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集体财产分配问题相关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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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国务院令第59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国务院令第59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正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1990年5月11日国务院第五十九次常务会议通过1990年6月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9号发布自1990年7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乡村集体所有制企业的合法权益,引导其健康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由乡(含镇,下同)村(含村民小组,下同)农民集体举办的企业。

农业生产合作社、农村供销合作社、农村信用社不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乡村集体所有制企业是我国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的组成部分。

国家对乡村集体所有制企业实行积极扶持,合理规划,正确引导,加强管理的方针。

第四条乡村集体所有制企业的主要任务是:发展商品生产和服务业,满足社会日益增长的物质和文化生活的需要;调整农村产业结构,合理利用农村劳动力;支援农业生产和农村建设,增加国家财政和农民的收入;积极发展出口创汇生产;为大工业配套和服务。

第五条国家保护乡村集体所有制企业的合法权益,禁止任何组织和个人侵犯其财产。

第六条乡村集体所有制企业实行自主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

乡村集体所有制企业实行多种形式的经营责任制。

乡村集体所有制企业可以在不改变集体所有制性质的前提下,吸收投资入股。

第七条国家鼓励和扶持乡村集体所有制企业采用先进适用的科学技术和经营管理方法,加速企业现代化。

第八条国家鼓励和保护乡村集体所有制企业依照平等互利、自愿协商、等价有偿的原则,进行多种形式的经济技术合作。

第九条国家鼓励和支持乡村集体所有制企业依法利用自然资源,因地制宜发展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市场需要的产业和产品,增加社会有效供给。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日期】2024.06.28•【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六号•【施行日期】2024.05.01•【效力等级】法律•【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宏观调控和经济管理综合规定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六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于2024年6月28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25年5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习近平2024年6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2024年6月28日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成员第三章组织登记第四章组织机构第五章财产经营管理和收益分配第六章扶持措施第七章争议的解决和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维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规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运行管理,促进新型农村集体经济高质量发展,巩固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和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推进乡村全面振兴,加快建设农业强国,促进共同富裕,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指以土地集体所有为基础,依法代表成员集体行使所有权,实行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双层经营体制的区域性经济组织,包括乡镇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组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第三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发展壮大新型农村集体经济、巩固社会主义公有制、促进共同富裕的重要主体,是健全乡村治理体系、实现乡村善治的重要力量,是提升中国共产党农村基层组织凝聚力、巩固党在农村执政根基的重要保障。

第四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坚持以下原则:(一)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在乡镇党委、街道党工委和村党组织的领导下依法履职;(二)坚持社会主义集体所有制,维护集体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三)坚持民主管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依照法律法规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章程平等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四)坚持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促进农村共同富裕。

农业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工作方案和办法的通知-农经发[1998]2号

农业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工作方案和办法的通知-农经发[1998]2号

农业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工作方案和办法的通知正文:---------------------------------------------------------------------------------------------------------------------------------------------------- 关于印发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工作方案和办法的通知(农经发[1998]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工作领导机构、农业厅(局、办公室、委员会)、乡镇企业局、财政厅(局)、清产核资办公室:根据农业部、财政部《关于开展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工作的通知》(农经发[1997]4号文件)精神,我们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制定了《乡(镇)村集体经济组织清产核资工作方案》、《乡(镇)村集体经济组织清产核资办法》和《乡(镇)村集体企业清产核资工作方案》、《乡(镇)村集体企业清产核资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各地要加强对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工作的组织领导。

要在当地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建立相应的领导机构,承担组织、协调职能。

要在各级人民政府清产核资办事机构的协调、指导上,由农业和乡镇企业行政管理部门按照统一领导、统一部署、统一政策和分工协作的原则,开展清产核资工作。

附件:1、乡(镇)村集体经济组织清产核资工作方案2、乡(镇)村集体经济组织清产核资办法3、乡(镇)村集体企业清产核资工作方案4、乡(镇)村集体企业清产核资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一九九八年一月十九日附件一乡(镇)村集体经济组织清产核资工作方案根据党中央、国务院有关文件和农业部、财政部《关于开展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工作的通知》精神,现就开展乡(镇)、村集体经济组织(以下简称集体经济组织)清产核资工作制定如下方案。

一、清产核资工作的主要任务和目标这次集体经济组织清产核资工作的主要任务是:全面查清集体经济组织集体所有的资产状况,明晰资产所有权,保护资产的安全和完整,防止资产流失,维护资产所有者的合法权益,促进资产的合理利用和保值增值。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草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草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草案)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草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法律保障,促进农村经济发展,维护农民合法权益,制定本法。

第二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指在农村居民自愿建立的、以村庄或社区为单位,以集体经济为主的社会组织。

第三条国家扶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保障农民自主经营、公平竞争、共同发展,并保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享有独立的经济收入和支出权,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主分配的权利。

第五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不得从事违反法律、法规规定以及社会公德的经济活动。

第六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依法公开决策程序和决策结果,接受监督。

第二章设立第七条农民可以依法自愿组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具有法人资格。

第八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依法履行入户登记手续。

第九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履行申请注册和备案登记手续。

第十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注册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一)申请书;(二)组织章程;(三)成员名册;(四)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第十一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备案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一)申请书;(二)组织章程;(三)成员名册。

第十二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在设立之日起五十日内向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农村工作部门报告。

第十三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依法按照程序实行变更、解散和清算。

第三章权利第十四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有权自主经营和自主决策。

第十五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应当共同保障组织内部事务的顺利进行,保障组织内部财产的安全。

第十六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依法合理运用自有资金。

第十七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合法纳税,保护农民合法权益。

第四章义务第十八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维护农民利益,保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利益。

第十九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依法向国家有关部门报送财务和经济资料,接受政府有关部门监督和管理。

农村集体资金分配方案

农村集体资金分配方案
体资金分配方案
一、背景
随着我国农村经济的持续发展,农村集体资金规模不断扩大。为合理分配集体资金,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增加农民收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农村集体资金管理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村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方案。
二、目标
1.合理分配农村集体资金,确保资金使用公平、公正、透明。
二、目标
1.合理分配农村集体资金,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2.保障农民合法权益,促进农村社会和谐稳定。
3.规范农村集体资金管理,预防腐败现象发生。
三、分配原则
1.公平原则:确保每个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平等的权利,公平参与资金分配。
2.公正原则:遵循法律法规,公正无私地进行资金分配。
3.透明原则:资金分配过程公开透明,接受全体村民监督。
4.奖励性分配:对在农村经济发展中作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给予奖励。
六、分配程序
1.制定方案:由村民委员会组织制定农村集体资金分配方案,广泛征求村民意见,经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后实施。
2.公示公告:将分配方案进行公示,接受村民监督。
3.资金发放:按照分配方案,及时足额将集体资金发放到分配对象手中。
4.强化宣传引导:通过各种途径,广泛宣传农村集体资金分配政策,提高农民的政策意识和参与意识。
九、附则
1.本方案未尽事宜,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执行。
2.本方案自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会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3.本方案解释权归村民委员会所有。
(完)
4.修改完善:根据村民意见,对分配方案进行修改完善。
5.投票表决:将修改后的分配方案提交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会议进行表决。
6.资金发放:按照表决通过的分配方案,及时足额发放到分配对象手中。

江苏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4号——江苏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

江苏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4号——江苏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

江苏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4号——江苏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18.05.31•【字号】江苏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4号•【施行日期】2018.10.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综合规定正文江苏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4号《江苏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已由江苏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于2018年5月31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8年10月1日起施行。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18年5月31日江苏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2018年5月31日江苏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成员第三章资产权属与运营第四章财务管理第五章股份合作第六章保障监督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农村集体资产管理,维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促进农村集体经济发展和乡村振兴,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村集体资产的管理,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农村集体资产,是指村农民集体所有的资产,包括资源性资产、经营性资产和非经营性资产。

本条例所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指村集体成员以生产资料集体所有制为基础建立的社区性合作经济组织。

第三条农村集体资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害。

第四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代表集体对依法属于本集体所有的资产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管理集体资产,开发集体资源,发展集体经济,服务集体成员。

未设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由村民委员会代行农村集体资产管理职能。

村民委员会代行农村集体资产管理职能的,应当根据集体土地所有权归属和集体资产产权归属情况,尊重和体现集体成员意愿,保障和维护其合法权益。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接受中国共产党在农村的基层组织领导,支持和配合村民委员会工作,参与农村社区建设,为农村社区事业发展提供物质和经费支持。

村集体三资管理制度

村集体三资管理制度

村集体三资管理制度村三资管理制度是指村集体所有、使用、收益的三资(即资金、资产、资源)的管理方案,旨在合理分配、有效使用和保护村集体的财富。

这一制度的实施对于发展农村经济、提高农民收入、促进村集体繁荣具有重要意义。

下面,我将从制度依据、管理范围、具体内容等方面,详细介绍村集体三资管理制度。

一、制度依据村集体三资管理制度的制定是基于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如《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资产管理暂行条例》、《关于进一步规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资产管理的意见》等。

这些法律法规明确规定了农村集体资产的性质、所有权、使用权、收益权等方面的问题,对于村集体三资管理制度的制定与实施提供了法律依据。

二、管理范围村集体三资管理制度的管理范围包括集体经济组织的资金、资产和资源。

其中,资金包括集体经济组织的存款、贷款、捐赠等;资产包括土地、房屋、设备、机械等固定资产和存货、产品、股权等流动资产;资源包括水源、林木、山地、草原等自然资源。

这些资金、资产和资源都属于村集体所有,需要按照制度进行管理。

三、具体内容1.资金管理村集体三资管理制度对于资金的管理包括存款管理、贷款管理和资金使用管理。

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在金融机构开立专用账户,并将资金存入该账户进行统一管理;贷款管理包括贷款需经过村民代表大会或理事会批准,并按照贷款合同约定的方式使用和归还;资金使用管理应当建立详细的使用计划、资金使用台账等,并按照财务制度进行核算和监督。

2.资产管理资产管理主要包括资产登记、资产处置、资产评估和资产保护。

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对自己的资产进行登记备案,确保资产权属清晰;资产处置应当经过村民代表大会或理事会审议并作出决议,确保处置行为的合法性和合理性;资产评估应当定期进行,及时了解资产价值变化情况;资产保护应当加强安全防范措施,避免资产遭到损坏或盗窃。

3.资源管理资源管理主要包括资源开发利用、资源保护和资源补偿。

集体经济组织在进行资源开发利用时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并按照合同约定与开发商签订合同,确保资源利用权的合法性和合理性;资源保护应当加强对自然资源的监测和管理,防止过度开发和滥用;资源补偿应当与开发商协商确定合理的补偿标准和方式,确保村集体的利益得到合理保护。

农村集体资产 管理 法规

农村集体资产 管理 法规

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法规
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法规是为了加强农村集体资产管理,保护集体资产所有者、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农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而制定的法律规定。

以下是部分法规内容介绍:
- 第一章总则:农村集体资产管理遵循民主、公开、公正、效率的原则。

- 第二章农村集体资产所有权:农村集体资产属于本集体成员集体所有。

- 第三章农村集体资产经营权:农村集体资产经营权可以按照本集体经济组织章程的规定转让或者由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和个人承包、租赁、经营。

- 第四章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建立健全资产登记、保管、使用和处置等制度。

- 第五章法律责任:违反本条例规定,侵占、私分、损坏、挥霍浪费、平调或者低价处理农村集体资产的,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如果你想了解更多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法规的内容,可以继续向我提问。

集体资产管理办法

集体资产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乡村振兴战略,规范农村集体资产管理,保护农村集体资产所有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农村集体经济高质量发展,根据《广东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广东省村务公开条例》、《广东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南海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集体资产管理,包括村(居)级经济联合社、股份经济合作联合社(以下简称“经联社”)及其属下单位,股份经济合作社(以下简称“经济社”)及其属下单位以及其他集体经济组织。

本办法所称农村集体资产,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集体所有的资产,以及依法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集体行使使用权、享有收益权的资产©镇人民政府改为街道办事处或者村民委员会改为居民委员会后,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资产的管理,依照本办法执行。

村(居)民委员会、村民小组等属于农村集体所有的资产的管理,依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必须坚持党的领导、行政指导与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相结合的原则;坚持依法经营、民主决策原则;坚持近期利益和长期利益,局部利益和整体利益相结合的原则;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第四条区农业农村局、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指导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工作,并对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实施监督。

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对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自觉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的指导、管理和监督。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在村(社区)党组织的领导下开展集体资产管理交易工作,在实施重要事权中村(社区)党组织具有先知、先议和领导把关权力。

第五条农村集体资产必须通过“佛山市南海区集体资产管理交易平台”(以下简称“资产平台”)进行公开交易,确保集体资产管理交易活动的公开、公平、公正。

第六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建立健全集体资产管理台账,严格按照要求将所有集体资产信息录入“佛山市南海区农村集体资产管理交易系统”(以下简称“资产管理交易系统”)和“佛山市农村管理信息系统(南海)”(以下简称“财监平台系统”),如实反映集体资产的数量、价值及变动情况,每年对集体资产进行清查核实,对盘盈盘亏的资产,及时按有关规定进行财务处理,确保集体资产保值增值。

民法典的集体所有财产保护有什么规定

民法典的集体所有财产保护有什么规定

民法典的集体所有财产保护有什么规定财产的归属可以分为归个⼈所有、归集体所有和归国家所有等的区别,法律对财产所有是进⾏保护的。

但需要合法取得的财产才受保护,那么民法典的集体所有财产保护有哪些规定?店铺⼩编整理相关知识,希望对⼤家有帮助。

⼀、民法典的集体所有财产保护有什么规定集体所有的财产受法律保护,禁⽌任何组织或者个⼈侵占、哄抢、私分、破坏。

《中华⼈民共和国民法典》第⼆百六⼗五条【集体所有财产保护及农村集体成员合法权益保护】集体所有的财产受法律保护,禁⽌任何组织或者个⼈侵占、哄抢、私分、破坏。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或者其负责⼈作出的决定侵害集体成员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集体成员可以请求⼈民法院予以撤销。

⼆、什么是集体财产所有权集体财产所有权是劳动群众对其所有的财产依法进⾏占有、使⽤、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集体所有权是我国所有权体系中的⼀个独⽴类型。

集体所有权是集体所有制在法律上的表现。

集体所有权的主体是集体组织。

如区域性集体组织、合作社组织等。

集体所有权的客体包括森林、⼭岭等资源,也包括⼟地、农⽥⽔利等基础设施。

集体所有权在社会经济⽣活中还有许多需要完善的地⽅,⽐如集体财产有时会落⼊集体经济组织少数⼈⼿中,其他集体成员根本⽆法参与或监督。

在司法实践中,有些集体经济组织⾮法进⾏⼟地建设,⽐如,私⾃开发别墅进⾏销售,或将耕地⽤于乡镇企业开发⽤地。

值得注意的是,东南沿海等省份,在农业⽤地中属于⼯业⽤地,集体经济组织常常将该性质的⼟地与其他民事主体,如股份有限公司或有限责任公司合作进⾏开发经营活动,⼈民法院在处理类似的合同纠纷案件中,往往是确认合作开发经营合同有效,这样顺应了经济发展的需要,推动了当地经济的发展。

依据《民法典》的规定,集体所有的财产受法律保护,禁⽌任何组织或者个⼈侵占、哄抢、私分、破坏集体所有的财产。

侵占、破坏集体所有财产,要承担赔偿的民事责任。

如果需要法律⽅⾯的帮助,读者可以到店铺进⾏咨询。

李际鹏-村集体经济组织资产管理

李际鹏-村集体经济组织资产管理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农牧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 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意见的通知》(甘政办发 [2013]5号)
甘肃省农牧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集体资产监督管理工作的意见》 中共甘肃省委组织部办公室《甘肃关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 法 典》 《中华人民共和国 土 地 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振兴促进法》(2021年6月1日) 农业农村部 《清产核资工作办法》(2018年) 《甘肃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2010年修订) 《甘肃省农村集体财务管理办法》(2015年发布)
第二百六十二条 对于集体所有的土地和森林、山岭、 草原、荒地、滩涂等,依照下列规定行使所有权:
(一)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 民委员会依法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
(二)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 该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依法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
(三)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由乡镇集体经济组织代 表集体行使所有权。
第二百四十三条【不动产的征收及其补偿】为了公共利益的需
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组织、
个人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动产。
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
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
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维护
应当在采购与付款各环节设置相关的记录、填制相应的凭证,并 加强有关单据和凭证的相互核对工作。
在办理付款业务时,应当对采购发票、结算凭证、验收证明等 相关凭证进行严格审核。
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加强对采购合同、验收证明、入库凭证、 采购发票等文件和凭证的管理。
(5) 建立对外投资决策、责任追究制度

农业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农村集体资产所有权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农经发[1998]8号

农业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农村集体资产所有权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农经发[1998]8号

农业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农村集体资产所有权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农业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农村集体资产所有权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农经发[1998]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工作领导机构、农业厅(局、办公室、委员会)、乡镇企业局、财政厅(局)、清产核资办公室:现将《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资产所有权界定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并将执行过程中的有关情况及时上报农业部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办公室。

一九九八年九月一日农村集体资产所有权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农村集体资产所有权登记管理工作,维护农村集体资产(以下简称集体资产)所有者的合法权益和集体资产的完整性,防止资产流失,根据我国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所有权登记,是指对乡(镇)、村、组集体经济组织(以下简称集体经济组织)集体所有的资产依法进行所有权归属登记的法律行为(以下简称产权登记)。

第三条集体经济组织和占有、使用集体资产(含乡〔镇〕村集体企业中的集体资产,下同)的单位(以下简称被登记单位),都要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办理产权登记。

第四条《农村集体资产产权登记证》 (以下简称《产权证》)是集体经济组织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集体资产并以该资产承担民事责任的法律凭证,也是依法确认占有、使用集体资产单位的资产所有权归属关系的法律凭证。

第五条县级(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集体资产管理工作的指导监督部门(以下简称登记机关)依据本办法的规定负责产权登记的有关管理工作。

第六条产权登记的主要内容:(一)集体经济组织(出资人)名称、地址、负责人:(二)占用单位名称、地址及法定代表人:(三)资产总额、负债及所有者权益:(四)其他。

农村集体经济法律文件

农村集体经济法律文件

农村集体经济法律文件农村集体经济法律文件是国家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集体经济活动所做出的制度规定,它的实施旨在保护和促进农村集体经济的发展。

农村集体经济法律文件的出台,为农民群体提供了法律保障,也为农村经济的发展提供了明确的规范。

一、《农村集体经济法》《农村集体经济法》是农村集体经济法律文件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宗旨是保护和促进农村集体经济的发展。

该法规定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立、运行和解散的规则,明确了农村集体经济成员的权利和义务。

该法还对农村集体经济的资产管理进行了规定,确保农村集体经济的财产安全。

农村集体经济法为农村集体经济的正常运行提供了有力的法律支持。

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法》是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活动进行规范的法律文件。

该法旨在保护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益,确保农民在土地承包经营活动中享有合法权益。

该法规定了土地承包经营的主体和范围,明确了土地承包经营的期限和权限,并规定了土地承包经营的权益保障机制。

这些规定有助于维护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益,激发农村集体经济的发展潜力。

三、《农村集体资产监督管理条例》《农村集体资产监督管理条例》是对农村集体经济资产进行监督管理的法律文件。

该条例旨在规范农村集体经济资产的管理,保障资产的公平分配和有效利用。

该条例规定了农村集体经济资产的分类和管理方式,明确了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权限和职责。

通过对农村集体经济资产的监督管理,可以防止财产侵占和滥用,保护农民集体经济的利益。

四、《农村合作经济组织法》《农村合作经济组织法》是对农村合作经济组织进行规范的法律文件。

该法旨在鼓励和支持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发展,提升农民集体经济的组织化程度和经济效益。

该法规定了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构建和管理,明确了组织成员的权利和义务。

农村合作经济组织法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地位和运营提供了法律依据,促进了农村经济的发展。

五、《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和容积率政策实施办法》《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和容积率政策实施办法》是农村集体土地使用和管理的重要法规文件。

民法典如何保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权益

民法典如何保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权益

民法典如何保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权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农村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中发挥着重要作用。

而《民法典》的出台,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权益保护提供了更为全面和有力的法律保障。

首先,《民法典》明确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民事主体地位。

在过去,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法律地位相对模糊,这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其参与市场经济活动和维护自身权益的能力。

《民法典》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明确为特别法人,赋予了其独立的民事主体资格。

这意味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以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如签订合同、参与诉讼等,有效地保护了其在经济活动中的合法权益。

其次,在物权方面,《民法典》对农村集体资产的归属和管理进行了规范。

农村集体资产包括土地、山林、水域等自然资源,以及建筑物、设施设备等固定资产。

《民法典》规定,农村集体所有的不动产和动产,属于本集体成员集体所有。

对于集体资产的管理和处分,应当依照法定程序经本集体成员决定。

这有效地防止了集体资产被少数人侵占、挪用或者不当处置,保障了集体资产的安全和增值。

再者,《民法典》中的合同制度也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经济活动提供了保障。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开展土地流转、农业生产经营合作等活动时,往往需要签订各类合同。

《民法典》对合同的订立、效力、履行、变更和解除等方面作出了详细规定,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签订和履行合同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

一旦发生合同纠纷,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以依据《民法典》的规定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另外,《民法典》中的侵权责任制度对于保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也具有重要意义。

如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财产受到他人的侵害,如非法侵占土地、破坏集体资产等,《民法典》规定了侵权人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包括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恢复原状、赔偿损失等。

这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维护自身财产权益提供了有力的法律武器。

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方面,《民法典》进一步巩固和完善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制度。

土地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最重要的生产资料,也是农民的基本生活保障。

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

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

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农村集体资产管理,保护集体资产所有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农村集体经济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村级集体经济组织的集体资产管理.第三条村集体经济组织全体成员是村集体资产的所有者,依法享有对集体资产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机构代表集体经济组织全体成员依法对集体资产进行管理。

没有集体经济组织管理机构的村,由村民委员会行使集体资产的管理职能.第四条市农村工作委员会是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工作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工作的指导和监督。

有农业的区、县人民政府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工作行政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工作的指导和监督。

第五条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工作行政主管部门履行下列职责:(一)贯彻执行农村集体资产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二)指导村集体经济组织建立健全集体资产管理机构;(三)指导、监督村集体资产管理机构依法对集体资产进行管理;(四)指导、监督村集体经济组织建立健全集体资产的登记、统计、考核、审计等管理制度;(五)负责民主理财监督小组的工作指导和业务培训;(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二章集体资产所有权第六条村集体资产包括下列范围:(一)法律规定属于村集体所有的土地、森林、山岭、草原、水面和滩涂等自然资源;(二)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建筑物、道路、农业机械、机电设备、交通工具、通讯工具、牲畜、林木、农田水利设施和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设施等;(三)村集体经济组织投资的企业中,按照投资份额拥有的资产股权和增值的资产权益;(四)政府对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无常拨款、补贴、减免税款以及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其他组织和个人对村集体经济组织资助、捐赠的财务等;(五)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现金、存款、有价证券;(六)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商标权、专利权、著作权等无形资产;(七)法律、法规规定属于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其他资产。

法律规定的集体资产(3篇)

法律规定的集体资产(3篇)

第1篇在我国,集体资产是指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集体成员共同享有的资产。

这些资产包括土地、水利设施、农业机械、村办企业、集体投资等。

集体资产的管理与使用,直接关系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稳定与发展,以及农民群众的切身利益。

为此,我国法律对集体资产的管理和使用进行了明确规定。

以下将从法律角度对集体资产进行详细阐述。

一、集体资产的定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等相关法律法规,集体资产是指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集体成员共同享有的资产。

具体包括:1. 土地:包括耕地、林地、草地、水域等自然资源。

2. 水利设施:如水库、灌溉渠道、排灌站等。

3. 农业机械:包括拖拉机、收割机、播种机等。

4. 村办企业:由集体投资兴办的企业。

5. 集体投资:包括对其他企业的投资、购买国债等。

6. 其他集体资产:如集体房产、集体存款等。

二、集体资产的管理1. 管理机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规定,村民委员会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负责管理本村集体资产。

村民委员会下设集体资产管理委员会,负责具体管理集体资产。

2. 管理制度(1)资产登记制度:集体资产应当进行登记,明确资产种类、数量、价值等信息。

(2)资产使用制度:集体资产的使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实行民主决策。

(3)资产收益分配制度:集体资产收益的分配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和集体成员的意愿进行。

(4)资产保值增值制度:村民委员会应当采取措施,确保集体资产保值增值。

三、集体资产的使用1. 土地使用(1)土地承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以将土地承包给集体成员,承包期限一般不超过三十年。

(2)土地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依法流转,但不得改变土地用途。

2. 水利设施使用(1)水利工程维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负责水利工程的维护和管理。

(2)水利工程使用:水利工程的使用应当遵循合理、节约、高效的原则。

3. 农业机械使用(1)农业机械购置: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以根据需要购置农业机械。

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暂行办法

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暂行办法

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农村集体资产管理,保护集体资产所有者、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发展壮大村集体经济,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县辖区内的村集体资产的管理。

本办法所称村集体资产是指依法属于村(含社区)、组集体经济组织全体成员集体所有的资产。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下简称村集体)负责农村集体资产的经营管理。

未建立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由村民委员会负责;未建立组集体经济组织的,由村民小组负责。

第三条县农委、监察、司法、土地、水利、林业和农机等部门,按其职能分工,依法对村集体资产经营管理进行指导和监督。

乡镇人民政府经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村集体资产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村集体资产权属和范围第四条村集体资产属于村集体全体成员集体所有,其所有权由村集体依法行使。

村集体资产包括:(一)依法归村集体所有的土地、山林、荒地、滩涂、水面等自然资源;(二)村集体依法投资、投劳形成的建(构)筑物、机电设备、农田水利设施、旅游设施、道路、林木和教育、科学、文化、广播、电视、卫生、体育等设施。

对村集体投资、投劳建设的基础设施、社会事业等资产,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村集体出资新建或购买、兼并的企业资产;(四)村集体在各类企业以及与有关单位或个人共同出资形成的资产中占有的份额;(五)村集体的现金、存款等货币资产及有价证券;(六)国家无偿拨款、减免税、补贴及有关单位和个人资助、捐赠财物等形成的资产;(七)村集体拥有的专利权、商标权等无形资产;(八)村集体的债权;(九)依法属于村集体所有的其他资产。

第五条村集体资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侵占、哄抢、平调、挪用、私分、损坏和非法变卖村集体资产及其收益。

第六条村集体资产所有权的取得、变更、灭失应按规定向乡镇经管部门申请登记,并报乡镇人民政府进行备案。

第七条村集体资产所有权有争议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分级由乡镇、县人民政府协调处理,当事人也可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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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集体财产分配问题相关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四十二条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

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依法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等费用,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

征收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应当依法给予拆迁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征收个人住宅的,还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贪污、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征收补偿费等费用。

第五十八条集体所有的不动产和动产包括:(一)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土地和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二)集体所有的建筑物、生产设施、农田水利设施;(三)集体所有的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等设施;(四)集体所有的其他不动产和动产。

第五十九条农民集体所有的不动产和动产,属于本集体成员集体所有。

下列事项应当依照法定程序经本集体成员决定:(一)土地承包方案以及将土地发包给本集体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二)个别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之间承包地的调整;(三)土地补偿费等费用的使用、分配办法;(四)集体出资的企业的所有权变动等事项;(五)法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六十条对于集体所有的土地和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依照下列规定行使所有权:(一)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二)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三)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由乡镇集体经济组织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

第六十二条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以及章程、村规民约向本集体成员公布集体财产的状况。

第六十三条集体所有的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侵占、哄抢、私分、破坏。

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或者其负责人作出的决定侵害集体成员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集体成员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第一百三十二条承包地被征收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有权依照本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获得相应补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四条涉及村民利益的下列事项,经村民会议讨论决定方可办理:(一)本村享受误工补贴的人员及补贴标准;(二)从村集体经济所得收益的使用;(三)本村公益事业的兴办和筹资筹劳方案及建设承包方案;(四)土地承包经营方案;(五)村集体经济项目的立项、承包方案;(六)宅基地的使用方案;(七)征地补偿费的使用、分配方案;(八)以借贷、租赁或者其他方式处分村集体财产;(九)村民会议认为应当由村民会议讨论决定的涉及村民利益的其他事项。

村民会议可以授权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前款规定的事项。

法律对讨论决定村集体经济组织财产和成员权益的事项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二十七条村民会议可以制定和修改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并报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备案。

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以及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不得与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相抵触,不得有侵犯村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合法财产权利的内容。

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以及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违反前款规定的,由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责令改正。

第二十八条召开村民小组会议,应当有本村民小组十八周岁以上的村民三分之二以上,或者本村民小组三分之二以上的户的代表参加,所作决定应当经到会人员的过半数同意。

村民小组组长由村民小组会议推选。

村民小组组长任期与村民委员会的任期相同,可以连选连任。

属于村民小组的集体所有的土地、企业和其他财产的经营管理以及公益事项的办理,由村民小组会议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讨论决定,所作决定及实施情况应当及时向本村民小组的村民公布。

第五章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第三十六条村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成员作出的决定侵害村民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村民可以申请人民法院予以撤销,责任人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村民委员会不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法定义务的,由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责令改正。

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干预依法属于村民自治范围事项的,由上一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七十四条劳动群众集体组织的财产属于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包括:(一)法律规定为集体所有的土地和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二)集体经济组织的财产;(三)集体所有的建筑物、水库、农田水利设施和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等设施;(四)集体所有的其他财产。

集体所有的土地依照法律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由村农业生产合作社等农业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

已经属于乡(镇)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可以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

集体所有的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侵占、哄抢、私分、破坏或者非法查封、扣押、冻结、没收。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释义2009-8-12 9:30 来源:法律教育网第五十九条农民集体所有的不动产和动产,属于本集体成员集体所有。

下列事项应当依照法定程序经本集体成员决定:(一)土地承包方案以及将土地发包给本集体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二)个别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之间承包地的调整;(三)土地补偿费等费用的使用、分配办法;(四)集体出资的企业的所有权变动等事项;(五)法律规定的其他事项。

●条文主旨本条是关于农民集体所有财产归属以及重大事项集体决定的规定。

●立法背景农民集体所有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的一种重要组织形式,是以社会主义的公有制为基础,其以土地为中心的主要生产资料为集体内的农民集体所有。

无论是采用统或是分的经营方式,其生产资料都是由成员即劳动者直接占有和使用,经营目的也是直接为了全体成员的利益,经营成果也是为全体成员所享有。

现实中.往往发生少数村干部擅自决定涉及全体村民利益的大事的情况.群众对此反映十分强烈。

为了维护集体成员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的和谐与稳定,本条明确规定了农民集体财产的归属以及涉及须经集体成员决定的重大事项。

●条文解读一、关于集体财产归本集体成员集体所有。

农民集体所有的特征就是集体财产集体所有、集体事务集体管理、集体利益集体分享。

只有本集体的成员才能享有这些权利。

农村集体成员有两个特征:一是平等性,即不分加入集体时间长短,不分出生先后.不分贡献大小,不分有无财产投入等等.其成员资格都一律平等。

二是地域性和身份性。

农村集体组织成员一般来说就是当地的村民,他们所生子女,自出生后自动取得该集体成员资格。

此外.也有的成员是通过婚姻、收养关系或者移民迁入本集体而取得成员资格。

农民只能在一个集体内享有成员权利,不能同时享有两个或者多个集体成员权利。

二、重大事项须依法定程序经本集体成员决定。

集体所有的特征就要求了民主管理集体事务,涉及集体成员重大利益的下列事项,必须依照法定程序经本集体成员决定:(一)土地承包方案以及将土地发包给本集体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

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土地承包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首先,由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选举产生承包工作小组;再由该承包工作小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拟订并公布承包方案;然后依法召开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讨论承包方案。

承包方案必须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

按照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经营的,必须经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

(二)个别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之间承包地的调整。

原则上,在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调整承包地。

如果因自然灾害严重毁损承包地等特殊情形需要适当调整的,按照土地管理法、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必须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农业等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三)土地补偿费等费用的使用、分配办法。

按照本法第42条的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

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土地附着物补偿费等费用。

现实中,这部分费用一般支付给被征地的农民集体,其中大部分费用分配给本集体成员、补偿受影响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人。

因为征收集体土地直接影响被征地农民的生产、生活,这部分费用的使用和分配办法必须经集体成员通过村民会议等方式决定。

(四)集体出资的企业的所有权变动等事项。

实践中,很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都投资兴办企业,一方面实现共同致富,另一方面也解决了大量农业剩余劳动力的就业问题。

集体出资的企业收益属集体成员集体所有。

如果将该企业出让或者抵押的,也须经过本集体成员讨论决定,不能由该企业负责人或者本集体管理人擅自作主。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事项。

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乡统筹的收缴方法,村提留的收缴及使用;村集体经济项目的立项、承包方案及村公益事业的建设承包方案;宅基地的使用方案等涉及村民利益的事项,必须提请村民会议讨论决定,方可办理。

●相关规定《宪法》第17条,《土地管理法》第14条,《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19条,《农村土地承包法》第18条、第48条。

第六十三条集体所有的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侵占、哄抢、私分、破坏。

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或者其负责人作出的决定侵害集体成员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集体成员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条文主旨本条是关于集体财产权保护的规定。

●立法背景集体经济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的重要组成部分。

集体所有的财产是劳动群众集体多年来通过辛苦劳动创造、积累的物质财富,是发展集体经济、实现共同富裕的物质基础。

近年来,集体经济发展迅速,集体资产存量迅速增长,但由于集体资产的管理还相当薄弱等原因,造成集体资产的严重流失,不仅使集体经济遭受了损失,集体生产力受到破坏,而且直接损害劳动群众的切身利益,影响了社会和谐发展。

因此,依法保护集体财产是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经济的现实需要,也是物权法应有之义。

我国有宪法和民法通则等法律对集体财产的保护已经有所规定。

如宪法第12条规定:“社会主义的公共财产神圣不可侵犯”、“国家保护社会主义的公共财产。

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用任何手段侵占或者破坏国家的和集体的财产。

”民法通则第73条规定:“国家财产属于全民所有”、“国家财产神圣不可侵犯,禁止任何组织和个人侵占、哄抢、私分、截留、破坏。

”本条第一款根据集体财产保护的特点,依据上述法律作了规定:“集体所有的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侵占、哄抢、私分、破坏。

”现实中,有的集体经济组织管理人违反法定程序或者章程规定,擅自决定或者以集体的名义作出决定,低价处分、私分、侵占集体所有的财产,严重侵害集体成员的财产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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