违规处理1. 对违反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的行为,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罚款等处罚。
2. 对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九、制度的修订与完善1. 根据消防安全法律法规的变化和宗教活动场所实际情况,定期对本制度进行修订和完善。
十、附则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2. 本制度由宗教活动场所消防安全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请注意,以上内容为模板性质,具体实施时需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和完善。
宗教寺庙消防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宗教寺庙消防安全管理,保障宗教活动场所的安全,预防和减少火灾事故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宗教事务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宗教寺庙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国境内所有宗教寺庙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第三条宗教寺庙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应当遵循“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治理”的原则。
第四条宗教寺庙应当建立健全消防安全组织,明确消防安全责任,落实消防安全措施,确保消防安全。
第二章组织机构及职责第五条宗教寺庙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
第六条宗教寺庙消防安全责任人:1. 主持宗教活动的负责人为消防安全第一责任人,对本寺庙消防安全工作全面负责。
2. 消防安全责任人应当定期组织消防安全检查,督促消防安全措施的落实。
3. 消防安全责任人应当对消防安全管理人员进行培训和考核。
第七条宗教寺庙消防安全管理人员:1. 负责消防安全工作的组织实施和日常管理。
2. 负责消防安全宣传教育,提高宗教活动场所人员消防安全意识。
3. 负责消防设施的维护保养,确保消防设施完好有效。
4. 负责火灾隐患的排查和整改。
第三章消防安全措施第八条宗教寺庙应当建立健全消防安全制度,明确消防安全责任,落实消防安全措施。
第九条宗教寺庙应当建立健全消防设施,确保消防设施完好有效。
1. 配备符合国家标准的消防器材,并定期进行检查、维护。
2. 设置明显的消防标志,确保消防通道畅通。
3. 配备专职或兼职消防员,负责消防设施的维护和火灾扑救。
第十条宗教寺庙应当加强消防安全宣传教育,提高宗教活动场所人员消防安全意识。
1. 定期开展消防安全培训,提高宗教活动场所人员消防安全技能。
2. 利用宣传栏、广播等手段,宣传消防安全知识。
3. 鼓励宗教活动场所人员参加消防安全知识竞赛等活动。
第十一条宗教寺庙应当定期开展消防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和消除火灾隐患。
1. 检查消防设施是否完好有效。
2. 检查消防通道是否畅通。
3. 检查电气线路、易燃易爆物品等是否存在火灾隐患。
宗教场所消防管理制度制度
宗教场所消防管理制度制度一、总则为了保障宗教场所的建筑、设施和人员安全,预防和减少火灾事故的发生,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宗教事务条例》,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所有宗教场所,包括寺庙、教堂、清真寺等在内的宗教建筑和宗教活动场所。
三、责任部门1. 宗教场所管理员负责全面贯彻执行本制度,组织实施防火工作,保障宗教场所的消防安全。
2. 消防管理部门负责对宗教场所进行消防安全检查、指导并监督宗教场所的消防工作。
3. 宗教事务部门、县级以上宗教团体管理部门负责对宗教场所进行宗教活动和防火宣传教育工作。
四、消防设施和器材1. 宗教场所必须配备必要的消防设施和器材,包括灭火器、消防栓、疏散指示标志、火灾报警器等。
并按规定的要求进行定期检查和维护。
2. 宗教场所应当设置合理的消防车辆进出通道,并保持畅通。
五、消防安全管理1. 宗教场所应当建立并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度,明确相关人员的职责和管理程序。
并组织开展消防安全培训。
2. 宗教场所管理员应当定期组织消防演练,确保宗教人员熟悉火灾逃生自救知识,加强应急处理能力。
六、火灾隐患排查1. 宗教场所应当定期组织对消防隐患进行排查,并制定整改计划,逐项整改,确保消防隐患得到及时清除。
2. 宗教场所应当建立并完善火灾隐患排查和整改台账,并定期报消防管理部门备案。
七、消防宣传教育1. 宗教场所应当借助宗教活动和宗教节日,加强宗教人员的防火宣传教育,提高宗教人员的消防安全意识。
2. 宗教场所管理员应当在宗教场所醒目位置张贴《怎样逃生》等消防宣传标语和海报,提升信众的自救和逃生能力。
八、应急处置1. 宗教场所应当建立火灾应急预案,明确火灾发生时的应急处置程序和责任人员。
2. 宗教场所应当配备一定数量的消防队伍,定期组织消防演练,保障宗教人员的安全撤离。
九、其他规定1. 宗教场所不得违规私自改动建筑结构,不得私自设置油炉、香炉等火源设备。
(消防安全管理)浙江省消防条例
浙江省消防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加强应急救援工作,保护人身、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以下简称消防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和相关应急救援工作,适用本条例。
《浙江省森林消防条例》对森林消防工作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消防工作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按照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公民积极参与的原则,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建立健全社会化的消防工作网络。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并将消防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保障消防工作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并由本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实施。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维护消防安全、保护消防设施、预防火灾、报告火警的义务;发现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和消防设施不能正常使用等情形的,有投诉、举报的权利。
任何单位和成年人都有参加有组织的灭火工作的义务。
第六条公民应当遵守消防法律、法规,学习防火、灭火常识以及逃生技能,安全用火、用电、用气,增强自防自救互救能力。
第七条鼓励、支持社会力量开展消防公益活动和消防宣传、火灾预防等志愿服务活动。
鼓励单位和个人捐资消防设施和消防装备建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地实际设立消防公益性专项资金,用于抚恤、救助因参加消防训练和防火、灭火救援等伤亡的人员。
第二章消防职责第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工作职责:(一)建立健全防火安全委员会或者消防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研究并协调解决消防工作重大问题;(二)将公共消防设施建设和消防业务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并保障资金投入;(三)制定并组织实施年度及重点防火期消防工作计划;(四)组织有关部门开展消防安全检查;(五)对下一级人民政府完成年度消防工作责任目标情况进行考核,对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六)其他依法应当履行的消防工作职责。
宗教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宗教场所的消防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宗教场所的正常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宗教事务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宗教场所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所有宗教场所,包括寺庙、教堂、清真寺、道观等宗教活动场所。
第三条宗教场所消防安全管理应当遵循“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治理”的原则,确保消防安全。
第四条宗教场所消防安全管理责任主体为宗教场所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
第二章组织机构与职责第五条宗教场所应当成立消防安全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消防安全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监督。
第六条消防安全工作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消防安全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二)制定宗教场所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三)组织消防安全培训和演练;(四)组织开展消防安全隐患排查和整改;(五)协调处理消防安全事故;(六)其他与消防安全相关的工作。
第七条宗教场所应当设立消防安全管理办公室,负责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消防安全管理办公室的主要职责:(一)负责消防安全宣传教育;(二)负责消防设施的维护保养;(三)负责消防安全隐患的排查和整改;(四)负责消防应急演练的组织和实施;(五)负责消防安全档案的建立和管理;(六)其他与消防安全相关的工作。
第八条宗教场所的消防安全管理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消防安全知识和技能,并接受消防安全培训。
第三章消防安全设施第九条宗教场所应当按照国家标准配置必要的消防设施,包括灭火器、消防栓、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设备等。
第十条消防设施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符合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二)经法定检测机构检测合格;(三)有明显的标识;(四)易于操作和使用。
第十一条消防设施应当定期进行维护保养,确保其正常运行。
第四章消防安全管理第十二条宗教场所应当建立健全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包括:(一)消防安全责任制度;(二)消防安全操作规程;(三)消防安全巡查制度;(四)消防安全检查制度;(五)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制度;(六)消防安全应急疏散预案;(七)其他与消防安全相关制度。
寺庙(公共场所)消防安全规定
寺庙(公共场所)消防安全规定寺庙是我国传统的公共场所之一,涉及到浩繁佛教信徒的信仰需求。
为了防范火灾等意外事故的发生,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寺庙必需加强消防安全工作。
本文就寺庙消防安全进行规定,旨在加强寺庙消防安全,防备火灾事故,保障人民安全。
一、管理机构寺庙消防安全由寺庙管理委员会组织实施,安全工作人员由寺庙管理员或经济管理员负责。
二、消防设施设置(一)防火门要求1.寺庙的各出入口、通道、楼梯间、门、窗等处必需设置防火门,并保证常开常关,不得卡住、堵住。
2.储物间、祭坛四周等火源较为集中的场所应设置防火门,防止火灾扩散。
3.保证防火门定期检查和维护和修理,确保防火门的密封性能,功能正常。
(二)消防水源和消火设备1.寺庙必需配备消防水源和消火设备,水源容积应符合当地消防规定。
2.消防器材要求齐全,消防水带、灭火器、消防水枪等应存放在易于取用的地方。
3.消防水源、消火设备等要定期检查,确保功能正常。
在寺庙活动期间,消防器材必需放在明显的位置,便于适时使用。
(三)电气设备安全1.寺庙内的电气装置及线路,应依照安全规定布置,各种电气设备应有防止漏电的保护措施。
2.高压电器应有隔离开关和接地装置,牢靠性高。
3.定期检查内部照明、插座、电气设备等是否存在故障,除去安全隐患。
(四)其他设施设置1.厨房、供奉室等易引起火灾的场所应依照要求离火源距离设置通风装置,并实行24小时监控。
2.寺庙大厅及其他公共场所应设置烟雾传感器,可在发觉火灾时尽早报警。
三、日常防范工作(一)明火禁止1.寺庙内不得使用明火燃料,禁止点烛、香、炮竹、花火等易引起火灾的物质。
2.厨房应采纳电气设备烹饪,不得使用煤气、燃煤、柴火等易引起火灾的燃料。
(二)杂物整理1.保持场地干净乾净,防止垃圾、宣扬品等物品紊乱无序,防止成为火灾隐患。
2.对于存放在场内或楼道内的垃圾、废旧物品及易燃物品应适时清理,防止积涝、防尘。
(三)定期巡查1.寺庙管理人员应每天巡查一次设施设置和场地卫生情形,适时发觉火灾隐患并除去。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浙江省宗教活动场所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规定(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提升全省宗教活动场所消防安全管理水平,预防和减少宗教活动场所火灾危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宗教事务条例》《浙江省消防条例》《浙江省宗教事务条例》《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各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宗教事务部门,是指浙江省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设区的市、县(市、区)民族宗教事务局。
本规定所称宗教活动场所是指依法登记开展宗教活动的寺院、宫观、清真寺、教堂及其他固定宗教活动处所。
第四条按照党委领导、政府主导,有关部门依法监管,宗教团体督促协调、宗教活动场所全面负责、教职人员和信教群众积极参与的原则,落实宗教活动场所消防安全主体责任。
立足消防安全自查、火灾隐患自除、消防安全责任自负,实行严格、规范、科学管理,着力提升宗教活动场所查改火灾隐患、扑救初起火灾、组织人员疏散逃生和宣传教育培训能力。
同时,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纳入基层社会治理网格化管理,加强日常督促检查。
第二章消防安全责任第五条各级宗教事务部门主要负责人是本部门消防安全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分管消防安全工作的领导是主要责任人,其他负责人对分管范围内的消防安全工作负责。
乡镇(街道)应明确宗教活动场所消防安全日常监管负责人。
第六条各级宗教事务部门应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一)宣传贯彻消防法律法规规章,将本部门和所管理的宗教活动场所消防安全工作纳入年度工作计划,与日常管理工作统筹安排,及时研究解决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二)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原则,对本部门和所管理的宗教活动场所落实消防法律法规情况进行监督和指导,督促落实消防安全管理职责,逐级建立消防安全工作责任制,及时督促整改存在的火灾隐患和消防安全问题,将宗教活动场所消防安全检查纳入平安宗教活动场所创建“1+9 ”指标体系;(三)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宗教活动场所消防安全大检查和培训,并将大检查结果录入“浙江掌上宗教” APP ;(四)协助消防救援部门做好火灾事故和其他灾害事故的抢险救援工作,配合开展火灾事故调查处理。
第七条宗教活动场所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宗教活动场所应当确定消防安全责任人,全面负责本场所消防安全。
建立管理组织,确定3名以上消防安全员,具体组织实施消防安全管理;(二)明确场所消防安全责任人、管理组织、消防安全员和各岗位消防安全职责,制定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和年度消防安全工作计划、经费预算,定期开展督促检查,确保各项制度落实;(三)落实年度消防安全经费预算,保证管理组织运行、日常检查、消防设施器材维护保养、火灾隐患整改、消防力量建设等消防安全工作所需资金投入;(四)按照相关标准配备消防设施、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实施消防安全技术改造,设有建筑消防设施的,每年至少进行一次维保检测,确保完好有效,设有消防控制室的,实行二十四小时双人值班制度,与消防远程监控系统联网的,可实行单人值班,值班操作人员应当持消防职业资格上岗;(五)定期组织开展防火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六)每半年进行1次消防安全培训,常住教职人员受训率必须达到100%,每年组织1次灭火和应急疏散演练,确保场所人员熟练掌握消防设施器材使用方法和逃生自救方法。
第八条符合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界定标准的宗教活动场所应主动向消防救援部门申报,被消防救援部门确定为消防重点单位的宗教活动场所(以下简称消防安全重点场所),除履行第七条规定的职责外,还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明确消防安全专员,作为消防安全管理人,组织实施本场所消防安全管理,消防安全专员应当经过消防安全培训;(二)组织开展防火巡查,建立消防档案,确定消防安全重点部位,设置防火标志,实行严格管理;(三)组织场所人员进行岗前消防安全培训,每半年组织1次消防安全培训和疏散演练;(四)依法落实建立专职消防队职责,承担场所火灾扑救工作,依法无需建立专职消防队的,根据需要建立微型消防站;(五)积极运用各类消防安全技防、物防措施,鼓励运用物联网、大数据等技术,全时段、可视化监测消防安全状况,实时化、智能化评估消防安全风险,及时发现、消除隐患。
第九条鼓励宗教活动场所借助社会化方式提高消防安全管理水平,可以自主委托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参与日常管理,确保场所消防安全。
第三章日常消防安全管理第十条宗教活动场所举办宗教活动,应当落实下列消防安全管理要求:(一)将消防安全内容纳入安全保障方案和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二)保障临时搭建的设施、建(构)筑物的消防安全,严格用火、用电安全管理;(三)全面排查、整治场所内外消防安全隐患,保证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和消防车通道符合消防安全管理规定,保持消防设施、器材配置齐全和完好有效;(四)配备与宗教活动安全需要相适应的消防安保人员和相关工作人员,随时准备扑救初起火灾,组织有关人员疏散逃生;(五)提前开展消防安全培训,并组织演练;(六)落实宗教活动现场消防安全巡查,确保活动安全、有序。
第^一条宗教活动场所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应当落实下列消防安全管理要求:(一)依法办理相关审批手续;(二)不得停用、损坏正常运行的消防设施;(三)临时性建(构)筑不得使用易燃材料搭建;(四)使用易燃易爆危险品应当符合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限额领料,安全操作,防止起火;(五)使用电气设备、敷设电气线路的,应当符合有关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电工、焊工等特种施工人员应当依法持证上岗;(六)需要动用明火施工的,应当办理动火审批手续,在指定地点和时间内进行,配置必要的消防器材,并有专人现场监护。
(七)设置与施工进度相适应的临时消防车道、临时疏散通道、临时消防水源等临时消防设施。
第十二条宗教活动场所应当将容易发生火灾、一旦发生火灾可能严重危及人身和财产安全以及对消防安全有重大影响的部位确定为消防安全重点部位,设置明显的防火标志,力口强火源、电源和各种易燃易爆物品的使用管理。
第十三条宗教活动场所内烧香、点烛、焚纸等宗教活动用火,应当在室外固定位置,并由专人看管。
长明灯应设固定的灯座,并把灯放置在瓷缸或玻璃罩内。
长明灯在夜间应有人巡查。
蜡烛应有固定的烛台,提倡使用低压电仿制蜡烛。
香炉应当采用不燃材料制作,放置香烛的木制供桌上应当铺盖隔热的不燃材料。
香烛必须在人员离开前熄灭。
所有灯火、香烛严禁靠近帐幔、幡幢、伞盖等可燃物。
第十四条宗教活动场所应参照《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配置灭火器,灭火器配置的种类、型号、数量及位置应根据场所环境,合理选择,当危险等级提高时,适当增加配置数量。
灭火器应设置在明显、易取、稳固的地方,并配有指示标志,不得设置在潮湿或强腐蚀性的地点,在室外的应采用保护措施。
存有壁画、彩绘、泥塑、文字资料等历史珍品的,应选择无污损或不破坏保护对象的环保灭火剂。
第十五条宗教活动场所根据条件设置室内、室外消火栓。
消火栓的灭火流量、供水方式和设置位置应当符合有关标准,且便于灭火和有效管理。
室内消火栓设置难度较大的,适当增加室外消火栓。
消防供水量不能满足消防用水的,修建消防水池,或在附近天然水源处开辟消防取水设施,配置手抬机动消防泵。
第十六条宗教活动场所内不得使用卤钨灯等高温照明灯具和电炉、电热器具等大功率电加热电器,提倡使用节能灯。
如需安装照明灯具和电气设备,应严格执行电器安装技术规程,且不得直接安装在可燃构件上或靠近可燃物。
第十七条宗教活动场所内的电气线路,一律采用铜芯绝缘导线,并采用阻燃PVC或金属穿管保护,不得直接敷设在梁、柱、枋等可燃构件上。
第十八条严禁乱拉乱接电线。
配线方式应以一座殿堂为一个单独的分支回路,控制开关、熔断器、短路保护装置均应安装在专用的配电箱内,配电箱应设在室外,严禁使用铜丝、铁丝、铝丝等代替熔丝。
县级以上文物保护单位的砖木或木结构的建筑,宜设置漏电火灾报警装置。
第十九条宗教活动场所内生活区与宗教活动区应分设。
因条件所限,无法分开的,应采取防火分隔措施。
伙房必须单独设置,炊煮用火的炉灶和烟囱应符合防火安全要求。
重点文物保护建筑内禁止使用瓶装液化石油气和安装燃气管道。
宗教活动场所内禁止吸烟,并设有明显的警示标志。
第二十条除因地理条件限制外,宗教活动场所内应当设置保障消防车通行的道路。
宗教活动场所应根据自身特点设置消防安全提示性标志、警示性标志和禁止性标志或图示,配备相应的疏散逃生装备和器材。
人员密集的殿堂,应有安全可靠的疏散通道,必要时设置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灯具。
第二十一条地处森林、郊野的宗教活动场所应当清除建筑物周围30米范围内的杂草,防止山火危及。
第二十二条宗教活动场所开展消防安全培训,包括下列内容:(一)消防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二)本场所消防安全制度、操作规程、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三)本场所、本岗位消防安全职责、火灾危险性和防火措施;(四)有关消防设施、器材的操作使用方法;(五)查找火灾隐患、扑救初起火灾、组织人员疏散逃生、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的常识;(六)消防安全警示教育案例。
第二十三条宗教活动场所微型消防站应以“ 3分钟到场”和“救早、灭小”为目标,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经常性组织开展演练,提高初期火灾扑救能力。
第二十四条宗教活动场所消防档案包括消防安全基本情况和消防安全管理情况,档案应详实、准确,并附有必要的图表,不应漏填、涂改,并根据情况变化及时更新。
第二十五条宗教活动场所应按照下列频次开展消防检查、巡查:(一)落实平安创建要求,每月组织开展1次消防检查,并将检查结果“按1+9 ”指标体系要求录入“浙江掌上宗教”APP。
(二)每天至少进行2次消防巡查;举办大型宗教活动和非通常宗教活动期间,白天每2小时巡查1次,夜间巡查不少于2次。
(三)每半年对消防设施进行1次功能性检查。
第二十六条宗教活动场所消防巡查主要内容包括:(一)用火、用油、用气、用电是否遵守消防安全制度,是否违规烧香、点烛、焚纸,有无违规吸烟、违规遗留火种、燃放烟花爆竹现象;(二)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和消防车通道是否畅通,防火间距是否被占用;(三)消防设施值班操作人员、消防安全重点部位员工是否按规定在岗;消防设施、器材是否在位,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是否完好有效;(四)门窗上是否有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五)是否违规使用电器产品、燃气用具,是否私拉乱接电气线路;(六)常闭式防火门是否处于关闭状态,常开式防火门是否处于开启状态,防火卷帘下是否堆放物品等情况。
第二十七条宗教事务部门和消防救援部门每半年联合组织开展宗教活动场所的消防安全大检查时,应对照本规定第八条、第九条确定的场所职责开展检查,重点核查下列内容:(一)建立管理组织情况;(二)场所内部人员签订消防安全责任书情况;(三)建立消防安全制度、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在醒目位置张贴、悬挂;(四)开展消防检查、巡查情况,火灾隐患自查自改有关记录;(五)宗教活动期间,检查、巡查情况;(六)消防设施、器材配备和完好有效情况;(七)电气线路敷设和日常检查情况;(八)电气线路敷设的主体是否具有相应资质或资格;(九)灯火、香烛使用、看护和安全保护等情况;(十)香烛进殿燃放限制措施;(^一)电动自行车集中停放、充电场所情况,禁止在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楼梯间停放电动自行车;(十二)场所人员进行消防安全培训情况;(十三)场所人员能熟练使用消防器材、掌握疏散逃生技能情况;(十四)定期开展应急疏散演练情况;(十五)及时消除其他不安全因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