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亲属及亲等计算
婚姻法--第四章 亲属制度(下)
现行婚姻法确认的拟制血亲有两类:一是养 子女与养父母及其他近亲属的关系;二是 在事实上形成了抚养教育关系的继父母与 继子女的关系。
姻亲
(1)血亲的配偶 如子女与父或母的再婚配 偶的关系;其他如儿媳,女婿、嫂、弟媳、 伯母、舅母等等都属于这一类。
第一、凡是自然血亲,都有共同的血统来源(可以简 称“同源”)。在属于同一代人的亲属之间,这种血 统上的联系,可以分为“完全血缘”和“不完全血缘” 两大类。
第二、自然血亲关系注重血缘联系的事实,不受生育 子女的当事双方是否具有合法婚姻关系的影响。
血亲(2)拟制血亲
法律拟制的血亲,也称作“准血亲”,是指 本无该种血亲具有的血缘联系,而由法律 确认他们之间具有与这种自然血亲相同的 权利和义务的亲属。
1、直系血亲的计算
从己身开始,己身为一代,往上或往 下数“代”数。
2、旁系血亲的计算(单边计算法)
按直系血亲的计算法,从己身往上 数至同源直血亲,记下代数;再从 同源直系血亲往下数至要计算的旁 系血亲,记下代数。如果两边的代 数相同,即以此数定其代数。如果 两边的代数不同,则取世代数大的 一边定代数。
1、长辈亲(旧称尊亲属)是指高于己身辈分的亲属。即父母 辈及父母辈以上的亲属。如父母、伯叔父母、姑父母、祖父 母、外祖父母等。
2、同辈亲(又称平辈亲)是指与己身辈分相同的亲属。如兄 弟姐妹、堂兄弟姐妹、姐妹夫等。
3、晚辈亲(旧称卑亲属)指低于己身辈分的亲属。即子女辈 及子女辈以下的亲属。如子女、儿媳、女婿、孙子女、外孙 子女等。
(四)男系亲与女系亲
1、男系亲
是指通过男子的血缘关系为中介联系的亲 属。如我国古代的宗亲即属男系亲(同时 也属父系亲)。
论亲属远近的科学计算方法
论亲属远近的科学计算方法[摘要]对亲属关系远近的计算,我国婚姻法的代数计算法与罗马法亲等计算法相比,存在着不准确的弊端,“代”数既不能从血缘关系上也不能从我国历史和传统习惯上来准确地反映亲属关系的远近,只有罗马法亲等计算法才是科学合理的。
我国亲属关系远近的计算,采用罗马法亲等计算法将更加符合我国的亲属制度,便于对涉外亲属、婚姻和继承问题的处理。
[关键词]亲属;亲等;罗马法;寺院法;代数一、亲属关系远近的计算方法亲属关系不仅有配偶、血亲、姻亲之分类,同时还有亲疏远近之分别。
衡量亲属关系远近的方法在国际上主要采用亲等计算法。
从字面意思上来说,亲等是按亲疏远近把亲属分为几等,从法律层面上来说,亲等是计算亲属关系亲疏远近的标准单位。
在纷繁复杂的亲属关系中,亲属之间的亲疏远近程度各不相同,亲属之间亲等数字越小,表示亲属关系越密切;亲属之间亲等数字越大,表示亲属关系越疏远。
即亲等数与亲屑之间的亲密程度成反比。
血亲之间能够直接计算亲等,姻亲间的亲等比照血亲的亲等来换算。
世界上主要有两种亲等计算法:一是为世界多数国家所采用的罗马法亲等计算法;二是为部分国家所采用的寺院法亲等计算法。
我国婚姻法未采用亲等计算法,而是沿用世代直示计算法。
以下分述之。
(一)罗马法亲等计算法罗马法亲等计算法创自古罗马帝国的罗马法,伴随着罗马法在欧洲的传播,此方法被大陆法系国家相继采用,现已逐渐成为国际上广泛使用的计算方法。
血亲有直系血亲和旁系血亲之分,故其计算方法分为直系血亲和旁系血亲两个方面:1直系血亲的亲等计算法。
从己身分别往上或往下数,以一世为一亲等。
例如从己身往上数,自己与父母为一亲等。
与祖父母、外祖父母为二亲等,与曾祖父母、外曾祖父母为三亲等;从己身往下数,自己与子女为一亲等,与孙子女、外孙子女为二亲等,与曾孙子女、外曾孙子女为三亲等;依次类推,亲等数字越大,表示关系越远。
一亲等关系最近,二亲等次之,三亲等更次之。
2旁系血亲的亲等计算法。
婚姻家庭法复习要点
婚姻家庭法复习要点1、婚姻的本质属性婚姻家庭的社会属性是社会制度赋予婚姻家庭的本质属性,即决定和影响婚姻家庭的社会力量及婚姻家庭所包含的社会内容。
2、现代各国对亲属的分类现代各国对亲属有两种分类法:①将亲属分为血亲和姻亲两种,如德国、瑞士等国民法典;②将它分为血亲、姻亲和配偶三种,如日本民法典。
现代各国大都根据亲属产生的原因,将亲属分为配偶、血亲和姻亲三种。
1.配偶。
2.血亲。
血亲是指有血缘关系的亲属。
根据血缘的来源不同,分为自然血亲和法律拟制血亲:3.姻亲。
姻亲是指以婚姻关系为中介而产生的亲属。
姻亲分为三种:〔1〕血亲的配偶,指自己直系、旁系血亲的配偶。
〔2〕配偶的血亲,指自己配偶的血亲。
〔3〕配偶的血亲的配偶,指自己配偶的血亲的丈夫或妻子3、我国的婚姻法对亲属的分类和亲等计算方法我国对亲属的分类:我国亲等计算方法:1.直系血亲的计算方法。
直系血亲是从自己算起为一代,向上数至父母为二代;至祖父母、外祖父母为三代;至曾祖父母、曾外祖父母为四代;至高祖父母、高外祖父母为五代。
往下数也是如此,自己至子女为二代;至孙子女、外孙子女为三代。
以此类推。
2.旁系血亲的计算法。
首先找到自己及所要计算的旁系血亲的血缘同源人,然后从两边分别往上数至血缘同源人。
如果两边代数一样,取同数;如果两边代数不同,那么取多者一方的数字。
计算时应注意:代数包括自己或所要计算的旁系血亲。
例如,自己及兄弟姐妹为两代以内旁系血亲;及堂兄弟姐妹为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及伯叔也是三代以内旁系血亲。
4、宣告婚姻关系无效的原因和程序原因:〔1〕重婚的;〔2〕有制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3〕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4〕未到法定婚龄的。
程序:〔一〕请求权主体无效婚姻的请求权主体。
无效婚姻的请求权主体是指有权向人民法院或婚姻登记机关就已办理结婚登记的婚姻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主体,包括当事人、近亲属及其基层组织。
在我国,宣告婚姻无效的机关是婚姻登记机关和人民法院。
《婚姻家庭法》第三章___亲属的概念和种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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狭义亲属的概念具有以下含义:
1、亲属是因婚姻、血缘或法律拟制发生的 社会关系
(1)结婚是亲属产生的基础。 (2)人的出生是产生亲属关系的自然原因。 (3)拟制血亲是产生亲属的又一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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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亲属具有固定的身份关系和称谓
身份是指人在社会关系中的地位,称 谓是基于身份关系而产生的名称。
等数。 从自己往上数,每经一代为一亲等;从自己
往下数,每经一代也是一亲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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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旁系血亲计算法
找到要计算的两个亲属的同源人,然后从 一方位置上数至该同源人,每经一代为一亲等; 至该同源人后,再往下数至另一方,也是每经 一代为一亲等,最后所得的亲等数即为该两个 亲属间的亲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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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寺院法计算法
第三章 亲属关系原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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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亲属的概念和种类
亲属关系是人类社会的重要的社会关 系。
亲属制度是社会制度的组成部分,是 婚姻家庭法的重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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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亲属的概念
(一)广义的亲属和狭义的亲属 广义的亲属,是指一切具有婚姻、血
缘或法律拟制血亲关系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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狭义的亲属
仅指具有婚姻、血缘或法律拟制血亲 关系且相互具有法律上权利义务关系的 人。
其中体现的宗法等级观念,封建礼教 观念,重男轻女观念等对我们深刻认识古 代中国的政治、社会伦理很有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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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我国《婚姻法》中的亲属关系计算法
1、直系血亲的计算方法 直系血亲从自己算起为一代,向上数至父母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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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父系亲和母系亲
父系亲是指以父亲为中介而产生的亲 属。父系亲和男系亲有时有重合。
婚姻法第二章
婚姻、血缘联系、法律拟制
3、亲属之间有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
(二)亲属与家属、家庭成员的区别(自学)
1、亲属与家属的区别
古代家属是指与家长共同生活在同一家庭中的人。
家属组成
一是固有家属_妻子、儿女、儿媳、子孙等近亲属。
二是与家长没有亲属关系的妾,奴婢、童养媳等。
亲属中,只有与家长共同生活的近亲属才是家属。而家属中有一部分与家长只有人身依附关系而没有亲属关系。亲属不一定是家属,而家属也不一是亲属。
2.亲属与家庭成员的区别
家庭成员是指同居一家,共同生活,互享权利,互负义务的亲属,我国仅限于夫妻,父母子女,兄弟姐妹和祖孙。
家庭成员一定是亲属,而亲属不一定是家庭成员。
三、亲属在刑法上的效力
(一)犯罪构成效力
(二)告诉效力
(三)和解效力
四、亲属在诉讼法上的效力
(一)回避效力
(二)上诉、申诉效力
(三)申请执行效力
五、亲属在国籍法上的效力
第五节 亲属关系的法律效力(自学)
一、亲属在婚姻家庭继承法上的效力
(一)扶养效力
(二)继承效力
(三)共同财产效力
(四)禁婚效力
二、亲属在民法上的效力
(一)法定代理效力
(二)监护效力
(三)对失踪人、精神病人申请宣告效力
2、旁系血亲代数的计算。首先找出同源直系血亲,按直系血亲的计算法,从己身往上数至同源直系血亲,记下代数。再从同源直系血亲往下数至要计算的旁系血亲,记下代数,两边相等取一边,不等取代数大的一边。
(二)“三代”“五代”以内的旁系血亲
1、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是指同源于祖父母、外祖父母以内的旁系血亲,其范围包括伯叔、姑、舅、姨、兄弟姐妹、堂兄弟姐妹,表兄弟姐妹、侄子女、外甥子女。
法律自考婚姻家庭法(一)简答总结2
1、简述⼴义和狭义的亲属概念。
法律所调整的亲属关系不同于⼀般意义上的亲属关系。
亲属的概念有⼴义和之分。
⼴义的亲属包括⼀切相互之间具有婚姻、⾎亲和姻亲关系的⼈,不受亲等的限制。
其中许多亲属根本不发⽣任何法律上的权利和义务关系,彼此间仅具有传统的和伦理上的意义。
狭义的亲属是为法律所调整的⼀定范围的亲属关系,彼此之间具有特定的权利和义务。
各国法律对具有权利和义务关系的亲属的规定,都局限在⼀定亲等之内。
2、古代和现代亲属制度的性质有何不同? 亲属制度的历史源远流长。
古代社会的亲属制度虽然形式各异,但基本上都是以宗族为本位,⽽不是以个⼈为本位的。
现代各国的亲属制度不定了以宗族为本位的传统,实⾏以个⼈为本位的原则。
3、亲属与家属的区别是什么? 亲属不同于家属。
家属是家长的对称。
古代法将家庭成员分为家长和家属两部分。
家长主宰和统治家庭,对家属享有极⼤的权⼒,如教令权、主婚权、惩戒权等,⽽家属是指除家长以外的其他家庭成员。
新中国的婚姻家庭制度只是根据家庭成员之间的亲属关系来规定彼此之间的权利和义务。
尽管现实⽣活中⼈们在习惯上仍沿⽤传统的家长与家属的称谓,实质上家庭成员均互为家属,法律地位是⼀律平等的。
4、亲属与家庭成员的区别是什么? 亲属不同于家庭成员。
家庭成员⼀般是指同居⼀家,共同⽣活的近亲属,如夫妻、⽗母、⼦⼥、祖⽗母、外祖⽗母、孙⼦⼥、外孙⼦⼥、兄弟姊妹等。
有亲属关系的⼈不⼀定都是同⼀家庭的成员,他们可能分别属于不同的家庭。
家庭成员则⼀般都有亲属关系,但也有例外。
⼈们基于社会主义道德的考虑,将与⾃⼰⽆亲属关系的⼈作为家庭成员,共同⽣活,互相扶助,在实际⽣活中也是进有所见的。
5、我国封建时代对亲属的分类是怎样的? 我国封建时代的亲属制度,按照宗法制度的原则对亲属进⾏分类,把亲属分为宗亲、外亲及妻亲三种。
所谓宗亲,主要指源于同⼀祖先的男系⾎亲,包括在室⼥和因娶⼈⽽归于本宗的妇⼥。
所谓外亲,是指同母系和出嫁⼥相关的亲属。
《婚姻家庭法》课程教学大纲
《婚姻家庭法》课程教学大纲一、《婚姻与家庭法》课程说明(一)课程代码:02130030(二)课程英文名称:Marriage and Family Law(三)开课对象:法学专业(四)课程性质:婚姻与家庭法学是法学本科专业学生的专业任选课程。
它作为集理论知识和实践操作于一体的法学课程,既是民商法学科的重要组成部分,又具有相对独立的研究特色和部门法学地位。
对本课程的学习,可以使法学专业学生的法学知识更加系统化。
本课程的前导课程有:法理学、宪法学、民法学等专业基础课。
本课程的后续课程有:商法学、刑法学、行政法学、诉讼法学等专业基础课。
(五)教学目的:开设本课程的目的在于使学生系统掌握婚姻与家庭法学基本理论体系并对婚姻与家庭法学的各项具体制度有较为深刻的理解和认识,并在此基础上具备较为熟练地运用婚姻与家庭法学理论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六)教学内容:本课程主要包括婚姻与家庭法概述、亲属关系原理、婚姻的成立、婚姻的效力、婚姻的终止、收养、救助措施及法律责任等几个部分。
通过教学的各个环节使学生达到各章中所提的基本要求。
讲授时应注意与现行法律及司法解释的协调。
(七)学时数、学分数及学时数具体分配学时数:32学时学分数:2学分学时数具体分配:(八)教学方式以多媒体课堂教学为主,组织模拟法庭、课堂讨论为辅。
(九)考核方式和成绩记载说明考核方式为考试。
学生期末成绩由平时成绩和期末考试成绩两部分组成,分别占总评成绩的40%和60%。
二、讲授大纲与各章的基本要求:课程教学内容及教学要求第一章导论:婚姻家庭与社会制度教学要点:使学生对婚姻家庭的概念、本质、社会职能以及婚姻家庭制度在社会制度中的地位、人类两性血缘关系的社会形式产生、演变和发展的规律及各阶段的特点等基础知识,有较为全面深刻的理解和掌握。
教学内容:婚姻家庭的一般概念、法律概念;自然属性和社会属性、社会职能、婚姻家庭制度的历史类型。
第二章婚姻家庭法的历史发展教学要点:学生掌握婚姻家庭法从其全部历史发展来看可分为两大类型:一是古代型的婚姻家庭法,即奴隶制和封建制国家的婚姻家庭法;二是近现代型的婚姻家庭法,即资本主义和社会主义国家的婚姻家庭法,并了解不同历史阶段、不同国家或地区的婚姻家庭法的共性及各自特性。
第二章亲属制度
高祖父母(外)(四亲等) 玄孙子女
(三)罗马法的亲等计算法
2、旁系血亲亲等的计算——总和计算法
按直系血亲亲等的计算方法从己身往上数至同源直系血亲; 再从同源直系血亲往下数至要计算的旁系血亲,两边的世 代数相加所得之和,就是旁系血系的亲等数。例如: 自己为基数 父母 (一亲等) 兄弟姐妹 (二) 祖父母(外)(二亲等) 叔伯姑舅姨(三)
堂兄弟姐妹(四) 表兄弟姐妹(四)
罗马法的旁系血亲的亲等 计算
曾祖父母(外)(三亲等)伯叔姑祖 (四) 从伯叔姑 (五) 再从兄弟姐妹 (六)
高祖父母(外)(四亲等)曾伯叔姑祖父母 (五) 从伯叔姑祖父母 (六) 族叔伯姑 (七) 族兄弟姐妹 (八)
(四)寺院法的亲等计算法
1、直系血亲亲等的计算 与罗马法直系血亲亲等的计算法完全相同。 2、旁系血亲亲等计算为单边取高数计算法 即按直系血亲亲等的计算方法从己身和要计 算的对象分别往上数至同源直系血亲;亲等 数相同取同数,亲等数不同取高数。
3、我国三代、五代以内的旁系血亲
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是指同源于己身的祖父 母、外祖父母的旁系血亲。其范围包括伯、叔、姑、 舅、姨、兄弟姐妹、堂兄弟姐妹、表兄弟姐妹、侄 子女、外甥子女。
五代以内的旁系血亲,是指同源于己身的高祖父 母、外高祖父母的旁系血亲。在三代以内的旁系血 亲基础上,加上:曾伯叔姑祖、堂伯叔姑祖、再从
配偶的旁系血亲,如妻的兄弟姐妹和伯叔、夫的兄弟姐妹和 伯叔等。
配偶的旁系血亲的配偶,如妯娌、连襟、夫的伯母和婶母、 妻的伯母和婶母等。
(三)父系亲与母系亲
1、父系亲 指通过父亲的血缘关系为中介联系的亲属。 如祖父母、伯、叔姑、堂兄弟姐妹等。 2、母系亲 指通过母亲的血缘关系为中介联系的亲属。 如外祖父母、舅、姨、舅表兄弟姐妹等。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亲属、近亲属和家庭成员包括哪些人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亲属、近亲属和家庭成员包括哪些人《民法典·婚姻家庭编》:亲属、近亲属和家庭成员包括哪些人《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五条规定:“亲属包括配偶、血亲和姻亲。
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为近亲属。
配偶、父母、子女和其他共同生活的近亲属为家庭成员。
”本条以三个款项分别就家庭关系中的亲属、近亲属和家庭成员的范围进行了规定。
新中国第一部《民法典》将于2020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一、亲属家庭关系中的亲属包含了第一款中规定的三类人员,即配偶、血亲和姻亲。
1.配偶配偶指经依法登记领取结婚证书的合法婚姻关系中的男女双方,以及依法可以认定为事实婚姻的婚姻关系中的男女双方。
不具备合法婚姻关系的男女之间,如同居关系中,彼此均不具备对方的配偶身份,因此也就不属于对方的亲属范围。
有关事实婚姻的认定,以1994年2月1日即《婚姻登记条例》实施日为界限,此前未办理结婚登记,但符合结婚实质条件的男女双方“结婚”,可以认定为事实婚姻,彼此为对方的配偶,具有亲属身份;不符合结婚实质条件的,不能认定事实婚姻,彼此不存在合法的婚姻关系,故不具有配偶身份。
自1994年2月1日起,凡未办理结婚登记的,法律一律不再承认事实婚姻,而无论双方是否符合结婚的实质条件。
2.血亲血亲是指与自己有血缘关系的亲属,包括自然血亲和拟制血亲。
自然血亲即基于人的自然出生而产生的血亲关系,如生父母与其子女之间,外祖父母与外孙子女之间都属于自然血亲关系。
拟制血亲是指彼此本来没有血缘关系,但法律确定其地位与血亲相同的亲属,目前主要是指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关系。
养父母子女关系,基于养父母对养子女的合法收养而产生。
养父母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与生父母同其亲生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相同,但生子女被他人依法收养后,生子女与其生父母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终止。
3.姻亲姻亲是指基于合法婚姻关系而与配偶的特定亲属之间产生的亲属关系。
婚姻家庭法-亲属
旁系姻亲
配偶的旁系血亲(如小姑、妻弟等)
配偶的旁系血亲的配偶(如妯娌、连襟等)
判断以下属何种亲属关系: 小姑子 女儿 大舅哥 大伯 爷爷 妻弟 外祖母 外孙 妻侄 姨母
P89案例2-1
二、亲等 亲等即亲属的等级,是计算亲属亲、疏、远、 近的单位。 世界各国计算亲等的方法: (一)罗马法亲等计算法: 直系血亲亲等的计算法、旁系血亲亲等的计算法。 直系血亲:以代数为标准来计算亲等。从自己往 上或往下数,每隔一代为一亲等。依次类推。 旁系血亲:从自己往上数到共同的直系血亲(即 同源之人),然后再从共同的直系血亲往下数到 所指的旁系血亲。
亲属分类
配偶
以 发 生 原 因 为 准
全血缘自然血亲(如同胞的兄弟姐妹等)
自然血亲
半血缘自然血亲(如同父异母的兄弟姐妹等)
血亲
拟制血亲
因收养而形成的拟制血亲
继父母与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 Nhomakorabea配偶的血亲(如公婆、夫(妻)之兄弟姐妹等)
姻亲
血亲的配偶(如女婿、兄弟姐妹之配偶等) 配偶的血亲的配偶(如妯娌、连襟等)
(一)抚养义务 父母从物质上供养子女和在日常生活 中照料子女,保障子女生存,使子女得以 健康成长。
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抚养是无条件的。即使 父母离婚,对未成年子女仍应履行抚养义务。一 般情况下,父母对子女的抚养至18周岁为止。
李某(男)与王某于1990年结婚,1991 年生一子李健,李健出生后患小儿麻痹症, 无自理能力。李某夫妇因孩子的事经常吵架, 后李某与王某离婚,李健由王某抚养,李某 每月给付抚养费300元。2009年李某以李健 已成年为由停付抚养费。 问:李某是否可以不再给付抚养费?为 什么?怎样解决?
王俊、李玫认为:我们不是三代内的旁系 血亲,不是婚姻法禁止结婚的亲属。因此,不 顾父母的反对,于2003年2月各自到本单位开 了证明,去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办理结婚登记。 李英、李跃闻讯赶来,加以制止。李英向 婚姻登记员说:“我是李跃的堂姐,是李玫的 姑妈,李跃是王俊的舅舅,王俊、李玫是姑表 兄妹,是属于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不能结 婚。”王俊、李玫则认为他们不是禁止结婚的 对象,坚决要求登记。 请问:王俊与李玫是属于婚姻法禁止结婚的亲 属关系吗?为什么?
婚姻法 第三章 亲属关系原理
第三章亲属关系原理一、亲属的概念和亲属制度的沿革(一)亲属系指人们基于婚姻、血缘。
和法律拟制而形成的社会关系。
亲属关系一经法律调整便在相关的主体之间产生法定的权利和义务。
婚姻是亲属之源,血亲是亲属之流。
血亲也可依法拟制,通过收养而形成。
姻亲则是以婚姻为中介而发生的。
1、亲属关系与亲属法律关系的区别:亲属网络极为广泛。
作为现实存在的亲属关系,纵向的关系须受人们寿命的限制,不可能超过若干代,横向的关系却是由此及彼、漫无边际的。
只有为法律所调整的亲属关系,才是亲属法律关系。
其他未为法律所调整的亲属关系,主体之间没有法定的权利义务,仅具有伦理上、传统习俗上的意义,。
2、亲属与家庭成员的区别:家庭是由同居一家、共同生活的亲属组成的,家庭成员一般均为近亲属,例外的情形极为罕见。
有亲属关系的人,甚至是有近亲属关系的人,不可能都是同一家庭的成员,而是分属于不同家庭的。
两者的区别在于,家庭成员间不仅有亲属关系,还有以家庭为单位的共同经济和共同生活的关系。
3、亲属与家属的区别:家属是家长的对称,从历史上来看是家长制家庭的产物。
我国历代封建法律中所称的家属,除家长的配偶和其他同居一家的亲属外,还包括妾和奴婢等,家属不以亲属为限。
1930年的******政府民法亲属编中仍保留家制,按其规定,家置家长,同家之人,除家长外均为家属。
虽非亲属而以永久共同生活为目的同居一家者,视为家属。
我国婚姻家庭法中未设家制。
现实生活中虽有家长、家属的称谓,但并不具有法律上的意义。
家庭成员之间的权利义务是按照亲属关系确定的,而不是按照家长家属关系确定的。
(二)我国亲属制度的沿革亲属制度历史悠久、源远流长。
个体婚制和父系家族制的形成,导致古代型亲属制度的确立。
从古代型的亲属制度到近、现代型亲属制度的转变,是宗法社会崩溃的必然结果。
中国古代的亲属制度以宗法为本,最初将亲属分为宗族和外姻两大类别。
宗族亦称宗亲、本亲或内亲,在古代亲属制度中居于最重要的地位。
民法典关于“亲属、近亲属及家庭成员”规定的精讲讲义
民法典关于“亲属、近亲属及家庭成员”规定的精讲讲义重点法条第一千零四十五条亲属包括配偶、血亲和姻亲。
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为近亲属。
配偶、父母、子女和其他共同生活的近亲属为家庭成员。
条文主旨本条是关于亲属和近亲属及家庭成员范围问题的规定。
条文释义《民法典》首次对亲属范围作出明确规定,亲属的范围包括配偶、血亲和姻亲,在自然人的社会关系中配偶或者有血缘关系的或者有姻亲关系的人均为亲属。
在亲属当中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这八种关系人为近亲属;上述近亲属中在一起共同生活的人组成家庭成员。
《民法典》对亲属、近亲属、家庭成员各自的内涵和外延进行了清晰的界定。
我国的亲属立法始于1950年5月1日颁行的《婚姻法》,此后通过1953年全国范围的贯彻婚姻法运动,使旧的婚姻家庭制度彻底崩溃,新婚姻家庭制度迅速建立起来,自主婚姻显著增加,民主和睦的家庭大量涌现,婚姻自由、男女平等观念深入人心。
1980年9月10日修改的《婚姻法》,使我国的亲属法制建设进入了一个新阶段。
修改的目的,是将《婚姻法》调整的重点由改革婚姻家庭制度转移到稳定婚姻家庭关系、保障和发展婚姻家庭建设上来。
2001年仅对《婚姻法》进行了小范围的修改,在有限的程度上进行了修改和补充,增加了保证婚姻法基本原则实施的措施,增加了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禁止家庭暴力的规定,增设了无效婚姻制度和可撤销婚姻制度,明确规定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确认婚前财产归个人所有,明确规定夫妻感情破裂的法定条件,增加规定了违反法律的救助措施和法律责任。
《民法典》颁布之前的行政法规和司法解释与婚姻立法一起,发挥了调整社会主义婚姻家庭关系,促进社会发展的重大作用。
《民法典》颁布之前,我国婚姻法及其他亲属法规范存在缺陷和不足。
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婚姻法》无法概括亲属法律的全部内容。
调整亲属关系的法律的名称局限于调整婚姻关系,使本来属于亲属法律内容的收养问题,由于《婚姻法》命名的不适当,在立法时又使用了《收养法》的名称,本应是《婚姻法》下属的一个法律与婚姻法成了相并列的法律,损害了法律体系的内在逻辑性。
10月10日亲属通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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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配偶关系的发生和终止 (一)发生:结婚(法律行为) 发生:结婚(法律行为) 事实婚如何认定发生? 事实婚如何认定发生? (二)终止: 终止: 离婚 死亡(有人认为只终止权利义务关系,不终止身份关系,直 死亡(有人认为只终止权利义务关系,不终止身份关系, 至生存一方再婚。 至生存一方再婚。) 宣告死亡引起的婚姻终止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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趋势:血缘不变;生活联系加强; 趋势:血缘不变;生活联系加强;伦理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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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亲属关系的性质:社会关系 亲属关系的性质:
日本学者中川幸之助: 日本学者中川幸之助:本质的社会结合与目的的社会结合 亲属关系是本质的社会结合——自然、必然、本质的结合 自然、必然、 亲属关系是本质的社会结合 自然 自然发生、 自然发生、无可推却 ( 人类每一个人为一个有机体,该有机体就其本质而言必须 人类每一个人为一个有机体, 互相结合, 互相结合 , 每一个人以自己的整个人格与其他个人为全面的 结合;每一个人虽受该结合关系本身的约束和限制, 结合 ; 每一个人虽受该结合关系本身的约束和限制 , 但该个 人意思仍为结合关系全体所容认,且受尊重) 人意思仍为结合关系全体所容认,且受尊重)
三、亲等:亲属关系的亲疏远近 亲等:
(一)罗马法计算法:单位为亲等 罗马法计算法: 直系血亲: 直系血亲:己身为零 旁系血亲: 两边相加。 旁系血亲:己身为零 ,两边相加。 (二)寺院法计算法:单位为亲等 寺院法计算法: 直系血亲:己身为零 直系血亲: 旁系血亲: 取两边中多者一边。 旁系血亲:己身为零 ,取两边中多者一边。
第二节 亲系和亲等
一、划分的意义 以亲属系统及亲属关系的亲疏远近作为设定权利义务的依据 亲属关系越近,权利义务越重。 亲属关系越近,权利义务越重。
婚姻法亲属关系
四、亲系
亲系指亲属之间的联络体系。 1、父系亲和母系亲 父系亲:以父亲为中介联系的亲属。 母系亲:以母亲为中介联系的亲属。 2、直系亲和旁系亲 指相互间具有直接血
亲等数越小,越近
②旁系亲 从己身开始数到源头,再从源 头下数到要计算的亲属,二者相加
2、寺院法计算法
①直系亲
与罗马法同
②旁系亲
从己身开始数到源头,再
从源头下数到要计算的亲属,比较两数字,
取大。
姻亲,罗马法与寺院法均同:血亲的配偶
从其配偶的亲等;配偶的血亲、配偶的血 亲的配偶,从其与配偶的亲等。
缘联系或间接血缘联系的亲属 ①直系亲,包括直系血亲和直系姻亲 A、直系血亲:具有直接血缘联系的亲属,
包括己身所出和已身所从出。
B、直系姻亲:己身晚辈直系血亲的配偶和 配偶的直系血亲。
②旁系亲包括,包括旁系血亲和旁系姻亲
A、旁系血亲:除直系血亲外出于同一源的 亲属。
B、旁系姻亲:旁系血亲的配偶和配偶的旁 系血亲。
(2)妻亲 明清时从外亲中分开,原归入外亲。 (3)外亲 与女性血统相联系的亲属。 包括: ①和母亲、祖母的血统关系相联系的亲属。
②出自于同一祖先的已结婚的父系女性血 亲及所生的后代。
2、现代我国的分类 ①配偶 (夫妻、夫妇): 指男女双方因结婚而形成的亲属关系。 它是血亲和姻亲赖以发生的基础。
(三)亲属关系在刑法上的效力:
某些犯罪的主体与被害人之间有特殊的亲 属关系才能构成;被告人、被害人的某些 亲属才可以作其辩护人、代理人。
(四)亲属关系在诉讼法上的效力:某些 亲属为其回避的原因;民事诉讼上的代理 与强制执行中为近亲属保留必要的生活费 用等;在刑事诉讼中,除可为被告人的辩 护人外,还可以通过被告人的同意提起上 诉、申诉。
亲等是如何计算的
亲等是如何计算的亲等是在《民法典》(2022.1.1生效)中规定的一种判断亲缘关系亲疏远近的计算方法,亲等的判断涉及到男女双方是否可以结婚、家庭财产继承顺序等等的问题。
那么亲等究竟应该如何计算呢?一般来讲有两种计算方法,的我整理了相关内容为您讲解该问题,希望对您能有所帮助。
一、亲等是如何计算的(一)罗马法的亲等计算方法1、计算直系血亲亲等:以己身为基点,向上或向下数,以间隔一世为一亲等。
例如:父母与子女为一亲等直系血亲;祖父母与孙子女、外祖父母与外孙子女为二亲等直系血亲。
2、计算旁系血亲亲等:先从己身上数至己身与对方(即与其计算亲等者)最近的共同的长辈直系血亲,再从该长辈直系血亲下数至对方,两边各得一个世数,将两个世数相加即为该旁系血亲的亲等数。
例如:兄弟姐妹为二亲等旁系血亲;叔叔、伯伯、姑姑与侄子、侄女,舅舅、姨妈与外甥为三亲等旁系血亲;堂兄弟姐妹、表兄弟姐妹为四亲等旁系血亲.......以此类推。
(二)寺院法的亲等计算方法1、计算直系血亲亲等:与罗马法相同。
即以己身为基点,向上或向下数,以间隔一世为一亲等。
2、计算旁系血亲亲等:其方法与罗马法不同。
其具体计算法为:先从己身上数至己身与对方(即与其计算亲等者)最近的共同长辈直系血亲,得一个世数;再从对方上数至该长辈直系血亲,又得一个世数,如果两边的世数相同,即以此世数定其亲等,如果两边世数不同,则按世数多的一边定其亲等。
上述两种计算方法也可用于计算姻亲的亲等,计算时应以配偶为中介进行换算。
血亲的配偶从其配偶的亲等,配偶的血亲和配偶的血亲的配偶从其配偶的亲等。
例如:儿媳与公婆的血亲的配偶,因儿媳之夫与父母为一亲等直系血亲,所以儿媳与公婆为一亲等直系姻亲;岳父母与女婿,因岳父母是女婿的配偶的血亲,女婿之妻与其父母为一亲等直系血亲,所以女婿与岳父母是一亲等的直系姻亲。
(三)我国《民法典》(2021.1.1生效)中的亲等计算方法1、计算直系血亲的代数时,以一辈为一代,相隔一世即为两代。
婚姻法——亲属及亲等计算
3.配偶
• 配偶,即夫妻,指男女 两性间因结婚而发生的 亲属关系。 • 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 夫是妻的配偶,妻是夫 的配偶。 • 配偶相互间一般无血缘 关系,也不属于姻亲。 但配偶是血亲和姻亲的 基础和源泉。
我国亲属关系图
现在,四 川人对女 方的亲戚 一般不加 “外”字
亲等计算法
一、血亲 (1)古罗马法计算直系血亲 (2)古罗马法计算旁系血亲 二、姻亲 (1)血亲的配偶 (2)配偶的血亲 (3)配偶的血亲的配偶
姑妈
旁系血亲三亲等
血亲的配偶
父亲 (1)一亲等 (2)一亲等
妻—兄
弟
旁系血亲二亲等
旁系姻亲二亲等
配偶的血亲
岳父母 直系姻亲一亲等 ∣→直系血 亲一亲等 夫—妻
配偶之血亲之配偶
父亲
一亲等 一亲等
妻—兄
弟—妻
旁系姻亲二亲等
亲属和家庭成员的区别
• 亲属不等于家庭成员,有亲属关系的人 可能分属于多个不同的家庭;家庭成员 并不绝对有亲属关系。 • 家庭成员:指互相负有扶持义务的一定 范围内的亲属。 • 《婚姻法》规定的家庭成员主要指夫妻、 父母、子女,有时也指祖父母、外祖父 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等。 • 舅、姨、姑、叔、伯等虽是亲属,但 一般情况下不是家庭成员.
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
亲属的种类
在不同的历史阶段,亲属有不同的分类
古代 现代
宗亲
外亲
妻亲
血亲
姻亲
配偶
(一)中国古代亲属的分类
• 我国古代实行宗法统治,在亲属的分类上重父系而轻母 系,重男系而轻女系,并把亲属分为三种: • 1.宗亲,又称内亲、本亲、本族,是指出自同归祖先的 父系男性血亲及其配偶。 • 2.外亲,又称外姻、外族、女亲,是指与女性血统相联 系的亲属。(包括母族、女族和妻族) • 3.妻亲,是指以妻子血统相联系的亲属,包括妻的父母、 妻的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妻的叔、伯、姑、舅、姨等。 注:妾的父母兄弟姐妹不能视为亲属,因为纳妾并非婚 姻,故无亲属可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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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姻亲
• 姻亲,是指以婚姻关系为中介而产生的亲属。 • 姻亲主要分为以下四点:
(1)血亲的配偶,指自己的血亲(包括直系和旁系)的 配偶。如:儿媳、女婿、兄弟之妻、姐妹之夫、伯母、 姑父、舅母、姨夫等。 (2)配偶的血亲,如:公婆、岳父母、大舅子、小姑子 等。 (3)配偶的血亲的配偶,如:妻或夫的兄弟之妻、姐妹 之夫。 (4)血亲的配偶的血亲 ,如:夫妻双方的父母间(俗 称“亲家”)、继兄弟姐妹等。
3.配偶
• 配偶,即夫妻,指男女 两性间因结婚而发生的 亲属关系。 • 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 夫是妻的配偶,妻是夫 的配偶。 • 配偶相互间一般无血缘 关系,也不属于姻亲。 但配偶是血亲和姻亲的 基础和源泉。
我国亲属关系图
现在,四 川人对女 方的亲戚 一般不加 “外”字
亲等计算法
一、血亲 (1)古罗马法计算直系血亲 (2)古罗马法计算旁系血亲 二、姻亲 (1)血亲的配偶 (2)配偶的血亲 (3)配偶的血亲的配偶
(二)亲属是以婚姻、血缘或拟制 血亲为纽带的社会关系
• 亲属是一种以两性结合 血缘关系为自然条件的社 会关系。 • 结婚是亲属产生的基础。 • 人的出生是亲属自然形成 的重要原因。 • 拟制血亲是产生亲属的又 一原因。
(三)法律确定的亲属之间具有特 定的权利义务关系
• 某些亲属间的权利义务的 实现是无条件的,如父母 子女。 • 而某些则是有条件的,如 祖孙、兄弟姐妹等。 • 法律规定范围以外的亲属 间没有权利义务关系,如 叔伯与侄子女等。但法律 并不妨碍他们之间自觉地 履行道义上的社会责任。
(二)现代各国亲属分类
• 现代各国亲属有两种分类法: (1)将亲属分为血亲和姻亲两种,如德国、 瑞士、墨西哥、秘鲁等; (2)将它分为配偶、血亲和姻亲三种,如日 本。
新中国成立后,基本采用第二类分 类方法。
1.血亲
• 血亲是指凡有血统联系的亲属,包括父亲 和母亲。 • 血亲可分为两种: (1)自然血亲,指出生于同一祖先,有自然 血缘联系的亲属。如:父母子女、兄弟姐 妹; (2)拟制血亲,指本来没有自然血缘关系, 但法律上确定其地位与血亲相等。如:养 父母和养子女。
亲属的概念
• 亲属,是指基于婚姻、 血缘或法律拟制(如收 养)而产生的社会关系。 • “亲”只有血缘关系的 人,“属”是其相互之 间的关系。 • 其特征分为三点
(一)亲属是具有固定身份和称谓 的社会关系
• 亲属关系以自然血亲、 婚姻关系和拟制血亲 为基础而形成的。 • 基于血缘而自然形成 的亲属身份的称谓, 如父母子女、兄弟姐 妹。 • 基于婚姻、法律拟制 而形成的亲属身份的 称谓,如夫妻、养父 母子女等。
姑妈
旁系血亲三亲等
血亲的配偶
父亲 (1)一亲等 (2)一亲等
妻—兄
弟
旁系血亲二亲等
旁系姻亲二亲等
配偶的血亲
岳父母 直系姻亲一亲等 ∣→直系血 亲一亲等 夫—妻
配偶之血亲之配偶
父亲
一亲等 一亲等
妻—兄
弟—妻
旁系姻亲二亲等
亲属和家庭成员的区别
• 亲属不等于家庭成员,有亲属关系的人 可能分属于多个不同的家庭;家庭成员 并不绝对有亲属关系。 • 家庭成员:指互相负有扶持义务的一定 范围内的亲属。 • 《婚姻法》规定的家庭成员主要指夫妻、 父母、子女,有时也指祖父母、外祖父 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等。 • 舅、姨、姑、叔、伯等虽是亲属,但 一般情况下不是家庭成员.
亲属的种类
在不同的历史阶段,亲属有不同的分类
古代 现代
宗亲
外亲
妻亲
血亲
姻亲Βιβλιοθήκη 配偶(一)中国古代亲属的分类
• 我国古代实行宗法统治,在亲属的分类上重父系而轻母 系,重男系而轻女系,并把亲属分为三种: • 1.宗亲,又称内亲、本亲、本族,是指出自同归祖先的 父系男性血亲及其配偶。 • 2.外亲,又称外姻、外族、女亲,是指与女性血统相联 系的亲属。(包括母族、女族和妻族) • 3.妻亲,是指以妻子血统相联系的亲属,包括妻的父母、 妻的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妻的叔、伯、姑、舅、姨等。 注:妾的父母兄弟姐妹不能视为亲属,因为纳妾并非婚 姻,故无亲属可言。
• 直系血亲是从己身上数或下数,以一代(世)为一亲等。
祖父 直系血亲一亲等
父 直系血亲一亲等 子 直系血亲二亲等
旁系血亲是从自己往上数到共同的直系血亲,再 从共同的直系血亲往下数到所指的旁系血亲,上 下相加的数,为己身与所指旁系血亲的亲等。 祖父 (2)一亲等 (3)一亲等
父亲 (1)一亲等 儿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