赠与人的瑕疵担保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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赠与人的瑕疵担保责任

案情:

1999年11月5日,广州某公司与李某签订了购销合同一份。合同约定,甲方(广州公司)

提供给李某法国丽蒙娜•格拉思公司生产的浪莎系列散装香水12000毫升,每毫升单价为1.7元,香水价款为20400元;李某同时配购价值6000元的各类香水瓶,香水瓶以实际清单为准;付款方式为货到时付款14160元,余款12240元在一个月内付清洽同签订后,广州公司以托运方式交付完毕。李某之妻出具欠条一份,确认已付1万元,尚欠13800元。同月16日,双方又签订合同一份。由广州公司再提供香水及香水瓶,价值24000元,付款方式为货到付款11760元,余款12240元在一个月后付清。鉴于李某购货较多,广州公司承诺免费赠送优质JZC-1型香水分销机两台和展柜一个,作为李某的奖励。1999年11月29日,李某出具收条,确认11月25 日收到香水及机器一套,货款未付,并承诺12月初支付。2000年1月,广州公司上门催讨货款,李某提出拒绝支付余款。李某认为,对方第二次供货数量不足,且提供的香水分销机存在严峻的质量咨询题。广州公司多次催讨无果,遂起诉至法院。要求李某支付余款。李某则提起反诉,要求广州公司解除合同,承担违约金并赔偿损失。与此同时,李某还将分销机送当地技术监督部门检验,检验部门也出具了产品质量检验报告。鉴定报告认定,该分销机属于质量不合格产品。

争议焦点:

1•广州公司是否对其赠与财产承担质量瑕疵担保责任?对此,法院也存在两种观点:

一种观点认为,香水分销机属于免费赠送产品,是广州公司单方自愿行为,若判令其承担瑕疵担保责任则无异于强令当事人赠与财产。况且,合同法第191条规定赠与的财产有瑕疵的,赠与人不承担责任。

另一种观点认为,尽管该赠与是广州公司单方自愿行为,但一旦承诺保证质量便应承担瑕疵担保责任。

2•本案广州公司的赠与行为是否为附义务的赠与?有的认为,李某买一定数量的香水与香水瓶是广州公司赠与的对应条件,即所附义务。有的认为,广州公司赠与行为尽管与李某购买物资有关,但不能将李某购货视为广州公司赠与所附的义务。

判决:

法院最后判决广州公司无须承担该赠与财产的瑕疵担保责任,李某应全额支付余款。

分析:

本案涉及赠与人对赠与财产的瑕疵担保责任,以及该赠与行为的性质认定。

一、州公司赠与行为的性质

(一)促销赠与的性质

学界有两种观点,一是契约讲,一是单独行为讲。契约讲认为,促销赠与如同悬赏广告,即卖方向社会不特定人发出要约,某一买方一旦完成了促销广告指定的行为,就是对卖方的有效承诺,双方形成了债权债务关系。单独行为讲认为,赠与行为与对方完成某行为无关,独立于对方行为,或者讲对方行为是赠与行为的依据而已,并不存在要约承诺的合同关系。对本案,也有人主张用单独行为讲,即双方合同中交易的标的物为香水及香水瓶,香水分销机并非合同标的物

而是在买卖合同成立后,自己单方给予的赠品。既然李某得到赠品在合同成立后,与交易标的物无关,那么就不能以赠品瑕疵为理由拒付合同标的物价款。因为,买珠赠犊,岂能以犊之瑕疵而拒付珠之款?单独行为讲大概有一定的合理性,但从最高人民法院的批复以及合同法的精

神看,采契约讲更有法律依据。那么,本案依照契约讲分析,广州公司应否承担赠与物的瑕疵担保责任呢?这就要分析该赠与是否属于附义务的赠与,以及赠与人有无承诺保证。

(二)附义务的赠与

附义务的赠与,是指以受赠人关于赠与人或第三人承担一定义务为附加条件的赠与。赠

与人在向他人赠与时,受赠人将履行一定的义务。尽管双方的权利义务并不完全对等,赠与财产往往大于受赠人所附义务的价值,但同样体现权利义务相一致及平等原则。合同法第190条规定,赠与能够附义务。赠与附义务的,受赠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第191条第1款规定,附义务的赠与,赠与的财产有瑕疵的,赠与人在附义务的限度内承担与出卖人相同的责任。

本案广州公司赠与行为发生在李某购货之后,李某的行为并非履行了购货的义务,而是履行了合同约定的部分付款义务,李某获赠香水分销机完全是广州公司为了促销,同时考虑到李某采购的数量而作出的奖励行为,并无任何约定的义务。反言之,假如广州公司不提供香水分销机,李某也同样履行原合同,广州公司不赠与不违反任何约定义务。因此,本案属于一般赠与行为。

二、案为赠与人保证无瑕疵的赠与

按照合同法第191条的规定,赠与财产瑕疵责任有三种情形:一是赠与人有意不告知的赠与财产瑕疵责任;二是保证赠与财产无瑕疵的财产瑕疵责任;三是附义务赠与的财产瑕疵责任。

1.所谓赠与人有意不告知赠与财产有瑕疵,指赠与人明知赠与财产有瑕疵却有意不告知

受赠人,受赠人因此而遭受人身或财产损失。如何讲,受赠人同意赠与目的在于从中利益,若因

受赠而遭受损失,势必违背受赠的初衷。为此,各国都有相应的立法。如《日本民法典》第551条规定,赠与人关于赠与标的物或权利的瑕疵或欠缺,不负责任。但赠与人明知有瑕疵而不告

知受赠人的,不在此限。那个地点的明知不包括应当明白。本案无任何证据证明广州公司明知赠与的香水分销机有瑕疵,而赠与给李某。故不属于该种情形。

2•所谓的赠与人保证无瑕疵的责任,是指一旦赠与人在赠与时承诺赠与财产无瑕疵,则构成法律上的明示担保责任,若因赠与财产的瑕疵造成受赠人损失,赠与人就应承担赔偿责任,而不论赠与人是否明白该瑕疵。因为,赠与人应对其保证负责。本案广州公司在订立第二份

合同时,承诺将免费赠送李某优质JZC-1型某香水分销机和展柜。何谓优质?自然应理解为无瑕疵产品。显然,本案符合赠与人保证无瑕疵的担保责任。由于,该机器存在瑕疵,致使李某遭

受财产损失,应由广州公司承担。

3•附义务赠与的财产瑕疵责任,前文已述及。

三、保证无瑕疵的赠与人承担责任的条件及其范围

(一)承担责任的条件

尽管合同法对责任条件过于简单,但按照合同法的现有规定,以及民事责任承担的一般要件,保证无瑕疵的赠与人承担责任应具备以下条件:1)赠与人保证赠与物无瑕疵;2)赠与物有瑕疵;3)有损害事实存在;4)损害结果与赠与物瑕疵有因果关系。鉴于赠与的全然特性是单务无偿性,赠与人承担责任还必须具备:受赠人不明白赠与物有瑕疵。若受赠人差不多明白赠与物之瑕疵,则不发生因信其无瑕疵而受损害的咨询题。倘若受赠人有有意或重大过错,赠与

人能够免责或减轻责任。本案广州公司的赠与行为不仅构成上述四个责任承担要件,而且,没

有任何证据证明在赠与香水分销机时,李某明白该分销机有瑕疵。也没有证据证明李某对自

己的损害产生有有意或重大过错。因此,广州公司的行为构成承担责任的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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