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行动实施方案(2019-2021年)
山东省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
山东省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2019年11月29日山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申报与确定第三章保护规划第四章保护措施第一节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和历史文化街区第二节历史建筑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保护与管理,继承和发展中华民族优秀历史文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和国务院《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保护与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保护应当遵循科学规划、严格保护的原则,保持和延续其传统格局与历史风貌,维护历史文化遗产的真实性和完整性,正确处理历史文化遗产保护传承和开发利用的关系。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保护和监督管理工作,协调解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将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安排保护资金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五条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会同省文物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保护和监督管理具体工作。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或者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以下统称保护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文物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保护和监督管理具体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做好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保护和监督管理工作。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配合开展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鼓励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通过捐赠、投资、提供技术服务等方式,参与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保护工作。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组织开展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的宣传教育活动,普及保护知识,对在保护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山东省文化和旅游厅关于贯彻落实开展历史文化名城保护专项评估工作的通知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山东省文化和旅游厅关于贯彻落实开展历史文化名城保护专项评估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山东省文化和旅游厅•【公布日期】2021.12.17•【字号】建科〔2021〕83号•【施行日期】2021.12.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文物及历史文化遗产保护正文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山东省文化和旅游厅关于贯彻落实建科〔2021〕83号文件开展历史文化名城保护专项评估工作的通知各市住房城乡建设局、文化和旅游局,济南、烟台、潍坊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为推动国家历史文化名城保护专项评估工作常态化、制度化,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文物局印发了《关于加强国家历史文化名城保护专项评估工作的通知》(建科〔2021〕83号,以下简称《评估通知》)。
现将《评估通知》转发你们,并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贯彻落实。
一、提高政治站位,高度重视专项评估的重要性《评估通知》是贯彻落实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在城乡建设中加强历史文化保护传承的意见》(厅字〔2021〕36号)关于“建立城乡历史文化保护传承评估机制,定期评估保护传承工作情况、保护对象的保护状况”的重要举措,是完善制度设计和建立保护有力、管理有效的城乡历史文化保护传承体系的有效手段。
各级保护主管部门要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认真贯彻《评估通知》精神,充分认识保护历史文化名城,开展名城评估的重要性,通过评估全面掌握名城保护工作情况、保护对象的保护状况,及时发现和制止大拆大建、拆真建假、破坏拆除历史文化遗存的错误做法,充分运用评估成果,推进落实保护责任,推动经验推广、问责问效、问题整改,切实提高名城保护能力和水平。
二、明确时间节点,狠抓工作落实自2022年开始,全省10座国家历史文化名城每年开展一次自评估工作,10座省历史文化名城参照《评估通知》同步开展。
设区市名城保护主管部门要与文物主管部门等密切配合,组织辖区内历史文化名城对照《评估通知》要求的评估内容扎实开展评估,确保评估工作不漏项、不走样,实事求是梳理经验、查找问题,形成数据翔实、直面问题的年度自评估报告,并附相关佐证材料。
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行动实施方案(2019-2021年)
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行动实施方案(2019-2021年)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省有关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工作要求,按照市委、市政府工作部署,抢救性保护濒危文物及历史建筑,突出遗产资源活化利用,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坚持弘扬优秀文化、延续历史文脉、保护文化基因、彰显城市特色的建设理念,以城市特色文化为主线,依托重点历史资源空间载体,推进重点项目高品质建设,形成“点、线、面”相结合的历史文化保护和展示体系,彰显城市历史文化特色,强化城市格局风貌塑造,提高历史资源利用水平,打造具有内涵丰富、特色鲜明、充满活力的历史文化名城和旅游之都。
二、工作任务在历史文化名城保护体系框架下,突出清文化、民国文化、抗战文化、工业文化四条主线,从文物修缮与发掘、历史建筑主体抢救性修缮、历史文化街区综合提升、历史片区更新利用四个方面,完善规划、政策、工作、运营管理四个体系,建立“166+N”项目库。
2019年至2021年共计实施88个文化项目。
(一)文物修缮与发掘41处(35处文物保护单位修缮、6项主动性考古发掘)。
2019年计划启动29处(28处文物修缮、1处考古发掘)。
28处文物修缮包括北大营营房遗址、中共满洲省委纪念馆、周恩来少年读书旧址、肇新窑业办公楼旧址、奉天咨议局旧址、同泽中学男校旧址、中山广场、张廷枢公馆旧址、锡伯族家庙、王明宇公馆旧址、辽滨塔、新民清真寺、法库吉祥寺、日俄奉天会战沙俄纪念碑、沈阳故宫太庙、沈阳故宫油饰彩画、沈阳故宫大政殿组群台明、清福陵、清昭陵、张学良旧居东围墙基础加固及墙体修缮、张学良旧居红楼群修缮、沈阳二战盟军战俘营旧址、叶茂台辽墓群、中东铁路建筑群——悦来栈旧址、于济川公馆附属建筑(3号楼)、奉天海关大楼旧址、盛京城址、东北工学院建筑群(机电馆);1处考古发掘为北崴遗址。
2020年计划启动8处(6处文物修缮、2处考古发掘)。
6处文物修缮包括满铁奉天公所旧址、汉卿体育场、南满医学堂旧址、朝鲜银行奉天支店旧址、奉天商务总会旧址、康平天主堂;2处考古发掘包括康平张家窑林场辽墓群相关遗址、塔山山城。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0号——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街区保护规划编制审批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0号——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街区保护规划编制审批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布日期】2014.10.15•【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0号•【施行日期】2014.12.29•【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风景名胜、世界遗产与历史名城保护,城乡规划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0号《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街区保护规划编制审批办法》已经第16次部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4年12月29日起施行。
住房城乡建设部部长陈政高2014年10月15日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街区保护规划编制审批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街区保护规划编制和审批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街区保护规划的编制和审批,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对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街区实施保护管理,在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街区保护范围内从事建设活动,改善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和居住环境,应当符合保护规划。
第四条编制保护规划,应当保持和延续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街区的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维护历史文化遗产的真实性和完整性,继承和弘扬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正确处理经济社会发展和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的关系。
第五条历史文化名城、名镇保护规划应当单独编制,下列内容应当纳入城市、镇总体规划:(一)保护原则和保护内容;(二)保护措施、开发强度和建设控制要求;(三)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保护要求;(四)核心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五)需要纳入的其他内容。
第六条历史文化街区所在地的城市、县已被确定为历史文化名城的,该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规划应当依据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单独编制。
历史文化街区所在地的城市、县未被确定为历史文化名城的,应当单独编制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规划,并纳入城市、镇总体规划。
XX市创建国家历史文化名城实施方案
XX市创建国家历史文化名城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全面推进“六城联创”战略部署,深入开展我市国家历史文化名城创建工作,推动我市文化大发展大繁荣,按照《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XX省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及相关评估标准,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创建国家历史文化名城工作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总体目标(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以创建国家历史文化名城为契机,进一步提高全社会文化遗产保护意识,加大文化遗产的挖掘与保护力度,积极构建科学有效的文化遗产保护体系,充分发挥文化遗产在促进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建设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的重要作用。
(二)基本原则。
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要贯彻“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强管理”的原则,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要贯彻“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传承发展”的原则。
坚持保护文化遗产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坚持依法和科学保护,正确处理经济社会发展与历史文化名城建设的关系,统筹规划、分类指导、突出重点、分步实施。
(三)总体目标。
2015年9月,完成省级历史文化名城创建申报工作;2016年12月底前,大部分指标符合《XX省级历史文化名城验收评估标准》要求;2017年底前,通过省级历史文化名城考核验收;2018年申报创建国家历史文化名城,力争2019年创成。
通过创建,全市建成各类纪念馆、博物馆、名人故居11处,全国重点、省级、县级文物保护单位分别达4处、9 处、97处,各级文保单位完好率达90%以上;建成区全国重点、省级、县级文物保护单位分别达1处、2处、15处,省级历史文化街区2处;列入国家级、省级、市级、县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数分别达5项、25项、100项、150项。
至2019年,基本形成以XX 历史文化名人为核心,以名人、名居、名遗为重点,以体现XX 地域文化(农耕文化、山水文化和历史文化)特征文化遗产为基础的历史文化遗产保护体系。
城市修补视角下历史风貌区保护与活化研究——沈阳堂子街为例
城市修补视角下历史风貌区保护与活化研究——沈阳堂子街为例Study on the protection and activation of historical areas fromthe perspective of urban restoration-- tangzi street, shenyang1Zheng xu摘要——基于城市设计基础上的“城市双修”,是对城市空间品质的提升。
由“城市双修”理念入手,通过“城市修补”的视角对历史风貌区的历史文脉、景观生态、交通设施等方面进行研究探讨。
“堂子”是清朝初期满族人祭拜天地祖宗的神庙。
从修建盛京堂子庙起,直至民国。
堂子街不断扩展加建形成了一个集宗教、商业、居住、行政于一处的满族特色历史街道。
建国后堂子街因欠缺修缮以及各种历史原因的破坏逐步破败。
秉着重现历史、重组院落、重塑街巷的原则,对堂子庙、江浙会馆等历史建筑进行活化、恢复和保护。
关键词——城市修补;历史风貌区;满族历史街区;空间活化Abstract——Based on urban design, "urban double repair" is to improve the quality of urban space. Starting with the concept of "urban double repair", this paper studies the historical context, landscape ecology and traffic facilities of the historical areas from the perspective of "urban repair". "Tang zi" is the temple where manchu people worshipheaven and earth ancestors in the early qing dynasty. From the construction of shengjingtangzi temple, until the republic of China. Tangzi street has been expanded and added to form a historical street with manchu characteristics integrating religion, commerce, residence and administration. After the founding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the tangzi street was gradually dilapidated due to lack ofrepair and various historical reasons. In line with the principles of recreating history, reorganizing courtyards and reshaping streets and lanes, the historic buildings such as tangzi temple and jiangsu and zhejiang guild hall were activated, restored and protected.Key words——Urban repair; Areas with historical features; Manchu historic district; Space activation1.堂子街历史沿革及现状堂子街因“堂子”而得名,“堂子”是清朝初期满族人祭拜天地祖宗的神庙。
西安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2021年)
西安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2021年)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西安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1.01.18•【字号】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16届〕第95号•【施行日期】2021.01.18•【效力等级】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文物及历史文化遗产保护正文西安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2002年2月6日西安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2002年6月7日陕西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批准根据2010年7月15日西安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2010年9月29日陕西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批准的《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6年12月22日西安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通过2017年3月30日陕西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批准的《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西安市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条例〉等49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20年10月21日西安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通过2020年11月26日陕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批准的《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西安市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条例〉等65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历史文化名城的规划第三章古遗址区域的保护第四章古城墙及其以内区域的保护第五章历史文化风貌区域的保护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西安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继承和弘扬优秀历史文化遗产,促进城市建设和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西安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范围是指在西安市行政区域内体现西安历史文化的古遗址区域、古城墙及其以内区域和历史文化风貌区域。
历史文化名城修复施工方案(建筑保护与风貌提升)
《历史文化名城修复施工方案(建筑保护与风貌提升)》一、项目背景历史文化名城是人类文明的瑰宝,承载着丰富的历史记忆和文化价值。
本项目旨在对某历史文化名城进行修复,以保护其珍贵的历史建筑和独特的风貌。
该城市拥有悠久的历史和丰富的文化遗产,但由于岁月的侵蚀和城市化进程的影响,部分历史建筑出现了破损、老化等问题,城市风貌也受到了一定程度的破坏。
因此,本次修复施工将秉持“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强管理”的方针,对历史建筑进行保护修复,提升城市风貌,使其重新焕发出历史文化的魅力。
二、施工目标1. 保护历史建筑的真实性和完整性,恢复其历史风貌。
2. 提升城市的整体风貌,打造具有历史文化特色的旅游城市。
3. 提高居民的生活质量,促进城市的可持续发展。
三、施工步骤1. 前期准备(1)组建专业的施工团队,包括建筑师、工程师、文物保护专家、施工人员等。
(2)对历史建筑进行详细的勘察和测绘,了解其结构、材料、损坏情况等。
(3)制定详细的施工方案,包括施工工艺、材料选择、时间安排等。
(4)准备施工所需的材料和设备,确保其质量符合要求。
2. 建筑保护修复(1)结构加固:对存在结构安全隐患的历史建筑进行结构加固,采用传统的建筑工艺和材料,如木构架加固、砖石结构修复等。
(2)屋面修复:更换破损的屋面瓦片,修复屋面结构,确保屋面的防水性能。
(3)墙体修复:对破损的墙体进行修复,采用传统的砖石砌筑工艺,保持墙体的历史风貌。
(4)门窗修复:更换破损的门窗,修复门窗的装饰构件,保持门窗的历史风格。
(5)室内装修:对历史建筑的室内进行装修,采用传统的装修工艺和材料,保持室内的历史风貌。
3. 风貌提升(1)街道整治:对历史文化名城的街道进行整治,修复破损的路面,清理街道两侧的杂物,提升街道的整体风貌。
(2)景观打造:在历史文化名城的重要节点打造景观,如广场、公园、街头小品等,提升城市的景观品质。
(3)标识系统:设置统一的标识系统,包括路标、指示牌、景点介绍牌等,方便游客游览。
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内容
第十四条 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规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评估历史文化价值、特点和存在问题; (二)确定保护原则和保护内容; (三)确定保护范围,包括核心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 带界线,制定相应的保护控制措施; (四)提出保护范围内建筑物、构筑物和环境要素的分 类保护整治要求,对历史建筑进行编号,分别提出保护利 用的内容和要求; (五)提出延续继承和弘扬传统文化、保护非物质文化 遗产的内容和规划措施; (六)提出改善交通等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居住 环境的规划方案; (七)提出规划实施保障措施。
(四)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范围,应当包括历史城区和 其他需要保护、控制的地区;
(五)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街区保护规划确定 的核心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应当边界清楚,四至范围 明确,便于保护和管理。
基础调查 保护的目的
保护的方法
第十三条 历史文化名镇名村保护规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评估历史文化价值、特色和存在问题; (二)确定保护原则、内容和重点; (三)提出总体保护策略和镇域保护要求; (四)提出与名镇名村密切相关的地形地貌、河湖水系、 农田、乡土景观、自然生态等景观环境的保护措施; (五)确定保护范围,包括核心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 界线,制定相应的保护控制措施; (六)提出保护范围内建筑物、构筑物和环境要素的分类 保护整治要求,对历史建筑进行编号,分别提出保护利用的 内容和要求; (七)提出继承和弘扬传统文化、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 内容和措施; (八)提出改善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生产生活环境 的规划方案; (九)保护规划分期实施方案; (十)提出规划实施保障措施。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街区保护规划编制审批办法
第十二条 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评估历史文化价值、特色和存在问题; (二)确定总体保护目标和保护原则、内容和重点; (三)提出总体保护策略和市(县)域的保护要求; (四)划定文物保护单位、地下文物埋藏区、历史建筑、 历史文化街区的核心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界线,制定 相应的保护控制措施; (五)划定历史城区的界限,提出保护名城传统格局、 历史风貌、空间尺度及其相互依存的地形地貌、河湖水系 等自然景观和环境的保护措施; (六)描述历史建筑的艺术特征、历史特征、建设年代、 使用现状等情况,对历史建筑进行编号,提出保护利用的 内容和要求; (七)提出继承和弘扬传统文化、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 的内容和措施; (八)提出完善城市功能、改善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 施、生产生活环境的规划要求和措施; (九)提出展示、利用的要求和措施; (十)提出近期实施保护内容; (十一)提出规划实施保障措施。
名城保护实施方案
名城保护实施方案一、背景介绍。
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许多历史名城面临着严重的保护问题。
历史名城是城市的文化遗产,是城市的骨架和灵魂,对于保护历史名城,不仅仅是为了保存历史文化,更是为了传承城市的记忆和精神。
因此,制定名城保护实施方案,成为当前亟待解决的问题。
二、保护目标。
1. 保护历史建筑和文化遗产,确保历史名城的原汁原味;2. 保护历史街区和传统风貌,维护历史名城的整体风貌;3. 保护历史文化传统,传承历史名城的文化基因;4. 促进历史名城的可持续发展,实现历史名城的活力重生。
三、保护措施。
1. 制定严格的保护规划和保护条例,确保历史名城的保护措施得到法律保障;2. 加强历史建筑和文化遗产的修缮和保护工作,采取科学合理的保护技术,确保历史建筑的原汁原味;3. 修复和保护历史街区和传统风貌,限制高层建筑和现代建筑的开发,保持历史街区的原有风貌;4. 加强历史文化传统的传承和弘扬,开展历史文化教育和宣传活动,让更多的人了解和热爱历史名城;5. 促进历史名城的可持续发展,鼓励文化创意产业和旅游业的发展,为历史名城注入新的活力。
四、保护效果。
通过上述保护措施的实施,历史名城得到了有效的保护和传承。
历史建筑和文化遗产得到了修缮和保护,历史街区和传统风貌得到了恢复和保护,历史文化传统得到了传承和弘扬,历史名城的可持续发展得到了推动。
历史名城成为了城市的一张名片,吸引了更多的游客和投资,为城市的发展增添了新的动力。
五、总结。
名城保护实施方案的制定和实施,对于保护历史名城、传承历史文化、促进城市可持续发展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只有加强名城保护工作,才能让历史名城永葆活力,为后人留下宝贵的文化遗产。
希望各地方政府和相关部门能够高度重视名城保护工作,共同努力,共同守护历史名城的美好未来。
市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创建 措施 经验 举措 做法 -回复
市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创建措施经验举措做法-回复市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创建是保护和传承地方历史文化遗产的重要举措。
下面将从措施、经验和做法三个方面分析市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创建过程。
一、措施:1. 制定保护规划:市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创建首先要制定保护规划,明确保护范围和重点,提出具体的保护目标和措施。
对于重要的历史建筑、文化遗址,要进行认定和登记,确保它们得到有效的保护和管理。
2. 加强管理体制和机制建设:要建立健全市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管理体制和机制。
可以设立专门的管理机构,负责制定和执行相关政策法规,协调各部门的工作,加强对保护工作的监督和管理。
3. 加强宣传教育:要加强对市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宣传教育工作,提升人们的历史文化意识和保护意识。
可以组织丰富多样的文化活动,开展主题宣传活动,加强对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解说和讲解,增强人们的认同感和自豪感。
4. 加强规划和建设控制:要加强对市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周边的规划和建设控制。
控制新建项目的规模和风格,保持传统建筑的风貌和特色。
对于破坏历史文化环境的违法行为要进行严厉的处罚和整治,确保历史文化遗产的完整和纯净。
二、经验:1. 加强政府主导:市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创建需要政府的主导和推动。
政府要高度重视,加大对保护工作的投入,提供政策支持和资金保障。
要建立健全的机制和团队,形成政府、专家、学者、企业等多方参与的合力。
2. 坚持可持续发展:市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创建不能仅仅停留在保护层面,还要结合实际发展需求,实现可持续发展。
可以通过开展文化旅游、文化创意产业等活动,提升地方经济发展水平,增加居民收入,创造更多的就业机会。
3. 增加民众参与度:市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创建需要广大民众的支持和参与。
可以通过开展文化讲座、文化培训等活动,提高民众的历史文化素养。
可以鼓励居民参与保护工作,建立社区志愿者服务队伍,共同保护和传承历史文化遗产。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及历史文化街区保护管理暂行办法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及历史文化街区保护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加强省级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和历史文化街区保护,继承优秀历史文化遗产,依据国务院《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全省行政区域内省级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和历史文化街区的申报、核准、规划、保护,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省级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和历史文化街区的保护应当坚持统筹规划、科学管理、保护为主、合理利用和公众参与的原则。
正确处理保护与利用、继承与发展以及文物保护与经济建设、社会发展的关系。
保障原住居民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省级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和历史文化街区的申报、保护规划的编制。
第五条县级以上城乡规划(建设)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文物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省级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和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规划的实施和监督管理等工作。
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各自职责,共同做好省级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与监督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村(居)民委员会应当配合做好省级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和历史文化街区的保护工作。
第六条省级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和历史文化街区所在地市、县级人民政府应结合自身财力情况,设立保护专项资金,纳入同级财政预算,用于普查、规划、保护等工作。
保护专项资金的来源包括本级财政预算安排的资金、上级财政专项补助的资金、境内外单位和个人的捐赠以及其他合法筹集的资金。
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应采取措施,鼓励和支持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通过捐赠、投资、提供技术服务等方式,参与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和历史文化街区保护工作。
第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对在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和历史文化街区保护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九条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组织开展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和历史文化街区保护的宣传教育活动,普及保护知识,增强全社会保护意识。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成都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的批复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成都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的批复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1.12.10•【字号】川府函〔2021〕263号•【施行日期】2021.12.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文物及历史文化遗产保护正文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成都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的批复川府函〔2021〕263号成都市人民政府:你市《关于报请审批〈成都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2019—2035年)〉的请示》(成府〔2021〕77号)收悉。
经研究,现批复如下:一、原则同意《成都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2019—2035年)》(以下简称《保护规划》)。
二、你市要严格按照《保护规划》对成都市域、主城区、历史城区、历史文化街区与文物古迹等进行系统性保护。
其中,成都历史城区面积为24.66平方公里,北至饮马河、府河,南至一环路(大石西路至新南路段)、科华街,西至二环路(光华村街至大石西路段),东至锦江;历史城区内历史文化街区包括少城历史文化街区、文殊院历史文化街区、大慈寺历史文化街区、水井坊历史文化街区,核心保护范围面积分别为6.58公顷、8.77公顷、4.87公顷、2.05公顷,具体保护范围和面积在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规划中确定。
三、你市要整体保护成都历史文化名城“两江环抱、三城相重、两轴一心、多苑环绕”格局和历史环境要素,严格控制历史城区及周边建筑高度和空间视廊,疏解人口密度,优化交通系统,加强配套基础设施建设,完善公共服务和综合防灾体系,不断改善人居环境质量。
要加大对历史文化名镇名村和传统村落、文物保护单位、历史建筑、古树名木等的保护力度,传承和弘扬非物质文化遗产与优秀传统文化。
四、《保护规划》是指导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和管理的重要依据,要将《保护规划》主要内容纳入国土空间规划,抓紧编制完成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规划,加快历史建筑公布、挂牌、测绘建档工作,依法合理适度利用历史文化遗存,努力实现社会效益、环境效益和经济效益的协调统一。
青岛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实施方案
青岛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实施方案一、背景及目标青岛作为中国历史名城之一,拥有丰富的历史文化遗产和独特的城市风貌。
为了保护青岛的历史文化名城地位,制定本实施方案,旨在保护和传承青岛的历史文化遗产,净化城市环境,提升城市品质。
具体目标如下:1. 保护历史建筑:对青岛的历史建筑进行分类保护,修缮和维护历史建筑的原貌,确保其保存完好。
2. 保护历史文化街区:修缮和改造历史文化街区,保留其历史风貌和文化特色,加强对历史建筑的保护。
3. 加强管理和监督:建立专门的管理机构,负责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工作,加强对历史建筑的监督和管理。
4. 弘扬传统文化:通过举办文化活动和展览等方式,积极弘扬青岛的传统文化,增强市民的文化认同感。
二、保护措施1. 对历史建筑进行分类保护:根据历史建筑的价值和重要性,将其划分为不同等级,并制定相应的保护措施。
2. 修缮和保护历史建筑:修复破损的历史建筑,保护其原始结构和装饰,防止其进一步损坏。
3. 改造和提升历史文化街区:对历史文化街区进行整治和改造,修复古街道和建筑,提升其整体形象和品质。
4. 建立保护管理机构:成立专门的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管理机构,负责组织和实施保护工作,加强对历史建筑的管理和监督。
5. 开展文化活动和展览:定期举办文化活动和展览,向市民宣传青岛的历史文化,增强市民的文化认同感。
三、实施步骤1. 制定保护规划:制定青岛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明确保护目标和措施。
2. 设立保护基金:设立青岛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基金,用于历史建筑的修缮和保护工作。
3. 开展修缮工程:按照保护规划的要求,开展历史建筑的修缮工程,保护其原貌和历史价值。
4. 改造历史文化街区:对历史文化街区进行整治和改造,修复古街道和建筑,提升其整体形象和品质。
5. 成立保护管理机构:成立青岛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管理机构,负责组织和实施保护工作,加强对历史建筑的管理和监督。
6. 宣传和弘扬传统文化:利用文化活动和展览等方式,向市民宣传青岛的历史文化,增强市民的文化认同感。
河北省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工程实施方案
时间安排
(一)2012年3月,开展名城、名镇名村内的历史建筑普查工作,建立保护档案。
(二)2012年4月,编制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核心保护区详细规划,以及本年度实施的保护工程设计方 案,完成相关审批程序。
(三)2012年5月,省政府公布一批历史文化街区,市、县政府公布一批历史建筑,开展全省第三批历史文 化名镇名村申报工作。
各设区市于每月25日前向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文物局报送抢救保护工程进展情况,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省文物局每月对各地任务完成情况进行通报。
(二)制定实施方案,确保工程进度。各市、县要制定本地2012至2015年名城、名镇名村保护工程实施方案 和2012年度实施计划,由各设区市于2012年3月15日前报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文物局。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工程 实施方案
河北省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工程实施方案
我省历史悠久、文化灿烂,遗存大量具有重要价值的文物古迹、历史建筑。全省经国务院、省政府公布的历 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分别有11个、12个、18个,总数居全国前列。这些优秀的历史文化遗产,是我省不可再 生的宝贵资源。但由于年久失修和疏于保护,很多文物保护单位、历史建筑老化损坏严重,危房众多;名城、名 镇名村建设性破坏现象较为突出,随意拆除历史建筑行为时有发生;名城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基础设施缺失 老化,群众要求改善居住生活环境的愿望日益迫切。为保护历史文化遗产,继承和弘扬燕赵文化,全面提升我省 文化凝聚力、影响力和竞争力,制定本实施方案。
总体要求和目标
认真贯彻党的十七届六中全会和省第八次党代会精神,全面落实建设文化强省、推动文化大发展大繁荣的要 求,进一步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切实做好名城、名镇名村保护。优先抢修名城、名镇名村内损毁严重的文物保 护单位、历史建筑,着力改善历史文化街区居民生活环境。保护名城、名镇名村历史格局,重现历史风貌。充分 利用历史文化资源,大力发展旅游,使名城、名镇名村成为展示和弘扬我省优秀传统文化的重要窗口。
国务院令第524号《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
第二十四条在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范围内禁止进行下列活动:
(一)开山、采石、开矿等破坏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的活动;
(二)占用保护规划确定保留的园林绿地、河湖水系、道路等;
第四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城市、县人民政府因保护不力,导致已批准公布的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被列入濒危名单的,由上级人民政府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四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在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范围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逾期不恢复原状或者不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可以指定有能力的单位代为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单位并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国务院令第524号《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保护与管理,继承中华民族优秀历史文化遗产,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申报、批准、规划、保护,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保护应当遵循科学规划、严格保护的原则,保持和延续其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维护历史文化遗产的真实性和完整性,继承和弘扬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正确处理经济社会发展和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的关系。
第三十三条历史建筑的所有权人应当按照保护规划的要求,负责历史建筑的维护和修缮。
福州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2021年)
福州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2021年)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州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1.12.22•【字号】•【施行日期】2021.12.22•【效力等级】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文物及历史文化遗产保护正文福州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2013年6月28日福州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2013年7月25日福建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批准根据2021年10月28日福州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次会议《关于修改<福州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的决定》修正2021年12月15日福建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批准)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保护内容第三章保护规划第四章保护措施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福州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和管理,继承和弘扬优秀历史文化,促进经济和社会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福建省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和传统村落保护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福州历史文化名城的规划、保护、利用和管理,适用本条例。
法律、法规对文物、非物质文化遗产等的保护和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应当遵循科学规划、严格保护、属地管理的原则,维护历史文化遗产的真实性和完整性,正确处理历史文化遗产的保护传承与开发利用的关系。
第四条市、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和管理,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年度工作计划,并将历史文化名城保护专项资金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五条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管理机构是本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的主管部门,负责历史文化名城综合管理工作。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对历史文化名城建设项目进行规划审批、监督和管理。
市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对历史文化名城建设工程进行审批、监督和管理。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关于加强历史文化名城规划工作的通知-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关于加强历史文化名城规划工作的通知
正文:
----------------------------------------------------------------------------------------------------------------------------------------------------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
关于加强历史文化名城规划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城建局,北京、上海、天津市规划局,二十四个历史文化名城所在地人民政府及建委(规划局、城建局):
一九八二年二月八日,国务院批转原国家建委等部门《关于保护我国历史文化名城的报告》,并公布了国家第一批历史文化名城名单。
一九八二年七月二十八日,中央领导同志在萨空了等八位政协委员关于历史文化名城保护问题的调查报告上又作了重要批示。
最近,我部城市规划局会同文化部文物局在西安召开了“历史文化名城规划与保护座谈会”,研究了当前历史文化名城规划与保护工作面临的形势和存在的问题,交流了经验,提高了认识。
为了进一步统一思想,推动历史文化名城规划与保护工作的开展,我们拟定了《关于加强历史文化名城规划工作的几点意见》,现随文印发,请各地在历史文化名城规划工作中参照执行。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
一九八三年三月九日
——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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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行动实施方案(2019-2021年)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省有关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工作要求,按照市委、市政府工作部署,抢救性保护濒危文物及历史建筑,突出遗产资源活化利用,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坚持弘扬优秀文化、延续历史文脉、保护文化基因、彰显城市特色的建设理念,以城市特色文化为主线,依托重点历史资源空间载体,推进重点项目高品质建设,形成“点、线、面”相结合的历史文化保护和展示体系,彰显城市历史文化特色,强化城市格局风貌塑造,提高历史资源利用水平,打造具有内涵丰富、特色鲜明、充满活力的历史文化名城和旅游之都。
二、工作任务
在历史文化名城保护体系框架下,突出清文化、民国文化、抗战文化、工业文化四条主线,从文物修缮与发掘、历史建筑主体抢救性修缮、历史文化街区综合提升、历史片区更新利用四个方面,完善规划、政策、工作、运营管理四个体系,建立“166+N”项目库。
2019年至2021年共计实施88个文化项目。
(一)文物修缮与发掘41处(35处文物保护单位修缮、6项主动性考古发掘)。
2019年计划启动29处(28处文物修缮、1处考古发掘)。
28处文物修缮包括北大营营房遗址、中共满洲省委纪念馆、周恩来少年读书旧址、肇新窑业办公楼旧址、奉天咨议局旧址、同泽中学男校旧址、中山广场、张廷枢公馆旧址、锡伯族家庙、王明宇公馆旧址、辽滨塔、新民清真寺、法库吉祥寺、日俄奉天会战沙俄纪念碑、沈阳故宫太庙、沈阳故宫油饰彩画、沈阳故宫大政殿组群台明、清福陵、清昭陵、张学良旧居东围墙基础加固及墙体修缮、张学良旧居红楼群修缮、沈阳二战盟军战俘营旧址、叶茂台辽墓群、中东铁路建筑群——悦来栈旧址、于济川公馆附属建筑(3号楼)、奉天海关大楼旧址、盛京城址、东北工学院建筑群(机电馆);1处考古发掘为北崴遗址。
2020年计划启动8处(6处文物修缮、2处考古发掘)。
6处文物修缮包括满铁奉天公所旧址、汉卿体育场、南满医学堂旧址、朝鲜银行奉天支店旧址、奉天商务总会旧址、康平天主堂;2处考古发掘包括康平张家窑林场辽墓群相关遗址、塔山山城。
2021年计划启动4处(1处文物修缮、3处考古发掘)。
1处文物修缮为沈阳天主堂;3处考古发掘包括马鞍山遗址、腰高台遗址、叶茂台北山遗址。
(二)历史建筑主体抢救性修缮(25处)。
2019年计划修缮2处,启动6处前期工作。
2处修缮历史建筑包括高压开关厂俱乐部、堂子街历史建筑;6处启动前期工作历史建筑包括帅府东巷1号建筑、肇新窑业厂区旧址(13栋)、肇新窑业公司职工住宅旧址、三陵衙门旧址、东基俱乐部、大亨铁工厂水塔及矿山办公楼。
2020年计划修缮10处,包括帅府东巷1号建筑、肇新窑业厂区旧址(13栋)、肇新窑业公司职工住宅旧址、三陵衙门旧址、东基俱乐部、大亨铁工厂水塔及矿山办公楼、中山大戏院旧址、奉西机场附设航空技术部野战航空修理厂、沈阳有色金属加工厂俱乐部旧址、沈阳第二纺织厂建筑群。
2021年计划修缮13处,包括北二经街20-1号建筑、天津南街117号建筑、盛京施医院教工宿舍旧址、南七马路建筑、南宁南街90号建筑群、南座旧址及周边建筑群、皇姑屯英国工程司旧址、奉海站警署旧址、北三经街56号建筑群、中华路168号建筑群、工农路毛君屯巷建筑群、吉祥四路传统民居、皇姑屯火车站水塔。
(三)历史文化街区综合提升(2处)。
2019年计划完成盛京皇城、中山路历史文化街区综合提升一期工程。
盛京皇城历史文化街区深入推进考古挖掘与遗址保护5项;文物和历史建筑修缮项目11项,其中建筑修缮3项,立面恢复7项,围墙改造1项;历史遗迹恢复前期方案研究5项;都城隍庙会历史遗迹恢复建设1项(开展前期工作);街路综合提升15项(含5项方案设计);完善旅游和交通服务设施8项。
中山路历史文化街区启动中山路历史文化街区城市设计编制工作;加固并修缮5栋历史建筑;中山路西段主要街路立面修复。
2020年计划完成盛京皇城、中山路历史文化街区综合提升二期工程。
盛京皇城历史文化街区深入推进考古挖掘与遗址保护6项;文物和历史建筑修缮项目6项;都城隍庙会历史遗迹恢复建设1项;街路综合提升13项;完善各类服务设施18项,其中旅游设施14项,交通设施2项,市政设施2项。
中山路历史文化街区加固并修缮18栋历史建筑。
2021年计划完成盛京皇城、中山路历史文化街区综合提升三期工程。
盛京皇城历史文化街区文物风貌表露展现项目1项;街路综合提升11项;完善交通设施2项。
中山路历史文化街区加固并修缮18栋历史建筑。
(四)历史片区更新利用(20处)。
2019年计划完成八卦街地区、大御路永安桥节点、北市地区3处历史片区更新利用及环境改造工程。
编制16处历史片区规划方案,确定实施主体,同时完成堂子庙巷、卫工地区(红梅味精厂、耐火材料厂及周边地区)、老龙口酒厂地区一期工程。
16处历史片区包括咨议局地区、盛京城廓、堂子庙巷、卫工地区(红梅味精厂、耐火材料厂及周边地区)、老龙口酒厂地区、临泉路地区、九趟楼地区、商埠地核心区(八经街地区、九如巷地区)、劳动路近代集合住宅建筑群、肇新窑厂地区、高压开关厂厂区、新光厂(111厂)、和睦路工人村、三台子工人村。
2020年计划完成盛京城廓、卫工地区二期(红梅味精厂、耐火材料厂及周边地区)、商埠地核心区(八经街地区)、临泉路地区5处历史片区更新利用及咨议局地区、三台子工人村一期工程。
编制嘉兴街地区规划方案、确定实施主体,其余9处历史片区开工建设。
9处历史片区包括老龙口酒厂二期、堂子庙巷地区二期、九趟楼地区、商埠地核心区(九如巷地区)、劳动路近代集合住宅建筑群、肇新窑厂地区、高压开关厂厂区、新光厂(111厂)、和睦路工人村。
2021年计划完成咨议局地区、三台子工人村二期更新利用及环境改造工程,完成嘉兴街地区更新利用,继续完成9处历史片区更新利用及环境改造工程,包括老龙口酒厂二期、堂子庙巷地区二期、九趟楼地区、商埠地核心区(九如巷地区)、劳动路近代集合住宅建筑群、肇新窑厂地区、高压开关厂厂区、新光厂(111厂)、和睦路工人村。
三、工作分工
(一)项目管理。
市政府及所属部门:负责全部项目的统筹、协调、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市属直管公房的文物建筑、历史建筑房屋修缮。
区政府及所属部门:负责辖区内项目的组织实施工作;负责区内抢救式修缮项目中产权单位无力修缮或拒不修缮文物保护单位、历史建筑的代为修缮工作,并告知市政府相关部门,在土地征收或房屋交易时须扣除修缮费用。
建立项目库动态管理机制,根据实施情况,经市政府同意后,可适时调整项目库内容。
(二)财政投资。
市级财政:承担使用单位为市级政府部门的市级文物保护单位修缮工程费用;抢救性历史建筑和市、区直管公房,历史文化街区内的历史建筑主体修缮工程财政决算费用的30%;历史文化街区、历史片区内市政配套、绿化景观环境、公共服务设施建设工程费用的50%;中山路、盛京皇城历史文化街区内拆迁、腾迁费用的70%。
区级财政:承担历史文化街区、历史片区内市政配套、绿化景观环境、公共服务设施建设费用的50%;历史文化街区内拆迁、腾迁费用的30%;抢救性历史建筑代为修缮主体工程费用的70%;区内项目已发生的土地房屋征收费用,可以按照片区活化利用确定的规划条件,重新评估该项目的土地成本,超出的土地房屋征收费用核算到区内其他经营性土地开发成本,如堂子庙巷地区、劳动路近代建筑群、和睦路地区。
市级以上文物保护单位使用者为区政府部门的,申请国家、省级资金支持,不足部分由市、区各承担50%修缮工程费用。
四、实施保障
(一)加强组织保障。
成立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委员会,主任由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担任,副主任由负责宣传、城建、文化的分管市领导担任,委员由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担任,建立工作推动机制,对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建设各项工作进行统筹、协调、指导和审议。
明确各区、县(市)政府属地保护与建设管理责任和市直各部门职责分工。
市房产局负责历史建筑日常维护与修缮工程管理工作。
(二)强化政策保障。
市自然资源局负责制定《沈阳市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保护管理办法》。
市房产局会同市财政局负责制定《沈阳市历史建筑修缮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市直相关部门研究并出台土地、金融、税费等差异化支持相关政策,激发社会力量参与,保障各项工作制度化、规范化顺利开展。
(三)做好资金保障。
加大财政扶持力度,合理安排文物保护资金,积极申请国家、省级相关专项资金,将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建设计划单独列入市城建计划。
积极吸纳社会资金参与各项保护工作,拓宽资金来源,建立健全运行体制机制,完善相关制度。
(四)完善技术保障。
完善各层次保护规划、展示利用规划、旅游发展规划编制工作,全面贯彻设计指导施工的建设理念。
建立健全历史文化名城保护与利用相关人才引进与培养机制,加强地方科研、咨询、施工、运营队伍建设,设立传统工匠评选制度,强化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培养。
(五)加大宣传力度。
充分利用政务网站、报刊、新媒体等平台,开辟相关专题或专栏,切实加强舆论宣传,充分展现历史文化名城的独特魅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