排除妨害常用法律条文
房屋漏水起诉状,排除妨害如何进行
房屋漏水起诉状,排除妨害如何进行我国的房子是越来越多,当然各类的问题也是随之而来,法律在针对房屋这方面也是下了不少的功夫,做了不少的规定,房子可能漏水,也可能被偷盗等等。
接下来,律伴网小编带您一起学习学习房屋漏水起诉状,排除妨害如何进行:一、房屋漏水起诉流程:搜集证据,然后起诉二、《房屋漏水起诉书》范文:房屋漏水起诉书原告:性别:身份:(房号)业主居住地址:电话:被告:性别:身份:(房号)业主居住地址:电话: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限期修复自己房产漏水处,排除对原告房屋的漏水妨害;2、要求被告承担原告修复天花板的费用,以使其恢复原状;3、要求被告承担所有与诉讼有关的一切费用。
事实和理由:原告房产自2012年6月起开始漏水,先后共有四处漏水点,经管理处检查认定是下雨由墙外漏入。
由于漏水导致原告餐厅天花板剥落,餐厅电灯损坏,以上有照片为证。
自2012年6月起,原告多次联系被告要求修复,被告一直不予理睬。
至今,被告仍不维修,物业管理处多次协调无效。
由于漏水日益严重,十分影响我们的正常生活,特向贵院提出诉讼。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和《民法通则》第五条、第八十三条、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百三十四条,要求被告于2012年9月1日前,聘请有资质的防治漏水公司彻底排除对原告房产的漏水妨害,赔偿原告维修天花板产生的费用。
有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五条妨害物权或者可能妨害物权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
第三十六条造成不动产或者动产毁损的,权利人可以请求修理、重作、更换或者恢复原状。
第三十七条侵害物权,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损害赔偿,也可以请求承担其他民事责任。
第三十八条本章规定的物权保护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根据权利被侵害的情形合并适用。
《民法通则》第五条公民、法人的合法的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
第八十三条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
关于排除妨害纠纷所涉及到的法律有哪些
关于排除妨害纠纷所涉及到的法律有哪些关于排除妨害,很多⼈都不清楚都清楚,简单来讲就是妨碍他⼈⾏使民事权利或者享有民事权益的,被侵权⼈有权请求侵权⼈排除妨碍,那么排除妨害纠纷⾃然就是指因为物受到他⼈的妨害⽽引发以排除这种妨害为⽬的的纠纷。
那么关于排除妨害纠纷所涉及到的法律有哪些?店铺⼩编整理如下,欢迎阅读。
关于排除妨害纠纷所涉及到的法律有哪些⼀、相关法律规定《民法典》第⼀百⼆⼗条规定,民事权益受到侵害的,被侵权⼈有权请求侵权⼈承担侵权责任。
《民法典》第四百六⼗⼆条规定,占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被侵占的,占有⼈有权请求返还原物;对妨害占有的⾏为,占有⼈有权请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因侵占或者妨害造成损害的,占有⼈有权依法请求损害赔偿。
占有⼈返还原物的请求权,⾃侵占发⽣之⽇起⼀年内未⾏使的,该请求权消灭。
该条明确赋予了占有⼈的财产返还请求权、排除妨害请求权和消除危险请求权,对解决审判实践中遇到的具体问题⼤有裨益。
《民法典》第四百六⼗⼀条规定,占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毁损、灭失,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请求赔偿的,占有⼈应当将因毁损、灭失取得的保险⾦、赔偿⾦或者补偿⾦等返还给权利⼈;权利⼈的损害未得到⾜够弥补的,恶意占有⼈还应当赔偿损失。
该条虽然调整的是所有权⼈和占有⼈之间的财产关系,但从该条“返还给权利⼈”的规定中可以推断出这样的结论——若占有⼈不享有占有的财产被损害的赔偿请求权,是不可能占有赔偿⾦的,也就不存在将赔偿⾦返还给所有权⼈。
因此,对占有的财产被他⼈损害,占有⼈是享有要求加害⼈予以赔偿的诉权的。
⼆、排除妨害构成要件1、存在妨碍他⼈民事权益的状态排除妨碍的主要构成要件是存在妨碍他⼈⾏使民事权利或者享有民事权益的状态。
与停⽌侵害的主要构成要件不同之处在于:⼀为动态,⼀为静态。
妨碍状态多为⾏为造成的,例如,堆放物品影响通⾏;违章建筑物妨碍相邻⼀⽅通风、采光;在他⼈建筑物上设置⼴告;将有害液体泄露在他⼈使⽤的⼟地上等。
排除妨碍的法律案件(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原告李某与被告张某系邻居,双方住宅相邻。
近年来,因被告张某在自用土地上修建围墙,导致原告李某出入受到阻碍。
原告多次与被告协商,要求拆除围墙,但被告以各种理由拒绝。
无奈之下,原告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排除妨碍,恢复通行权。
二、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被告修建围墙是否侵犯了原告的通行权,以及如何处理相邻关系纠纷。
三、法院判决经审理,法院认为:1. 被告张某在自用土地上修建围墙,未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其行为本身不构成违法。
2. 然而,被告修建围墙后,导致原告李某出入受到阻碍,侵犯了原告的通行权。
3.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八十四条的规定:“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
”被告应当尊重原告的通行权,采取措施消除妨碍。
4. 鉴于双方系邻居关系,法院判决被告张某在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拆除围墙,恢复原告李某的通行权。
四、判决理由1. 本案中,被告修建围墙虽未违反国家法律法规,但确实给原告李某的通行带来了不便,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
2.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的规定,相邻权利人应当正确处理相邻关系,尊重对方的合法权益。
被告张某在修建围墙时,未充分考虑原告李某的通行需求,侵害了原告的通行权。
3. 鉴于双方系邻居关系,法院判决被告拆除围墙,旨在恢复原告李某的通行权,维护邻里和谐。
五、案例分析本案是一起典型的排除妨碍纠纷案,体现了人民法院在处理相邻关系纠纷时,坚持以法律为准绳,维护公民合法权益的原则。
1. 本案中,法院充分考虑了被告修建围墙的行为本身不构成违法,但侵犯了原告的通行权,因此判决被告拆除围墙,恢复原告的通行权。
2. 本案也提醒了公民在行使物权时,要充分考虑相邻关系,尊重他人的合法权益,避免因自身行为给他人带来不便。
3. 同时,本案也表明了人民法院在处理相邻关系纠纷时,既要依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又要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排除妨碍还是排除妨害,区别是什么?排除妨碍
排除妨碍还是排除妨害,区别是什么?排除妨碍一、排除妨害请求权是指什么法律常识:排除妨害请求权:是物权请求权的一种。
排除妨碍请求权是由阻碍行为引起的。
与阻碍和损害相比,阻碍是一种不断侵犯他人享有的物权但不一定造成实际损害的行为。
排除妨害请求权的构成要件包括:1、请求人为物权人;2、妨害人以无权占有以外的方式妨害物权行使;3、妨害是非法的或者超出正常容忍度的;4、提出请求时,妨害仍在继续;5、被要求人是对去除妨害有支配力的人。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三十六条妨害物权或者可能妨害物权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
二、排除妨碍的法律规定是怎样的一、排除妨碍的法律规定是怎样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一百九十六条【不适用诉讼时效的情形】下列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一)请求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第二百三十六条【排除妨害请求权】妨害物权或者可能妨害物权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
二、排除妨碍的构成要件有哪些?1、存在妨碍他人民事权益的状态排除妨碍的主要构成要件是存在妨碍他人行使民事权利或者享有民事权益的状态。
与停止侵害的主要构成要件不同之处在于:妨碍状态多为行为造成的,例如,堆放影响通行;违章建筑物妨碍相邻一方通风、采光;在他人建筑物上设置广告;将有害液体泄漏在他人使用的土地上等。
妨碍状态也有自然原因形成的,例如树根蔓延至相邻一方的土地。
2、妨碍状态具有不正当性妨碍状态具有不正当性是指没有法律根据,没有合同约定,缺乏合理性。
三、排除妨碍请求权的诉讼流程是什么?1、原告起诉。
2、法院受理后将起诉书副本送达被告。
3、被告在十五日内提交答辩状,法院在五日内将答辩状副本送达原告如果被告不提交答辩状,不影响审理。
4、决定开庭审理的案件,法院在三日前通知当事人并公告。
5、法庭调查阶段包括:当事人陈述;告知证人的权利义务,证人作证,宣读未到庭的证人证言;出示书证、物证和视听资料;宣读鉴定结论;宣读勘验笔录。
排除妨害常用法律条文
《民法通则》第八十三条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
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
第一百三十四条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主要有:(一)停止侵害;(二)排除妨碍;(三)消除危险;(四)返还财产;(五)恢复原状;(六)修理、重作、更换;(七)赔偿损失;(八)支付违约金;(九)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十)赔礼道歉。
以上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除适用上述规定外,还可以予以训诫、责令具结悔过、收缴进行非法活动的财物和非法所得,并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处以罚款、拘留。
《物权法》第八十四条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
第八十五条法律、法规对处理相邻关系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可以按照当地习惯。
第八十六条不动产权利人应当为相邻权利人用水、排水提供必要的便利。
对自然流水的利用,应当在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之间合理分配。
对自然流水的排放,应当尊重自然流向。
第八十七条不动产权利人对相邻权利人因通行等必须利用其土地的,应当提供必要的便利。
第八十八条不动产权利人因建造、修缮建筑物以及铺设电线、电缆、水管、暖气和燃气管线等必须利用相邻土地、建筑物的,该土地、建筑物的权利人应当提供必要的便利。
第八十九条建造建筑物,不得违反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妨碍相邻建筑物的通风、采光和日照。
第九十条不动产权利人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弃置固体废物,排放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噪声、光、电磁波辐射等有害物质。
第九十一条不动产权利人挖掘土地、建造建筑物、铺设管线以及安装设备等,不得危及相邻不动产的安全。
第九十二条不动产权利人因用水、排水、通行、铺设管线等利用相邻不动产的,应当尽量避免对相邻的不动产权利人造成损害;造成损害的,应当给予赔偿。
《排除妨害请求权裁判规则研究》范文
《排除妨害请求权裁判规则研究》篇一一、引言排除妨害请求权,作为民法中一项重要的权利救济措施,旨在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不受他人非法侵害。
在现实生活中,由于各种原因,如土地纠纷、相邻关系等,常常会发生妨害他人权益的情形。
因此,研究排除妨害请求权的裁判规则,对于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保障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二、排除妨害请求权的概述排除妨害请求权,是指当民事主体的物权、人身权或其他合法权益受到他人非法侵害时,有权请求侵权人排除妨害、恢复原状或赔偿损失的权利。
这一权利是民法中物权保护和侵权责任的重要组成部分,其核心目的在于保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不受非法侵害。
三、排除妨害请求权的裁判规则(一)基本原则1. 合法性原则:裁判应当依据法律法规,尊重社会公德和公序良俗,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2. 损害事实原则:即被侵权人的合法权益确实受到了实际损害。
3. 因果关系原则:即侵权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
(二)具体裁判规则1. 侵权行为认定:判断是否存在侵权行为时,应考虑行为是否违反法律法规、是否侵害了他人的合法权益等。
2. 妨害排除:当认定存在侵权行为时,法院应判决侵权人停止侵害、排除妨害,恢复原状或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3. 赔偿损失:对于因侵权行为造成的损失,侵权人应承担赔偿责任。
赔偿范围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
4. 举证责任:在排除妨害请求权的诉讼中,受害人应承担初步的举证责任,证明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事实。
侵权人如主张免责或减轻责任,应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
5. 诉讼时效:排除妨害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
超过诉讼时效期间,权利人仍可向法院提起诉讼,但存在特殊情况需考虑时效中断或中止的情形。
四、实践应用及案例分析(一)实践应用排除妨害请求权在司法实践中广泛应用于土地纠纷、相邻关系纠纷、物权保护等领域。
在处理这些案件时,法院应遵循上述裁判规则,依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二)案例分析以一起土地纠纷案为例,甲、乙两户邻居因土地使用权发生争执。
排除妨碍请求权起诉状(排除妨害诉讼请求)
排除妨碍请求权起诉状(排除妨害诉讼请求)排除妨害纠纷怎么举证1、当事人可以从以下方面搜集证据。
证据包括:(一)当事人的陈述;(二)书证;(三)物证;(四)视听资料;(五)电子数据;(六)证人证言;(七)鉴定意见;(八)勘验笔录。
2、房屋排除妨害的纠纷,证明被告对原告的房屋有妨害侵权的事实,可以用照片、录影录像、证人证言等来证明该事实的存在。
3、权利人排除妨害的举证责任如果权利人负有容忍义务,则即便构成妨碍,权利人也不得主张排除。
4、对于排除妨害纠纷怎么举证: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当事人可以搜集证据。
5、希望能帮助到大家。
法律客观:民事诉讼证据规则全文第六条在劳动争议纠纷案件中,因用人单位作出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劳动争议的,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排除妨害的法律规定1、法律主观:民法典关于排除妨害消除危险请求权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妨害物权或者可能妨害物权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
2、民法典规定妨害物权或者可能妨害物权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
排除妨害纠纷,是指因为物权受到他人的现实妨害而引发以排除这种妨害为目的的纠纷。
3、法律分析:排除妨害是指权利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排除对其物权权利的侵害。
排除妨害属于物上请求权,更多要求侵权人以不作为的方式,停止对权利人物权权利的侵害,以使自己的权利恢复圆满。
此外,排除妨害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4、例如,楼下住户不得对楼上住户的轻微脚步声主张妨害排除请求权。
土地侵占起诉状1、法律分析:土地被他人侵占,可以作为原告提出起诉,要写好起诉状。
诉状要有以下内容:双方当事人(原被告)的基本情况。
包括姓名、性别、年龄、民族、工作单位和地址。
物权法实用案例:请求排除妨害纠纷案
【案例简介】:原告方与被告方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原告方租住被告方房屋,合同明确约定“租期从2013年6月1日至2018年6月1日”,原告方正常租赁并使用房屋,期间被告方因房产开发,在未通知原告方的情况下,对房屋进行装修,房屋装修完成后,原告方发现被告方擅自装修的房屋改变了房屋原有结构,导致原有的水电设备无法正常使用,并将被告方起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方排除妨害,恢复房屋原貌,解除合同。
【案例分析】:根据《物权法》的规定,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物权人在行使物权时应尊重他人的物权,不得侵犯他人的物权。
《物权法》第五章第二节对妨害排除和权利救济做了详细的规定,妨害指对他人的物权行使造成妨害和对他人的物权行使造成危险。
被告方在未通知原告方的情况下擅自装修房屋,改变了房屋原有结构,造成原告方无法正常使用房屋,且这种行为具有持续性和不可控性,对原告方的物权行使造成了妨害,因此,被告方应当排除妨害,恢复房屋原貌。
【案例结果】:法院经过审理,支持了原告方的诉讼请求,判决被告方排除妨害,恢复房屋原貌,并解除原告方与被告方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
根据《物权法》的相关规定,物权人应当对他人的物权行使保持尊重和谦让,不得侵犯他人的物权。
本案被告方的行为明显违反了上述规定,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同时,原告方在发现被告方的行为后,及时采取了法律手段,维护了自己的合法权益,也为其他当事人提供了参考。
【律师点评】:在本案中,被告方擅自装修房屋,改变房屋原有结构,并对原告方的物权行使造成妨害。
根据《物权法》的相关规定,物权人应当对他人的物权行使保持尊重和谦让,不得侵犯他人的物权。
本案被告方的行为明显违反了上述规定,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同时,原告方在发现被告方的行为后,及时采取了法律手段,维护了自己的合法权益,也为其他当事人提供了参考。
在日常生活中,物权人应当尊重他人的物权,不得侵犯他人的物权,以维护良好的社会秩序。
法律_排除妨害纠纷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原告张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系同村村民,两家相邻。
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农村土地资源日益紧张。
张某某和李某某两家因土地承包经营权发生纠纷,导致双方关系紧张。
2019年,李某某在未经张某某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在其承包的土地上修建房屋,严重侵犯了张某某的合法权益。
张某某多次与李某某协商解决纠纷,但李某某置之不理。
无奈之下,张某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排除李某某对其土地的妨害。
二、案件事实1. 张某某与李某某均系某村村民,两家相邻。
张某某承包了村里的一块土地,用于种植农作物;李某某承包了另一块土地,用于养殖。
2. 2018年,李某某在未经张某某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在其承包的土地上修建房屋,占地面积约为200平方米。
3. 张某某发现后,多次与李某某协商,要求其拆除房屋,恢复土地原状。
但李某某以各种理由拒绝拆除。
4. 2019年,张某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排除李某某对其土地的妨害。
三、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1. 李某某在未经张某某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在其承包的土地上修建房屋,是否侵犯了张某某的合法权益?2. 法院应如何判决,以排除李某某对张某某土地的妨害?四、法院判决1. 关于争议焦点一,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依法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有权在承包土地上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但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不得擅自改变土地用途,不得侵犯他人合法权益。
本案中,李某某在未经张某某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在其承包的土地上修建房屋,改变了土地用途,侵犯了张某某的合法权益。
因此,李某某的行为侵犯了张某某的土地承包经营权。
2. 关于争议焦点二,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的规定,所有权人或者其他权利人对其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本案中,张某某对其承包的土地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李某某擅自在其承包的土地上修建房屋,侵犯了张某某的合法权益。
法律法规使用条款摘抄
法律法规使用条款摘抄第一条:本法律适用于我国境内的所有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及在我国境内从事活动的外国人和外国法人。
第二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应当遵守我国的法律法规,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并享有法律规定的权利。
第三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应当尊重和维护法律法规的权威,不得违法乱纪,不得制造、传播违法信息。
第四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应当主动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执行合法的法律法规。
第五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享有公平公正的司法保护,法院、检察院和其他司法机构应当依法保障其合法权益。
第六条: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将依法予以处罚,包括但不限于款项支付、行政处罚、刑事处罚等。
第七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依法提起诉讼,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第八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应当遵守诚信原则,不得有欺骗、虚假陈述等行为。
第九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不得以任何方式阻碍司法机关的正常工作,如妨碍调查、贿赂等行为。
第十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应当加强对法律法规的学习和宣传,提高法律意识,自觉遵守法律法规。
第十一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应当依法支付税费,不得逃税、偷税、骗税等行为。
第十二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不得非法占有他人财产,不得进行盗窃、诈骗、抢劫等侵犯财产的行为。
第十三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不得进行暴力、恐吓、威胁等违法行为,不得参与恐怖活动等危害社会安全的行为。
第十四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应当保护环境,不得污染环境,不得非法采矿、破坏生态等行为。
第十五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应当遵守计划生育政策,不得进行非法堕胎、强迫堕胎等违法行为。
第十六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应当遵守劳动法规,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不得进行违法雇佣、虐待劳动者等行为。
第十七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应当保护他人的人格权、隐私权等合法权益,不得侵犯他人的人身权益。
排除妨害纠纷法律依据是什么
排除妨害纠纷法律依据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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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除妨害纠纷法律依据是什么
《民法典》第⼆百三⼗六条【排除妨害请求权】妨害物权或者可能妨害物权的,权利⼈可以请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
⼀、排除妨害纠纷的概念
排除妨害纠纷,是指因为物权受到他⼈的现实妨害⽽引发以排除这种妨害为⽬的的纠纷。
排除妨害请求权,是对物权的享有和⾏使受到占有以外的⽅式侵害时物权⼈对妨害⼈享有请求排除妨害,使⾃⼰的物权恢复到圆满状态的权利。
⼆、排除妨害纠纷的构成要件
我们通常认为,排除妨害纠纷的构成要件⼀般包含:
1、被妨害的标的物仍然存在并由所有⼈占有;
2、妨害⼈以占有以外的⽅法妨害权利⼈⾏使权利且这种⾏为是持续进⾏的;
3、妨害必须是不正当的。
⽽且妨碍的⾏为必须是⼀种现实的妨害,⽽不是⼀种将来发⽣的危险。
消除危险是指物权⼈对有可能造成⾃⼰之物损害的设施的物权⼈请求其消除⾃⼰的危险。
消除危险请求权与排除妨害请求权之间,既有关联性⼜有区别,从关联性的⾓度讲,消除危险是从排除妨害中派⽣出来的,⼆者都是因为相对⼈妨害物权的⾏为导致的。
主要差异在于,排除妨害要求相对⼈积极地采取措施排除现实已经发⽣了的妨害;消除危险要求相对⼈积极地采取措施(作为)或者停⽌(不作为)某种⾏为以消除将来必然发⽣的妨害或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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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漏水排除妨害起诉书怎么写
房屋漏水排除妨害起诉书怎么写致:XXXX法院原告:XXX被告:XXX案号:XXXX尊敬的法院:本起诉书由原告XXX向贵法院提起,目的是为了解决被告XXX引起的房屋漏水问题。
在此,我将详细陈述相关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法庭对被告进行相应的判决和赔偿。
一、事实陈述1. 原告是房屋的合法所有者,位于XXXX地点。
2. 被告是附近的一户居民,在装修过程中,未经允许对自己房屋进行拓建和改造。
3. 自从被告房屋进行改造以来,原告房屋屡次出现漏水情况,严重影响正常居住。
4. 经过调查,原告发现漏水来自被告房屋的天花板,漏水的位置正好对应被告进行装修的部位。
5. 原告多次与被告沟通,要求其承担漏水修复费用或恢复原状的责任,但被告以种种理由拒不承认并拒绝采取任何补救措施。
二、法律依据基于以上事实,我认为被告应当承担责任并赔偿原告相应的损失。
依据相关法律规定,本起诉书提出以下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拆迁补偿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因共同墙体损坏或者共同使用的水、电、气等设施发生故障,造成其他拆迁户房屋损坏或者渗漏、受潮等财产损失的,应当由故障发生者依法承担损失。
”2.《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七十五条规定:“容易相互损害财产安全的物权,不得随意行使,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十六条规定:“因违反民事权益发生损害,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基于以上法律依据,我认为被告未经允许改造房屋并导致原告房屋漏水,属于过失行为,因此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三、请求判决及赔偿鉴于以上事实和法律依据,我请求贵法院:1. 判决被告立即停止一切对其房屋的改造行为,恢复原状,消除对原告房屋的漏水威胁。
2. 要求被告对原告的房屋进行及时和全面的维修,保证其质量和安全。
3. 要求被告赔偿原告因漏水问题而产生的一切经济损失,包括对房屋进行修复的费用、停工期间的租金补偿、生活不便带来的精神损失等,共计XXXX元。
妨害排除与损害赔偿
王 洪 亮
内容提要:我国物权法规定了防御性物上请求权,并承认其物权效力。同时,侵权法上 也存在防御性请求权制度,与德国法上防御性物上请求权一般化相合。在防御性物上请 求权一般化后,需要重新区分防御性请求权与损害赔偿请求权。二者的主要区别在于妨 害的持续性以及排除妨害之效力只及于初始的妨害源。排除妨害请求权中的妨害应具有 结果违法性。由于妨害排除法并未体系化,缺少明确的构成及适用范围规则,可以准用 损害赔偿法的部分规则。 关键词:物上请求权 防御性请求权 妨害排除 妨害防止 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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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研究
2009 年 第2 期
权,二 者 又 可 以 被 合 称 为 否 认 性 请 求 权 (negatorische Ansprüche) 或 防 御 性 请 求 权 (Abwehransprüche),防御性物上请求权调整的是以侵夺 或者 扣 留 占 有 以 外 的 方 式 妨 害 所 有 权 的 情况。〔3〕第三个层次是一般条款,根据通说,妨害 防 止 请 求 权 的 规 定 还 具 有 物 权 保 护 一 般 条 款 的功能,〔4〕如有其他妨 害 之 虞, 所 有 权 人 可 以 提 起 不 作 为 之 诉, 从 而 调 整 所 有 物 返 还 请 求 权、 排除妨害与妨害防止请求权以外的情况。通过这三个层次,所有权的绝对性得到完全的保护。
(一) 防御性物上请求权的一般化 首先,考察一下防御性物上请求权所适用的权益范围的扩张。德国法明文规定了基于占有的 防御请求权 (德国民 法 典 第 862 条) 和 基 于 本 权 (主 要 是 物 权) 的 防 御 请 求 权 (德 国 民 法 典 第 1004条)。除此以外,自19世纪起,知识产 权 法 逐 步 规 定 了 防 御 请 求 权 制 度, 如 德 国 商 法 典 第 37条第2款,德国商标法第14条第5款、第15条 第4 款,德 国 实 用 新 型 法 第 24 条 第 1 款,德 国 模 型 著 作 权 法 第 139 条 第 1 款 , 德 国 专 利 法 第 97 条 第 1 款 , 德 国 著 作 权 法 第 97 条 第 1 款 。 对于营业权的保护,德国反竞争限制法第1条、第3条、 第6a条以 下、 第13条 以及德 国反 不正当竞争法第33条都提供了竞 争 法 上 的 妨 害 防 止 请 求 权 保 护 方 式。 尽 管 如 此, 德 国 法 院 还 是 愿 意 运 用 侵 权 法 为 营 业 权 提 供 保 护 , 并 逐 渐 将 防 御 请 求 权 扩 张 适 用 到 营 业 权 之 保 护 上 。〔7〕 从整体来看,民法权益体系尚缺少对人格权以及竞争关系以外的财产利益的防御请求权。为 补充这两个漏洞,德国民法典颁布不久,司法判例首先在一般财产利益领域发展出了侵权法上的 防御请求权,被称为准防御请求权 (actioquasinagatoria),其次发展了保护一般人格权的防御请 求权,主要是撤回陈述制度。 1901年4月11日,德国帝国法院在处理一个涉及不 正当 竞 争 的 案 件 时, 首 次 承 认 了 侵 权 性 的妨害防止请求权。在该案中,原告是一个运输企业,被告是一个海运企业,二者都从事海运商 业活动,在使用澳大利亚海港上存在竞争关系,同时,被告还委托原告从事一定的运输活动。为 了获得对海港的绝对使用权,被告对原告施加压力,要求其退出海港使用关系,并威胁将来收回 对他的委托。汉堡高等法院认为被告的行为不具有违法性,驳回了起诉。在原告上诉到德国帝国 法院后,帝国法院以此案为契机,作出了第一个侵权性妨害防止之诉的判决,判决被告不得从事 不正当竞争行为。〔8〕但帝国法院在此案中并没有 类 推 适 用 物 权 性 妨 害 防 止 请 求 权 规 则 (德 国 民 法典第1004条),而是直接适用了德国民法典第823条、第826条等 侵权法 规范,要 求原告 证明 被 告 具 有 过 错 。〔9〕 德国帝国 法 院 在 1905 年 1 月 5 日 的 判 决 〔10〕中 进 一 步 承 认 了 侵 权 法 上 的 妨 害 防 止 请 求 权,
停止侵害与排除妨碍的区别
停⽌侵害与排除妨碍的区别依据我国法律的规定,我国公民有依法⾏使民事权利的权利,要⾏使民事权利的时候,其他⼈不得不⽤妨害。
如果有妨害⾏业出现的,权利⼈可以要求妨害⼈排除妨害,那么停⽌侵害与排除妨碍的区别是怎样的?下⾯由店铺⼩编为读者进⾏解答。
停⽌侵害与排除妨碍的区别依据《中华⼈民共和国民法典》(2021.1.1⽣效)第⼀百七⼗九条【承担民事责任的⽅式】承担民事责任的⽅式主要有:(⼀)停⽌侵害;(⼆)排除妨碍;(三)消除危险;(四)返还财产;(五)恢复原状;(六)修理、重作、更换;(七)继续履⾏;(⼋)赔偿损失;(九)⽀付违约⾦;(⼗)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
法律规定惩罚性赔偿的,依照其规定。
本条规定的承担民事责任的⽅式,可以单独适⽤,也可以合并适⽤。
停⽌侵害与排除妨碍都是停⽌债权⾏为的两种⽅式,两者的区别在于侵权⾏为的不同,侵害是属于⼀种加害⾏为,⽽妨碍是影响权利的⾏使。
对妨碍民事诉讼有哪些强制规定1、⼈民法院对必须到庭的被告,经两次传票传唤,⽆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拘传;2、⼈民法院对违反法庭规则的诉讼参与⼈和其他⼈,可以予以训诫,责令退出法庭或者予以罚款、拘留;3、⼈民法院对哄闹、冲击法庭,侮辱、诽谤、威胁、殴打审判⼈员,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较轻的,予以罚款、拘留;4、诉讼参与⼈或者其他⼈有下列⾏为之⼀的,⼈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民法院审理案件的;(2)以暴⼒、威胁、贿买⽅法阻⽌证⼈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作伪证的;(3)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或者已被清点并责令其保管的财产,转移已被冻结的财产;(4)对司法⼯作⼈员、诉讼参与⼈、证⼈、翻译⼈员、鉴定⼈、勘验⼈、协助执⾏⼈,进⾏侮辱、诽谤、诬陷、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5)以暴⼒、威胁或者其他⽅法阻碍司法⼯作⼈员执⾏职务的;(6)拒不履⾏⼈民法院已经发⽣法律效⼒的判决、裁定的。
排除妨害起诉状
排除妨害起诉状【排除妨害起诉状】标准格式文本起诉人:XXX(起诉人姓名)被告人:XXX(被告人姓名)法院名称:XXX人民法院案件编号:XXX(案件编号)一、案情概述根据起诉人XXX的控告,被告人XXX涉嫌对起诉人进行妨害。
根据起诉人提供的证据和事实,起诉人要求法院对被告人进行起诉,并排除其对起诉人的妨害。
二、案件事实1. 起诉人XXX是XXX公司的董事长,被告人XXX是该公司的前雇员。
起诉人控告被告人在离职后,通过多种手段对其进行妨害,包括恶意诽谤、泄露商业机密等行为。
2. 起诉人提供了多份证据,包括电子邮件、短信记录、录音等,证明被告人对其进行了多次妨害行为,并且这些行为已经对起诉人的个人声誉和公司的商业利益造成为了严重伤害。
3. 起诉人还提供了证人证言,证人是起诉人的同事和业务合作火伴,他们亲眼目睹了被告人对起诉人的妨害行为,并愿意配合法院的调查和审理。
三、法律依据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XXX条第XXX款,对于妨害他人名誉、商业秘密等行为,法律有明确规定,并对其进行了相应的惩罚。
2.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XXX条,起诉人有权向法院提起诉讼,并请求法院对被告人进行起诉。
根据起诉人提供的证据和事实,法院有权对被告人进行起诉,并采取相应的措施予以排除。
四、起诉请求起诉人XXX请求法院:1. 对被告人XXX进行起诉,并依法追究其妨害起诉人的行为;2. 要求法院采取相应的措施,排除被告人对起诉人的妨害行为;3. 要求被告人赔偿起诉人的经济损失和精神伤害;4. 其他法院认为合理和必要的请求。
五、证据清单起诉人提供以下证据:1. 电子邮件证据:包括被告人向他人发送的恶意诽谤邮件和泄露商业机密的邮件。
2. 短信记录证据:包括被告人向起诉人发送的恶意威胁短信和侮辱性短信。
3. 录音证据:包括起诉人与被告人的电话录音,证明被告人对起诉人进行威胁和恶意诽谤。
4. 证人证言:起诉人的同事和业务合作火伴愿意提供证人证言,证明被告人的妨害行为。
排除妨害的法律规定及相关案例(3篇)
第1篇一、排除妨害的法律规定排除妨害是指当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权利人可以采取合法手段排除他人对其权利的侵害,以恢复自己的合法权益。
我国《民法典》和《物权法》等法律法规对排除妨害进行了明确规定。
1.《民法典》相关规定《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九条规定:“权利人的人身、财产权益受到他人侵害的,有权请求侵权人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返还财产、恢复原状、赔偿损失等。
”2.《物权法》相关规定《物权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权利人的人身、财产权益受到他人侵害的,有权请求侵权人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返还财产、恢复原状、赔偿损失等。
”二、排除妨害的案例1.案例一:排除他人侵占自己土地的妨害案情简介:甲乙两村相邻,乙村在甲村土地上修建了一条通往自己村子的道路。
甲村认为乙村修建的道路侵占了其土地,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排除妨害。
判决结果:法院判决乙村拆除侵占甲村土地的道路,恢复原状。
2.案例二:排除他人非法占用自己房屋的妨害案情简介:丙某将其房屋出租给丁某,丁某在租赁期间未经丙某同意,将房屋转租给戊某。
戊某在房屋内进行装修时,将丙某房屋内的电线拆除,造成丙某房屋安全隐患。
丙某要求丁某和戊某排除妨害。
判决结果:法院判决丁某和戊某恢复房屋原状,排除妨害。
3.案例三:排除他人非法占用自己停车位的妨害案情简介:己某在某小区购买了一套住房,小区规定每户业主可免费获得一个停车位。
庚某在未办理相关手续的情况下,擅自占用己某的停车位。
己某要求庚某排除妨害。
判决结果:法院判决庚某停止占用己某停车位,排除妨害。
4.案例四:排除他人非法占用自己道路的妨害案情简介:辛某在某小区内修建了一条道路,供小区业主通行。
壬某在未经辛某同意的情况下,在该道路上修建了一座亭子,影响了辛某的道路通行。
辛某要求壬某排除妨害。
判决结果:法院判决壬某拆除亭子,排除妨害。
三、总结排除妨害是保障权利人合法权益的重要手段。
我国法律法规对排除妨害进行了明确规定,为权利人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障。
房屋占有排除妨害请求权例子
房屋占有排除妨害请求权例子
在日常生活中,我们可能会遇到一些与房屋占有相关的问题。
当他人未经许可
擅自进入或占据我们的房屋时,我们可以行使房屋占有排除妨害请求权来维护自己的权益。
以下是一个房屋占有排除妨害请求权的实例:
某市某小区的业主小张投诉称,他的房屋被邻居非法侵占并进行装修工程,严
重干扰了他的正常生活。
小张立即寻求法律援助,律师告知他可以行使房屋占有排除妨害请求权来解决这一问题。
根据法律规定,房屋占有排除妨害请求权是指房屋所有人要求他人停止对其房
屋的侵占行为,以保护自己的占有权。
在小张的情况下,他可以通过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邻居停止对他的房屋进行非法占有和装修,并恢复小张对房屋的正常占有。
在诉讼过程中,小张需要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他是该房屋的合法所有人,而
邻居的行为构成了非法侵占并干扰了他的正常占有。
他可以收集与该房屋相关的购房合同、房产证以及其他相关材料作为证据提交给法院。
如果小张能够成功证明上述事实,并获得了法院的支持,邻居将被判决停止对
小张的房屋进行非法占有和装修。
而如果邻居拒不执行判决,小张还可以要求法院强制执行,通过司法行政部门的协助来排除邻居的妨害。
通过行使房屋占有排除妨害请求权,小张成功地维护了自己对房屋的占有权益,恢复了正常的居住环境。
总而言之,房屋占有排除妨害请求权是为了保护房屋所有人的合法权益而设立的。
在面对类似的问题时,我们应当及时寻求法律援助,依法维护自己的权益,并保护自己的正常生活环境。
《排除妨害请求权裁判规则研究》范文
《排除妨害请求权裁判规则研究》篇一一、引言排除妨害请求权是民法中一项重要的权利,它旨在保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他人非法侵害。
在现实生活中,由于各种原因,常常会发生因他人行为导致权利人无法正常行使权利的情况,此时权利人便可以行使排除妨害请求权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本文旨在通过对排除妨害请求权裁判规则的研究,探讨其适用范围、裁判原则以及实践中应注意的问题,以期为司法实践提供参考。
二、排除妨害请求权的含义与适用范围(一)排除妨害请求权的含义排除妨害请求权是指当他人的行为或物对权利人的合法权益造成妨碍时,权利人有权请求法院排除该妨碍,恢复其合法权益的完整状态。
(二)适用范围排除妨害请求权适用于各种民事权利受到侵害的场合,如物权、人格权、知识产权等。
只要他人的行为或物对权利人的合法权益造成了妨碍,权利人都可以行使排除妨害请求权。
三、裁判规则研究(一)认定标准在认定是否构成排除妨害请求权时,应当遵循客观性、具体性、可操作性等原则。
具体来说,应当考虑以下几个方面:一是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是否受到了他人的侵害;二是该侵害是否达到了“妨害”的程度;三是妨害行为是否具有违法性。
(二)裁判原则1. 合法性原则:裁判应当遵循法律规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2. 公平公正原则:裁判应当公平公正,保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3. 恢复原状原则:在可能的情况下,应当尽量恢复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原状。
4. 赔偿损失原则:对于因妨害行为造成的损失,应当依法予以赔偿。
(三)裁判方式根据具体情况,裁判方式可以包括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赔偿损失等。
其中,停止侵害和排除妨碍是最常见的裁判方式。
消除危险主要适用于存在潜在危险的情况,而赔偿损失则是对已经造成的损失进行补偿。
四、实践中应注意的问题(一)证据收集与认定在处理排除妨害请求权的案件时,证据的收集与认定至关重要。
权利人应当充分收集证据,证明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了他人的侵害。
同时,法院也应当对证据进行认真审查,确保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
法律排除妨害纠纷案例(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张某与李某系同村村民,相邻而居。
2010年,张某从村集体承包了50亩土地,用于种植蔬菜。
李某在同一时期也承包了30亩土地,种植水果。
由于两家承包的土地相邻,张某与李某在日常生产活动中不可避免地产生了交集。
2015年,张某在自家的承包地里搭建了一座大棚,用于储存蔬菜。
由于张某的大棚位于李某承包地的边界上,李某认为张某的大棚侵占了其承包地的空间,影响了其水果的生长。
为此,李某多次与张某协商,要求张某拆除大棚。
张某则以大棚系合法建设,且不影响李某的生产活动为由拒绝拆除。
2016年,李某在张某的大棚周围种植了树木,并架设了铁丝网,阻止张某进入大棚。
张某认为李某的行为侵犯了其土地承包经营权,遂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李某拆除树木和铁丝网,并赔偿因李某阻碍其生产活动而造成的损失。
二、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李某是否侵犯了张某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以及李某应否承担赔偿责任。
三、法院审理过程1. 事实认定:法院经审理查明,张某的大棚确实位于李某承包地的边界上,但张某的大棚并未超出其承包地的范围。
李某在张某大棚周围种植树木并架设铁丝网的行为,确实阻止了张某进入大棚,影响了张某的生产活动。
2. 法律适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承包人依法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第三十八条规定:“承包人依法享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由此可知,张某依法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李某的行为侵犯了张某的土地承包经营权。
3. 责任承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因妨害他人行使权利造成损害的,侵权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李某在张某大棚周围种植树木并架设铁丝网,妨害了张某行使土地承包经营权,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四、法院判决法院认为,李某的行为侵犯了张某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据此,法院判决李某拆除树木和铁丝网,并赔偿张某因李某阻碍其生产活动而造成的损失。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国(边)境管理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国(边)境管理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日期】2012.12.12•【文号】法释[2012]17号•【施行日期】2012.12.20•【效力等级】司法解释•【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刑事诉讼综合规定正文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国(边)境管理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12年8月20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53次会议、2012年11月19日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一届检察委员会第82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12月20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二○一二年十二月十二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国(边)境管理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2年8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53次会议、2012年11月19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一届检察委员会第82次会议通过)法释〔2012〕17号为依法惩处妨害国(边)境管理犯罪活动,维护国(边)境管理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现就办理这类案件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第一条领导、策划、指挥他人偷越国(边)境或者在首要分子指挥下,实施拉拢、引诱、介绍他人偷越国(边)境等行为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一十八条规定的“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
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人数在十人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人数众多”;违法所得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的“违法所得数额巨大”。
以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为目的,招募、拉拢、引诱、介绍、培训偷越国(边)境人员,策划、安排偷越国(边)境行为,在他人偷越国(边)境之前或者偷越国(边)境过程中被查获的,应当以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未遂)论处;具有刑法第三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应当在相应的法定刑幅度基础上,结合未遂犯的处罚原则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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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通则》
欧阳学文
第八十三条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
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
第一百三十四条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主要有:(一)停止侵害;
(二)排除妨碍;
(三)消除危险;
(四)返还财产;
(五)恢复原状;
(六)修理、重作、更换;
(七)赔偿损失;
(八)支付违约金;
(九)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十)赔礼道歉。
以上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
并适用。
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除适用上述规定外,还可以予以训诫、责令具结悔过、收缴进行非法活动的财物和非法所得,并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处以罚款、拘留。
《物权法》
第八十四条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
第八十五条法律、法规对处理相邻关系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可以按照当地习惯。
第八十六条不动产权利人应当为相邻权利人用水、排水提供必要的便利。
对自然流水的利用,应当在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之间合理分配。
对自然流水的排放,应当尊重自然流向。
第八十七条不动产权利人对相邻权利人因通行等必须利用其土地的,应当提供必要的便利。
第八十八条不动产权利人因建造、修缮建筑物以及铺设电线、电缆、水管、暖气和燃气管线等必须利用相邻土地、建筑物的,该土地、建筑物的权利人应当提供必要的
便利。
第八十九条建造建筑物,不得违反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妨碍相邻建筑物的通风、采光和日照。
第九十条不动产权利人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弃置固体废物,排放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噪声、光、电磁波辐射等有害物质。
第九十一条不动产权利人挖掘土地、建造建筑物、铺设管线以及安装设备等,不得危及相邻不动产的安全。
第九十二条不动产权利人因用水、排水、通行、铺设管线等利用相邻不动产的,应当尽量避免对相邻的不动产权利人造成损害;造成损害的,应当给予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