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院承包经营合同无效的两个问题
医院承包方案
3.提升医院管理效率,优化资源配置。
4.促进医院可持续发展,提升整体竞争力。
三、承包范围
1.医疗服务:包括门急诊、住院、手术、康复等医疗服务项目。
2.医疗管理:包括医疗质量、医疗安全、医疗费用、医疗技术等方面的管理。
3.医疗设备:包括医疗设备的采购、维护、更新等。
4.医疗人员:包括医生、护士、技术人员等人力资源的配置与管理。
1.权益:
(1)自主经营,自负盈亏。
(2)享有承包范围内的医疗收入。
(3)在合同期内,享有优先续约权。
2.义务:
(1)保证医疗服务质量,确保医疗安全。
(2)遵守国家及地方医疗政策法规,合法合规经营。
(3)负责承包范围内的医疗设备维护、更新及人员培训。
(4)按时足额支付承包费。
七、承包费用及支付方式
1.承包费用:双方根据医院现有条件、业务量、市场行情等因素,协商确定承包费用。
十一、附则
1.本方案未尽事宜,双方可签订补充协议。
2.本方案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3.本方案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盖章):________________
乙方(盖章):________________
签订日期:________________
(本方案仅供参考,具体内容需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和完善。)
二、承包目标
1.提升医疗服务品质,保障患者安全。
2.优化资源配置,降低医疗服务成本。
3.提高医院管理水平,增强核心竞争力。
4.促进医院与社会资源的有效整合,实现可持续发展。
三、承包范围
1.医疗服务:包括门急诊、住院、手术、康复等医疗服务项目。
2.医疗管理:涵盖医疗质量管理、医疗安全管理、医疗费用控制、医疗技术提升等方面。
医院科室承包合同
医院科室承包合同医院科室承包合同1甲方:乙方:双方本着公正、公证、互惠的原则,经协商甲方同意将XXXX 医务室承包给乙方经营管理、为明确承包期间双方的责任和义务、订立如下条款:1:甲方将XXXX医务医承包给乙方经营管理,承包期间乙方盈亏自负,并承但其医疗行为的一切责任,乙方承包期前所发生的债权债务,由甲方全权负责处理,医院科室承包合同书。
2:承包期间,乙方须于每月X日前付给甲方人民币X万X仟元管理费,若逾期超过X月拒交款项,甲方有权终止合同、没收风险抵押金,损失乙方自负。
3:乙方付给甲方人民币X万元作为医疗风险抵押金。
乙方承包期满且不再续签时,结清财务移交,甲方全额退还乙方医疗风险押金(不计利息)。
4:合同筹备期,甲方负责清理XX里的外包科室。
合同期间,甲方不得在辖区内另设同名医疗机构,否则视为违约。
5:甲方负责XX医务室医疗机构执业答应证、医疗机构诊疗科目核定等证件,允许乙方经营范围:(以审批执业范围为准)。
如因上述证件不齐全问题引起停业,造成乙方无法经营,甲方赔偿乙方经济损失。
6:甲方帮助乙方搞好上级及周边关系,所花费用由乙方负责,但不得干预乙方承包期间的经营管理。
乙方应遵守国家有关政策法规。
7:乙方在经营管理期间、发生重大医疗事故所造成的全部经济损失和法律责任、由乙方承当;乙方在经营管理期间发生重大医疗事故所造成甲方答应证被取消,应赔偿甲方人民币X万元。
8:乙方承包期间,为改善门诊就医条件的装修费、设备购置费和门诊正常运营的管理费、房租费及水电费自行负担。
9:双方均不得随便解约,如违约:违约方需向对方赔偿违约金人民币X万元。
10:乙方不得以门诊名义对外担保、抵押、借贷。
11:因不行抗拒缘由(自然灾难、政策改变、)本协议无法执行,双方互不承当责任,协商自行终止。
12:甲乙双方鉴定的合同条款内容不得向法人代表透露、否则所引起的后果由违约方承当。
13:双方合同期从20xx年X月X日到20xx年X月XX日、合同期满可协协商、本签定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具同等法律效力,双方签字后生效。
医院承包经营合同无效的两个问题
医院承包经营合同无效的两个问题在审判实务中,一般都认为,医院不得承包经营,医院承包经营合同应当无效。
但是,如何适用法律,却值得商榷。
一般做法是以医院承包经营违反了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而认定无效。
国务院1994年《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十三条规定:“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不得伪造、涂改、出卖、转让、出借”。
卫生部《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五十五条规定:“医疗机构名称不得买卖、出借,未经登记机关许可,医疗机构名称不得转让”。
第七十九条规定:“转让、出借、出卖执业许可证的”,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还有,卫生部2010年在《关于加强卫生行业作风建设的意见》中重申:“医疗机构的财务收支应由财务部门统一管理,内部科室取消与医务人员收入分配直接挂钩的经济承包办法,不准设立小金库”。
据此认为,医院承包经营是出卖、转让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行为,该行为违反了《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的禁止性规定,依照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应当认定医院承包经营合同无效。
况且,卫生部在重申卫生行业纪律中还进一步明确了不准医院内部科室进行经济承包。
若如此说,企业法人登记条例也有明确规定,企业营业执照也不得出卖、转让,那企业承包经营不也是出卖、转让营业执照的行为吗?事同一理,其企业承包经营合同也应当认定为无效。
或许有人会说,企业承包经营有国务院的行政法规规定允许。
因此可以法无规定即禁止的公法原理,得出企业承包经营(出卖、转让企业营业执照)有法可依为有效,医院承包经营则法无规定即禁止的结论。
可这样解释似乎也与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不相符合。
该项中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是有规定,即有具体、明确的禁止性法律规范,而不是无规定。
再说卫生部禁止医院内部科室经济承包的文件,充其量算作部委规章,不是行政法规,不能作为认定合同无效的依据。
那么,对医院承包经营合同是否可按法无禁止即自由的民法原理来认定其有效呢?个人也持否定态度。
其理由是医院的诊疗行为不同于企业的经营行为。
出租承包科室的认定
出租承包科室的认定摘要:一、背景介绍1.出租承包科室的概念2.出租承包科室的现状3.对出租承包科室的监管二、出租承包科室的认定标准1.科室所有权与经营权的分离2.承包方的资质要求3.出租承包合同的签订三、出租承包科室的风险1.医疗安全问题2.患者权益保障问题3.法律法规风险四、监管措施及建议1.完善相关法律法规2.加强对承包方的资质审查3.提高医疗机构内部管理4.增强患者及社会公众的监督意识正文:随着我国医疗体制改革的深入,出租承包科室作为一种创新模式逐渐兴起。
在这种模式下,医疗机构将部分科室的经营权出租给第三方,由第三方负责科室的运营管理。
然而,出租承包科室在满足医疗机构发展需求的同时,也带来了一系列问题。
本文将围绕出租承包科室的认定展开讨论,分析其认定标准、风险及监管措施。
首先,我们要了解出租承包科室的概念。
出租承包科室是指医疗机构将部分科室的经营权出租给第三方,由第三方负责科室的运营管理,而医疗机构则保留科室的所有权。
这种模式有助于提高医疗机构的服务水平,满足患者多样化的需求。
其次,要了解出租承包科室的现状。
近年来,出租承包科室在我国呈现出快速发展的态势,不仅涵盖了综合医院、专科医院,还涉及到了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等基层医疗机构。
然而,这种模式的普及也带来了一些问题,如承包方的资质参差不齐,可能导致医疗安全问题;患者权益保障不力等。
为了规范出租承包科室的发展,我国政府采取了一系列监管措施。
首先,明确了科室所有权与经营权的分离,确保医疗机构在出租承包过程中,仍能对科室的运营进行有效监管。
其次,对承包方的资质要求进行了明确规定,以保障医疗安全和服务质量。
此外,还要求医疗机构与承包方签订正式的出租承包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然而,出租承包科室仍然面临着一定的风险。
首先,医疗安全问题不容忽视。
由于承包方可能过于追求经济利益,导致医疗质量下滑,甚至可能发生医疗事故。
其次,患者权益保障问题突出。
在出租承包科室中,患者可能会遇到权益受损的情况,如收费不透明、服务态度恶劣等。
无效合同的司法审查及其诉讼时效问题
无效合同的司法审查及其诉讼时效问题[内容摘要] 对合同效力的审查是法律赋予人民法院的职权。
对显性无效合同的效力审查相对容易,但在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的情况下,如何应用“法无明文禁止即享有权利”的司法理念对隐性无效合同进行效力审查是本文所关心的一个问题。
人民法院确认合同无效是否存在诉讼时效问题,以及在合同被确认为无效后,当事人主张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应当从何时起算,本文对此也作了探讨。
[关键词] 显性无效合同隐性无效合同诉讼时效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一、无效合同的司法审查。
无效合同是指当事人之间订立的不产生履行效果的契约。
我国合同法理论继承了大陆国家的传统民法理论,将无效合同分为绝对无效合同和相对无效合同。
其中,绝对无效合同是指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及违反公序良俗而成立的合同;相对无效合同是指可变更、可撤销合同。
①本文所讨论的无效合同指的是绝对无效合同,它属于狭义无效民事行为的范畴。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法院和仲裁机构都有权对无效合同进行审查、确认,但限于篇幅,本文讨论仅建立在法院这一司法机关对无效合同进行司法审查的基础上,并在此基础上展开对无效合同的诉讼时效问题讨论。
(一)对显性无效合同的审查。
显性无效合同是指根据法律的相关规定可以直接而无争议地判断出其效力为无效的合同。
在实务中,判断合同是否有效的依据是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
根据该条款的规定,存在以下五种情形的合同无效: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当事人订立合同的行为本质上是一种民事行为,因此,当事人订立的合同要达到预期的法律效果并受法律保护,还应符合民事法律行为构成要件,即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民法通则第五十五条规定)。
在一般情况下,司法机关在对讼争合同进行效力审查时都应当依照上述法律的规定进行,而且,将上述规定与讼争合同条款对比、分析之后,合同有效与否自然有了定论。
公立医院合同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建议思考
公立医院合同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建议思考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医疗合同因为涉及医疗、教学、科研、采购、信息、基础设施建设等环节,相对而言比较复杂。
合同管理规范与否将直接影响医院的正常运营。
本文对我院合同管理中存在的主要问题进行分析,进而探讨如何提高公立医院合同管理水平。
一、公立医院合同管理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公立医院合同具有种类繁多、涉及范围广、管理部门多等特点。
当前公立医院合同管理工作主要存在如下问题。
(一)未完善合同管理制度。
公立院合同管理体系中存在权限不明晰、对合同履行过程管理不明确、未设置归口管理部门等问题。
由于我国现行合同管理程序体系不完善,可能导致公立医院合同管理发生潜在风险,例如未经批准,以单位名义签订对外合同,导致非法签订担保、投资、借贷、欺诈等行为,会造成医疗机构损失或因法律纠纷损害医院利益和声誉。
同时,由于医疗协议未明确归口管理机构,会出现多个机关共同负责协议编号归档管理工作的现象,导致存档不准确。
此外,还存在未建立由纪委和国家审计机关主管的医院经营合同管理责任追究机制,或是有关人员未按程序执行或者未经上报审批、未经领导同意而私自变更或者签订经济合同等问题。
(二)未完善医院合同事前控制及医院合同会签审批制度。
个别医院对外签订的合同由经办部门拟定后,未经过相关业务部门(医务、科教、医学装备、后勤保障、基建、审计、财务、资产管理、纪检等)的审核;重大经济类合同未经法务部门审核以及未经院长办公会和党委会集体讨论并形成科学的决策机制。
(三)合同审核内容不全。
对于如资金保障、签订依据、资质和能力、法律法规规定、内容和条款、执行和维护双方合法权益、双方权利与义务合理、平等、明确合同标的数量、质量、价款、履约方式、合同期限以及支付方式恰当、违约责任、解决争议等重点内容审核不全。
(四)缺少对执行过程的监管。
医院合同缺少审计部门对合同执行过程的监管。
承包经营法律后果(3篇)
第1篇一、引言承包经营作为一种常见的经济活动,在我国经济体制改革中扮演着重要角色。
承包经营是指企业或者个人在一定期限内,根据合同约定,对企业的资产、资源、业务等进行经营管理的行为。
然而,承包经营过程中存在诸多法律风险,若处理不当,将产生严重的法律后果。
本文将对承包经营的法律后果进行分析,以期为相关企业和个人提供参考。
二、承包经营的法律后果1. 违约责任在承包经营过程中,合同双方应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权利和义务。
若一方违约,将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具体表现为:(1)支付违约金:合同中约定的违约金条款,违约方应按照约定支付违约金。
(2)赔偿损失:违约方应赔偿因违约给对方造成的损失。
(3)强制履行:法院可判决违约方强制履行合同义务。
2. 违法责任承包经营过程中,若合同双方违反法律规定,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具体表现为:(1)行政责任:合同双方违反行政法律法规,由行政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2)刑事责任:合同双方涉嫌犯罪,将承担刑事责任。
3. 侵权责任承包经营过程中,若一方侵犯了他方的合法权益,将承担侵权责任。
具体表现为:(1)停止侵害:侵权方应立即停止侵害行为。
(2)赔偿损失:侵权方应赔偿因侵权给受害方造成的损失。
(3)消除影响:侵权方应采取必要措施消除侵害行为给受害方造成的不良影响。
4. 合同解除在承包经营过程中,若合同双方协商一致或者符合法律规定,可以解除合同。
合同解除的法律后果包括:(1)返还财产:合同解除后,合同双方应返还已取得的财产。
(2)赔偿损失:合同解除给一方造成损失的,应赔偿损失。
(3)承担违约责任:合同解除前,违约方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三、防范承包经营法律后果的措施1. 完善合同条款合同是承包经营的基础,合同条款的完善对防范法律后果至关重要。
合同双方应在合同中明确约定权利义务、违约责任、争议解决方式等条款,确保合同内容合法、明确、完整。
2. 依法经营合同双方应严格遵守法律法规,不得从事违法行为。
卫生部关于部属医院试行承包责任制的意见(试行)-
卫生部关于部属医院试行承包责任制的意见(试行)正文:---------------------------------------------------------------------------------------------------------------------------------------------------- 卫生部关于部属医院试行承包责任制的意见(试行)(1988年5月28日)根据中央和国务院领导同志关于放宽政策,扩大医疗卫生服务,改善知识分子待遇的有关指示精神,为进一步深化卫生工作改革、增强医疗卫生单位的活力,现对卫生部在京直属医院实行承包责任制问题提出以下意见:一、承包原则(一)医院实行承包责任制是在坚持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的基础上,参照两权分离的原则,以承包合同形式确定国家、医院的责权利关系,使医院做到经费包干、自主管理的经营制度。
(二)实行承包责任制必须兼顾国家、医院利益和调动医院的积极性,挖掘内部潜力提高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促进“增收节支”的开展,逐步改善医务工作者的生活待遇。
(三)实行承包责任制要充分调动职工积极性,提高单位服务能力和医疗技术管理水平。
不断改善服务态度,提高医疗、教学和科研质量。
(四)医院须承担支援老、少、边,穷地区和农村医疗任务,无条件完成灾害事故等紧急医疗抢救任务。
二、承包的内容和要求(一)医教研工作任务1.医疗部分:(1)门诊诊疗人次、入院人数、手术例数不低于1987年水平。
(2)核定开放床位数。
病床使用率:低限85%;最高限不超过95%,干部病床低限75%。
(3)床位周转次数15-18;干部病床6次。
(4)门、急诊人数与病床之比3:1。
(5)诊断符合率(含门诊入院诊断与出院诊断符合率及手术前后诊断符合率)90%-95%。
(6)无菌手术切口感染率:<1%。
(7)法定传染病疫情漏报率:0%。
(8)陪护率:<5%。
(9)尸检率:>15%。
医院承包给入股股东的法定代表人经营,合同是否有效
医院承包给入股股东的法定代表人经营,合同是否有效提要:医院重组引入投资者,然后再承包给投资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承包经营,经营一年以后,发生纠纷,那么,这种承包经营合同有效吗,该不该支付承包费?……2004年8月5日,AA公司与省CS病医院的股东F、C签订《省CS病医院股份重组协议》。
主要约定,重组前医院的股东为F、C二人、总资产为2400000元;AA公司注入资金(现金或设备),以公司股份制为核心重组并经营医院,同时对重组的方式、规模、进度、利润分配以及其他事项进行了约定。
2007年3月12日,该医院召开股东会会议。
作出决议:全体股东一致同意医院实际经营权与所有权分离,对医院实行对内或对外承包经营。
股东F、C以及股东AA公司的法定代表人Z到会并签字确认。
同年3月20日,F、C(甲方)与Z(乙方)签订《医院内部承包经营协议》。
主要约定,医院由股东AA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Z承包经营;承包期限为5年,从2007年4月1日起至2012年3月30日;甲方按在医院的投资比例收取承包费,第一年至第五年的承包费分别为240000元、480000元、600000元、720000元、840000元,乙方必须在每承包年满前15日内支付;承包前医院所欠外债2300000元的利息由乙方承担,所欠外债的本金由甲方承担805000元、乙方承担1495000元;甲方偿还外债805000 元的方式从乙方逐年交纳的承包费中分三次扣还,即承包期第一年届满扣还100000元,承包期第二年届满扣还200000元,第五年承包期届满前扣还505000元;如乙方不能按本协议向甲方交清承包费,则按当年承包费的双倍赔偿甲方。
同年5月8日,省CS病医院有限公司出具《股金证明》,确认F、C 二人共同持有该公司股金2400000元。
同年9月7日,F、C、Z签订《关于省CS病医院有限公司股东投资额确定的备忘录》,确认省CS病医院有限公司总股本金为6857143元,其中,股东AA公司4457143元,股东F1262000元,股东C1138000元。
医院口腔科承包经营协议
医院口腔科承包经营协议合同方:甲方(出租方):名称:地址:代表人:职务:乙方(承包方):名称:地址:代表人:职务: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合同目的甲乙双方本着平等互利、共同发展的原则,经友好协商,就甲方将口腔科业务承包给乙方经营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第二条承包期限本合同的承包期限为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共计年。
第三条承包标的甲方出租给乙方的承包标的为甲方位于的口腔科。
第二章乙方权利与义务第四条乙方的经营权乙方享有承包标的的经营权,包括但不限于:(1)自行确定诊疗项目、收费标准;(2)自主招聘和管理医护人员;(3)自主采购和使用医疗耗材。
第五条乙方的义务乙方应当依照本协议和相关法律法规,履行以下义务:(1)保证诊疗质量和服务水平;(2)遵守甲方制定的规章制度和管理办法;3)妥善保管承包标的内的设施和设备;(4)依约向甲方支付承包费;(5)遵守国家和地方有关医疗卫生管理的规定。
第三章甲方权利与义务第六条甲方的监督权甲方有权对乙方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包括但不限于:(1)检查乙方的诊疗质量和服务水平;(2)审查乙方的财务状况;(3)监督乙方是否遵守本协议和相关法律法规。
第七条甲方的义务甲方应当依照本协议和相关法律法规,履行以下义务:(1)提供符合要求的承包标的;(2)配合乙方开展经营活动,提供必要的支持;(3)按期收取乙方支付的承包费;(4)对乙方的经营活动进行必要的指导。
第四章承包费及结算第八条承包费乙方应按本合同约定的方式和期限向甲方支付承包费。
承包费的计算方式为:第九条承包费结算甲乙双方应定期(如每月/每季度/每年)对承包费进行结算。
结算后,乙方应在约定期限内向甲方支付剩余应付承包费。
第五章违约责任第十条违约责任违反本协议,给对方造成损失的,违约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违约责任包括但不限于:(1)支付违约金;(2)赔偿损失;(3)解除合同。
第六章合同变更及解除第十一条合同变更双方经友好协商,可以对本协议进行变更。
变更后,双方应签订书面变更协议。
乡镇卫生院租赁经营中的几个法律问题
区 卫 生厅 签订 了承 包合 同
承 包一 年 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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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入 3 0
5
该院的经 营状 况 发生了 重大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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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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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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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 院 的 可 行 性 》 中国 医 院 管理 期2 1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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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承包医院科室无效判决书
合伙承包医院科室无效判决书案件摘要一、20XX年XX月XX日,XX门诊部经XX市XX区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成立,机构类型为个体工商户,经营者为刘XX。
20XX年XX月XX日,XX市XX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向XX门诊部核发《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载明:法定代表人为刘XX,主要负责人为肖XX,诊疗科目为医疗美容科、美容外科、美容牙科、美容皮肤科、美容中医科、麻醉科,有效期限自20XX年XX月XX日起至20XX年XX月XX日。
20XX年XX月XX日,相关部门批准XX门诊部的注销登记申请。
二、20XX年XX月XX日,刘XX与吕XX签订《关于XX医学美容责任经营协议书》,约定:1.吕XX全面负责经营管理XX门诊部,具体时间从20XX年XX月XX日至20XX年XX月XX日止,盈亏及涉及法规问题由吕XX全权负责;2.吕XX向刘XX上缴第一年人民币120万元,第二年人民币180万元,第三年240万元,三年以后按第三年标准和方案执行,第一年总额平均每月提前十天、第二年及以后总额平均按季提前十天支付,若不能按时支付则按每天1%加收利息,若超三月未支付,吕XX以本人股份(按XX门诊部总股本300万元人民币计算)和房产作为抵押;3.刘XX有义务为XX尽自己所能,刘XX本人在XX门诊部待遇同前,之前刘XX与他人所签协议有效;4.吕XX每年至少按利润总额5%作为提存,用于XX门诊部房屋、设备维护的支付;5.目前尚未出现的20XX年XX月XX日前的在XX门诊部所发生的医疗纠纷、事故和涉及法律和经济等纠纷由刘XX承担;6.XX门诊部固定资产数量以现有为准(见清单),协议生效时无债权债务和无资金结余结束,协议结束时以无债权债务和无资金结余为结算标准;7.账目公开,财会人员由刘XX和吕XX共同认定;等等。
三、20XX年XX月XX日,刘XX以XX门诊部名义与案外人汤XX、米XX共同作为甲方,与作为乙方的吕XX共同签订《XX门诊部合作经营协议书》,约定自20XX年XX月XX日至20XX年XX月XX日期间,XX门诊部由吕XX负责经营;吕XX向XX门诊部、汤XX、米XX支付费用。
专业银行实行经营承包应注意的问题
提高员工风险意识,加强风 险教育和培训。
承包经营的考核指标
利润指标:评估企业的盈利 能力
资产质量:衡量企业的偿债 能力和风险控制能力
经营收入:考核承包经营的 效益情况
发展潜力:评估企业的未来 成长性和市场竞争力
承包经营的奖惩制度
奖励制度:根据经营 业绩和考核结果,给 予优秀承包者奖金、 晋升等奖励,激励其 继续发挥优势。
风险识别与评估
风险来源:市 场风险、信用 风险、操作风
险等
风险识别方法: 风险矩阵、敏 感性分析、压
力测试等
风险评估标准: 风险偏好、风 险容忍度、风
险限额等
风险应对策略: 风险分散、风 险对冲、风险
转移等
风险防范与控制措施
建立完善的风险管理体系:包括风险识别、评估、监控和预警等环节,确保及时发现和应对风 险。
承包经营的法律责任承担
承包经营合同签订:合同内容应明 确双方权利义务和法律责任
承包经营合同解除:合同解除后, 承包方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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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包经营合同履行:承包方应按照 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否则应承担违 约责任
承包经营合同无效:合同无效后, 承包方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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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法合规。
加强对承包经 营者的财务监 管,防止出现 违规操作和腐
败问题。
定期进行财务 审计,确保承 包经营者的财 务报告真实可
靠。
严格执行预算 管理,控制成 本和风险,提 高经营效益。
加强信贷管理
建立完善的信贷管理制度 严格审查借款人的资信状况 定期对信贷资产进行风险评估 强化贷后管理,确保资金安全
承包经营的法律关系
医院物业承包合同
医院物业承包合同合同编号: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联系方式: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联系方式:__________鉴于医院需要对外承包物业管理业务,提高物业管理水平,保障医院正常运行秩序,经双方友好协商,特订立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
第一条承包范围1.1 承包方负责医院的物业管理,包括但不限于:病房楼、门诊楼、办公楼、停车场、绿化区域等场所的清洁、保安、维修、养护等服务。
第二条承包期限2.1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期限为____年,自____年__月__日起至____年__月__日止。
第三条承包费用3.1 承包方应按合同约定的标准和金额向医院支付承包费用。
具体金额、支付方式和时间由双方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第四条承包方的义务4.1 承包方应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按照医院的规定和行业标准提供物业管理服务。
4.2 承包方应保证医院物业管理区域的整洁、安全、舒适,确保医院正常运行。
4.3 承包方应承担因管理不善造成的医院财产损失和法律纠纷。
第五条医院的义务5.1 医院应按照合同约定支付承包费用,不得无故拖欠或提前解除合同。
5.2 医院应协助承包方进行物业管理,提供必要的设施和条件。
5.3 医院应监督承包方履行合同义务,对承包方的服务质量进行评价。
第六条违约责任6.1 任何一方违反合同的约定,导致合同无法履行,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6.2 承包方未按照合同约定提供服务,医院有权要求承包方改正,并有权解除合同。
第七条争议解决7.1 本合同的签订、履行、解释及争议解决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7.2 双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向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八条其他约定8.1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8.2 本合同附件为《物业管理服务内容与标准》,是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医院):__________乙方(承包方):__________授权代表(签名):__________授权代表(签名):__________签订日期:____年__月__日附件:《物业管理服务内容与标准》……一、附件列表:1. 《物业管理服务内容与标准》二、违约行为及认定:1. 承包方未按照合同约定提供物业管理服务,或服务质量不符合《物业管理服务内容与标准》的要求。
承包经营权起诉状
承包经营权起诉状原告(承包方):名称/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住所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负责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被告(发包方/出租方):名称/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住所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负责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诉讼请求1. 确认合同无效/解除合同:(根据实际情况选择)- 请求法院确认原告与被告签订的《承包经营合同》无效,并判令被告返还承包费及赔偿损失共计人民币____元。
- 或者请求法院判决解除原告与被告之间的《承包经营合同》,并判令被告支付违约金人民币____元,同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2. 继续履行合同: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继续履行《承包经营合同》,并赔偿因违约给原告造成的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____元。
3. 其他诉讼请求:(如有其他具体请求,请在此列出,如恢复原状、消除影响等)事实与理由一、合同基本情况1. 合同签订时间:____年__月__日2. 合同名称:《承包经营合同》3. 合同主要内容:原告承包被告位于_______(地点)的经营项目,承包期限自____年__月__日至____年__月__日,承包费用为人民币____元。
二、合同履行情况1. 原告履行情况:原告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支付了全部承包费用,并于____年__月__日开始进行经营管理。
在经营过程中,原告严格遵守合同约定的各项条款,积极投入人力、物力和财力,确保项目的顺利运营。
对医院实行承包经营责任制的思考
因 而 不 去研究
,
高 经 济效 益 政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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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 同时 又 必 须 自觉遵 守 国 家 的物价
,
卫 生 服 务 中的 经 济 问 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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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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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觉 接受 医 学伦 理 学 的约 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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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 于 卫 生 事业 的 发 展 到: 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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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责任编辑 :
张彩 风 )
一
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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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 生 体 制提 出 了严 峻 的 挑战
要 改革 传统 的 办 医
为 了促 进 服 务质 量的 提 高 院 长接 待 口制 度
召 开 患 者 座 谈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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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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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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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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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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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高 医 疗 收 费 透 明 度 ; 统 一 凭 据 接 受群众 监 督等 办 法
问题关系重大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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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防 止 某 些 医 院发生忽视 集体积累
民法典医院科室承包合同是有效的吗(一)2024
民法典医院科室承包合同是有效的吗(一)医院作为社会服务机构,为人们提供医疗救助和医学研究的场所,是社会医疗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为了更好地管理和运营医院科室,一种常见的方式是与个人或企业签订承包合同,将科室的管理权和运营权委托给承包人。
然而,民法典医院科室承包合同的有效性问题备受关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编第三章第十八节的规定,合同是自愿订立的双方或多方达成的买卖、租赁、承揽、供应、提供劳务等民事活动,依法生效,自愿履行,有约束力。
因此,从法律上来看,科室承包合同具备合同的基本性质。
首先,科室承包合同是基于自愿原则订立的。
合同的订立必须是自愿的,不存在强迫行为。
对于医院科室承包合同来说,医院和承包人是平等主体,双方在签订合同时应遵循自愿原则,在真实意思表示的基础上订立合同。
其次,科室承包合同是基于有偿性原则的。
有偿性原则是合同法的一项基本原则,表明合同的一方向另一方提供相应的对价作为交换条件。
在科室承包合同中,承包人通常需要向医院支付一定的承包费用,作为获得科室管理权和运营权的对价。
此外,科室承包合同在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上具有明确性。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合同应当具有明确的权利和义务。
医院科室承包合同中通常包括科室的管理权和运营权的转让,承包人需要遵守医院规章制度、保证科室的正常运作等义务,而医院则需要向承包人提供相应的管理和运营支持。
然而,虽然民法典认可了医院科室承包合同的法律地位,但合同的有效性仍受到一些限制和约束。
首先,科室承包合同必须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医院是特殊性经营者,且科室涉及到医学卫生领域,因此,医院科室承包合同需要符合相关的卫生、医疗法律法规的规定。
如果合同内容与相关法律法规相冲突,则合同可能被认为无效。
其次,科室承包合同必须符合公共利益原则。
医疗卫生事业是公共利益事业,医院承担着保障人民健康的重要责任。
因此,在科室承包合同中,医院除了考虑自身经济利益外,还需要考虑社会公共利益,确保承包人对科室的管理和服务不会对患者的健康和利益造成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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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承包经营合同无效的两个问题
在审判实务中,一般都认为,医院不得承包经营,医院承包经营合同应当无效。
但是,如何适用法律,却值得商榷。
一般做法是以医院承包经营违反了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而认定无效。
国务院1994年《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十三条规定:“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不得伪造、涂改、出卖、转让、出借”。
卫生部《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五十五条规定:“医疗机构名称不得买卖、出借,未经登记机关许可,医疗机构名称不得转让”。
第七十九条规定:“转让、出借、出卖执业许可证的”,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还有,卫生部2010年在《关于加强卫生行业作风建设的意见》中重申:“医疗机构的财务收支应由财务部门统一管理,内部科室取消与医务人员收入分配直接挂钩的经济承包办法,不准设立小金库”。
据此认为,医院承包经营是出卖、转让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行为,该行为违反了《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的禁止性规定,依照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应当认定医院承包经营合同无效。
况且,卫生部在重申卫生行业纪律中还进一步明确了不准医院内部科室进行经济承包。
若如此说,企业法人登记条例也有明确规定,企业营业执照也不得出卖、转让,那企业承包经营不也是出卖、转让营业执照的行为吗?事同一理,其企业承包经营合同也应当认定为无效。
或许有人会说,企业承包经营有国务院的行政法规规定允许。
因此可以法无规定即禁止的公法原理,得出企业承包经营(出卖、转让企业营业执照)
有法可依为有效,医院承包经营则法无规定即禁止的结论。
可这样解释似乎也与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不相符合。
该项中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是有规定,即有具体、明确的禁止性法律规范,而不是无规定。
再说卫生部禁止医院内部科室经济承包的文件,充其量算作部委规章,不是行政法规,不能作为认定合同无效的依据。
那么,对医院承包经营合同是否可按法无禁止即自由的民法原理来认定其有效呢?个人也持否定态度。
其理由是医院的诊疗行为不同于企业的经营行为。
前者具有很强的社会公共利益性,事关每个人的伤病治疗,事关全社会成员的基本生存权利,具有社会保障性。
而企业行为则以追求利润为目的,一般不具有社会公共利益性。
当年国家为什么允许企业承包经营,一则能使承发包双方实现经济利益的最大化,二则仅由承发包双方的自由意志和利益决定,不涉及任何第三人,不会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若医院也照此进行承包经营,寻求承发包双方的经济利益最大化,则势必损害广大患者的利益。
这绝不是理论推导,已为现实中不少搞经济承包的医院乱收费,滥用药、不对症扩大检查的行为所证实,害得患者苦不堪言。
可见,医院不能搞承包经营的根本问题是可能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而不是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所以,个人认为,医院承包合同无效的法律适用应是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四项规定,即“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如此,认定医院承包经营合同无效也于法有据。
那么,医院不谋利何以生存发展?医院生存发展的基本理念就是但求救人,不图其利,就是悬壶济世。
至于医疗成本投入当然应由患者承担。
如果医院经营发生
亏损或者生存发展需要支持,国家和社会都要承担资助的义务。
虽然无论持何种观点,对医院承包经营合同当认定无效无疑。
但是,对医院承包经营合同无效的后果如何处理,则又有不同意见。
分歧的焦点在于对承包经营期间的承包费给付、投资收入或者经营亏损等作何处理。
至于对合同尚未履行不再履行或者在履行当中停止履行的问题倒无争议。
第一种观点认为,对已经履行的部分,按无效作有效处理。
即承包方应支付发包方的承包费不返还,未支付的应当补交;承包方的经营收入归其所有,亏损由其承担;承包方添置的设备归其所有并自行处置,如系添附则按添附处理。
此外尚有其他损失则按过错大小分摊。
第二种观点认为,应当依照合同法和民法通则关于无效合同或无效民事行为的处理原则进行处理。
即双方当事人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
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如系双方恶意窜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的利益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追缴,收归国家、集体所有或者返还给第三人;如系其他非法所得,应适用民事制裁予以收缴。
比较两种观点,前者难以成立,对医院承包经营合同无效的处理还是应当适用合同法和民法通则关于无效合同或无效民事行为的处理原则,其理由如下:一是在理论根据上,前者错误,后者正确。
前者主张无效按有效处理,首先在逻辑上自相矛盾,混淆了无效合同和有效合同的界线,失去了国家司法干预合同效力的意义。
有效和无效都一样,
何必还多此一举否定其效力呢?对于有效合同,司法应当保障当事人实现其订立合同的目的。
对于无效合同,司法应当否定其履行行为,排除其对经济社会产生或可能产生的不良影响,使双方关系回复到合同订立前的状态。
司法对合同效力的价值评判,对所有合同均适用,不能区别对待。
其次,前者主张双方当事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不予返还即无效按有效处理,实是对合同法关于无效合同处理原则之“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的不当理解。
以为作为发包方的医院将医院经营权交付给了承包方经营,承包方支付了承包费给发包方,二者本应相互返还,但经营权一经使用无法返还了,只能折价补偿。
如何折价,双方订立合同时约定一方使用经营权一方获得承包费虽然无效,但其对价却具有相当的客观真实性,可将承包费视为折价补偿金。
而且,在对诸如无效施工合同等某些无效合同的处理中,相关司法解释和司法实务也允许如此操作。
双方不能返还时,按事前双方认可的价值折价补偿,相互抵销当然合法合情合理。
但是,前者错将医院承包经营权合法化了。
正如前所述,司法之所以否定医院承包经营合同的效力,关键在于法律既未设立也不保护医院承包经营权,所谓的医院承包经营权压根就不是一种民事权利,如何会有价值体现,又怎么能折价呢?同理,那种认为如果医院单方退还了承包费给承包方,医院让承包方白经营了,医院啥也没得到有失公平的理由照样不能成立。
至于说承包方可能获得除去医疗成本支出外的非法所得,通过审计鉴定后,完全可按合同法和民法通则关于追缴返还和收缴制裁的方式处理,承包方亦不能获取任何违法所得。
双方为订立
合同或者履行合同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同样依照合同法的规定按过错承担。
总之,前者主张医院承包经营合同无效在处理上具有不能返还、无需返还、单方返还有失公允、只能适用补偿抵销的特殊性难以成立。
而后者,完全符合无效合同自始无效,排除合同可能产生或者已经产生的违法影响,回复到正常法律关系状态的理论基础和法律价值追求上。
因此,医院承包经营合同无效与一般合同无效的处理并无二致。
二是在适用法律上,前者于法无据,后者有法可依。
医院承包经营合同在现行法律规范上都没有特定地位,其无效的处理当然也没有相应的法律依据。
不过,依照合同法处理医院承包经营合同无效的后果,则依据充分。
首先,尽管医院承包经营合同不是合同法上明确的有名合同,但是按照合同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的规定,完全可以适用合同法总则的规定进行处理。
其次,合同法总则中第五十二条、五十六条、五十七条、五十八条、五十九条以及民法通则一百三十四条三款关于无效合同(无效民事行为)认定和处理的一系列系统规定,均能满足于对医院承包经营合同无效的处理各种情形。
综上所述,医院承包经营合同无效的处理没有特殊性,其无效的认定和处理,都应当适用合同法和民法通则的相关规定。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陈绍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