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法治政府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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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公开知识问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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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公开知识问答1、为什么要制定《条例》?答:推行政府信息公开,是提高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能力和水平,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是推进社会主义民主,建设法治政府的重要举措;是建立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行政管理体制的重要内容。

党中央和国务院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高度重视,中共中央办公厅和国务院办公厅多次下发文件,部署、推动这项工作。

国务院制定本《条例》主要目的是: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提高政府工作透明度,促进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依法行政,充分发挥政府信息对经济社会活动和人民群众生产生活的服务作用,统一规范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强化行政机关公开政府信息的责任,明确政府信息的公开范围,畅通政府信息的公开渠道,完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监督和保障机制。

2、如何理解《条例》关于政府信息的定义?答:《条例》将政府信息的概念界定为: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对政府信息的认定和理解应当把握以下三点:第一,从政府信息的性质上看,政府信息是与履行行政管理职责密切相关的信息。

虽然政府信息的掌握主体是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但是这两类主体所掌握的信息并不完全是本条例所规范的政府信息。

在认定政府信息时除了考虑掌握信息的主体是否属于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组织外,还要分析这些信息是否与其履行行政管理职责密切相关。

行政机关履行职责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宪法》、《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以及国家有关规定所赋予的行政职能。

纯属行政机关内部管理的人事、财务等相关信息不属于本条例规定的政府信息。

法律、法规授权组织在法律法规授权外从事其他活动过程中制作、掌握的信息也不是本条例规定的政府信息。

第二,从政府信息的产生方式上看,政府信息不仅包括本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加工的信息,还包括在履行职责过程中从其他机关、组织、个人那里获取的信息。

建设法治政府与构建和谐社会

建设法治政府与构建和谐社会

恩 格 斯 指 出 : 国 家 是 社 会 在 一 定 发 展 阶 段 上 的 产 “ 物 。 家 是 承认 : 个 社 会 陷 入 了 不 可 解 决 的 矛 盾 . 裂 园 这 分 为不 可 调 和 的 对 立 面 而 又 无 力 摆 脱 这 些 对 立 面 。而 为 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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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普资讯

政 与 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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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 府 与 法治
建 法 政 与 构 建 和 谐 社 会 设 一 人府 治 皿 口
口 栗晓 宏
( 中共吉林省委党校 ,吉林 长春 10 1 ) 3 0 2
摘 要 :和谐社会是 法治社会 , 法治政府在构建和谐社 会 中起主导和保 障作用。 建设 法治政府是 时代赋 予的历 史使 命, 法治政府依 法管理社会 , 维护社会秩序 , 冲突控 制在秩序 范围 内, 把 是构建和谐社会 的基 础; 法治政府依 法规 范 自己的 权力 , 各级政府都要对 自己作为 或不作 为的行 为 负责 , 负责任 的法治政 府是构建和谐 社会的关键 ; 打造 完善立 法, 调适政 府与公 民的关系, 解决人 民 内 矛盾纠纷是法治政 府的职 责, 部 也是构建和谐社会的保障。 关 键 词 :法 治政府 ;秩序 ;责任;协调 ;和谐社会 中圈分 类号 :1 3. ) 0 6 1 文献标识码 : A 文章编号 :10 -27(06 702 —3 0780 20 )0-040
的 要求 . 设法 治政 府 主要应 包括 以下 几方 面 : 建

从 一 定 意 义 上 说 .政 府 存 在 的 日的 就 是 要 维 护 社 会 秩
序 , 现 社 会 的 和 谐 。 如 法 哲 学 者 埃 德 加 ・ 臀 海 默 实 正 博 所 言 . 是 在 人 类 建 立 了政 治 或 社 会 组 织 单 位 的 地 方 , 凡 他 们 都 试 图 防 止 不 可控 制 的 混 乱 现 象 人 类 社 会 是 一 个 利 益 瓦 动 的 社 会 , | 记 》 云 : 天 《 史 “

建设法治政府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

建设法治政府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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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法治政府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胡锦涛总书记明确指出,我们所要建设的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应该是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社会。

作为人类自古以来孜孜以求的一种美好社会形态,和谐社会绝不会自发地生成,也不会自然的实现。

实践证明,和谐社会的构建必须借助于法律制度的推动和保障。

如果法律制度完善而且合理,社会成员就能和谐相处,社会关系就能和谐顺畅;反之,如果法律制度欠缺失当,社会人员必然冲突频发,社会关系必然扭曲。

各级政府作为经济、文化和社会事务的管理机关,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法治政府的进程中处于支配地位,法律制度能否完善并得到切实实施,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政府机关的努力。

因此,严格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是构建和谐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内在要求。

一、和谐社会应有合理的利益获取和协调机制当一个社会在经济上能够保障绝大多数社会成员生存和发展的需要,在政治上能够满足部分社会成员参政议政的需要,在社会生活中能够保证社会成员的安全生活,这个社会的正常运行才具有较为稳固的基础。

在这一社会阶层结构体系中,主要的利益群体均能够通过制度化的手段,通过正当途径满足自己的需要,同时,要维护作为社会和谐的基础与前提的公平、公正。

要处理好各个不同阶层、各个不同利益集团之间的关系,当前特别是不能以牺牲弱势群体的利益来维护强势【本文为word版,下载后可修改、打印,如对您有所帮助,请购买,谢谢。

】群体的利益,使社会财富向少数人一方聚集。

在利益调整的过程中,政府的经济政策与社会政策,具有决定性的作用。

因此,地方政府在开展立法工作,要注重全面而合理地体现和反映不同阶层、不同利益集团的需求,并将不同利益群体获得需求的手段制度化、合理化、规范化。

提出的地方法规草案和制定的地方政府规章,要能够反映客观规律,具有科学性、合理性和可操作性,能够代表大多数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能够解决实际问题。

建设法治政府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内在要求

建设法治政府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内在要求

建设法治政府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内在要求【摘要】建设法治政府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内在要求。

建设法治政府不仅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需要,还是保障人民权益的重要途径。

建设法治政府还是提高治理效能的基础,营造良好法治环境的关键,促进社会稳定和谐的基础。

建设法治政府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必由之路,只有建设法治政府,才能实现社会稳定繁荣。

通过建设法治政府,社会将更加公正、有序,人民的权益得到更好保障,治理效能得到提升,社会环境变得更加和谐稳定。

建设法治政府是现代社会发展的基础,是我们实现社会进步和发展的必由之路。

【关键词】法治政府、构建、和谐社会、内在要求、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保障、人民权益、提高治理效能、基础、营造、良好法治环境、关键、促进、稳定和谐、必由之路、实现、社会稳定繁荣。

1. 引言1.1 建设法治政府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内在要求建设法治政府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内在要求。

在当今社会,法治政府的建设已经成为促进社会稳定、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保障人民权益的必然选择。

只有建设法治政府,才能实现社会的和谐发展。

随着社会的不断进步,法治政府的作用和意义也日益凸显。

建设法治政府是社会进步的需要,是推动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必然选择。

只有建设法治政府,才能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建设法治政府是实现社会公平正义的关键,只有法治政府才能保障人民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

建设法治政府是为了提高社会治理效能,只有法治政府才能有效解决社会矛盾,保障社会的稳定和秩序。

建设法治政府是为了营造良好法治环境,只有法治政府才能促进社会的文明和进步。

建设法治政府是为了促进社会稳定和谐,只有法治政府才能推动社会的和谐发展,实现社会的稳定和繁荣。

建设法治政府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内在要求,只有不断完善法治政府,才能实现社会的和谐发展,推动社会的繁荣。

2. 正文2.1 建设法治政府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需要建设法治政府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需要。

在一个社会中,法制建设是维护公平正义的重要保障。

在和谐社会中对法治政府的定位思考

在和谐社会中对法治政府的定位思考
经 济 与 法 制 社会
hp /w . s . r环球市场信息导报 t: we 8 c t/ m 6o n
在和谐社会中对法治政府的定位 思考
郭 燕 ( 口职业技术 学院 河南周 口 4 6 0 周 6 0 0)
摘 要 :民主 法制 是 社 会 主 义和 谐 社 会 的 首要 特征 , 构 建 和 谐 社 会 的 首 要 目标 是 建设 一 个 民 主 法 治 的 社 会 。 建 立 法 治政 府是 社 会 主 义 和 谐 社 会 的 内在要 求 ,法 治 政 府 要 求 以 法律 制 约 权 力 。其 根 本 目的 是 解 决 公共 权 力 的 自主性 与
保 护人 民权利之 间的 内在 张力 ,建立一个职权有 限、责任
明确 , 务 民众 的 政 府 , 服 以能 够 更 好 的 维 护 和 实现 公 民 权利
论 的合理思想 ,国家权 力的来源和归属都在于人民的权力即人 民 主权。在现代国家,人民为了通过公共权力机构维护、保障和实 现 自身的权利和利益并最大限度的发挥其效益而结成 国家这一 共同体 ,并 同时向其让渡了部分权 力的使用权。由于人 民让渡的 只是部分权力 的使用权 ,所 以国家享有的权力是一种有限的受制 约的权力 ,而不是无 限的、不受制约的权力。那么基于人 民契约 而产生的政府也只能是有限的政府。尤其是在当前建设和谐社会
它包括立法权 、行政权、司法权三个系列。狭义的政府 ,仅指国 家权 力系列中的行政权 的一个系列。 政府也可以从两个层面上来理解。 广 义 的法 治政 府 是指 政 府 的 一切 权 力 的来 源 、政 府 的运 行 和 府行使权力是要做公 民权利 的忠实代表者和有效维护者 ;另一方 政府的行为 , 都受制于法律 , 换言之,法高于权。在这个层面上 , 面 意味着政府要正确 、 有效、合理行使国家权力 , 一旦违反法律、 它 等 同于 法 治 。 越杈行政或不遵守法定程序行政都必须承担 法律责任。 狭义的法治政府的 目的,是对行政权 的限制和制约。不论是 我们倡导建立有限政府并不意味着随着权 力和职能的收缩 , 广义层面还是狭义层面 ,所谓法治政府 ,是指整个政府的设立、 政府 的责任也随之减少 ,相反 ,政府的责任意识必须加强。当前 变更、运作都是合法化 、规范化 的,在政府整体行为中强调政府 在中央提出构建和谐社会的背景下,我们 尤其要注意提高行政部 抽象行政行为和政府决策 的合法性 、规范性 ,在政府个体行为中 门充分履行职责的意识。行政部门有法定的权力和责任 ,根据法 主要指政府执法行 为的合法性、规范性。它 内在要求用法律制约 治原则 , 其掌有的权力不能滥用 , 承担 的责任也不能放弃。以往 , 权 力,用权力制约权力。其根本 目的是解决公共权力的 自主性与 在强调依法行政时 ,大家对防止滥用权力讲的比较多 ,对充分履 保 护人 民权利之间的内在张力 ,建立一个职权有限、责任 明确 , 行职责相对强调得不够 。实践中常见这种情况:一些行政部 门遇 服务 民众的政府 ,以期政府能够更好 的维护和实现公 民权利 。 到 比较棘手的矛盾 , 往往采取 回避的态度 , 职责并没有履行到位 , 2 .和 谐 社 会 会 中 法 治 政 府 的 权 力职 能 定 位 :有 限 政府 以致达不到行政 目标。很 多事实证 明,行政部门不作为是一些社 有限政府指在规模、职能、权力和行为方式都受到法律 明确 会 弊病 得 不到 根 治 的重 要原 因。 行政 部 门 如果 监 管到 位 ,严 格执 规定和社会有效制约的政府。按照马克思主义观点以及社会契约 法 ,对有些社会弊病 的整治是可 以收到较好效果的。

建设法治政府的标准

建设法治政府的标准

建设法治政府的标准建设法治政府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必然要求,也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重要内容。

建设法治政府,就是要依法行政,加强和改进政府工作,推动政府职能转变,提高政府效能,增强政府公信力,保障人民权益,促进社会公平正义,推进国家法治化进程。

那么,建设法治政府的标准是什么呢?首先,法治政府应当依法行政,严格依照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履行职责。

政府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应当依法行使,不得有超越法律、法规规定的权限和程序的行为。

政府行政行为应当合法、公正、透明,接受法律监督和社会监督,确保政府行政行为合法、合理、及时、公开。

其次,法治政府应当加强政府自身的建设,提高政府治理能力和水平。

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法治政府建设的组织机构和工作制度,加强政府工作人员的法治理念和法治能力的培训,提高政府工作效能和公信力。

政府应当依法行使权力,积极推进政府职能转变,推动政府服务型、法治型、责任型的转变,全面提高政府的管理水平和服务水平。

再次,法治政府应当保障人民的权利和利益,促进社会公平正义。

政府应当依法保障人民的人身权、财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推动社会公平正义,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政府应当积极推进依法行政,加强法治宣传教育,提高人民的法律意识和维权意识,保障人民的合法权益。

最后,法治政府应当加强政府自身的监督和制约。

政府应当加强对公职人员的管理监督,加强对政府权力的制约和监督,建立健全有效的监督制约机制,防止权力滥用和腐败现象的发生,保障政府工作的廉洁高效。

总之,建设法治政府的标准是依法行政、加强政府自身建设、保障人民权益、加强政府自身的监督和制约。

只有坚持依法行政,加强政府自身建设,保障人民的权益,加强政府自身的监督和制约,才能建设出更加公正、廉洁、高效的法治政府,推动国家法治化进程,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目标。

建设法治政府,还有很长的路要走,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努力,让我们携手努力,共同建设法治政府,推动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而努力奋斗!。

什么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总要求

什么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总要求

什么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总要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总要求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总要求是指为实现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的目标,中国共产党和中国政府提出的建设现代化强国的总体要求。

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需要全社会共同努力,涉及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生态文明等多个方面。

首先,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总要求包括建立社会主义民主法治体系。

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构建必须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保障人民的权利和利益。

这就要求建立健全社会主义民主,推进政治体制改革,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发展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加强基层民主建设,实现全民参政、全面依法治国。

其次,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总要求需要推进经济发展与社会公平正义并重。

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构建必须坚持发展是硬道理,建立健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实现经济持续健康发展。

同时,也要关注人民群众的物质生活和精神文化生活,加强社会保障制度建设,实现收入分配的合理化,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的实现。

第三,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总要求要推动文化繁荣与文明进步并重。

文化是一个国家、一个民族的灵魂。

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构建必须坚持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传承和弘扬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推动社会主义先进文化的创造、传播和宣传。

这也要求加强文化产业发展,提高文化软实力,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构建良好的社会文化环境。

第四,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总要求要保障人民生活和社会安定。

人民是历史的创造者,人民的利益是最重要的。

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构建必须把人民的利益放在首位,营造安定和谐的社会环境。

这就要求加强社会管理和服务,提高社会公共服务水平,保障人民的基本权益,促进社会公正和社会和谐。

同时,也要加强社会风气的良好培育,提高人民的文明素质。

最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总要求要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

人类是自然界的一部分,只有和谐共生才能持续发展。

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构建必须坚持绿色发展,推动形成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生态系统。

建设法治政府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内在要求

建设法治政府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内在要求

建设法治政府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内在要求摘要:民主法治是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首要特征,构建和谐社会的首要目标是建设一个民主法治的社会,而建设法治政府则是建设民主法治社会的前提和进一步实现全面和谐社会建设目标的基础,是和谐社会建设的基本诉求。

各级政府在构建和谐社会的进程中始终处于支配地位,一个依法行政的政府是社会改革发展的稳压器和助推器,在构建和谐社会的伟大工程中发挥着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统筹规划、积极推进的主导性作用。

建设法治政府的根本保障是实行民主宪政。

民主宪政追求的目标正是社会的和谐。

实行民主宪政的基本要求是确立民主宪政观念,弘扬民主宪政精神,建立民主宪政制度。

关键词:和谐社会;民主法治;法治政府;民主宪政建设法治国家的基本治国方略决定了未来的中国政府必须是法治政府。

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首要目标是建设一个民主法治的社会。

而建设法治政府则是建设民主法治社会的前提和进一步实现全面和谐社会建设目标的基础。

一、民主法治:和谐社会的首要特征和谐社会建设理论的首倡者胡锦涛同志把“民主法治”位列和谐社会的六大特征之首是非常富有科学头脑和战略眼光的。

民主法治是制度特征和价值特征,其余都是结果特征。

没有民主法治,就没有社会的公平正义,就无法保障诚信友爱的人际社会关系,就不可能出现充满活力的社会发展状态,就难以形成安定有序的社会局面以及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社会生态环境;没有民主法治,就没有现代化气息,就不是真正意义上的社会主义社会。

对于社会主义社会来说,缺乏民主和法治,是最大的不和谐。

因为社会主义的实质就是以社会为主义,即以社会的全面进步为旗帜,以社会的高度自治为理想境界。

社会主义的神髓就是反专制、倡民主;弃人治、崇法治。

因此,发展民主、实行法治,是社会主义的题中之义。

传统社会主义的最大弊端就是在过度强调计划功能否定市场功能的同时,虚拟民主、淡化法治。

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最大特色就是把建设市场经济国家和民主法治国家作为根本性的目标。

浅谈法治建设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关系

浅谈法治建设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关系

浅谈法治建设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关系南开区副区长朱峰和谐社会是社会主义社会高度发展的重要标志。

构建和谐社会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既需要通过大力发展生产力为它提供坚实的物质基础,通过大力发展民主政治为它提供良好的政治环境,通过大力发展先进文化为它提供牢固的精神支柱,同时更需要法治的保障。

和谐并不是自然形成的,而是运用法治等手段在不断地社会调节中实现的。

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法治建设必须与之相适应。

法治不仅是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本质特征的必然要求,也是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赖以建立的必要手段和途径。

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必须充分发挥法治建设在促进社会和谐方面的重要作用。

一、法治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基本前提法治,是一种贯彻法律至上、严格依法办事的治国原则和方式,它以法律的规范性、强制性为特点,通过立法和法律实施等活动,调整社会关系,平衡社会利益。

法治建设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之间具有高度的同一性,构建和谐社会必然要求推进法治建设。

首先,良好的法制环境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基础。

法律体现公平、正义,体现广大人民的共同利益,是整个社会关系调节器的重心,在构建和谐社会的进程中居于支配地位,起着关键作用。

只有通过不断健全民主制度,营造新的机制和环境,把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体现到社会的各个方面,不断完善法治手段,才能促进社会的和谐进步。

其次,安定有序的社会秩序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必要条件。

和谐社会要求社会依照既定的规则有序运行,没有社会安定团结,没有社会稳定,和谐社会就会失去赖以存在的社会基础。

法治是构建有序社会最主要的手段,法律以其特有的强制力和威慑力,预防和消除各种不安定因素的产生和发展,并运用特定的法律规则解决纠纷、缓和矛盾,从而保证社会正常有序地运行,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提供秩序保障。

第三,法治所倡导的公平正义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前提。

和谐社会的核心问题是要协调好人与人之间的利益关系,公平地分配社会权益。

法治在促进和维护社会正义方面的作用主要表现为对资源、利益和负担进行权威性、公正性的分配。

建设法治政府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

建设法治政府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

建设法治政府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建设法治政府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随着社会不断发展,人们生活水平不断提高,对于政治和社会治理的要求也越来越高。

而现在,许多人都认为建设法治政府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

因此,本文就此方面展开论述。

一、建设法治政府是保障人权的体现法治是当代社会最为基本的原则,具体到政府管理层面上,便是建设一个法治政府。

法治政府可以保障人们的权益,推进社会进步,实现个人自由和社会公正。

法治政府在保障人权方面,不仅要做到在政治上的保障,也要在经济、文化等领域有所作为。

只有这样才能让人们从纷繁复杂的社会生活中找到安全感和归属感。

二、建设法治政府是落实依法治国的必要举措要落实依法治国,首先要建设法治政府。

法治政府包括三个方面:法治官员、法治政府、法治社会。

其中,法治政府是促进法治官员的作用和进步的政府,是实现法治这一目标的基础。

法治政府要铁面执法、抗拒腐败、公正司法,让法律汇合力量,落实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的改革发展方向。

同时,亦可引导民间社会更加认真履行依法治国的职能,缩小法律知识和法律意识的差距,提高法治素养和法制观念。

三、建设法治政府是改善社会治理效率的基础社会治理效率的高低直接关系到治理成败。

建设法治政府是改善社会治理效率的必要措施之一,该措施可以有效规范官员的行为,防止官员的过度行使职权,减少公共服务的乱象。

同时,也可以提升人民群众的民主素养,增强公民审视权利,实现政府机构的公开透明化。

四、建设法治政府也是改善经济环境的必要举措经济环境是一国之根本,不仅对国家内部各项经济活动有影响,也关系到国家之间的关系。

其中,建设法治政府是改善经济环境和营造经济氛围的基础之一。

将政府监管、诉讼制度、知识财产权等进行严谨的规制,能够起到净化市场经济环境的作用,保证市场自我监督的秩序。

同时,也能使经济运转更加有序,为市场提供健康的发展环境。

综上所述,建设法治政府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

政府在实现法治的过程中,不断提升社会治理效率、保障人权、建设良好的经济环境,提高公民参与意识和民主素养,从而不断推进社会发展。

政府诚信

政府诚信
诚信中的“诚”指真诚、诚实,强调内心的真实,是主观的;信指守信、践诺、无欺,倾向于外在的行为,是客观的,信以诚为基础。诚信作为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在古代中国既是个人道德修养方面的自律规范,如“人所以立,信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知、勇也”;也是人与人和谐相处的交往准则,如“与朋友交,言而有信”;还是统治者治国的重要准则,如“上好信,则民莫感不用情”。但中国传统伦理中的‘诚’、‘信’,基本上属于人生道德和政治伦理,并没有固化为法律化的道德规范,实现由“心性诚信”向 “责任诚信”、“契约诚信”的转化。
再次,应加快实行与健全以行政首长为重点的行政问责制度。行政问责制度是强化行政监督的有效形式。行政问责制度应依照权责统一、依法有序、民主公开、客观公正的原则,纠正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的失职渎职、行政不作为、慢作为和乱作为。行政问责制度作为一项行政法律制度,其关键特性在于标准化和程序化,因此需要加强制度化、规范化建设,并与行政监察、审计监督结合起来,通过增强行政机关与公务员的责任意识,促使其正确履行职责,实现执法有保障、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违法受追究、侵权须赔偿。对此,意见强调指出,应“严格执行行政监察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和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坚持有错必纠、有责必问”。
政府诚信即指政府在行使国家行政权力,实施社会公共管理职能过程中,应坚持诚信原则,出于为民服务的善良动机,履约践诺,并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具体而言,政府诚信要求政府公布的信息应当全面、准确、真实;政府撤销、变更已经生效的行政决定,应依法定事由并经法定程序;由于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其他法定事由需要撤回或者变更行政决定时,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并对行政管理相对人因此而受到的财产损失依法予以补偿。政府诚信既是弥足珍贵的政治道德,也具有深刻的法理基础。从政府诚信与法治的关系来看,政府诚信是推动法治的重要因素,而法治又可为政府诚信提供根本保障。

构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目标与路径

构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目标与路径

构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目标与路径一、引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构建是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实现治国理政法治化的必然要求。

本文将从目标和路径两个方面分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构建。

二、目标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目标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确保国家、社会、公民的全面依法治理。

1. 建设法治国家建设法治国家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核心目标。

这意味着法律在国家治理中的地位得到彻底确立,国家行为严格按照法律规定进行,治理结构合理有效,法律得到全面贯彻和有效执行。

2. 实现国家治理法治化国家治理法治化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重要目标。

通过建立健全的法治体系,使国家治理更规范、更透明、更可预期、更可依赖,使人民享受公平正义和法律保护,实现国家治理的现代化。

3. 推动社会法治化推动社会法治化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基本目标之一。

通过加强社会领域的法治建设,构建公平正义的社会秩序,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安定和谐,实现人民美好生活的追求。

三、路径构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路径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加强法律体系建设加强法律体系建设是构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基础和前提。

包括健全法律体系、完善法律法规、加强立法工作、推动法治理念的普及等。

各级法律体系要根据国家发展需要不断完善,并与时俱进。

2. 建设法治政府建设法治政府是构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重要环节。

重点包括加强政府法治建设、推进依法行政、推动政府决策全面透明化等。

加强政府官员的法治素养培养,使政府行为在法律框架内运行,提高政府决策的科学性和公信力。

3. 推进司法体制改革推进司法体制改革是构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重要途径之一。

要加强司法独立、公正、高效的建设,完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等司法机构的职能和作用,加大对法官、检察官等司法从业人员的培训力度,确保司法权威和公信力。

4. 增强法治宣传教育增强法治宣传教育对于构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至关重要。

论依法行政与构建和谐社会

论依法行政与构建和谐社会

论依法行政与构建和谐社会依法行政与构建和谐社会一直是中国社会政治稳定和发展的重要支柱。

依法行政,指政府及其行政机关在行使行政权力时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等规范性文件,合法、公正、公开、透明地进行管理。

构建和谐社会,则是在法律的引导下,全社会共同努力,营造和谐、公正、包容、共享的社会环境。

本文将围绕依法行政和构建和谐社会的关系展开探讨。

一、依法行政基础上的和谐社会依法行政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基石。

法律,是治理社会的基本手段。

法律的制度体系不仅是维护社会秩序的保障,也是政府行使权力的约束。

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等规范性文件,政府及其行政机关制定、实施、监督和检查各项行政措施和行为,实现治理效果最大化,缓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

同时,依法行政还要在尊重个人权利、保障公共利益中取得平衡。

法律是保障公正正义的基础,但刚性的法律规定也会影响到个人的权利。

因此,政府行使行政权力必须在法律的框架内,注意权利平衡,不损害个人的合法权益。

二、依法行政的推进和难点推进依法行政,是政府建设法治政府的必然要求。

近年来,中国政府已经明确提出了更加重视依法行政的理念和战略。

但由于历史和文化的影响,在推进依法行政的过程中还面临着许多挑战。

首先,依法行政制度尚未完善。

目前,我国的法律制度体系相对完备,但是行政相对程度较大,其中部分行政机关存在着法制意识不强、法律水平不高、法律意识淡漠等问题,不能有效地落实法律,并产生了权力滥用、失信、公信力缺失等问题,需要加强法律规范和监管,以保证政府行政的公正和合法性。

其次,存在行政应用法律简单机械化的倾向。

在不少地方,法律规定并不被完全认同,部分行政机关或工作人员运用法律也存在简单的机械性;少数行政机关或部门“爱打官腔”,不重视和理解各项法律规定的真正实质,从而影响行政效率。

第三,司法制度和审批制度还存在一定的问题。

严格的司法规范和审批制度,是确保行政行为合法有效的重要保障。

但是,由于过于僵化和过于繁琐的审批,还有不同层级权利的分配的问题,导致了一些地方和部门和人员没有有效落实执行,存在一些利益博弈的问题。

法治与创建和谐社会(定稿)

法治与创建和谐社会(定稿)

透过十八大看法治与构建和谐社会1997年7月中共十五大提出“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治国方略,并于1999年宪法修正案中予以确定。

党的十六大将“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得到全面落实”列入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目标。

党的十七大明确提出,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胡锦涛总书记在十八大报告中的提法更进一步,不仅要“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还强调“法治是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提出要“提高领导干部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能力”。

这些提法表明,党的十八大已将“社会管理法治化”作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社会管理创新的根本指导思想、基本路径和主要方法。

法治的理念随着近年来的不断推进,正在成为从基层到中央上下一体遵循的基本原则。

在这样的时代背景之下,2002年召开的中国共产党第十六次全国代表大会在阐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目标时,更提出了社会和谐的问题。

2004年中国共产党十六届四中全会明确将其具体化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科学命题,提出了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任务。

2005年2月,胡锦涛同志在“省部级主要领导干部提高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能力”专题研讨班上对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作了更全面的阐述。

同年召开的十届人大三次会议上,温家宝总理指出今后工作指导和部署的具体要求是着力建设一个“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社会主义和谐社会”。

2006年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提出了到2020年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目标和主要任务。

今年刚刚召开的党的十八大报告提出“加强社会建设,是社会和谐稳定的重要保证。

必须从维护广大人民根本利益的高度,加快健全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推动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更是把构建和谐社会提上了一个新的高度。

法治与构建和谐社会是怎么样的关系,需要我们加以认真的思考。

从两者在中共历次大会上的地位加强不难看出,中国共产党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过程就是加快法治建设,构建法治社会的过程。

和谐社会中的法治建设论述

和谐社会中的法治建设论述

和谐社会中的法治建设论述和谐社会是中国共产党提出的重要概念,它强调社会稳定与公平正义。

法治建设则是实现和谐社会的重要手段,它强调通过法律体系的建设来保障人民的权益和社会的稳定。

在中国的改革开放中,法治建设一直是中央政府优先发展的方向,各级政府不断加大法治建设的力度,加强法治宣传教育和law enforcement,保护公民权利和社会稳定。

第一,法治是和谐社会的必要条件。

和谐社会是人民生活优越、民主与法制相结合、文明和谐、政治稳定、公民权利得到了保障的社会形态。

这一目标的实现需要建立一个健全的法律体系,使所有人的权利得到保障,而不是由权力拍板做决定。

法律体系的健全需要从各个方面入手,包括立法、执法、司法和宣传教育等领域,确保法治的体制机制得到完善,制定一系列的法律法规、条例、规章等法律法规和办法,推动法治建设不断深化。

第二,法治是推动社会发展的动力。

法治建设不仅是保障公民权益、维护社会稳定,也是推进经济发展、社会进步的重要动力。

法律的规范性旨在维护公正和平等的社会秩序,使市场经济得以有序运作,保护公民的权益和自由,支持企业和个体创新和发展。

法治的规范性还可以促进公正竞争和预防经济腐败,促进可持续发展,从而有效实现社会进步。

第三,法治逐步成为国家软实力的体现。

法律是一个国家的软实力,一个国家优秀的法律制度和体系不仅可以保护公民的权益,也可以引领国际风范,树立一个国家优良的声誉和形象。

中国的法制建设已经成果满满,引起世界的关注和瞩目,我们的法律制度和体系不断地受到世界各国的借鉴和学习,从而成为一个全球有影响力的大国。

第四,法治建设是解决社会矛盾、维护社会和谐的重要手段。

和谐社会的建设是一个长期的过程,包含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各个方面。

在这个过程中,法治建设是解决社会矛盾的重要手段。

通过建立公正准确的法律机制和体系,实现社会公平正义的目标,促进财富和资源的公正分配,消除贫困和区域不平等问题,进而实现社会和谐。

法治政府的建设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内在要求

法治政府的建设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内在要求

Rule by law as the internal requisite for the construction of social harmony 作者: 云书海
作者机构: 石家庄学院马列教学部,河北石家庄050035
出版物刊名: 河北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页码: 34-37页
主题词: 和谐社会;民主法治;法治政府;民主宪政
摘要: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首要目标是建设一个民主法治的社会,建设法治政府则是建设民主法治社会的前提和进一步实现全面和谐社会建设目标的基础,是和谐社会建设的基本诉求。

各级政府在构建和谐社会的进程中始终处于支配地位,一个依法行政的政府是社会改革发展的稳压器和助推器,在构建和谐社会的伟大工程中发挥着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统筹规划、积极推进的主导性作用。

建设法治政府的根本保障是实行民主宪政。

构建和谐社会与政府法制建设的关系

构建和谐社会与政府法制建设的关系

构建和谐社会与政府法制建设的关系构建和谐社会和政府法制建设是息息相关的,二者相辅相成,相互促进。

只有当政府法制建设得到了有效的贯彻,才能为社会的和谐发展提供有力的保障。

而只有当社会和谐稳定,政府法制建设的良好成果才能更好的展现出来。

因此,政府法制建设和构建和谐社会是几乎不可分割的两个方面。

首先,政府法制建设发挥了极为重要的作用,为构建和谐社会夯实了基础。

政府法制建设是指以国家的行政能力和法律体系为保障,面向全国人民构建起一套完备、高效、公正的政治、经济、文化与社会管理体系。

政府法制建设关注的是提升政府治理的科学、法治化和民主化水平,包括法治建设、机构改革、行政审批和公共服务、政务公开、社会治理等方面。

这些方面的建设,使得政府治理变得更加规范、透明,减少了不必要的纠纷和争议,加强了社会和谐的建设。

其次,构建和谐社会是政府法制建设的重要目标。

和谐社会包括经济和谐、社会和谐、政治和谐、环境和谐等多个方面,其中政府尤为重要。

政府要责任到人,才能在政治、经济、文化等多个方面落实和谐社会。

如果没有一个稳健有序的政府治理系统,社会的和谐稳定自然无从谈起。

好的政治环境和政府工作效率,能够为人民群众创造更好的生活环境,为和谐社会增添一份力量。

因此,建立一个政府法制化、民主化、科学化的政府治理体系,是实现社会和谐的关键环节。

此外,构建和谐社会也可以促进政府法制建设的进一步发展。

当社会和谐稳定时,政府的工作效率能得到进一步的提升。

因为社会和谐稳定能够创造良好的社会氛围,提高大众的信任和支持。

这种信任和支持可以转化为政府的政治资本,为政府推行更好的政策和措施提供支撑。

同时,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也会鼓舞其他厂商社会角色对政府法制建设的支持,可以有效推动政府法制建设进程的发展。

最后,政府法制建设与和谐社会的建设间,虽然是相辅相成、相互促进的,但也需要不断的推进和升级。

政府需要时刻关注基层民生,始终把人民放在心中最高的位置,不断强化和完善政府治理制度。

推进依法行政 建设法治政府

推进依法行政 建设法治政府

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2004年3月22日,国务院印发了《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

纲要确立了“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经过十年左右坚持不懈的努力,基本实现建设法治政府的目标。

”这意味着在未来十年,通过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基本建成法治政府将成为各级政府的一项中心任务和共同责任。

什么样的政府才是法治政府、如何实现建设法治政府的目标就成为摆在我们面前的、必须做出正确回答的重大课题。

一、建设法治政府的必要性和紧迫性国务院提出建设法治政府的目标,绝不是偶然的,它是我国政治、经济、社会发展的必然要求,也是落实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基本方略的逻辑结果,有着历史的必然性和现实的紧迫性。

(一)建设法治政府,是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核心和基础。

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是我国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是一项庞大的、长期的系统工程。

温家宝总理指出:“依法治国要求国家是法治国家,社会是法治社会,政府是法治政府。

”其中建设法治政府是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核心和基础。

(二)建设法治政府,是维护人民根本利益的重要途径。

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立党为公,执政为民,是我们党的根本宗旨。

以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为最高标准,切实维护、不断实现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是“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出发点和最终归宿。

我国的宪法和法律是党的主张与人民意志的有机统一、集中体现,全面、正确地贯彻实施宪法和法律,是践行党的宗旨、反映人民意愿、维护人民利益的本质要求。

建设法治政府,就是要求各级政府及其工作人员严格依法行政、依法办事,依法规范和约束行政权力,从根本上防止行政权力异化、腐败,保证行政权力始终为着正确的目的、沿着正确的轨道运行,促进宪法和法律赋予广大人民的各项权利和自由得到真正实现。

(三)建设法治政府,是保证各级政府正确履行管理职能的客观要求。

改革开放以来,各级政府认真履行引导、调控、监管、服务等行政管理职能,在推动经济建设和社会各项事业发展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法制理念教育论述题

法制理念教育论述题

实施依法治国方略,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和谐社会本质上是民主法治社会,要求社会依照既定的规则有序运行, 反对社会的无序化与无序状态。

推进法治建设,有利于营造民主团结的政治环境,公平竞争的经济环境,安全稳定的治安环境,协调平衡的生态环境,为社会有序发展、和谐发展提供坚实的保障。

同时,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 进行法治理念教育,就是要让司法行政执法者树立和形成遵守法律并维护法律的权威、严格依法司法行政办案的自觉意识,实现民主政治的规范化、程序化、法制化。

_ 、1 .提高法律素养政法干警必须熟练掌握相关法律知识,切实增强法制观念打牢严格执法、正确履行职责的思想基础和知识基础。

一个执法者只有发自内心地尊重法律,自觉遵守和服从法律,才能更加自觉地严格执行法律,维护法律的权威与尊严。

2. 坚持严格执法严格执法是是依法办事观念对政法工作的必然要求。

一部法律,在现实中得不到切实执行,等于一纸空文。

不仅如此,如果执法不严成为一种经常发生的现象,就会使社会公众普遍产生对法律的轻视和忽略心理,从而对法律的权威和尊严造成严重损害,依法治国也就无从谈起。

政法机关严格执法具体要做到以下两个方面的要求:一切执法行为都必须严格遵守法律规定。

所有执法结果都必须符合立法目的。

3. 模范遵守法律政法干警模范守法对于培养整个社会依法办事的观念具有重要的示范作用。

反之,如果执法者不尊重、不遵守法律,甚至执法犯法,带头破坏和践踏法律,那么,也同样为全社会树立了一个不尊重、不遵守法律的典型。

因此,每个政法干警都应始终牢记自己所肩负的神圣使命,以模范守法的实际行动,赢得广大人民群众对法律的尊重和对执法者的信任,从而使依法办事的观念深入人心,有力推动依法治国方略的贯彻实施。

4. 自觉接受监督每个政法部门,每个政法干警,都要自觉地而不是消极地、真诚地而不是应付地、主动地而不是被动地把行使权力、履行职责、执法办案的全部活动置于各方面的监督之下,不能以依法独立行使职权为借口排斥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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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法治政府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胡锦涛总书记明确指出,我们所要建设的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应该是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社会。

作为人类自古以来孜孜以求的一种美好社会形态,和谐社会绝不会自发地生成,也不会自然的实现。

实践证明,和谐社会的构建必须借助于法律制度的推动和保障。

如果法律制度完善而且合理,社会成员就能和谐相处,社会关系就能和谐顺畅;反之,如果法律制度欠缺失当,社会人员必然冲突频发,社会关系必然扭曲。

各级政府作为经济、文化和社会事务的管理机关,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法治政府的进程中处于支配地位,法律制度能否完善并得到切实实施,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政府机关的努力。

因此,严格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是构建和谐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内在要求。

一、和谐社会应有合理的利益获取和协调机制当一个社会在经济上能够保障绝大多数社会成员生存和发展的需要,在政治上能够满足部分社会成员参政议政的需要,在社会生活中能够保证社会成员的安全生活,这个社会的正常运行才具有较为稳固的基础。

在这一社会阶层结构体系中,主要的利益群体均能够通过制度化的手段,通过正当途径满足自己的需要,同时,要维护作为社会和谐的基础与前提的公平、公正。

要处理好各个不同阶层、各个不同利益集团之间的关系,当前特别是不能以牺牲弱势群体的利益来维护强势群体的利益,使社会财富向少数人一方聚集。

在利益调整的过程中,政府的经济政策与社会政策,具有决定性的作用。

因此,地方政府在开展立法工作,要注重全面而合理地体现和反映不同阶层、不同利益集团的需求,并将不同利益群体获得需求的手段制度化、合理化、规范化。

提出的地方法规草案和制定的地方政府规章,要能够反映客观规律,具有科学性、合理性和可操作性,能够代表大多数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能够解决实际问题。

这要求我们:一是要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总结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实践经验,把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有机统一起来,以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为出发点和落脚点,把实现和谐社会作为根本目标。

要做到这一点,必须重视法理研究,把无视与务虚结合起来,务实而不就事论事,务虚而不脱离实际。

在立法实践中,用马克思主义的立场、观点、方法具体分析具体问题。

从中找出规律性的东西。

在构建和谐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具体历史实践中,地方立法必须体现和谐社会的思想内涵和实际要求,要确立保障的规则,有利于经济持续快速健康的发展、确立公平公正的原则、体现民主法制的理念、提倡诚信友爱的文化。

就我市来讲,立法必须服从于“两个率先”,促进政府职能切实转变到经济调节、市场监督、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上来。

二是要杜绝重复立法和盲目照抄上位法。

地方立法应当是国家立法的补充和细化,而不是简单的重复和迭加。

要珍惜现有法律资源,凡是已经有法律和行政法规施行的领域,只要上位法基本适用的,地方一般不再就此开展立法工作。

确需对上位法作出某些具体的细化规定的,一般可以采用简化的体例结构,需要几条规定几条,不必“穿靴戴帽”,贪大求全,追求结构完整。

三是要注重立法的可行性和可操作性。

地方立法最大的特点就在于它的地方性和特殊性。

它所调节和注重的是地方性事务的管理和服务,因此,其所依据的客观事实也必须是地方性的和具体性的。

脱离了地方实际,闭门造车,甚至满足于条文的完整和规范,往往会造成不良影响,注定是要被不断发展进步的实践所抛弃的。

近年来,我市的地方立法工作在结合地方特色方面有了显著进步,出台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具有较强的可操作性,为经济、社会的全面、和谐发展提供了充分的保障。

为推动“两个率先”目标的顺利实现,今后的立法工作应当与我市的客观实际结合得更加紧密,力求有效地预防和解决本地区可能发生的各种冲突和矛盾。

四是要及时调整、修改地方法规。

社会是不断向前发展的,形势也是不断发生变化的,法律制度也必然要随着客观实践的发展变化而不断加以修订、完善。

一件法规或规章能否达到预期的立法效果,是否适应现实的需要,设定的行为规范是否恰当,是否需要修改完善,要看其施行的实际效果。

如果一部法规或规章不能有效地衡平各种利益关系,不能有效地消除和化解社会成员之间的矛盾和冲突,我们就要及时地修订。

二、和谐社会应具有有效的社会控制和监督机制和谐社会应是一个社会控制机制完善的社会。

真正的和谐社会是建立在尊重人的权利基础上的有秩序的法治社会。

法治社会最主要的任务,是对政府的权力进行约束。

现在有那么多的社会不和谐因素,与行政权力没有得到有力约束有很大关系。

有效的社会控制机制和监督机制还表现在为了小团体利益、个人利益的产生的越轨和违法行为能够有效地、及时地制约和打击。

行政执法工作是政府执行政策、管理地方事务的重要手段,是与行政相对人直接接触、体现政府形象和权威、有效调节和解决矛盾的控制行为。

当前行政执法过程中存在的粗暴执法、吃拿卡要、行政不作为甚至是违法乱纪等行为,严重侵犯了行政相对人的合法利益,激化了社会矛盾,损害了政府形象,严重有违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发展观。

这就要求我们:一是要进一步完善行政执法工作,建立和落实依法行政考核制度。

认真实行罚缴分离制,行政许可与审批公示制,使行政执法活动进一步规范化、法制化。

继续以推进行政执法责任制为突破口,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各项制度,要结合学习宣传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推行政务公开,加大执法监督、检查和考核的力度。

各级政府机关要加强领导,进一步落实和完善依法行政工作方案,全面提高依法行政水平。

要加强对各级政府及其部门依法行政工作的检查、监督和考核,进一步建立和完善各项考核制度,使考核标准更具有客观公正性、合理性和科学性。

在实施中要采取针对措施,做好配套的检查、考核评比工作,使政府依法行政工作逐步得到推进。

政府法制机构要切实做好行政执法的案卷评查工作,努力提高行政执法案卷的质量,保证行政处罚行为合法、适当。

二是要严格执行备案审查制度,强化规范性文件前置审查和备案审查工作。

《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提出,要“加强对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监督”。

长期以来,政府法制机构对规范性文件监管的主要方式是备案审查,这种方式有先天的缺陷,一是政府文件生效执行后如果因为不合法而被撤销,不仅可能给相关社会组织和个人带来难以挽回的损失,还会给政府形象和权威造成极大危害;二是透明度不高,对政府文件的监督途径单一。

事实上,规范性文件是一旦在合法性和合理性上出了问题,对社会的冲击和影响是极为巨大的,所激化的矛盾也远比单个具体行政行为不当要强烈的多,对政府形象和权威的损害是极为巨大的。

为了改变这种状况,根据省政府的规定,我市自××年起开始实行政府规范性文件前置审查制度。

政府各部门规范性文件由该部门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统一审查、修改;部门规范性文件在印发前,必须报同级政府法制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查,未经审查而印发的,政府法制机构提请本级政府予以撤销并公告。

规范性文件前置审查制度的建立和实施,取得了明显成效:行政决策的科学性和民主性增强了;各机关在制发文件过程中都按要求进行论证和征求有关方面的意见;规范性文件的数量减少了,质量提高了;政府机关依法行政意识也得到了进一步提高。

三是要积极探索新的行政执法监督方式。

行政执法监督的方式主要是书面监督和事后监督。

对执法工作进行正常的例行检查,是各地的普遍做法。

实践证明,通过这种方式发现问题的概率比较小。

××年,黑龙江省引入了行政执法监督的“暗访”机制,对行政执法情况进行暗访并制作了纪实专题片,对一些部门违法违规案件在一定范围内曝光,不仅在行政系统内部引起了极大震动,在社会上也产生了强烈反响,有效地强化了政府的层级监督职能,值得学习和借鉴。

今年我市将选择一些社会影响大、与经济发展联系密切的执法领域实施“暗访”,并适度运用媒体力量,对一些重大、有影响的案件进行曝光。

暗访和曝光的最终目的是促进行政执法工作的开展和依法行政水平的提高、进一步消除目前群众对执法工作的成见、密切政府群众的关系、促进社会和谐发展。

××年底,市政府聘请了位特邀行政执法监督员,他们的主要职责是及时反映行政执法活动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改进意见或建议;受市政府委托,专题调查行政执法活动中的问题;应邀参加市政府组织的行政执法检查活动;办理市政府其他行政执法监督工作事项等。

这是对行政执法监督工作的一次新的探索和尝试。

从实行情况来看,特邀行政执法监督员很好的履行了职责,对我市行政执法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提出了不少有建设性的渐渐和建议,有力的推动了我市依法行政水平的提高。

三、和谐社会应当具有有效的矛盾疏导机制和谐社会应是能有效化解内部矛盾的社会。

尽管当前的社会矛盾大多是属于人民内部的矛盾,但如果自发的、零散的、轻微的利益矛盾不能得到及时的解决,很可能就会转化成自觉的、有组织的、严重的群众性对抗,会使矛盾摩擦上升为矛盾冲突,烈度与强度不断地增强,引发更大范围内、更加激烈的冲突。

各级政府必须建立健全矛盾疏导的工作机制,维护社会稳定。

新修订的信访条例即将施行,该条例明确规定了五种信访事项,除此之外的事项一律不予受理。

这对于明确信访事宜、规范推进信访工作有着显著作用;同时也意味着其他矛盾解决途径的压力将进一步加大。

行政复议作为一种行政救济手段,有着直接联系政府的先天优势,相对人在选择行政复议时,对复议机关的依法办案往往是充满期待的。

行政复议工作做的好,可以成功的化解矛盾,改善政府和群众关系,树立政府形象和权威;行政复议工作做的不好,则会进一步激化矛盾,甚至造成性质严重的群众性事件这是严重有违社会的和谐发展的。

这就要求我们:一是要加强制度建设,畅通言路。

由于行政复议法对相关的法律制度规定的较为原则,国务院《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经过几年的讨论仍然没有出台,其他相关的配套措施也很少,因此复议案件办理中的一些具体问题往往无法可依,参照《行政诉讼法》也没有法律依据,而且行政复议制度的设计与行政诉讼制度的设计有很大的不同。

复议是行政机关内部的监督机制,主要讲究便民和效率,参照《行政诉讼法》必然造成行政问题司法化行政,造成行政资源的浪费。

因此我们将积极探讨建立一些重要的配套制度。

除严格执行省政府制订的《安徽省行政复议听证程序规定》以及《安徽省行政复议案件材料查阅暂行规定》等制度外,我们还准备建立健全重点疑难案件专家论证制度、行政复议责任追究制度以及行政复议应诉信息沟通结合制度等一系列配套制度,加强行政复议应诉理论研究,尤其要加强政府法制机构与法院的沟通与交流,使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熟悉行政诉讼方面的法律、有关司法解释和具体做法,在行政执法中尽量按照行政诉讼的要求规范行政行为,避免不必要的败诉情况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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