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婚姻法中的夫妻财产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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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生课程论文

课程名称婚姻家庭法

授课学期学年至学年

第学期

学院法学院

专业法学理论

学号

姓名蒋力

任课教师

交稿日期

成绩

阅读教师签名

日期

广西师范大学研究生学院制

浅谈婚姻法中的夫妻财产关系

内容摘要:随着西方自由、平等、财产清晰等婚姻价值观的传入和影响,不仅对我们传统的婚姻价值观造成一定的冲击,尤其是对夫妻财产关系造成重大的影响。厘清夫妻财产法律关系有利于家庭和谐和幸福。

关键词:夫妻财产关系家庭和谐

一、夫妻财产制度的概念和类型

夫妻财产制度(matrimonial regime),也称婚姻财产制,是规定夫妻财产关系的法律制度。其内容包括夫妻婚前财产和婚后所得财产的归属、管理、使用、受益、处分及债务的清偿、婚姻关系解除时财产的清算等方面的权利以及与此密切相关的财产责任与义务等问题。[1]从上述定义可以看出,夫妻财产制中的财产,不仅指民事主体拥有的财产,

而且指财产和债务的总和。因此,研究夫妻财产制度,也必然要研究夫妻的财产和债务两方面问题。

夫妻财产制分为法定财产制和约定财产制两种。

法定财产制,指配偶双方婚前和婚后未就财产关系作出约定,或是作出财产约定无效的情况下,依照法律规定当然适用的夫妻财产制。有些国家的法律或法学理论称之为“正常的夫妻财产制”,或者“补充的夫妻财产制”。[2]

约定财产制,是相对于法定财产制而言,是依据不同的发生原因作出的划分。它是指夫妻双方通过协商对婚前、婚后取得财产的归属、处分以及在婚姻关系解除后的财产分割达成协议,并优先于法定财产制适用的夫妻财产制度,又称契约财产制度,是意思自治原则在婚姻法中的贯彻和体现。[3]

二、夫妻财产契约的有效要件与效力[4]

(一)夫妻财产契约的有效要件:(1)订约时双方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2)意思表示真实;(3)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或社会公共利益;(4)婚姻须为有效;(5)婚姻当事人亲自订立,不得代理;(6)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无须公证)。

(二)夫妻财产契约的效力。

1.对内效力:夫妻可以约定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的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共同所有、部分各自所有。该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2.对外效力:第三人与夫妻一方交易时,知道夫妻财产契约的,该契约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效力;第三人与夫妻一方交易时,不知道夫妻财产契约的,该契约不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效力。(夫妻一方负有证明“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举证责任)

三、夫妻财产制度的意义

一个国家的夫妻财产制总是与其社会制度、生产力发展状况、国家对婚姻的状态、

人们组织家庭的目的以及风俗习惯相适应的。设计合理的夫妻财产制度,对促进社会的安定团结、保障健康、稳定、平等、和睦的婚姻。家庭关系,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具有巨大的实践意义。因此通过研究我国婚姻法中的夫妻财产制度的一些变化,具有以下重要的现实意义。

第一、适应我国家庭财产状况日趋复杂化、多样化的趋势,使婚姻当事人在处理各方财产时有更大的灵活性。

第二、尊重公民处理财产问题的自主权利,体现当事人意思自治的法律原则。

第三、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实际情况,保护和促进个体与私营经济的健康发展。

第四、满足涉外婚姻家庭的特殊需要,维护中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四、夫妻财产的归属

(一)原则之一:婚前取得财产,个人所有

1.一方婚前购买房屋的归属[5]

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房款,或者以个人名义从银行贷款,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根据《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10条的规定,该房屋的归属规则是:

(1)当事人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2)当事人无约定的,该房屋视为婚前财产,归登记人。此时,涉及另一方当事人的利益保护问题,具体来讲:

第一,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

第二,双方婚后共同还贷共同支付的款项及对应房产增值部分,离婚时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2.婚前无偿取得财产的归属

婚前无偿取得,是指男女双方结婚之前,因赠与、继承、受遗赠等原因,无偿取得财产。根据《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22条的规定,婚前无偿取得财产的归属规则是:

(1)原则上,婚前无偿取得的财产,归受赠人、继承人、受遗赠人一方所有;

(2)如果赠与人、被继承人明示财产归双方的,从其明示。

3.婚前一方所欠债务的归属

根据《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23条的规定,婚前一方所欠债务的归属规则是:

(1)原则上,该债务为个人债务;

(2)该债务用于婚后共同生活的,为共同债务。

(二)原则之二:婚后取得财产,共同共有

1.知识产权收益的归属

知识产权收益,是指着作权、专利权、商标权等知识产权所产生的收益。根据《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12条的规定,知识产权收益归属确定的规则是:(1)在婚后实际取得的知识产权收益,为夫妻共同财产;

(2)在婚后虽未实际取得,但是可以确定取得的知识产权收益,也为夫妻共同财产。

2.婚后无偿取得的财产

婚后无偿取得,是指男女双方结婚之后,因赠与、继承、受遗赠等原因,无偿取得财产。根据《婚姻法》第18条、《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22条、《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6]第7、15条的规定,婚后无偿取得财产的归属界定方式是:

(1)婚后无偿取得的财产,原则为夫妻共同所有。赠与人、被继承人明示归属于一方的,从其明示。

(2)上述原则的具体表现

第一,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视为只对自己子女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第二,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出资的份额按份共有;

第三,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继承的遗产,尚未实际分割,起诉离婚时另一方请求分割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当事人在继承人之间实际分割遗产后另行起诉。

3.个人财产于婚后所生的新物及增值

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所产生的新物,包括孳息、收益的归属,以及个人财产在婚后所产生的增值的归属,根据《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11条、《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5条的规定,其界定方式是:

(1)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所产生的“收益”,为夫妻共有财产。在这里,“收益”一词,在司法解释中的含义,包括经营所得、投资回报;在德国、瑞士等传统民法理论的“母国”,个人财产的婚后“孳息”都被作为共同财产处理。[7]

(2)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所产生的“孳息”,仍归属于原物所有一方。在这里,“孳息”一词,在司法解释中的含义,包括孳息、租金、利息、中奖等;

(3)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所产生的自然增值,仍归属于原物所有人一方。

4.婚后共有财产购买的房屋

根据《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19条[8]、《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12条的规定,婚后共有财产购买房屋的归属界定方式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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