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2015版)与食品流通许可证管理办法(2010版)对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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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2015版)

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2015版)

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食品经营许可活动,加强食品经营监督管理,保障食品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食品销售和餐饮服务活动,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

食品经营许可的申请、受理、审查、决定及其监督检查,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食品经营许可应当遵循依法、公开、公平、公正、便民、高效的原则。

第四条食品经营许可实行一地一证原则,即食品经营者在一个经营场所从事食品经营活动,应当取得一个食品经营许可证。

第五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按照食品经营主体业态和经营项目的风险程度对食品经营实施分类许可。

第六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负责监督指导全国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根据食品类别和食品安全风险状况,确定市、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食品经营许可管理权限。

第七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负责制定食品经营许可审查通则。

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实施食品经营许可审查,应当遵守食品经营许可审查通则。

第八条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快信息化建设,在行政机关的网站上公布经营许可事项,方便申请人采取数据电文等方式提出经营许可申请,提高办事效率。

第二章申请与受理第九条申请食品经营许可,应当先行取得营业执照等合法主体资格。

企业法人、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个体工商户等,以营业执照载明的主体作为申请人。

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企业等申办单位食堂,以机关或者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社会团体登记证或者营业执照等载明的主体作为申请人。

第十条申请食品经营许可,应当按照食品经营主体业态和经营项目分类提出。

食品经营主体业态分为食品销售经营者、餐饮服务经营者、单位食堂。

食品经营者申请通过网络经营、建立中央厨房或者从事集体用餐配送的,应当在主体业态后以括号标注。

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

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

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一、“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概述《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是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根据我国《食品安全法》及相关法律法规于2015年4月25日发布的,由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三届第五次会议于2016年3月10日通过的一部综合性的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

《办法》旨在规范食品经营者的行为,促进食品安全,强化食品经营许可管理,维护当地消费者的正当权益,预防食品安全事件的发生。

二、《办法》的主要内容1、经营许可种类根据《办法》规定,食品经营许可分为食品经营许可证和食品流通许可证,其中食品经营许可证主要针对食品生产、食品销售等,食品流通许可证则主要针对食品零售等。

2、申请资格《办法》规定,申请食品经营许可证或者食品流通许可证的,必须符合下列条件:(1)具备食品安全法规定的食品经营资质;(2)依法办理注册登记、缴纳税款等手续;(3)具备与食品经营业务相适应的办公场所和设施设备;(4)具备与食品经营业务相适应的人员配备;(5)具备持续完成食品经营活动的经济能力。

3、受理程序申请食品经营许可证或者食品流通许可证的,应当到当地食品安全部门进行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由当地食品安全部门在1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审核符合要求的,发放食品经营许可证或者食品流通许可证,审核不符合要求的,则驳回申请。

4、使用规定《办法》对食品经营许可证或者食品流通许可证的使用也作出了相关规定,食品经营者须将食品经营许可证或者食品流通许可证悬挂在经营场所的显眼处,不得擅自挪用、借用、出租、出借、转让、交易或者变更用途。

三、《办法》的显著作用1、完善食品安全体系《办法》的出台,对我国食品安全体系的完善和健全起到了重要作用,在食品经营者的办理程序上提出了新的要求,使得食品经营者在提出申请时,必须符合一定的标准,从而为食品安全管理提供了新的依据。

2、加强食品安全监管《办法》的出台,也加强了食品安全的监管,明确了食品经营者的义务,使得食品经营者在食品经营活动中更加注意食品安全,防止食品安全问题的发生。

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全文」

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全文」

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全文」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全文」近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发布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下面是全文: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食品经营许可活动,加强食品经营监督管理,保障食品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食品销售和餐饮服务活动,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

食品经营许可的申请、受理、审查、决定及其监督检查,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食品经营许可应当遵循依法、公开、公平、公正、便民、高效的原则。

第四条食品经营许可实行一地一证原则,即食品经营者在一个经营场所从事食品经营活动,应当取得一个食品经营许可证。

第五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按照食品经营主体业态和经营项目的风险程度对食品经营实施分类许可。

第六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负责监督指导全国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根据食品类别和食品安全风险状况,确定市、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食品经营许可管理权限。

第七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负责制定食品经营许可审查通则。

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实施食品经营许可审查,应当遵守食品经营许可审查通则。

第八条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快信息化建设,在行政机关的网站上公布经营许可事项,方便申请人采取数据电文等方式提出经营许可申请,提高办事效率。

第二章申请与受理第九条申请食品经营许可,应当先行取得营业执照等合法主体资格。

企业法人、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个体工商户等,以营业执照载明的主体作为申请人。

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企业等申办单位食堂,以机关或者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社会团体登记证或者营业执照等载明的主体作为申请人。

第十条申请食品经营许可,应当按照食品经营主体业态和经营项目分类提出。

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

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

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一、总则食品经营是指以营利为目的,经营、加工、存储、运输、销售等食品的商业行为。

为了保障公众利益、确保食品安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二、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食品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

三、许可条件1. 食品经营者必须具备相应的经营场所。

经营场所应符合有关卫生、消防、环境保护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2. 食品经营者必须具备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设备、设施和器具,并保持其正常运转和良好状态。

3. 食品经营者必须具备足够的食品原料,原料应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确保从源头上杜绝食品安全隐患。

4. 食品经营者必须具备从业人员,且从业人员应接受相应的食品安全培训,并取得相关证书。

5. 食品经营者必须建立完善的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和记录,并定期进行自查和检查,及时处理食品安全问题。

四、申请和审批1. 食品经营者在进行食品经营前,应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许可申请。

申请材料包括:经营场所证明、设备设施清单、食品原料供应商证明、员工从业资格证明等。

2.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进行许可审批,并发放食品经营许可证。

许可证的有效期为5年。

3. 食品经营者须在许可证有效期满前90天内,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延续许可。

延续许可需提供符合条件的相关材料,经审批通过后可以继续经营。

五、监督检查与处罚1.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有权对食品经营者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监督检查,检查内容包括经营场所、设备设施、食品原料、从业人员、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等多个方面。

2. 对于违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的行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有权依法对食品经营者进行处罚,并可以采取责令停业、吊销许可证等措施。

3.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会定期公布食品经营者的许可情况和监管结果,实现信息公开和社会监督。

六、附则1. 对于申请食品经营许可的中介服务机构,应遵守相关规定,不得从事虚假许可、强制购买等违法违规行为。

解读1《食品流通许可证管理办法》

解读1《食品流通许可证管理办法》

涉及上千万食品经营者的重要规定——解读《食品流通许可证管理办法》新华网北京8月10日电(记者张晓松)“在流通环节从事食品经营的,应当依法取得食品流通许可。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日前出台的《食品流通许可证管理办法》明确规定,食品经营者未取得《食品流通许可证》和营业执照,不得从事食品经营。

据工商总局初步统计,我国有食品经营主体约1000万户,其中绝大部分是个体工商户。

记者10日专门走访了工商总局食品流通监督管理司,就这一涉及上千万食品经营者的重要规定作了采访。

从事食品经营须获《食品流通许可证》为贯彻落实不久前出台的食品安全法关于食品生产经营主体准入条件的规定,严把食品市场主体准入关,《食品流通许可证管理办法》规定,在流通环节从事食品经营的,应当依法取得食品流通许可。

但是,已经取得食品生产许可的食品生产者在其生产场所销售其生产的食品,不需要取得食品流通的许可;取得餐饮服务许可的餐饮服务提供者在其餐饮服务场所出售其制作加工的食品,不需要取得食品流通的许可。

食品经营者在此之前已领取《食品卫生许可证》的,原许可证继续有效。

但原许可证许可事项发生变化或者有效期届满,食品经营者也须申请领取《食品流通许可证》。

申请领取《食品流通许可证》所需条件《食品流通许可证管理办法》规定,申请领取《食品流通许可证》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符合以下四个条件:一是要具有与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食品原料处理和食品加工、包装、贮存等场所,保持该场所环境整洁,并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的距离;二是要具有与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设备或者设施,有相应的消毒、更衣、盥洗、采光、照明、通风、防腐、防尘、防蝇、防鼠、防虫、洗涤以及处理废水、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备或者设施;三是要有食品安全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四是要具有合理的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防止待加工食品与直接入口食品、原料与成品交叉污染,避免食品接触有毒物、不洁物。

食品流通许可证和食品经营许可证到底有啥区别

食品流通许可证和食品经营许可证到底有啥区别

食品流通许可证和食品经营许可证到底有啥区别?
食品流通许可证,可以对食品的流通许可证的发放、发放条件、发放的程序和与食品卫生许可证的衔接等问题予以明确。

食品经营者需要坚持先证后照的原则,没有取得前置审批文件之前,不可以办注册登记的相关手续。

2015.10.1,国家颁布实施《食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食品经营许可证代替食品流通许可证,也就是说,两者是一回事,是在当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理!
2009年6月1日,中国开始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以下简称《食品安全法》),也意味着原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同时废止。

《食品安全法》正式启用《食品流通许可证》,取代之前沿用了几十年的《食品卫生许可证》。

2009年7月30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44号公布《食品流通许可证管理办法》[1],对食品流通许可证的申请、受理、审核、发放、变更、注销以及许可证的管理等等,进行全面的规定。

其中附则第四十条明确说明:食品经营者在本办法施行前已领取《食品卫生许可证》的,原许可证继续有效。

原许可证许可事项发生变化或者有效期届满,食品经营者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提出申请,经许可机关审核后,缴销《食品卫生许可证》,领取《食品流通许可证》,并按照属地管辖的原则,由当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监督检查。

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

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

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7号《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已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10月1日起施行。

局长毕井泉2015年8月31日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食品经营许可活动,加强食品经营监督管理,保障食品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食品销售和餐饮服务活动,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

食品经营许可的申请、受理、审查、决定及其监督检查,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食品经营许可应当遵循依法、公开、公平、公正、便民、高效的原则。

第四条食品经营许可实行一地一证原则,即食品经营者在一个经营场所从事食品经营活动,应当取得一个食品经营许可证。

第五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按照食品经营主体业态和经营项目的风险程度对食品经营实施分类许可。

第六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负责监督指导全国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根据食品类别和食品安全风险状况,确定市、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食品经营许可管理权限。

第七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负责制定食品经营许可审查通则。

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实施食品经营许可审查,应当遵守食品经营许可审查通则。

第八条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快信息化建设,在行政机关的网站上公布经营许可事项,方便申请人采取数据电文等方式提出经营许可申请,提高办事效率。

第二章申请与受理第九条申请食品经营许可,应当先行取得营业执照等合法主体资格。

企业法人、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个体工商户等,以营业执照载明的主体作为申请人。

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企业等申办单位食堂,以机关或者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社会团体登记证或者营业执照等载明的主体作为申请人。

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2017年11月7日修正)

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2017年11月7日修正)

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2015年8月31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7号公布根据2017年11月7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局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食品经营许可活动,加强食品经营监督管理,保障食品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食品销售和餐饮服务活动,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

食品经营许可的申请、受理、审查、决定及其监督检查,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食品经营许可应当遵循依法、公开、公平、公正、便民、高效的原则。

第四条食品经营许可实行一地一证原则,即食品经营者在一个经营场所从事食品经营活动,应当取得一个食品经营许可证。

第五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按照食品经营主体业态和经营项目的风险程度对食品经营实施分类许可。

第六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负责监督指导全国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根据食品类别和食品安全风险状况,确定市、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食品经营许可管理权限。

第七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负责制定食品经营许可审查通则。

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实施食品经营许可审查,应当遵守食品经营许可审查通则。

第八条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快信息化建设,在行政机关的网站上公布经营许可事项,方便申请人采取数据电文等方式提出经营许可申请,提高办事效率。

第二章申请与受理第九条申请食品经营许可,应当先行取得营业执照等合法主体资格。

企业法人、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个体工商户等,以营业执照载明的主体作为申请人。

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企业等申办单位食堂,以机关或者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社会团体登记证或者营业执照等载明的主体作为申请人。

第十条申请食品经营许可,应当按照食品经营主体业态和经营项目分类提出。

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2017年11月7日修正)

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2017年11月7日修正)

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2015 年 8 月 31 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7 号公布根据2017 年 11 月 7 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局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食品经营许可活动,加强食品经营监督管理,保障食品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食品销售和餐饮服务活动,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

食品经营许可的申请、受理、审查、决定及其监督检查,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食品经营许可应当遵循依法、公开、公平、公正、便民、高效的原则。

第四条食品经营许可实行一地一证原则,即食品经营者在一个经营场所从事食品经营活动,应当取得一个食品经营许可证。

第五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按照食品经营主体业态和经营项目的风险程度对食品经营实施分类许可。

第六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负责监督指导全国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根据食品类别和食品安全风险状况,确定市、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食品经营许可管理权限。

第七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负责制定食品经营许可审查通则。

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实施食品经营许可审查,应当遵守食品经营许可审查通则。

第八条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快信息化建设,在行政机关的网站上公布经营许可事项,方便申请人采取数据电文等方式提出经营许可申请,提高办事效率。

第二章申请与受理第九条申请食品经营许可,应当先行取得营业执照等合法主体资格。

企业法人、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个体工商户等,以营业执照载明的主体作为申请人。

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企业等申办单位食堂,以机关或者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社会团体登记证或者营业执照等载明的主体作为申请人。

2015《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与2010《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的变化比对表

2015《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与2010《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的变化比对表
第五条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按照食品经营主体业态和经营项目的风险程度对食品经营实施分类许可。
第四条 餐饮服务许可按照餐饮服务提供者的业态和规模实施分类管理。餐饮服务分类许可的审查规范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制定。
分类依据由原来的“餐饮服务提供者的业态和规模”变为“食品经营主体业态和经营项目的风险程度”
列入其他类食品销售和其他类食品制售的具体品种应当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批准后执行,并明确标注。具有热、冷、生、固态、液态等多种情形,难以明确归类的食品,可以按照食品安全风险等级最高的情形进行归类。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可以根据监督管理工作需要对食品经营项目类别进行调整。
新增:提出产品分类明细。
原则表述更加简洁,增加“高效的”要求。
第四条 食品经营许可实行一地一证原则,即食品经营者在一个经营场所从事食品经营活动,应当取得一个食品经营许可证。
第三十条 同一餐饮服务提供者在不同地点或者场所从事餐饮服务活动的,应当分别办理《餐饮服务许可证》。
餐饮服务经营地点或者场所改变的,应当重新申请办理《餐饮服务许可证》。
增加“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删除“餐饮服务分类许可的审查规范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制定。”
第六条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负责监督指导全国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根据食品类别和食品安全风险状况,确定市、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食品经营许可管理权限。
新增
第六条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餐饮服务许可信息和档案管理制度,定期公告取得或者注销餐饮服务许可的餐饮服务提供者名录。
删除
第七条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实施餐饮服务许可的监督检查。

食品流通许可证管理办法

食品流通许可证管理办法

食品流通许可证管理办法为了加强对食品流通环节的监管,维护食品安全,我国实施了食品流通许可证管理制度。

本文将介绍食品流通许可证管理办法的相关内容。

一、许可证的申请和审批根据《食品安全法》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从事食品流通活动的企业必须持有食品流通许可证方可经营。

企业在申请食品流通许可证时,应填写申请表,并按照要求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如企业法人证书、卫生许可证等。

申请材料应真实、准确,并经过审查机构的审核。

申请人须在申请材料中详细描述自己从事的食品流通活动的范围、规模、设备、场地等情况,并承诺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保证食品质量和安全。

食品流通许可证的审批程序一般包括初审和现场核查两个环节。

初审环节主要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审核;现场核查环节则对企业的生产设备、卫生条件、质量管理制度等进行实地查验。

只有在初审和现场核查合格的情况下,才能颁发食品流通许可证。

二、许可证的有效期和管理食品流通许可证的有效期一般为三年,到期后需要重新申请。

企业在许可证有效期内,应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要求,做好食品质量控制工作,确保食品的安全性和质量。

同时,企业还需要主动向相关部门进行备案,确保食品流通环节的透明度和可追溯性。

在备案过程中,企业应提供与食品流通有关的信息,包括食品来源、流向、销售渠道等,以方便监管部门进行食品安全监督。

凡是持有食品流通许可证的企业,都应定期进行食品质量自检和外部监测。

自检内容包括对食品保存条件、卫生设施、质量管理制度等的检查,外部监测则是由监管部门组织对企业所经营的食品进行检测和抽样,以确保食品的合格率和安全性。

三、许可证的监督和处罚监管部门对持有食品流通许可证的企业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监督检查。

监管人员将对企业的场地、设备、质量管理制度、食品贮存条件等进行检查,并进行抽样检测。

如发现问题,监管部门将采取相应的处罚措施,包括口头警告、限期整改、罚款甚至吊销许可证。

对于违法违规行为较为严重的企业,监管部门将会对其进行严厉的处罚,并通报相关信息,以曝光其违法行为,保护消费者的权益。

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

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

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为了保证食品生产、加工、经营环节安全卫生,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制定并实施《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本办法”)。

一、许可管理范围本办法适用于食品生产、加工、经营等相关单位的许可管理。

二、许可制度1、许可申请食品生产、加工、经营等相关单位应当向县级以上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申请许可。

2、许可条件为了获得许可,食品经营者应符合以下条件:(1)具备独立的生产、加工、经营场所并完全具备卫生设施、条件、设备;(2)具备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原辅材料,以及测试所需的实验室设备;(3)拥有从业人员;(4)制定并落实符合卫生、食品安全标准的管理制度和应急处置预案。

3、许可审核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据本办法要求对申请获得许可的食品经营者进行审核,审核后发放许可证。

4、许可变更和注销食品经营者应当在变更经营范围、名称、地址等主要信息前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变更许可证。

如果经营者停止经营食品业务,应当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申请注销许可证。

三、许可证管理1、许可证的内容许可证应当包括以下内容:(1)许可证明;(2)许可的经营范围、名称、地址及证书编号;(3)许可证颁发日期和有效期;(4)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章程和签字。

2、许可证使用食品经营者应当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悬挂许可证并保持清晰可读,不得擅自改动证书内容。

3、许可证续签食品经营许可证的有效期为5年,有效期满后需要重新申请许可证,并通过审核后方可发放新的许可证。

四、处罚措施对于未取得许可证、超范围经营、违反食品安全法规、未按照要求落实管理制度、未按照卫生要求进行设施设备使用等行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以采取一定的处罚措施。

五、附则本办法自实施之日起生效,原有相关法规和规章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据本办法要求加强对食品经营者的监管和指导,确保食品生产、加工、经营等环节安全卫生,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安全。

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2017年11月7日修正)

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2017年11月7日修正)

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2015年8月31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7号公布根据2017年11月7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局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食品经营许可活动,加强食品经营监督管理,保障食品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食品销售和餐饮服务活动,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

食品经营许可的申请、受理、审查、决定及其监督检查,适用本办法.第三条食品经营许可应当遵循依法、公开、公平、公正、便民、高效的原则。

第四条食品经营许可实行一地一证原则,即食品经营者在一个经营场所从事食品经营活动,应当取得一个食品经营许可证。

第五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按照食品经营主体业态和经营项目的风险程度对食品经营实施分类许可。

第六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负责监督指导全国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根据食品类别和食品安全风险状况,确定市、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食品经营许可管理权限。

第七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负责制定食品经营许可审查通则。

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实施食品经营许可审查,应当遵守食品经营许可审查通则.第八条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快信息化建设,在行政机关的网站上公布经营许可事项,方便申请人采取数据电文等方式提出经营许可申请,提高办事效率.第二章申请与受理第九条申请食品经营许可,应当先行取得营业执照等合法主体资格.企业法人、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个体工商户等,以营业执照载明的主体作为申请人。

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企业等申办单位食堂,以机关或者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社会团体登记证或者营业执照等载明的主体作为申请人。

第十条申请食品经营许可,应当按照食品经营主体业态和经营项目分类提出。

《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亮点解读

《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亮点解读

《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亮点解读2020年8月6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就《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下称《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本次《征求意见稿》对2015版《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进行了进一步完善和细化,是不断优化营商环境,推进简政放权等的要求,也是为了助力新业态、新模式、新技术健康发展。

为帮助大家了解《办法》的主要变化,食品伙伴网针对其中的几大亮点进行解读,以供行业参考。

亮点一、经营许可的监督检查不再适用本办法删除现行《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六章监督检查的内容,经营许可的监督检查不再适用本办法,按照《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管理办法》管理。

亮点二、压缩食品经营许可办理时限《征求意见稿》将现行《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中食品经营许可办理时限缩减半。

一是现场核查的时限,由10个工作日压缩为5个工作日。

二是将许可部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时限由20个工作日压缩为10个工作所日,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期限的,由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压缩为5个工作日。

三是将许可部门发放食品经营许可证的时限,由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压缩为5个工作日。

亮点三、优化审批服务、简化申请材料此前《国务院关于在自由贸易试验区开展“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的通知》(国发〔2019〕25号)中已经在自由贸易试验区内对“食品经营许可(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的食品经营许可由审批改为备案;对“食品经营许可(除仅销售预包装食品外)”,优化审批服务,包括:1.餐饮服务经营者销售预包装食品的,不需要申请在许可证上标注销售类食品经营项目。

2.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等材料。

此次《征求意见稿》虽未将备案纳入其中,但将优化审批服务、简化申请材料纳入审批过程:一是优化审批流程,餐饮服务经营者、单位食堂已经获得食品制售类经营项目的,无需申请即可从事预包装食品销售类经营项目。

二是简化申请材料,新申办食品经营许可时,对营业执照或者其他主体资格证明等文件能实现网上核验的,不再提供复印件。

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2015版)与食品添加剂生产监督管理规定(2010版)对比

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2015版)与食品添加剂生产监督管理规定(2010版)对比

2015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总局令第16号)与2010食品添加剂生产监督管理规定(总局令第127号)的对比(食品伙伴网整理)1、为了与新发布的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条款内容进行对比,2010食品添加剂生产监督管理规定条款的顺序有所变动。

2、蓝色加粗的部分针对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不适用于食品添加剂。

3、食品生产许可主管部门由质检总局变更为食药总局。

4、新发布的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中第二章、第三章、第四章、第五章条款内容与2010食品添加剂生产监督管理规定中第二章条款内容进行对比。

5、2010食品添加剂生产监督管理规定中第三章条款内容在新发布的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中未涉及。

6、本资料仅供学习参考使用。

2015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总局令第16号)2010食品添加剂生产监督管理规定(总局令第127号)具体变化第一章总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活动,加强食品生产监督管理,保障食品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为了保障食品安全、加强对食品添加剂生产的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删除“《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食品生产活动,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生产许可。

食品生产许可的申请、受理、审查、决定及其监督检查,适用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食品添加剂生产、实施生产许可和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食品添加剂是指经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并以标准、公告等方式公布的可以作为改善食品品质和色、香、味以及为防腐、保鲜和加工工艺的需要而加入食品的人工合成或者天然物质。

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全文

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全文

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全文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全文还在找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吗,下面小编为大家搜集的一篇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全文,供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有需要的朋友!2015年8月31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7号公布《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

该《办法》分总则,申请与受理,审查与决定,许可证管理,变更、延续、补办与注销,监督检查,法律责任,附则8章56条,自2015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食品经营许可活动,加强食品经营监督管理,保障食品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食品销售和餐饮服务活动,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

食品经营许可的申请、受理、审查、决定及其监督检查,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食品经营许可应当遵循依法、公开、公平、公正、便民、高效的原则。

第四条食品经营许可实行一地一证原则,即食品经营者在一个经营场所从事食品经营活动,应当取得一个食品经营许可证。

第五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按照食品经营主体业态和经营项目的风险程度对食品经营实施分类许可。

第六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负责监督指导全国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根据食品类别和食品安全风险状况,确定市、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食品经营许可管理权限。

第七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负责制定食品经营许可审查通则。

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实施食品经营许可审查,应当遵守食品经营许可审查通则。

第八条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快信息化建设,在行政机关的网站上公布经营许可事项,方便申请人采取数据电文等方式提出经营许可申请,提高办事效率。

第二章申请与受理第九条申请食品经营许可,应当先行取得营业执照等合法主体资格。

企业法人、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个体工商户等,以营业执照载明的主体作为申请人。

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

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

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食品经营许可活动,加强食品经营监督管理,保障食品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食品销售和餐饮服务活动,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

食品经营许可的申请、受理、审查、决定及其监督检查,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食品经营许可应当遵循依法、公开、公平、公正、便民、高效的原则。

第四条食品经营许可实行一地一证原则,即食品经营者在一个经营场所从事食品经营活动,应当取得一个食品经营许可证。

第五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按照食品经营主体业态和经营项目的风险程度对食品经营实施分类许可。

第六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负责监督指导全国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根据食品类别和食品安全风险状况,确定市、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食品经营许可管理权限。

第七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负责制定食品经营许可审查通则。

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实施食品经营许可审查,应当遵守食品经营许可审查通则。

第八条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快信息化建设,在行政机关的网站上公布经营许可事项,方便申请人采取数据电文等方式提出经营许可申请,提高办事效率。

第二章申请与受理第九条申请食品经营许可,应当先行取得营业执照等合法主体资格。

企业法人、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个体工商户等,以营业执照载明的主体作为申请人。

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企业等申办单位食堂,以机关或者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社会团体登记证或者营业执照等载明的主体作为申请人。

第十条申请食品经营许可,应当按照食品经营主体业态和经营项目分类提出。

食品经营主体业态分为食品销售经营者、餐饮服务经营者、单位食堂。

食品经营者申请通过网络经营、建立中央厨房或者从事集体用餐配送的,应当在主体业态后以括号标注。

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2015版)与食品添加剂生产监督管理规定(2010版)对比

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2015版)与食品添加剂生产监督管理规定(2010版)对比

2015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总局令第16号)与2010食品添加剂生产监督管理规定(总局令第127号)的对比(食品伙伴网整理)
1、为了与新发布的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条款内容进行对比,2010食品添加剂生产监督管理规定条款的顺序有所变动。

2、蓝色加粗的部分针对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不适用于食品添加剂。

3、食品生产许可主管部门由质检总局变更为食药总局。

4、新发布的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中第二章、第三章、第四章、第五章条款内容与2010食品添加剂生产监督管理规定中第二章条款内容进行对比。

5、2010食品添加剂生产监督管理规定中第三章条款内容在新发布的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中未涉及。

6、本资料仅供学习参考使用。

《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亮点解读

《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亮点解读

《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亮点解读第 1 页共 10 页《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亮点解读2022 年 8 月 6 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就《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下称《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本次《征求意见稿》对 2022 版《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进行了进一步完善和细化,是不断优化营商环境,推进简政放权等的要求,也是为了助力新业态、新模式、新技术健康发展。

为帮助大家了解《办法》的主要变化,食品伙伴网针对其中的几大亮点进行解读,以供行业参考。

亮点一、经营许可的监督检查不再适用本办法删除现行《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六章监督检查的内容,经营许可的监督检查不再适用本办法,按照《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管理办法》管理。

亮点二、压缩食品经营许可办理时限《征求意见稿》将现行《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中食品经营许可办理时限缩减半。

一是现场核查的时限,由 10 个工作日压缩为 5 个工作日。

二是将许可部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时限由 20 个工作日压缩为 10 个工作所日,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期限的,由可以延长 10 个工作日压缩为 5 个工作日。

第 2 页共 10 页三是将许可部门发放食品经营许可证的时限,由自作出决定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压缩为 5 个工作日。

亮点三、优化审批服务、简化申请材料此前《国务院关于在自由贸易试验区开展“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的通知》(国发〔2022〕25 号)中已经在自由贸易试验区内对“食品经营许可(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的食品经营许可由审批改为备案;对“食品经营许可(除仅销售预包装食品外)”,优化审批服务,包括:1.餐饮服务经营者销售预包装食品的,不需要申请在许可证上标注销售类食品经营项目。

2.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等材料。

此次《征求意见稿》虽未将备案纳入其中,但将优化审批服务、简化申请材料纳入审批过程:一是优化审批流程,餐饮服务经营者、单位食堂已经获得食品制售类经营项目的,无需申请即可从事预包装食品销售类经营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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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7号)与2010《食品流通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44号)的比对(食品伙伴网整理)2015《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2010《食品流通许可证管理办法》变化第一章总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食品经营许可活动,加强食品经营监督管理,保障食品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为了规范食品流通许可行为,加强《食品流通许可证》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以下简称《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加强《食品流通许可证》管理”改为“加强食品经营监督管理”;删除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食品销售和餐饮服务活动,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

食品经营许可的申请、受理、审查、决定及其监督检查,适用本办法。

第二条食品流通许可的申请受理、审查批准以及相关的监督检查等行为,适用本办法。

增加“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食品销售和餐饮服务活动,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第三条食品经营许可应当遵循依法、公开、公平、公正、便民、高效的原则。

第五条食品流通许可应当遵循依法、公开、公平、公正、便民、高效的原则。

原则不变第四条食品经营许可实行一地一证原则,即食品经营者在一个经营场所从事食品经营活动,应当取得一个食品经营许可证。

第三条在流通环节从事食品经营的,应当依法取得食品流通许可。

取得食品生产许可的食品生产者在其生产场所销售其生产的食品,不需要取得食品流通的许可;取得餐饮服务许可的餐饮服务提供者在其餐饮服务场所出售其制作加工的食品,不需要取得食品流通的许可。

条款改变第五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按照食品经营主体业态和经营项目的风险程度对食品经营实施分类许可。

新增第六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负责监督指导全国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根据食品类别和食品安全风险状况,确定市、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食品经营许可管理权限。

第四条县级及其以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是食品流通许可的实施机关,具体工作由负责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管的职能机构承担。

地方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许可管辖分工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决定。

增加“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负责监督指导全国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工作。

”;“县级及其以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是食品流通许可的实施机关,具体工作由负责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管的职能机构承担”改为“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工作”;第七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负责制定食品经营许可审查通则。

新增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实施食品经营许可审查,应当遵守食品经营许可审查通则。

第六条食品经营者应当在依法取得《食品流通许可证》后,向有登记管辖权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工商登记。

未取得《食品流通许可证》和营业执照,不得从事食品经营。

法律、法规对食品摊贩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删除第七条食品经营者的经营条件发生变化,不符合食品经营要求的,食品经营者应当立即采取整改措施;有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潜在风险的,应当立即停止食品经营活动,并向所在地县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报告;需要重新办理许可手续的,应当依法办理。

县级及其以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加强对食品经营者经营活动的日常监督检查;发现不符合食品经营要求情形的,应当责令立即纠正,并依法予以处理;不再符合食品流通许可条件的,应当依法撤销食品流通许可。

删除第八条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快信息化建设,在行政机关的网站上公布经营许可事项,方便申请人采取数据电文等方式提出经营许可申请,提高办事效率。

新增第八条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有权举报《食品流通许可证》审核发放和监督检查过程中的违法行为,许可机关应当及时核实、处理。

删除第二章申请与受理第二章申请与受理第九条申请食品经营许可,应当先行取得营业执照等合法主体资格。

企业法人、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个体工商户等,以营业执照载明的主体作为申请人。

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企业等申办单位食堂,以机关或者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社会团体登记证或者营业执照等载明的主体作为申请人。

新增第十条申请食品经营许可,应当按照食品经营主体业态和经营项目分类提出。

食品经营主体业态分为食品销售经营者、餐饮服务经营者、单位食堂。

食品经营者申请通过网络经营、建立中央厨房或者从事集体用餐配送的,应当在主体业态后以括号标注。

食品经营项目分为预包装食品销售(含冷藏冷冻食品、不含冷藏冷冻食品)、散装食品销售(含冷藏冷冻食品、不含冷藏冷冻食品)、特殊食品销售(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第十五条食品流通许可事项包括经营场所、负责人、许可范围等内容。

食品流通许可事项中的许可范围,包括经营项目和经营方式。

经营项目按照预包装食品、散装食品两种类别核定;经营方式按照批发、零售、批发兼零售三种类别核定。

分类更加细化方食品、婴幼儿配方乳粉、其他婴幼儿配方食品)、其他类食品销售;热食类食品制售、冷食类食品制售、生食类食品制售、糕点类食品制售、自制饮品制售、其他类食品制售等。

列入其他类食品销售和其他类食品制售的具体品种应当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批准后执行,并明确标注。

具有热、冷、生、固态、液态等多种情形,难以明确归类的食品,可以按照食品安全风险等级最高的情形进行归类。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可以根据监督管理工作需要对食品经营项目类别进行调整。

第十一条申请食品经营许可,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具有与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食品原料处理和食品加工、销售、贮存等场所,保持该场所环境整洁,并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的距离;(二)具有与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经营设备或者设施,有相应的消毒、更衣、盥洗、采光、照明、通风、防腐、防尘、防蝇、防鼠、防虫、洗涤以及处理废水、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备或者设施;(三)有专职或者兼职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和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四)具有合理的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防止待加工食品与直接入口食品、原料与成品交叉污染,避免食品接触有毒物、不洁物;(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申请领取《食品流通许可证》,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符合下列要求:(一)具有与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食品原料处理和食品加工、包装、贮存等场所,保持该场所环境整洁,并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的距离;(二)具有与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设备或者设施,有相应的消毒、更衣、盥洗、采光、照明、通风、防腐、防尘、防蝇、防鼠、防虫、洗涤以及处理废水、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备或者设施;(三)有食品安全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四)具有合理的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防止待加工食品与直接入口食品、原料与成品交叉污染,避免食品接触有毒物、不洁物。

删除“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三)有食品安全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改为“有专职或者兼职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员”;新增“(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二条申请食品经营许可,应当向申请人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交下列材料:(一)食品经营许可申请书;(二)营业执照或者其他主体资格证明文件复印件;(三)与食品经营相适应的主要设备设施布局、操作流程等文件;(四)食品安全自查、从业人员健康管理、进货查验记录、食品安全事故处置等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

利用自动售货设备从事食品销售的,申请人还应当提交自动售货设备的产品合格证明、具体放置地点,经营者名称、住所、联系方式、食品经营许可证的公示方法等材料。

申请人委托他人办理食品经营许第十条申请领取《食品流通许可证》,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食品流通许可申请书》;(二)《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三)与食品经营相适应的经营场所的使用证明;(四)负责人及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的身份证明;(五)与食品经营相适应的经营设备、工具清单;(六)与食品经营相适应的经营设施空间布局和操作流程的文件;(七)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文本;(八)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规定的其他材料。

“(二)《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改为“(二)营业执照或者其他主体资格证明文件复印件”;删除“(三)与食品经营相适应的经营场所的使用证明”;“(四)负责人及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的身份证明;(五)与食品经营相适应的经营设备、工具清单;(六)与食品经营相适应的经营设施空间布局和操作流程的文件;(七)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文本”改为“(三)与食品经营相适应的主要设备设施布局、操作流程等文件;(四)可申请的,代理人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以及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文件。

申请人委托他人提出许可申请的,委托代理人应当提交委托书以及委托代理人或者指定代表的身份证明。

已经具有合法主体资格的经营者在经营范围中申请增加食品经营项目的,还需提交营业执照等主体资格证明材料,不需提交《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

新设食品经营企业申请食品流通许可,该企业的投资人为许可申请人;已经具有主体资格的企业申请食品流通许可,该企业为许可申请人;企业分支机构申请食品流通许可,设立该分支机构的企业为许可申请人;个人新设申请或者个体工商户申请食品流通许可,业主为许可申请人。

申请人应当在申请书等材料上签字盖章。

食品安全自查、从业人员健康管理、进货查验记录、食品安全事故处置等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增加“利用自动售货设备从事食品销售的,申请人还应当提交自动售货设备的产品合格证明、具体放置地点,经营者名称、住所、联系方式、食品经营许可证的公示方法等材料”;删除“新设食品经营企业申请食品流通许可,该企业的投资人为许可申请人;已经具有主体资格的企业申请食品流通许可,该企业为许可申请人;企业分支机构申请食品流通许可,设立该分支机构的企业为许可申请人;个人新设申请或者个体工商户申请食品流通许可,业主为许可申请人。

申请人应当在申请书等材料上签字盖章”第十三条申请人应当如实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并在申请书等材料上签名或者盖章。

第十一条申请《食品流通许可证》所提交的材料,应当真实、合法、有效,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申请人应当对其提交材料的合法性、真实性、有效性负责。

增加“并在申请书等材料上签名或者盖章”第十二条企业的分支机构从事食品经营,各分支机构应当分别申领《食品流通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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