齐齐哈尔市教育局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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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齐哈尔市教育局文件

齐教发〔2008〕6号

关于印发《2008年齐齐哈尔市普通中小学招生规定》和《关于做好2008年中等职业学校招生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各县(市)区教育局、企业教育中心(学团)、直属单位、有关中等职业学校:

现将《2008年齐齐哈尔市普通中小学招生规定》、《关于做好2008年中等职业学校招生工作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八年四月二十二日主题词:招生工作规定意见通知

抄送:省教育厅基础教育处、职成教育处,市委办公厅、市人大

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市政协办公厅,有关新闻单位。

齐齐哈尔市教育局办公室2008年4月22日印

共印350份2008年齐齐哈尔市普通中小学招生规定

一、小学和初中招生

1、各地要坚持学校均衡发展的原则,合理划分学区,制定小学和初中招生计划。小学、初中学区划分原则及学区情况报市教育局备案。坚决控制“热点校”和大班额,所有公办小学、初中不准跨学区招生。初中招生计划上报市教育局,审批后落实。

2、严格执行适龄儿童免试就近入学和小学毕业生免试就近升入初中的规定。严禁小学和初中举行或变相举行任何形式的招生选拔性面试或笔试、按成绩分配学生入学。

3、小学和初中只能在起始年级招生,非起始年级不准以任何名目招生。

4、公办初中学校不准招收择校生。凡违反规定择校入学的,到升学报考时,只允许报考重点中学自费和一般高中。

5、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已接收的企有民办学校(含素质班),不准再按民办体制标准收取学费。未接收的企有民办学校,并已经过有关部门批准,允许学校继续按民办体制收费标准收取学费。

6、严格执行国家、省、市有关部门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标准,不准借招生之机乱收费。

7、民办学校招生必须严格按照招生程序、时间和要求运作。不准提前招生,不准未经市教育局批准提前进行招生宣传,不得以不正当的宣传和其他违反有关规定的办法招生。

8、必须认真执行《齐齐哈尔市普通中学新生常态分班制度》,在教育行政部门、纪检部门、学生家长和社会代表监督下,按均衡原则进行新生分班,做到公开、透明。

9、企办学校原则上招收本企业职工子女。同时,鼓励有条件的企业学校面向社会招生。

10、有人口暂住证、有相对固定居所和父母从业证明的流动人员子女,入小学、初中与本地永久居民子女同等对待,毕业时允许报考省重点高中自费和一般高中。在现住地初中就读1年以上(含1年)的进城务工人员子女,毕业时允许报考省

重点高中指令性计划。户籍在本省的我市民办学校初中毕业生,可以参加我市的普通高中升学考试,享有与同级同类公办学校的受教育者同等权利。

11、对军人子女继续实行省、市给予的入公办小学、初中照顾的优惠政策。

对违反上述规定的学校和人员,要按有关规定进行严肃查处。对校长和班主任等责任人,除给予行政处分和通报批评外,当年不准晋职、晋级、评优,性质严重的要撤职、下岗;削减教育专项经费,削减学校下一年的配额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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