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院关于印发《师德师风负面清单和失范行为处理办法》的通知
师德师风负面清单及师德师风失范行为处理办法
师德师风负面清单及师德师风失范行为处理办法一、师德师风负面清单1. 反党反社会主义言行:发表或传播反对党和国家方针政策的言论,参与反党反社会主义活动。
2. 学生欺凌:容忍、纵容或参与学生欺凌行为,对受害者进行恶意报复。
3. 招生混乱:违规招生、擅自改变招生政策和程序,违反招生公平原则。
4. 师德师风失范:(1)侵害学生权益:对学生实施体罚、变相体罚、侮辱、虐待、性骚扰等行为。
(2)学术不端:抄袭、剽窃、篡改他人学术成果,虚构学术经历。
(3)教学不力:不认真备课、授课,教学质量低下,影响学生学业发展。
(4)管理失职:不履行职责,玩忽职守,导致学生安全事故或其他严重后果。
5. 利用职权谋取私利:利用职务之便,谋取个人利益,接受学生及家长馈赠或安排的宴请、旅游、娱乐等活动。
6. 泄露学生隐私:未经学生同意,泄露学生个人信息和隐私。
7. 歧视和排斥学生:对学生进行种族、民族、性别、地域等方面的歧视和排斥。
8. 组织或参与非法办学活动:未经批准,擅自组织或参与非法办学机构的教育活动。
9. 违规使用教育资源:擅自占用、挪用、滥用教育资源,影响教育公平。
10. 不遵守职业道德规范:违反教师职业道德规范,损害教师形象和声誉。
二、师德师风失范行为处理办法1. 对反党反社会主义言行的教师,立即解除聘用关系,上报教育行政部门,建议撤销其教师资格,并依法通报相关部门。
2. 对参与学生欺凌的教师,立即解除聘用关系,上报教育行政部门,建议撤销其教师资格,并依法通报相关部门。
同时,对受害者进行心理疏导和关爱。
3. 对招生混乱的教师,立即解除聘用关系,上报教育行政部门,建议撤销其教师资格,并依法通报相关部门。
对涉及的学生,根据情况进行重新招生或调整班级。
4. 对师德师风失范行为的教师,根据情节严重程度,给予警告、记过、降级、撤职等处分。
情节严重的,解除聘用关系,上报教育行政部门,建议撤销其教师资格,并依法通报相关部门。
5. 对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教师,立即解除聘用关系,上报教育行政部门,建议撤销其教师资格,并依法通报相关部门。
教师师德失范行为负面清单及处理办法
教师师德失范行为负面清单及处理办法教育是一个重要的领域,教师则是教育事业中至关重要的组成部分。
教师应具备高尚的师德,以言传身教的方式去影响学生,塑造他们的品格和习惯。
然而,一些教师存在着师德失范的现象,这些行为给教育事业带来了不良影响。
本文将详细介绍教师师德失范的行为负面清单及相应的处理办法。
一、教师师德失范行为负面清单1.对学生使用暴力或侮辱性语言作为一名合格的教师,要有一定的心理素质,不得对学生采取暴力手段或使用侮辱性语言;否则会引起学生的反感和恐惧,损害教师的声誉和形象,甚至导致严重后果。
2.贪污受贿教育是为人民服务的事业,教师应该对学生和家长保持清廉的态度,绝不允许接受贿赂或从学生家长和其他人处谋取不正当的利益;否则会破坏师生关系,使教育工作失去公正性和专业性。
3.违反职业道德教师作为社会公益事业的从业者,必须遵守职业道德规范,不得从事与教育职业不相称的行为,不得受到追求个人私利和利益的驱动。
具体而言,教师不得利用职务之便进行不正当的谋利行为,不得利用学生和平台进行私人活动等。
4.不履行教育职责每一位教师都必须履行个人职责,以实践引领学生的学习和成长。
教师不得懒惰,不得敷衍马虎,不得对学生的教育不负责任,否则会损害教师的职业形象和信誉,影响教育事业的发展。
二、教师师德失范行为处理办法1.对于教师暴力伤害或侮辱学生的行为,学校应立即调查,并对行为严重的教师进行严肃处理,甚至解除其职务,以维护学生和教师的权益和尊严。
2.对于教师受贿行为的处理,学校应及时组织调查,发现问题后,对教师进行罚款、记过、停职等处理,从严处理,以教育和惩戒教师,杜绝不良行为的蔓延。
3.对于违反教育职业道德的教师,学校应加强教育和规范,明确职业行为规范和工作规范,引导教师重视职业道德,不断提高自身职业素养。
4.对于教育工作不认真负责的教师,学校应及时约谈、批评、教育,按照违纪违规的处理要求进行相应处理,达到对教师行为规范的目的。
学校师德失范行为负面清单与师德失范行为处理办法
学校师德失范行为负面清单与师德失范行为处理办法一、引言百年大计,教育为本。
教育大计,教师为本。
教师是人类灵魂的工程师,是人类文明的传承者。
长期以来,广大教师和教育工作者认真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教书育人,默默奉献,为我国教育事业发展做出了重要贡献。
然而,个别教师师德失范行为仍然存在,损害了学生权益,败坏了教育形象。
为了加强师德师风建设,规范教师职业行为,维护学生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负面清单和处理办法。
二、学校师德失范行为负面清单1. 散布损害国家主权、安全、荣誉和利益的言论,或从事反国家、反社会主义的活动。
2. 违反教学纪律,敷衍教学,影响教育教学质量。
3. 歧视、侮辱、体罚和变相体罚学生,损害学生身心健康。
4. 利用职务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接受家长馈赠或者其他利益输送。
5. 泄露学生个人信息,侵犯学生隐私权。
6. 学术不端,抄袭、剽窃、篡改他人学术成果,或虚构学术经历。
7. 涉及黄赌毒等违法行为,影响恶劣。
8. 妨碍教育教学秩序,影响学校正常教育教学工作。
9. 其他违反职业道德的行为。
三、师德失范行为处理办法重,给予批评教育、诫勉谈话、责令检查、通报批评等处理。
2. 对违反师德失范行为的人员,学校将取消其在一定期限内的评奖评优、职务晋升、职称评定、岗位聘用、工资晋级等资格。
3. 对违反师德失范行为的人员,学校将根据相关规定,给予警告、记过、降低岗位等级或撤职、开除等处分。
4. 对违反师德失范行为的人员,学校将依法依规撤销其教师资格,清除出教师队伍。
5. 对违反师德失范行为的人员,学校将向其所在单位、上级部门、教育行政部门报告,建议追究相应责任。
6. 对违反师德失范行为的人员,学校将在一定期限内限制其招生名额、停止招生资格,直至取消导师资格。
法规规定,协助有关部门追究其法律责任。
8. 对师德失范行为的处理结果,学校将依法依规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大学教师师德失范行为负面清单及处理办法
大学教师师德失范行为负面清单及处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学校教师履职履责行为,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弘扬新时代高校教师道德风尚,努力建设有理想信念、有道德情操、有扎实学识、有仁爱之心的教师队伍,根据《高等学校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关于建立健全高校师德建设长效机制的意见》、《教关于高校教师师德失范行为处理的指导意见》、《新时代高校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关于印发<研究生导师指导行为准则>的通知》和《大学关于建立健全师德建设长效机制的实施办法(试行)》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学校严格落实师德建设主体责任,建立党委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党委教师工作部牵头、学院(部)具体落实、教师自我约束的工作机制。
党委书记和校长共同管理师德建设工作,是师德建设第一责任人。
学院(部)党政负责人对本单位师德建设负直接领导责任。
第三条学校教师要自觉加强师德修养,严格遵守师德规范,严以律己,为人师表,把教书育人和自我修养结合起来,坚持以德立身、以德立学、以德施教、以德育德。
发生师德失范行为,本人应承担相应责任。
第二章师德失范行为负面清单第四条学校教师存在下列行为之一的,视为师德失范:1.在教育教学活动及其他场合有损害党权威、违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言行;2.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违背社会公序良俗;3.通过课堂、论坛、讲座、信息网络及其他渠道发表、转发错误观点,或编造散布虚假信息、不良信息;4.违反教学纪律,敷衍教学,或擅自从事影响教育教学本职工作的兼职兼薪行为;5.讽刺、侮辱、歧视、打击报复学生,或从事对学生身心健康成长有不良影响的其它活动;6.要求学生从事与教学、科研、社会服务无关的事宜;7.对学生实施性骚扰或与学生发生不正当关系;8.剽窃、抄袭、侵占他人学术成果,或篡改他人研究成果,伪造学术经历,不当署名、买卖论文等;9.在招生、考试、推优、保研、就业及绩效考核、岗位聘用、职称评聘、评优评奖等工作中徇私舞弊、弄虚作假;10.索要、收受学生及家长财物,参加由学生及家长付费的宴请、旅游、娱乐休闲等活动,或利用家长资源谋取私利;11.假公济私,擅自利用学校名义或校名、校徽、专利、场等资源谋取个人利益;12.其他违反、四川省关于师德师风要求的行为。
学校师德失范行为负面清单与师德失范行为处理办法
学校师德失范行为负面清单与师德失范行为处理办法一、引言师德是教师职业道德的核心,是教师素质的灵魂。
教师是学生学习的引路人,教师的师德水平直接关系到学生的成长和发展。
为了加强学校师德建设,规范教师行为,提高教师队伍的整体素质,特制定本师德失范行为负面清单与师德失范行为处理办法。
二、师德失范行为负面清单1. 政治纪律方面(1)散布反对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损害党的形象。
(2)公开发表违背党的教育方针、损害国家教育事业的言论。
(3)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参与违法犯罪活动。
(4)传播违背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的言论。
2. 教育教学方面(1)不认真履行教育教学职责,敷衍塞责。
(2)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损害学生身心健康。
(3)违反教育规律,乱收费、乱补课、乱推销。
(4)泄露考试题目、答案或其他教学机密。
3. 教师行为方面(1)违反教师仪表仪态要求,不注重个人形象。
(2)收受学生及家长礼品、礼金,谋取私利。
(3)与学生发生不正当关系,损害教师形象。
(4)参与赌博、嫖娼等违法违纪活动。
4. 管理服务方面(1)不按规定履行管理职责,导致学校安全事故发生。
(2)对学生及家长态度恶劣,不尊重学生及家长。
(3)泄露学生隐私,侵犯学生权益。
(4)利用职务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
三、师德失范行为处理办法1. 教育引导对首次违反师德失范行为负面清单的教师,学校应进行批评教育,引导其认识错误,自觉改正。
2. 诫勉谈话对再次违反师德失范行为负面清单的教师,学校应进行诫勉谈话,督促其改正错误。
3. 通报批评对多次违反师德失范行为负面清单的教师,学校应在全校范围内进行通报批评,加强警示作用。
4. 处分(1)警告:对严重违反师德失范行为负面清单的教师,给予警告处分。
(2)记过:对情节较重的违反师德失范行为负面清单的教师,给予记过处分。
(3)降低岗位等级或撤职:对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违反师德失范行为负面清单的教师,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撤职处分。
教师职业行为负面清单及师德失范行为处理办法
为进一步推动我校师德师风建设工作,提升教师思想政治素质和职业修养,强化师德师风监察监督,规范教师教学、科研、管理和服务等工作和生活行动,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深化新时期教师队伍建设改革的意见》、根据教育部《新时代中小学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2018 年修订)》、《济南市中小学校和中小学教师有偿补课行为处理办法》等法规和制度,特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山东省实验中学全体在职教职工。
一、师德失范行动负面清单
(一)意识形态方面
1.在教育教学活动中及其他场合有损害党中央权威、违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言行。
2.侵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侵害学校和学生合法权益,或背背社会公序良俗。
3.通过课堂、论坛、讲座、信息网络及其他渠道发表、转发错误观点,或编造散布虚假信息、不良信息。
中小学教师职业行为负面清单及师德失范行为处理办法
中小学教师职业行为负面清单及师德失范行为处理办法一、引言为了加强师德师风建设,提高教师职业素养,确保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负面清单及处理办法。
二、中小学教师职业行为负面清单1. 违反国家法律法规,从事有损教师形象的活动。
2. 违反教育教学规律,敷衍塞责,影响教育教学质量。
3. 歧视、侮辱、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损害学生身心健康。
4. 收受家长财物,或利用职务之便谋取私利。
5. 泄露学生个人信息,侵犯学生隐私权。
6. 上课时间从事与教育教学无关的活动,如炒股、经营微商等。
7. 在微信群、家长会等公开场合批评、辱骂家长,损害家校关系。
8. 学术不端,抄袭、剽窃他人教学成果。
9. 歧视、排斥、侮辱少数民族学生,损害民族团结。
10. 其他违反职业道德的行为。
三、师德失范行为处理办法1. 对违反本负面清单的行为,学校应进行调查核实,并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理。
2. 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诫勉谈话、责令检查等处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过、降低岗位等级或撤职等处分;情节严重的,解除劳动合同,取消教师资格,清除出教师队伍。
3. 对违反本负面清单的行为,学校应认真记录,并将处理结果存入教师个人档案,作为教师年度考核、职称评定、职务晋升等方面的依据。
4. 教师对处理结果有异议的,可在接到处理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学校或上级教育行政部门申请复核。
5. 学校应建立健全监督机制,加强对教师职业道德的监督检查,确保本负面清单的执行。
6. 对违反本负面清单的行为,学校应积极采取措施,及时纠正,防止类似事件的再次发生。
7. 对违反本负面清单的行为,学校应加大宣传力度,提高教师对职业道德的认识,营造良好的教育环境。
8. 对因违反职业道德被处理的教师,学校应在一定范围内进行通报,以示警示。
9. 对表现优秀的教师,学校可给予表彰和奖励,激励教师树立良好的职业道德。
10. 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处理办法。
大学师德失范行为处理办法
大学师德失范行为处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高校师德师风建设,规范高校教师职业道德行为,保障教育事业的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国高校教师(以下简称教师)在教育教学、科学研究、社会服务、管理服务等工作中发生的师德失范行为。
第三条高校师德失范行为处理工作应当遵循客观公正、依法依规、教育引导与惩戒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高校师德失范行为处理工作应当坚持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构建学校、教师、学生、家长和社会共同参与的师德师风建设体系。
第二章师德失范行为及处理措施第五条师德失范行为主要包括以下几类:(一)政治立场问题。
包括发表违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国家法律法规的言论,散布不良信息,参与非法活动等。
(二)教育教学问题。
包括违反教学纪律,敷衍塞责,歧视、侮辱学生,学术不端,抄袭剽窃他人成果等。
(三)学术研究问题。
包括伪造、篡改、剽窃他人学术成果,抄袭、剽窃他人论文、著作,买卖、代写论文等。
(四)社会服务问题。
包括利用职务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参与不正当竞争,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等。
(五)管理服务问题。
包括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侵犯师生合法权益,收受贿赂等。
第六条对师德失范行为的处理措施包括:(一)批评教育。
对轻微师德失范行为,给予批评教育,督促教师改正。
(二)通报批评。
对情节较重的师德失范行为,给予通报批评,并在一定范围内予以公布。
(三)组织处理。
对情节严重的师德失范行为,给予停课、停职、降职、撤职等组织处理。
(四)纪律处分。
对构成违纪的师德失范行为,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
(五)解聘或者开除。
对情节特别严重,影响恶劣的师德失范行为,依法解除劳动合同或者开除公职。
(六)其他处理。
根据具体情况,可以采取限制评优评先、限制职称评定、限制招生名额等处理措施。
第七条对师德失范行为的处理,应当根据行为性质、情节严重程度、影响范围等因素,按照以下程序进行:(一)调查核实。
学院教职工师德失范行为负面清单及处理办法
XXX学院教职工师德失范行为负面清单及处理办法(试行)为深入贯彻落实教育部《关于高校教师师德失范行为处理的指导意见》,提升教职工思想政治素质和职业修养,规范教职工教学、科研、管理和服务等工作和生活行为,根据《高等学校教师职业道德规范》、教育部《关于建立健全高校师德建设长效机制的意见》、《新时代高校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等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订教师师德失范行为负面清单及处理办法。
一、实施对象全校教职工。
二、师德失范行为负面清单(一)思想政治方面1.通过网络、广播、电视、报刊、传单、书籍等,或者利用课堂讲座、论坛、报告会、座谈会等方式,散布危及意识形态安全、损害党中央权威、违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言论,或编造虚假、不良信息。
2.妄议党中央大政方针,丑化党和国家及领导人形象,影响社会和谐稳定。
3.危害国家统一,伤害民族情感,损害国家尊严、利益,损害学校和学生合法权益,违背社会公序良俗。
4.私自携带、寄递反动政治书刊、音像制品、电子读物等入出境。
5.破坏民族团结,歧视、不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
6.违反国家有关保密的法律、法规或学校有关保密的规定,公开泄密。
7.宣传或参与封建迷信活动和邪教组织。
8.在校园里传播宗教和组织宗教活动,传播低级庸俗文化,传播非法出版物。
(二)学术道德方面1.在学术活动过程中抄袭他人作品,剽窃、侵吞他人的学术观点、学术思想或实验数据、调查结果等行为。
2.在自己的研究成果中,故意捏造、篡改实验或调研数据、结论或引用的资料等行为。
3.伪造科研数据、资料、文献、注释,或者捏造事实、编造虚假研究成果。
4.研究成果发表或出版过程中出现的学术不端行为。
5.未参加研究或者创作而在研究成果、学术论文上署名,未经他人许可而不当使用他人署名,虚构合作者共同署名,或者多人共同完成研究而在成果中未注明他人工作、贡献。
6.在申报课题、成果、奖励等过程中提供虚假学术信息。
7.买卖论文、由他人代写或者为他人代写论文。
教师职业行为负面清单及师德失范行为处理办法
教师职业行为负面清单及师德失范行为处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关于全面深化新时代教师队伍建设改革的意见》,进一步推进学校师德师风建设工作,提升教师思想政治素质和职业修养,强化师德师风监察监督,规范教师教学、科研、管理和服务等工作和生活行为,根据教育部印发的《关于高校教师师德失范行为处理的指导意见》《新时代高校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和广东省教育厅印发的《广东省高校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工作指引》等文件要求,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学校全体教职员工和校外兼职兼课人员。
第二章教师职业行为负面清单第三条负面清单具体内容:(一)在教育教学和管理服务等活动中及其他场合有损害党中央权威、违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言行。
(二)违反法律法规,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违背社会公序良俗。
违禁行为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1.违背国家宪法法律或社会伦理的;2.组织或参加非法组织、非法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的;3.接受境外资助或者邀请、奖励,泄露国家秘密,从事损害国家利益或者危害国家安全活动的;4.在涉外活动中损害国家、集团、学校声誉或利益的;5.伪造、编造或者买卖公文、证件、证明文件、印章的;6.违规使用集团和学校印章,造成不良影响或后果的;7.制造、传播违法违禁物品(含书刊、音像制品、电子读物)及信息的;8.违反国家民族宗教法规和政策,造成不良后果的;9.在执行重要任务、应对突发事件中,不服从指挥、调遣或者消极对抗的;10.发生重大事故、灾害、事件,擅离职守或者不按规定报告、不采取措施处置或者处置不力的;11.违章指挥、违规操作,致使人民生命财产遭受损失的;12.破坏正常工作秩序,给国家、集团、学校或者公共利益造成损失的;13.煽动或组织聚众闹事、打架斗殴毁坏公物、扰乱公共场所管理秩序的;14.采取造谣、谩骂、侮辱、诽谤、恐吓、威胁、打击报复、恶意中伤等方式,干扰他人正常工作或生活的;15.恶意泄露他人隐私;或侵犯他人隐私,故意隐匿、损毁非法占有或者非法处理他人的通知单据、信函、传真件或者电子邮件的;16.对他人实施性骚扰或与他人发生不正当关系的;17.参与或支持色情、吸毒、赌博、邪教组织等活动的;18.有虐待、遗弃家庭成员,或者拒不承担赡养、抚养、扶养义务的;19.违反诚实守信原则,故意违约、不履行合同(协议),损害他人正当权益的。
大学师德负面清单和失范行为处理实施细则
大学师德负面清单和失范行为处理实施细则一、大学师德负面清单1. 反党反社会主义:散布反党反社会主义言论,损害党和国家形象,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
2. 学术不端:抄袭、剽窃、篡改他人学术成果,伪造数据,虚假署名,违反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
3. 教学不力:课堂教学质量低下,教学内容错误,不认真备课,不认真批改作业,不关心学生学习进步。
4. 学生歧视:对学生进行种族、性别、地域、身份等方面的歧视,损害学生权益,违反平等、公正、公平原则。
5. 师德失范:言行举止不符合教师职业道德,侮辱、诽谤、体罚学生,违反师生关系规范。
6. 权力寻租:利用职务之便,谋取个人私利,违反廉洁从教规定。
7. 招生舞弊:违规招生、录取学生,泄露招生考试信息,违反招生规定。
8. 学术团体不当行为:违反学术团体规范,利用学术团体谋取个人私利,损害学术团体形象。
9. 违反法律法规: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违反教师职业道德。
10. 其他违反师德师风的言行:损害学校声誉,损害学生权益,违反教育规律和教育方针。
二、失范行为处理实施细则1. 反党反社会主义行为:一经发现,立即开除党籍和公职,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2. 学术不端行为:一经发现,取消学术成果,撤销相关职务,根据情节严重程度,给予警告、记过、降级、撤职等处分。
3. 教学不力行为:一经发现,给予警告、记过、降级、撤职等处分,取消教学资格。
4. 学生歧视行为:一经发现,给予警告、记过、降级、撤职等处分,取消教师资格。
5. 师德失范行为:一经发现,给予警告、记过、降级、撤职等处分,取消教师资格,情节严重者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6. 权力寻租行为:一经发现,给予警告、记过、降级、撤职等处分,取消教师资格,情节严重者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7. 招生舞弊行为:一经发现,取消招生资格,给予警告、记过、降级、撤职等处分,情节严重者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8. 学术团体不当行为:一经发现,取消学术团体成员资格,给予警告、记过、降级、撤职等处分,情节严重者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学院关于印发《师德师风负面清单和失范行为处理办法》的通知
学院师德师风负面清单和失范行为处理办法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深化新时代教师队伍建设改革的意见》、教育部《新时代高校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教师〔 2018〕16 号)、《教育部关于高校教师师德失范行为处理的指导意见》(教师〔 2018〕17 号)、中共福建省委、福建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全面深化新时代教师队伍建设改革的实施意见》:“完善师德规范,加强对教师思想政治素质、师德师风等的监察监督,强化师德考评,体现奖优罚劣,推行师德考核负面清单制度,建立教师个人信用记录,完善诚信承诺和失信惩戒机制,着力解决师德失范、学术不端等问题”等有关文件要求和《学院关于建立健全师德建设长效机制的实施办法》,结合我院实际,使教职工做到“四个相统一”,成为“四有好老师”“四个引路人”,制定学院师德师风负面清单和失范行为处理办法。
一、本制度适用于全体教职工。
二、负面清单范畴(一)思想政治纪律方面1.在教育教学活动中及其他场合有损害党中央权威、违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言行。
含在公开场合或网站、新媒体等各类社交媒体或互联网群组等平台上,散布违反宪法、违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违背政治纪律和意识形态安全的言论,发布丑化党和国家及领导人形象、煽动影响社会稳定和谐的言论。
2.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违背社会公序良俗。
含- 1 -危害国家统一,伤害民族情感和国家尊严,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学生合法权益;破坏民族团结,歧视、不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
(二)教育教学方面3.通过课堂、论坛、讲座、信息网络及其他渠道发表、转发错误观点,或编造散布虚假信息、不良信息。
含在教学、讲座等活动中散布对抗中央、有损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违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言论。
4.违反教学纪律,敷衍教学,或擅自从事影响教育教学本职工作的兼职兼薪行为。
含未经学校规定程序批准,随意调整教学计划或上课地点;不履行课堂教学主体责任,对课堂纪律漠不关心;违反考试(评卷)管理规定和考场纪律,影响考试(评卷)公平、公正行为;故意提高、压低学生成绩,不按规定时间录入上报成绩;不按规程操作,导致教学仪器设备损失。
学院关于印发《师德舆情应急处理和重大问题报告制度》等两项制度的通知
附件1学院师德舆情应急处理和重大问题报告制度为充分掌握教职工师德信息状况,有效研判和及时应对师德舆情,消除和迅速处理师德师风建设中的隐患与重大问题,进一步促进我院师德师风建设,根据《学院关于建立健全师德建设长效机制的实施办法》、《学院师德师风负面清单和失范行为处理办法》,制定本制度。
一、舆情分级和重大问题界定根据舆情性质、影响程度、涉及范围等因素,师德舆情分为一般舆情、负面舆情、重大舆情等预警等级。
一般舆情指教职工、学生(学生家长、社会人士等)就学校出台的政策文件、措施、做法,或各部门工作领域、工作职责、教职工履职情况等提出的咨询、意见、建议、投诉等问题。
负面舆情指投诉、反映的师德问题关系学校形象、声誉,或易成为大众、社会媒体关注焦点,或师德问题性质严重。
重大舆情指发生的师德师风负面清单行为性质特别严重或属于禁止性行为,引起社会大众、媒体关注、转发扩散。
师德重大问题是指教职工出现《学院师德师风负面清单和失范行为处理办法》文件所列举的师德师风负面清单行为,性质严重,或师德负面清单行为造成重大舆情或社会不良影响。
二、应急处理和报告要求各相关职能部门对学院、教职工或其它渠道反馈收集到的或接到举报的师德舆情,要在第一时间进行分析评估,根据师德舆情分级,启动相应应急机制进行处理:对一般舆情,由舆情所涉职能部门及时处理回复,解释引导,防止舆情转性和蔓延。
对负面舆情,由舆情所涉职能部门及时报送院领导,相关职能部门组织会商会议,进行研判、分析评估,认真调查核实,如与事实不符或出入较大,由学院新闻发言人及时予以澄清,以正视听;如情况属实,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尽早尽快消除负面影响。
对重大舆情或师德重大问题,所涉单位(或职能部门)在第一时间向院领导报告并处置。
院系两级组织上下联动,迅速启动重大舆情应急预案,24小时跟踪舆情,主管或分管院领导根据舆情或问题的严重程度和涉及范围迅速做出指示,同时报告上级主管部门,听取其意见;所涉单位(或职能部门)根据院领导指示,组织专人进行详尽调查核实,形成书面调查报告,提出拟处理意见,提交院长办公会议或党委会研究处理,及时回应舆情。
师范学院学师德失范行为负面清单及处理办法
师范学院学师德失范行为负面清单及处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贯彻落实《关于全面深化教师队伍建设改的意见》,进一步落实《高等学校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关于建立健全高校师德建设长效机制的意见》及学校《关于建立健全师德建设长效机制的实施意见》,规范学校教职工履职履责行为,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根据《关于高校教师师德失范行为处理的指导意见》《高校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XX省高校教师师德失范行为处理办法》等规定,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师德师风负面清单的制定,坚持依法依规、定位准确、统规范的原则;对师德失范行为处理,坚持公平公正、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我校全体在职教职工,包括事业单位编制人员、非事业编制人员等。
第二章负面清单第四条在教育教学活动中及其他场合存在违背路线方针政策、违背法律、危害安全、破民族团结等言行。
第五条损害利益、社会公共利益,违背社会公序良俗。
第六条通过网络、广播、电视、报刊、传单、书籍等,或者利用讲座、论坛、报告会、座谈会等,公开发表、转发错误观点,编造散布虚假信息、不良信息。
第七条在校园内传播宗教和组织宗教活动,传播低级庸俗文化,传播非法出版物,宣传或参与封建迷信、邪教活动,制作、贩卖、传播法律法规所禁止的书刊、音像制品、电子读物、网络音视频资料等。
第八条违反教学纪律,敷衍教学,无故不承担或故意不完成教学、指导学生任务;拒不接受单位分配的其他工作,擅自从事影响教育教学等本职工作的兼职兼薪行为;在工作中疏于管理或不负责任,给学校师生利益以及公共财产造成较大损失;在教育教学活动中遇突发事件、面临危险时,擅离职守。
第九条要求学生从事与教学、科研、社会服务等无关的事宜。
第十条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以侮辱、歧视等方式损害学生人格,造成学生身心伤害。
第十一条与学生发生任何不正当关系,以及有任何形式的猥亵、性骚扰行为。
第十二条在教学科研工作中弄虚作假,抄袭剽窃,侵吞篡改他人学术成果和教育教学成果,或滥用学术资源和学术影响。
大学委员会教师师德失范行为处理办法
大学委员会教师师德失范行为处理办法第一条总则为加强大学教师师德师风建设,确保教师职业行为的规范,维护学生和学校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大学全体教职工(以下统称教师)。
第三条指导思想本办法遵循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坚持立德树人,以提高教师师德素养为核心,建立健全教师师德失范行为处理机制,推动教师队伍整体素质的提高。
第四条处理原则1. 公正公平:处理师德失范行为应坚持公正公平原则,确保处理结果的公正性和合理性。
2. 教育与惩处相结合:在处理师德失范行为时,应注重教育与惩处相结合,引导教师认识错误,改正行为。
3. 预防和纠正并重:学校应加强师德师风建设,预防师德失范行为的发生,对已发生的师德失范行为应及时纠正。
4. 责任追究:对师德失范行为,应依法依规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五条师德失范行为师德失范行为包括但不限于以下行为:1. 在教育教学活动中及其他场合有损害党中央权威、违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言行。
2. 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违背社会公序良俗,损害学校声誉或权益的行为。
3. 歧视、侮辱、虐待学生,或对学生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行为。
4. 学术不端行为,如抄袭、剽窃、篡改他人学术成果等。
5. 其他违反教师职业道德和学校规章制度的行为。
第六条处理程序1. 受理:对师德失范行为,任何单位或个人均有权向学校提出举报或投诉。
学校应设立专门的师德失范行为处理机构,负责受理和调查举报或投诉。
2. 调查:学校应立即启动调查程序,组成调查组,对举报或投诉的内容进行调查核实。
3. 认定:调查组根据调查结果,对师德失范行为进行认定。
4. 处理:根据认定结果,学校应依法依规对师德失范行为的教师进行处理。
处理措施包括但不限于:警告、记过、降级、撤职、开除等。
5. 反馈:学校应对处理结果进行反馈,并向相关人员告知。
学院关于印发《师德师风负面清单和失范行为处理办法》的通知
学院关于印发《师德师风负面清单和失范行为处理办法》的通知XXX师德师风负面清单和失范行为处理办法为贯彻落实XXX《关于全面深化新时代教师队伍建设改革的意见》、教育部《新时代高校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教师〔2018〕16号)、《教育部关于高校教师师德失范行为处理的指导意见》(教师〔2018〕17号)、XXX、XXX印发《关于全面深化新时代教师队伍建设改革的实施意见》:“完善师德规范,加强对教师思想政治素质、师德师风等的监察监督,强化师德考评,体现奖优罚劣,推行师德考核负面清单制度,建立教师个人信用记录,完善诚信承诺和失信惩戒机制,着力解决师德失范、学术不端等问题”等有关文件要求和《学院关于建立健全师德建设长效机制的实施办法》,结合我院实际,使教职工做到“四个相统一”,成为“四有好老师”“四个引路人”,制定学院师德师风负面清单和失范行为处理办法。
一、本制度适用于全体教职工。
二、负面清单范畴(一)思想政治纪律方面1.在教育教学活动中及其他场合有损害党中央权威、违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言行。
含在公布场合或网站、新媒体等各种社交媒体或互联网群组等平台上,散布违反宪法、违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违背政治规律和意识形态安全的言论,发布丑化党和国度及领导人形象、煽动影响社会稳定和谐的言论。
2.损害国度利益、社会大众利益,或违背社会公序良俗。
含- 1 -危害国家统一,伤害民族情感和国家尊严,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学生合法权益;破坏民族团结,歧视、不尊重少数民族风俗惯。
(二)教育教学方面3.通过课堂、论坛、讲座、信息网络及其他渠道发表、转发错误观点,或编造散布虚假信息、不良信息。
含在教学、讲座等活动中散布对抗中央、有损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违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言论。
4.违反教学纪律,敷衍教学,或擅自从事影响教育教学本职工作的兼职兼薪行为。
含未经学校规定程序批准,随意调整教学计划或上课地点;不履行课堂教学主体责任,对课堂纪律漠不关心;违反考试(评卷)管理规定和考场纪律,影响考试(评卷)公平、公正行为;故意提高、压低学生成绩,不按规定时间录入上报成绩;不按规程操作,导致教学仪器设备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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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院师德师风负面清单和失范行为处理办法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深化新时代教师队伍建设改革的意见》、教育部《新时代高校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教师〔2018〕16号)、《教育部关于高校教师师德失范行为处理的指导意见》(教师〔2018〕17号)、中共福建省委、福建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全面深化新时代教师队伍建设改革的实施意见》:“完善师德规范,加强对教师思想政治素质、师德师风等的监察监督,强化师德考评,体现奖优罚劣,推行师德考核负面清单制度,建立教师个人信用记录,完善诚信承诺和失信惩戒机制,着力解决师德失范、学术不端等问题”等有关文件要求和《学院关于建立健全师德建设长效机制的实施办法》,结合我院实际,使教职工做到“四个相统一”,成为“四有好老师”“四个引路人”,制定学院师德师风负面清单和失范行为处理办法。
一、本制度适用于全体教职工。
二、负面清单范畴
(一)思想政治纪律方面
1.在教育教学活动中及其他场合有损害党中央权威、违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言行。
含在公开场合或网站、新媒体等各类社交媒体或互联网群组等平台上,散布违反宪法、违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违背政治纪律和意识形态安全的言论,发布丑化党和国家及领导人形象、煽动影响社会稳定和谐的言论。
2.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违背社会公序良俗。
含
危害国家统一,伤害民族情感和国家尊严,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学生合法权益;破坏民族团结,歧视、不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
(二)教育教学方面
3.通过课堂、论坛、讲座、信息网络及其他渠道发表、转发错误观点,或编造散布虚假信息、不良信息。
含在教学、讲座等活动中散布对抗中央、有损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违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言论。
4.违反教学纪律,敷衍教学,或擅自从事影响教育教学本职工作的兼职兼薪行为。
含未经学校规定程序批准,随意调整教学计划或上课地点;不履行课堂教学主体责任,对课堂纪律漠不关心;违反考试(评卷)管理规定和考场纪律,影响考试(评卷)公平、公正行为;故意提高、压低学生成绩,不按规定时间录入上报成绩;不按规程操作,导致教学仪器设备损失。
5.要求学生从事与教学、科研、社会服务无关的事宜。
含从事对学生身心健康有不良影响的活动。
6.与学生发生任何不正当关系、猥亵、性骚扰行为。
含侮辱、歧视或变相体罚学生等。
(三)学术道德方面
7.抄袭剽窃、篡改侵吞他人学术成果,或滥用学术资源和学术影响。
含伪造学历、学位、成果等;违规使用科研经费,利用科研活动谋取不正当利益;在科研工作中弄虚作假,侵吞篡改他人的学术、教学成果等学术不端行为;在职称评审、考核奖惩、绩效贡献等活动中无中生有、捏造事实、提供虚假信息、恶意诋
毁他人等。
(四)工作和生活作风方面
8.造谣、传谣,对他人进行侮辱、诽谤和人身攻击。
含以非法方式表达诉求,串联煽动闹事,组织参与非法集会等活动。
9.违反学校工作纪律,旷工。
含工作不负责任、不作为、慢作为;组织或参与黄赌毒以及传销活动,包括利用网络从事这些活动。
(五)廉洁从教从业方面
10.在招生、考试、推优、就业及绩效考核、岗位聘用、职称评聘、评优评奖等工作中徇私舞弊、弄虚作假。
11.索要、收受学生及家长财物,参加由学生及家长付费的宴请、旅游、娱乐休闲等活动,或利用家长资源谋取私利。
12.假公济私,擅自利用学校名义或校名、校徽、专利、场所等资源谋取个人利益。
13.学院认定的其他负面行为。
三、对师德师风失范行为的处理
有上述行为的,根据《教育部关于高校教师师德失范行为处理的指导意见》(教师〔2018〕17号)意见精神,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理或处分。
情节较轻的,给予批评教育、诫勉谈话、责令检查、通报批评,以及取消其在评奖评优、职务晋升、职称评定、岗位聘用、工资晋级、干部选任、申报人才计划、申报科研项目等方面的资格。
以上取消相关资格处理的执行期限不得少于24个月。
情节较重应当给予处分的,还应根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给予行政处分,包括警告、记过、降低岗位
等级或撤职、开除,需要解除聘用合同的,按照《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应当依据《教师资格条例》报请主管教育部门撤销其教师资格。
是中共党员的,同时给予党纪处分。
涉嫌违法犯罪的,及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四、建立问责机制
师德师风建设坚持权责对等、分级负责、失责必问、问责必严的原则。
各二级内设机构是师德师风建设的主体责任单位,负责对本部门教职工师德师风教育和考核督查职责,纪检监察室为监督单位。
对本部门教师负面行为监管不力、拒不处理、拖延处理或推诿隐瞒,造成不良影响或严重后果的,要追究相关责任人及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五、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学院师德师风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