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损害受伤人员误工期营养期护理期评定准则
人身损害受伤人员休息期、营养期、护理期评定标准
人身损害受伤人员休息期、营养期、护理期评定(一)1 范围本规定了人体损伤后受伤人员休息期、营养期和护理期评定的原则、方法和内容。
本适用于人身伤害、道路交通事故、工伤事故、医疗纠纷案件等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受伤人员的休息期、营养期和护理期评定。
2 定义本所指“三期”是指人体损伤后受伤人员所需休息、营养和护理的时间,分别称为休息期、营养期和护理期。
2.1 休息期休息期(亦称误工期、医疗休息期),是指人体损伤后,接受医疗及功能康复,不能参加一般工作、学习、活动的时间。
2.2 营养期营养期(亦称营养补偿期),是指人体损伤后,需要补充必需的营养物质,以提高治疗质量或者加速损伤康复的时间。
2.3 护理期护理期(亦称护理陪护期),是指人体损伤后,在医疗或者功能康复期间生活不能自理,需要他人帮助的时间。
3 总则3.1 目的本为人体损伤后受伤人员的休息期、营养期和护理期的评定提供依据。
3.2 评定原则人体损伤后,休息、营养、护理期限的评定应以原发性损伤及后果为依据,结合治疗方法及效果、个体年龄、身体状况等因素全面分析,综合评定。
4 头部损伤4.1 头皮损伤4.1.1 头皮擦挫伤头皮擦挫伤:休息1-15日,营养 1-7日,无需护理。
4.1.2 头皮血肿皮下血肿:休息7-15日,无需营养,无需护理。
帽状腱膜下血肿:休息15-60日,营养7日,护理1-7日。
骨膜下血肿:休息7-30日,营养7日, 无需护理。
帽状腱膜下血肿需穿刺抽血:休息30-60日,营养15日,护理1-15日。
4.1.3 头皮裂伤钝器创口长度<6cm或者锐器创口长度<8cm:休息15-30日,营养1-7日,护理1-7日。
钝器创口长度≥6cm或者锐器创口长度≥8cm:休息15-60日,营养7-15日,护理1-7日。
4.1.4 头皮撕脱伤撕脱面积<20cm2:休息15-30日,营养1-7日,护理1-7日。
撕脱面积≥20cm2:休息30-60日,营养7-15日,护理7-15日。
人身损害受伤人员误工期、营养期、护理期评定准则(试行)
关于印发《人身损害受伤人员误工期、营养期、护理期评定准则(试行)》的通知津司鉴协发[2013]3号各司法鉴定机构:《人身损害受伤人员误工期、营养期、护理期评定准则(试行)》(以下简称《准则》)已经天津市司法鉴定协会第一届理事会第五次全体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
自2013年6月1日起,对于涉及受伤人员的误工期、营养期、护理期的评定,建议参照本《准则》执行。
2013年4月28日人身损害受伤人员误工期营养期护理期评定准则(试行)1范围本准则规定了人体损伤后受伤人员误工期、营养期和护理期评定的原则、方法和内容。
本准则适用于人身伤害、道路交通事故、工伤事故、医疗纠纷、保险理赔等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受伤人员的误工期、营养期和护理期评定。
2总则2.1目的本准则为人体损伤后受伤人员“误工期、营养期和护理期”的评定提供依据。
2.2评定原则受伤人员误工期、营养期和护理期的确定应以原发性损伤及后果为依据,包括损伤时的伤情、损伤后的并发症和后遗症等,并结合治疗方法及效果,全面分析个案中受伤人员的年龄、体质等因素,进行综合评定。
2.3鉴定人应当由具有法医临床学鉴定资格的鉴定人进行评定。
3术语和定义3.1误工期误工期,是指人体损伤后经过诊断、治疗达到临床医学一般原则所承认的治愈(即临床症状和体征消失)或体征固定所需要的时间。
3.2营养期营养期,是指人体损伤后,需要补充必需的营养物质,以提高治疗质量或者加速损伤康复的时间。
3.3护理期护理期,是指人体损伤后,在医疗或者功能康复期间生活不能自理,需要他人帮助的时间。
4头部损伤4.1头皮血肿4.1.1头皮下血肿:误工10日~15日,无需营养,无需护理。
4.1.2帽状腱膜下血肿或骨膜下血肿范围较小,经加压包扎即可吸收自愈者:误工15日~30日,营养7日,护理1~7日。
4.1.3帽状腱膜下血肿或骨膜下血肿范围较大,需穿刺抽血和加压包扎者:误工25日~60日,营养15日,护理1~15日。
人身损害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评定规范
人身损害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评定规范
1人身损害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评定规范
人身损害是指因他人原因造成的对受害者身体和精神造成的损害和损失。
为了维护受害者的合法权益,人身损害案件中应评定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三项损害赔偿,而企业在提出赔偿请求时,应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有关规定确定各项损害金额。
误工期损失应用受害者本职工作实际工资标准,根据受害者因此损失的工作时间确定收入损失;护理期损失,是指因无法继续上班,而必须由他人提供特殊护理花费,损失金额应根据受害者的实际情况计算;营养期损失,是指受害者未能按时返回工作,继而无法按时完成强制之外的营养配给,损失金额则可计入因此而损失的营养津贴。
同时,作为提供人身损害赔偿的主体,企业也应该在关于赔偿金额的具体定价上,按照法定标准行事。
根据不同性质和种类的损害,合理确定损失金额,在计算赔偿金额时,不仅要考虑受害者本身实际损失金额,而且要考虑受害者的健康、生活条件,并同时考虑买卖双方的利益、社会的利益。
总之,人身损害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评定规范,对于保护受害者的合法权益至关重要,各方要准确理解和充分遵守其中的规定,以便更好地维护受害者的权益。
人身损害受伤人员误工期营养期护理期评定准则
人身损害受伤人员误工期营养期护理期评定准则Prepared on 21 November 2021人身损害受伤人员误工期、营养期、护理期评定准则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人体损伤后受伤人员误工期、营养期和护理期评定的原则、方法和内容。
本标准适用于人身伤害、道路交通事故、工伤事故、医疗纠纷、保险理赔等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受伤人员的误工期、营养期和护理期评定。
2总则目的本标准目的是为人身损害受伤人员“误工期、营养期和护理期”的确定提供评定依据。
鉴定原则人身损害受伤人员误工期、营养期和护理期的确定应以原发性损伤及后果为依据,包括损伤当时的伤情、损伤后的并发症和后遗症等,并结合治疗方法及效果,全面分析个案的年龄、体质等因素,进行综合评定。
鉴定人应当由具有法医临床学鉴定资格的人员担任。
3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误工期误工期(亦称休息期、医疗休息期),是指人体损伤后经过诊断、治疗达到临床医学一般原则所承认的治愈(即临床症状和体征消失)或体征固定所需要的时间。
营养期营养期(亦称营养补偿期),是指人体损伤后,需要补充必需的营养物质,以提高治疗质量或者加速损伤康复的时间。
护理期护理期(亦称护理陪护期),是指人体损伤后,在医疗或者功能康复期间生活不能自理,需要他人帮助的时间。
4头部损伤头皮血肿30日,营养7日,护理1~7日。
60日,营养15日,护理1~15日。
头皮裂伤≤6cm、锐器创口累计长度≤8cm:误工30日,营养1~7日,护理1~7日。
头皮撕脱伤≤20cm2:误工60日~90日,营养10~20日,护理7~10日。
2,伴有失血性休克征象:误工90日~120日,营养60日,护理30~90日,根据不同情况,营养和护理期可视情况延长,但不超过误工期。
头皮缺损≤10cm2,误工30日~60日,营养10~20日护理7~15日。
2,误工45日~120日,营养20~30日,护理15~20日。
颅盖骨骨折颅底骨折闭合型颅脑损伤开放型颅脑损伤2颅脑损伤并发症及后遗症5面部损伤眼部损伤耳部损伤鼻部损伤颌面部损伤、口腔损伤≤:误工15日~30日,营养1~7日,护理1~7日。
《人身损害受伤人员误工期、营养期、护理期评定准则(试行)》
天津市司法鉴定协会关于印发《人身损害受伤人员误工期、营养期、护理期评定准则(试行)》的通知发布时间:2013-10-09 关于印发《人身损害受伤人员误工期、营养期、护理期评定准则(试行)》的通知津司鉴协发[2013]3号各司法鉴定机构:《人身损害受伤人员误工期、营养期、护理期评定准则(试行)》(以下简称《准则》)已经天津市司法鉴定协会第一届理事会第五次全体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
自2013年6月1日起,对于涉及受伤人员的误工期、营养期、护理期的评定,建议参照本《准则》执行。
2013年4月28日人身损害受伤人员误工期营养期护理期评定准则(试行)1范围本准则规定了人体损伤后受伤人员误工期、营养期和护理期评定的原则、方法和内容。
本准则适用于人身伤害、道路交通事故、工伤事故、医疗纠纷、保险理赔等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受伤人员的误工期、营养期和护理期评定。
2总则2.1目的本准则为人体损伤后受伤人员“误工期、营养期和护理期”的评定提供依据。
2.2评定原则受伤人员误工期、营养期和护理期的确定应以原发性损伤及后果为依据,包括损伤时的伤情、损伤后的并发症和后遗症等,并结合治疗方法及效果,全面分析个案中受伤人员的年龄、体质等因素,进行综合评定。
2.3鉴定人应当由具有法医临床学鉴定资格的鉴定人进行评定。
3术语和定义3.1误工期误工期,是指人体损伤后经过诊断、治疗达到临床医学一般原则所承认的治愈(即临床症状和体征消失)或体征固定所需要的时间。
3.2营养期营养期,是指人体损伤后,需要补充必需的营养物质,以提高治疗质量或者加速损伤康复的时间。
3.3护理期护理期,是指人体损伤后,在医疗或者功能康复期间生活不能自理,需要他人帮助的时间。
4头部损伤4.1头皮血肿4.1.1头皮下血肿:误工10日~15日,无需营养,无需护理。
4.1.2帽状腱膜下血肿或骨膜下血肿范围较小,经加压包扎即可吸收自愈者:误工15日~30日,营养7日,护理1~7日。
粤鉴协指人身损害受伤人员误工期、营养期、护理期评定准则
头皮缺损
头皮缺损≤10 cm2:误工30~60日,营养10~20日护理7~15日。
头皮缺损>10 cm2:误工45~120日,营养20~30日,护理15~20日。
颅盖骨骨折
颅盖骨线状骨折:误工30~60日,营养30日,护理15日。
颅盖骨凹陷骨折/多发粉碎骨
不需手术整复者:误工60日,营养30日,护理15日。
头部损伤
头皮血肿
头皮下血肿:误工7~15日,无需营养,无需护理。
帽状腱膜下血肿或骨膜下血肿:范围较小,经加压包扎即可吸收自愈者:误工15~30日,营养7
1~7日。
帽状腱膜下血肿或骨膜下血肿:范围较大,需穿刺抽血和加压包扎者:误工30~50日,营养15
7~15日。
头皮裂伤
钝器创口长度≤6cm、锐器创口累计长度≤8cm:误工15~30日,营养1~7日,护理1~7日。
需手术整复者:误工60~120日,营养30日,护理30日。
颅底骨折
颅底骨折,无脑脊液漏和神经损伤:误工30~60日,营养30日,护理15日。
颅底骨折,有脑脊液漏,未经手术自愈者:误工90日,营养30日,护理30日。
颅底骨折,有脑脊液漏和神经损伤,需手术者 :误工90~120日,营养60日,护理30~60日。
喉损伤伴有软骨骨折:误工90日,营养、护理根据实际治疗情况决定。
喉烫伤或烧灼伤:误工90日,营养、护理根据实际治疗情况决定。
食管、气管损伤
非手术治疗:误工60日,营养20~30日,护理10~20日。
手术治疗:误工120日,营养、护理根据实际治疗情况决定。
烧灼伤:误工120日,营养、护理根据实际治疗情况决定。
食管损伤后遗留狭窄影响进食,需手术治疗者:误工期最长至评残前一日,营养、护理根据实际治
人身损害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评定规范
人身损害受伤人员休息期、营养期、护理期评定标准(试行)之答禄夫天创作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人体损伤后受伤人员休息期、营养期和护理期评定的原则、方法和内容.本标准适用于人身伤害、路途交通事故、工伤事故、医疗纠纷案件等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受伤人员的休息期、营养期和护理期评定.2 界说本标准所指“三期”是指人体损伤后受伤人员所需休息、营养和护理的时间,分别称为休息期、营养期和护理期.2.1 休息期休息期(亦称误工期、医疗休息期),是指人体损伤后,接受医疗及功能康复,不能介入一般工作、学习、活动的时间.2.2 营养期营养期(亦称营养赔偿期),是指人体损伤后,需要弥补必需的营养物质,以提高治疗质量或者加速损伤康复的时间.2.3 护理期护理期(亦称护理陪护期),是指人体损伤后,在医疗或者功能康复期间生活不能自理,需要他人帮手的时间.3 总则3.1 目的本标准为人体损伤后受伤人员的休息期、营养期和护理期的评定提供依据.3.2 评定原则人体损伤后,休息、营养、护理期限的评定应以原发性损伤及后果为依据,结合治疗方法及效果、个体年龄、身体状况等因素全面分析,综合评定.4 头部损伤4.1 头皮损伤4.1.1 头皮擦伤害头皮擦伤害:休息1-15日,营养 1-7日,无需护理.4.1.2 头皮血肿皮下血肿:休息7-15日,无需营养,无需护理.帽状腱膜下血肿:休息15-60日,营养7日,护理1-7日.骨膜下血肿:休息7-30日,营养7日, 无需护理.帽状腱膜下血肿需穿刺抽血:休息30-60日,营养15日,护理1-15日.4.1.3 头皮裂伤钝器创口长度<6cm或者锐器创口长度<8cm:休息15-30日,营养1-7日,护理1-7日.钝器创口长度≥6cm或者锐器创口长度≥8cm:休息15-60日,营养7-15日,护理1-7日.4.1.4 头皮撕脱伤撕脱面积<20cm2:休息15-30日,营养1-7日,护理1-7日.撕脱面积≥20cm2:休息30-60日,营养7-15日,护理7-15日.撕脱面积≥25%伴失血性休克:休息90-120日,营养60日,护理30-90日.4.2 颅骨骨折4.2.1 颅盖骨骨折非手术治疗:休息30-60日,营养15-30日,护理15日.手术治疗:休息60-120日,营养30日,护理30日.4.2.1 颅底骨折颅底纯真骨折:休息30-90日,营养30日,护理15日.颅底骨折合并脑脊液漏、颅神经损伤:休息60-120日,营养30日,护理30日.颅底骨折合并脑脊液漏需手术修补:休息90-120日,营养60日,护理30-60日.4.3 脑损伤4.3.1 脑震荡(头部损伤确证呈现长久的意识障碍和近事遗忘)脑震荡:休息30-60日,营养15日,护理15日.4.3.2 脑挫裂伤(包括蛛网膜下腔出血)脑挫裂伤不伴神经系统阳性体征:休息30-90日,营养30日,护理30日.脑挫裂伤陪伴神经系统阳性体征:休息90-180日,营养30-60日,护理30-60.4.3.3 颅内血肿(包括硬膜外、下血肿和脑内血肿)颅内血肿不伴神经系统阳性体征:休息30-90日,营养30日,护理30日.颅内血肿陪伴神经系统阳性体征:休息90-180日,营养30-60日,护理30-60日.颅内血肿需手术治疗:休息90-180日,营养60-90日,护理30-90日.4.4 脑损伤后遗症4.4.1 外伤性癫痫严重外伤性癫痫,药物不能控制,年夜发作平均每月一次以上或局限性发作平均每月四次以上或小发作平均每周七次以上或精神运动性发作平均每月三次以上(路途交通事故伤残三级):休息在原损伤的条款基础上加90日,上限可至评残日前一日,营养在原损伤的条款基础上加90日,治疗期间的护理同原损伤,终身年夜部份护理依赖.外伤性癫痫,药物不能完全控制,年夜发作平均每三月一次以上或局限性发作平均每月二次以上或小发作平均每周四次以上或精神运动性发作平均每月一次以上(路途交通事故伤残五级):休息在原损伤的条款基础上加90日,上限可至评残日前一日,营养在原损伤的条款基础上加90日,护理240-270日.外伤性癫痫,药物不能完全控制,年夜发作平均每六月一次以上或局限性发作平均每二月二次以上或小发作平均每周二次以上或精神运动性发作平均每二月一次以上(路途交通事故伤残七级):休息在原损伤的条款基础上加90日,上限可至评残日前一日,营养在原损伤的条款基础上加90日,护理180-210日.外伤性癫痫,药物不能完全控制,年夜发作一年一次以上或局限性发作平均每六月三次以上或小发作平均每月四次以上或精神运动性发作平均每六月二次以上(路途交通事故伤残九级):休息在原损伤的条款基础上加90日,上限可至评残日前一日,营养在原损伤的条款基础上加90日,护理120-150日.外伤性癫痫,药物能够控制,但遗留脑电图中度以上改变(路途交通事故伤残十级):休息在原损伤的条款基础上加90日,上限可至评残日前一日,营养在原损伤的条款基础上加90日,护理60-120日.4.4.2 外伤性智力缺损或者精神障碍极度智力缺损(智商20以下)或精神障碍,日常生活完全不能自理(路途交通事故伤残一级):休息在原损伤的条款基础上加90日,上限可至评残日前一日,营养同原损伤的条款,治疗期间的护理同原损伤,终身全部护理依赖.重度智力缺损(智商34以下)或精神障碍(路途交通事故伤残二级、三级):休息在原损伤的条款基础上加90日,上限可至评残日前一日,营养同原损伤的条款,治疗期间的护理同原损伤,终身年夜部份护理依赖.中度智力缺损(智商49以下)或精神障碍,日常生活能力严重受限,间或需要帮手(路途交通事故伤残四级):休息在原损伤的条款基础上加90日,上限可至评残日前一日,营养同原损伤的条款,治疗期间的护理同原损伤,终身部份护理依赖.中度智力缺损或精神障碍,日常生活能力明显受限,需要指导或者日常生活能力部份受限,但能部份代偿,部份日常生活需要帮手(路途交通事故伤残五级、六级):休息在原损伤的条款基础上加90日,上限可至评残日前一日,营养同原损伤的条款,护理120-150日.轻度智力缺损(智商70以下)或精神障碍(路途交通事故伤残七级、八级、九级):休息在原损伤的条款基础上加90日,上限可至评残日前一日,营养同原损伤的条款,护理60-120日.4.4.3 脑外伤后肢体功能障碍四肢瘫(三肢以上肌力3级以下)(路途交通事故伤残一级):休息在原损伤的条款基础上加90日,上限可至评残日前一日,营养在原损伤的条款基础上加90日,治疗期间的护理同原损伤,终身全部护理依赖.四肢瘫(二肢以上肌力2级以下)或者偏瘫(肌力2级以下),四肢瘫(二肢以上肌力3级以下)或者偏瘫(肌力3级以下)(路途交通事故伤残二级、三级):休息在原损伤的条款基础上加90日,上限可至评残日前一日,营养在原损伤的条款基础上加90日,治疗期间的护理同原损伤,终身年夜部份护理依赖.四肢瘫(二肢以上肌力4级以下)或者偏瘫(肌力4级以下)(路途交通事故伤残四级):休息在原损伤的条款基础上加90日,上限可至评残日前一日,营养在原损伤的条款基础上加90日,护理期可根据实际治疗情况确定.偏瘫(一肢以上肌力2级以下)或者单瘫(肌力2级以下),偏瘫(一肢肌力3级以下)或者单瘫(肌力3级以下)(路途交通事故伤残五级、六级):休息在原损伤的条款基础上加90日,上限可至评残日前一日,营养在原损伤的条款基础上加90日,护理120-150日.偏瘫(一肢肌力4级)或者单瘫(肌力4级)(路途交通事故伤残七级):休息在原损伤的条款基础上加90日,上限可至评残日前一日,营养在原损伤的条款基础上加90日,护理60-120日.5 面部损伤5.1 颌面部损伤5.1.1 颌面部软组织损伤颌面部软组织擦伤害:休息1-15日,营养1-7日,无需护理.颌面部软组织挫裂伤创口累计长度<3.5cm:休息15-30日,营养1-7日,护理1-7日.颌面部软组织挫裂伤创口累计长度≥3.5cm:休息15-60日,营养7-15日,护理1-7日.颌面部穿通伤:休息20-60日,营养15日,护理1-7日.5.1.2 颧弓、颧骨骨折颧弓、颧骨骨折无移位:休息30-60日,营养30日,护理15-30日.颧弓、颧骨骨折有移位:休息60-120日,营养30-60日,护理30日.手术治疗:休息90-180日,营养30-60日,护理30日.5.1.3 上、下颌骨骨折上颌骨骨折:休息30-180日,营养60日,护理15-30日.下颌骨骨折:休息30-180日,营养60日,护理15-30日.上、下颌骨双骨折:休息90-180日,营养60-90日,护理30日.手术治疗:休息90-180日,营养60-90日,护理30日.Le FortⅡ、Le FortⅢ型骨折陪伴复视等:根据实际治疗情况,其中休息期最长至评残日前一日.需做颌固定治疗,不能进食的:休息30-180日,营养90-120日,护理30-60日.5.1.4 颞下颌关节损伤颞下颌关节脱位:休息30-60日,营养30日,护理15日.颞下颌关节强直:休息30-90日,营养30日,护理15日.手术治疗:休息60-90日,营养30日,护理15-30日.5.1.5 腮腺及导管损伤非手术治疗:休息30-60日,营养7-15日,护理7日.手术治疗:休息30-90日,营养7-20日,护理7-15日.5.1.6 面神经损伤面神经损伤:休息30-90日,营养7-30日,护理7-30日.面神经损伤后留有后遗症,需行整形手术:根据实际治疗情况,其中休息期最长至评残日前一日.5.2 口腔损伤5.2.1 牙槽骨骨折非手术治疗:休息15-30日,营养15-30日,护理7-15日.手术治疗:休息30-60日,营养30-60日,护理15-30日.5.2.2 牙齿损伤牙齿伤害或脱位:休息1-15日,营养1-15日,无需护理.牙齿脱落或者折断:休息7-30日,营养15-30日,护理1-7日.5.2.3 舌损伤舌裂伤:休息7-15日,营养7-15日,护理1-7日.舌缺损或离断:休息30-90日,营养30-90日,护理7-15日.5.3 眼部损伤5.3.1 眼睑损伤眼睑血肿:休息7-15日,无需营养,无需护理.眼睑裂伤无后遗症:休息15-30日,营养1-7日,护理1-7日.眼睑裂伤致上睑下垂:休息30日-90日,营养7-15日,护理7-20日.眼睑裂伤致闭合不全:休息30日-90日,营养7-15日,护理7-20日.眼睑裂伤致睑内外翻:休息30日-90日,营养7-15日,护理7-20日.5.3.2 泪器损伤泪腺损伤:休息30日,无需营养,无需护理.泪囊损伤、泪小管损伤、泪点损伤、鼻泪管损伤:休息30-90日,营养1-7日,护理7-15日.手术治疗:休息30-90日,营养7-15日,护理7-15日.泪器损伤经手术治疗无效,引起溢泪:根据实际治疗情况,其中休息期最长至评残日前一日.5.3.3 结膜损伤结膜擦伤害:休息1-7日,无需营养,无需护理.结膜裂伤:休息7-15日,营养1-7日,护理1-7日.结膜损伤遗有睑球粘连伴眼球运动障碍:休息30-90日,营养15-30日,护理30-45日.5.3.4 角膜损伤角膜擦伤害:休息15-30日,营养7-15日,护理7-15日.角膜撕裂伤:休息30-90日,营养20-45日,护理20-45日.角膜穿通伤:休息60-120日,营养20-45日,护理20-45日.手术治疗:休息60-120日,营养30-45日,护理30-45日.5.3.5 虹膜睫状体损伤虹膜损伤致瞳孔变形:休息30-60日,营养7-15日,护理7-15日.外伤性虹睫炎:休息30-60日,营养7-15日,护理7-15日.虹膜根部离断:休息30-60日,营养7-15日,护理7-15日.外伤性无虹膜:休息30-90日,营养15-30日,护理15-30日.前房出血:休息30-90日,营养15-30日,护理15-30日.房角后退:休息30-90日,营养15-30日,护理15-30日.睫状体脱离:休息60-120日,营养20-45日,护理20-45日.玻璃体积血:休息60-120日,营养20-45日,护理20-45日.继发性青光眼:根据实际治疗情况,其中休息期最长至评残日前一日.角膜血染:休息30-90日,营养7-15日,护理7-20日.角膜血染行角膜移植术:根据实际治疗情况,其中休息期最长至评残日前一日.5.3.6 晶状体损伤晶状体脱位:休息30-90日,营养7日,护理7-20日.外伤性白内障:休息60-120日,营养7-15日,护理15-30日.手术治疗:休息60-120日,营养7-15日,护理15-30日.5.3.7 玻璃体损伤玻璃体脱离:休息30日,营养7日,护理7-15日.玻璃体疝、玻璃体脱出:休息30-90日,营养15-30日,护理15-30日.玻璃体积血:休息90-180日,营养30-45日,护理30-45日.手术治疗:休息60-180日,营养15-45日,护理15-45日.5.3.8 眼底损伤视网膜震荡:休息30-60日,营养7-15日,护理7-15日.视网膜出血:休息30-60日,营养15日,护理15日.视网膜脱离:休息60-120日,营养30-45日,护理30-45日.脉络膜出血:休息60-120日,营养15-30日,护理15-30日.脉络膜脱离:休息60-120日,营养30-45日,护理30-45日.脉络膜裂伤:休息90-120日,营养30-45日,护理30-45日.黄斑裂孔:休息60-120日,营养30-45日,护理30-45日.视神经损伤:休息90-120日,营养30-45日,护理30-45日.手术治疗:根据实际治疗情况,其中休息期最长至评残日前一日.5.3.9 眼球摘除损伤后眼球即刻摘除:休息30-60日,营养15日,护理20-30日.损伤后经治疗摘除:休息60-180日,营养15-30日,护理30-60日.5.3.10 眼内异物眼内异物取出:休息60-120日,营养15-30日,护理15-30日.眼内异物未取出:根据实际治疗情况,其中休息期最长至评残日前一日.5.3.11 眼眶损伤软组织损伤:休息15-30日,营养15日,护理7-15日.眼眶内异物:休息30-60日,营养15日,护理15-30日.眼眶内出血:休息30-60日,营养15日,护理15-30日.眼眶骨折:休息30-90日,营养30日,护理15-30日.5.3.12 眼外肌损伤非手术治疗:休息30-60日,营养15日,护理15-30日.手术治疗:休息90-120日,营养15-30日,护理30-60日.5.4 鼻部损伤5.4.1 鼻损伤鼻骨线形骨折:休息15-30日,营养7日,护理1-7日.鼻骨粉碎性骨折:休息15-60日,营养7日,护理1-7日.鼻中隔损伤:休息15-60日,营养7-15日,护理1-7日.鼻窦损伤:休息15-90日,营养15日,护理1-7日.5.5 耳部损伤5.5.1 外耳损伤外耳软组织损伤:休息1-60日,营养1-15日,护理1-7日.耳廓缺损或离断:休息30-60日,营养15日,护理7-15日.外耳道损伤:休息30-90日,营养7-15日,护理7-15日.耳廓离断后再植:休息60-90日,营养15-30日,护理15日.5.5.2 鼓膜穿孔自行愈合:休息15-30日,营养7日,护理1-7日.需手术修补:休息30-90日,营养7日,护理1-7日.5.5.3 听骨链损伤听骨链损伤:休息30-120日,营养7-15日,护理7-15日.5.5.4 内耳损伤迷路震荡:休息60-120日,营养7-15日,护理7-30日.圆窗破裂:休息30-90日,营养7日,护理7-15日.手术治疗:休息60-120日,营养15日,护理15-30日.5.5.5 颞骨骨折非手术治疗:休息90-120日,营养30日,护理30日.手术治疗:休息90-150日,营养30-60日,护理30-45日.6 四肢骨折6.1 上肢骨折6.1.1 锁骨骨折30-60日.手术治疗:休息90-120日,营养30-60日,护理30-60日.6.1.2 肩胛骨骨折非手术治疗:休息60-120日,营养30-60日,护理30-60日.手术治疗:休息90-150日,营养30-60日,护理30-60日.6.1.3 肱骨近端骨折非手术治疗:休息60-180日,营养30-60日,护理30-60日.手术治疗:休息90-270日,营养30-60日,护理60-90日.并发肱骨头坏死:根据实际治疗情况,其中休息期最长至评残日前一日.6.1.4 肱骨干骨折非手术治疗:休息90-180日,营养30-60日,护理30-60日.手术治疗:休息90-300日,营养30-60日,护理60-90日.6.1.5 肱骨髁上骨折非手术治疗:休息90-180日,营养30-60日,护理30-60日.手术治疗:休息90-270日,营养30-60日,护理60-90日.6.1.6 肱骨髁间骨折30-60日.手术治疗:休息90-270日,营养30-60日,护理60-90日.6.1.7 桡骨头骨折非手术治疗:休息60-90日,营养30日,护理30日.手术治疗:休息60-120日,营养30-60日,护理30-60日.6.1.8 尺骨鹰嘴骨折非手术治疗:休息60-90日,营养30日,护理30-60日.手术治疗:休息90-120日,营养30-60日,护理30-60日.骨折后遗有创伤性关节炎:根据实际治疗情况,其中休息期最长至评残日前一日.6.1.9 尺骨、桡骨干骨折尺骨或者桡骨骨折:休息60-180日,营养30-60日,护理30-60日.尺桡骨双骨折:休息120-180日,营养30-60日,护理60日.手术治疗:休息60-180日,营养30-60日,护理30-60日.骨折并发桡骨头或者下尺桡关节脱位:根据实际治疗情况,其中休息期最长至评残日前一日.6.1.10 桡骨远端骨折非手术治疗:休息60-120日,营养30-60日,护理30-60日.-60日.6.1.11 腕骨骨折舟状骨骨折:休息90-180日,营养30日,护理30-60日.月骨骨折:休息90-180日,营养30日,护理30-60日.经舟状骨月骨周围脱位:休息120-180日,营养30日,护理30-60日.其他骨折:休息90-150日,营养30日,护理30-60日.骨折后发生无菌性坏死或者创伤性关节炎:根据实际治疗情况,其中休息期最长至评残日前一日.6.1.12 掌骨、指骨骨折掌骨骨折:休息40-90日,营养30日,护理30日.指骨骨折:休息30-60日,营养30日,护理30日.手术治疗:休息30-90日,营养30日,护理30日.6.2 下肢骨折6.2.1 股骨颈骨折(囊内)非手术治疗:休息240-360日,营养30-90日,护理120-180日.手术治疗:休息180-360日,营养30-90日,护理90-150日.股骨颈骨折后发生股骨头坏死:根据实际治疗情况,其中休息期最长至评残日前一日.6.2.2 粗隆间骨折非手术治疗:休息180-270日,营养30-90日,护理120-180日.90-150日.粗隆间骨折致髋内翻畸形:根据实际治疗情况,其中休息期最长至评残日前一日.6.2.3 股骨干骨折非手术治疗:休息90-180日,营养30-90日,护理60-120日.手术治疗:休息90-300日,营养30-90日,护理60-120日.6.2.4 股骨远端骨折股骨髁上骨折:休息90-180日,营养30-90日,护理60-120日.股骨髁间骨折:休息120-270日,营养30-90日,护理60-120日.手术治疗:休息90-270日,营养30-90日,护理60-120日.6.2.5 髌骨骨折非手术治疗:休息60-120日,营养30日,护理30-60日.手术治疗:休息90-180日,营养30日,护理30-60日.6.2.6 胫骨平台骨折非手术治疗:休息90-150日,营养30-60日,护理60-90日.手术治疗:休息120-180日,营养30-60日,护理60-90日.骨折后发生创伤性关节炎:根据实际治疗情况,其中休息期最长至评残日前一日.6.2.7 胫骨、腓骨干骨折胫骨骨折:休息90-180日,营养30-60日,护理30-90日.腓骨骨折:休息30日,营养30-60日,护理30日.胫腓骨双骨折:休息120-180日,营养30-60日,护理30-90日.开放性骨折:休息150-180日,营养60日,护理60-90日.胫骨远端Pilon骨折:休息150-180日,营养60日,护理60-90日.骨折后并发筋膜间隙综合征:根据实际治疗情况,其中休息期最长至评残日前一日.6.2.8 踝部骨折单踝骨折:休息90-120日,营养30日,护理30-60日.双踝骨折:休息90-180日,营养30日,护理30-60日.三踝骨折:休息90-180日,营养30日,护理30-60日.陪伴韧带损伤:根据实际治疗情况,其中休息期最长至评残日前一日.6.2.9 距骨骨折距骨骨折:休息90-180日,营养30日,护理60-90日.骨折不愈合、创伤性关节炎、距骨缺血性坏死:根据实际治疗情况,其中休息期最长至评残日前一日.6.2.10 跟骨骨折不影响距下关节的骨折:休息90-180日,营养30日,护理60-90日.影响距下关节的骨折:休息90-240日,营养30日,护理60-90日.手术治疗:休息90-240日,营养30日,护理60-90日.6.2.11 足部骨折跖骨骨折或跖跗关节骨折脱位:休息60-120日,营养30日,护理30-60日.除距骨、跟骨外的其他跗骨骨折:休息60-90日,营养30日,护理30-60日.趾骨骨折:休息60-90日,营养30日,护理30-60日.手术治疗:休息60-120日,营养30日,护理30-60日.6.3 关节损伤6.3.1 肩关节脱位非手术治疗:休息60-90日,营养30日,护理30-60日.手术治疗:休息60-120日,营养30日,护理30-60日.6.3.2 肘关节脱位非手术治疗:休息30-60日,营养30日,护理30-60日.手术治疗:休息60-120日,营养30日,护理30-60日.6.3.3 髋关节脱位非手术治疗:休息90-120日,营养30-60日,护理30-90日.手术治疗:休息90-150日,营养30-60日,护理30-90日.6.3.4 其他关节脱位胸锁关节脱位:休息60-120日,营养30日,护理30-60日.肩锁关节脱位:休息60-120日,营养30日,护理30-60日.腕骨脱位:休息60-120日,营养30日,护理30-60日.腕掌关节脱位:休息30-120日,营养30日,护理30-60日.掌指关节脱位:休息30-60日,营养30日,护理30-60日.指间关节脱位:休息30-60日,营养30日,护理30-60日.距骨脱位:休息60-120日,营养30日,护理30-90日.跗骨间关节脱位:休息60-120日,营养30日,护理30-60日.跗跖关节脱位:休息60-120日,营养30日,护理30-90日.跖趾关节脱位:休息30-60日,营养30日,护理30-90日.趾间关节脱位:休息30-60日,营养30日,护理30-90日.跗足关节骨折脱位:休息60-180日,营养30日,护理30-90日.6.3.5 膝关节脱位、韧带损伤膝关节脱位、韧带损伤:休息90-270日,营养30-60日,护理60-90日.6.3.6 膝关节半月板损伤膝关节半月板损伤:休息30-90日,营养30日,护理30-60日.7 骨盆及脊柱损伤7.1 骨盆骨折稳定型骨折:休息60-120日,营养30日,护理30日.不稳定型骨折:休息120-180日,营养60-90日,护理60-90日.7.2 脊柱损伤7.2.1 脊柱骨折非手术治疗:休息90-150日,营养60日,护理60日.手术治疗:休息120-180日,营养90日,护理60-90日.7.2.2 脊髓损伤脊髓震荡:休息30-60日,营养30日,护理30-60日.脊髓伤害或者压迫:休息150-360日,营养90日,护理120-180日.脊髓损伤后遗留感觉运动功能障碍等:根据实际治疗情况,其中休息期最长至评残日前一日.7.2.3 外伤性椎间盘突出非手术治疗:休息60-120日,营养30-60日,护理30-60日.手术治疗:休息90-150日,营养60-90日,护理60-90日.7.2.4 椎弓根崩裂、滑脱非手术治疗:休息90-120日,营养60日,护理60-90日.手术治疗:休息120-180日,营养90日,护理60-90日.8 周围神经、血管损伤8.1 周围神经损伤周围神经(桡神经、正中神经、尺神经、胫神经、腓总神经、股神经等)损伤:休息90-180日(最长至评残日前一日),营养30-60日,护理30-150日.8.2 四肢血管损伤四肢主要血管损伤(肱动脉、肱动脉、尺动脉、桡动脉、股动脉、腘动脉等):休息30-120日,营养7-30日,护理7-60日.血管损伤后严重感染、肢体末端缺血坏死:根据实际治疗情况,其中休息期最长至评残日前一日.8.3 肢体离断伤断肢:休息90-120日,营养60日,护理30-90日.断指:休息60-90日,营养30-60日,护理30-90日.断肢(指)再植:根据实际治疗情况,其中休息期最长至评残日前一日;装置义肢的,护理期可酌情延长.8.4 肢体软组织损伤软组织擦伤害面积<6%:休息1-15日,营养1-7日,无需护理.30日,护理1-7日.裂创累计长度小于15cm:休息15-30日,营养1-15日,护理1-7日.裂创累计长度年夜于15cm:休息15-60日,营养15-30日,护理1-15日.疤痕挛缩影响肢体功能:休息30-90日,营养30日,护理30-60日.9 颈部、胸部损伤9.1 颈部损伤9.1.1 颈部皮肤裂伤单个创口长度<5cm或者多个创口累计长度<8cm:休息15 -30日,营养1-7日,护理1-7日.单个创口长度≥5cm或者多个创口累计长度≥8cm:休息15-60日,营养7-15日,护理1-7日.瘢痕挛缩,影响颈部活动功能:休息90-180日,营养30日,护理30日.9.1.2 甲状腺、甲状旁腺损伤甲状腺损伤:休息15-60日,营养15-30日,护理15-30日.甲状软骨损伤:休息30-90日,营养15日,护理7-20日.甲状旁腺损伤陪伴功能减退:根据实际治疗情况,其中休息期最长至评残日前一日.甲状腺损伤陪伴喉返神经损伤:根据实际治疗情况,其中休息期最长至评残日前一日.9.2 胸部损伤9.2.1 胸腹部软组织损伤无需护理.软组织伤害面积≥6%:休息15-60日,营养7-30日,护理1-7日.单个创口长度<10cm或者多个创口累计长度<15cm:休息15-30日,营养1-15日,护理1-7日.单个创口长度≥10cm或者多个创口累计长度≥15cm:休息15-60日,营养15-30日,护理1-15日.9.2.2 肋骨骨折1-3根骨折:休息30-90日,营养15-30日,护理7-15日.4-7根骨折:休息90-120日,营养45日,护理15-20日.8-11根骨折:休息120-150日,营养60日,护理20-30日.≥12根骨折:休息150-180日,营养75日,护理30-40日.多根多处骨折:休息60-180日,营养30-75日,护理15-40日.9.2.3 胸骨骨折闭合性骨折:休息60-90日,营养15-30日,护理15日.开放性骨折:休息90-120日,营养30-60日,护理30日.9.2.4 气胸小量气胸(肺压缩1/3以下):休息30-60日,营养7-15日,护理 7-15日.中量气胸(肺压缩2/3以下):休息60-90日,营养15-30日,护理15-30日.年夜量气胸(肺压缩2/3以上):休息90-120日,营养30-45日,护理30日.剖胸手术:休息120日,营养30-60日,护理30-60日.9.2.5 血胸小量血胸(胸腔积血500mL以下):休息30-60日,营养7-15日,护理 7-15日.中量血胸(胸腔积血500mL-1500 mL):休息60-90日,营养15-30日,护理15-30日.年夜量血胸(胸腔积血1500mL以上):休息90-120日,营养30-45日,护理30日.剖胸手术:休息120日,营养30-60日,护理30-60日.9.2.6 肺损伤肺伤害:休息30-90日,营养15-20日,护理15-20日.肺裂伤:休息60-150日,营养30-45日,护理20-30日.非手术治疗:休息30-60日,营养15日,护理15日.闭式胸腔引流:休息60-90日,营养15-30日,护理15-30日.剖胸手术:休息90-150日,营养30-60日,护理30-60日.9.2.7 气管、支气管损伤非手术治疗:休息60-90日,营养30日,护理30-60日.手术治疗:休息90-150日,营养60-90日,护理60-120日.9.2.8 食管损伤机械性:休息60-90日,营养60-90日,护理60-90日.化学性:休息120-180日,营养120-180日,护理120-180日.食管损伤后遗留狭窄影响进食,需手术治疗:根据实际治疗情况,其中休息期最长至评残日前一日.9.2.9 心脏损伤非手术治疗:休息60-120日,营养30-60日,护理30-60日.手术治疗:休息120-210日,营养60-90日,护理60-90日.遗留心功能障碍:根据实际治疗情况,其中休息期最长至评残日前一日.9.2.10 胸导管损伤非手术治疗:休息60-90日,营养60-90日,护理60-90日.手术治疗:休息120-180日,营养120-180日,护理120-180日.9.2.11 纵隔气肿、脓肿、感染非手术治疗:休息60-90日,营养30日,护理30-60日.手术治疗:休息120-180日,营养60日,护理60-90日.9.2.12 膈肌破裂膈疝形成:休息90-120日,营养60日,护理60日.非手术治疗:休息30-60日,营养30日,护理30日.手术治疗:休息90-120日,营养60日,护理60日.。
人身损害受伤人员误工期、营养期、 护理期评定准则
人身损害受伤人员误工期、营养期、护理期评定准则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人体损伤后受伤人员误工期、营养期与护理期评定得原则、方法与内容.本标准适用于人身伤害、道路交通事故、工伤事故、医疗纠纷、保险理赔等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受伤人员得误工期、营养期与护理期评定。
2总则2、1目得本标准目得就是为人身损害受伤人员“误工期、营养期与护理期”得确定提供评定依据。
2、2鉴定原则人身损害受伤人员误工期、营养期与护理期得确定应以原发性损伤及后果为依据,包括损伤当时得伤情、损伤后得并发症与后遗症等,并结合治疗方法及效果,全面分析个案得年龄、体质等因素,进行综合评定。
2、3鉴定人应当由具有法医临床学鉴定资格得人员担任.3术语与定义下列术语与定义适用于本标准.3、1误工期误工期(亦称休息期、医疗休息期),就是指人体损伤后经过诊断、治疗达到临床医学一般原则所承认得治愈(即临床症状与体征消失)或体征固定所需要得时间。
3、2营养期营养期(亦称营养补偿期),就是指人体损伤后,需要补充必需得营养物质,以提高治疗质量或者加速损伤康复得时间。
3、3护理期护理期(亦称护理陪护期),就是指人体损伤后,在医疗或者功能康复期间生活不能自理,需要她人帮助得时间.4头部损伤4、1头皮血肿4、1、1头皮下血肿:误工10日~15日,无需营养,无需护理。
4、1、2帽状腱膜下血肿或骨膜下血肿范围较小,经加压包扎即可吸收自愈者:误工15日~30日,营养7日,护理1~7日。
4、1、3帽状腱膜下血肿或骨膜下血肿范围较大,需穿刺抽血与加压包扎者:误工25日~60日,营养15日,护理1~15日。
4、2头皮裂伤4、2、1钝器创口长度≤6cm、锐器创口累计长度≤8cm:误工30日,营养1~7日,护理1~7日。
4、2、2钝器创口长度>6cm、锐器创口长度>8cm:误工45日~60日,营养7~15日,护理1~7日。
4、3头皮撕脱伤4、3、1撕脱面积≤20cm2:误工60日~90日,营养10~20日,护理7~10日。
人身损害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评定规范(GAT-1193-2014)
人身损害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评定规范GA/T1193-2014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于2014年11月26日发布,2014年11月26日实施。
目录前言1范围2术语和定义3总则4头部损伤5面部损伤6颈部损伤7胸部损伤8腹部损伤[S39.905]9脊柱、骨盆部损伤10肢体与关节损伤11其他损伤附录A(规范性附录)判定基准的补充附录B(规范性附录)损伤分级的依据前言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
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这些专利的责任。
本标准由中国政法大学证据科学研究院、中国法医学会和公安部物证鉴定中心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刑事技术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179)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中国政法大学证据科学研究院、中国法医学会、公安部物证鉴定中心。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王旭、宁锦、王岩、常林、田雪梅、刘会、杜雁、郭兆明、项剑、狄胜利、张凤芹、李屹兰、杨天潼、何光龙。
人身损害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评定规范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人身损害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评定的原则、方法和内容。
本标准适用于人身伤害、道路交通事故、工伤事故、医疗损害等人身损害赔偿中受伤人员的误工期、护理期和营养期评定。
2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2.1误工期loss of working time period 人体损伤后经过诊断、治疗达到临床医学一般原则所承认的治愈(即临床症状和体征消失)或体征固定所需要的时间。
2.2护理期nursing period人体损伤后,在医疗或者功能康复期间生活自理困难,全部或部分需要他人帮助的时间。
2.3营养期vegetative period人体损伤后,需要补充必要的营养物质,以提高治疗质量或者加速损伤康复的时间。
2.4评定assessment运用专门知识,评价确定人身损害误工期(2.1)、护理期(2.2)和营养期(2.3)的过程。
2.5评定意见assessment conclusion评定人运用专门知识对人身损害误工期(2.1)、护理期(2.2)和营养期(2.3)进行分析所得出的综合性判断。
[整理]《人身损害受伤人员误工期、营养期、护理期评定准则(试行)》.
天津市司法鉴定协会关于印发《人身损害受伤人员误工期、营养期、护理期评定准则(试行)》的通知发布时间:2013-10-09关于印发《人身损害受伤人员误工期、营养期、护理期评定准则(试行)》的通知津司鉴协发[2013]3号各司法鉴定机构:《人身损害受伤人员误工期、营养期、护理期评定准则(试行)》(以下简称《准则》)已经天津市司法鉴定协会第一届理事会第五次全体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
自2013年6月1日起,对于涉及受伤人员的误工期、营养期、护理期的评定,建议参照本《准则》执行。
2013年4月28日人身损害受伤人员误工期营养期护理期评定准则(试行)1范围本准则规定了人体损伤后受伤人员误工期、营养期和护理期评定的原则、方法和内容。
本准则适用于人身伤害、道路交通事故、工伤事故、医疗纠纷、保险理赔等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受伤人员的误工期、营养期和护理期评定。
2总则2.1目的本准则为人体损伤后受伤人员“误工期、营养期和护理期”的评定提供依据。
2.2评定原则受伤人员误工期、营养期和护理期的确定应以原发性损伤及后果为依据,包括损伤时的伤情、损伤后的并发症和后遗症等,并结合治疗方法及效果,全面分析个案中受伤人员的年龄、体质等因素,进行综合评定。
2.3鉴定人应当由具有法医临床学鉴定资格的鉴定人进行评定。
3术语和定义3.1误工期误工期,是指人体损伤后经过诊断、治疗达到临床医学一般原则所承认的治愈(即临床症状和体征消失)或体征固定所需要的时间。
3.2营养期营养期,是指人体损伤后,需要补充必需的营养物质,以提高治疗质量或者加速损伤康复的时间。
3.3护理期护理期,是指人体损伤后,在医疗或者功能康复期间生活不能自理,需要他人帮助的时间。
4头部损伤4.1头皮血肿4.1.1头皮下血肿:误工10日~15日,无需营养,无需护理。
4.1.2帽状腱膜下血肿或骨膜下血肿范围较小,经加压包扎即可吸收自愈者:误工15日~30日,营养7日,护理1~7日。
人身损害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评定规范
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人体损伤后受伤人员歇息期、营养期和护理期评定的原则、方法和内容。
本标准合用于人身伤害、道路交通事故、工伤事故、医疗纠纷案件等人身伤害赔偿案件中受伤人员的歇息期、营养期和护理期评定。
2 定义本标准所指“三期”是指人体损伤后受伤人员所需歇息、营养和护理的时间,分别称为歇息期、营养期和护理期。
2.1 歇息期歇息期(亦称误工期、医疗歇息期),是指人体损伤后,接受医疗及功能康复,不能参加普通工作、学习、活动的时间。
2.2 营养期营养期(亦称营养补偿期),是指人体损伤后,需要补充必需的营养物质,以提高治疗质量或者加速损伤康复的时间。
2.3 护理期护理期(亦称护理陪护期),是指人体损伤后,在医疗或者功能康复期间生活不能自理,需要他人匡助的时间。
3 总则3.1 目的本标准为人体损伤后受伤人员的歇息期、营养期和护理期的评定提供依据。
3.2 评定原则人体损伤后,歇息、营养、护理期限的评定应以原发性损伤及后果为依据,结合治疗方法及效果、个体年龄、身体状况等因素全面分析,综合评定。
4 头部损伤4.1 头皮损伤4.1.1 头皮擦挫伤头皮擦挫伤:歇息1-15 日,营养1-7 日,无需护理。
4.1.2 头皮血肿皮下血肿:歇息7-15 日,无需营养,无需护理。
帽状腱膜下血肿:歇息15-60 日,营养7 日,护理1-7 日。
骨膜下血肿:歇息7-30 日,营养7 日, 无需护理。
帽状腱膜下血肿需穿刺抽血:歇息30-60 日,营养15 日,护理1-15 日。
4.1.3 头皮裂伤钝器创口长度<6cm 或者锐器创口长度<8cm :歇息15-30 日,营养1-7 日,护理1-7 日。
钝器创口长度≥6cm 或者锐器创口长度≥8cm :歇息15-60 日,营养7-15 日,护理1-7 日。
4.1.4 头皮撕脱伤撕脱面积<20cm2 :歇息15-30 日,营养1-7 日,护理1-7 日。
撕脱面积≥20cm2 :歇息30-60 日,营养7-15 日,护理7-15 日。
人身损害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评定规范
人身损害受伤人员休息期、营养期、护理期评定标准(试行)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人体损伤后受伤人员休息期、营养期和护理期评定的原则、方法和内容。
本标准适用于人身伤害、道路交通事故、工伤事故、医疗纠纷案件等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受伤人员的休息期、营养期和护理期评定。
2定义本标准所指“三期"是指人体损伤后受伤人员所需休息、营养和护理的时间,分别称为休息期、营养期和护理期。
2.1 休息期休息期(亦称误工期、医疗休息期),是指人体损伤后,接受医疗及功能康复,不能参加一般工作、学习、活动的时间。
2.2 营养期营养期(亦称营养补偿期),是指人体损伤后,需要补充必需的营养物质,以提高治疗质量或者加速损伤康复的时间。
2。
3 护理期护理期(亦称护理陪护期),是指人体损伤后,在医疗或者功能康复期间生活不能自理,需要他人帮助的时间.3总则3.1 目的本标准为人体损伤后受伤人员的休息期、营养期和护理期的评定提供依据。
3。
2 评定原则人体损伤后,休息、营养、护理期限的评定应以原发性损伤及后果为依据,结合治疗方法及效果、个体年龄、身体状况等因素全面分析,综合评定。
4头部损伤4。
1 头皮损伤4.1。
1 头皮擦挫伤头皮擦挫伤:休息1-15日,营养 1-7日,无需护理。
4.1。
2 头皮血肿皮下血肿:休息7-15日,无需营养,无需护理。
帽状腱膜下血肿:休息15-60日,营养7日,护理1-7日。
骨膜下血肿:休息7-30日,营养7日,无需护理。
帽状腱膜下血肿需穿刺抽血:休息30-60日,营养15日,护理1-15日。
4。
1。
3 头皮裂伤钝器创口长度〈6cm或者锐器创口长度<8cm:休息15-30日,营养1-7日,护理1-7日。
钝器创口长度≥6cm或者锐器创口长度≥8cm:休息15-60日,营养7-15日,护理1-7日。
4。
1。
4 头皮撕脱伤撕脱面积〈20cm2:休息15-30日,营养1-7日,护理1-7日.撕脱面积≥20cm2:休息30-60日,营养7-15日,护理7-15日。
北京市人身损害受伤人员误工期营养期护理期评定准则
北京市人身损害受伤人员误工期营养期护理期评定准则各相关司法鉴定机构:«人身损害受伤人员误工期、营养期、护理期评定准那么(试行)»〔以下简称«准那么»〕差不多北京司法鉴定业协会第一届理事会第十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
自2020年3月1日起,在办理人身损害、道路交通事故、工伤事故、医疗纠纷、保险理赔等人身损害赔偿案件时,关于涉及受伤人员的误工期、营养期和护理期的评定建议参照本«准那么»执行。
北京司法鉴定业协会二○一一年二月十一日人身损害受伤人员误工期、营养期、护理期评定准那么1范畴本标准规定了人体损害后受伤人员误工期、营养期和护理期评定的原那么、方法和内容。
本标准适用于人身损害、道路交通事故、工伤事故、医疗纠纷、保险理赔等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受伤人员的误工期、营养期和护理期评定。
2总那么2.1目的本标准目的是为人身损害受伤人员〝误工期、营养期和护理期〞的确定提供评定依据。
2.2鉴定原那么人身损害受伤人员误工期、营养期和护理期的确定应以原发性损害及后果为依据,包括损害当时的伤情、损害后的并发症和后遗症等,并结合治疗方法及成效,全面分析个案的年龄、体质等因素,进行综合评定。
2.3鉴定人应当由具有法医临床学鉴定资格的人员担任。
3术语和定义以下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误工期误工期〔亦称休息期、医疗休息期〕,是指人体损害后通过诊断、治疗达到临床医学一样原那么所承认的治愈〔即临床症状和体征消逝〕或体征固定所需要的时刻。
3.2营养期营养期〔亦称营养补偿期〕,是指人体损害后,需要补充必需的营养物质,以提高治疗质量或者加速损害康复的时刻。
3.3护理期护理期〔亦称护理陪护期〕,是指人体损害后,在医疗或者功能康复期间生活不能自理,需要他人关心的时刻。
4头部损害4.1头皮血肿4.1.1头皮下血肿:误工10日~15日,无需营养,无需护理。
4.1.2帽状腱膜下血肿或骨膜下血肿范畴较小,经加压包扎即可吸取自愈者:误工15日~30日,营养7日,护理1~7日。
【三期标准】人身损害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评定规范
关于发布《人身损害受伤人员误工期、营养期、护理期评定准则》的通知各市司法鉴定协会、各司法鉴定机构:《人身损害受伤人员误工期、营养期、护理期评定准则(试行)》试行两年多来,对鉴定人准确理解和采用相关标准,规范司法鉴定活动起到很好的作用。
为进一步规范司法鉴定行为,提高司法鉴定质量,省司法鉴定协会多次征求社会各界意见,省高院还专门组织本协会和省保险业协会进行沟通;在此基础上,协会又组织专家对准则进行修订,现予以发布,请在准确采用相关标准和规范的前提下,自 2015 年 1 月 1 日起参照执行。
2015 年 1 月 1 日之前受理的案件,参照旧规定;已出具鉴定意见,需要进行重新鉴定的,仍参照旧规定。
2015 年 1 月 1 日之后受理的案件,应参照《人身损害受伤人员误工期、营养期、护理期评定准则》执行。
附件:《人身损害受伤人员误工期、营养期、护理期评定准则》《人身损害受伤人员误工期、营养期、护理期评定准则》1.总则1.1 本准则是为人身损害受伤人员误工期、营养期和护理期的确定提供评定依据。
1.2 本准则规定了人体损伤后受伤人员误工期、营养期和护理期评定的原则、方法和内容。
1.3 本准则适用于人身伤害、道路交通事故、工伤事故、医疗损害、保险理赔等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受伤人员的误工期、营养期和护理期评定。
1.4 人身损害受伤人员误工期、营养期和护理期的确定应以原发性损伤及后果为依据,包括损伤当时的伤情、损伤后的并发症和后遗症等,并结合治疗方法及效果,全面分析个案的年龄、体质等因素,进行综合评定。
2.术语和定义2.1 误工期误工期(亦称休息期、医疗休息期),是指人体损伤后经过诊断、治疗达到临床医学一般原则所承认的临床效果稳定(即临床症状和体征消失或体征固定)所需要的时间。
2.2 营养期营养期(亦称营养补偿期),是指人体损伤后,需补充必需的营养物质,以提高治疗质量或者加速损伤康复的时间。
2.3 护理期护理期(亦称护理陪护期),是指人体损伤后,在医疗或者功能康复期间生活不能自理,需要他人护理的时间。
人身损害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评定规范
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人体损伤后受伤人员歇息期、营养期和护理期评定的原则、方法和内容.本标准合用于人身伤害、道路交通事故、工伤事故、医疗纠纷案件等人身伤害赔偿案件中受伤人员的歇息期、营养期和护理期评定.2 定义本标准所指"三期"是指人体损伤后受伤人员所需歇息、营养和护理的时间,分别称为休息期、营养期和护理期.2.1 歇息期歇息期〔亦称误工期、医疗歇息期〕,是指人体损伤后,接受医疗与功能康复,不能参加普通工作、学习、活动的时间.2.2 营养期营养期〔亦称营养补偿期〕,是指人体损伤后,需要补充必需的营养物质,以提高治疗质量或者加速损伤康复的时间.2.3 护理期护理期〔亦称护理陪护期〕,是指人体损伤后,在医疗或者功能康复期间生活不能自理, 需要他人匡助的时间.3 总则3.1 目的本标准为人体损伤后受伤人员的歇息期、营养期和护理期的评定提供依据.3.2 评定原则人体损伤后,歇息、营养、护理期限的评定应以原发性损伤与后果为依据,结合治疗方法与效果、个体年龄、身体状况等因素全面分析,综合评定.4 头部损伤4.1 头皮损伤4.1.1 头皮擦挫伤头皮擦挫伤:歇息1-15 日,营养1-7 日,无需护理.4.1.2 头皮血肿皮下血肿:歇息7-15 日,无需营养,无需护理.帽状腱膜下血肿:歇息15-60 日,营养7 日,护理1-7 日.骨膜下血肿:歇息7-30 日,营养7 日, 无需护理.帽状腱膜下血肿需穿刺抽血:歇息30-60 日,营养15 日,护理1-15 日.4.1.3 头皮裂伤钝器创口长度<6cm 或者锐器创口长度<8cm :歇息15-30 日,营养1-7 日,护理1-7 日.钝器创口长度≥6cm 或者锐器创口长度≥8c m :歇息15-60 日,营养7-15 日,护理1-7 日.4.1.4 头皮撕脱伤撕脱面积<20cm2 :歇息15-30 日,营养1-7 日,护理1-7 日.撕脱面积≥20cm2 :歇息30-60 日,营养7-15 日,护理7-15 日.撕脱面积≥25%伴失血性休克:歇息90-120 日,营养60 日,护理30-90 日.4.2 颅骨骨折4.2.1 颅盖骨骨折非手术治疗:歇息30-60 日,营养15-30 日,护理15 日.手术治疗:歇息60-120 日,营养30 日,护理30 日.4.2.1 颅底骨折颅底单纯骨折:歇息30-90 日,营养30 日,护理15 日.颅底骨折合并脑脊液漏、颅神经损伤:歇息60-120 日,营养30 日,护理30 日.颅底骨折合并脑脊液漏需手术修补:歇息90-120 日,营养60 日,护理30-60 日.4.3 脑损伤4.3.1 脑震荡〔头部损伤确证浮现短暂的意识障碍和近事遗忘〕脑震荡:歇息30-60 日,营养15 日,护理15 日.4.3.2 脑挫裂伤〔包括蛛网膜下腔出血〕脑挫裂伤不伴神经系统阳性体征:歇息30-90 日,营养30 日,护理30 日.脑挫裂伤伴有神经系统阳性体征:歇息90-180 日,营养30-60 日,护理30-60. 4.3.3 颅内血肿〔包括硬膜外、下血肿和脑内血肿〕颅内血肿不伴神经系统阳性体征:歇息30-90 日,营养30 日,护理30 日.颅内血肿伴有神经系统阳性体征:歇息90-180 日,营养30-60 日,护理30-60 日. 颅内血肿需手术治疗:歇息90-180 日,营养60-90 日,护理30-90 日.4.4 脑损伤后遗症4.4.1 外伤性癫痫严重外伤性癫痫,药物不能控制,大发作平均每月一次以上或者局限性发作平均每月四次以上或者小发作平均每周七次以上或者精神运动性发作平均每月三次以上〔道路交通事故伤残三级〕:歇息在原损伤的条款基础上加90 日,上限可至评残日前一日,营养在原损伤的条款基础上加90 日,治疗期间的护理同原损伤,终身大部份护理依赖.外伤性癫痫,药物不能彻底控制,大发作平均每三月一次以上或者局限性发作平均每月二次以上或者小发作平均每周四次以上或者精神运动性发作平均每月一次以上〔道路交通事故伤残五级〕:歇息在原损伤的条款基础上加90 日,上限可至评残日前一日,营养在原损伤的条款基础上加90 日,护理240-270 日.外伤性癫痫,药物不能彻底控制,大发作平均每六月一次以上或者局限性发作平均每二月二次以上或者小发作平均每周二次以上或者精神运动性发作平均每二月一次以上〔道路交通事故伤残七级〕:歇息在原损伤的条款基础上加90 日,上限可至评残日前一日,营养在原损伤的条款基础上加90 日,护理180-210 日.外伤性癫痫,药物不能彻底控制,大发作一年一次以上或者局限性发作平均每六月三次以上或者小发作平均每月四次以上或者精神运动性发作平均每六月二次以上〔道路交通事故伤残九级〕:歇息在原损伤的条款基础上加90 日,上限可至评残日前一日,营养在原损伤的条款基础上加90 日,护理120-150 日.外伤性癫痫,药物能够控制,但遗留脑电图中度以上改变〔道路交通事故伤残十级〕:休息在原损伤的条款基础上加90 日,上限可至评残日前一日,营养在原损伤的条款基础上加90 日,护理60-120 日.4.4.2 外伤性智力缺损或者精神障碍极度智力缺损<智商20 以下>或者精神障碍, 日常生活彻底不能自理〔道路交通事故伤残一级〕:歇息在原损伤的条款基础上加90 日,上限可至评残日前一日,营养同原损伤的条款,治疗期间的护理同原损伤,终身全部护理依赖.重度智力缺损<智商34 以下>或者精神障碍〔道路交通事故伤残二级、三级〕:歇息在原损伤的条款基础上加90 日,上限可至评残日前一日,营养同原损伤的条款,治疗期间的护理同原损伤,终身大部份护理依赖.中度智力缺损<智商49 以下>或者精神障碍, 日常生活能力严重受限,偶尔需要匡助〔道路交通事故伤残四级〕:歇息在原损伤的条款基础上加90 日,上限可至评残日前一日,营养同原损伤的条款,治疗期间的护理同原损伤,终身部份护理依赖.中度智力缺损或者精神障碍, 日常生活能力明显受限,需要指导或者日常生活能力部份受限, 但能部份代偿,部份日常生活需要匡助〔道路交通事故伤残五级、六级〕:歇息在原损伤的条款基础上加90 日,上限可至评残日前一日,营养同原损伤的条款,护理120-150 日.轻度智力缺损<智商70 以下>或者精神障碍<道路交通事故伤残七级、八级、九级> :休息在原损伤的条款基础上加90 日,上限可至评残日前一日,营养同原损伤的条款,护理60-120 日.4.4.3 脑外伤后肢体功能障碍四肢瘫<三肢以上肌力3 级以下><道路交通事故伤残一级> :歇息在原损伤的条款基础上加90 日,上限可至评残日前一日,营养在原损伤的条款基础上加90 日,治疗期间的护理同原损伤,终身全部护理依赖.四肢瘫<二肢以上肌力2 级以下>或者偏瘫<肌力2 级以下>,四肢瘫<二肢以上肌力3 级以下>或者偏瘫<肌力3 级以下><道路交通事故伤残二级、三级> :歇息在原损伤的条款基础上加90 日,上限可至评残日前一日,营养在原损伤的条款基础上加90 日,治疗期间的护理同原损伤,终身大部份护理依赖.四肢瘫<二肢以上肌力4 级以下>或者偏瘫<肌力4 级以下> 〔道路交通事故伤残四级〕:歇息在原损伤的条款基础上加90 日,上限可至评残日前一日,营养在原损伤的条款基础上加90 日,护理期可根据实际治疗情况确定.偏瘫<一肢以上肌力2 级以下>或者单瘫<肌力2 级以下>,偏瘫<一肢肌力3 级以下>或者单瘫<肌力3 级以下> 〔道路交通事故伤残五级、六级〕:歇息在原损伤的条款基础上加90 日,上限可至评残日前一日,营养在原损伤的条款基础上加90 日,护理120-150 日.偏瘫<一肢肌力4 级>或者单瘫<肌力4 级> 〔道路交通事故伤残七级〕:歇息在原损伤的条款基础上加90 日,上限可至评残日前一日,营养在原损伤的条款基础上加90 日, 护理60-120 日.5 面部损伤5.1 颌面部损伤5.1.1 颌面部软组织损伤颌面部软组织擦挫伤:歇息1-15 日,营养1-7 日,无需护理. 颌面部软组织挫裂伤创口累计长度<3.5cm :歇息15-30 日,营养1-7 日,护理1-7 日. 颌面部软组织挫裂伤创口累计长度≥3.5cm :歇息15-60 日,营养7-15 日,护理1-7 日.颌面部穿通伤:歇息20-60 日,营养15 日,护理1-7 日.5.1.2 颧弓、颧骨骨折颧弓、颧骨骨折无移位:歇息30-60 日,营养30 日,护理15-30 日.颧弓、颧骨骨折有移位:歇息60-120 日,营养30-60 日,护理30 日.手术治疗:歇息90-180 日,营养30-60 日,护理30 日.5.1.3 上、下颌骨骨折上颌骨骨折:歇息30-180 日,营养60 日,护理15-30 日.下颌骨骨折:歇息30-180 日,营养60 日,护理15-30 日.上、下颌骨双骨折:歇息90-180 日,营养60-90 日,护理30 日.手术治疗:歇息90-180 日,营养60-90 日,护理30 日.Le FortⅡ、Le FortⅢ型骨折伴有复视等:根据实际治疗情况,其中歇息期最长至评残日前一日.需做颌固定治疗,不能进食的:歇息30-180 日,营养90-120 日,护理30-60 日.5.1.4 颞下颌关节损伤颞下颌关节脱位:歇息30-60 日,营养30 日,护理15 日.颞下颌关节强直:歇息30-90 日,营养30 日,护理15 日.手术治疗:歇息60-90 日,营养30 日,护理15-30 日.5.1.5 腮腺与导管损伤非手术治疗:歇息30-60 日,营养7-15 日,护理7 日.手术治疗:歇息30-90 日,营养7-20 日,护理7-15 日.5.1.6 面神经损伤面神经损伤:歇息30-90 日,营养7-30 日,护理7-30 日.面神经损伤后留有后遗症,需行整形手术:根据实际治疗情况,其中歇息期最长至评残日前一日.5.2 口腔损伤5.2.1 牙槽骨骨折非手术治疗:歇息15-30 日,营养15-30 日,护理7-15 日.手术治疗:歇息30-60 日,营养30-60 日,护理15-30 日.5.2.2 牙齿损伤牙齿挫伤或者脱位:歇息1-15 日,营养1-15 日,无需护理.牙齿脱落或者折断:歇息7-30 日,营养15-30 日,护理1-7 日.5.2.3 舌损伤舌裂伤:歇息7-15 日,营养7-15 日,护理1-7 日.舌缺损或者离断:歇息30-90 日,营养30-90 日,护理7-15 日.5.3 眼部损伤5.3.1 眼睑损伤眼睑血肿:歇息7-15 日,无需营养,无需护理.眼睑裂伤无后遗症:歇息15-30 日,营养1-7 日,护理1-7 日.眼睑裂伤致上睑下垂:歇息30 日-90 日,营养7-15 日,护理7-20 日.眼睑裂伤致闭合不全:歇息30 日-90 日,营养7-15 日,护理7-20 日.眼睑裂伤致睑内外翻:歇息30 日-90 日,营养7-15 日,护理7-20 日.5.3.2 泪器损伤泪腺损伤:歇息30 日,无需营养,无需护理. 泪囊损伤、泪小管损伤、泪点损伤、鼻泪管损伤:歇息30-90 日,营养1-7 日,护理7 -15 日.手术治疗:歇息30-90 日,营养7-15 日,护理7-15 日. 泪器损伤经手术治疗无效,引起溢泪:根据实际治疗情况,其中歇息期最长至评残日前一日.5.3.3 结膜损伤结膜擦挫伤:歇息1-7 日,无需营养,无需护理.结膜裂伤:歇息7-15 日,营养1-7 日,护理1-7 日.结膜损伤遗有睑球粘连伴眼球运动障碍:歇息30-90 日,营养15-30 日,护理30-45 日.5.3.4 角膜损伤角膜擦挫伤:歇息15-30 日,营养7-15 日,护理7-15 日.角膜撕裂伤:歇息30-90 日,营养20-45 日,护理20-45 日.角膜穿通伤:歇息60-120 日,营养20-45 日,护理20-45 日.手术治疗:歇息60-120 日,营养30-45 日,护理30-45 日.5.3.5 虹膜睫状体损伤虹膜损伤致瞳孔变形:歇息30-60 日,营养7-15 日,护理7-15 日.外伤性虹睫炎:歇息30-60 日,营养7-15 日,护理7-15 日.虹膜根部离断:歇息30-60 日,营养7-15 日,护理7-15 日.外伤性无虹膜:歇息30-90 日,营养15-30 日,护理15-30 日.前房出血:歇息30-90 日,营养15-30 日,护理15-30 日.房角后退:歇息30-90 日,营养15-30 日,护理15-30 日.睫状体脱离:歇息60-120 日,营养20-45 日,护理20-45 日.玻璃体积血:歇息60-120 日,营养20-45 日,护理20-45 日.继发性青光眼:根据实际治疗情况,其中歇息期最长至评残日前一日.角膜血染:歇息30-90 日,营养7-15 日,护理7-20 日.角膜血染行角膜移植术:根据实际治疗情况,其中歇息期最长至评残日前一日.5.3.6 晶状体损伤晶状体脱位:歇息30-90 日,营养7 日,护理7-20 日.外伤性白内障:歇息60-120 日,营养7-15 日,护理15-30 日.手术治疗:歇息60-120 日,营养7-15 日,护理15-30 日.5.3.7 玻璃体损伤玻璃体脱离:歇息30 日,营养7 日,护理7-15 日. 玻璃体疝、玻璃体脱出:歇息30-90 日,营养15-30 日,护理15-30 日. 玻璃体积血:歇息90-180 日,营养30-45 日,护理30-45 日.手术治疗:歇息60-180 日,营养15-45 日,护理15-45 日.5.3.8 眼底损伤视网膜震荡:歇息30-60 日,营养7-15 日,护理7-15 日.视网膜出血:歇息30-60 日,营养15 日,护理15 日.视网膜脱离:歇息60-120 日,营养30-45 日,护理30-45 日.脉络膜出血:歇息60-120 日,营养15-30 日,护理15-30 日.脉络膜脱离:歇息60-120 日,营养30-45 日,护理30-45 日.脉络膜裂伤:歇息90-120 日,营养30-45 日,护理30-45 日.黄斑裂孔:歇息60-120 日,营养30-45 日,护理30-45 日.视神经损伤:歇息90-120 日,营养30-45 日,护理30-45 日.手术治疗:根据实际治疗情况,其中歇息期最长至评残日前一日.5.3.9 眼球摘除损伤后眼球即刻摘除:歇息30-60 日,营养15 日,护理20-30 日.损伤后经治疗摘除:歇息60-180 日,营养15-30 日,护理30-60 日.5.3.10 眼内异物眼内异物取出:歇息60-120 日,营养15-30 日,护理15-30 日.眼内异物未取出:根据实际治疗情况,其中歇息期最长至评残日前一日.5.3.11 眼眶损伤软组织损伤:歇息15-30 日,营养15 日,护理7-15 日.眼眶内异物:歇息30-60 日,营养15 日,护理15-30 日.眼眶内出血:歇息30-60 日,营养15 日,护理15-30 日.眼眶骨折:歇息30-90 日,营养30 日,护理15-30 日.5.3.12 眼外肌损伤非手术治疗:歇息30-60 日,营养15 日,护理15-30 日.手术治疗:歇息90-120 日,营养15-30 日,护理30-60 日.5.4 鼻部损伤5.4.1 鼻损伤鼻骨线形骨折:歇息15-30 日,营养7 日,护理1-7 日.鼻骨粉碎性骨折:歇息15-60 日,营养7 日,护理1-7 日.鼻中隔损伤:歇息15-60 日,营养7-15 日,护理1-7 日.鼻窦损伤:歇息15-90 日,营养15 日,护理1-7 日.5.5 耳部损伤5.5.1 外耳损伤外耳软组织损伤:歇息1-60 日,营养1-15 日,护理1-7 日.耳廓缺损或者离断:歇息30-60 日,营养15 日,护理7-15 日. 外耳道损伤:歇息30-90 日,营养7-15 日,护理7-15 日. 耳廓离断后再植:歇息60-90 日,营养15-30 日,护理15 日.5.5.2 鼓膜穿孔自行愈合:歇息15-30 日,营养7 日,护理1-7 日.需手术修补:歇息30-90 日,营养7 日,护理1-7 日.5.5.3 听骨链损伤听骨链损伤:歇息30-120 日,营养7-15 日,护理7-15 日.5.5.4 内耳损伤圆窗破裂:歇息30-90 日,营养7 日,护理7-15 日.手术治疗:歇息60-120 日,营养15 日,护理15-30 日.5.5.5 颞骨骨折非手术治疗:歇息90-120 日,营养30 日,护理30 日.手术治疗:歇息90-150 日,营养30-60 日,护理30-45 日.6 四肢骨折6.1 上肢骨折6.1.1 锁骨骨折非手术治疗:歇息60-120 日,营养30-60 日,护理30-60 日.手术治疗:歇息90-120 日,营养30-60 日,护理30-60 日.6.1.2 肩胛骨骨折非手术治疗:歇息60-120 日,营养30-60 日,护理30-60 日.手术治疗:歇息90-150 日,营养30-60 日,护理30-60 日.6.1.3 肱骨近端骨折非手术治疗:歇息60-180 日,营养30-60 日,护理30-60 日.手术治疗:歇息90-270 日,营养30-60 日,护理60-90 日.并发肱骨头坏死:根据实际治疗情况,其中歇息期最长至评残日前一日.6.1.4 肱骨干骨折非手术治疗:歇息90-180 日,营养30-60 日,护理30-60 日.手术治疗:歇息90-300 日,营养30-60 日,护理60-90 日.6.1.5 肱骨髁上骨折非手术治疗:歇息90-180 日,营养30-60 日,护理30-60 日.6.1.6 肱骨髁间骨折非手术治疗:歇息90-180 日,营养30-60 日,护理30-60 日.手术治疗:歇息90-270 日,营养30-60 日,护理60-90 日.6.1.7 桡骨头骨折非手术治疗:歇息60-90 日,营养30 日,护理30 日.手术治疗:歇息60-120 日,营养30-60 日,护理30-60 日.6.1.8 尺骨鹰嘴骨折非手术治疗:歇息60-90 日,营养30 日,护理30-60 日.手术治疗:歇息90-120 日,营养30-60 日,护理30-60 日.骨折后遗有创伤性关节炎:根据实际治疗情况,其中歇息期最长至评残日前一日.6.1.9 尺骨、桡骨干骨折尺骨或者桡骨骨折:歇息60-180 日,营养30-60 日,护理30-60 日.尺桡骨双骨折:歇息120-180 日,营养30-60 日,护理60 日.手术治疗:歇息60-180 日,营养30-60 日,护理30-60 日.骨折并发桡骨头或者下尺桡关节脱位:根据实际治疗情况,其中歇息期最长至评残日前一日.6.1.10 桡骨远端骨折非手术治疗:歇息60-120 日,营养30-60 日,护理30-60 日.手术治疗:歇息90-150 日,营养30-60 日,护理30-60 日.6.1.11 腕骨骨折舟状骨骨折:歇息90-180 日,营养30 日,护理30-60 日.月骨骨折:歇息90-180 日,营养30 日,护理30-60 日.经舟状骨月骨周围脱位:歇息120-180 日,营养30 日,护理30-60 日.其他骨折:歇息90-150 日,营养30 日,护理30-60 日.骨折后发生无菌性坏死或者创伤性关节炎:根据实际治疗情况,其中歇息期最长至评残日前一日.6.1.12 掌骨、指骨骨折掌骨骨折:歇息40-90 日,营养30 日,护理30 日.指骨骨折:歇息30-60 日,营养30 日,护理30 日.手术治疗:歇息30-90 日,营养30 日,护理30 日.6.2 下肢骨折6.2.1 股骨颈骨折〔囊内〕非手术治疗:歇息240-360 日,营养30-90 日,护理120-180 日.手术治疗:歇息180-360 日,营养30-90 日,护理90-150 日.股骨颈骨折后发生股骨头坏死:根据实际治疗情况,其中歇息期最长至评残日前一日.6.2.2 粗隆间骨折非手术治疗:歇息180-270 日,营养30-90 日,护理120-180 日.手术治疗:歇息180-270 日,营养30-90 日,护理90-150 日.粗隆间骨折致髋内翻畸形:根据实际治疗情况,其中歇息期最长至评残日前一日.6.2.3 股骨干骨折非手术治疗:歇息90-180 日,营养30-90 日,护理60-120 日.手术治疗:歇息90-300 日,营养30-90 日,护理60-120 日.6.2.4 股骨远端骨折股骨髁上骨折:歇息90-180 日,营养30-90 日,护理60-120 日.股骨髁间骨折:歇息120-270 日,营养30-90 日,护理60-120 日.手术治疗:歇息90-270 日,营养30-90 日,护理60-120 日.6.2.5 髌骨骨折非手术治疗:歇息60-120 日,营养30 日,护理30-60 日.手术治疗:歇息90-180 日,营养30 日,护理30-60 日.6.2.6 胫骨平台骨折非手术治疗:歇息90-150 日,营养30-60 日,护理60-90 日.手术治疗:歇息120-180 日,营养30-60 日,护理60-90 日.骨折后发生创伤性关节炎:根据实际治疗情况,其中歇息期最长至评残日前一日.6.2.7 胫骨、腓骨干骨折胫骨骨折:歇息90-180 日,营养30-60 日,护理30-90 日.腓骨骨折:歇息30 日,营养30-60 日,护理30 日.胫腓骨双骨折:歇息120-180 日,营养30-60 日,护理30-90 日.开放性骨折:歇息150-180 日,营养60 日,护理60-90 日.胫骨远端Pilon 骨折:歇息150-180 日,营养60 日,护理60-90 日.骨折后并发筋膜间隙综合征:根据实际治疗情况,其中歇息期最长至评残日前一日.6.2.8 踝部骨折单踝骨折:歇息90-120 日,营养30 日,护理30-60 日.双踝骨折:歇息90-180 日,营养30 日,护理30-60 日.三踝骨折:歇息90-180 日,营养30 日,护理30-60 日.伴有韧带损伤:根据实际治疗情况,其中歇息期最长至评残日前一日.6.2.9 距骨骨折距骨骨折:歇息90-180 日,营养30 日,护理60-90 日.骨折不愈合、创伤性关节炎、距骨缺血性坏死:根据实际治疗情况,其中歇息期最长至评残日前一日.6.2.10 跟骨骨折不影响距下关节的骨折:歇息90-180 日,营养30 日,护理60-90 日.影响距下关节的骨折:歇息90-240 日,营养30 日,护理60-90 日.手术治疗:歇息90-240 日,营养30 日,护理60-90 日.6.2.11 足部骨折跖骨骨折或者跖跗关节骨折脱位:歇息60-120 日,营养30 日,护理30-60日. 除距骨、跟骨外的其他跗骨骨折:歇息60-90 日,营养30 日,护理30-60日.趾骨骨折:歇息60-90 日,营养30 日,护理30-60 日.手术治疗:歇息60-120 日,营养30 日,护理30-60 日.6.3 关节损伤6.3.1 肩关节脱位非手术治疗:歇息60-90 日,营养30 日,护理30-60 日.手术治疗:歇息60-120 日,营养30 日,护理30-60 日.6.3.2 肘关节脱位非手术治疗:歇息30-60 日,营养30 日,护理30-60 日.手术治疗:歇息60-120 日,营养30 日,护理30-60 日.6.3.3 髋关节脱位非手术治疗:歇息90-120 日,营养30-60 日,护理30-90 日.手术治疗:歇息90-150 日,营养30-60 日,护理30-90 日.6.3.4 其他关节脱位胸锁关节脱位:歇息60-120 日,营养30 日,护理30-60 日.肩锁关节脱位:歇息60-120 日,营养30 日,护理30-60 日.腕骨脱位:歇息60-120 日,营养30 日,护理30-60 日.腕掌关节脱位:歇息30-120 日,营养30 日,护理30-60 日.掌指关节脱位:歇息30-60 日,营养30 日,护理30-60 日.指间关节脱位:歇息30-60 日,营养30 日,护理30-60 日.距骨脱位:歇息60-120 日,营养30 日,护理30-90 日.跗骨间关节脱位:歇息60-120 日,营养30 日,护理30-60 日.跗跖关节脱位:歇息60-120 日,营养30 日,护理30-90 日.跖趾关节脱位:歇息30-60 日,营养30 日,护理30-90 日.趾间关节脱位:歇息30-60 日,营养30 日,护理30-90 日.跗足关节骨折脱位:歇息60-180 日,营养30 日,护理30-90 日.6.3.5 膝关节脱位、韧带损伤膝关节脱位、韧带损伤:歇息90-270 日,营养30-60 日,护理60-90 日.6.3.6 膝关节半月板损伤膝关节半月板损伤:歇息30-90 日,营养30 日,护理30-60 日.7 骨盆与脊柱损伤7.1 骨盆骨折稳定型骨折:歇息60-120 日,营养30 日,护理30 日.不稳定型骨折:歇息120-180 日,营养60-90 日,护理60-90 日.7.2 脊柱损伤7.2.1 脊柱骨折非手术治疗:歇息90-150 日,营养60 日,护理60 日.手术治疗:歇息120-180 日,营养90 日,护理60-90 日.7.2.2 脊髓损伤脊髓震荡:歇息30-60 日,营养30 日,护理30-60 日.脊髓挫伤或者压迫:歇息150-360 日,营养90 日,护理120-180 日.脊髓损伤后遗留感觉运动功能障碍等:根据实际治疗情况,其中歇息期最长至评残日前一日.7.2.3 外伤性椎间盘突出非手术治疗:歇息60-120 日,营养30-60 日,护理30-60 日.手术治疗:歇息90-150 日,营养60-90 日,护理60-90 日.7.2.4 椎弓根崩裂、滑脱非手术治疗:歇息90-120 日,营养60 日,护理60-90 日.手术治疗:歇息120-180 日,营养90 日,护理60-90 日.8 周围神经、血管损伤8.1 周围神经损伤周围神经〔桡神经、正中神经、尺神经、胫神经、腓总神经、股神经等〕损伤:歇息90-180 日〔最长至评残日前一日〕,营养30-60 日,护理30-150 日.8.2 四肢血管损伤四肢主要血管损伤〔肱动脉、肱动脉、尺动脉、桡动脉、股动脉、腘动脉等〕:歇息30-120 日,营养7-30 日,护理7-60 日.血管损伤后严重感染、肢体末端缺血坏死:根据实际治疗情况,其中歇息期最长至评残日前一日.8.3 肢体离断伤断肢:歇息90-120 日,营养60 日,护理30-90 日.断指:歇息60-90 日,营养30-60 日,护理30-90 日. 断肢〔指〕再植:根据实际治疗情况,其中歇息期最长至评残日前一日;安装义肢的,护理期可酌情延长.8.4 肢体软组织损伤软组织擦挫伤面积<6%:歇息1-15 日,营养1-7 日,无需护理.软组织擦挫伤面积≥6%:歇息15-60 日,营养7-30 日,护理1-7 日.裂创累计长度小于15cm :歇息15-30 日,营养1-15 日,护理1-7 日.裂创累计长度大于15cm :歇息15-60 日,营养15-30 日,护理1-15 日.疤痕挛缩影响肢体功能:歇息30-90 日,营养30 日,护理30-60 日.9 颈部、胸部损伤9.1 颈部损伤9.1.1 颈部皮肤裂伤单个创口长度<5cm 或者多个创口累计长度<8cm :歇息15 -30 日,营养1-7 日,护理1 -7 日.单个创口长度≥5cm 或者多个创口累计长度≥8cm :歇息15-60 日,营养7-15 日,护理1-7 日.瘢痕挛缩,影响颈部活动功能:歇息90-180 日,营养30 日,护理30 日.9.1.2 甲状腺、甲状旁腺损伤甲状腺损伤:歇息15-60 日,营养15-30 日,护理15-30 日.甲状软骨损伤:歇息30-90 日,营养15 日,护理7-20 日.甲状旁腺损伤伴有功能减退:根据实际治疗情况,其中歇息期最长至评残日前一日.甲状腺损伤伴有喉返神经损伤:根据实际治疗情况,其中歇息期最长至评残日前一日.9.2 胸部损伤9.2.1 胸腹部软组织损伤软组织挫伤面积<6%:歇息1-15 日,营养1-7 日,无需护理.软组织挫伤面积≥6%:歇息15-60 日,营养7-30 日,护理1-7 日.单个创口长度<10cm 或者多个创口累计长度<15cm :歇息15-30 日,营养1-15 日, 护理1-7 日.单个创口长度≥10cm 或者多个创口累计长度≥15cm :歇息15-60 日,营养15-30 日, 护理1-15 日.9.2.2 肋骨骨折1-3 根骨折:歇息30-90 日,营养15-30 日,护理7-15 日.4-7 根骨折:歇息90-120 日,营养45 日,护理15-20 日.8-11 根骨折:歇息120-150 日,营养60 日,护理20-30 日.≥12 根骨折:歇息150-180 日,营养75 日,护理30-40 日.多根多处骨折:歇息60-180 日,营养30-75 日,护理15-40 日.9.2.3 胸骨骨折闭合性骨折:歇息60-90 日,营养15-30 日,护理15 日.开放性骨折:歇息90-120 日,营养30-60 日,护理30 日.9.2.4 气胸小量气胸〔肺压缩1/3 以下〕:歇息30-60 日,营养7-15 日,护理7-15 日.中量气胸〔肺压缩2/3 以下〕:歇息60-90 日,营养15-30 日,护理15-30 日.大量气胸〔肺压缩2/3 以上〕:歇息90-120 日,营养30-45 日,护理30 日.剖胸手术:歇息120 日,营养30-60 日,护理30-60 日.9.2.5 血胸小量血胸〔胸腔积血500mL 以下〕:歇息30-60 日,营养7-15 日,护理7-15 日.中量血胸〔胸腔积血500mL-1500 mL〕:歇息60-90 日,营养15-30 日,护理15-30 日.大量血胸〔胸腔积血1500mL 以上〕:歇息90-120 日,营养30-45 日,护理30 日.剖胸手术:歇息120 日,营养30-60 日,护理30-60 日.9.2.6 肺损伤肺挫伤:歇息30-90 日,营养15-20 日,护理15-20 日.肺裂伤:歇息60-150 日,营养30-45 日,护理20-30 日.非手术治疗:歇息30-60 日,营养15 日,护理15 日.闭式胸腔引流:歇息60-90 日,营养15-30 日,护理15-30 日.剖胸手术:歇息90-150 日,营养30-60 日,护理30-60 日.9.2.7 气管、支气管损伤非手术治疗:歇息60-90 日,营养30 日,护理30-60 日.手术治疗:歇息90-150 日,营养60-90 日,护理60-120 日.9.2.8 食管损伤机械性:歇息60-90 日,营养60-90 日,护理60-90 日.化学性:歇息120-180 日,营养120-180 日,护理120-180 日. 食管损伤后遗留狭窄影响进食,需手术治疗:根据实际治疗情况,其中歇息期最长至评残日前一日.9.2.9 心脏损伤非手术治疗:歇息60-120 日,营养30-60 日,护理30-60 日.手术治疗:歇息120-210 日,营养60-90 日,护理60-90 日.遗留心功能障碍:根据实际治疗情况,其中歇息期最长至评残日前一日.9.2.10 胸导管损伤非手术治疗:歇息60-90 日,营养60-90 日,护理60-90 日.手术治疗:歇息120-180 日,营养120-180 日,护理120-180 日.9.2.11 纵隔气肿、脓肿、感染非手术治疗:歇息60-90 日,营养30 日,护理30-60 日.。
粤鉴协指人身损害受伤人员误工期、营养期、护理期评定准则
粤鉴协指人身损害受伤人员误工期、营养期、护理期评定准则粤鉴协指人身损害受伤人员误工期、营养期、护理期评定准则1.总则1.1 本准则是为人身损害受伤人员误工期、营养期和护理期的确定提供评定依据。
1.2 本准则规定了人体损伤后受伤人员误工期、营养期和护理期评定的原则、方法和内容。
1.3 本准则适用于人身伤害、道路交通事故、工伤事故、医疗纠纷、保险理赔等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受伤人员的误工期、营养期和护理期评定。
1.4 人身损害受伤人员误工期、营养期和护理期的确定应以原发性损伤及后果为依据,包括损伤当时的伤情、损伤后的并发症和后遗症等,并结合治疗方法及效果,全面分析个案的年龄、体质等因素,进行综合评定。
2.术语和定义2.1 误工期误工期(亦称休息期、医疗休息期),是指人体损伤后经过诊断、治疗达到临床医学一般原则所承认的治愈(即临床症状和体征消失)或体征固定所需要的时间。
2.2 营养期营养期(亦称营养补偿期),是指人体损伤后,需要补充必需的营养物质,以提高治疗质量或者加速损伤康复的时间。
2.3 护理期护理期(亦称护理陪护期),是指人体损伤后,在医疗或者功能康复期间生活不能自理,需要他人帮助的时间。
3.头部损伤3.1头皮血肿3.1.1 头皮下血肿:误工7~15日,无需营养,无需护理。
3.1.2 帽状腱膜下血肿或骨膜下血肿:范围较小,经加压包扎即可吸收自愈者:误工15~30日,营养7日,护理1~7日。
3.1.3 帽状腱膜下血肿或骨膜下血肿:范围较大,需穿刺抽血和加压包扎者:误工30~50日,营养15日,护理7~15日。
3.2头皮裂伤3.2.1钝器创口长度≤6cm、锐器创口累计长度≤8cm:误工15~30日,营养1~7日,护理1~7日。
3.2.2 钝器创口长度>6cm、锐器创口长度>8cm:误工45~60日,营养7~15日,护理1~7日。
3.3 头皮撕脱伤3.3.1 撕脱面积≤20cm2:误工30~60日,营养10~20日,护理7~10日。
天津市《人身损害受伤人员误工期、营养期、护理期评定准则(试行)》
关于印发《人身损害受伤人员误工期、营养期、护理期评定准则(试行)》的通知津xx协发[2013]3号各xx机构:《人身损害受伤人员误工期、营养期、护理期评定准则(试行)》(以下简称《准则》)已经天津市司法鉴定协会第一届理事会第五次全体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
自2013年6月1日起,对于涉及受伤人员的误工期、营养期、护理期的评定,建议参照本《准则》执行。
2013年4月28日人身损害受伤人员误工期营养期护理期评定准则(试行)1范围本准则规定了人体损伤后受伤人员误工期、营养期和护理期评定的原则、方法和内容。
本准则适用于人身伤害、道路交通事故、工伤事故、医疗纠纷、保险理赔等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受伤人员的误工期、营养期和护理期评定。
2总则2.1目的本准则为人体损伤后受伤人员“误工期、营养期和护理期”的评定提供依据。
2.2评定原则受伤人员误工期、营养期和护理期的确定应以原发性损伤及后果为依据,包括损伤时的伤情、损伤后的并发症和后遗症等,并结合治疗方法及效果,全面分析个案中受伤人员的年龄、体质等因素,进行综合评定。
2.3鉴定人应当由具有法医临床学鉴定资格的鉴定人进行评定。
3术语和定义3.1误工期误工期,是指人体损伤后经过诊断、治疗达到临床医学一般原则所承认的治愈(即临床症状和体征消失)或体征固定所需要的时间。
3.2营养期营养期,是指人体损伤后,需要补充必需的营养物质,以提高治疗质量或者加速损伤康复的时间。
3.3护理期护理期,是指人体损伤后,在医疗或者功能康复期间生活不能自理,需要他人帮助的时间。
4头部损伤4.1头皮血肿4.1.1头皮下血肿:误工10日~15日,无需营养,无需护理。
4.1.2帽状腱膜下血肿或骨膜下血肿范围较小,经加压包扎即可吸收自愈者:误工15日~30日,营养7日,护理1~7日。
4.1.3帽状腱膜下血肿或骨膜下血肿范围较大,需穿刺抽血和加压包扎者:误工25日~60日,营养15日,护理1~15日。
粤鉴协指人身损害受伤人员误工期 营养期 护理期评定准则
粤鉴协指人身损害受伤人员误工期、营养期、护理期评定准则1.总则1.1 本准则是为人身损害受伤人员误工期、营养期和护理期的确定提供评定依据。
1.2 本准则规定了人体损伤后受伤人员误工期、营养期和护理期评定的原则、方法和内容。
1.3 本准则适用于人身伤害、道路交通事故、工伤事故、医疗纠纷、保险理赔等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受伤人员的误工期、营养期和护理期评定。
1.4 人身损害受伤人员误工期、营养期和护理期的确定应以原发性损伤及后果为依据,包括损伤当时的伤情、损伤后的并发症和后遗症等,并结合治疗方法及效果,全面分析个案的年龄、体质等因素,进行综合评定。
2.术语和定义2.1 误工期误工期(亦称休息期、医疗休息期),是指人体损伤后经过诊断、治疗达到临床医学一般原则所承认的治愈(即临床症状和体征消失)或体征固定所需要的时间。
2.2 营养期营养期(亦称营养补偿期),是指人体损伤后,需要补充必需的营养物质,以提高治疗质量或者加速损伤康复的时间。
2.3 护理期护理期(亦称护理陪护期),是指人体损伤后,在医疗或者功能康复期间生活不能自理,需要他人帮助的时间。
3.头部损伤3.1头皮血肿3.1.1 头皮下血肿:误工7~15日,无需营养,无需护理。
3.1.2 帽状腱膜下血肿或骨膜下血肿:范围较小,经加压包扎即可吸收自愈者:误工15~30日,营养7日,护理1~7日。
3.1.3 帽状腱膜下血肿或骨膜下血肿:范围较大,需穿刺抽血和加压包扎者:误工30~50日,营养15日,护理7~15日。
3.2头皮裂伤3.2.1钝器创口长度≤6cm、锐器创口累计长度≤8cm:误工15~30日,营养1~7日,护理1~7日。
3.2.2 钝器创口长度>6cm、锐器创口长度>8cm:误工45~60日,营养7~15日,护理1~7日。
3.3 头皮撕脱伤3.3.1 撕脱面积≤20cm2:误工30~60日,营养10~20日,护理7~10日。
3.3.2 撕脱面积>20cm2,不伴有失血性休克征象:误工60~90日,营养20~30日,护理15~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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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损害受伤人员误工期、营养期、护理期评定准则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人体损伤后受伤人员误工期、营养期和护理期评定的原则、方法和内容。
本标准适用于人身伤害、道路交通事故、工伤事故、医疗纠纷、保险理赔等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受伤人员的误工期、营养期和护理期评定。
2总则目的本标准目的是为人身损害受伤人员“误工期、营养期和护理期”的确定提供评定依据。
鉴定原则人身损害受伤人员误工期、营养期和护理期的确定应以原发性损伤及后果为依据,包括损伤当时的伤情、损伤后的并发症和后遗症等,并结合治疗方法及效果,全面分析个案的年龄、体质等因素,进行综合评定。
鉴定人应当由具有法医临床学鉴定资格的人员担任。
3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误工期误工期(亦称休息期、医疗休息期),是指人体损伤后经过诊断、治疗达到临床医学一般原则所承认的治愈(即临床症状和体征消失)或体征固定所需要的时间。
营养期营养期(亦称营养补偿期),是指人体损伤后,需要补充必需的营养物质,以提高治疗质量或者加速损伤康复的时间。
护理期护理期(亦称护理陪护期),是指人体损伤后,在医疗或者功能康复期间生活不能自理,需要他人帮助的时间。
4头部损伤头皮血肿30日,营养7日,护理1~7日。
60日,营养15日,护理1~15日。
头皮裂伤≤6cm、锐器创口累计长度≤8cm:误工30日,营养1~7日,护理1~7日。
头皮撕脱伤≤20cm2:误工60日~90日,营养10~20日,护理7~10日。
2,伴有失血性休克征象:误工90日~120日,营养60日,护理30~90日,根据不同情况,营养和护理期可视情况延长,但不超过误工期。
头皮缺损≤10cm2,误工30日~60日,营养10~20日护理7~15日。
2,误工45日~120日,营养20~30日,护理15~20日。
颅盖骨骨折颅底骨折闭合型颅脑损伤开放型颅脑损伤2颅脑损伤并发症及后遗症5面部损伤眼部损伤耳部损伤鼻部损伤颌面部损伤、口腔损伤≤:误工15日~30日,营养1~7日,护理1~7日。
6颈部损伤颈部皮肤裂伤:误工15日,营养1~7日,护理1~7日。
咽部损伤:误工30日,营养7~20日,护理7~20日。
喉损伤食管、气管损伤甲状腺损伤甲状旁腺损伤7 胸部损伤胸部软组织损伤≤20cm:误工15日~30日,营养1~15日,护理1~7。
肋骨骨折胸骨骨折:误工90日,营养30~60日,护理30日。
气胸血胸肺损伤食管损伤:误工90日,营养、护理根据实际治疗情况决定。
气管、支气管损伤心脏损伤:根据临床治疗情况确定胸内大血管损伤:根据临床治疗情况确定胸导管损伤:误工70日~90日,营养、护理根据实际治疗情况决定。
纵膈气肿、纵膈脓肿、纵膈炎:误工90日,营养、护理根据实际治疗情况决定。
膈肌损伤乳房损伤:误工30日~40日,营养7~30日,护理1~15日。
外伤性窒息:误工60日~90日,营养30日,护理30~60日。
胸部损伤致脓胸或肺脓肿:误工90日~120日,营养、护理根据实际治疗情况决定。
8腹部损伤腹部软组织损伤≤20cm:误工15日~30日,营养1~15日,护理1~7。
肝脏损伤脾损伤胰腺损伤肾损伤胃、肠、胆等空腔脏器损伤输尿管、膀胱损伤其中,膀胱、输尿管、尿道挫伤:误工15~30日,营养15日,护理15~30日。
膀胱、输尿管、尿道破裂:误工30~90日,营养30~60日,护理30~60日。
手术治疗:误工60~150日,营养60日,护理60日。
需造瘘行二期手术修补:根据实际治疗情况,其中误工期最长至评残日前一日。
遗留输尿管、尿道闭锁等后遗症,需手术治疗:根据实际治疗情况,其中误工期最长至评残日前一日。
输卵管、卵巢、子宫损伤:误工90日,营养、护理根据实际治疗情况决定。
其中,卵巢、输卵管、子宫挫伤:误工15~30日,营养15日,护理15~30日。
卵巢、输卵管、子宫破裂:误工30~90日,营养30~60日,护理30~60日。
手术治疗:误工60~90日,营养60日,护理60日。
腹膜后血肿:误工90日,营养、护理根据实际治疗情况决定。
9脊柱、骨盆部损伤脊柱骨折:误工120日,营养、护理根据实际治疗情况决定。
其中,非手术治疗:误工90~150日,营养60日,护理60日。
手术治疗:误工120~180日,营养90日,护理60~90日。
椎间关节脱位:误工60日,营养20~30日,护理30~45日。
外伤性椎间盘突出:误工120日。
其中,非手术治疗:误工60~120日,营养30~60日,护理30~60日。
手术治疗:误工90~150日,营养60~90日,护理60~90日。
脊髓损伤骨盆骨折阴茎损伤阴囊损伤睾丸损伤女性外阴裂伤、缺损:误工60日,营养1~30日,护理1~30日。
阴道损伤:误工60日,营养1~30日,护理1~30日。
外伤性流产、早产:误工60日,营养30~60日,护理20~30日。
10肢体损伤肢体软组织损伤≤20cm:误工15日,营养1~15日,护理1~7日。
骨折其中,非手术治疗:误工60~120日,营养60~90日,护理30~60日。
手术治疗:休息90~120日,营养60~90日,护理30~60日。
其中,非手术治疗:误工60~180日,营养60~90日,护理30~60日。
手术治疗:误工90~270日,营养60~90日,护理60~90日。
并发肱骨头坏死:根据实际治疗情况。
其中,非手术治疗:误工60~120日,营养60日,护理30~60日。
手术治疗:误工60~150日,营养60~90日,护理30~60日。
其中,非手术治疗:误工90~180日,营养60~90日,护理30~60日。
手术治疗:误工90~300日,营养60~90日,护理60~90日。
其中,非手术治疗:误工90~180日,营养60~90日,护理30~60日。
手术治疗:误工90~270日,营养60~90日,护理60~90日。
其中,非手术治疗:误工60~90日,营养60日,护理30~60日。
手术治疗:误工90~120日,营养60~90日,护理30~60日。
骨折后遗有创伤性关节炎:根据实际治疗情况,其中误工期最长至评残日前一日。
其中,手术治疗:误工60~180日,营养60~90日,护理30~60日。
其中,手术治疗:误工60~180日,营养60~90日,护理30~60日。
其中,非手术治疗:误工60~120日,营养60~90日,护理30~60日。
手术治疗:误工90~150日,营养90~120日,护理30~60日。
其中,手术治疗:误工30~90日,营养30日,护理30日。
骨折后发生无菌性坏死或者创伤性关节炎:根据实际治疗情况,其中误工期最长至评残日前一日。
其中,非手术治疗:误工240~360日,营养90~180日,护理120~180日。
手术治疗:误工180~360日,营养90~180日,护理90~150日。
股骨颈骨折后发生股骨头坏死:根据实际治疗情况,其中误工期最长至评残日前一日。
其中,非手术治疗:误工180~270日,营养90~180日,护理120~180日。
手术治疗:误工180~270日,营养90~180日,护理90~150日。
粗隆间骨折致髋内翻畸形:根据实际治疗情况,其中误工期最长至评残日前一日。
其中,非手术治疗:误工90~180日,营养90~120日,护理60~120日。
手术治疗:误工90~300日,营养90~120日,护理60~120日。
其中,非手术治疗:误工90~150日,营养60~90日,护理60~90日。
手术治疗:误工120~180日,营养60~90日,护理60~90日。
骨折后发生创伤性关节炎:根据实际治疗情况,其中误工期最长至评残日前一日。
其中,胫骨骨折:误工90~180日,营养60~90日,护理30~90日。
腓骨骨折:误工30日,营养30~60日,护理30日。
胫腓骨双骨折:误工120~180日,营养营养60~90日,护理30~90日。
开放性骨折:误工150~180日,营养60~90日,护理60~90日。
胫骨远端Pilon骨折:误工150~180日,营养60~90日,护理60~90日。
骨折后并发筋膜间隙综合征:根据实际治疗情况,其中误工期最长至评残日前一日。
其中,单踝骨折:误工90~120日,营养60~90日,护理30~60日。
双踝骨折:误工90~180日,营养60~90日,护理30~60日。
三踝骨折:误工90~180日,营养60~90日,护理30~60日。
伴有韧带损伤:根据实际治疗情况,其中误工期最长至评残日前一日。
其中,不影响距下关节的骨折:误工90~180日,营养60~90日,护理60~90日。
影响距下关节的骨折:误工90~240日,营养90~120日,护理60~90日。
手术治疗:误工90~240日,营养60~90日,护理60~90日。
距骨骨折:误工90~180日,营养60~90日,护理60~90日。
骨折不愈合、创伤性关节炎、距骨缺血性坏死:根据实际治疗情况,其中误工期最长至评残日前一日。
关节脱位:误工60日,营养、护理根据实际治疗情况决定。
其中,肩关节脱位非手术治疗:误工60~90日,营养30日,护理30~60日。
手术治疗:误工60~120日,营养30日,护理30~60日。
肘关节脱位非手术治疗:误工30~60日,营养30日,护理30~60日。
手术治疗:误工60~120日,营养60~90日,护理30~60日。
髋关节脱位非手术治疗:误工90~120日,营养30~60日,护理30~90日。
手术治疗:误工90~150日,营养60~90日,护理30~90日。
其他关节脱位胸锁关节脱位:误工60~120日,营养30日,护理30~60日。
肩锁关节脱位:误工60~120日,营养30日,护理30~60日。
腕骨脱位:误工60~120日,营养30日,护理30~60日。
腕掌关节脱位:误工30~120日,营养30日,护理30~60日。
掌指关节脱位:误工30~60日,营养30日,护理30~60日。
指间关节脱位:误工30~60日,营养30日,护理30~60日。
距骨脱位:误工60~120日,营养30日,护理30~90日。
跗骨间关节脱位:误工60~120日,营养30日,护理30~60日。
跗跖关节脱位:误工60~120日,营养30日,护理30~90日。
跖趾关节脱位:误工30~60日,营养30日,护理30~90日。
趾间关节脱位:误工30~60日,营养30日,护理30~90日。
跗足关节骨折脱位:误工60~180日,营养60~180日,护理30~90日。
关节韧带损伤:误工70日,营养30~60日,护理60~90日。
其中,膝关节脱位、韧带损伤:误工90~270日,营养30~60日,护理60~90日。
主要肌腱断裂:误工60日,营养、护理根据实际治疗情况决定。
肢体离断:误工90日,营养、护理根据实际治疗情况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