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期货交易所风险控制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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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上海期货交易所风险控制管理办法等

关于上海期货交易所风险控制管理办法等

附件2:关于《上海期货交易所风险控制管理办法》等十一个业务实施细则系统修订涉及主要条款(其中灰色底纹且加粗部分为对原规则的修改、新增内容,双删除线为删除内容)一、《上海期货交易所风险控制管理办法》的主要修订条款第九条交易所实行价格涨跌停板制度,由交易所制定各上市期货合约的每日最大价格波动幅度。

在某一期货合约的交易过程中,当出现下列情况时,交易所可以根据市场风险调整其涨跌停板幅度:(一)期货合约价格出现同方向连续涨跌停板时;(二)遇国家法定长假时;(三)交易所认为市场风险明显变化时;(四)交易所认为必要的其他情况。

交易所根据市场情况决定调整涨跌停板幅度的,应当公告,并报告中国证监会。

对同时适用本办法规定的两种或两种以上涨跌停板的,其涨跌停板按照规定涨跌停板中的最高值确定。

第十二条当某期货合约在某一交易日(该交易日称为D1交易日,以下几个交易日分别称为D2、D3、D4、D5、D6交易日)出现单边市,则D1交易日结算时该合约交易保证金按下述方法调整:铜、铝、锌和天然橡胶期货合约交易保证金比例为7%,收取比例已高于7%的按原比例收取;黄金期货合约交易保证金比例为8%,收取比例已高于8%的按原比例收取;燃料油期货合约的交易保证金比例为10%,收取比例已高于10 %的按原比例收取。

D2交易日铜、铝期货合约的涨跌停板为5%(若D1交易日涨跌停板已高于5%的,则D2交易日涨跌停板按D1交易日涨跌停板确定),锌、天然橡胶期货合约的涨跌停板为6%(若D1交易日涨跌停板已高于6%的,则D2交易日涨跌停板按D1交易日涨跌停板确定),黄金、燃料油期货合约的涨跌停板为7%(若D1交易日涨跌停板已高于7%的,则D2交易日涨跌停板按D1交易日涨跌停板确定)。

第十三条该期货合约若D2交易日未出现单边市,即:铜、铝期货合约的涨跌幅度未达到5%,锌、天然橡胶期货合约的涨跌幅度未达到6%,黄金、燃料油期货合约的涨跌幅度未达到7%,则D3交易日涨跌停板、交易保证金比例恢复到正常水平。

上海期货交易所风险控制管理办法修订案

上海期货交易所风险控制管理办法修订案

上海期货交易所风险控制管理办法修订案在金融市场的风云变幻中,风险管理始终是确保市场稳定和可持续发展的关键。

上海期货交易所作为我国重要的期货交易平台,其风险控制管理办法的修订具有深远的意义。

随着经济环境的变化和期货市场的不断发展,原有的风险控制管理办法可能逐渐显露出与现实情况不完全适应的地方。

此次修订旨在进一步完善风险控制体系,提高市场的稳定性和透明度,更好地保护投资者的利益,促进期货市场的健康发展。

首先,修订案在保证金制度方面进行了优化。

保证金是期货交易中的重要环节,它既是投资者履行合约的保证,也是控制风险的重要手段。

新的修订案根据市场波动情况和不同品种的特点,更加科学地设定了保证金比例。

对于波动较大、风险较高的品种,适当提高了保证金要求,以增强市场的抗风险能力。

同时,为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对于风险相对较低的品种,在一定条件下适当降低了保证金比例,为投资者提供了更多的灵活性。

其次,在涨跌停板制度上也做出了调整。

涨跌停板的设置直接影响着市场价格的波动范围和交易的稳定性。

修订案综合考虑了市场的流动性、价格形成机制以及国内外相关市场的经验,对涨跌停板幅度进行了更为合理的设定。

在市场出现极端行情时,还引入了临时调整涨跌停板幅度的机制,以避免价格过度波动对市场造成冲击。

再者,限仓制度也得到了进一步完善。

限仓是为了防止个别投资者过度持仓,从而对市场价格产生不合理的影响。

修订后的限仓制度在考虑投资者类型、交易目的和市场风险的基础上,更加精细地划分了限仓标准。

对于套期保值者和套利者,给予了更为合理的持仓额度,以满足其正常的风险管理需求。

同时,加强了对违规持仓的监管和处罚力度,确保限仓制度的有效执行。

另外,在风险警示制度方面,修订案强化了交易所对市场风险的监测和预警能力。

通过建立更加完善的风险监测指标体系,及时发现潜在的风险隐患,并向市场发布风险警示信息。

这有助于投资者提前做好风险防范措施,降低损失的可能性。

同时,为了应对可能出现的系统性风险,修订案还明确了紧急情况下的风险处置措施。

上海期货交易所风险控制制度

上海期货交易所风险控制制度

上海期货交易所风险控制制度1附件2:<上海期货交易所风险控制管理办法>修正案第四条交易所实行交易保证金制度。

阴极铜(以下简称铜)、铝、锌、天然橡胶期货合约的最低交易保证金为合约价值的5%,黄金期货合约的最低交易保证金为合约价值的7%,燃料油期货合约的最低交易保证金为合约价值的8%。

在某一期货合约的交易过程中,当出现下列情况时,交易所能够根据市场风险调整其交易保证金水平:(一)持仓量达到一定的水平时;(二)临近交割期时;(三)连续数个交易日的累计涨跌幅达到一定水平时;(四)连续出现涨跌停板时;(五)遇国家法定长假时;(六)交易所认为市场风险明显增大时;(七)交易所认为必要的其它情况。

交易所根据市场情况决定调整交易保证金的,应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1第五条交易所根据某一期货合约持仓的不同数量和上市运行的不同阶段(即:从该合约新上市挂牌之日起至最后交易日止)制定不同的交易保证金收取标准。

具体规定如下:(一)交易所根据合约持仓大小调整交易保证金比例的方法。

表一铜、铝、锌期货合约持仓量变化时的交易保证金收取标准注:X表示某一月份合约的双边持仓总量,单位:手。

表二黄金期货合约持仓量变化时的交易保证金收取标准注:X表示某一月份合约的双边持仓总量,单位:手。

表三天然橡胶期货合约持仓量变化时的交易保证金收取标准2注:X表示某一月份合约的双边持仓总量,单位:手。

表四燃料油期货合约持仓量变化时的交易保证金收取标准注:X表示某一月份合约的双边持仓总量,单位:手。

交易过程中,当某一期货合约持仓量达到某一级持仓总量时(详见表一、二、三、四),暂不调整交易保证金收取标准。

当日结算时,若某一期货合约持仓量达到某一级持仓总量,则交易所对该合约全部持仓收取与持仓总量相对应的交易保证金,保证金不足的,应当在下一个交易日开市前追加到位。

(二)交易所根据期货合约上市运行的不同阶段(临近交割期)调整交易保证金的方法。

3表五铜期货合约上市运行不同阶段的交易保证金收取标准表六铝期货合约上市运行不同阶段的交易保证金收取标准表七锌期货合约上市运行不同阶段的交易保证金收取标准表八黄金期货合约上市运行不同阶段的交易保证金收取标准4。

上海期货交易所关于公布实施《上海期货交易所风险控制管理办法(

上海期货交易所关于公布实施《上海期货交易所风险控制管理办法(

上海期货交易所关于公布实施《上海期货交易所风险控制管理办法(修正案)》的通知(2005)【法规类别】期货综合规定【发布部门】上海期货交易所【发布日期】2005【实施日期】2005【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上海期货交易所关于公布实施《上海期货交易所风险控制管理办法(修正案)》的通知(上期交法字[2005]10号)各会员单位、各指定交割仓库、各指定结算银行:《上海期货交易所风险控制管理办法(修正案)》(下称《修正案》)已经上海期货交易所第二届理事会第五次会议审定,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现予公布。

为使新、旧办法平稳过渡,经研究决定:《修正案》中第十二条、第十三条和第十四条关于连续出现同方向涨跌停板时铜合约的涨跌停板和保证金调整等措施,自2005年3月1日起开始实施;《修正案》中第十七条关于会员及投资者的持仓应当在规定时间内调整为交割单位整倍数的措施,自cu0504、al0504、fu0504及以后月份合约起开始实施;《修正案》中第五条关于铜、铝品种临近交割期时的保证金调整措施,自cu0507、al0507及以后月份合约起开始实施;其他条款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特此通知。

附件:1.关于上海期货交易所风险控制管理办法主要修改内容的说明2.上海期货交易所风险控制管理办法修正案附件1:关于上海期货交易所风险控制管理办法主要修改内容的说明1、进一步明确交易所根据市场情况提高保证金的几种情况。

原有规则中有关交易所可以提高保证金的规定分散在《上海期货交易所交易规则》和《上海期货交易所风险控制管理办法》中不同的地方,不利于投资者集中研究,全面掌握。

《修正案》把其中有关提高保证金的几种情况相对集中起来,以方便投资者理解。

此项修改涉及第四条和第八条。

2、增加临近交割期时铜保证金的提高幅度和梯度,取消铜铝套期保值头寸在保证金上的部分优惠。

为了进一步加强对铜铝市场的风险控制,拟对临近交割期铜铝保证金的提高方式作相应调整。

上海期货交易所风险控制管理制度

上海期货交易所风险控制管理制度

上海期货交易所风险控制管理制度12020年4月19日附件2:关于<上海期货交易所风险控制管理办法>等十一个业务实施细则系统修订涉及主要条款(其中灰色底纹且加粗部分为对原规则的修改、新增内容,双删除线为删除内容)一、<上海期货交易所风险控制管理办法>的主要修订条款第九条交易所实行价格涨跌停板制度,由交易所制定各上市期货合约的每日最大价格波动幅度。

在某一期货合约的交易过程中,当出现下列情况时,交易所能够根据市场风险调整其涨跌停板幅度:(一)期货合约价格出现同方向连续涨跌停板时;(二)遇国家法定长假时;(三)交易所认为市场风险明显变化时;(四)交易所认为必要的其它情况。

交易所根据市场情况决定调整涨跌停板幅度的,应当公告,并报告中国证监会。

对同时适用本办法规定的两种或两种以上涨跌停板的,其涨跌停板按照规定涨跌停板中的最高值确定。

12020年4月19日第十二条当某期货合约在某一交易日(该交易日称为D1交易日,以下几个交易日分别称为D2、D3、D4、D5、D6交易日)出现单边市,则D1交易日结算时该合约交易保证金按下述方法调整:铜、铝、锌和天然橡胶期货合约交易保证金比例为7%,收取比例已高于7%的按原比例收取;黄金期货合约交易保证金比例为8%,收取比例已高于8%的按原比例收取;燃料油期货合约的交易保证金比例为10%,收取比例已高于10 %的按原比例收取。

D2交易日铜、铝期货合约的涨跌停板为5%(若D1交易日涨跌停板已高于5%的,则D2交易日涨跌停板按D1交易日涨跌停板确定),锌、天然橡胶期货合约的涨跌停板为6%(若D1交易日涨跌停板已高于6%的,则D2交易日涨跌停板按D1交易日涨跌停板确定),黄金、燃料油期货合约的涨跌停板为7%(若D1交易日涨跌停板已高于7%的,则D2交易日涨跌停板按D1交易日涨跌停板确定)。

第十三条该期货合约若D2交易日未出现单边市,即:铜、铝期货合约的涨跌幅度未达到5%,锌、天然橡胶期货合约的涨跌幅度未达到6%,黄金、燃料油期货合约的涨跌幅度未达到7%,则D3交易日涨跌停板、交易保证金比例恢复到正常水平。

上期所风险控制管理办法

上期所风险控制管理办法

《上海期货交易所风险控制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期货交易风险管理,维护交易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证上海期货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期货交易的正常进行,根据《上海期货交易所交易规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交易所风险管理实行保证金制度、涨跌停板制度、投机头寸限仓制度、大户报告制度、强行平仓制度、风险警示制度。

第三条交易所、会员和客户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二章保证金制度
第四条交易所实行交易保证金制度。

阴极铜(以下简称铜)、铝、锌、天然橡胶期货合约的最低交易保证金为合约价值的5%,螺纹钢、线材期货合约的最低交易保证金为合约价值的7%,黄金期货合约的最低交易保证金为合约价值的7%,燃料油期货合约的最低交易保证金为合约价值的8%。

在某一期货合约的交易过程中,当出现下列情况时,交易所可以根据市场风险调整其交易保证金水平:
(一)持仓量达到一定的水平时;
(二)临近交割期时;
(三)连续数个交易日的累计涨跌幅达到一定水平时;
(四)连续出现涨跌停板时;
(五)遇国家法定长假时;
(六)交易所认为市场风险明显增大时;
(七)交易所认为必要的其他情况。

交易所根据市场情况决定调整交易保证金的,应当公告,并报告中国证监会。

第五条交易所根据某一期货合约持仓的不同数量和上市运行的不同阶段(即:从该合约新上市挂牌之日起至最后交易日止)制定不同的交易保证金收取标准。

具体规定如下:(一)交易所根据合约持仓大小调整交易保证金比例的方法。

表一铜、铝、锌期货合约持仓量变化时的交易保证金收取标准
表二螺纹钢期货合约持仓量变化时的交易保证金收取标准
表三线材期货合约持仓量变化时的交易保证金收取标准。

上海期货交易所风险控制管理办法修订案

上海期货交易所风险控制管理办法修订案

上海期货交易所风险控制管理办法修订案近年来,随着全球经济形势的不断变化和金融市场的日益复杂,风险管理在期货交易中显得愈发重要。

为了适应市场发展的新需求,保障交易的公平、公正和稳定,上海期货交易所(以下简称“上期所”)对风险控制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

修订背景期货市场作为金融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价格发现、套期保值等重要功能。

然而,其高杠杆、高风险的特点也要求有严格的风险控制措施。

上期所作为国内重要的期货交易场所,一直致力于完善风险控制体系,以应对市场的各种不确定性。

本次修订是基于以下几个方面的考虑:一是市场环境的变化。

全球经济增长的不确定性、贸易摩擦的加剧以及金融市场的波动,都对期货市场的稳定运行带来了挑战。

二是交易品种的不断丰富。

随着新的期货品种的推出,原有的风险控制管理办法需要进行相应的调整,以适应不同品种的特点和风险特征。

三是投资者结构的变化。

机构投资者的比例不断增加,其对风险控制的要求也更加多样化和专业化。

修订内容在保证金制度方面,上期所对不同品种的保证金比例进行了优化调整。

根据市场风险状况和品种的波动性,适当提高了部分高风险品种的保证金水平,以增强市场的抗风险能力。

同时,引入了动态保证金调整机制,根据市场行情的变化及时调整保证金比例,提高了风险控制的灵活性和有效性。

在涨跌停板制度上,对涨跌停板幅度进行了重新设定。

根据品种的历史波动情况和市场流动性,合理扩大或缩小涨跌停板幅度,以减少价格过度波动对市场的冲击。

此外,还完善了涨跌停板的触发和计算方式,使其更加科学合理。

持仓限额制度也得到了进一步的完善。

对于不同类型的投资者,根据其风险承受能力和交易目的,分别设定了不同的持仓限额。

同时,加强了对大户持仓的监控和管理,防止过度投机和操纵市场的行为。

在强行平仓制度方面,明确了强行平仓的条件和程序。

当投资者的保证金不足、持仓超过限额或者违反交易规则时,交易所将按照规定进行强行平仓,以保障市场的正常秩序和其他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上海期货交易所风险操纵治理方法_16

上海期货交易所风险操纵治理方法_16

附件2:《上海期货交易所风险操纵治理方法》征求意见稿(涂黑部份为增加内容)第四条交易所实行交易保证金制度。

阴极铜(以下简称铜)、铝、锌天然橡胶期货合约的最低交易保证金为合约价值的5%,黄金期货合约的最低交易保证金为合约价值的7%,燃料油期货合约的最低交易保证金为合约价值的8%。

在某一期货合约的交易进程中,当显现以下情形时,交易所能够依照市场风险调整其交易保证金水平:(一)持仓量达到必然的水平常;(二)临近交割期时;(三)持续数个交易日的累计涨跌幅达到必然水平常;(四)持续显现涨跌停板时;(五)遇国家法定长假时;(六)交易因此为市场风险明显增大时;(七)交易因此为必要的其他情形。

交易所依照市场情形决定调整交易保证金的,应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第五条交易所依照某一期货合约持仓的不同数量和上市运行的不同时期(即:从该合约新上市挂牌之日起至最后交易日止)制定不同的交易保证金收取标准。

具体规定如下:(一)交易所依照合约持仓大小调整交易保证金比例的方式。

表一铜、铝、锌期货合约持仓量转变时的交易保证金收取标准注:X表示某一月份合约的双边持仓总量,单位:手。

表三天然橡胶期货合约持仓量转变时的交易保证金收取标准注:X表示某一月份合约的双边持仓总量,单位:手。

表四燃料油期货合约持仓量转变时的交易保证金收取标准注:X表示某一月份合约的双边持仓总量,单位:手。

交易进程中,当某一期货合约持仓量达到某一级持仓总量时(详见表一、二、三、四),暂不调整交易保证金收取标准。

当日结算时,假设某一期货合约持仓量达到某一级持仓总量,那么交易所对该合约全数持仓收取与持仓总量相对应的交易保证金,保证金不足的,应当在下一个交易日开市前追加到位。

(二)交易所依照期货合约上市运行的不同时期(临近交割期)调整交易保证金的方式。

表五铜期货合约上市运行不同时期的交易保证金收取标准表六铝期货合约上市运行不同时期的交易保证金收取标准表九天然橡胶期货合约上市运行不同时期的交易保证金收取标准表十燃料油期货合约上市运行不同时期的交易保证金收取标准交易日)的累计涨跌幅(N)达到10%;或持续四个交易日(即D一、D二、D3、D4交易日)的累计涨跌幅(N)达到12%;或持续五个交易日(即D一、D二、D3、D4、D5交易日)的累计涨跌幅(N)达到14%时,交易所能够依照市场情形,采取单边或双边、同比例或不同比例、部份会员或全数会员提高交易保证金,限制部份会员或全数会员出金,暂停部份会员或全数会员开新仓,调整涨跌停板幅度,限期平仓,强行平仓等方法中的一种或多种方法,但调整后的涨跌停板幅度不超过20%。

《上海期货交易所风险控制管理办法》修订版

《上海期货交易所风险控制管理办法》修订版

附件2上海期货交易所风险控制管理办法(修订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期货交易风险管理,维护交易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证上海期货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期货交易的正常进行,根据《上海期货交易所交易规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交易所风险管理实行保证金、涨跌停板、持仓限额、交易限额、大户报告、强行平仓、风险警示等制度。

第三条交易所、会员和客户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二章保证金制度第四条交易所实行交易保证金制度。

黄金、白银、石油沥青、热轧卷板、漂白硫酸盐针叶木浆(以下简称漂针浆)期货合约的最低交易保证金为合约价值的4%,阴极铜(以下简称铜)、铝、锌、铅、镍、锡、螺纹钢、不锈钢和天然橡胶期货合约的最低交易保证金为合约价值的5%,线材期货合约的最低交易保证金为合约价值的7%,燃料油期货合约的最低交易保证金为合约价值的8%。

在某一期货合约的交易过程中,当出现下列情况时,交易所可以根据市场风险调整其交易保证金水平:(一)持仓量达到一定的水平时;(二)临近交割期时;(三)连续数个交易日的累计涨跌幅达到一定水平时;(四)连续出现涨跌停板时;(五)遇国家法定长假时;(六)交易所认为市场风险明显增大时;(七)交易所认为必要的其他情况。

交易所根据市场情况决定调整交易保证金的,应当公告,并报告中国证监会。

第五条交易所根据某一期货合约上市运行的不同阶段(即:从该合约新上市挂牌之日起至最后交易日止)制定不同的交易保证金收取标准。

具体规定如下:(一)交易所根据期货合约上市运行的不同阶段调整交易保证金的方法。

表一铜期货合约上市运行不同阶段的交易保证金收取标准表二铝期货合约上市运行不同阶段的交易保证金收取标准表三锌期货合约上市运行不同阶段的交易保证金收取标准表四铅期货合约上市运行不同阶段的交易保证金收取标准表五镍期货合约上市运行不同阶段的交易保证金收取标准表六锡期货合约上市运行不同阶段的交易保证金收取标准表七螺纹钢期货合约上市运行不同阶段的交易保证金收取标准表八线材期货合约上市运行不同阶段的交易保证金收取标准表九热轧卷板期货合约上市运行不同阶段的交易保证金收取标准表十黄金期货合约上市运行不同阶段的交易保证金收取标准表十一白银期货合约上市运行不同阶段的交易保证金收取标准表十二天然橡胶期货合约上市运行不同阶段的交易保证金收取标准表十三燃料油期货合约上市运行不同阶段的交易保证金收取标准表十四石油沥青期货合约上市运行不同阶段的交易保证金收取标准当某一期货合约达到应该调整交易保证金的标准时(详见表一、二、三、四、五、六、七、八、九、十、十一、十二、十三、十四、十五、十六),交易所应当在新标准执行前一交易日的结算时对该合约的所有历史持仓按新的交易保证金标准进行结算,保证金不足的,应当在下一个交易日开市前追加到位。

《上海期货交易所风险控制管理办法》等 十一个业务实施细则修订说明

《上海期货交易所风险控制管理办法》等 十一个业务实施细则修订说明

关于《上海期货交易所风险控制管理办法》等十一个业务实施细则修订说明(2008-12-5)一、本次修改的特点本次修改有两个特点,一是用词表述的修改;二是根据市场实际情况对部分实施细则相关条款的实质修改。

在用词表述方面,根据《期货交易管理条例》及其配套办法的规定,将各细则中“期货经纪公司”、“经纪会员”、“非经纪会员”、“结算银行”、“投资者”、“每日无负债结算制度”、“交割仓库不得参与期货交易”、“权利凭证”分别改为“期货公司”、“期货公司会员”、“非期货公司会员”、“期货保证金存管银行”、“客户”、“当日无负债结算制度”、“交割仓库不得违规参与期货交易”、“有价证券”。

同时,将“报中国证监会备案”相关措辞统一调整为“报告中国证监会”,将“应”、“须”、“必须”等调整为“应当”,将“可”调整为“可以”并对其他一些措辞加以调整和完善。

二、关于《上海期货交易所风险控制管理办法》等11个业务实施细则主要修订内容(一)《上海期货交易所风险控制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风险控制管理办法》)的主要修订内容1、增加交易所调整期货合约涨跌停板幅度适用条件及适用程序的总体规定。

加一款“在某一期货合约的交易过程中,当出现下列情况时,交易所可以根据市场风险调整其涨跌停板幅度:(一)期货合约价格出现同方向连续涨跌停板时;(二)遇国家法定长假时;(三)交易所认为市场风险明显变化时;(四)交易所认为必要的其他情况。

交易所根据市场情况决定调整涨跌停板幅度的,应公告,并报告中国证监会。

对同时适用本办法规定的两种或两种以上涨跌停板的,其涨跌停板按照规定涨跌停板中的最高值确定。

”此项修改涉及《风险控制管理办法》第9条,第12、13、14条作相应调整。

2、修改完善相关品种(铜、铝、锌、黄金和燃料油)持仓在规定时间内调整为相应整倍数的规定。

此项修改涉及《风险控制管理办法》第17条。

3、明确增加持仓没有在规定时间内调整为相应整倍数作为需要强平的情形;同时增加相关品种持仓没有在规定时间内调整为相应整倍数,交易所可直接执行强行平仓的规定。

上海期货交易所风险控制管理办法修订案

上海期货交易所风险控制管理办法修订案

上海期货交易所风险控制管理办法修订案在金融市场的波澜起伏中,风险如同潜伏的暗礁,时刻威胁着交易的平稳航行。

为了更好地应对市场的变化,保障交易的安全与稳定,上海期货交易所对风险控制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

这一修订案犹如为期货交易的巨轮打造了更为坚固的船舷,旨在抵御市场风浪的冲击,确保投资者的利益和市场的健康发展。

修订案的出台并非偶然,而是对市场环境变化的积极响应。

随着全球经济的融合和金融创新的加速,期货市场的复杂性和不确定性日益增加。

原有的风险控制管理办法在某些方面逐渐显现出局限性,难以完全适应新的市场形势和交易模式。

为了与时俱进,提高风险防范的能力,交易所经过深入研究和广泛征求意见,精心制定了这一修订案。

首先,在保证金制度方面,修订案进行了重要调整。

保证金是期货交易中的关键防线,它直接关系到交易的安全性和稳定性。

新的规定根据不同的合约品种、市场波动情况以及投资者的风险状况,更加精细化地设定了保证金比例。

这意味着在市场波动较大时,保证金要求会相应提高,以防止过度杠杆化带来的风险;而在市场相对平稳时,保证金比例则可以适当降低,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

这种动态调整的机制,既能有效防范风险,又能增强市场的灵活性和吸引力。

其次,涨跌停板制度也得到了进一步完善。

涨跌停板是限制价格过度波动的重要手段。

修订案对涨跌停板的幅度和计算方法进行了优化,使其更能准确反映市场的实际情况和风险水平。

同时,增加了涨跌停板的扩板机制,当市场出现极端行情时,能够及时扩大涨跌停板幅度,避免价格的过度扭曲和交易的阻塞,保障市场的流动性和价格发现功能。

再者,持仓限额制度也进行了重大改革。

持仓限额的目的是防止少数投资者过度集中持仓,从而对市场价格形成不合理的影响。

修订案在原有基础上,综合考虑了市场容量、合约活跃度等因素,对不同类型投资者的持仓限额进行了重新划分和调整。

这有助于平衡市场的多空力量,促进市场的公平竞争,减少操纵市场的可能性。

此外,修订案还强化了大户报告制度。

上海期货交易所风险控制管理办法(2011第二次修订)

上海期货交易所风险控制管理办法(2011第二次修订)

上海期货交易所风险控制管理办法(2011第二次修订)【法规类别】期货交易【发布部门】上海期货交易所【发布日期】2011【实施日期】2011.03.24【时效性】已被修改【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修改依据】上海期货交易所风险控制管理办法(2011第三次修订)上海期货交易所风险控制管理办法(2009年发布2011年3月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期货交易风险管理,维护交易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证上海期货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期货交易的正常进行,根据《上海期货交易所交易规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交易所风险管理实行保证金制度、涨跌停板制度、限仓制度、大户报告制度、强行平仓制度、风险警示制度。

第三条交易所、会员和客户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二章保证金制度第四条交易所实行交易保证金制度。

阴极铜(以下简称铜)、铝、锌、天然橡胶期货合约的最低交易保证金为合约价值的5%,铅期货合约的最低交易保证金为合约价值的8%,螺纹钢、线材期货合约的最低交易保证金为合约价值的7%,黄金期货合约的最低交易保证金为合约价值的7%,燃料油期货合约的最低交易保证金为合约价值的8%。

在某一期货合约的交易过程中,当出现下列情况时,交易所可以根据市场风险调整其交易保证金水平:(一)持仓量达到一定的水平时;(二)临近交割期时;(三)连续数个交易日的累计涨跌幅达到一定水平时;(四)连续出现涨跌停板时;(五)遇国家法定长假时;(六)交易所认为市场风险明显增大时;(七)交易所认为必要的其他情况。

交易所根据市场情况决定调整交易保证金的,应当公告,并报告中国证监会。

第五条交易所根据某一期货合约持仓的不同数量和上市运行的不同阶段(即:从该合约新上市挂牌之日起至最后交易日止)制定不同的交易保证金收取标准。

具体规定如下:(一)交易所根据合约持仓大小调整交易保证金比例的方法。

表一铜、铝、锌期货合约持仓量变化时的交易保证金收取标准注:X表示某一月份合约的双边持仓总量,单位:手。

上海期货交易所风险控制管理办法

上海期货交易所风险控制管理办法

上海期货交易所风险控制管理办法2003年07月18日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期货交易风险管理,维护交易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证上海期货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期货交易的正常进行,根据《上海期货交易所交易规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交易所风险管理实行保证金制度、涨跌停板制度、限仓制度、大户报告制度、强行平仓制度。

????第三条?? 交易所、会员和客户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二章? 保证金制度????第四条?? 交易所实行交易保证金制度。

阴极铜、铝期货合约的最低交易保证金为合约价值的5%,天然橡胶期货合约的最低交易保证金为合约价值的10%。

经中国证监会批准交易所可以调整交易保证金。

????第五条?? 交易所根据某一期货合约上市运行的不同阶段和持仓的不同数量制定不同的交易保证金收取标准。

具体规定如下:????表一???? 某一期货合约持仓量X(万手) 交割月份的第一个交易日起交割月份的第六个交易日起交割月份的最后交易日前一个交易日起????阴极铜交易保证金比例?? X>16万手 12???????投机 10% 8% 6.5% 10% 15% 20%????保值 10% 8% 6.5% 5% 5% 5%????铝交易保证金比例?? X>16万手 12???????投机 10% 8% 6.5% 10% 15% 20%????保值 10% 8% 6.5% 5% 5% 5%????天然橡胶交易保证金比例?? X>16万手 14???????投机 20% 14% 12% 15% 15% 20%????保值 20% 14% 12% 10% 10% 10%????交易过程中,当某一期货合约持仓量达到某一级持仓总量时,新开仓合约按该级交易保证金标准收取。

交易结束后,交易所对全部持仓收取与持仓总量相对应的交易保证金。

????在进入交割月份后,卖方可用标准仓单作为与其所示数量相同的交割月份期货合约持仓的履约保证,其持仓对应的交易保证金不再收取。

上海期货交易所风险控制管理办法修订案

上海期货交易所风险控制管理办法修订案

上海期货交易所风险控制管理办法修订案在金融市场的浪潮中,期货交易作为一种重要的投资和风险管理工具,其稳定运行对于维护市场秩序、保障投资者权益至关重要。

上海期货交易所作为国内重要的期货交易场所,不断优化和完善其风险控制管理办法,以适应市场的变化和发展需求。

此次上海期货交易所风险控制管理办法的修订,是在综合考虑了市场环境、交易行为、风险管理等多方面因素的基础上进行的,旨在进一步提升交易所的风险防范能力,促进市场的健康、平稳发展。

首先,修订案对保证金制度进行了调整。

保证金是期货交易中的重要保障,能够有效降低违约风险。

新的管理办法根据不同期货合约的风险特征和市场波动情况,更加精细化地设定了保证金比例。

对于高风险的合约,适当提高保证金要求,以增强市场的抗风险能力;对于相对稳定的合约,则适度降低保证金比例,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吸引更多投资者参与交易。

这种灵活的保证金调整机制,既能在市场波动较大时保障交易的安全性,又能在市场平稳时促进交易的活跃度。

其次,在涨跌停板制度方面,修订案也做出了改进。

涨跌停板幅度的设定更加科学合理,充分考虑了市场的流动性和价格发现功能。

新的涨跌停板制度不仅能够有效抑制过度的价格波动,防止市场出现异常的暴涨暴跌,还能够在一定程度上避免因涨跌停板限制而导致的流动性枯竭问题。

通过合理调整涨跌停板幅度,为市场提供了更加平稳和有序的价格运行环境,有助于投资者做出更加理性的决策。

另外,修订案还加强了大户持仓报告制度。

大户持仓往往对市场价格产生较大影响,因此对大户持仓的有效监管是维护市场公平的关键。

新的管理办法要求大户更加及时、准确地报告持仓情况,交易所能够更加全面、深入地了解市场持仓结构,及时发现潜在的风险隐患。

对于大户的违规持仓行为,将予以严厉打击,维护市场的公平竞争秩序,保护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在限仓制度方面,修订案进行了优化。

限仓制度的目的是防止过度投机和操纵市场行为的发生。

新的限仓规则根据投资者的类型、交易目的和市场情况,更加合理地设定了持仓限额。

关于上海期货交易所风险控制管理办法等

关于上海期货交易所风险控制管理办法等

关于上海期货交易所风险控制管理办法等关于《上海期货交易所风险操纵治理方法》等十一个业务实施细则系统修订涉及要紧条款(其中灰色底纹且加粗部分为对原规则的修改、新增内容,双删除线为删除内容)一、《上海期货交易所风险操纵治理方法》的要紧修订条款第九条交易所实行价格涨跌停板制度,由交易所制定各上市期货合约的每日最大价格波动幅度。

在某一期货合约的交易过程中,当显现下列情形时,交易所能够按照市场风险调整其涨跌停板幅度:(一)期货合约价格显现同方向连续涨跌停板时;(二)遇国家法定长假时;(三)交易所认为市场风险明显变化时;(四)交易所认为必要的其他情形。

交易所按照市场情形决定调整涨跌停板幅度的,应当公告,并报告中国证监会。

对同时适用本方法规定的两种或两种以上涨跌停板的,其涨跌停板按照规定涨跌停板中的最高值确定。

第十二条当某期货合约在某一交易日(该交易日称为D1交易日,以下几个交易日分不称为D2、D3、D4、D5、D6交易日)显现单边市,则D 1交易日结算时该合约交易保证金按下述方法调整:铜、铝、锌和天然橡胶期货合约交易保证金比例为7%,收取比例已高于7%的按原比例收取;黄金期货合约交易保证金比例为8%,收取比例已高于8%的按原比例收取;燃料油期货合约的交易保证金比例为10%,收取比例已高于10 %的按原比例收取。

D2交易日铜、铝期货合约的涨跌停板为5%(若D1交易日涨跌停板已高于5%的,则D2交易日涨跌停板按D1交易日涨跌停板确定),锌、天然橡胶期货合约的涨跌停板为6%(若D1交易日涨跌停板已高于6%的,则D2交易日涨跌停板按D1交易日涨跌停板确定),黄金、燃料油期货合约的涨跌停板为7%(若D1交易日涨跌停板已高于7%的,则D2交易日涨跌停板按D1交易日涨跌停板确定)。

第十三条该期货合约若D2交易日未显现单边市,即:铜、铝期货合约的涨跌幅度未达到5%,锌、天然橡胶期货合约的涨跌幅度未达到6%,黄金、燃料油期货合约的涨跌幅度未达到7%,则D3交易日涨跌停板、交易保证金比例复原到正常水平。

上海期货交易所风险控制管理办法修订案

上海期货交易所风险控制管理办法修订案

上海期货交易所风险控制管理办法修订案近年来,随着全球经济形势的变化和金融市场的日益复杂,风险管理成为了期货交易领域的重中之重。

为了适应市场发展的新需求,保障交易的公平、公正和稳定,上海期货交易所(以下简称“上期所”)对其风险控制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

这一修订案的出台,对于期货市场的参与者、监管者以及整个金融体系都具有重要的意义。

修订背景在全球经济一体化的大背景下,期货市场面临着诸多挑战和不确定性。

国内外政治经济形势的变化、金融创新的不断推进以及投资者结构的多元化,都对期货交易所的风险控制能力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上期所作为我国重要的期货交易场所之一,始终致力于完善风险管理体系,以应对市场的各种风险。

原有的风险控制管理办法在过去的一段时间内发挥了重要作用,但随着市场环境的变化,一些条款已经不能完全适应新的形势。

例如,市场波动加剧时,原有的保证金制度可能无法有效防范风险;对于异常交易的监控和处理,也需要更加精准和高效的手段。

因此,为了更好地保障市场的稳定运行,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上期所启动了对风险控制管理办法的修订工作。

主要修订内容保证金制度的调整保证金是期货交易中防范风险的重要手段。

修订案对保证金的计算方式和收取标准进行了优化。

根据不同期货合约的风险特征和市场情况,更加精细化地设定保证金比例。

对于波动较大、风险较高的合约,适当提高保证金要求,以增强市场的抗风险能力;对于相对稳定的合约,则可以适当降低保证金比例,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同时,引入动态保证金调整机制。

根据市场的实时波动情况,及时调整保证金水平,确保在市场风险加大时,投资者有足够的资金履约,降低违约风险。

涨跌停板制度的完善涨跌停板制度是控制期货价格过度波动的重要措施。

修订案对涨跌停板的幅度和计算方法进行了改进。

扩大了涨跌停板的幅度范围,使其更能适应市场的极端波动情况。

同时,优化了涨跌停板的计算方式,使其更加科学合理,能够更准确地反映市场的真实价格波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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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期货交易所风险控制管理办法
2003年07月18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期货交易风险管理,维护交易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证上海期货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期货交易的正常进行,根据《上海期货交易所交易规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交易所风险管理实行保证金制度、涨跌停板制度、限仓制度、大户报告制度、强行平仓制度。

第三条交易所、会员和客户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二章保证金制度
第四条交易所实行交易保证金制度。

阴极铜、铝期货合约的最低交易保证金为合约价值的5%,天然橡胶期货合约的最低交易保证金为合约价值的10%。

经中国证监会批准交易所可以调整交易保证金。

第五条交易所根据某一期货合约上市运行的不同阶段和持仓的不同数量制定不同的交易保证金收取标准。

具体规定如下:
表一
某一期货合约持仓量X(万手) 交割月份的第一个交易日起交割月份的第六个交易日起交割月份的最后交易日前一个交易日起
阴极铜交易保证金比例 X>16万手12
投机10% 8% 6.5% 10% 15% 20%
保值 10% 8% 6.5% 5%5%5%
铝交易保证金比例 X>16万手12
投机 10% 8% 6.5% 10% 15% 20%
保值 10% 8% 6.5% 5% 5% 5%
天然橡胶交易保证金比例 X>16万手14
投机 20% 14% 12% 15% 15% 20%
保值 20% 14% 12% 10% 10%10%
交易过程中,当某一期货合约持仓量达到某一级持仓总量时,新开仓合约按该级交易保证金标准收取。

交易结束后,交易所对全部持仓收取与持仓总量相对应的交易保证金。

在进入交割月份后,卖方可用标准仓单作为与其所示数量相同的交割月份期货合约持仓的履约保证,其持仓对应的交易保证金不再收取。

第六条当某期货合约出现涨跌停板的情况,则该期货合约的交易保证金按第三章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当某期货合约连续三个交易日按结算价计算的涨跌之和达到第一个交易日合约规定的最大涨跌的2.5倍、连续四个交易日的涨跌之和达到第一个交易日合约规定的最大涨跌的3倍或者连续五个交易日的涨跌之和达到第一个交易日合约规定的最大涨跌的3.5倍时,交易所有权根据市场情况,采取单边或双边、同比例或不同比例、部分会员
或全部会员提高交易保证金的措施。

提高交易保证金的幅度不高于合约规定交易保证金的一倍。

交易所采取上述措施须事先报告中国证监会。

第八条当某期货合约的交易出现异常情况时,交易所可按有关规定的程序调整交易保证金的比例。

第九条对同时满足本办法有关调整交易保证金规定的,其交易保证金按照规定交易保证金比例中的较大值收取。

第三章涨跌停板制度
第十条交易所实行价格涨跌停板制度,由交易所制定各上市期货合约的每日最大价格波动幅度。

第十一条当某期货合约以涨跌停板价格成交时,成交撮合实行平仓优先和时间优先的原则。

第十二条涨(跌)停板单边无连续报价是指某一期货合约在某一交易日收盘前5分钟内出现只有停板价位的买入(卖出)申报、没有停板价位的卖出(买入)申报,或者一有卖出(买入)申报就成交、但未打开停板价位的情况。

第十三条当某期货合约在某一交易日(该交易日记为第N个交易日)收盘前5分钟内出现涨跌停板单边无连续报价的情况,则第N个交易日结算时,该期货合约交易保证金比例原是5%的提高到6%,高于6%的按原比例收取。

第N+1个交易日的涨跌停板由3%增加到4%。

第十四条该期货合约若第N+1个交易日涨跌幅度未达到4%,则第N+2个交易日涨跌停板恢复到3%。

若第N+1个交易日收盘前5分钟内出现与第N个交易日同方向涨跌停板单边无连续报价的情况,则第N+1个交易日收盘结算时,该期货合约的交易保证金比例原是6%提高到8%,高于8%的按原比例收取。

第N+2个交易日的涨跌停板由4%增加到5%。

若第N+1个交易日收盘前5分钟内出现与第N个交易日反方向涨跌停板单边无连续报价的情况,则第N+1个交易日收盘结算时,该期货合约的交易保证金比例与第N交易日相同,第N+2个交易日的涨跌停板仍为4%。

第十五条若第N+2个交易日的涨跌幅度未达到5%,则第N+3个交易日的涨跌停板恢复到3%;若涨跌幅度与第N+1交易日反方向达到5%,则第N+3个交易日的涨跌停板和保证金比例与第N+2个交易日相同;若涨跌幅度与第N+2个交易日同方向再达到5%,交易所按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执行。

若风险化解,则第N+3个交易日的涨跌停板恢复到3%;若还未化解风险,交易所则宣布为异常情况,并按有关规定采取风险控制措施。

第十六条若连续三个交易日出现同方向涨跌停板,则第N+2个交易日收市后,交易所将当日以涨跌停板价申报的未成交平仓报单,以当日涨跌停板价,与该合约净持仓盈利客户(或非经纪会员,下同)按持仓比例自动撮合成交。

同一客户持有双向头寸,则首先平自己的头寸,再按上述方法平仓。

按前款规定平仓的具体操作方法如下:
(一)申报平仓数量的确定
在第N+2个交易日收市后,已在计算机系统中以涨跌停板价申报无法成交的,且客户该合约的单位净持仓亏损大于或等于第N+2个交易日结算价6%的所有申报平仓数量的总和。

若客户不愿按上述方法平仓可在收市前撤单,不作为申报的平仓报单。

(二)客户单位净持仓盈亏的计算方法
客户该合约净持仓盈亏的总和(元)
客户该合约单位净持仓盈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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