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卫生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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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卫生厅关于印发《省卫生厅直属医疗卫生单位基本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江苏省卫生厅关于印发《省卫生厅直属医疗卫生单位基本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江苏省卫生厅关于印发《省卫生厅直属医疗卫生单位基本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卫生厅•【公布日期】2007.10.29•【字号】苏卫规财[2007]106号•【施行日期】2007.1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综合规定正文江苏省卫生厅关于印发《省卫生厅直属医疗卫生单位基本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苏卫规财〔2007〕106号)厅直属各单位:为进一步加强省直属医疗卫生单位的基本建设管理,根据国家和省有关基本建设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卫生系统实际,我厅制定了《省卫生厅直属医疗卫生单位基本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七年十月二十九日附件:省卫生厅直属医疗卫生单位基本建设管理办法(试行)一、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省卫生厅直属医疗卫生单位(以下简称建设单位)基本建设管理,维护基建工作秩序,保证工程质量和建设进度,提高投资效益,根据国家固定资产投资、基本建设项目管理以及财务、审计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结合厅直属单位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建设单位应当依据党和国家的经济建设方针、政策和工程建设的法规、规章,建立健全各项基建管理制度;按工程建设程序办事,加强工程建设管理,确保工程质量,提高投资效益。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的厅直属单位基本建设项目,包括使用预算内专项投资及单位自筹资金安排的、投资总额在50万元以上的新建、改建、扩建、迁建、恢复建设和修缮等工程项目,以及设备安装等技术改造工程项目。

第四条基建项目应当符合单位总体发展建设规划要求。

建设单位应根据区域卫生规划、城市规划、事业发展需要以及其他有关专项规划的原则和标准,编制本单位总体发展建设规划,经科学论证后,报省卫生厅。

厅直属各单位应根据本单位总体发展建设规划确定的基本建设项目、内容和规模统筹安排,不得随意变更。

第五条基本建设项目单位法定代表人对项目的策划、资金筹措以及项目的规划设计、工程质量、工程进度、工程投资、生产安全等负责。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卫生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卫生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卫生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12.15•【字号】苏政办发[2009]145号•【施行日期】2009.12.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卫生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苏政办发〔2009〕145号)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江苏省卫生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九年十二月十五日江苏省卫生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字〔2009〕21号)和《中共江苏省委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苏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苏委〔2009〕252号),设立省卫生厅,挂省中医药局牌子,为省政府组成部门。

一、职责调整(一)取消已由省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将卫生行业科技成果鉴定工作交给市场中介组织;将进口涉水产品、国产水质处理器和防护材料、与饮用水接触的新材料及化学物质的技术评估交给事业单位;将化学品毒性鉴定、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乙级)、职业病防护设施与个人职业病防护用品效果评价、放射防护器材和含放射性产品技术评估交给事业单位。

(三)将餐饮业、食堂等餐饮服务环节食品安全监管和保健食品、化妆品卫生监督管理的职责,划给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将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综合协调食品安全、组织查处食品安全重大事故的职责划入省卫生厅;将省质量技术监督局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的制定和食品生产企业的企业产品标准备案的职责划入省卫生厅。

(四)增加组织实施药品法典、建立基本药物制度的职责;加强食品安全综合监督的职责;加强对医疗服务、公立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深化全省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坚持公共医疗卫生的公益性质,坚持预防为主、以农村为重点、中西医并重的方针,坚持为人民健康服务的方向。

卫生厅关于印发江苏卫生厅医学新技术引进奖奖励办法

卫生厅关于印发江苏卫生厅医学新技术引进奖奖励办法

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卫生厅医学新技术引进奖奖励办法》的通知苏卫科教〔2005〕36号各市卫生局、厅直单位: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鼓励我省医疗卫生单位和个人,特别是基层卫生单位和个人积极引进成熟、适用、先进的医学新技术,提高防病治病能力,加快医学科技进步,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我厅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制定了《江苏省卫生厅医学新技术引进奖奖励办法》(见附件),现将该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遵照执行。

原《江苏省卫生厅医学新技术引进项目奖励办法》同时废止。

附:《江苏省卫生厅医学新技术引进奖奖励办法》江苏省卫生厅二〇〇五年十一月十一日抄送:省科技厅附件:江苏省卫生厅医学新技术引进奖奖励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鼓励我省医疗卫生单位和个人,特别是基层卫生单位和个人积极引进成熟、适用、先进的医学新技术,提高防病治病能力,填补同类技术空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加速医学科技进步,特制定本奖励办法。

第二条江苏省卫生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设立江苏省卫生厅医学新技术引进奖。

第三条江苏省卫生厅医学新技术引进奖贯彻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方针。

第四条江苏省卫生厅维护医学新技术引进奖的严肃性。

江苏省卫生厅医学新技术引进奖的评审、授予,不受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的非法干涉。

第五条江苏省卫生厅委托江苏省卫生厅医学科技发展基金会负责医学新技术引进奖评审工作。

第二章江苏省卫生厅医学新技术引进奖申报条件第六条医学新技术是指成熟、适用、先进、属自然科学范畴的医学新技术,并已得到同行承认、技术机理明确。

第七条属首次从国外或省外引进的技术,同时填补国内或省内同类技术空白。

第八条引进的技术必须为近五年内发明并应用的新技术。

第九条已成为本单位常规开展的医疗卫生服务项目,并且已在本单位实施一年以上。

第十条积累了足以证明本单位已熟练掌握该技术的病例数或使用例次数,并取得了一定的社会和经济效益。

第十一条已获得相关的技术准入资格,不违反有关法律或法规,符合医学伦理原则。

江苏省卫生厅关于加强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标准化建设的指导意见

江苏省卫生厅关于加强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标准化建设的指导意见

江苏省卫生厅关于加强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标准化建设的指导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卫生厅•【公布日期】2012.05.14•【字号】苏卫社妇[2012]14号•【施行日期】2012.05.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医疗机构与医师正文江苏省卫生厅关于加强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标准化建设的指导意见(苏卫社妇〔2012〕14号)各市、区(市)卫生局:为认真贯彻落实“保基本、强基层、建机制”的基本原则,加快社区卫生改革与发展,加强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建设,建立健全以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为基础的新型城市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切实缓解群众看病难看病贵的矛盾,根据《中共江苏省委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苏发〔2009〕7号)、《江苏省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条例》以及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现就加强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标准化建设提出如下意见。

一、明确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功能任务1、明确综合性服务功能。

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应以社区、家庭和居民为服务对象,以妇女、儿童、老年人、慢性病人、残疾人为重点服务人群,以维护居民健康为工作中心,向辖区内常住居民主动提供预防、保健、健康教育、计划生育技术指导、医疗和康复等“六位一体”的综合性卫生服务,提供与上述服务内容相关的中医药服务。

2、完善公共卫生服务职能。

根据促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逐步均等化的要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应提供建立居民健康档案、健康教育、预防接种、儿童保健、孕产妇保健、老年人保健、高血压和2型糖尿病等慢性病患者管理、重性精神疾病患者管理、传染病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和处理、卫生监督协管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与咨询指导,以及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公共卫生服务。

3、健全基本医疗服务职能。

本着“小病在社区、大病到医院”的原则,按照社区首诊、双向转诊、分级医疗、方便群众就医的要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应提供常见病、多发病的诊疗、护理和诊断明确的慢性病治疗,社区现场应急救护,家庭出诊、家庭护理、家庭病床等基本医疗服务,以及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其他医疗服务。

江苏省卫生厅办公室关于确认江苏省人民医院等为医师定期考核机构的通知-苏卫办医[2008]28号

江苏省卫生厅办公室关于确认江苏省人民医院等为医师定期考核机构的通知-苏卫办医[2008]28号

江苏省卫生厅办公室关于确认江苏省人民医院等为医师定期考核机构的通知正文:---------------------------------------------------------------------------------------------------------------------------------------------------- 江苏省卫生厅办公室关于确认江苏省人民医院等为医师定期考核机构的通知(苏卫办医〔2008〕28号)各市卫生局、各三级医院、省属有关单位:根据卫生部《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规定,2007年6月,我厅下发《关于转发〈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的通知》(苏卫医〔2007〕32号),对医师定期考核机构的认定、考核管理等提出了具体要求。

在各单位申报的基础上,经研究,现确认江苏省人民医院等47所单位为我厅委托的医师定期考核机构(名单见附件),承担本机构医师定期考核工作,并受省、市卫生行政部门委托,承担其他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医师的定期考核工作。

各考核机构应按照所属卫生行政部门的要求,根据《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制定考核实施方案,认真组织实施,并于每年12月20日前将医师考核情况(包括考核不合格医师情况)汇总上报我厅。

医师执业注册由我厅主管的医疗卫生机构,未取得医师定期考核机构资格的,由我厅委托有关机构负责其医师定期考核工作。

附件:省卫生厅委托的医师定期考核机构名单二○○八年八月四日附件:省卫生厅委托的医师定期考核机构名单江苏省人民医院南京医科大学第二附属医院东南大学附属中大医院江苏省肿瘤医院江苏省口腔医院江苏省中医院江苏省中西医结合医院江苏省第二中医院江苏省省级机关医院江苏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江苏省医学会江苏省工人汤山疗养院南京市鼓楼医院南京市第一医院南京市第二医院南京市儿童医院南京市脑科医院南京市妇幼保健院南京市口腔医院南京市中医院南京明基医院无锡市人民医院无锡市中医医院江苏省太湖干部疗养院江苏省江原医院徐州医学院附属医院徐州市中心医院徐州市第一人民医院徐州市中医院常州市第一人民医院常州市第二人民医院常州市中医医院苏州大学附属第一医院苏州大学附属儿童医院苏州市立医院苏州市中医医院南通大学附属医院南通市第一人民医院南通市中医院连云港市第一人民医院江苏省连云港海滨疗养院淮安市第一人民医院淮安市第二人民医院盐城市第一人民医院盐城市中医院苏北人民医院江苏大学附属医院镇江市第一人民医院——结束——。

江苏省卫生厅关于成立省级突发事件卫生应急处置队伍的通知-苏卫应急[2011]22号

江苏省卫生厅关于成立省级突发事件卫生应急处置队伍的通知-苏卫应急[2011]22号

江苏省卫生厅关于成立省级突发事件卫生应急处置队伍的通知正文:---------------------------------------------------------------------------------------------------------------------------------------------------- 江苏省卫生厅关于成立省级突发事件卫生应急处置队伍的通知(苏卫应急〔2011〕22号)南京市、无锡市、连云港市卫生局,省人民医院、省疾控中心、徐州医学院附属医院、苏州大学附属第一医院、南通大学附属医院:为进一步加强我省卫生应急队伍标准化、制度化、常态化建设,不断提高突发事件卫生应急处置能力,满足新形势下卫生应急工作实际需要,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我厅决定成立省级突发事件卫生应急处置队伍。

省级突发事件卫生应急处置队伍依托厅直属医疗卫生机构和部分部属、武警江苏省总队、市级医疗卫生机构组建,共8类18支。

分别是:紧急医学救援队6支,突发急性传染病防控队3支、食品和饮用水突发事件卫生应急处置队1支、突发中毒事件卫生应急处置队2支、核和辐射突发事件卫生应急处置队3支、群体性烧伤紧急医学救援队1支、突发事件心理援助队1支、卫生应急健康教育队1支,共171人。

省级突发事件卫生应急处置队伍主要承担我省境内重特大突发事件卫生应急处置任务,必要时承担卫生部安排的卫生应急任务。

请各市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基层应急队伍建设的意见》(国办发〔2009〕59号)和相关文件要求,参照省级突发事件卫生应急处置队伍组建方式,依托现有医疗卫生机构,组建市级卫生应急处置队伍,进一步加强卫生应急处置队伍装备建设,切实承担起辖区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防控和其他突发事件紧急医学救援任务。

原《省卫生厅关于建立省级卫生应急处置队伍的通知》(苏卫应急〔2008〕20号)同时废止。

附件:省级突发事件卫生应急处置队伍名单二〇一一年十一月十一日附件省级突发事件卫生应急处置队伍名单一、紧急医学救援一队队长:陈彦省人民医院副主任医师副队长:秦晓东省人民医院副主任医师队员:XXX锋省人民医院主治医师李海林省人民医院主治医师史京萍省人民医院副主任医师严鹏省人民医院主管护师阙军省人民医院主治医师张憬省人民医院副主任医师二、紧急医学救援二队队长:李强徐州医学院附属医院副主任医师副队长:范月超徐州医学院附属医院副主任医师队员:段冬徐州医学院附属医院主治医师桂鑫徐州医学院附属医院主治医师姚爱明徐州医学院附属医院副主任医师孟雷徐州医学院附属医院副主任医师蒋璐徐州医学院附属医院护师王小玲徐州医学院附属医院护师三、紧急医学救援三队队长:陈凯苏州大学附属第一医院副主任医师副队长:金钧苏州大学附属第一医院副主任医师队员:黄坚苏州大学附属第一医院副主任医师董晓强苏州大学附属第一医院主任医师张志明苏州大学附属第一医院副主任医师李忠诚苏州大学附属第一医院副主任医师刘建刚苏州大学附属第一医院主治医师徐军苏州大学附属第一医院住院医师李小勤苏州大学附属第一医院主管护师四、紧急医学救援四队队长:张彬南通大学附属医院副主任医师副队长:张裕东南通大学附属医院副主任医师队员:沈雁波南通大学附属医院副主任医师徐希德南通大学附属医院主治医师袁皓杰南通大学附属医院主治医师陆跃南通大学附属医院主治医师王磊南通大学附属医院主治医师吉云兰南通大学附属医院主管护师许旸晖南通大学附属医院主管护师五、紧急医学救援五队队长:邱海波东南大学附属中大医院主任医师副队长:石欣东南大学附属中大医院副主任医师队员:杨毅东南大学附属中大医院主任医师王磊东南大学附属中大医院副主任医师黄英姿东南大学附属中大医院副主任医师陆军东南大学附属中大医院主治医师刘月江东南大学附属中大医院主治医师何伟东南大学附属中大医院主治医师王文宏东南大学附属中大医院副主任医师郭凤梅东南大学附属中大医院副主任医师刘松桥东南大学附属中大医院主治医师杨从山东南大学附属中大医院主治医师刘玲东南大学附属中大医院主治医师夏泽燕东南大学附属中大医院护师崔颖东南大学附属中大医院护师六、紧急医学救援六队队长:刘绪宏武警江苏省总队医院主任医师副队长:傅文杰武警江苏省总队医院副主任医师队员:王荣武警江苏省总队医院主治医师章庆峻武警江苏省总队医院副主任医师何永林武警江苏省总队医院主治医师陈建武警江苏省总队医院主治医师葛玲武警江苏省总队医院主治医师周逸刚武警江苏省总队医院主治医师张倩倩武警江苏省总队医院护师李艳武警江苏省总队医院护师七、突发急性传染病防控一队队长:羊海涛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主任医师副队长:汤奋扬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主任医师队员:鲍倡俊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副主任医师褚宏亮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主管技师汪志国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主管医师焦永军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副研究员张雪峰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副主任医师李亮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副主任医师吴晓松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主管技师吴斌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主管医师谈忠鸣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主管技师八、突发急性传染病防控二队队长:蒋雄斌省人民医院副主任医师副队长:张永祥省人民医院副主任医师队员:李华省人民医院主治医师严友德省人民医院副主任医师郑崇明省人民医院副主任医师李爽省人民医院副主任医师朱毅省人民医院主治医师赵欣省人民医院主治医师九、突发急性传染病防控三队队长:赵伟南京市第二医院主任医师副队长:杨永峰南京市第二医院副主任医师队员:魏洪霞南京市第二医院主任医师王立蓉南京市第二医院主任医师沈玲南京市第二医院主任医师郑以山南京市第二医院主治医师十、食品和饮用水突发事件卫生应急处置队队长:周明浩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主任医师副队长:甄世祺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副主任医师队员:祖荣强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副主任医师丁震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高级工程师周连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主管医师戴月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副主任医师吴高林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医师沈赟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主管技师刘华良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副研究员谈智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副主任技师十一、突发中毒事件卫生应急处置一队队长:宋春杰省人民医院副主任医师副队长:孙凯省人民医院主治医师队员:谢而付省人民医院主管技师XXX晖省人民医院主治医师闵锐省人民医院副主任医师张波省人民医院主治医师冯亚东省人民医院主治医师许戟省人民医院主治医师左祥荣省人民医院主治医师十二、突发中毒事件卫生应急处置二队队长:朱宝立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主任医师副队长:张恒东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主任医师队员:龚伟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主管医师张锋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中级职称王建锋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主管医师张峻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主任医师余彬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主治医师韩磊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主治医师吉文亮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副主任技师吉钟山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副主任技师十三、核和辐射突发事件卫生应急处置一队队长:周明浩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主任医师副队长:王进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高级工程师队员:周献锋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中级职称杨小勇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工程师陈群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工程师曹兴江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主管医师杨春勇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助理工程师杜翔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中级职称霍翔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主管医师季英凯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工程师十四、核和辐射突发事件卫生应急处置二队队长:赵利东连云港第一人民医院主任医师副队长:陆武连云港第一人民医院主任医师队员:王言理连云港第一人民医院副主任医师王长会连云港第一人民医院副主任医师刘惠杰连云港第一人民医院副主任医师谢方亮连云港第一人民医院主治医师宋大安连云港第一人民医院副主任医师黎世秋连云港第一人民医院主治医师杨丽萍连云港第一人民医院副主任护师曹建英连云港第一人民医院主管护师十五、核和辐射突发事件卫生应急处置三队队长:刘玉龙苏州大学附属第二医院主任医师队员:蒲汪旸苏州大学附属第二医院主治医师卞华慧苏州大学附属第二医院住院医师陈炜博苏州大学附属第二医院住院医师杨晓东苏州大学附属第二医院主治医师朱建军苏州大学附属第二医院主治医师孙谕苏州大学附属第二医院主治医师余道江苏州大学附属第二医院主治医师吴菊芬苏州大学附属第二医院护师罗冉苏州大学附属第二医院护师十六、群体性烧伤紧急医学救援队队长:吕国忠无锡市第三人民医院主任医师副队长:顾在秋无锡市第三人民医院主任医师队员:朱宇刚无锡市第三人民医院副主任医师丁羚涛无锡市第三人民医院主治医师严炯无锡市第三人民医院主治医师袁琴芳无锡市第三人民医院副主任护师潘海燕无锡市第三人民医院护士长黄伟无锡市第三人民医院副主任医师方明无锡市第三人民医院副高级职称华海应无锡市第三人民医院副主任医师十七、突发事件心理援助队队长:李箕君南京脑科医院副主任医师副队长:柯晓燕南京脑科医院主任医师队员:陈进南京脑科医院主任医师王纯南京脑科医院主治医师马辉南京脑科医院主治医师柳娜南京脑科医院中级职称陈瑜南京脑科医院主治医师方慧南京脑科医院医师十八、卫生应急健康教育队队长:徐燕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主任医师副队长:殷伟东南京市卫生信息中心副主任医师队员:武鸣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副主任医师张凤云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副主任医师杨国平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助理研究员郭海健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主管医师蒋岳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副研究员季莉莉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副主任技师王颖南京市卫生信息中心办公室副主任胡鸿宝南京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健教科科长——结束——。

江苏省卫生厅办公室关于开展全省医疗机构护理和临床检验工作专项检查的通知-苏卫办医[2009]61号

江苏省卫生厅办公室关于开展全省医疗机构护理和临床检验工作专项检查的通知-苏卫办医[2009]61号

江苏省卫生厅办公室关于开展全省医疗机构护理和临床检验工作专项检查的通知正文:---------------------------------------------------------------------------------------------------------------------------------------------------- 江苏省卫生厅办公室关于开展全省医疗机构护理和临床检验工作专项检查的通知(苏卫办医〔2009〕61号)各市卫生局,厅直属医院:经研究,我厅将于9月初组织全省医疗机构护理和临床检验工作专项检查,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检查时间:8月31日-9月8日。

二、检查对象:二级以上医疗机构。

三、检查依据:《江苏省医院护理工作评价标准(试行)》(2008年)、《医疗机构临床实验室管理办法》(2006年)、《江苏省医院检验科建设管理规范》(2005年)。

四、检查内容:护理人力资源配置、临床护理质量(病人)、表格式护理文件、临床实验室管理。

五、检查形式:检查所有三级医院(含中医院、专科医院),抽查部分二级医院、民营医院。

本次检查分十组,请各市卫生局(除常州、盐城、连云港、宿迁、泰州外)于8月30日(周日)下午16:00到省厅大院接专家,其余各市提前通知。

每站之间由下一站的市卫生局负责派车到上一站接专家,食宿由各市卫生局安排。

另外,请各市卫生局推荐参加本次检查的临床护理和临床检验专家(包括姓名、性别、年龄、单位、职称、联系方式,各市推荐名额分配见附表)于8月20日前报我厅医政处。

联系人:赵莉萍,电话:************,传真:************,电子邮箱:****************.cn。

特此通知。

二〇〇九年八月十二日附表:各市推荐临床护理和临床检验专家名额分配表地区临床护理临床检验南京86苏州53无锡74常州43镇江43南通43扬州43泰州22徐州53盐城42淮安42连云港32宿迁21厅直属单位1510——结束——。

2023年江苏医院目录--卫生厅数据

2023年江苏医院目录--卫生厅数据

医院数量 1000 500 200 50
江苏省医院床位数分布呈现金字塔形,大部分医院拥有较少的床位,而拥有超 过300个床位的医院数量较少。
专科医院情况
专科医院数量
江苏省拥有大量专科医院,涵盖各种医疗领域。这些医院专注于 特定疾病或医疗领域,提供专业化的医疗服务。
• 眼科医院 • 口腔医院 • 肿瘤医院 • 心血管医院 • 神经外科医院
城市医疗资源优势
城市医院数量较多,医疗设备先进,医生水平较高,医疗资源集中。
农村医疗资源不足
农村地区医院数量少,医疗设备简陋,医生缺乏,医疗资源匮乏。
医疗服务差距明显
城乡居民在医疗服务可及性、质量和效率方面存在较大差异,影响了健康公平。
城乡医疗资源差距
城乡医疗资源存在显著差距,这不仅影响着农村居民的健康水平,也对整个医疗体系的可持续发展构成挑战。
政府支持
公立医院得到政府的大力支持 ,享有稳定的资金来源,这使 得公立医院能够持续发展和提 升服务水平。
民营医院分布
区域分布不均衡
民营医院主要集中在经济发达地区和城 市地区。农村地区民营医院数量较少。
规模相对较小
大多数民营医院规模较小,床位数和医 护人员数量有限。
专科化发展趋势
民营医院更多地专注于眼科、牙科、妇 产科等专科领域,提供特色医疗服务。
2023年江苏医院目录
本目录列出江苏省所有医院,为患者和医疗专业人员提供信息。 目录内容包括医院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科室、服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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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来源
1 1. 江苏省卫生健康委员

江苏省卫生健康委员会是本数 据的主要来源,提供了全省医 院的详细信息。
2 2. 各地市卫生健康部门

江苏省卫生厅关于认定李静等160名同志医疗美容主诊医师资格的通知-苏卫医[2012]65号

江苏省卫生厅关于认定李静等160名同志医疗美容主诊医师资格的通知-苏卫医[2012]65号

江苏省卫生厅关于认定李静等160名同志医疗美容主诊医师资格的通知正文:---------------------------------------------------------------------------------------------------------------------------------------------------- 江苏省卫生厅关于认定李静等160名同志医疗美容主诊医师资格的通知(苏卫医〔2012〕65号)各市卫生局,省属各有关医院:根据卫生部《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我厅组织专家对申报医疗美容主诊医师的人员进行了审核及专业面试、笔试,李静等160名同志经考核合格,授予江苏省医疗美容主诊医师资格(名单见附件)。

请各市卫生局、在宁部省属各有关医院于1月21-25日到省医疗美容主诊医师管理办公室(南京市汉中路136号行政楼一楼,江苏省口腔医院医务部)统一领取《江苏省医疗美容主诊医师资格证书》。

联系人:杨建荣、沈鸽兰,联系电话:************。

附件:2012年医疗美容主诊医师资格认定人员名单江苏省卫生厅2012年12月25日附件2012年医疗美容主诊医师资格认定人员名单编号姓名性别专业类别工作单位1李静女美容外科中国医学科学院皮肤病医院2王淑琴女美容外科南京市鼓楼医院3许澎男美容外科南京市鼓楼医院4徐妍女美容外科南京明基医院5吴国平男南京友谊整形外科医院6胡慧敏女美容外科南京长江医院7张海霞女美容外科南京华美美容医院8汪涌男美容外科江苏施尔美整形美容医院9裴旭芳女美容外科江苏施尔美整形美容医院10赵耀华男江阴市人民医院11韩冬男美容外科无锡春天美容医院12曹丽娜女美容外科江阴市远望医院13巩梦童女美容外科徐州市中心医院14丁继存男美容外科徐州市中医院15朱太君男邳州市人民医院16刘学军男美容外科沛县人民医院17陆岩男美容外科新沂市中医医院18黄振男美容外科徐州仁慈创伤外科医院19李玲巧女美容外科常州市第一人民医院20陈勇男常州曙光医疗美容医院21沈春明男美容外科常熟市第一人民医院22王颂锋男美容外科常熟市第一人民医院23林广兴男美容外科苏州圣爱医院24李寅男美容外科苏州吴中维多利亚美容医院25尹超男苏州吴中维多利亚美容医院26张中峰男美容外科昆山百达丽医疗美容门诊部27蔡玉辉男美容外科南通大学附属医院28葛永亮男美容外科南通市第三人民医院29李辉男美容外科南通俪人医疗美容医院30朱晓云女淮安市第二人民医院31梁胜男美容外科淮安市淮阴区王营中心卫生院32范惠文女美容外科盐城市第一人民医院33周羽男美容外科盐城东方妇产医院34洪大庆男美容外科盐城市亭湖区新兴镇卫生院35陆扬男扬州市第一人民医院36谭赵云男美容外科扬州市第一人民医院37蔡质其男美容外科扬州广陵新城医院38厉建华男美容外科扬州邗江施尔美医疗美容医院39王钊男美容外科扬州邗江施尔美医疗美容医院40王金龙男镇江市第一人民医院41陈新龙男美容外科泰州市人民医院42纪赓男美容外科泰州市人民医院43王雪山男美容外科宿迁市人民医院44顾莉女美容外科-耳鼻咽喉科方向灌云县人民医院45曹青松女南京市浦口区盘城社区卫生服务中心46王继红女美容外科-眼科方向无锡市中医医院47张云女美容外科-眼科方向无锡市第三人民医院48邵之江女美容外科-眼科方向苏州市立医院(东区)49石彩凤女美容外科-眼科方向吴江市第一人民医院50邢茜女常熟市第二人民医院51李仲群男美容外科-眼科方向苏州理想眼科医院52郭建全男美容外科-眼科方向张家港市中医院53潘平男美容外科-眼科方向镇江市第四人民医院54徐凯男美容外科-眼科方向姜堰市人民医院55宗文凯男中国医学科学院皮肤病医院56黄莉明女美容皮肤科中国医学科学院皮肤病医院57周炳荣男美容皮肤科江苏省人民医院58董正邦男美容皮肤科东南大学附属中大医院59许筱云女美容皮肤科江苏省省级机关医院60张晓荣女南京市第一医院61陈文琦女美容皮肤科南京市第一医院62车敦发男美容皮肤科南京友谊整形外科医院63周颖华女美容皮肤科南京友谊整形外科医院64韦强梅女美容皮肤科南京友谊整形外科医院65周力俭男溧水县人民医院66邹德明男美容皮肤科高淳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67于晓云女美容皮肤科南京市皮肤病防治所68秦琴女美容皮肤科南京康美美容医院69钟咪女美容皮肤科无锡市中西医结合医院70周李燕女江阴市中医院71尹瑞瑞女美容皮肤科徐州市儿童医院72洪光男美容皮肤科徐州铁路分局新沂铁路医院73袁艳霞女美容皮肤科常州市第一人民医院74常红芹女美容皮肤科常州市第二人民医院75周乃慧女苏州大学附属第一医院76石磊男美容皮肤科苏州市吴中区皮肤病防治所77李影女美容皮肤科昆山市玉山镇时光医疗美容门诊部78姚晓东男美容皮肤科南通大学附属医院79傅琳玲女美容皮肤科南通大学附属医院80沈聪聪男南通大学附属医院81陆小萍女美容皮肤科通州市人民医院82丁晓东男美容皮肤科如皋市博爱医院83谢骅男美容皮肤科海门市皮肤病防治所84徐素平男美容皮肤科淮安市第一人民医院85曹丽华女盐城市第一人民医院86莫均均男美容皮肤科大丰市人民医院87朱晓芳女美容皮肤科苏北人民医院88林向飞女美容皮肤科苏北人民医院89干立平男美容皮肤科宝应县皮肤病防治院90杨展男宝应县皮肤病防治院91姚芹女美容皮肤科宝应县皮肤病防治院92王宪粉女美容皮肤科宝应县射阳湖镇中心卫生院93李霞女美容皮肤科句容市中医院94陆东启男美容皮肤科宿迁市中医院95姚兆林男泗阳康达医院96翁厚琪男美容皮肤科泗阳县来安医院97杜一飞男美容牙科江苏省口腔医院98周薇娜女美容牙科江苏省口腔医院99李强男美容牙科江苏省口腔医院100王婧婧女江苏省中西医结合医院101喻爱霞女美容牙科南京市大厂医院102宋楠男美容牙科南京市大厂医院103刘帆女美容牙科南京市大厂医院104方芳女美容牙科南京市大厂医院105李春龙男南京友谊整形外科医院106刘红蓉女美容牙科南京秦淮我爱我牙口腔诊所107钟倩女美容牙科南京市白下区止马营社区卫生服务中心108吴春梅女美容牙科高淳县淳溪镇卫生院109石曾领男美容牙科江苏施尔美整形美容医院110韩德昌男江苏施尔美整形美容医院111林健东男美容牙科无锡市滨湖区雪浪镇卫生院112王勇男美容牙科无锡市锡山人民医院113许海燕女美容牙科无锡市口腔医院114XXX烨女美容牙科江阴市人民医院115俞雪琴女宜兴市牙病防治所116司亚萌男美容牙科徐州市中心医院117孟庆飞男美容牙科徐州市中心医院118刘超男美容牙科徐州市口腔医院119张良男美容牙科徐州市口腔医院120王小旻女常州市儿童医院121蒋建兴男美容牙科常州市第三人民医院122周建国男美容牙科常州曙光医疗美容医院123徐科峰男美容牙科昆山市中医医院124朱鹏男美容牙科苏州市华夏口腔医院125李勇兵男苏州圣爱医院126谢友群男美容牙科如东县人民医院127仇旭男美容牙科盐城市第一人民医院128吴蕾女美容牙科盐城市第一人民医院129浦路明女美容牙科盐城市第一人民医院130张涛男盐城市第一人民医院131徐锦虎男美容牙科盐城市第二人民医院132陈捷女美容牙科盐城市口腔医院133杨惠民男美容牙科盐城市口腔医院134严存梅女美容牙科盐城市口腔医院135张标男滨海县人民医院136唐杰男美容牙科大丰市人民医院137刘梅女美容牙科大丰市人民医院138郭爱军男美容牙科苏北人民医院139李向荣男美容牙科苏北人民医院140黄锦华男扬州市第一人民医院141倪文庆男美容牙科泰州市中医院142冯莉女美容牙科泰州市口腔病防治院143马松波男美容牙科泰州市口腔病防治院144陈华男美容牙科泰州市第四人民医院145佘鹏男镇江市第一人民医院146金玉女美容中医科江苏省中医院147姚彦女美容中医科江苏省中医院148阙雷男美容中医科南京市中医院149吉慧慧女美容中医科南京市中医院150杜长明男南京市中西医结合医院151孙捷女美容中医科南京市中西医结合医院152张洪波男美容中医科南京市江宁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皮肤病性病防治所153王雪芹女美容中医科南京白下区尚丽春中医美容诊所154崔成军男美容中医科无锡市锡山人民医院155丁久云女无锡市仁德(康复)医院156孙舟红女美容中医科常州市第一人民医院157卢文女美容中医科连云港市第一人民医院158阮加飞男美容中医科洪泽县东双沟中心卫生院159陈德监男美容中医科兴化市中医院160霍湛锋男沭阳县人民医院——结束——。

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卫生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卫生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卫生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0.09.22•【字号】苏政办发[2000]124号•【施行日期】2000.09.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卫生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苏政办发[2000]124号)各市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江苏省卫生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2000年9月22日江苏省卫生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江苏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中委[2000]69号)和《中共江苏省委、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苏省省级党政机关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苏发[2000]16号),保留省卫生厅(挂“省中医药局”的牌子)。

省卫生厅是主管卫生工作的省政府组成部门。

一、职能调整根据以农村为重点、预防为主、中西医并重、依靠科技与教育、动员全社会参与、为人民健康服务、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的新时期卫生工作方针,对省卫生厅的职能作以下调整:(一)划出的职能1.交给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药政、药检职能:(1)实施国家药品管理法律、法规和拟订地方药品管理法规规章及监督实施职能;(2)负责药品的再评价、不良反应监测职能;(3)核发药品、医用生物制品和生物材料的生产、经营、医院制剂的许可证职能;(4)管理麻醉药品、医用毒性药品、精神药品和放射性药品的职能;(5)全省进口药品的监督和出口药品的审查签证;(6)查处违反《药品管理法》的行为。

2.医疗保险职能交给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二)转变的职能将卫生建设项目的具体实施、质量控制规范的认证、教材的编写、专业技术培训、考试和卫生机构、科研成果、相关产品的评审等辅助性与技术性及服务性的具体工作,交给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

江苏省卫生厅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医疗机构护理员管理的通知

江苏省卫生厅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医疗机构护理员管理的通知

江苏省卫生厅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医疗机构护理员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卫生厅•【公布日期】2014.02.14•【字号】苏卫办医[2014]5号•【施行日期】2014.02.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医疗机构与医师正文江苏省卫生厅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医疗机构护理员管理的通知(苏卫办医〔2014〕5号)各市卫生局,昆山、泰兴、沭阳县(市)卫生局,省管有关医院:医疗机构护理员作为辅助服务人员为住院患者提供生活照护,是医疗机构改善服务的重要举措,也是健康服务业的组成部分。

为规范医疗机构内部陪护行为,满足住院病人的服务需求,维护医患双方合法权益,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加强医疗机构护理员管理提出以下要求,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医疗机构要高度重视护理员管理,强化组织领导,维护各方合法权益。

要指定护理部或后勤管理等相关部门负责护理员管理工作,明确各病区护士长负责病区护理员管理工作。

医疗机构可以多种形式提供护理员辅助服务。

鼓励医疗机构引入具备资质、具备条件、信誉度高、富有经验的第三方专业公司以劳务派遣或服务外包方式提供陪护服务,通过签订合同、协议等,明确双方在护理员招聘、用工、培训、日常监管等方面的责任。

二、建立健全制度。

各级医疗机构要建立护理员岗位职责、履岗条件、工作流程、工作标准和服务规范,定期或不定期进行考核,有条件的地区可探索护理员岗位分级制度,调动队伍工作积极性,保证护理员在护士长、注册护士的直接管理和指导下,规范提供生活照护服务。

护理员岗位不属于护理专业技术岗位,从事护理员岗位工作的人员不得参加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可通过职业技能鉴定等方式取得相应技能等级。

严禁以护理员代替护士从事护理专业技术工作,医疗机构要健全相关管理制度防止此类现象的发生。

三、控制配备比例。

护理员配置数量以基本满足病人生活照护为原则。

普通病房实际开放床位与护理员配置比例为1:0.1~0.2,其中,A类病房及康复科等生活护理量较大的不高于1: 0.2,B类病房不高于1:0.1,C类病房不配备护理员。

江苏省卫生厅、省农林厅、省公安厅、省药监局关于加强狂犬病预防控制工作的通知

江苏省卫生厅、省农林厅、省公安厅、省药监局关于加强狂犬病预防控制工作的通知

江苏省卫生厅、省农林厅、省公安厅、省药监局关于加强狂犬病预防控制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卫生厅,江苏省农林厅,江苏省公安厅,江苏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03.07.01•【字号】苏卫疾控[2003]27号•【施行日期】2003.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安综合规定正文江苏省卫生厅、省农林厅、省公安厅、省药监局关于加强狂犬病预防控制工作的通知(苏卫疾控〔2003〕27号)各市卫生局、农林局、公安局、药监局:狂犬病是一种人畜共患的急性传染病,人因被病畜咬伤而感染发病,病死率达百分之百,对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危害极大。

20世纪80年代以来,由于人用狂犬病疫苗的推广应用,使全省狂犬病疫情逐年下降。

但是90年代中期至今,全省疫情出现反弹,发病死亡人数逐年增多。

年发病数由1996年的11例上升到2001年的48例和2002年的100例,年发病率在国内排名第4位。

今年1-5月,全省报告发病死亡病例50例,比去年同期增加1.8倍,病例分布在盐城、淮安、宿迁等9个市的20个县(市、区)。

导致我省狂犬病疫情上升的主要原因有:一是犬密度较高,平均值约为每百人5只以上,使得传染源广泛存在。

二是管理不到位,大多数犬只没有进行免疫,特别是农村地区犬只免疫难以落实,90%的狂犬病发病者为农村居民。

三是群众对狂犬病危害认识不到位,80%的狂犬病发病者在被咬伤后未进行免疫接种。

四是疫苗管理还存在薄弱环节,个别地区疫苗进货渠道不规范,难以保证疫苗质量及免疫效果。

五是部门协调工作有待加强,狂犬病的预防控制工作有赖于在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卫生、农林、公安等多部门共同采取措施,方能取得实效。

近年来,东台、靖江等县(市)政府牵头落实综合性防制措施,取得了较好成效。

为了遏制我省狂犬病疫情上升趋势,切实保护公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就进一步加强狂犬病预防控制工作,作如下通知:一、在各级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有关部门明确分工,各负其责,密切协作,切实做好狂犬病预防控制工作。

江苏省卫生厅关于确认江苏省示范乡镇卫生院名单的通知-苏卫农卫[2012]1号

江苏省卫生厅关于确认江苏省示范乡镇卫生院名单的通知-苏卫农卫[2012]1号

江苏省卫生厅关于确认江苏省示范乡镇卫生院名单的通知正文:---------------------------------------------------------------------------------------------------------------------------------------------------- 江苏省卫生厅关于确认江苏省示范乡镇卫生院名单的通知(苏卫农卫〔2012〕1号)各市卫生局:根据2011年医改重点工作部署,各地按照《江苏省示范乡镇卫生院评估标准(试行)》(苏卫农卫〔2010〕4号),积极开展了示范乡镇卫生院创建工作。

经过各地申报、省复核评估,现确认高淳县漆桥镇卫生院等50个乡镇卫生院为“江苏省示范乡镇卫生院”。

希望上述单位发扬成绩,再接再厉,为广大农村居民提供安全、有效、方便、价廉的基本医疗卫生服务。

各地要以先进为榜样,加强基础设施建设,完善服务功能,积极推进综合改革,不断提高服务质量和水平,为增进农村居民健康做出新的贡献。

附件:江苏省示范乡镇卫生院名单二〇一二年二月三日附件:江苏省示范乡镇卫生院名单南京市:高淳县漆桥镇卫生院溧水县和凤中心卫生院浦口区乌江镇卫生院无锡市:江阴市马镇卫生院江阴市顾山卫生院徐州市:邳州市碾庄镇卫生院铜山区利国镇卫生院丰县梁寨镇卫生院新沂市阿湖镇卫生院贾汪区大吴镇卫生院睢宁县高作镇卫生院邳州市炮车镇卫生院沛县敬安镇卫生院常州市:新北区罗溪镇卫生院武进区横山桥镇卫生院溧阳市戴埠镇卫生院金坛市薛埠镇卫生院苏州市:常熟市唐市卫生院吴江市七都镇卫生院吴江市横扇镇卫生院吴中区胥口镇卫生院南通市:海安县西场中心卫生院启东市启西中心卫生院海门市余东中心卫生院海门市常乐镇卫生院通州区川港镇卫生院连云港:灌南县五队中心卫生院灌云县陡沟中心卫生院东海县桃林卫生院赣榆县沙河中心卫生院淮安市:淮阴区棉花中心卫生院盱眙县马坝中心卫生院涟水县高沟中心卫生院盐城市:阜宁县东沟中心卫生院建湖县九龙口中心卫生院大丰市小海中心卫生院滨海县界牌中心卫生院亭湖区黄尖镇卫生院东台市三仓中心卫生院扬州市:宝应县射阳湖中心卫生院高邮市郭集镇卫生院高邮市临泽中心卫生院镇江市:扬中市八桥中心卫生院句容市天王中心卫生院丹阳市导墅镇卫生院丹徒区上党中心卫生院泰州市:高港区大泗镇卫生院靖江市斜桥中心卫生院泰兴市珊瑚镇卫生院姜堰市沈高镇卫生院——结束——。

江苏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实施<电子病历基本规范(试行)>细则》的通知

江苏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实施<电子病历基本规范(试行)>细则》的通知

江苏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实施<电子病历基本规范(试行)>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卫生厅•【公布日期】2010.05.27•【字号】苏卫医[2010]57号•【施行日期】2010.05.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医疗机构与医师正文江苏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实施〈电子病历基本规范(试行)〉细则》的通知(苏卫医〔2010〕57号)各市卫生局,厅直属有关医院:为贯彻落实卫生部《电子病历基本规范(试行)》,加强我省医疗机构电子病历管理,规范电子病历使用,促进医疗机构信息化建设,我厅组织制定了《江苏省实施〈电子病历基本规范(试行)〉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年五月二十七日附件:江苏省实施《电子病历基本规范(试行)》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医疗机构电子病历管理,维护医患双方合法权益,根据卫生部《电子病历基本规范(试行)》、《病历书写基本规范》等,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全省医疗机构电子病历的建立、使用、保存和管理。

第三条电子病历是指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过程中,使用医疗机构信息系统生成的文字、符号、图表、图形、数据、影像等数字化信息,并能实现存储、管理、传输和重现的医疗记录,是病历的一种记录形式。

电子病历系统是基于网络应用的临床信息系统。

使用文字处理软件编辑、打印的病历文档,不属于本实施细则所称的电子病历。

第四条医疗机构电子病历系统的建设应当满足临床工作需要,遵循医疗工作流程,保障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

第二章电子病历基本要求第五条电子病历录入应当遵循客观、真实、准确、及时、完整、规范的原则。

第六条电子病历录入应当使用中文和医学术语,要求表述准确,语句通顺,标点正确。

通用的外文缩写和无正式中文译名的症状、体征、疾病名称等可以使用外文。

记录日期和时间由电子病历系统按年历、月历、日历设定并自动生成,使用阿拉伯数字记录,记录时间应当采用24小时制。

江苏省卫生厅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卫生系统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苏卫办应急[2007]12号

江苏省卫生厅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卫生系统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苏卫办应急[2007]12号

江苏省卫生厅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卫生系统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正文:---------------------------------------------------------------------------------------------------------------------------------------------------- 江苏省卫生厅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卫生系统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苏卫办应急〔2007〕12号)各市卫生局,厅各直属单位:为认真贯彻《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和改进安全生产工作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的通知》(苏政传发〔2007〕153号)精神,切实做好全省卫生系统的安全管理和灾害事故防范及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现就进一步加强全省卫生系统安全生产工作作如下通知:一、提高认识,切实树立安全第一的观念医疗卫生机构的服务对象是广大人民群众,维护医疗卫生机构的安全稳定既是维持其正常工作秩序的需要,又是确保被服务对象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保证。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医疗卫生机构要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卫生部《医疗卫生机构灾害事故防范和应急处置指导意见》及我厅印发的《江苏省医疗卫生机构灾害事故防范和应急处置预案(试行)》的规定和要求,进一步提高认识,切实树立安全第一的观念,以对党对人民群众高度负责的精神,把消防安全、医疗安全、公共卫生安全、事故防范等摆在更加重要的位置,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坚决防止各类灾害事故的发生。

二、建立严格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度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医疗卫生机构的主要负责人作为本单位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要高度重视和加强灾害事故的防范和应急处置工作。

要认真落实最严格的安全生产监管制度,要逐级明确责任和分工,层层落实责任制,责任到人。

对由于责任制不落实而造成医疗事故、公共卫生事故、火灾事故和重大治安案件等,导致群众伤亡的单位,要依法严肃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

江苏省卫生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职业卫生服务机构和队伍建设的通知

江苏省卫生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职业卫生服务机构和队伍建设的通知

江苏省卫生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职业卫生服务机构和队伍建设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卫生厅•【公布日期】2009.05.07•【字号】苏卫疾控[2009]12号•【施行日期】2009.05.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职业与放射卫生正文江苏省卫生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职业卫生服务机构和队伍建设的通知(苏卫疾控〔2009〕12号)加强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和人才队伍建设,是开展职业病防治工作的重要保障。

为满足各地职业卫生服务需求,切实保障劳动者健康权益,2008年4月,我厅下发了《江苏省职业卫生服务机构设置规划(2008-2010年)》(以下简称《设置规划》)。

一年来,各地卫生部门认真落实《设置规划》要求,加快职业卫生服务机构和队伍建设,取得了明显成效。

截至2009年4月30日,全省已批准设置职业病诊断机构21家,职业健康检查机构87家,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80家。

但是,还有一些地方的职业卫生服务机构设置尚未达到《设置规划》确定的2008年工作目标,主要有:一是职业病诊断机构的服务项目不全:部分地区的职业病诊断机构应开展的服务项目未达到《设置规划》要求。

其中,南通市、连云港市、泰州市缺乏职业性眼病诊断资质,盐城市、扬州市缺乏职业性眼病、职业性耳鼻喉口腔疾病诊断资质,宿迁市缺乏物理因素所致职业病、职业性皮肤病、职业性眼病、职业性耳鼻喉口腔疾病诊断资质。

二是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设置不全、服务项目不全:目前仍有邳州市、睢宁县、如皋市、灌南县、洪泽县、盱眙县、金湖县、沭阳县、泗阳县、泗洪县等10个县(市)未设置职业健康检查机构。

部分地区的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应开展的服务项目未达到《设置规划》要求。

其中,高淳县、溧水县、灌云县、宝应县、江都市、靖江市缺乏“接触粉尘作业劳动者健康检查”资质;江阴市、金坛市、太仓市、响水县、阜宁县、射阳县、仪征市缺乏“从事电工、压力容器、高处作业以及机动车驾驶等劳动者健康检查”资质;丰县、滨海县缺乏“接触物理因素作业劳动者健康检查”资质;溧阳市、东海县缺乏“接触物理因素作业劳动者健康检查”和“从事电工、压力容器、高处作业以及机动车驾驶等劳动者健康检查”资质。

江苏省卫生厅关于表彰100名“我最喜爱的健康卫士”和100家“群众满意的医疗卫生机构”的决定

江苏省卫生厅关于表彰100名“我最喜爱的健康卫士”和100家“群众满意的医疗卫生机构”的决定

江苏省卫生厅关于表彰100名“我最喜爱的健康卫士”和100家“群众满意的医疗卫生机构”的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卫生厅•【公布日期】2013.01.22•【字号】苏卫办[2013]4号•【施行日期】2013.01.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综合规定正文江苏省卫生厅关于表彰100名“我最喜爱的健康卫士”和100家“群众满意的医疗卫生机构”的决定(苏卫办〔2013〕4号)各市卫生局,各县(市、区)卫生局,厅直属各单位:为深入宣传优秀医疗卫生工作者和医疗卫生机构先进事迹,推动典型宣传整体效应,进一步树立全省卫生行业的良好社会形象,全省卫生系统开展了2012年“我最喜爱的健康卫士”和“群众满意的医疗卫生机构”评选、推荐活动。

通过自下而上、层层推荐、逐级审核、网上公示等程序,经厅党组研究决定,授予沈为民等100名同志2012年江苏省“我最喜爱的健康卫士”称号、南京市鼓楼医院等100家医疗卫生机构2012年江苏省“群众满意的医疗卫生机构”称号。

希望受表彰的单位和个人谦虚谨慎,戒骄戒躁,珍惜荣誉,再接再厉,在今后的工作中再创佳绩。

全省卫生系统广大干部职工要学习贯彻党的十八精神,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健康服务宗旨,以他们为榜样,学习他们牢记使命,忠于职守,全心全意为病人服务的无私奉献精神;学习他们精益求精,大胆探索,勇攀医学高峰的科学态度;学习他们扎根基层,廉洁行医,淡泊名利的崇高品德;学习他们创先争优,锐意进取,塑造卫生行业良好形象的集体主义精神,进一步解放思想,开拓创新,爱岗敬业,真抓实干,为推动全省卫生事业又好又快发展作出新的更大贡献。

附件:1、2012年江苏省“我最喜爱的健康卫士”名单2、2012年江苏省“群众满意的医疗卫生机构”名单江苏省卫生厅2013年1月22日附件12012年江苏省“我最喜爱的健康卫士”名单沈为民南京市儿童医院主任医师张侠南京市胸科医院主任医师宗徐无锡市滨湖区荣巷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主任中医师郑建无锡市第五人民医院肺内科主任陶明春徐州市鼓楼区环城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全科医生纪凤银睢宁县姚集镇石碑村卫生室乡村医生黎启华常州市中医院主任医师丁杰常州市钟楼区五星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全科医生张雪华苏州市第五人民医院ICU主任汪云苏州市立医院主任医师瞿伟南通市中医院主任中医师丁文彬南通市第一人民医院介入科主任陆薇连云港市第一人民医院妇产科主任黄耿连云港市中医院肛肠科主任王斌淮安市中医院副主任中医师张峰盱眙县人民医院医师沈一同阜宁县人民医院大内科主任周群射阳县中医院儿科主任吴明赴扬州市第一人民医院儿科主任李思伟扬州市经济开发区施桥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副主任医师魏琳镇江市润州区黎明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主治医师吴晨光镇江市第一人民医院主任医师陈青松靖江市第二人民医院副主任医师高明泰州市经济开发区寺巷镇卫生院主治医师沈良儒泗洪县分金亭医院副主任医师张长虹宿迁市钟吾医院主任医师陈明龙江苏省人民医院主任医师朱XXX 江苏省中医院主任中医师倪海滨江苏省中西医结合医院副主任医师胡建铭苏州大学附属第一医院主任医师姚艳华苏州大学附属儿童医院主治医师刘红南通大学附属医院主任医师许铁徐州医学院附属医院主任医师任利群东南大学附属中大医院主任医师朱庆萍江苏省口腔医院主任医师严金川江苏大学附属医院主任医师田野苏州大学附属第二医院主任医师邢海花高淳县人民医院护士长闻益群南京市妇幼保健院主管护师谢桂芳宜兴市人民医院护士长云玉慧徐州市中医院护理部副主任严婷常州市第二人民医院护士蔡芹张家港市第一人民医院护士杨晨皓南通市第四人民医院护士周安荣连云港市妇幼保健院护士长周巧林淮安市淮阴区丁集中心卫生院护理部主任梅丛敏东台市人民医院护士长张梅娟扬州市邗江区双桥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护士韦海燕镇江市第二人民医院护士孙四美泰州市中医院护士长刘平泗阳县人民医院护理部主任李惠芬江苏省人民医院护士长王宁红江苏省中医院护士长刘燕江苏省省级机关医院护士长郑晓宇江苏省肿瘤医院护士长沈颖江苏省第二中医院护士长施耀方苏州大学附属第一医院护士长徐月叶苏州大学附属儿童医院护士崔秋霞南通大学附属医院护士长谭晓洁徐州医学院附属医院护士范海月东南大学附属中大医院护士陆人杰常州市第三人民医院药师沈多荣苏州市中医医院主管中药师杨辉连云港市第二人民医院临床药学室副主任药师张国阳淮安市第三人民医院药剂科主任李建祥盐城市中医院副主任中药师周来基姜堰市人民医院药剂部主任朱学中沭阳县人民医院主管药师倪文澎江苏省中医院副主任中药师郑爱祥南京医科大学第二附属医院药师张九如江苏大学附属医院药剂科主任朱海峰南京市江宁区谷里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办公室主任周琰无锡市北塘区山北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主管检验师王丽徐州市第一人民医院副主任技师于小华如东县人民医院医师吴晶涛苏北人民医院主任医师焦志军江苏大学附属医院检验科主任叶新华江苏省人民医院副主任医师杨凤鸣江苏省肿瘤医院技师张家明江苏省中西医结合医院医学检验科主任李钢徐州医学院附属医院高级工程师邹元国南京市红十字血液中心主任技师丁洁南京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微检科主任谢巍无锡市崇安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医师苗升浩徐州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副主任医师冯国柱常州市卫生监督所监督四科科长杨小波苏州市卫生监督所卫生监督员陆平如皋市妇幼保健所医生营亮连云港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副主任医师衡正军淮安市急救中心主治医师徐大军盐城市卫生监督所副科长谢朗宝应县卫生监督所卫生监督员李贵益镇江市新区卫生监督所副所长张德坤泰州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主治医师周惠宿迁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主管医师秦锐江苏省人民医院主任医师张凤云江苏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副主任医师时玉昌江苏省卫生监督所副所长周知祥江苏省血液中心科长高琪江苏省血吸虫病防治研究所所长附件22012年江苏省“群众满意的医疗卫生机构”名单南京市鼓楼医院南京市口腔医院无锡市第二人民医院徐州市中心医院常州市第一人民医院苏州市立医院南通市肿瘤医院南通市第三人民医院连云港市第一人民医院连云港市中医院淮安市第一人民医院淮安市第二人民医院盐城市第一人民医院苏北人民医院镇江市第一人民医院镇江市第三人民医院泰州市人民医院泰兴市人民医院宿迁市人民医院江苏省人民医院江苏省中医院徐州医学院附属医院南通大学附属医院江苏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无锡市锡山区人民医院沛县人民医院金坛市人民医院苏州市吴中区木渎人民医院建湖县人民医院仪征市中医院南京市秦淮区夫子庙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南京市下关区小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南京市江宁区百家湖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无锡市新区旺庄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无锡市南长区清名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徐州市泉山区泉山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徐州市云龙区东苑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徐州市开发区大庙镇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常州市天宁区雕庄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苏州市姑苏区留园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苏州市吴中区城区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南通市崇川区和平桥街道第一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连云港市新浦区浦东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淮安市清河区淮西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盐城市亭湖区黄海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扬州市广陵区文峰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镇江市京口区健康路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泰州市海陵区京泰路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宿迁市宿豫区城区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南京市六合区竹镇镇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高淳县阳江中心卫生院江阴市文林卫生院无锡市惠山区阳山镇卫生院徐州市铜山区汉王镇中心卫生院邳州市铁富中心卫生院徐州市贾汪区大吴镇湖里新村卫生室溧阳市戴埠镇卫生院常州市武进区横山桥镇卫生院常熟市练塘中心卫生院苏州市吴江区同里镇卫生院南通市通州区石港镇长港社区卫生服务站海门市余东镇卫生院启东市东海镇卫生院赣榆县海头中心卫生院灌云县陡沟中心卫生院灌南县汤沟中心卫生院洪泽县岔河中心卫生院淮安市淮安区车桥中心卫生院金湖县吕梁中心卫生院大丰市新丰镇卫生院滨海县八滩镇中心卫生院响水县运河镇正茂村卫生室宝应县射阳湖镇中心卫生院高邮市送桥中心卫生院扬州市江都区仙女镇周墅村卫生室丹阳市吕城镇卫生院句容市天王中心卫生院泰州市高港区大泗镇卫生院兴化市海南镇卫生院泗洪县上塘镇卫生院泗阳县李口镇八堡村卫生室南京市脑科医院南京市雨花台区妇幼保健所无锡市红十字中心血站徐州市红十字中心血站徐州市泉山区卫生监督所常州市中心血站昆山市玉山镇预防保健所苏州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海安县妇幼保健所南通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连云港市卫生监督所淮安市中心血站盐城市盐都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盐城市中心血站扬州市妇幼保健院镇江市卫生监督所镇江市中心血站泰州市卫生监督所宿迁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江苏省卫生厅关于推荐医师变更执业范围等培训机构的通知-苏卫办医[2012]99号

江苏省卫生厅关于推荐医师变更执业范围等培训机构的通知-苏卫办医[2012]99号

江苏省卫生厅关于推荐医师变更执业范围等培训机构的通知正文:---------------------------------------------------------------------------------------------------------------------------------------------------- 江苏省卫生厅关于推荐医师变更执业范围等培训机构的通知(苏卫办医〔2012〕99号)各市卫生局,省属各医院:根据卫生部《医师执业注册暂行办法》和《关于医师执业注册中执业范围的暂行规定》的要求,现组织推荐医师变更执业范围培训机构(以下简称“变更培训机构”)和中断执业活动二年以上医师重新申请注册培训机构(以下简称“重新注册培训机构”),具体要求如下:一、机构设置要求(一)变更培训机构1、范围:省属三级甲等综合医院,市属三级甲等综合医院(无三级甲等综合医院的,可推荐三级乙等综合医院)2、数量:除省属三级甲等综合医院外,每市设1家。

(二)重新注册培训机构1、范围:二级甲等以上医院,市级以上疾控中心。

2、数量:原则每市不超过20家。

二、申报条件1、医院有一名院级领导分管此项工作,并设有职能部门具体负责,有健全的培训管理制度,包括人员职责、培训计划、评估考核制度、奖惩制度等;2、医院科室设置齐全。

申请变更培训机构的医疗机构应能承担临床类别医师执业范围的全部专业的培训工作;重新注册培训机构的医疗机构应在市级卫生行政部门的统一协调下,确定培训类别及专业,各市推荐的重新注册培训机构应涵盖临床、口腔、中医、公卫类别各执业范围;3、具备符合培训要求的师资队伍,带教老师应熟悉相关政策和培训内容,具备相关专业临床诊疗能力,有较强的责任心。

4、具备满足培训要求的教学与实践设施,以及学员住宿条件。

三、申报程序(一)自评申请申报医院要依据有关文件和标准,认真进行自评,完成自评报告,连同有关申请表,向属地市级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

江苏省卫生厅关于成立江苏省卫生厅机关作风建设领导小组的通知

江苏省卫生厅关于成立江苏省卫生厅机关作风建设领导小组的通知

江苏省卫生厅关于成立江苏省卫生厅机关作风建设领
导小组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江苏省卫生厅
•【公布日期】2004.02.06
•【字号】苏卫作[2004]1号
•【施行日期】2004.02.06
•【效力等级】地方工作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综合规定
正文
江苏省卫生厅关于成立江苏省卫生厅机关作风建设领导小组
的通知
(苏卫作〔2004〕1号)
各市卫生局,厅直各单位:
为加强我厅机关作风建设,更好地为人民健康服务、为基层服务,厅党组决定成立江苏省卫生厅机关作风建设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

领导小组成员:
组长:
唐维新(副厅长,党组成员,纪检组组长)
副组长:
姜锡梅(副厅长,党组成员,直属机关党委书记)
成员:
李庆荣(厅直属机关党委副书记)
王天友(厅纪检组副组长,监察室主任)
陈少军(厅办公室副主任)
领导小组办公室成员:
主任:
李庆荣(兼)
副主任:
徐国林(厅机关党总支书记)
成员:
刘益兵(厅人事处主任科员)
江虹(厅监察室主任科员)
束一平(厅办公室主任科员)
李郁(厅中医综合业务处主任科员)
二○○四年二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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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卫生厅、江苏省教育厅关于相关医学类和药学类中专毕业生报考卫生类执业资格有关问题的通知
苏卫科教〔2005〕47号
各市卫生局、教育局:
为全面贯彻国家和我省有关举办医学教育的若干意见精神,进一步规范卫生类中专层次学历教育,杜绝违规招收卫生类学生的现象,维护社会稳定,省教育厅、省卫生厅共同研究决定,并经省政府领导同意,现对列入各市招生计划的相关医学类和药学类中专毕业生报考卫生类执业资格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认真清理、整顿卫生类中专学历教育。

继续贯彻省卫生厅、省教育厅《关于我省举办医学教育的若干意见》(苏卫科教〔2003〕35号)和省计经委、省教委、省卫生厅《关于调整卫生职工中专校和卫生进修学校的通知》(苏卫科教〔1999〕3号)规定,由各市卫生局、教育局负责对本地区卫生类中专学历教育进行一次全面清理整顿,凡未经省教育厅和省卫生厅审批设置的卫生类专业,必须按本通知精神立即进行整改。

对仍在举办的卫生职工中专校,由市卫生局报地方政府立即实行关、停、并、转,并做好善后工作。

二、各市要明确相关措施,保证从2006年起不得违规举办卫生类专业或违规招收卫生类学生。

对2005年1月1日之后入学的卫生类专业在校生进行分流,将其转为非卫生类专业。

各市教育局、卫生局联合制定整改意见分别报送省
教育厅和省卫生厅备案。

三、根据各市落实相关措施情况,对2004年12月31日之前入学的,列入相关医学类和药学类职工(业)中专计划的毕业生,按专业对口的要求,允许报名参加全国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

由市卫生局、教育局根据招生计划及毕业验印名册,对其报考资格进行初步审核。

2005年1月1日之后入学的相关医学类和药学类职工(业)中专学生,如未按规定转至非卫生类专业,毕业后一律不能报名参加全国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其责任由所在市承担。

在解决此类问题时,如果与国家新出台的政策有冲突,以国家政策为准。

四、医师资格考试是国家统一组织的考试,考试报名资格由卫生部制定,我省无权自行规定。

卫生部《关于医师资格考试报名暂行规定》(卫医发〔2001〕127号)第十六条明确:1999年1月1日以后入学的卫生职工中等专业学校的毕业生不予受理医师资格考试报名。

请各市妥善处理这类毕业生的有关善后工作。

五、进一步明确招生规定和纪律。

省卫生厅、省教育厅再次重申,自2006年起,任何学校未经省教育厅和省卫生厅同意,不得以任何形式举办任何类型的卫生类专业。

希望各地要深刻吸取教训,严肃办学和招生纪律,杜绝乱办学、乱招生事件再次发生。

本文下发后,如再出现有关地区、有关单位违反国家和我省相关规定的行为要认真查处,追究违规审批卫生类计划者的责任。

请各市按此通知精神,迅速清理整改,并将整改和落实情况分别报送省教育厅和省卫生厅。

江苏省卫生厅江苏省教育厅
二○○五年十二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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