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是以国家政权意志形式出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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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是以国家政权意志形式出现的,作为司法机关办案依据的,具有普遍性、明确性和肯定性的,以权利和义务为主要内容的,首先和主要体现执政者意志并最终决定于社会物质生活条件的,各种社会规范的总称。
关键词;法本质意志性
法的概念因为学派的不同而有所不同。法实证主义者认为法是权威性制定和社会实效。而在法实证主义者中,区分法的概念有两大类:以社会实效为首要定义要素的法的概念,以权威性制定为首要定义要素的法的概念。非实证主义者的法的概念中不仅以内容的正确性作为定义要素,而且可以包括社会实效性要素和权威性制定要素。法的本质马克思主义对于法的本质的基本观点是:首先,法的本质表现为法的正式性;其次,法的本质反因为法的阶级性。法的本质最终体现为法的物质制约性。法的物质制约性是指法的内容受社会存在这个因素的制约,其最终也是由一定的社会物质生活条件确定的。马克思主义法律理论分析社会的特点在于:认为法律是社会的组成部分,也是社会关系的反应;社会关系的核心是经济关系,经济关系的中心是生产关系;生产关系是由生产力决定的,而生产力则是不断发变化的;生产力的不断发展最终导致包括法律在内的整个社会的发展变化。这就提供了一个将法律置于物质能动的社会发展过程加以考查的唯物史观的分析框架。按照这种观点,立法者不是在创造法律,而只是在表述法律,试讲社会生活中客观存在的包括生产关系、阶级关系、亲属关系等在内的各种社会冠以以及相应的社会规范、社会需要上升为国家的法律,并运用国家权威予以保护。所以,法的本质存在于国家意志、阶级意志与社会存在、社会物质条件之间的对立统一关系之中。
法的本质,统治阶级意志,社会集团利益和需要,社会利益关系,法的调整机制,法是由社会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上升为国家意志的统治阶级的意志。①法是统治阶级(即在政治上、经济上居于统治地位、掌握国家政权的阶级)的意志的表现或反映,是被奉为法律的阶级意志,表现为法律的形式。②法只能体现统治阶级的共同意志,即统治阶级成员意志中的相互一致的那部分,而排斥任何
个别集团、个别人的与共同意志相违背的意志。③统治阶级只有把自己的共同意志上升为国家意志(即经过国家的正式立法程序并赋予国家强制力),才能成为法,获得人人必须承认和遵守的一般形式。④法的阶级意志性和法律形式化,相对于一定统治阶级和社会存在的物质生活条件来讲,是第二性的,它们是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
法律是人的意志的体现,马克思主义认为这种意志是统治阶级的意志。法律的意志性表现在法律对社会关系有一定的需要、理想和价值。马克思主义法学认为法的内容是由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是受客观规律制约的。客观规律中最重要的是客观存在的经济生活,即一定的经济关系。所以法具有规律性,它是在对客观规律的认识和把握的基础上制定的。但我们也不能把法律与规律等同起来。规律是客观的,而法律不完全是客观的。立法者根据一定的意志,除了客观地规定一些规律之外,也可能有意识地为克服规律而规定一些内容。
法的本质与意识性有着密切的联系,法律是不同的阶段的社会不同阶级的思想体现在阶级社会,基于私有制基础之上不同阶级利益的严重对立,法律也就表现出明显的阶级属性,成了阶级统治的工具。这是法在阶级社会这种物质生活条件下对特定社会集团(统治阶级)利益和需要的表现。统治阶级为了维护本阶级的利益和需要,利用手中掌握的国家权力把本阶级的利益和需求上升为法律,并以国家机器暴力来保障其实施,使之获得普遍遵行的效力,从而维护有利于本阶级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
将法的本质界定在人的意志范围内,具有重要意义。深入的了解分析法的本质有助于我们更新观念,完善知识结构,与时俱进,开拓进取,继承和发展马克思主义法的本质论,使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在当代形势下得到发展并且抛弃用阶级性论证科学性的主观随意性,使法的阶级性服从于法的科学性,受制于客观规律性,丰富、补充和完善我们的思想认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