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2015版)与食品流通许可证管理办法(2010版)对比

合集下载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2015《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7号)与2010《食品流通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44号)的

比对(食品伙伴网整理)

2015《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2010《食品流通许可证管理办法》变化第一章总则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食品经营许可活动,加强食品经营监督管理,保障食品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为了规范食品流通许可行为,加强

《食品流通许可证》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食品安全法》(以下简称《食品安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食品

安全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制定本办法。

“加强《食品流通许可证》

管理”改为“加强食品经营

监督管理”;删除了“《中华

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

条例》(以下简称《食品安全

法实施条例》”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食品销售和餐饮服务活动,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

食品经营许可的申请、受理、审查、决定及其监督检查,适用本办法。第二条食品流通许可的申请受理、审查批准

以及相关的监督检查等行为,适用本办法。

增加“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

内,从事食品销售和餐饮服

务活动,应当依法取得食品

经营许可”

第三条食品经营许可应当遵循依法、公开、公平、公正、便民、高效的原则。

第五条食品流通许可应当遵循依法、公开、

公平、公正、便民、高效的原则。

原则不变

第四条食品经营许可实行一地一证原则,即食品经营者在一个经营场所从事食品经营活动,应当取得一个食品经营许可证。第三条在流通环节从事食品经营的,应当依

法取得食品流通许可。

取得食品生产许可的食品生产者在其生产场所

销售其生产的食品,不需要取得食品流通的许

可;取得餐饮服务许可的餐饮服务提供者在其

餐饮服务场所出售其制作加工的食品,不需要

取得食品流通的许可。

条款改变

第五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按

照食品经营主体业态和经营项目的风

险程度对食品经营实施分类许可。

新增

第六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负责监督指导全国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根据食品类别和食品安全风险状况,确定市、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食品经营许可管理权限。第四条县级及其以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

是食品流通许可的实施机关,具体工作由负责

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管的职能机构承担。地方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许可管辖分工由省、

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决定。

增加“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

理总局负责监督指导全国食

品经营许可管理工作。”;

“县级及其以上地方工商行

政管理机关是食品流通许可

的实施机关,具体工作由负

责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管的

职能机构承担”改为“县级

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

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食

品经营许可管理工作”;

第七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

负责制定食品经营许可审查通则。

新增

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实施食品经营许可审查,应当遵守食

品经营许可审查通则。

第六条食品经营者应当在依法取得《食品流

通许可证》后,向有登记管辖权的工商行政管

理机关申请办理工商登记。未取得《食品流通

许可证》和营业执照,不得从事食品经营。

法律、法规对食品摊贩另有规定的,依

照其规定。

删除

第七条食品经营者的经营条件发生变化,不

符合食品经营要求的,食品经营者应当立即采

取整改措施;有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潜在风险

的,应当立即停止食品经营活动,并向所在地

县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报告;需要重新办理许

可手续的,应当依法办理。

县级及其以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

当加强对食品经营者经营活动的日常监督检

查;发现不符合食品经营要求情形的,应当责

令立即纠正,并依法予以处理;不再符合食品

流通许可条件的,应当依法撤销食品流通许可。

删除

第八条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

理部门应当加快信息化建设,在行政

机关的网站上公布经营许可事项,方

便申请人采取数据电文等方式提出经

营许可申请,提高办事效率。

新增

第八条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有权举报《食品流

通许可证》审核发放和监督检查过程中的违法

行为,许可机关应当及时核实、处理。

删除

第二章申请与受理第二章申请与受理

第九条申请食品经营许可,应当先

行取得营业执照等合法主体资格。

企业法人、合伙企业、个人独资

企业、个体工商户等,以营业执照载

明的主体作为申请人。

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

办非企业单位、企业等申办单位食堂,

以机关或者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社

会团体登记证或者营业执照等载明的

主体作为申请人。

新增

第十条申请食品经营许可,应当按照食品经营主体业态和经营项目分类提出。

食品经营主体业态分为食品销售经营者、餐饮服务经营者、单位食堂。食品经营者申请通过网络经营、建立中央厨房或者从事集体用餐配送的,应当在主体业态后以括号标注。

食品经营项目分为预包装食品销售(含冷藏冷冻食品、不含冷藏冷冻食品)、散装食品销售(含冷藏冷冻食品、不含冷藏冷冻食品)、特殊食品销售(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

第十五条食品流通许可事项包括经营场

所、负责人、许可范围等内容。

食品流通许可事项中的许可范围,包括经

营项目和经营方式。经营项目按照预包装食品、

散装食品两种类别核定;经营方式按照批发、

零售、批发兼零售三种类别核定。

分类更加细化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