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地税发〔2007〕69号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关于印发浙江省车船税代收代缴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关于印发浙江省车船税代收代缴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地方税务局,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公布日期】2008.01.23•【字号】浙地税发[2008]5号•【施行日期】2008.01.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车船税正文浙江省地方税务局、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关于印发浙江省车船税代收代缴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浙地税发[2008]5号)各市、县(市、区)地方税务局(不含宁波),省地方税务局直属一分局,各财产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为完善我省车船税代收代缴制度,确保车船税代收代缴工作的依法有序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的通知》的规定,特制定《浙江省车船税代收代缴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
为了积极稳妥、逐步推进这项工作,根据全省车船税征管现状和基层要求,先在绍兴、丽水、嘉兴市开展保险机构代收代缴车船税试点工作。
各地可以对具体操作问题作出补充规定,并对《浙江省车船税代收代缴管理办法(试行)》提出完善意见。
对在试行过程中遇到的情况和问题,请及时报告省地税局和浙江保监局。
二ОО八年一月二十三日浙江省车船税代收代缴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规范我省车船税征收管理,确保车船税代收代缴工作的依法有序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的通知》等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我省从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业务的保险机构为机动车车船税的扣缴义务人(以下简称扣缴义务人),均应依照本办法的规定代收代缴车船税。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杭州中心支行关于推广应用“一户通”电子缴税系统的通知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杭州中心支行关于推广应用“一户通”电子缴税系统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地方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杭州中心支行•【公布日期】•【字号】浙地税发[2006]65号•【施行日期】•【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银行业监督管理,税务综合规定正文浙江省地方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杭州中心支行关于推广应用“一户通”电子缴税系统的通知(浙地税发〔2006〕65号)各市、县(市、区)地方税务局(不发宁波),省地方税务局直属一分局,人民银行浙江省内各市中心支行(不发宁波)、各县(市)支行,国家金库浙江省内各代理支库:税库银联网电子缴税,是深化税收征管改革、提高税款入库效率的重要举措,更是税务、金融部门落实科学发展观,实现精细化管理的需要。
为进一步推进我省地税系统的电子缴税改革进程,完善地税收入缴库管理工作,现就我省推广应用“一户通”电子缴税系统,实施税库银联网扣税管理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电子缴税的目标模式近年来,为了进一步推进税收征管改革,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全省各地对税库银联网进行了有益的探索,普遍开展了税库、税银、税库银联网等税款缴库方式的改革,主要有税务与人民银行、杭州金融清算中心联网、税务与当地所有银行联网及税务与定点银行联网等方式,既提高了税款缴库工作效率和管理水平,又减轻了税务、国库等部门的劳动强度,取得了显著的成效。
为进一步规范全省各级地税机关组织收入电子缴库业务的管理工作,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与国库横向联网业务需求书>的通知》(银发[2005]252号)和《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实行电子缴税后使用电子缴款书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193号),结合我省电子缴税改革的进程,省地税局将对我省现阶段的地税收入缴库方式作进一步的完善,明确我省地税系统电子缴税的目标模式是:各市、县地税机关通过省-市-县广域网及省地税局与人民银行杭州中心支行、杭州金融清算中心联网专线,实现地税机关和国库网络的互联,并通过国库信息处理系统,利用金融城域网、电子清算系统、支付系统等进行信息集中交换,办理税款扣缴业务,简称“浙江地税一户通”。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加强印花税征收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加强印花税征收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公布日期】2002.08.17•【字号】•【施行日期】2002.08.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部分失效•【主题分类】印花税,税收征管正文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加强印花税征收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各市、县(市、区)地方税务局(不发宁波),省地方税务局直属一分局:现将《加强印花税征收管理试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00二年八月十七日加强印花税征收管理试行办法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我省印花税的征收管理,强化全社会的地方税纳税意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以下简称《施行细则》)和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印花税管理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单位或个人在我省境内应纳的印花税,除已实行自行计税、自行购花、自行贴花者和另有规定者外,建筑施工企业向建筑劳务发生地地方税务机关缴纳,其余一律向企业或个人所在地地方税务机关缴纳。
第三条对纳税人使用同一种类应税凭证需要频繁贴花的,由纳税人提出申请,经当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核准,可实行按期汇总缴纳印花税。
经核准汇总缴纳印花税的纳税人,应在核定的纳税期限内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印花税。
汇总缴纳的期限统一规定为一个月。
第四条一份应纳税凭证一次贴花数额超过500元或实行其它汇总缴纳印花税办法的纳税人,可由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开具缴款书或完税证代替贴花纳税,并由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在应税凭证上加盖完税标记。
第五条各级地方税务机关可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委托代售单位代售印花税票。
各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应与代售方签订委托代售印花税票协议,明确税款结报期限、存票的最高限额和其它代售责任。
地方税务机关应按规定比例付给代售方手续费。
第六条对一些应税权利许可证,当地地方税务机关可与有关部门签订代征印花税协议,在发放和办理应税凭证时代征印花税。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检举纳税人税收违法行为奖励操作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检举纳税人税收违法行为奖励操作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地方税务局,浙江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07.09.24•【字号】浙地税发[2007]77号•【施行日期】2008.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浙江省地方税务局、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检举纳税人税收违法行为奖励操作办法》的通知(浙地税发[2007]77号)各市、县(市、区)地方税务局、财政局(不发宁波)、省地方税务局直属一分局、外税分局、稽查局:为进一步规范我省地税系统税务违法案件检举奖励工作,鼓励检举人积极检举税务违法行为,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检举纳税人税收违法行为奖励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令第18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操作办法,希遵照执行。
二OO七年九月二十四日检举纳税人税收违法行为奖励操作办法根据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检举纳税人税收违法行为奖励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令第18号),结合我省工作实际,为进一步做好检举纳税人税收违法行为奖励工作,现制定操作办法如下:一、检举奖励资金的设立省、市、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要求,依法设立税务违法案件检举奖励资金(以下简称检举奖励资金),以保证支付检举人的检举奖励。
二、检举奖励资金的列支地方税务局系统检举奖励资金从市、县(市、区)财政局向同级地方税务局拨付的税务稽查经费中据实列支。
各级财政部门在每年预算安排税务稽查经费时,应充分考虑安排检举奖励资金的比例,确保各级地方税务局能够足额使用。
三、检举奖励资金的管理检举奖励资金由稽查局、主管税务局财务部门共同负责管理,稽查局使用。
主管税务局财务部门对稽查办案专项经费设二级核算的,稽查局可以在核拨的稽查办案专项经费中据实列支,并接受主管税务局财务部门的审计和监督;不设二级核算的,由稽查局使用,主管税务局财务部门支付和监督。
浙江省税务局转发《关于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的通知
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法规策划 乐税网浙江省税务局转发《关于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的通知【标 签】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颁布单位】浙江省地方税务局【文 号】﹝89﹞浙税三1773号【发文日期】1988-12-12【实施时间】1988-12-12【 有效性 】全文有效【税 种】印花税各市、地、县财税局〔不发宁波所辖市、县〕: 现将国家税务局《关于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情况补充规定如下,请一并依照执行。
一、如何确定纳税人的自有流动资金? 对纳税人的自有流动资金应根据其所适用的财务会计制度来确定。
适用城镇集体工业企业财务会计制度的纳税人,其自有流动资金包括上级拨入、生产发展基金补充、职工入股、集资投入、联营投入形成的流动资金。
适用乡镇企业财务会计制度的纳税人,其自有流动资金包括企业积累补充、乡村投资、向外单位和个人筹集及国家扶持资金所形成的流动资金。
适用集体商业企业财务会计制度的纳税人,其自有流动资金包括公积金、股金、吸收资金中作为流动基金的部分。
二、企、事业单位出租给职工的房屋合同是否贴花? 企、事业单位出租给职工的居住用房合同,暂免贴花。
三、房屋买卖合同应如何贴花? 商品房买卖合同,应按购销合同贴花;个人之间的房屋买卖书据〔合同〕,应按产权转移书据贴花。
四、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应否贴花? 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应比照产权转移书据贴花。
五、只设一本帐簿的纳税人,应如何贴花? 只设一本帐簿的纳税人,应按资金帐簿贴花,税额不足五元的按其他帐簿标准每件贴花五元。
六、个体工商业户的流动会计,把若干户帐记在同一本帐上,应如何贴花? 应以户为单位,每户贴花五元。
七、个体工商业户的发票粘贴簿,应否贴花? 暂不贴花。
八、微利、亏损企业的资金帐簿一次贴花有困难,需分次贴花的,由哪级税务机关批准? 由市、县税务机关批准。
附:关于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略〕(编者注:浙地税发[2007]69号公布本文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商品房买卖合同,应按购销合同贴花;个人之间的房屋买卖书据(合同),应按产权转移书据贴花”已失效或废止。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规范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有关问题的通知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规范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公布日期】2007.05.21•【字号】浙地税函[2007]249号•【施行日期】2007.05.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务综合规定正文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规范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有关问题的通知(浙地税函[2007]249号)各市、县(市、区)地方税务局:近年来,在省委、省政府的正确领导和有关部门的大力支持下,各级地税机关认真贯彻落实《浙江省社会保险费征缴办法》(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188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社会保险费“五费合征”工作的意见》(浙政办发[2006]111号)和相关政策规定,积极推进社会保险费“五费合征”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促进了社会保险费的征收。
但是,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和完善,我国的所有制结构、就业方式和收入分配形式发生了很大变化,当前一些地方在社会保险缴费征缴过程中,存在着缴费基数计算口径不统一问题,影响了社会保险费的征收。
为进一步做好社会保险费征缴工作,现就规范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关于统一缴费基数问题用人单位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统一以本月企业全部职工工资总额为缴费基数。
二、关于工资总额的计算口径依据国家统计局有关文件规定,工资总额是指各单位在一定时期内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全部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由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津贴和补贴等组成。
劳动报酬总额包括:在岗职工工资总额;不在岗职工生活费;聘用、留用的离退休人员的劳动报酬;外籍及港澳台方人员劳动报酬以及聘用其他从业人员的劳动报酬。
三、关于计算缴费基数的具体项目根据国家统计局的规定,下列项目作为工资总额统计,在计算缴费基数时作为依据:(一)计时工资,包括:1、对已完成工作按计时工资标准支付的工资,即基本工资部分;2、新参加工作职工的见习工资(学徒的生活费);3、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因病、工伤、产假、计划生育假、婚丧假、事假、探亲假、定期休假、停工学习、执行国家或社会义务等原因按计时工资标准或计时工资标准的一定比例支付的工资;4、实行岗位技能工资制的单位支付给职工的技能工资及岗位(职务)工资;5、职工个人按规定比例缴纳的社会保险费、职工受处分期间的工资、浮动升级的工资等;6、机关工作人员的职务工资、级别工资、基础工资;工人的岗位工资、技术等级(职务)工资。
会计经验:企业的党员活动经费支出如何税前扣除
企业的党员活动经费支出如何税前扣除
导读:非公有制企业的党员活动经费支出不超过职工年度工资薪金总额1%的部分,可以据实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但是公有制企业的党员活动经费支出如何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并没有规定。
根据《中共中央组织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公有制企业党组织工作经费问题的通知》(组通字〔2014〕42号)第二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应当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规定和中办发〔2012〕11号文件建立并落实税前列支制度等要求,非公有制企业党组织工作经费纳入企业管理费列支,不超过职工年度工资薪金总额1%的部分,可以据实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党组织工作经费必须用于党的活动,使用范围包括:召开党内会议,开展党内宣传教育活动和组织活动;组织党员和入党积极分子教育培训;表彰先进基层党组织、优秀共产党员和优秀党务工作者;走访、慰问和补助生活困难党员;订阅或购买用于开展党员教育的报刊、资料和设备;维护党组织活动场所及设施等。
因此,非公有制企业的党员活动经费支出不超过职工年度工资薪金总额1%的部分,可以据实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但是公有制企业的党员活动经费支出如何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并没有规定。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车船使用税减免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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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车船使用税减免问题的通知
【标 签】车船使用税,减免问题通知
【颁布单位】浙江省地方税务局
【文 号】浙地税三﹝2000﹞76号
【发文日期】2000-08-18
【实施时间】2000-08-18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车船使用税
近据反映,因燃油价格上涨等因素,我省部分地区渔业生产形势严峻,渔民负担较重,为配合省政府关于减轻渔民负担的有关措施,特明确如下:
对个别车船使用税的纳税人(包括渔民),如缴纳车船使用税有困难的,报经市、县地方税务机关批准,可给予定期减免车船使用税的照顾。
废止内容和依据:
根据《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浙地税发[2007]69号)的规定,本文自2007年09月24日起全文废止。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征税范围的通知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征税范围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公布日期】2006.07.04•【字号】浙地税发[2006]80号•【施行日期】2006.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房产税,耕地占用税,税收征管正文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征税范围的通知(浙地税发〔2006〕80号2006年7月4日)各市、县(市、区)地方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直属一分局: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切实提高我省土地资源的利用效率,依法加强和规范地方税的征收管理,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征税范围的批复》(浙政函〔2006〕50号),现将我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征税范围的若干问题通知如下:一、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征税范围为:除乡行政区域外,浙江省内用于生产、经营的房产和土地,均应依法缴纳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二、在乡行政区域内,常住人口(含务工人员)超过5000人、公共服务设施配套且区域内企业数量较多或规模较大的集镇或工商企业集中地,经市、县(市、区)政府确定,由省地方税务局审核后报省政府批准,可作为工矿区开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三、各地要认真做好对纳税人的政策宣传工作,并根据当地实际做好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征税范围调整工作。
各地要依据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新的征税范围,组织力量开展对新增税源的调查和摸底,进一步加强税源信息的登记和录入工作,继续扎实做好税收征管的基础工作。
四、新的征税范围规定实施以后,请各地结合当地实际,自行对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土地等级进行合理的划分和调整,如要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适用税额标准的,请按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若干问题的通知》(浙政发〔2004〕8号)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
五、本规定自2006年7月1日起开始执行。
以前规定与本通知不符的,一律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浙江减免税政策
浙江减免税政策浙江省地方税务局浙地税函〔2009〕64号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企业所得税减免税有关管理问题的通知各市、县(市、区)地方税务局(不发宁波),省地方税务局直属一分局、稽查局:各市、县(区)地方税务局(不发宁波),省地方税务局直属一分局、稽查局为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减免税优惠政策,统一规范企业所得税减免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111号)规定,并商省发改委、省经贸委、省环保局、省安全监督管理局同意,现就企业所得税减免有关管理问题明确如下,请遵照试行。
一、《国务院关于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的通知》(国发〔2007〕39号)中企业所得税过渡期优惠政策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中执行到期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中的各类减免税暂按照《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税费基金减免管理办法(2006版)〉的通知》(浙地税发〔2006〕2141号)等有关规定办理。
浙地税发〔2006〕141号文件规定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不一致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执行。
二、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财税〔2008〕1号规定的各类减免税(不包括财税〔2008〕1号中执行到期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中的减免税),在国家尚未明确规定情况下,除根据《关于对景宁畲族自治县的企业实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浙财税政字〔2008〕13号)规定,景宁畲族自治县的企业享受减征或免征属于地方分享的企业所得税由景宁畲族自治县税务主管机关审批外,其他各类减免税项目暂实行备案管理。
三、对按照浙江省地方税务局《税费基金减免管理办法(2006版)》的规定须报经权限地税机关审查批准的减免税项目,纳税人必须依照规定程序提出书面申请,经权限地税机关审查批准同意后,方可实施减免。
各地土增税成本分摊方法和分摊政策 (1)
省份分摊方法中央不同清算单位:土地成本-占地面积法/建筑面积法/其他方法(税局同意)同一清算单位:建筑面积/合理方法xx土地成本:占地面积法开发成本、费用:建筑面积法xx土地成本:第一步占地面积法分摊占地独立房产;第二步建筑面积法分摊混建开发成本:建筑面积法利息支出:随成本xx土地成本:可占地面积法开发成本、费用:建筑面积法(商业分摊系数上调10%)财务费用:直接成本法销售费用、管理费用:建筑面积法xx成本、费用:建筑面积法xx清算单位内:建筑面积法不同清算单位:直接成本法、占地面积法、建筑面积法(有顺序)内蒙建筑面积法/其他合理方法银川不同清算单位:土地成本:占地面积法成本费用:建筑面积法、其他方法(经税务局认定)混建中商业用房可按平均成本加计330%xx建筑面积法xx同一清算单位内:建筑面积法大连同一清算单位内:建筑面积法不同清算单位内:占地面积/其他方法经税务局确认xx不同清算单位:土地成本:占地面积法同一清算单位:建筑面积法(土地成本,占地独立应按占地面积法)江西土地成本:销售收入比例法开发成本、费用:建筑面积法xx土地成本:建筑面积法建安成本:层高系数法开发费用:建筑面积法xx建筑面积法xx原则建筑面积法xx建筑面积法安徽建筑面积法/合理方法(含企业实际计算成本的方法)温州占地面积法、建筑面积法、销售收入比例法(企业申请、税局审核)黑龙xx建筑面积法(土地成本:占地面积法)xx转让土地:占地面积法成本费用:建筑面积法xx不同清算单位:土地成本占地面积法同一清算单位:土地成本建筑面积法建安成本建筑面积法xx建筑面积法(土地成本:如能区分占地面积法)扣除项目的分摊方法一、中央的规定二、天津的规定(津地税地[2010]49号)三、江苏的规定(苏地税规[2012]1号)(苏地税发[2009]72号)十一、南京的规定(南京市地方税务局土地增值税征管和政策问题解答)四、常州的规定(常地税一便函〔2013〕2号)四、宁波的规定(甬地税二[2010]106号)(甬地税二[2009]104号)(甬地税二[2010]106号)(甬地税二[2007]74号)五、青岛的规定(青地税发[2008]100号)六、广州的规定(穗地税函[2013]179号)(穗地税发[2013]152号)(穗地税函[2012]198号)(穗地税函[2008]342号)(穗地税函[2010]170号)七、内蒙古的规定(内地税字[2007]87号)八、丽水的规定(丽地税政[2007]87号)九、银川的规定(银地税发[2007]214号)十、宁夏的规定(宁地税发[2007]46号)十二、海南的规定(琼地税发[2009]187号)(琼地税函[2007]356号)十三、浙江的规定(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政策问题的解答)(浙地税函[2009]222号)(磐地税政〔2010〕6号)十四、大连的规定(大地税函[2008]188号)(大地税函〔2006〕76号)十五、湖北的规定(鄂地税发[2013]44号)(鄂地税发[2008]207号)(鄂地税发[2008]211号)十六、江西的规定(赣地税发[2008]76号)(赣地税发[2006]99号)十七、福建的规定(赣地税发[2006]99号)十八、福州的规定(榕地税发[2008]108号)十九、广西的规定(桂地税发[2008]44号)(桂地税发[2008]96号)二十、北京的规定(京地税地[2008]92号)(京地税地[2007]134号)(京地税地[2007]325号)(京地税地[2003]73号)二十一、四川的规定(川地税发[2007]21号)二十二、安徽的规定(皖地税函[2007]311号)二十三、温州的规定(温地税政〔2006〕206号)二十四、黑龙江的规定(黑地税函〔2010〕33号)(黑地税发[2007]119号)(黑地税发[2005]94号)二十五、重庆的规定(渝地税发[2006]143号)二十六、辽宁的规定(辽地税函[2012]92号)二十七、西安的规定(西地税发[2010]235号)二十八、绍兴的规定(绍兴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7号)一、中央的规定1、总的分摊方法(国税发[2006]187号)(国税发[2009]91号)属于多个房地产项目共同的成本费用,应按清算项目①可售建筑面积占多个项目可售总建筑面积的比例或②其他合理的方法,计算确定清算项目的扣除金额。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地方教育附加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地方教育附加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公布日期】2006.06.06•【字号】浙地税发[2006]67号•【施行日期】2006.05.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税收征管正文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地方教育附加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浙地税发〔2006〕67号2006年6月6日)各市、县(市、区)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一分局、涉外税征收管理分局、稽查局:为加快我省教育事业的发展,扩大教育经费的来源,报经财政部批准,省政府下发了《关于开征地方教育附加的通知》(浙政发〔2006〕31 号),决定在我省征收地方教育附加,专项用于改善教育办学条件,弥补教育经费的不足。
为使各地做好地方教育附加的开征和征收工作,现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一、关于地方教育附加征收管理的有关问题:(一)自2006年5月1日起(费款所属期),对我省范围内所有缴纳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以下简称“三税”)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实际缴纳“三税”税额的2%征收地方教育附加。
(二)地方教育附加的征收环节和地点,应与“三税”的规定一致;地方教育附加的征缴期限应与“三税”的征缴期限一致。
(三)对办理代开发票并代扣、代收、代征“三税”的单位和个人,应同时代扣、代收、代征地方教育附加。
(四)企业按规定缴纳的地方教育附加,可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五)收到本通知后,对已按老办法申报缴纳的单位和个人,应在7月份征期申报缴纳时一次性进行调整清算,缴纳不足部分应予补足;超过应纳部分,抵扣7月份应缴费款,抵扣不完的,根据纳税人申请,可以留下期抵扣或退还缴费人。
二、做好政策解释和宣传工作。
各地要通过办税服务厅、地税网站、12366特服语音热线等各种渠道及时对政策的调整加以宣传,使广大缴费人特别是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在办理缴费申报前了解政策调整的有关内容,以保证地方教育附加的开征、农村教育事业费附加的停征及教育费附加费率的调整等工作的顺利有序开展。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浙江省地税系统税务稽查案件证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浙江省地税系统税务稽查案件证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公布日期】2007.06.07•【字号】浙地税发[2007]38号•【施行日期】2007.06.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浙江省地税系统税务稽查案件证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浙地税发[2007]38号)各市、县(市、区)地方税务局(不发宁波),省地方税务局直属一分局、稽查局:为进一步提高税务案件的查处质量,规范证据的收集和审查,完善税收执法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省局制订了《浙江省地税系统税务稽查案件证据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
请认真组织学习,对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上报省地税局稽查局。
附件:浙江省地税系统税务稽查案件证据管理办法(试行)二ΟΟ七年六月七日浙江省地税系统税务稽查案件证据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税务稽查案件证据的收集和审查,准确认定税收违法事实,依法处理税收违法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税务稽查工作规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我省地税系统工作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税务稽查案件证据作为税务机关对税务违法案件进行处理的事实依据,是税务机关在税务稽查案件的检查过程中,为证明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履行纳税义务或扣缴义务情况所收集的相关事实。
第三条税务稽查案件证据应具有关联性、合法性和真实性。
税务稽查案件证据应与案件的待证事实之间存在逻辑联系。
只有可以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才能成为证据。
税务稽查案件证据的形式和取得程序必须符合法律规定。
税务稽查案件证据的载体和所证明的内容应客观真实。
第四条税务检查人员在证据收集过程中,不得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及其他税务管理相对人(以下简称当事人)和证人引供、诱供和逼供;要认真鉴别证据,防止伪证和假证,必要时对关键证据可提请进行专门的技术鉴定。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浙江省地税系统税务违法案件举报奖励实施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浙江省地税系统税务违法案件举报奖励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公布日期】1999.06.04•【字号】浙地税稽[1999]10号•【施行日期】1999.06.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浙江省地税系统税务违法案件举报奖励实施办法》的通知(浙地税稽[1999]10号1999年6月4日)各市、地、县地方税务局(不发宁波),省地方税务局直属一分局、二分局、外税分局、稽查局:为进一步规范我省地税系统税务违法案件举报奖励工作,鼓励举报人积极举报税务违法行为,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税务违法案件举报奖励办法》(国税发[1998]211号)和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地税系统涉税举报案件管理暂行办法》(浙地税稽[1998]11号)精神,结合本省实际,特制定本实施办法,希遵照执行。
一、举报奖励基金的建立。
省、市(地)、县(市、区)各级地方税务局必须设立税务违法案件举报奖励基金(以下简称举报奖励基金)。
尚未设立举报奖励基金的市县,应于一九九九年一月起建立。
二、举报奖励基金的来源。
各级地方税务局应按省局《关于地税系统涉税举报案件管理暂行办法》(浙地税稽[1998]11号)文第三十二条规定设立举报奖励基金。
不足部分,向同级财政机关申请追加拨付专款。
三、举报奖励基金的管理。
举报奖励基金由各级地方税务局所属的稽查局管理,各级稽查局应在经费帐户内单独立帐,专款专用、滚动使用。
四、举报奖励的对象。
各级地方税务局凡对举报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税和虚开、伪造、非法提供、非法取得发票以及其他税务违法行为,经查证属实,为国家挽回或者减少损失的有功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举报人),可给予物质奖励或精神鼓励,并严格为其保密。
五、举报奖励的标准。
税务违法举报案件经查实并依法处理结案后,根据举报所反映问题的案件大小,举报内容的真实、详细程度及对查案贡献的大小,占用时间多少、配合是否积极等方面综合考虑。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公告2015年第8号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正文:----------------------------------------------------------------------------------------------------------------------------------------------------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公告2015年第8号为进一步规范统一我省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的通知》(国税发〔2009〕91号(以下简称《清算规程》)等规定,现就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公告如下:一、土地增值税项目登记和纳税申报(一)开发项目情况登记新开发的房地产开发项目,纳税人应在首次报送《土地增值税预缴纳税申报表》时,附报《房地产开发项目情况登记表》;已开始销售但尚未办理清算申报的房地产开发项目,纳税人应在本公告施行后的2个月内补报《房地产开发项目情况登记表》。
(二)开发项目纳税申报1.预缴申报: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对其开发项目在清算申报之日前所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入,应按月预缴土地增值税,并在次月15日内向主管地税机关报送《土地增值税预缴纳税申报表》及其他相关资料。
2.清算申报:符合清算条件的开发项目,纳税人应按照清算管理的有关规定办理清算申报,向主管地税机关报送《土地增值税清算纳税申报表》及其他相关资料。
3.纳税人在清算申报之日后再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入,按下列情况计算土地增值税,办理纳税申报:纳税人在清算申报之日后至清算审核结束期间所发生的房地产转让收入,按预征率预缴土地增值税,并在次月15日内向主管地税机关报送《土地增值税预缴纳税申报表》及其他相关资料;在清算审核结束后的次月15日内,填报《土地增值税已清算项目后续销售纳税申报表》,对上述房地产转让收入按清算后再转让规定重新计算土地增值税后多退少补。
农业扶持政策-目录
前言党的十七大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指出解决好农业、农村、农民问题,事关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大局,必须始终作为全党工作的重中之重。
我国整体上已进入以工补农、以城带乡的发展阶段,围绕农业增效、农民增收和农村稳定,各级党委、政府加大对农业和农村扶持力度,出台了一系列强农惠农政策,初步形成了范围越来越广,标准越来越高,项目越来越多,方式越来越宽的农业支持保护体系,对推动现代农业发展,加快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发挥了重要的引导作用。
为方便大家学习和掌握最新的农业扶持政策,我局选编了《农业扶持政策汇编》。
《农业扶持政策汇编》收录了近几年来省委、省政府、温州市和各县(市、区)党委、政府出台的有关农业和农村工作的政策措施,分为浙江省政策文件、温州市政策文件、各县(市、区)政策文件三部分,汇编包含种植业、养殖业、农业产业化、农村经营管理、农村能源、农机管理等方面的内容。
由于时间仓促,纰漏在所难免,此汇编材料仅供参考。
温州市农业局2009年11月目录一尧浙江省政策文件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农业主导产业推进现代农业建设的若干意见(浙政发〔2007〕17号) (1)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大力发展现代畜牧业的若干意见(浙政发〔2007〕70号) (8)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抓好2009年粮食生产的通知(浙政发〔2009〕3号) (14)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政策性农业保险的若干意见(浙政发〔2009〕26号) (18)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积极引导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促进农业规模经营的意见(浙委办〔2009〕37号) (22)浙江省鲜活农产品运输“绿色通道”暂行管理办法(浙政办发〔2005〕8号) (27)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农家乐休闲旅游业的意见(浙政办发〔2007〕1号) (29)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增设政策性林木油菜奶牛保险险种的通知(浙政办发〔2008〕91号) (32)浙江省农业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百万农户生活污水净化沼气工程项目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浙农计发〔2006〕6号) (34)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农业厅关于落实省政府有关扶持家禽业政策的实施意见(浙财农字〔2006〕18号) (39)浙江省国土资源厅、浙江省农业厅关于切实做好设施农用地管理服务的通知(浙土资发〔2009〕26号) (43)浙江省农业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2009年农业机械购置补贴的实施意见(浙农计发〔2009〕12号) (46)关于印发蛋鸡标准化规模养殖场改造以奖代补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浙牧计发〔2009〕1号) (50)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农民专业合作社若干税费政策问题的通知(浙地税函〔2006〕466号) (53)二尧温州市政策文件关于推进种子种苗工程建设的意见(温委发〔2000〕57号) (55)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大力发展生猪生产的若干意见(温政发〔2007〕60号) (58)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在全市开展政策性农业保险的实施意见(温政发〔2008〕36号) (62)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抓好2009年粮食生产的通知(温政发〔2009〕27号) (66)中共温州市委办公室、温州市政府办公室关于促进“农家乐”乡村休闲旅游业发展的若干意见(温委办发〔2006〕160号) (69)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促进我市奶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温政办〔2008〕143号) (72)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温州市百龙工程农业龙头企业申报办法的通知(温政办〔2009〕36号) (75)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切实加强2009年度冬种生产的通知(温政办〔2009〕152号) (78)温州市示范性农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评定和扶持奖励办法(试行)(温农办〔2004〕77号) (80)关于印发《温州市市级农家乐特色村认定办法》等的通知(温农办〔2007〕18号) (83)温州市财政局、温州市农业局关于印发《温州市畜牧污染治理和农村能源生态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温财农〔2007〕416号) (85)关于印发《温州市市级农业龙头企业专项扶持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温财农〔2008〕77号) (89)2009年温州市促进农业机械化发展项目实施意见(温农〔2009〕173号) (92)温州市人民政府副食品办公室关于印发温州市市级菜蓝子基地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等3个规定的通知(温副办〔2004〕13号) (96)关于印发《温州市菜篮子基地认定办法》的通知(温副办〔2008〕14号) (98)三、县(市、区)政策文件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政府关于开展政策性农业保险工作的实施意见(温鹿政发〔2008〕63号) (103)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政府关于扶持农业产业化发展的意见(温瓯政发〔2008〕77号) (107)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政府关于抓好2009年粮食生产的通知(温瓯政发〔2009〕8号) (112)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进政策性农业保险的若干意见(温瓯政发〔2009〕25号) (115)关于印发瓯海区农业龙头企业申报办法的通知(温瓯政办发〔2009〕61号) (119)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开展政策性农业保险的通知(温龙政发〔2008〕56号) (122)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政府关于抓好2009年粮食生产的通知(温龙政发〔2009〕17号) (125)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龙湾区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温龙政发〔2009〕56号) (128)中共瑞安市委、瑞安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促进农村合作“三位一体”建设的若干政策意见》的通知(瑞委〔2007〕4号) (132)瑞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切实抓好2009年粮食生产的意见(瑞政发〔2009〕42号) (137)瑞安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政策性农业保险的意见(瑞政发〔2009〕95号) (140)瑞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瑞安市本级农业龙头企业认定和管理办法的通知(瑞政办〔2009〕81号) (143)瑞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瑞安市温瑞塘河(环城河)绿化工程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等三个办法的通知(瑞政办〔2009〕146号) (146)瑞安市委农村工作办公室、瑞安市风景旅游管理局关于印发《瑞安市农家乐休闲旅游示范点认定办法》的通知(瑞农办〔2006〕17号) (150)瑞安市农业局、瑞安市财政局关于印发《瑞安市农民专业合作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瑞农〔2008〕108号) (152)瑞安市财政局、瑞安市农业局关于印发《瑞安市蔬菜大棚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瑞财农〔2009〕87号) (155)乐清市人民政府关于抓好2009年粮食生产的通知(乐政发〔2009〕10号) (158)乐清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2009年政策性农业保险工作的通知(乐政发〔2009〕43号) (161)乐清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铁皮石斛产业发展的若干意见(乐政发〔2009〕66号) (165)中共乐清市委办公室、乐清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积极引导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促进农业规模经营的若干意见(乐委办〔2009〕36号) (168)乐清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2009年冬种生产工作的通知(乐政办函〔2009〕49号) (173)永嘉县人民政府关于抓好2009年粮食生产和安全保障工作的通知(永政发〔2009〕20号) (175)永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永嘉县农业发展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永政办发〔2007〕82号) (179)永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永嘉县农业品牌建设与产业化发展扶持资金管理办法等五个配套文件的通知(永政办发〔2008〕14号) (182)平阳县人民政府关于认真抓好2009年粮食生产的通知(平政发〔2009〕35号) (192)平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平阳县生猪养殖场(户)排泄物治理实施方案的通知(平政办〔2008〕78号) (195)平阳县财政局、平阳县能源办关于印发《平阳县农村能源生态建设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平财农〔2008〕151号) (198)苍南县人民政府关于抓好2009年粮食生产的通知(苍政发〔2009〕39号) (200)苍南县人民政府关于大力发展2009年冬种生产的意见(苍政发〔2009〕185号) (203)文成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文成县扶持油茶产业发展实施办法的通知(文政发〔2008〕69号) (206)文成县人民政府关于在全县开展政策性农业保险的通知(文政发〔2008〕73号) (208)文成县人民政府关于抓好2009年粮食生产的通知(文政发〔2009〕39号) (212)中共文成县委办公室、文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扶持发展来料加工和“农家乐”休闲旅游业的若干意见(试行)(文委办发〔2007〕118号) (215)文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文成县扶持茶叶产业化开发暂行办法的通知(文政办发〔2008〕215号) (218)泰顺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泰顺县扶持农家乐休闲旅游业发展实施办法的通知(泰政发〔2008〕88号) (221)泰顺县人民政府关于做好2009年政策性农业保险工作的通知(泰政发﹝2009﹞68号) (224)中共洞头县委、洞头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渔农村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洞委〔2009〕2号) (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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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市、县(市、区)可根据当地实际提高基础养老金标准,并对 65 岁及以上参 保城乡老年居民予以适当倾斜。 24.用人单位逾期仍未缴纳或者补足社会保险费的,()可以向银行和其他金融机 构查询其存款账户。 A、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 B、社会保险费经办机构 C、社会保险费代征机构 D、财政部门 答案:A 解析:《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六十三条:用人单位逾期仍未缴纳或者 补足社会保险费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可以向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查询其存款 账户。 25.浙江省缴费单位无正当理由连续 3 个月未向税务机关进行缴费申报的,税务 机关应当派员()。 A、案头审核 B、电话调查 C、实地检查 D、约谈 答案:C 解析:《浙江省社会保险费征缴办法》第十八条:缴费单位无正当理由连续 3 个月未向税务机关进行缴费申报的,税务机关应当派员实地检查,查无下落并且 无法强制其履行缴费义务的,税务机关应当发出公告,责令其 1 个月内改正;逾 期不改正的,可以将其认定为非正常户,并及时通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26.根据浙政办发〔2016〕39 号和浙人社发〔2017〕47 号关于阶段性降低失业保 险费费率的优惠政策规定,2016 年 5 月 1 日至 2017 年 4 月 30 日,浙江省失业 保险费实行()的单位缴费费率和 0.5%的个人缴费费率。 A、2% B、1.5% C、1%
8
D、0.5% 答案:C 解析:(1)《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降低企业成本优化发展环境的 若干意见》规定,对失业保险费单位缴费实行临时性下调,从 2016 年 5 月 1 日 至 2018 年 12 月 31 日,费率由 1.5%降为 1%。(2)《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 障厅、省财政厅、省地税局关于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由关问题的通知》规定: 从 2017 年 5 月 1 日至 2018 年 12 月 31 日(费款所属期),全省失业保险单位费 率由 1%降为 0.5%,个人费率仍按 0.5%执行。 27.符合当地参保条件的新生儿,在规定时间内办理参保登记手续并按标准缴纳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的,自()起享受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待遇。 A、出生之日 B、参保登记 C、完成缴费 D、缴费后三个月 答案:A 解析:浙人社发[2011]286 号《关于新生儿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有关问题 的通知》:符合当地参保条件的新生儿,在规定时间内办理参保登记手续并按标 准缴纳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费的,自出生之日起享 受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待遇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 28.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的,同时符合领取基本养老保险丧葬补 助金、工伤保险丧葬补助金和失业保险丧葬补助金条件的,其遗属()。 A、可以领取基本养老保险丧葬补助金和工伤保险丧葬补助金 B、可以领取失业保险丧葬补助金和工伤保险丧葬补助金 C、可以领取基本养老保险丧葬补助金和失业保险丧葬补助金 D、只能选择领取基本养老保险丧葬补助金、工伤保险丧葬补助金和失业保险丧 葬补助金中的一项 答案:D 解析:《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九条: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 期间死亡的,参照当地对在职职工死亡的规定,向其遗属发给一次性丧葬补助金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科研单位名单的通知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科研单位名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地方税务局,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公布日期】2007.04.03•【字号】浙地税发[2007]24号•【施行日期】2007.04.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企业所得税,税收征管正文浙江省地方税务局、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科研单位名单的通知(浙地税发[2007]24号)各市、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国家税务局(不发宁波),省地方税务局直属一分局、稽查局、省国家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稽查局: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好《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94]财税字第001号),鼓励和推动科研单位加快发展,增强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的能力。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科研单位认定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6]256号)规定,在省科技厅提供符合全民所有制独立核算科学研究机构具体名单的基础上,经省地税局、省国税局联合审核,认定国家海洋局杭州水处理技术研究开发中心等88家单位(具体名单附后)为可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科研单位,现予以公布,并就相关税收政策明确如下:一、从2006年度起,经审核认定可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科研单位(以下简称“科研单位”)服务于各业的技术成果转让、技术培训、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承包所取得的技术性服务收入,报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可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科研单位同时从事免税项目与非免税项目的,应分别核算,独立计算免税项目的计税依据以及免税额度。
不能分别核算的,不能享受免税;核算不清的,由税务机关按合理方法核定。
三、科研单位发生改组改制或不再从事科研、开发活动,其享受免税的条件发生变化的,应自发生变化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经主管税务机关确认后,从变化年度起停止其免税,并报省级税务机关备案。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利用人民防空工程取得相关收入征免税问题的通知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利用人民防空工程取得相关收入征免税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公布日期】2007.01.11•【字号】浙地税函[2007]11号•【施行日期】2007.01.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部分失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利用人民防空工程取得相关收入征免税问题的通知(浙地税函[2007]11号)各市地方税务局(不发宁波),省地方税务局直属一分局,外税分局,稽查局:近接舟山市等地方税务局反映,要求明确有关单位收取的人民防空经费以及利用人民防空工程(含口部伪装房)、设备设施、场地、技术等为社会生产、群众生活服务所取得收入的相关税收政策。
关于上述收入的征免税问题,根据现行税收政策规定,经研究,现明确如下:一、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发不征收营业税的收费(基金)项目名单(第五批)的通知》(财税[2002]117号)规定,对列入收费项目名单的“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不征收营业税。
对未列入不征税名单的收费项目和其他非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的收入,均应按规定征收营业税。
二、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征收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7]75号)规定,对纳入财政预算管理或财政预算外资金专户管理的“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可免征企业所得税。
企业上交人民防空办公室的“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可全额在税前扣除。
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人民防空办公室收取人防工程使用费征收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7]36号)规定,对人民防空办公室按规定利用人防工程所收取的人防工程使用费收入,凡纳入财政预算管理或财政预算外资金专户管理、全部用于人防工程建设的,可免予征收企业所得税。
企业、单位或个人使用人防工程,从事生产经营所得,取得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应按规定计算征收企业所得税或个人所得税。
三、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具备房屋功能的地下建筑征收房产税的通知》(财税[2005]181号)规定,对地下人防设施应按规定征收房产税。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启用网上打印电子缴税付款凭证有关问题的通知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启用网上打印电子缴税付款凭证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公布日期】2007.12.06•【字号】浙地税发[2007]105号•【施行日期】2007.12.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税务综合规定正文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启用网上打印电子缴税付款凭证有关问题的通知(浙地税发[2007]105号)各市、县(市、区)地方税务局(不发宁波),省地方税务局直属一分局:为方便纳税人取得电子缴税付款凭证,根据《浙江省地方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杭州中心支行、浙江省财政厅关于电子缴税付款凭证有关问题的通知》(浙地税发[2007]68号)要求,省局决定启用通过浙江地税网站打印电子缴税付款凭证(以下简称打印凭证),具体要求通知如下:一、网上打印凭证启用时间浙地税发[2007]68号文件下发后,各银行对此项工作都十分重视,目前已经有36家银行向省地税局提供了电子扣税转讫专用章印模,具体名单详见附件。
对在上述银行开户的纳税人,可启用网上打印凭证。
其他纳税人启用时间待银行提供印模后另定。
为确保省局地税网站的正常运行,请纳税人在每月征期结束(每月10日,节假日顺延)以后登录浙江地税网站打印凭证,以免影响网上申报及其他功能的正常使用。
二、纳税人通过网站打印凭证的流程(一)纳税人通过用户名和密码登录网税系统,尚未注册的纳税人(主要是双定户)可以到地税机关打印网税注册码进行用户注册。
(二)进入网税系统后,鼠标点击“涉税查询-纳税查询-打印缴税付款凭证打印”菜单,输入扣款的起止时间,系统显示扣款日期列表。
(三)选择需打印凭证的扣款日期,系统显示该凭证的内容,鼠标点击[打印]按钮即可打印该凭证。
三、做好宣传工作启用网上打印凭证对提高工作效率和纳税服务质量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可以让纳税人真正做到足不出户完成申报、纳税和缴税凭证的取得。
各地要高度重视这项工作的推广应用,要通过12366、地税网站及办税服务厅等多渠道宣传启用网上打印方式,介绍网上打印凭证的使用流程,积极引导纳税人通过浙江地税网站打印凭证,切实提高征管服务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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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地方税务局文件浙地税发〔2007〕69号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各市、县(市、区)地方税务局(不发宁波), 省地方税务局直属一分局、外税分局、稽查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全国税务系统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872号)、《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开展全国税务系统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补充通知》(国税办发〔2006〕92号)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浙政办发〔2007〕38号)的精神,我局对现行的税收(费)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现将有关清理结果通知如下:一、全文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费)规范性文件155件1、《浙江省税务局关于房产税几个具体政策问题的答复》(〔87〕税政三1507号)。
2、《浙江省税务局关于对房管部门经租的居民住房暂缓征收房产税的通知》(〔87〕税政三1922号)。
3、《浙江省税务局关于城镇土地划分等级等问题的通知》(〔89〕税政三040号)。
4、《浙江省税务局关于外籍人员的工资、薪金含有假设房租如何计征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1989〕浙税外023号)。
5、《浙江省税务局关于土地使用税报批手续的通知》(〔89〕税政三336号)。
6、《浙江省税务局关于城镇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政策问题的通知》(〔90〕浙税三004号)。
7、《浙江省税务局关于交通运输部门用贷款购买的船征收车船使用税的通知》(〔92〕浙税三124号)。
8、《浙江省税务局关于征收治理太湖流域杭嘉湖骨干工程建设集资款若干问题的补充规定》(〔92〕浙税三143号)。
9、《浙江省税务局关于征收治理太湖流域杭嘉湖骨干工程建设集资款若干问题的补充规定》(〔92〕浙税三155号)。
10、《浙江省税务局关于中国物资储运公司所属物资储运企业征免土地使用税问题的通知》(〔92〕浙税三159号)。
11、《浙江省税务局关于外贸系统征收治理太湖流域杭嘉湖骨干工程建设集资款有关问题的复函》(〔92〕浙税三165号)。
12、《浙江省税务局关于交通运输部门用贷款购买的车辆征收车船使用税的通知》(〔93〕浙税三5号)。
13、《浙江省税务局关于港台艺员应邀来我省演出如何缴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浙税外〔1993〕30号)。
14、《浙江省税务局关于对外商投资企业中的中方职工征收个人调节税有关问题的通知》(浙税外〔1993〕31号)。
15、《浙江省税务局关于征收钱塘江中游“三江”治理标准工程集资款若干问题的补充规定》(〔93〕浙税三65号)。
16、《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资金帐簿征收印花税计税依据的通知》(〔93〕浙税三99号)。
17、《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征收问题的通知》(〔93〕浙税明电14号)。
18、《浙江省税务局关于确定营业税起征点的通知》(浙税一〔1994〕15号)。
19、《浙江省税务局关于营业税娱乐业税目适用税率的通知》(浙税一〔1994〕19号)。
20、《浙江省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预缴问题的通知》(浙税明电〔1994〕07号)。
21、《浙江省税务局关于征集水利建设专项资金若干问题的补充规定》(〔94〕浙地税三2号)。
22、《浙江省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贸企业一九九四年期初存货已征税款处理意见的通知》(浙税一〔1994〕36号)。
23、《浙江省税务局关于外籍人员工资、薪金及劳务报酬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浙税外〔1994〕31号)。
24、《浙江省税务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浙税二〔1994〕55号)。
25、《浙江省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国际信托投资公司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浙税二〔1994〕86号)。
26、《浙江省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的通知》(浙税二〔1994〕109号)。
27、《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劳改、劳教企业征免所得税问题的通知》(浙地税发[1994]143号)28、《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对邮电系统行政事业费收费暂免征收营业税的通知》(浙地税发〔1994〕114号)。
29、《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教育费附加征收问题的通知》(〔94〕浙地税发144号)。
30、《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资源税有关问题的通知》(浙地税发〔1994〕168号)。
31、《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对跨地经营建筑企业税收征管的通知》(浙地税征〔1995〕1号)。
32、《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邮电系统收费征免营业税问题的通知》(浙地税一〔1995〕35号)。
33、《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个人所得税自行申报纳税暂行办法〉的通知》(浙地税二〔1995〕146号)。
34、《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行政事业单位收费免征营业税审批手续的通知》(浙地税一〔1995〕41号)。
35、《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民政优抚福利事业单位兴办的经济实体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浙地税二〔1995〕154号)。
36、《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科研单位技术转让收入免征营业税具体审批办法的通知》(浙地税一〔1995〕49号)。
37、《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水利建设专项资金若干问题的通知》(〔95〕浙地税三35号)。
38、《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对青田县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站收费所得征税问题的批复》(浙地税二〔1996〕47号)。
39、《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征收土地增值税中普通标准住宅确定问题的批复》(〔96〕浙地税三27号)。
40、《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重新修订的〈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工作考核评比办法〉的通知》(浙地税二〔1996〕156号)。
41、《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租赁费税务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浙地税二〔1996〕192号)。
42、《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减免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的通知》(浙地税二〔1996〕205号)。
43、《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1996年1至9月份个人所得税收入进度情况的通报》(浙地税二〔1996〕206号)。
44、《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租赁公司资质认定标准的通知》(浙地税二〔1996〕237号)。
45、《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启用浙江省饮食业定额发票加强饮食行业税收征管的通知》(浙地税征〔1996〕115号)。
46、《浙江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严格控制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范围的通知》(浙地税二〔1996〕221号)。
47、《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查补企业以前年度所得税如何征税问题的批复》(浙地税二〔1997〕177号)。
48、《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水利建设专项资金减免审批管理的通知》(〔97〕浙地税三37号)。
49、《浙江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严格执行对高速公路车辆通行费征收营业税规定的通知》(浙地税一〔1997〕24号)。
50、《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对保险公司寿险营销人员如何计征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浙地税二〔1997〕196号)。
51、《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浙江省地方税(费)款委托代征管理暂行意见〉的通知》(浙地税征〔1997〕79号)。
52、《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浙江省地方税收纳税人分类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浙地税征〔1997〕124号)。
53、《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浙江省地方税收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办税员管理办法〉的通知》(浙地税征〔1997〕125号)。
54、《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温州瓯江船务公司租船收入营业税问题的批复》(浙地税外〔1997〕63号)。
55、《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做好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通知》(浙地税二〔1997〕273号)。
56、《浙江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一九九七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通知》(浙地税二〔1997〕266号)。
57、《浙江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从事医疗服务活动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浙地税二〔1997〕267号)。
58、《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浙江省地税发票样本〉的通知》(浙地税征〔1998〕59号)。
59、《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驻浙武警部队开展生产经营征税问题的通知》(浙地税一〔1998〕18号)。
60、《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浙江省地税系统涉税举报案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浙地税稽〔1998〕11号)。
61、《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浙江省地税稽查机构查处税务违法违章大要案有关事项的暂行规定〉的通知》(浙地税稽〔1998〕12号)。
62、《浙江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福利企业、学校办企业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浙地税一〔1998〕12号)。
63、《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房改房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浙地税三〔1998〕50号)。
64、《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境外团体或个人在我省从事文艺及体育演出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浙地税外〔1998〕22号)。
65、《浙江省地方税务局稽查总队关于印发〈浙江省地方税务局稽查系统档案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浙地税稽总〔1998〕17号)。
66、《浙江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城镇集体企业单位清产核资若干税收财务处理规定的通知》(浙地税二〔1998〕165号)。
67、《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浙地税征〔1998〕86号)。
68、《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浙江省地税系统税收执法检查规则〉的通知》(浙地税法〔1998〕16号)。
69、《浙江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福利企业、校办企业税收专项检查的通知》(浙地税二〔1998〕206号)。
70、《浙江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城镇集体企业、单位清产核资资金核实操作规程的通知》(浙地税二〔1998〕219号)。
71、《浙江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延期缴纳税款审批管理的通知》(浙地税征〔1998〕95号)。
72、《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浙江省地方税收纳税人申报纳税管理办法〉的通知》(浙地税征〔1998〕106号)。
73、《浙江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义务人有关法律责任的通知》(浙地税二〔1998〕220号)。
74、《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农业系统所属种子公司税收政策问题的复函》(浙地税二〔1998〕268号)。
75、《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过路费”、“过桥费”、“通行费”收入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浙地税一〔1998〕54号)。
76、《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前列支管理费审核审批问题的补充通知》(浙地税二〔1998〕279号)。
77、《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浙江省外出经营地方税收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浙地税征〔1998〕114号)。
78、《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浙地税二〔1998〕28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