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论我国对残疾人权利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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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论我国对残疾人权利的保障
摘要:残疾人作为社会中的弱势群体,在我国的人口总量不断增加,其权利的保障越来越受到人们的关注。这种对残疾人权利的特殊保护,不仅是社会正义的体现,更是我国法律、法规维护人权的体现。本文将从残疾人权利保障的法理基础入手,分析我国残疾人权利保障的现状,并提出相应的完善建议。
关键词:残疾人;法理基础;人权保障
一、残疾人的概念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将残疾人界定为:”在心理、生理、人体结构上,某种组织、功能丧失或者不正常,全部或者部分丧失以正常方式从事某种活动能力的人。”
2006年4月1日,根据第二次全国残疾人抽样调查数据推算,中国目前各类残疾人总数为8296万人。占全国人口总数6.34%。各类残疾人的人数及其占残疾人总数的比重为:视力残疾1233万人(14.86%),听力残疾2004万人(24.1%),言语残疾127万人(1.5%),肢体残疾2412万人(29.07%),智力残疾554万人(6.68%),精神残疾614万人(7.40%),多重残疾1352万人(16.30%)。
与过去的数据相对比,残疾人的总量在不断增加。作为社会中弱势群体的一大部分,他们应当同正常人一样享有相同的权利,然而在现实生活中,不平等对待残疾人的行为时有发生。如何更好地保
障他们的权利,让他们能够自由、平等地发展,在现如今显得至关重要。
二、残疾人权利保障的法理基础
首先,对残疾人权利的保障实质是对人权的保障。人权是指人,因其为人而应享有的权利,包括公民的政治、经济、安全、自由等基本的权利。残疾人权利保障的实质就是人权保障。人权的本质特征和要求是自由和平等。人权的实质内容和目标是人的生存和发展。人唯有自由和平等,才有能力生存,并在生存的基础上不断发展。而人也只有生存并发展,才能够争取自由,不受虐待和歧视。平等、自由、生存和发展正是保障残疾人权利所追求的最基本的内容。
其次,对残疾人权利的保障是社会正义的体现。正义是社会制度的首要价值,正像真理是思想体系的首要价值一样。一种理论,无论它多么精致和简洁,只要它不真实,就必须加以拒绝或修正;同样,某些法律和制度,不管它们如何有效率和有条理,只要它们不正义,就必须加以改造和废除。[1]与正常人相比,弱势群体在经济、文化、社会等方面处于一种相对不利的地位,这种不利地位,使得残疾人很难同其他正常人一样享有权利并履行义务,国家通过法律特殊保护残疾人,是社会正义的最佳体现。
三、我国残疾人权利保障的现状
1、残疾人的基本权利难以保障
人的基本权利,包括人身自由权,受教育的权利以及劳动就业权利等等。从人身权来看,我国《残疾人保障法》第三条规定:”残疾人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和家庭生活等方面享有同其他公民平等的权利。残疾人的公民权利和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基于残疾的歧视。禁止侮辱、侵害残疾人。禁止通过大众传播媒介或者其他方式贬低损害残疾人人格。”然而,在现实生活中,侮辱、歧视残疾人的现象屡禁不止,甚至还存在虐待和遗弃残疾人的行为,这严重侵害了残疾人的人格和尊严,使得其人身权和其他公民相比,相差甚远。从受教育的权利来看,虽然法律、法规对残疾人教育权提出了特殊保护的规定,然而我国残疾人受教育的程度仍旧不高,很多残疾人根本没有接受过教育,文化素质偏低。从就业权来讲,现如今很多公司和企业排斥残疾人就业,残疾人就业率低,这不仅在很大程度上加重了社会保障的负担,更不利于残疾人生存和发展。
2、残疾人自身法律意识淡薄
残疾人的教育文化程度普遍不高,获取信息也要比其他正常人困难,使得他们的法律意识也很薄弱。当出现了侵害他们权益的情况,他们不懂得如何通过法律途径寻求救济;当他们自身合法权利无法实现时,他们也不知道如何来实现自己的权利。在这种情况下,政府需要对残疾人进行相应的普法宣传和教育,让其能通过合法正规的渠道捍卫自己的权利。
3、社会对残疾人权利保障没有引起足够重视
对于残疾人,多数人都是一种怜悯、同情的心态,还有少数人存在歧视和偏见,认为残疾人受自身能力限制,不应具备正常人所享有的权利。其实,国家对于残疾人的特殊保护体现了社会正义,是对弱势群体的一种关怀,法律、法规所规定的各项权利,残疾人合法享有,不应受到排斥。残疾人同其他公民一样,具有平等地位,他们的人格和尊严不容践踏,社会过度的怜悯或者歧视很容易造成残疾人的自卑心理,让他们不愿意与人交流和沟通,更不愿意融入社会。
四、我国残疾人权利保障的完善
1、建立健全法律、法规,保障残疾人权利
我国《宪法》第45条规定:”国家和社会帮助安排盲、聋、哑和其他有残疾的公民的劳动、生活和教育。”这是对残疾人的原则性规定。1990年12月28日,全国人大通过了新中国历史上第一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此外,在宪法、选举法、民法、民事诉讼法、刑法、刑事诉讼法、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教育法、义务教育法、婚姻法、劳动法、个人所得税法等35部法规中都有对于残疾人给予特殊保护的规定。然而,这些规定都是分散的、不细致的,目前我国并没有体系完备的法律对残疾人权利保障做出具体规定,法律的滞后性,严重影响了残疾人权利的行使,只有尽快完善相应立法,将规定体系化、制度化,才能更好地保障残疾人权
利。
2、强化政府责任
在我国,残疾人事业发展形成了政府主导、社会各界广泛参与、残疾人组织积极发挥作用、协调运作的工作机制。政府强化自身责任,是维护残疾人合法权益,发展残疾人事业的重要保证。为此,政府应当建立稳定的经费保障机制,保证残疾人事业平稳运行。同时,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为残疾人康复、教育、劳动就业、文化生活、无障碍环境创造条件。教育是残疾人自身发展的根本,不具备相应的科学文化知识,直接导致残疾人就业率低,无法实现自身价值。为此,应大力推广随班就读,提高残疾儿童少年义务教育入学率,在残疾青壮年中扫除文盲,提高残疾人文化水平。另外,加强残疾人职业培训,规范残疾人就业服务体系,提高残疾人就业技能,促进残疾人就业。
3、提升社会对残疾人的重视和尊重
残疾人无论正常学习、工作,还是参与文化体育活动,都是其合法权利。对此,人们不应该以悲悯甚至歧视的态度来看待,而应当给予他们更多的支持与包容,使得残疾人回归主流社会,消除残疾人的自卑感,让他们与正常人一样平等地生存和发展。为此,应该严格执行无障碍建设的相关法律、法规和设计规范,通过社会各界的努力,加快行业无障碍建设,对城市现有道路、建筑物、公共服务设施进行无障碍改造,方便残疾人的日常生活和工作。同时,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