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国家质检总局令第163号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总局令第163号)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总局令第163号)第163号《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已经2015年3月23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8月1日起施行。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工作,加强对检验检测机构的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检验检测机构,是指依法成立,依据相关标准或者技术规范,利用仪器设备、环境设施等技术条件和专业技能,对产品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特定对象进行检验检测的专业技术组织。
本办法所称资质认定,是指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技术规范的规定,对检验检测机构的基本条件和技术能力是否符合法定要求实施的评价许可。
资质认定包括检验检测机构计量认证。
第三条检验检测机构从事下列活动,应当取得资质认定:(一)为司法机关作出的裁决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结果的;(二)为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决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结果的;(三)为仲裁机构作出的仲裁决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结果的;(四)为社会经济、公益活动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结果的;(五)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取得资质认定的。
第四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结果的检验检测活动以及对检验检测机构实施资质认定和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五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主管全国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工作。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认监委)负责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的统一管理、组织实施、综合协调工作。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以下简称省级资质认定部门)负责所辖区域内检验检测机构的资质认定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所辖区域内检验检测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PPT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63号)
1、法律依据 2、组织管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
第二十二条:为社会提供公证数据的产 品质量检验机构,必须经省级以上人民 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对其计量检定、测试 的能力和可靠性考核合格。
第三条 检验检测机构检验检测机构从事下列活动,应当 取得资质认定:
为司法机关作出的裁决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结果的;
为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决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结果 的; 为仲裁机构作出的仲裁决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结果 的; 为社会经济、公益活动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结果的;
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取得资质认定的。
对评审活动及结论负责
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 评审组在技术评审中发现有不符合要 求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限期整改,整改期限不得 超过30个工作日。逾期未完成整改或者整改后仍不符 合要求的,相应评审项目应当判定为不合格。
评审组在技术评审中发现申请人存在违法行为的 ,应当及时向资质认定部门报告。
发现不符合——书面通知限期整改
水利部国科司1997年授权委托中国水 利水电科学研究院具体承担水利评审组日 常管理工作。
内容提纲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 (163号令)
修订的特点
主要内容
2015年8月1日起施行,2006 年2月21日发布的《实验室 和检查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 法》(86号令)同时废止。
(一)163号令修订的特点
由国家认监委负责组织实施
分 级 实 施
省级资质认定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总局令第163号)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63号《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已经2015年3月23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8月1日起施行。
局长支树平2015年4月9日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工作,加强对检验检测机构的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检验检测机构,是指依法成立,依据相关标准或者技术规范,利用仪器设备、环境设施等技术条件和专业技能,对产品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特定对象进行检验检测的专业技术组织。
本办法所称资质认定,是指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技术规范的规定,对检验检测机构的基本条件和技术能力是否符合法定要求实施的评价许可。
资质认定包括检验检测机构计量认证。
第三条检验检测机构从事下列活动,应当取得资质认定:(一)为司法机关作出的裁决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结果的;(二)为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决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结果的;(三)为仲裁机构作出的仲裁决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结果的;(四)为社会经济、公益活动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结果的;(五)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取得资质认定的。
第四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结果的检验检测活动以及对检验检测机构实施资质认定和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五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主管全国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工作。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认监委)负责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的统一管理、组织实施、综合协调工作。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以下简称省级资质认定部门)负责所辖区域内检验检测机构的资质认定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所辖区域内检验检测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要点相关解读
1
主要内容
1.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163号令) 修订背景 2.国家质检总局第163号令简介 3.国家认监委实施163号令若干意见 4.15个配套文件简介
2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修订背景及主 要调整内容
修订《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的必要性
二、检验检测机构为科研、教学、内部质量控制等活动出具 检验检测数据、结果时,检验检测依据在检验检测机构资质 认定证书规定的检验检测能力范围之内的,检验检测报告上 可以不标注资质认定标志; 在能力范围之外的(检验检测依据部分或者全部不在检 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规定的检验检测能力范围之内的), 不得标注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标志。 未标注资质认定标志的检验检测报告,应注明不具有对社 会的证明作用。 30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 检验检测机构出具检验检测报告或证书时加盖检验检测专用章 检验检测专用章盖在检验检测报告或证书封面的机构名称位臵 或检验检测结论位臵,骑缝位臵也应加盖。 检验检测机构应加强管理,建立用章登记制度,安排专人负责 保管和使用。 检验检测专用章的式样要经法人或法人授权人批准。 检验检测专用章的式样变更, 须经法人或法人授权人批准。 检验检测专用章应含下列内容: 单位名称、“检验检测专用章”字样、 五星标识。专用章形状通常为圆形。 丢失检验检测专用章要及时声明作废。 参考式样
4
(二)检验检测机构行政审批改革的需要
一是《计量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 的为社会提供公证数据的产品质量 检验机构计量认证
国家质 检总局 涉及检 验检测 机构的 行政许 可项目
二是《认证认可条例》规定的向社 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和结果 的实验室和检查机构资质认定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第163号)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第163号)第163号《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已经2015年3月23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8月1日起施行。
局长2015年4月9日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工作,加强对检验检测机构的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检验检测机构,是指依法成立,依据相关标准或者技术规范,利用仪器设备、环境设施等技术条件和专业技能,对产品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特定对象进行检验检测的专业技术组织。
本办法所称资质认定,是指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技术规范的规定,对检验检测机构的基本条件和技术能力是否符合法定要求实施的评价许可。
资质认定包括检验检测机构计量认证。
第三条检验检测机构从事下列活动,应当取得资质认定:(一)为司法机关作出的裁决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结果的;(二)为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决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结果的;(三)为仲裁机构作出的仲裁决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结果的;(四)为社会经济、公益活动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结果的;(五)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取得资质认定的。
第四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结果的检验检测活动以及对检验检测机构实施资质认定和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五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主管全国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工作。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认监委)负责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的统一管理、组织实施、综合协调工作。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以下简称省级资质认定部门)负责所辖区域内检验检测机构的资质认定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所辖区域内检验检测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第163号)」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第163号)第163号《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已经2015年3月23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8月1日起施行。
局长2015年4月9日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工作,加强对检验检测机构的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检验检测机构,是指依法成立,依据相关标准或者技术规范,利用仪器设备、环境设施等技术条件和专业技能,对产品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特定对象进行检验检测的专业技术组织。
本办法所称资质认定,是指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技术规范的规定,对检验检测机构的基本条件和技术能力是否符合法定要求实施的评价许可。
资质认定包括检验检测机构计量认证。
第三条检验检测机构从事下列活动,应当取得资质认定:(一)为司法机关作出的裁决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结果的;(二)为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决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结果的;(三)为仲裁机构作出的仲裁决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结果的;(四)为社会经济、公益活动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结果的;(五)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取得资质认定的。
第四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结果的检验检测活动以及对检验检测机构实施资质认定和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五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主管全国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工作。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认监委)负责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的统一管理、组织实施、综合协调工作。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以下简称省级资质认定部门)负责所辖区域内检验检测机构的资质认定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所辖区域内检验检测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国家质检总局163号)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国家质检总局163号)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第163号)第163号《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已经2015年3⽉23⽇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2015年8⽉1⽇起施⾏。
局长2015年4⽉9⽇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第⼀章总则第⼀条为了规范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作,加强对检验检测机构的监督管理,根据《中华⼈民共和国计量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等法律、⾏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条本办法所称检验检测机构,是指依法成⽴,依据相关标准或者技术规范,利⽤仪器设备、环境设施等技术条件和专业技能,对产品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特定对象进⾏检验检测的专业技术组织。
本办法所称资质认定,是指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技术规范的规定,对检验检测机构的基本条件和技术能⼒是否符合法定要求实施的评价许可。
资质认定包括检验检测机构计量认证。
第三条检验检测机构从事下列活动,应当取得资质认定:(⼀)为司法机关作出的裁决出具具有证明作⽤的数据、结果的;(⼆)为⾏政机关作出的⾏政决定出具具有证明作⽤的数据、结果的;(三)为仲裁机构作出的仲裁决定出具具有证明作⽤的数据、结果的;(四)为社会经济、公益活动出具具有证明作⽤的数据、结果的;(五)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取得资质认定的。
第四条在中华⼈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的数据、结果的检验检测活动以及对检验检测机构实施资质认定和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法律、⾏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五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主管全国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作。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认监委)负责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的统⼀管理、组织实施、综合协调⼯作。
各省、⾃治区、直辖市⼈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以下简称省级资质认定部门)负责所辖区域内检验检测机构的资质认定⼯作;县级以上⼈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所辖区域内检验检测机构的监督管理⼯作。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的变化解说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的变化解说新修订的《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与《实验室和检查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相比,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发生了哪些重要变化?详细变化请看给大家整理的《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的变化解说,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一、体系更加简练从86号令到163号令,资质认定制度体系的结构更加简单、清晰。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中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变化有哪些1、从实验室和检查机构到检验检测机构163号令中出现了检验检测机构的概念,抛弃了86号令中的实验室和检查机构概念。
163号令指出,检验检测机构是指依法成立,依据相关标准或者技术规范,利用仪器设备、环境设施等技术条件和专业技能,对产品或者法律法规的特定对象进行检验检测的专业技术组织。
这一解释是行政管理文件的解释方式,并非标准化的术语,但可最大限度地概括、体现资质认定对象的共性属性,从而明确资质认定制度实施的主体和边界。
换言之,检验检测机构是泛指从事检测活动、检验活动(或者两种活动都涉及)的各类技术机构,这些机构如果需要对社会出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和结果,应当首先取得资质认定,方可从事相关工作。
2、立法依据中删除《标准化法》和《产品质量法》86号令的立法依据中包括了《计量法》《标准化法》《产品质量法》和《认证认可》等4部法律法规,但在163号令中,只有《计量法》和《认证认可条例》两部。
由于法律法规依据删除,审查认可制度也消失在新的163号令中,不再作为资质认定的一种形式而规定。
在163号令起草过程中,行业日益认识到,依据《标准化法》《产品质量法》而派生的审查认可制度,实际上是检验检测机构承担特定政府任务而形成的一套资格管理制度,与资质认定制度作为普通市场准入制度的定位性质上存在不同。
结合国家进一步清理行政许可制度、推动政府购买服务的改革方向,审查认可这一具有浓厚计划体制色彩的许可制度被取消,以进一步促进检验检测市场的公平竞争。
国家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第163号)讲解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第163号)第163号《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已经2015年3月23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8月1日起施行。
局长2015年4月9日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工作,加强对检验检测机构的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检验检测机构,是指依法成立,依据相关标准或者技术规范,利用仪器设备、环境设施等技术条件和专业技能,对产品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特定对象进行检验检测的专业技术组织。
本办法所称资质认定,是指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技术规范的规定,对检验检测机构的基本条件和技术能力是否符合法定要求实施的评价许可。
资质认定包括检验检测机构计量认证。
第三条检验检测机构从事下列活动,应当取得资质认定:(一)为司法机关作出的裁决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结果的;(二)为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决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结果的;(三)为仲裁机构作出的仲裁决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结果的;(四)为社会经济、公益活动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结果的;(五)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取得资质认定的。
第四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结果的检验检测活动以及对检验检测机构实施资质认定和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五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主管全国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工作。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认监委)负责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的统一管理、组织实施、综合协调工作。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以下简称省级资质认定部门)负责所辖区域内检验检测机构的资质认定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所辖区域内检验检测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163号令)政策解读总结
86号令
163号令
审查认可和计量认 证合并评审
!
关于CAL的命运?
资质认定条件 的差异
86号令
1、依法设立,客观、公正、 独立,能承担法律责任; 2、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 3、工作场所、工作环境 4、设备、设施 5、质量体系-公正、独立、 适应
163号令
1、依法成立,能承担法律 责任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2、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 3、工作场所、工作环境 4、设备、设施 5、管理体系—独立、公正、 科学、诚信 6、符合特定要求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新政策及实施
一、163号令要点解读
二、新评审准则变化点
三、过渡期的做法
1
一、163号令解读
1、163号令的内容、改革亮点 2、检验检测机构的行为要求 3、新评审准则的变化点 4、资质认定制度过渡期的政策
163号令——资质认定工作的规范
用途:用于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监督管理。 内容:共7章 50条。
1 2 3 4 5 6 7
总则 (7条) 资质认定条件与程序 (8条) 技术评审管理 (6条) 检验检测机构从业规范(11条) 监督管理 (8条) 罚则 (7条) 附则 (3条)
163号令内容(1)
1 总则:阐述立法目的,明确检验检测机构定义,明 确资质认定范围,适用范围,管理机构,管理规定 和原则。 2 资质认定条件与程序:明确实施主体,资质认定条 件,工作程序,证书内容、有效期及标志,对分支 机构和外资机构资质认定规定。 3 技术评审管理:明确评审机构、要求、责任,不符 合项规定,评审员要求,监督,禁止性规定和处理 措施。
改革亮点5:事中事后监管责任
建立检验检测机构诚信档案,实施分类监管制度:根据专业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总局令第163号)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总局令第163号)第163号《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已经2015年3月23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8月1日起施行。
局长2015年4月9日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工作,加强对检验检测机构的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检验检测机构,是指依法成立,依据相关标准或者技术规范,利用仪器设备、环境设施等技术条件和专业技能,对产品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特定对象进行检验检测的专业技术组织。
本办法所称资质认定,是指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技术规范的规定,对检验检测机构的基本条件和技术能力是否符合法定要求实施的评价许可。
资质认定包括检验检测机构计量认证。
第三条检验检测机构从事下列活动,应当取得资质认定:(一)为司法机关作出的裁决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结果的;(二)为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决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结果的;(三)为仲裁机构作出的仲裁决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结果的;(四)为社会经济、公益活动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结果的;(五)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取得资质认定的。
第四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结果的检验检测活动以及对检验检测机构实施资质认定和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五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主管全国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工作。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认监委)负责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的统一管理、组织实施、综合协调工作。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以下简称省级资质认定部门)负责所辖区域内检验检测机构的资质认定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所辖区域内检验检测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解读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解读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全会、四中全会精神,进一步简政放权、深化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许可改革,完善资质认定管理法规,营造公平竞争、有序开放的检验检测市场环境,推动检验检测高技术现代服务业做强做大、健康发展,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央编办质检总局关于整合检验检测认证机构实施意见的通知》要求部署,2015年4月9日质检总局发布《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总局令第163号)。
近日,质检总局法规司、国家认监委有关负责人就该办法的有关内容和改革亮点进行了解读。
一、科学设置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许可项目,依法合规。
按照国务院减少和下放行政许可项目的部署,国家质检总局将原有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计量认证、资格认定、实验室和检查机构认定三项许可合并为一项,即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资格认定调整为采取其他行政管理方式。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实行一次受理、一次评审、一次许可决定,进一步完善统一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数据和结果的检验检测机构市场准入制度。
按照“法无授权不可为”的法治原则,办法中明确了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的实施范围,清晰界定了检验检测机构定义,强调了为司法机关作出的裁决、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决定、仲裁机构作出的仲裁决定、为社会经济、公益活动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和结果的检验检测机构应当取得资质认定。
二、放宽检验检测机构主体准入条件,公平竞争。
一是按照“法无禁止即可为”的法治原则,办法中明确凡是依法成立并能够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均可申请资质认定,其中包括依法取得工商行政机关颁发的《营业执照》的企业法人分支机构和特殊普通合伙企业、民政部门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等其他组织,目的是消除部门、行业和地域垄断、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开展检验检测活动,营造各类主体参与竞争的市场环境,逐步提高市场化程度。
二是突出检验检测机构的技术能力和管理要求,从“人、机、料、法、环”等五个方面,科学制定资质认定条件,确定检验检测机构专业技术组织的属性。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总局令第163号)
第163号《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已经2015年3月23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8月1日起施行。
局长2015年4月9日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工作,加强对检验检测机构的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检验检测机构,是指依法成立,依据相关标准或者技术规范,利用仪器设备、环境设施等技术条件和专业技能,对产品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特定对象进行检验检测的专业技术组织。
本办法所称资质认定,是指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技术规范的规定,对检验检测机构的基本条件和技术能力是否符合法定要求实施的评价许可。
资质认定包括检验检测机构计量认证。
第三条检验检测机构从事下列活动,应当取得资质认定:(一)为司法机关作出的裁决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结果的;(二)为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决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结果的;(三)为仲裁机构作出的仲裁决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结果的;(四)为社会经济、公益活动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结果的;(五)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取得资质认定的。
第四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结果的检验检测活动以及对检验检测机构实施资质认定和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五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主管全国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工作。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认监委)负责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的统一管理、组织实施、综合协调工作。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以下简称省级资质认定部门)负责所辖区域内检验检测机构的资质认定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所辖区域内检验检测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国家认监委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技术规范的规定,制定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基本规范、评审准则以及资质认定证书和标志的式样,并予以公布。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释义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释义前言国务院于2003年9月3日公布的《认证认可条例》第十六条规定:“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和结果的检查机构、实验室,应当具备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基本条件和能力,并依法经认定后,方可从事相应活动,认定结果由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公布。
”根据此条规定,确立了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和结果的检查机构、实验室资质认定制度,并经国务院确认,成为国家认监委实施的一项行政许可事项。
2006年2月21日,根据《认证认可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国家质检总局制定发布《实验室和检查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国家质检总局令第86号,以下简称86号令),于2006年4月1日起施行。
86号令的施行,使《认证认可条例》确定的实验室和检查机构资质认定制度逐步规范、完善和发展。
目前,资质认定制度已经成为我国检验检测市场公认的准入制度,在《食品安全法》、《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等越来越多的法律、行政法规中被所引用,资质认定结果被政府部门、企业和社会各界广泛采信。
截至2015年初,我国2.5万家检验检测机构取得3.6万张资质认定证书,分布于我国31个省市区和26个行业,上述检验检测机构每年向社会出具2000余万份检验检测报告。
取得资质认定的检验检测机构在加强质量监管、促进产业发展、支撑自主创新、维护社会公众利益等方面发挥了重要的作用,已经成为我国质量基础设施的重要组成部分。
党的十八大以来,特别是十八届三中全会、四中全会以来,随着我国检验检测市场的快速发展以及我国深化改革、依法治国的新形势、新要求下,资质认定制度在实施过程中,86号令的一些规定,已经明显不适应当前改革和事业发展的需要,亟待修订。
其修订的必要性体现在:一是解决资质认定制度实施中存在问题的需要。
例如:资质认定申请主体资格不明确;资质认定以及技术评审的程序繁琐、期限过长;资质认定证书有效期过短则;检验检测机构法律责任特别是行政处罚规定缺失,检验检测机构的一些违规施检行为无处罚依据;监督管理方式、方法较为单一,资质认定后市场退出机制不完善,导致实际工作中重许可、轻监管,重准入、轻退出。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总局令第163号)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总局令第163号)163号令,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发生了这些重要变化当前,我国检验检测机构正处于整合改革的关键时期。
2015年8月1日起,新发布的《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以下简称“163号令”)代替了运行9年的《实验室和检查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以下简称“86号令”),重新构建了资质认定的新制度体系。
如今,新的管理办法已实施3月有余,《质量与认证》杂志也在11月刊关注中,对新修订后的《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163号令)和《认证机构管理办法》(164号令)做了专题解读。
质量与认证微信(ID:cncete)将选择部分文章进行发布,以飨读者。
015年8月1日起,新发布的《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以下简称“163号令”)代替了运行9年的《实验室和检查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以下简称“86号令”),重新构建了资质认定的新制度体系。
1制度体系更加简练从86号令到163号令,资质认定制度体系的结构更加简单、清晰,变化见附图。
1、从“实验室和检查机构”到“检验检测机构”163号令中出现了“检验检测机构”的概念,抛弃了86号令中的“实验室”和“检查机构”概念。
163号令指出,检验检测机构是指“依法成立,依据相关标准或者技术规范,利用仪器设备、环境设施等技术条件和专业技能,对产品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特定对象进行检验检测的专业技术组织”。
这一解释是行政管理文件的解释方式,并非标准化的术语,但可最大限度地概括、体现资质认定对象的共性属性,从而明确资质认定制度实施的主体和边界。
换言之,检验检测机构是泛指从事检测活动、检验活动(或者两种活动都涉及)的各类技术机构,这些机构如果需要对社会出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和结果,应当首先取得资质认定,方可从事相关工作。
2、立法依据中删除《标准化法》和《产品质量法》86号令的立法依据中包括了《计量法》《标准化法》《产品质量法》和《认证认可条例》等4部法律法规,但在163号令中,只有《计量法》和《认证认可条例》两部。
国家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第163号)讲解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第163号)第163号《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已经2015年3月23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8月1日起施行。
局长2015年4月9日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工作,加强对检验检测机构的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检验检测机构,是指依法成立,依据相关标准或者技术规范,利用仪器设备、环境设施等技术条件和专业技能,对产品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特定对象进行检验检测的专业技术组织。
本办法所称资质认定,是指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技术规范的规定,对检验检测机构的基本条件和技术能力是否符合法定要求实施的评价许可。
资质认定包括检验检测机构计量认证。
第三条检验检测机构从事下列活动,应当取得资质认定:(一)为司法机关作出的裁决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结果的;(二)为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决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结果的;(三)为仲裁机构作出的仲裁决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结果的;(四)为社会经济、公益活动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结果的;(五)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取得资质认定的。
第四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结果的检验检测活动以及对检验检测机构实施资质认定和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五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主管全国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工作。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认监委)负责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的统一管理、组织实施、综合协调工作。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以下简称省级资质认定部门)负责所辖区域内检验检测机构的资质认定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所辖区域内检验检测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
解读《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总局令第163号) ppt课件
检测对象为 产品或其他 特定对象
能承担法 律责任
专业技 术组织
1检验检测机构
依法 成立
通过技术 手段取得
数据
检验依据为标 准、技术规范
PPT课件
15
2 资质认定
省级以上质 监部门依法 律法规标准 与技术规定
对检验检测 机构基本条 件和技术能 力是否符合 法定要求
实施 合格评价 的许可
资质认定包括检验检测机构计量认证。涵盖各类检验检 测机构的资质、资格、审查认可等特殊法律规定的许可。
对机构及从业人员行为规范滞后、行政审批程序繁琐,
5 监管能力 缺少执法主体和追究行政法律责任依据。
PPT课件
12
措施
修订《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的必要性
放
简政放权,外资检验检测机构、 分支机构,延长证书有效期、减
少申请期,压缩评审时间。
管
改进监管方式,增加机构自我声 明、有效运行管理体系、统计年
报和从业规范行为的要求。
30人以下机构为主体、检验检测单一化,聚集传统检
2 技术能力 验项目,这类实验室占全区总数的67.8%。
3 体系运行
旗县事业、企业法人机构,缺少从事质量管理、技术检 验人员,80%机构的管理体系属于带病运行。
4 市场竞争
新产品、新项目、新方法科研能力不强,优势产业无检 验优势,缺少“高精尖”项目的检验机构。
9
公安鉴定 7
25 20 18 13
97
全区机动车、建工建材、食品领域检测机构,占总数的67%
产业定位与发展
定位
检验检测是科技服务业和生产性服务业;分公益类、 经营类,多种法人机构性质共存。
体制
建立了全区需要的检验检测体系,资质认定的法制管理 体系,内部审查2400人和技术评审300多人队伍。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释义
重点关注
法律 责任
检验检测机构必须依法成立, 能够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技术 依据
检验检测的依据为相关标准(包括国家标准、行业标准、 地方标准、国际标准、区域标准等),以及技术规范 (如未上升为标准的,与检验检测有关的技术文件)等非 标准方法。 应当确保标准的最新有效版本。
第三条 检验检测机构从事下列活动,应当取得资质认定: (一)为司法机关作出的裁决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结果的; (二)为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决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结果的; (三)为仲裁机构作出的仲裁决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结果的; (四)为社会经济、公益活动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结果的; (五)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取得资质认定的。
1、凡是依法设立 的法人和其他组织, 其依法注册、登记 的经营范围或者业 务范围包括检验检 测,并且能够独立、 公正从业的,均可 申请资质认定。
2、需要配备符合要求 的从事抽样、检验检 测、签发报告或证书、 提出意见和解释以及 操作设备等工作人员。 从事国家规定的特定 人员应符合相关法律、 法规所规定的资格。
质认定条件和要求的,依照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程序实施。
1、名称变更:已获证机构,在证书有效期内检测能力无变 化,只有机构名称变更的评审(文审);
2、地址变更:已获证机构,在证书有效期内检测能力无变 化,检验检测场所变更的评审(需要现场评审);
3、法人性质变更:对已获证,又在有效期内、检测能力无 变化,只是其法人性质变更(文审);
3、应具有固定的工作场所,不得 临时借用场所申请。 工作环境应满足法律法规、技术 规范或检验检测标准要求。
4、应配备检验检 测要求的所有抽 样、测量、检验、 检测的设备。
职称要求
授权签字人 技术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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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
为政府宏观调控政策,为企业质量控制提供检测、试验 数据,为社因素
问题与分析 1 政策体制
机构低档次重复建设,法人主体不明确,资格许可种 类多,证书有效期短,评审时间长。
2 技术能力
30人以下机构为主体、检验检测单一化,聚集传统检 验项目,这类实验室占全区总数的67.8%。
机构主体类型
事业法人 授权法人 企业法人 其他组织
依法设置,具有政府编办批文、机构 代码证书等
法人(法律实体)授权的检测机构,授权 法人是行政事业法人单位
依法成立,办理工商注册、税务登记组 织机构代码等
工商《营业执照》的企业法人分支机构, 民政部门登记的民办非企业法人单位
检验检测机构的其他组织
其他(如 司法鉴定 机构、军 工实验室)
2014年各省检测检验营 业 收入规模(单位:万元)
27.4亿元 全国20 位
各地检验检测机构分布
10
85
64 22
57
101
7
45 44
22
102
109
122
63
各行业检验检测认证机构分布
221 187 159
95 80 41 38 29
机动车 221 建工建材 187 食品 159 卫生疾控 95 环境监测 80 职业安全 41 消防 38 农产品 29 城市用水 25 地矿 20 特种设备 18 药品 13 煤炭 9 公安鉴定 7
2014年全国检验检测机构人员规模 (单位:家)
10人以下机构4258家,占14.5%; 11-30人机检构验1检52测73机家构,机占构5人3.员1%数;量
分布图 30人以下机构占67.6%。
3912 4258
15273
全区机构情况 (至2014年底12月)
机构数量 从业人员 检测报告 固定资产
解读《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
国家质检总局令第 1 6 3 号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
(第163号)
审议公布: 2015年3月23日总局局务会议; 生效时间: 2015年8月1日起施行,原《实验室资质
认定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内容概要: 全文7章50条,有总则,资质认定条件和
程序,技术评审管理,从业规范,监督管 理,法律责任,附则7个部分。 这是2015年检验检测行业的一件大事!
全区901家 全国16位
2000000 1800000 1600000 1400000 1200000 1000000
800000 600000 400000 200000
0
广东 上海 江苏 北京 山东 浙江 四川 辽宁 湖北 湖南 天津 河南 河北 安徽 重庆 广西 云南 福建 内蒙古 新疆 陕西 山西 江西 甘肃 吉林 贵州 黑龙江 宁夏 海南 青海 西藏
民办非企业 法人单位
“其他组织”都有哪 些?
在证书有效期的机构901家。事业484家、企 业415家、其他非法人机构 2家。
共21432人,其中高级职称2985人、占 14%,中级职称4629人、占22.6%
出具报告622万份,收入27.4亿元。 其中社会19.8亿元,政府6.6亿元
仪器设备7.3万台套,资产原值40.4亿元
2014年全国检验检测机构分布
检验依据为标 准、技术规范
2 资质认定
省级以上质 监部门依法 律法规标准 与技术规定
对检验检测 机构基本条 件和技术能 力是否符合 法定要求
实施 合格评价 的许可
资质认定包括检验检测机构计量认证。涵盖各类检验检测 机构的资质、资格、审查认可等特殊法律规定的许可。
(二)机构满足6个基本条件
《办法》第9条
措施
修订《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的必要性
放
简政放权,外资检验检测机构、 分支机构,延长证书有效期、减
少申请期,压缩评审时间。
管
改进监管方式,增加机构自我声 明、有效运行管理体系、统计年
报和从业规范行为的要求。
治
社会共治,建立机构诚信档案、 分类监管。资质认定信息公开,
建立告诫制度、开展能力验证。
二 163号令的主要内容
1 机构主体 2 人员条件 3 工作场所和环境 4 检验检测仪器设备 5 管理体系 6 行业领域特殊条件
机构应为 法律实体
机构的形 式组织
1 机构主体
是依法成立并能够承担法律责任的专业技 术组织,保证客观、公正和独立活动。
机构依法登记,具有明确检验检测项目的 业务、经营范围。企业法人机构 企业投资设立的具有法人资格的机构可申 请资质认定。企业内部实验室非法人。 机构依法登记,检验检测是单位业务范围 的一部分。学院、科研等事业法人机构
办理流程80天 行政20 天
9种技术评审的行为
8项监督管理职责
CM A
17种机构的从业行 为
18种行政处罚行为
9种注销/撤销证书方式
(一)概 念 术 语
主要介绍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两个概念
检测对象为 产品或其他 特定对象
能承担法 律责任
专业技 术组织
1检验检测机构
依法 成立
通过技术 手段取得
数据
目录
一、办法的背景 二、基本条件和申请程序 三、技术评审规范 四、从业行为规范 五、监督管理 六、行政法律责任
一、背景 全国检验检测认证机构情况
(截止2014年12月)
机构 2.9多万家,企业1.69万家 事业1.15万家、其它600家 人员 87万人 高中级33万人 占36%
报告 3.1亿份、收入1225亿元 仪器设备 400万台套,资产3343亿元 实验室面积 6040亿平方米
25 20 18 13
97
全区机动车、建工建材、食品领域检测机构,占总数的67%
产业定位与发展
定位
检验检测是科技服务业和生产性服务业;分公益类、 经营类,多种法人机构性质共存。
体制 改革
建立了全区需要的检验检测体系,资质认定的法制管理 体系,内部审查2400人和技术评审300多人队伍。
整合检验检测机构,做强做大高技术服务业,建立检验 检测社会公共服务平台,集团化、企业化、市场化。
3 体系运行
旗县事业、企业法人机构,缺少从事质量管理、技术检 验人员,80%机构的管理体系属于带病运行。
4 市场竞争 5 监管能力
新产品、新项目、新方法科研能力不强,优势产业无检 验优势,缺少“高精尖”项目的检验机构。
对机构及从业人员行为规范滞后、行政审批程序繁琐, 缺少执法主体和追究行政法律责任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