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据权利的取得、善意取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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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练习题

票据练习题

一、填空题1. 票据是指______,用以证明或设立权利义务关系的书面凭证。

2. 我国《票据法》规定的票据包括______、______、______。

3. 票据权利是指票据持票人因持有票据而享有的一切______。

4. 票据行为是指______,以设立、变更、转让或消灭票据权利义务关系为目的的法律行为。

5. 票据权利的取得必须具备______、______、______三个条件。

二、选择题1. 下列哪项不属于票据权利的取得方式?()A. 持票人签发B. 持票人转让C. 持票人善意取得D. 持票人恶意取得2. 票据的签发人是指()A. 出票人B. 承兑人C. 背书人D. 保证人3. 票据的付款人是指()A. 出票人B. 承兑人C. 背书人D. 保证人4. 票据的出票日期不能为()A. 1990年1月1日B. 2000年2月29日C. 2012年3月31日D. 2024年2月29日5. 票据的金额必须以()A. 现金表示B. 数字表示C. 汇率表示D. 任何方式表示三、判断题1. 票据权利的取得必须具备合法、善意、对价三个条件。

()2. 票据的签发人、付款人、收款人可以是同一人。

()3. 票据的出票日期可以提前或滞后于实际日期。

()4. 票据的金额可以更改。

()5. 票据的背书人可以放弃对票据的权利。

()四、简答题1. 简述票据权利的取得方式。

2. 简述票据行为的概念及其种类。

3. 简述票据的签发、承兑、背书、保证等行为的基本要求。

4. 简述票据权利的丧失及其原因。

5. 简述票据的伪造、变造、恶意取得等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

五、论述题1. 论述票据权利的取得与丧失的关系。

2. 论述票据行为在票据法中的地位和作用。

3. 论述票据在市场经济中的作用及其重要性。

4. 论述票据的伪造、变造等违法行为的危害及防范措施。

5. 论述票据法在维护市场经济秩序中的作用。

六、名词解释题1. 票据法2. 汇票3. 本票4. 支票5. 持票人6. 票据权利7. 票据义务8. 票据行为9. 票据背书10. 票据保证七、简答题1. 简述票据的基本要素。

浅析票据权利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

浅析票据权利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

浅析票据权利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作者:胡佳妮来源:《智富时代》2015年第08期【摘要】票据权利的善意取得源于物权法上动产的善意取得制度,它在保护善意取得人的合法权益的同时促进票据的流通。

本文分析了票据权利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即从无处分权人处取得票据权利、依票据法上的转让方法取得票据、受让人取得票据必须基于善意、受让人取得票据时须支付了相应的对价。

【关键词】票据权利;善意取得;构成要件一、从无处分权人处取得票据权利(一)无处分权人的范围在票据流转过程中,让与人转让票据的行为存在缺陷的情况主要有以下几种:一是无行为能力和限制行为能力人转让票据;二是出票人或背书人在票据上记载禁止转让文句后转让票据;三是票据被拒绝承兑、被拒绝付款或超过付款提示期限后转让票据;四是票据持有人依原持票人的意志占有票据,但既未取得票据权利,又无权处分票据而转让票据或越权处分票据;五是票据持有人以欺诈、偷盗、胁迫等非法手段取得票据,或明知有前列情形而出于恶意或重大过失受让票据后转让票据;六是拾得遗失的票据后转让票据;七是取得票据的票据行为欠缺形式要件而不能享有票据权利的受让人转让票据。

无处分权人的概念应当限定在以下的范围之内:首先,主要是前文所述的第五种情况和第六种情况,即无处分权人指基于偷盗、欺诈、胁迫等法律强行禁止的非法手段而持有票据的人、明知有前列情况而出于恶意或重大过失持有票据后转让的人,以及不能取得遗失票据的权利而转让票据的人。

这一理解与我国的《票据法》第12条的精神是一致的。

其次,无处分权人还应当包括依原持票人的意志占有票据但不享有票据权利、无处分权而又不属于票据代理的票据持有人,即前文第四种情况中不属于票据代理的部分,如因寄存、托管等持有票据的人将票据转让他人,或委托收款背书的被背书人以自己的名义持有票据并转让给他人。

对此,我国《票据法》虽未明确规定,但此种情况下也涉及原权利人与善意受让人的权利冲突,票据权利善意取得的无处分权人应当涵盖此种情况。

2023年初级银行从业资格之初级银行业法律法规与综合能力精选试题及答案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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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初级银行从业资格之初级银行业法律法规与综合能力精选试题及答案二单选题(共30题)1、我国某商业银行核心一级资本为3000万元,其他一级资本为2000万元,二级资本为2000万元,其中,这些资本所对应的资本扣除项总额为1 000万元,商业银行总资产是5亿元,则该商业银行的资本充足率为()。

A.16%B.12%C.14%D.20%【答案】 B2、贪污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利用其他手段非法占有()的行为。

A.他人财物B.本单位财物C.公共财物D.其他公司财物【答案】 C3、根据中国银监会2011年发布的《商业银行理财产品销售管理办法》,我国商业银行的私人银行客户的金融净资产应到达( )。

A.800万元人民币及以上B.500万元人民币及以上C.400万元人民币及以上D.600万元人民币及以上【答案】 D4、下列业务中,不属于商业银行代理中央银行业务的是()。

A.代理财政性存款B.代理国库C.代理资金结算D.代理金银【答案】 C5、下列不属于金融凭证诈骗犯罪行为对象的是()。

A.汇款凭证B.银行存单C.银行支票D.委托收款凭证【答案】 C6、某商业银行在对某出口企业进行贷后调查时发现,受金融危机影响,国外进口商减少了对该企业的订单,导致该企业完全依靠其正常经营收入无法足额偿还贷款本息,即使执行担保,也可能会造成一定损失,该银行应将该企业列为()。

A.关注类贷款B.次级类贷款C.可疑类贷款D.损失类贷款【答案】 B7、净利息收益率是净利息收入与()之比。

A.生息资产平均余额B.总资产平均余额C.流动资产平均余额D.净资产平均余额【答案】 A8、在商业银行支付结算业务中,托收属于()。

A.政府信用B.商业信用C.个人信用D.银行信用【答案】 B9、制定银行业从业人员职业操守的宗旨是“为规范银行业从业人员职业行为,提高中国银行业从业人员整体素质和(),建立健康的银行业企业文化和信用文化,维护银行业良好信誉,促进银行业的健康发展,制定本职业操守”。

票据善意取得制度浅析

票据善意取得制度浅析

票据 善 意取得 制度 最早 源于 18 82年 的《 国票 英 据法》 。该 法 第 2 9条 第 1款 规 定 : 善 意 持 票 人 “
要 , 该制度 在世 界 范 围 内被 大 多 数 的 国家 与 地 区 故
以法律 的 形式 予 以确 认 。 “ 易 优 位 ” 交 理念 渗 透 到 票 据法 中 , 表现 为票 据 权利 的善 意 取得 。本 文从 票 据的特 征 出发 , 析票据 善 意取得 的特性 , 而充 分 分 从 地保 障持票人 的权 利 , 进交 易 的进行 。 促
解释 , 即为 善 意 取 得 制度 的 规定 。13 9 3年 的《 国 德
存 在 的金 钱债 权 , 可能 地实现 顺 畅流通 、 尽 确实 得 到
清算 。而票据 法依 此立 法 目的 , 定 了票 据法 所 应 决 遵循 的基 本原 则 , 这些 原则 主要 表现 为迅 速性原 则 、
善 意取得制 度 的本质 是法律 对所 有权 的安 全与
安 全性 原则 与保 障持票 人权 利原 则 。
二、 票据 权利 善意 取得 的解 释
对交 易量 的 障之 间 的博 弈 之结 果 。 由于 “ 有 权 所
绝对 ” 理念 保 障静 的安 全 , 难 免具 有 狭 隘 与 呆 板 其 的特性 ; 交 易 忧 位 ” 念 应 运 而 生 , 一 理 念 保 障 “ 理 这 动 的安全 , 其产 生与 发 展适 应 了商 品 经 济发 展 的需
强 商业信 用 、 进商 品流通 、 促 加速 资金 周转 的重 大作 用 。 国外的学 者 因此把 票 据 比喻 为 “ 易 活 动 的血 交 管 中流 动的血 液 ” 能 够 带 来 金钱 的魔 杖 ” 甚 至 断 “ , 言 “ 事 活动 之 需 要 票 据 , 同船 之需 要 水 ” 马 商 如 。④

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是什么

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是什么

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是什么【票据法上的善意取得】解析票据权利的善意取得制度票据权利是指持票人向票据债务人请求支付票据金额的权利,包括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

因而票据权利的取得,事关持票人财产利益之保有,依通说,其取得方法有二,即原始取得和继受取得。

前者包括出票取得和善意取得,后者包括票据法上的继受取得和非票据法上的继受取得如因普通债权的转让、继承、受赠等。

而票据纠纷往往出现在票据的转让过程,其中又较多的集中在持票人能否适用善意取得,对此,本文将对票据的善意取得问题进行讨论。

票据的善意取得是指票据受让人依票据法规定的转让方法(背书交付和单纯交付),善意的从无处分权人处取得票据,从而取得票据权利。

其解决的是票据转让过程中的问题。

这里讲的“善意”,是指持票人在取得票据时,对从票据外观无法查知的瑕疵,事实上不知道也不可能知道这样一种主观心理状态。

与之相对的是“恶意”或“重大过失”:恶意是指取得票据时明知票据上存在瑕疵的主观心理状态;重大过失是指取得票据时如果负起普通人的谨慎义务就能得知票据上的瑕疵,因怠于审查故而未知这样一种主观心理状态。

依据《票据法》第12条的规定,无论取得票据者在主观上是恶意还是重大过失,都不享有票据权利。

根据票据法的规定,可以将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归纳为如下几点:1、票据的善意取得人必须依票据法上转让方法,即背书交付或单纯的交付而取得票据。

取得票据只有通过背书(具有连续性的背书)或直接交付的方法按照票据法的基本原理,明确记载收款人名称的票据,必须依背书而转让;没有记载收款人名称或记载得不明确的票据,仅依直接交付而转让。

我国《票据法》要求汇票、本票上都必须记载收款人名称,所以这两种票据必须依背书转让;我国《票据法》没有要求支票上必须记载收款人名称,如果支票出票人未记载收款人,也没有授权他人补充记载、或虽经出票人授权但被授权人没有记载的,仅直接交付票据即发生转让的效果。

持票人才能受“善意取得”制度的保护。

简述票据的善意取得制度

简述票据的善意取得制度

关键 词
中规 定 的票据权 利原 始取得 的重要 方式 。本 文在此 拟对 票据 的善 意取得 制度做 简要 的分析和 论述 。 票据 票据 权 利 善 意取得
中图分 类号 : 9 3 D 1 文 献标 识码 : A 文 章编号 :0 909(0 90 .7.1 10 —522 0)40 1 0
缺 随着商品经济 的发展 ,所有权绝对尊重观念一再经受时代的洗 系, 一 不可 的 礼, 在现代社会 中得到扬弃。同时又滋 生了交易优位的理念 , 以满足 1须是从无票据处分权人处取得票据。 . 无票据处分权, 包括以下 现代人不断膨胀 的财富增长欲念。善意取得制度本来是财产所有权 两种情形: 一是无票据权利也无处分权 : 二是有票据权利但无处分权。


债务人可 以对其直接前手 的抗辩事 由对抗取得人 。 3 受让人须为善意且无重大过失 。这里就要注 意什么情 况是善 . 意, 什么情况是重大过失。大 多数学者都承认这种说法 , 认为受让人
大于其所有的权利让与他人” 的原则 , 侧重对所有权人 的保护, 即使受 让人为善意, 所有人 也得对其主张所有物返还请求权 。 将善意取得运 用到 票 据 法 中 , 先应 该 明确 善 意 取 得 的 标 的 是什 么 , 票 据 ? 还 是 首 是 票据权利呢 ?有人认为应该是票据权利, 票据权利本质上属于一种 “
制度中的重要制度, 于是被我们借鉴到 了票据法中, 以适应 票据流通 2 须依票据法上规定的转让方法而取得。我国票据法上 规定 的 . 的需要, 保护票据交易的安全, 保障当事人, 特别是善意当事人的合法 转让方法, 仅仅指背书, 如果不是以背书取得票据的, 不发生善意取 则 权益。 得 。此 时去的人的票据权利, 不发生对票据债务人 的抗辩切 断, 票据 票据善意取得制度来源 善意取得制度的起源是以日耳曼法的法律原则为契机演绎发展 起来 的。 罗马法中, 在 不承认善 意取得制度 , 而是奉行“ 任何人不得将

论票据权利的善意取得

论票据权利的善意取得

论票据权利的善意取得作者:胡劭来源:《学理论·中》2013年第06期摘要:随着票据流通速度的加快,票据被第三人善意取得的现象也不断出现,票据原权利人及善意取得人之间的利益矛盾日益尖锐。

票据权利善意取得制度的建立,在平衡票据原权利人和善意取得人之间的利益冲突问题上发挥了重要作用。

关键词:票据权利;善意取得;构成要件;法律后果中图分类号:D914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2589(2013)17-0147-02一、票据权利的概述票据权利是指持票人向票据债务人请求支付票据金额的权利,包括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

其中付款请求权,又称主票据权利,是指票据债权人向票据债务人行使的,依票据要求其支付票据金额的权利。

持票人主张票据权利时,必须向票据主债务人行使付款请求权。

另票据追索权,是指主票据权利未能实现时,票据持有人所享有的依票据权利要求债务人偿还票据金额及其余相关金额的权利,由于票据追索权是以持票人的第一次付款请求权未能实现为行使的前提条件,因而也被称为票据从权利。

二、票据权利善意取得制度的构成要件据权利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在理论上存在以下学说:三要件说即须是从无权处分人处取得票据权利;必须是依票据法上的转让方法取得票据;必须是基于善意而取得票据。

四要件说即须是从无权处分人处取得票据权利;必须是依票据法上的转让方法取得票据;必须是基于善意而取得票据;须是给付相应的对价而取得票据。

在此就票据权利善意取得制度的五要件说进行详细的探讨。

第一,须是从无权处分人处取得票据权利。

这是构成票据权利善意取得的首要条件,若受让人由正当处分票据权利的人(包括善意受让人)处取得票据,则当然享有票据上的权利,自无适用票据权利善意取得之规定的必要。

这里的无权处分人,仅以持票人的直接前手为限[1]。

至于无权处分人的范围应当如何确定,无权处分人是指基于盗窃、欺诈、胁迫等法律强行禁止的非法手段而持有票据的人,此外无权处分人还包括基于原持票人的意志占有票据但不享有票据权利、无处分权而又不属于票据代理人的持票人。

票据权利的善意取得与物的善意取得的区别

票据权利的善意取得与物的善意取得的区别

遇到保险纠纷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票据权利的善意取得与物的善意取得的区别票据权利的善意取得与物的善意取得的区别(一)、与物的善意取得的区别。

物的善意取得是指,动产的占有人无权处分其所占有的动产,将该动产转让给第三人或没定他物权,善意的受让人取得物的占有时,即取得所有权或他物权。

在理论上,物的善意取得与票据权利的善意取得都起源于日尔曼法。

二者都是以牺牲真实权利人的利益为代价而求得交易的动态安全,保护善意第三人的合法权益。

作为民法的特别法,票据法上善意取得的根本精神与民法上规定是一致的。

但是,作为特别法的地位,也表明了其善意取得制度不可能与基本法的规定完全一致,其差异具体表现为如下几点:1、从法律规定来看,立法体例不同。

如前所述我国票据法上的善意取得制度在立法体例上,属反面解释的立法例。

而我国有关物的善意取得的规定则不是如此。

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89条规定:“共同共有人对共同财产有共同的权利,承担共同义务。

在共同共有关系存续期间,部分共有人擅自处分共同共有财产的,一般认定为无效。

但第三人善意、有偿取得该财产的,应当维护第三人的合法权益••••••••”。

2、从对无权处分人的要求看,物的善意取得要求无权处分人的占有行为必须合法,即无权处分人对物的占有是基于真实权利人的意思。

票据权利善意取得则不同。

对于票据,无论无票据权利人如何取得票据,只要善意第三人取得票据时为善意,就不影响善意取得的成立。

也即票据权利的基础关系是何状态,不影响票据权利的善意取得。

3、取得的客体不同。

物的善意取得的客体是物的所有权或他物权。

而票据权利善意取得的客体具有二重性。

第一,是票据本身。

第二,是票载权利。

在理论上,票据是完全证券,取得票据,即取得其上的权利。

因此只要票据上善意取得成立,持票人即取得票据权利,此时持票人可以要求付款人付款,还可以在被拒绝承兑或拒绝付款时行使追索的权利。

国际商法名词解释

国际商法名词解释

1.国际商法:是指调整国际商事交易和商事组织的各种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票据的变造:是指无变更权限的人,以行使票据权利为目的,于票据上对于他人所记载的要件事项加以变更的行为。

3.信用证:由一家银行依照客户要求和指示或以自身名义,在符合信用证条款的情况下,凭规定单据由自己或授权另一家银行向第三者或其指定人付款或承兑并支付受益人出具的汇票。

4.完全的有价证券:是指这种有价证券的权利与证券占有之间的关系最为密切,离开证券根本不能主张权利。

5.无权代理:指欠缺代理权的人以他人名义与第三人进行法律行为。

该法律行为非经本人追认对本人不发生拘束力。

1.商事调解:指在商事裁决程序中,根据双方当事人的申请或者法庭或仲裁庭的自行决定,在法庭或仲裁庭的主持下,双方当事人就争议的实体权利义务在自愿的基础上经协商一致,达成调解协议以解决彼此之间的商事法律争议的一种活动和方式。

2.合同落空:指在合同成立后,非由于当事人自身的过错,而是由于事后发生的意外情况而使当事人在订约时所谋求的商业目的受到挫折,如果仍然坚持按合同履行,将会产生显失公平的结果,有悖诚信原则,因此,对于未履行的合同义务,当事人得予以免除或变更责任。

3.善意取得:是指受款人善意而又支付了相当对价后,从无正当处分票据权利的人处取得的票据权利。

使善意取得成立的要件有四个,即:(1)须从无票据权利的人处取得票据。

(2)取得时须无恶意或重大过失。

(3)须支付相当的对价。

(4)须依交付或背书和交付的转让方法取得票据。

4.先期违约:是指在合同规定的履行期到来之前,合同的一方当事人明确表示他届时将不会履行合同的义务。

5.根本违反合同:是指如果一方当事人违反合同的结果,使另一方当事人蒙受损害,以至于实际上剥夺了他根据合同有权期待得到的东西,即属于根本违反合同。

1.给付不能:是指债务人由于种种原因不可能履行其合同的义务,而不是指有可能履行合同而不去履行。

2.参加承兑:是指在汇票到期日前,由于付款人拒绝承兑、付款人或承兑人死亡或其他原因导致无法承兑或付款、付款人或承兑人受破产宣告等场合下,为了防止持票人在票据到期日前行使追索权及为票据债务人的利益,一般由预备付款人或票据债务人以外的第三者加入票据关系参加承兑,以保全票据的信用的行为。

票据的善意取得与动产善意取得的区别

票据的善意取得与动产善意取得的区别

票据的善意取得与动产善意取得的区别票据的善意取得制度是指,在票据受让人善意且无重有过失的情况下,取得背书连续的票据时,即使该票据的转让人并非真正的票据权利人,票据受让人亦取得该票据权利,而无向票据权利人返还票据的义务。

票据善意取得制度是为了弥补票据转让权利的瑕疵,保护票据的善意持有人的利益,从而促进票据流通的一项重要制度。

票据的善意取得源于一般的动产的善意取得制度,但票据善意取得又有其特殊性。

票据的善意取得与动产的善意取得主要有以下区别:一、权力的性质不同从权利的性质上来看,二者有着本质的区别。

动产的善意取得一个重要的依据在于对标的物的占有,无权处分人将动产装让给善意第三人时,行为人取得的是动产的所有权,是一般的民事权利。

而在票据的善意取得制度中,把票据“物化”。

善意第三人虽然也取得了票据的所有权,但是其真实的目的并不是对票据的占有,而是取得票据权利。

也就是说善意第三人不但取得了对付款人的付款请求权而且再付款人拒绝付款时可以享有对前手的追索权,所以善意第三人对票据的善意取得是基于一种票据所表征的金钱债权。

二、对第三人的要件不同物的善意取得要求第三人善意取得的物必须是占有委托物,亦即基于租赁、保管等契约关系,由承租人、保管人等实际占有的,属于出租人、委托人所有的物。

无权处分人取得物的占有是基于真实权利人的意思。

而占有脱离物,即非基于真实权利人的意思而丧失占有之物,原则上不发生善意取得,盗赃、遗失物在我国也不适用善意取得。

而票据善意取得体现的充分体现了票据的无因性,第三人无论票据的占有是否出于真是权利人的意思表示,无论票据是否为占有脱离物或者因盗窃等非权利人本意的情况丢失,都构成票据的善意取得。

三、构成要件不同动产的善意取得要求无权处分他人动产的占有人,在不法将动产转让给第三人后,如果受让人在取得该动产时出于善意,就可依法取得对该动产的所有权。

但在票据的善意取得制度中考虑到票据较强的流通性,为了更好的保护票据的合法持票人,还规定了要求善意第三人依票据背书的连续性来证明自己为合法持票人,只有通过连续的背书证明自己合法持有人的身份,才能获得票据权利。

我国票据善意取得的适用范围研究

我国票据善意取得的适用范围研究

我国票据善意取得的适用范围研究作者:胡弘松来源:《经济与社会发展研究》2013年第10期摘要:在票据法中票据善意取得是一重要制度,我国的票据善意取得制度在票据法中占有重要的地位,并对票据的安全动态起到了保护的作用。

由于在我国票据法中的票据善意取得制度相关规定不是很详尽,因此在实务处理中,对于票据善意取得制度的适用范围存有较多争议。

票据权利的善意取得是指在票据的具体交易中,如果票据转让在某一环节出现无处分权人的转让情况,在原真实权利人和受让票据的善意持票人之间的权益进行裁度和权衡时,票据权利善意取得制度中明确要保护善意持票人的权益,从而保护交易的安全。

关键词:票据善意取得;适用范围;构成要件票据善意取得制度在我国票据法中的第十二条,具体规定:以欺诈、偷盗或者胁迫等手段取得票据的,或者明知有前列情形,出于恶意取得票据的,不得享有票据权。

在票据法中的该条规定阐述不是详尽,过于笼统,因此适用范围存有较多争议。

一、善意取得的概念善意取得是指占有人无权处分他人动产,将动产不法转让给第三人时,如果受让人善意取得该动产,则受让人将取得对该动产的所有权,而当受让人取得所有权时,原所有人不能够要求返回财产,而仅能让原占有人予以一定的赔偿。

二、善意取得的主体范围有些观点认为善意取得的主体范围不应该只是针对让与人受限的三类无处分权,而是应做相应的扩大解释。

即无处分权人应扩大为无权代理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原因主要是,确保票据在具体交易的安全以及强化其流通。

如果,善意取得能够弥补票据转让行为主体中的缺陷,是否会与被代理人以及保护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民法规定产生矛盾?但是具体对善意取得进行价值上衡量分析,即使对善意取得进行扩大解释,允许其弥补票据转让行为,也不会使善意取得与保护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产生宗旨上的矛盾对立。

三、票据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票据善意取得是以保护善意取得人的权利,并以牺牲原权利人的票据权利为代价,所以要严格限制票据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以此来防止票据持有人滥加使用该项权利。

流通票据善意取得论文

流通票据善意取得论文

浅谈流通票据的善意取得摘要:票据关系的核心是票据权利,保护票据权利、维护票据权利人的合法利益是《票据法》的首要价值取向。

流通票据的善意取得是票据法中规定的票据权利原始取得的重要方式。

该制度保护了善意第三人的利益,而使原权利人受到了一定的损失。

但为了保护票据的流通性这一鲜明特点和交易的信赖利益,流通票据的善意取得制度有着十分必要的存在价值。

本文从理论依据、构成要件等方面论述了流通中票据善意取得制度,同时对善意取得票据后的法律后果和各当事人的法律责任进行了分析和讨论。

关键词:票据善意取得流通性票据责任一、票据善意取得制度的理论依据善意取得是物权法上的制度,而非债权法上的制度。

就一般债权而言,不得成立善意取得,债权具有相对性和非公示性,各国基本上否定债权的善意取得。

票据权利的本质是一种债权,那为何各国又都承认它可以适用善意取得制度呢?票据权利是一种证券化权利,票据权利与票据合二为一,密不可分。

票据权利通过票据的物质载体而得以存在,票据权利的行使以持有票据为法律依据,丧失了票据,就丧失了行使票据权利的法律依据。

①票据权利与票据物质形态的紧密结合,使票据权利具有了类似于”物”的性质,也就可以适用占有公示的方法,推定票据占有人享有票据权利,从而使其处于优先受保护的地位。

票据占有人甚至优于因第三人的过错行为而丧失票据权利的原票据持有人。

债权的证券化,使”债权脱离其成立时的当事人而自然流转,故已失去当事人的色彩,取得的是作为纯粹独立的一份财产存在,这样,就使得债权在流通过程中即使有无权利人介入,事实上也在连续流通”②。

具有悠久历史并对我国具有借鉴意义的日本民法,就设有”无记名债权视为动产”的明文规定。

票据权利与票据本身的一体性,使得票据权利这一债权形式具有了适用善意取得制度的合理前提和充分的理论基础。

二、票据善意取得制度的构成要件(一)从无处分权人处取得票据所谓无权利人是指对票据无处分权,通常不是票据的正当权利人,且无权利人仅以受让人的直接前手为限,其间接前手并非一定具有无处分权。

浅议票据的善意取得制度

浅议票据的善意取得制度

浅议票据的善意取得制度作者:饶咸亮来源:《青年与社会》2013年第02期摘要:票据的善意取得,是指当事人依据票据法规定的方法,善意取得人在不知情的情况下从无处分权人处取得的有效票据,依据相关法律的规定而享有票据权利。

善意取得制度的存在有效的保护了交易安全,有利于促进商品经济的发展,因此现代各国,大凡制定了票据法的国家,几乎都把这一制度引入到《票据法》中。

关键词:善意取得;票据法;构成要件一、善意取得制度的发展善意取得,又称即时取得,是指无处分权人处分他人财产,将财产移转到第三人,若受让人在取得该财产时出于善意,则善意受让人可以依据相关法律的规定取得该财产的所有权,原所有权人不得要求善意受让人返还其财产的一项财产制度。

该制度适应了商品经济的发展及其交换模式,使得这一制度在大多数国家及地区得到民事法律的确认。

二、票据善意取得制度的内涵所谓票据权利的善意取得是指票据的善意受让人,根据《票据法》规定的转让方法,善意地从无票据处分权人手中取得票据,以此享有票据法所规定的票据权利。

但原持票人是合法的票据权利人,只是因自己意志以外的原因失去票据及相应的权利。

而最后持票人通过合法手段取得票据,但转让人无权处分该票据。

这样一来就在原票据权利人和最后持票人之间产生了权利冲突问题。

现代社会,所有权第一位被现代社会扬弃。

与此同时我们又产生了交易优位的理念。

于是,善意取得制度被我们借鉴到《票据法》中,以此来适应票据流通的需要,保障善意取得人的合法权益。

三、票据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票据的善意取得,是指当事人依据票据法规定的方法,善意取得人在不知情的情况下从无处分权人处取得的有效票据,依据相关法律的规定而享有票据权利。

这一制度是以牺牲原票据持有人的权益来保护善意取得人的利益,因而该制度的成立要件更应该受到严格限制。

从概念中可看出,构成票据善意取得必须具备下列要件:(一)善意取得人必须是从无处分权人处取得票据这是善意取得票据的第一条件。

票据法律制度

票据法律制度

遇到保险纠纷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票据法律制度第一节票据法律制度概述一、票据行为二、票据权利票据权利包括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

1、票据权利的取得(1)票据的取得,必须给付对价。

无对价或无相当对价取得票据的,如果属于善意取得,即票据取得人取得票据不存在欺诈、偷盗、胁迫等情形,没有主观恶意,仍然享有票据权利,但票据持有人必须承受其前手的权利瑕疵,即该票据权利不得优于其前手;如果前手的权利因违法或有瑕疵而受影响或丧失,该持票人的权利也因此而受影响或丧失。

(2)因税收、继承、赠与可以依法无偿取得票据的,不受给付对价的限制。

但是,所享有的票据权利不得优于其前手的权利。

(3)因欺诈、偷盗、胁迫、恶意取得票据或因重大过失取得不符合法律规定的票据的,不得享有票据权利。

2、票据权利的保全票据权利人为了防止票据权利丧失,在人民法院审理、执行票据纠纷案件时,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对票据采取保全措施或者执行措施。

根据有关规定,经当事人申请并提供担保,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票据,可以依法采取保全措施和执行措施:(1)不履行约定义务,与票据债务人有直接债权债务关系的票据当事人所持有的票据;(2)持票人恶意取得的票据;(3)应付对价而未付对价的持票人持有的票据;(4)记载有“不得转让”字样而用于贴现的票据;(5)记载有“不得转让”字样而用于质押的票据;(6)法律或者司法解释规定有其他情形的票据。

3、票据权利补救(1)票据丧失后的三种补救措施,即挂失止付、公示催告、普通诉讼。

(2)挂失止付并不是票据丧失后票据权利补救的必经程序。

(3)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自收到挂失止付通知书之日起12日内没有收到人民法院的止付通知书的,自第13日起,持票人提示付款并依法向持票人付款的,不再承担责任。

4、票据权利的消灭三、票据抗辩1、对物抗辩:可以对一切持票人提出。

对物抗辩主要包括以下情形:(1)票据行为不成立而为的抗辩。

如票据应记载的内容有欠缺;票据债务人无行为能力;无权代理或超越代理权进行票据行为;票据上有禁止记载的事项(如付款附有条件,记载到期日不合法);背书不连续;持票人的票据权利有瑕疵(如因欺诈、偷盗、胁迫、恶意、重大过失取得票据)等。

必备法条(票据法)

必备法条(票据法)

必备法条一、交付票据票据行为人在票据上完成记载行为并非立即导致票据行为成立;票据行为人必须将进行了记载的票据交付给相对人,票据行为方成立。

(2013年)二、背书1.被背书人名称是背书行为的绝对应记载事项。

(2017年)2.背书人未记载被背书人名称即将票据交付他人的,持票人在票据被背书人栏内记载自己的名称与背书人记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017年、2014年)3.背书人在汇票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其后手再背书转让的,原背书人对后手的被背书人不承担保证责任,但其他票据债务人仍应当对持票人承担票据责任。

(2017年)4.背书不得附条件,背书时附有条件的,所附条件不具有汇票上的效力。

(2018年、2017年、2015年、2012年)三、票据保证1.办理票据保证手续时,应在票据上记载保证文句并由保证人签章。

(2012年)2.保证人未在票据或者粘单上记载“保证”字样而另行签订保证合同或者保证条款的,不属于票据保证,但可以具有民法上的保证的效力。

(2018年、2016年、2012年)四、票据权利的取得1.票据权利善意取得的要件:(2018年、2017年、2013年、2009年)(1)转让人是形式上的票据权利人,享有处分权;(形式有权)(2)转让人实质上没有处分权;(实质无权)(3)受让人依照票据法规定的转让方式取得票据;(4)受让人善意且无重大过失;(5)受让人须付出相当对价。

2.以欺诈、偷盗或者胁迫等手段取得票据的,或者明知有前列情形,出于恶意取得票据的,不得享有票据权利。

(2018年、2015年、2014年、2013年)3.基础关系根据2019年CPA经济法教材的观点,票据基础关系瑕疵并不影响票据行为的效力。

不具有真实的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而为的票据行为,当事人可能因此而应承担行政法律责任甚至刑事责任,但票据行为的效力并不因此而受影响。

(2018年、2015年、2014年)4.无对价取得票据(1)因税收、继承、赠与等依法无偿取得票据的,其票据权利不得优于其前手。

行使票据权利条件有哪些

行使票据权利条件有哪些

一、行使票据权利条件有哪些1、原始取得。

持票人不经任何其他前手权利人而最初取得权利,包括发行取得与善意取得。

(1)发行取得。

权利人依出票人的出票行为而取得票据,为主要的原始取得方式,亦为其他取得方式之基础。

(2)善意取得。

是票据受让人依票据法规定的转让方式,善意地从无处分权人手中取得票据,从而享有票据权利。

所谓善意指的是无恶意或重大过失,判断受让人是否善意应以其取得票据时的情况为标准,且受让人注意义务仅限于对其直接前手。

注意:受让人对其善意与否不负举证责任。

2、继受取得。

受让人从有处分权的前手权利人处取得票据权利。

通过背书转让、保证、付款等票据法规定的转让方式取得票据权利,为票据法上的继受取得;通过质押、贴现、继承、赠与、公司合并或分立、清算等方式取得票据权利,为非票据法上的继受取得,此种继受取得只能得到一般法律的保护,不能主张票据法上的抗辩切断和善意取得等。

二、行使票据权利情况根据一般情形,当事人取得票据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第一,从出票人处取得。

出票是创设票据权利的票据行为,从出票人处取得票据,即取得票据权利。

第二,从持有票据的人处受让票据。

票据通过背书或交付等方式可以转让他人,以此取得票据即获得票据权利。

第三,依税收、继承、赠与、企业合并等方式获得票据。

三、行使票据权利注意事项(1)票据的取得,必须给付对价。

对价是一个特定的法律概念,这是指当事人一方在获得某种利益时,必须给付对方相应的代价。

《票据法》第十条第二款规定:“票据的取得.必须给付对价,即应当给付票据双方当事人认可的相对应的代价。

”这里所指的“相对应的代价”就是指相当或相等的代价。

如:出票人签发一张金额为5万元的汇票。

收款人提供5万元的商品,该商品即是相对应的代价。

该等对价是否相当或相等,一般以票据双方当事人签订的合同或达成的协议为准。

如果一方当事人提供不符合双方认可的对价,不仅构成民法中的违约责任,而且在票据法中也被认为是无对价,只有在事后追认同意的,才构成对价。

票据法模拟题及答案

票据法模拟题及答案

一、判断题1、票据是一种特殊有价证券,所以只能适用专门的票据法,证券法的规则对它均不能适用。

(错)2、票据的种类和名称是法定的,任何人不能创设和改变票据法规定之外的票据种类和名称。

(对)3、甲开出一张以乙为收款人,丙为保证人的即期汇票,但甲未在汇票上签章,则乙在付款银行拒绝付款后,亦不得向丙主张票据权利。

(对)4、持票人因超过票据权利时效或者因票据记载事项欠缺而失票据权利的,并不影响其再行向出票人或者承兑人返还和支会票据金额相当的利益。

(错)5、因税收、继承、赠与可以依法无偿取得票据,不受给付对价的限制,但所享有的票据权利不得优于其前手。

(对)二、单项选择题1、由银行以外的人作为出票人并由银行承兑付款的汇票是( B )A.银行汇票B.商业承兑汇票C.银行本票D.银行承兑汇票2、依据票据法原理,票据被称为无因证券,其含义是指(C)。

票据的持票人行使票据权利时,无需说明其取得票据的原因,只要占有票据就可以行使票据权利。

至于取得票据的原因,持票人无说明的义务,债务人也无审查的权利,即使取得票据的原因关系无效,对票据关系也不发生影响。

A.取得票据无须合法原因B.转让票据须以向受让方交付票据为先决条件C.占有票据就能行使票据权利,不问占有原因和资金关系D.当事人发行、转让、背书等票据行为须依法定形式进行3、票据的基础关系是指( C)。

A.交易关系和债务关系B.出票人与持票人之间基于票据行为而发生的债权债务关系C.票据收款人与付款人之间的关系D.票据的签发、取得和转让等当事人之间形成的基本票据关系4、张某偷盗李某的一张汇票后悔悟,将票据返还给李某,这种关系属于( C)A.票据关系B.民法上的票据关系C.非票据关系D.票据利益返还关系5、因票据关系违法或违约的持票人是( B )。

A.无权利持票人B.瑕疵权利持票人C.完整权利持票人D.票据权利人6、我国票据法对空白票据采取的立场是(B)。

A.允许商业承兑汇票签发有限空白票据B.允许支票签发有限空白票据C.允许汇票签发有限空白票据D.允许银行承兑汇票签发有限空白票据7、汇票的出票,应当基于资金关系而进行,资金关系不存在而签发票据的,( C )。

如何理解善意取得以及如何理解善意取得制度并举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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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通俗的解释一下,什么是善意取得?谢谢~1、善意取得,是指无权处分他人财产的财产占有人,将其占有的财产转让给第三人,受让人在取得该财产时系出于善意,即依法取得该财产的所有权,原财产所有人不得要求受让人返还财产的物权取得制度。

2、法律主观:善意取得的概念善意取得又称为即时取得,是指无权处分人转让标的物给第三人时,如第三人取得该物时出于善意,则该善意第三人一般可以取得标的物的所有权,原所有权人不得请求善意第三人返还原物。

3、善意取得,又称即时取得,指无权处分人将动产或不动产处分给他人,善意受让人依法取得该动产或不动产的所有权或其他物权。

4、善意取得制度是指无权处分人将其财产有偿转让给第三人,如果受让人取得该财产时出于善意,则受让人将依法即时取得对该物产的所有权的一种法律制度。

5、第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第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第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1、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主要有四个:出让人无权处分;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以合理的价格转让;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2、在客观方面,善意取得必须依一定的法律行为而存在,这是善意取得的前提。

受让人通过交易从转让人处取得财产,而受让人的这种行为是一种“支付合理对价”的法律行为。

3、善意取得应该符合的构成要件:出让人无权处分;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第三人必须是善意的;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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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权利取得的合法方式简答题

票据权利取得的合法方式简答题

票据权利取得的合法方式简答题
题目。

简述票据权利取得的合法方式。

解析。

票据权利取得的合法方式主要有以下几种:
1. 依出票行为而取得:出票是创设票据权利的基本票据行为,出票人依照票据法的规定作成票据并交付给收款人,收款人即取得票据权利。

2. 依转让而取得:票据通过背书或单纯交付等方式依法转让,受让人依法取得票据权利。

但需注意,依票据法规定,背书转让应当连续,且受让人需为善意且无重大过失。

3. 依税收、继承、赠与、企业合并等方式而取得:这些方式下,合法取得票据的持票人也享有票据权利,但可能需要提供相关证明。

4. 因善意取得而取得:持票人善意且无重大过失,支付了合理对价,依照票据法规定的转让方式取得票据的,为善意取得,依法享有票据权利。

票据法名词解释

票据法名词解释

票据法名词解释1. 票据:从学理上可作广义和狭义两种理解。

广义的票据相当于有价证券,泛指一切体现商事权利或具有财产价值的书面凭证,权利的发生、移转和行使均以持有该凭证为必要。

广义的票据包括汇票、本票、支票、股票、债券、国库券、提单、仓单、车船票等。

狭义上的票据,是指出票人依票据法发行的、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或委托他人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有价证券。

法律上或法学上所说的票据,如无特别说明,仅指狭义上的票据。

2. 无因:是指票据权利人享有票据权利仅以持有票据为必要。

只要持票人占有票据,一般不问占有原因和资金关系,就能接受其行使权利的要求。

3. 文义证券:是指票据所创设的一切权利和义务,完全地、严格地依票据上所记载的文字为准,不得离开票据上的记载文字,以其他事实或因素来解释或确定。

即使票据上记载的文义有错,也要以该文义为准。

4. 要式:是指票据的作成,必须依票据法规定的格式进行;票据上的记载事项,也必须严格遵循票据法的规定。

5. 记名式票据:是指在票据上记明特定的人为权利人,即只能由该特定的人行使权利的票据。

6. 无记名式票据:是指票据上不记载权利人的姓名,或者将权利人记作“持票人”或“来人” ,只要持有票据就可以享有和行使票据权利。

7. 指示式票据:是指在票据上记载“特定人或其指定的人”为权利人。

这种票据应以背书方式转让,出票人、背书人不得作“禁止转让”的记载。

8. 支付证券:是指其功能仅限于见票即付,并且只能由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充当付款人的票据,如支票。

9. 信用证券:是指票据金额在发票日后的指定到期日才能支付的票据,如汇票和本票即是基于出票人的信用签发的。

10. 自付证券:是指出票人约定自己在一定时间内支付票据金额的票据,如本票。

11. 委付证券:是指出票人自己不是付款人,而是委托他人支付票据金额的票据,如汇票、支票即是。

12. 票据贴现:是指对未到期的票据的买卖行为,使持有未到期票据的人通过出售票据来获得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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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单元票据权利和票据行为
【考点1】票据权利的取得(★★★)(P387)
1.依出票行为,收款人取得票据权利。

2.以背书转让的票据,背书应当连续;持票人以背书的连续,证明其票据权利。

非经背书转让,而以其他合法方式(如税收、继承、赠与、法人的合并或者分立)取得票据的,不受背书连续的限制,由持票人依法举证,证明其票据权利。

(2015年案例分析题)
3.以欺诈、偷盗或者胁迫等手段取得票据的,或者明知有前列情形,出于恶意取得票据的,不得享有票据权利。

持票人因重大过失取得不符合票据法规定的票据的,也不得享有票据权利。

(2018年案例分析题)
4.凡是善意的、已付对价的正当持票人可以向任何票据债务人请求付款,不受其前手权利瑕疵和前手相互间抗辩的影响。

5.因税收、继承、赠与可以依法无偿取得票据的,不受给付对价的限制。

但是,所享有的票据权利不得优于其前手的权利。

【例题·多选题】甲受乙胁迫开出一张以甲为付款人,以乙为收款人的汇票,之后乙通过背书将该汇票赠与丙,丙又将该汇票背书转让与丁,以支付货款。

丙、丁对乙胁迫甲取得票据一事毫不知情。

根据票据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有()。

(2008年)
A.甲有权请求丁返还汇票
B.乙不享有该汇票的票据权利
C.丙不享有该汇票的票据权利
D.丁不享有该汇票的票据权利
【答案】BC
【解析】(1)选项B:乙因胁迫而取得票据,不得享有票据权利;(2)选项C:丙基于赠与无偿取得票据,所享有的票据权利不得优于其前手的权利,因其前手乙不享有票据权利,丙也不享有票据权利;(3)选项AD:丁属于善意、已付对价的正当持票人,享有100%的票据权利,甲无权请求丁返还票据。

【考点2】票据权利的善意取得(★★★)(2013年案例分析题、2017年案例分析题、
2018年案例分析题)(P393)
1.票据权利善意取得的要件
(1)转让人是形式上的票据权利人,从形式上享有处分权。

转让人必须是票据上记载的收款人或者被背书人,受让人才有理由相信其有处分权。

(2)转让人实质上没有处分权。

(3)受让人基于背书转让的方式取得票据,而且符合背书行为的形式和实质要件。

(4)受让人善意且无重大过失。

(5)受让人必须付出相当对价。

2.票据权利善意取得的法律后果
(1)受让人取得票据权利;
(2)原权利人丧失票据权利。

【考点3】票据基础关系对票据行为效力的影响(★★★)(P395)
1.票据基础关系
(1)票据基础关系是指票据关系据以产生的、由民法规定的法律关系。

最重要的票据基础关系包括票据原因关系和票据资金关系。

(2)票据原因关系,是指作为票据当事人之间授受票据原因的法律关系,如支付买卖货物的价款.支付租金等。

(3)票据资金关系,是指出票人与付款人之间关于将来用于向持票人付款的资金安排的法律关系。

一般情况下,出票人与付款人之间在出票前会订立委托合同,对于付款资金的安排等事项进行约定。

例如,银行承兑汇票的出票人应在票据到期日前将全部票据金额支付给承兑人。

【相关链接】承兑人不得以其与出票人之间的资金关系来对抗持票人,拒绝支付汇票金额。

2.基于票据行为的无因性,票据行为的内容如果与基础关系不一致,票据关系的内容只能依据票据行为来确定。

3.基于票据行为的无因性,票据基础关系的瑕疵并不影响票据行为的效力。

【案例】甲公司申请乙银行为其签发的银行承兑汇票进行承兑,为此双方签订了承兑协议,乙银行为履行该协议已经在票据上作为承兑人签章。

之后,如果承兑协议无效或者被撤销,乙银行承兑行为的效力并不因此而受影响,持票人有权请求乙银行承担票据责任。

【例题·单选题】甲公司向乙公司签发一张金额为35万元的银行承兑汇票,用于支付购买设备的价款。

乙公司随即将汇票背书转让给丙公司,用于支付工程款。

在丙公司提示付款前,甲.乙公司之间的设备买卖合同因乙公司欺诈而被人民法院撤销。

甲公司的下列主张中,符合票据法律制度规定的是()。

(2019年)
A.请求乙公司返还汇票
B.请求丙公司返还汇票
C.请求乙公司返还35万元价款
D.请求承兑银行对丙公司拒绝付款
【答案】C
【解析】(1)选项ABD:基于票据行为的无因性,票据基础关系的瑕疵(买卖合同被撤销)并不影响票据行为(出票.背书.承兑)的效力,出票人甲公司无权请求乙公司和丙公司返还汇票,甲公司也无权请求承兑银行对丙公司拒绝付款,承兑银行应当向持票人丙公司付款;(2)选项C:一方(乙公司)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属于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

民事法律行为被撤销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

因此,甲公司有权请求乙公司返还35万元的价款。

4.票据贴现
(1)票据贴现属于国家特许经营业务,只有经批准的金融机构才有资格从事票据贴现业务。

(2)其他组织与个人从事票据贴现业务,票据贴现行为(背书转让)无效,贴现款和票据应当相互返还。

但是,贴现人(被背书人)又对该票据进行背书转让时,如果符合票据权利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新的持票人依法取得票据权利。

(2013年案例分析题、2014年案例分析题、2015年案例分析题)
【例题·单选题】A公司因急需资金,将其作为收款人的一张已获银行承兑的商业汇票背书转让给B公司。

汇票票面金额为50万元,B公司向A公司支付现金42万元。

根据票据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关于A公司背书行为效力及其理由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2017年)
A.背书行为有效,因为该汇票已获银行承兑
B.背书行为有效,因为A公司是票据权利人
C.背书行为无效,因为B公司无权办理票据贴现业务
D.背书行为无效,因为B公司未支付对价
【答案】C
【考点4】票据行为的代理(★)(P391)
1.票据代理行为的有效要件
(1)代理人有代理权;
(2)必须明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并表明“代理”的意思;
(3)代理人在票据上签章。

【解释】票据行为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可以由代理人进行。

例如,大多数票据均由持票人委托其开户银行作为代理人去提示付款。

2.越权代理
票据代理人超越代理权限的,应当就其超越权限的部分承担票据责任,在权限范围内的代理行为继续有效。

3.狭义的无权代理
(1)没有代理权而以代理人名义在票据上签章的,如果本人(被代理人)事后表示追认,票据行为对本人(被代理人)发生效力,并由本人(被代理人)承担票据责任。

(2)如果本人(被代理人)事后未追认,相对人不能取得票据权利,不论本人(被代理人)还是无权代理人均不承担票据责任。

但是,相对人又对他人进行票据行为的,如果满足善意取得的要件,无权代理人必须对票据权利人承担票据责任,但本人(被代理人)仍然不承担票据责任。

4.表见代理
没有代理权而以代理人名义在票据上签章的,如果善意相对人有理由相信其有代理权,则其代理的票据行为有效,本人(被代理人)应承担票据责任,无权代理人不承担票据责任。

【解释1】根据《民法总则》的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代理行为有效。

【解释2】相对人有理由相信无权代理人具有代理权的情形包括但不限于:(1)合同签订人持有被代理人的介绍信或者盖有印章的空白合同书,使得相对人相信其有代理权;(2)无权代理人此前曾被授予代理权,且代理期限尚未结束,但实施代理行为时代理权已经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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