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传承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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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要做财产传承规划
2004年11月7日,均瑶集团董事长王均瑶,因患肠癌医治无效在XX逝世,年仅38岁。
案例
11月13日XX均瑶发出公告:“根据王均瑶董事长生前安排,其持有的本公司50%的股权中,5%的股权转让给现股东王均金先生,5%的股权转让给现股东王均豪先生,40%的股权转让给其长子(未成年),并委托王均金先生、王均豪先生共同代为管理。”
11月18日,均瑶集团新董事长王均金出面“澄清”:①40%是留给亲属及长子的。②这40%并非指均瑶集团公司,而是XX均瑶,前者有25个亿,后者仅8亿。
按照11月13日XX均瑶的公告,王均瑶长子40%,他两位掌管集团的叔叔各拥有35%和25%的股权;按照11月18日的“更正”,这个40%为亲属及长子共同支配,那么这两位叔叔又在重要的亲属之列,也可以再控制40%中部分产权。王均瑶长子兄妹3人,还有生母和继母。如果按前一个说法,问题会简单得多,也许矛盾仅限王均瑶长子兄妹;如果按后者标准,整个王氏家族将面临重新的产权再分配。
启示:
不少的企业家苦于找不到合适的“接班人”:子女不是不肖就是不孝,难以继承家业;
现代化的公司产权制度和治理结构还没有完善,还无法使所有
权与决策权和经营权之间相对分离;
家族企业如何实现永续经营和可持续发展已经成为民营企业家遗留下来最大的苦恼和心病。
2002年元月4日,XX市第八中学退休教师李某去世。其终身未婚,唯一的哥哥也早已去世,没留下儿女。
老人留下了一大笔财产:除了11万余元的银行存款外,还有数X署名X板桥的字画。没有留下任何遗嘱。
李某哥哥的堂侄及李某姐夫等共九家人就遗产继承对簿公堂。最后,因他们都不符合法律关于继承人的条件,依据我国《继承法》的规定,李某的财产被收归国有。
不仅“富翁”身后有产权纠葛,我们普通百姓的身后纠纷也已不乏其例。
继承案件的不断涌现,违背了被继承人的真实意愿,增加了诉讼之累,不但直接影响家庭稳定,而且也不利于促进社会文明进步和稳定,更不利于弘扬社会主义伦理道德。
遗产争夺起冲突5万元葬送50年母女亲情
50年前,邛崃市临邛镇的杨某为给患病的弟弟“冲喜”将两岁的女儿“拜继”给他当干女儿。
2004年3月,杨某弟弟病发去世,留有5万多元的积蓄,杨某欲拿这笔钱,而女儿拒绝交出遗产,二人为此大打出手。
8月6日,杨某将亲生女告上法庭。11月2日,邛崃市法院开庭审理此案,母女二人当庭进行人身攻击,母女之情荡然无存
作家去世遗产起纷争
2004年12月12日,75岁的XX著名作家白榕因病医治无效去世。因为没有留下遗嘱,遗产分割成了其年仅34岁遗孀冰云和白榕之子必须面对的事实。
2005年7月,双方由于在房屋继承权及价格上发生分歧,白榕与前妻所生的长子和次子一纸诉状将冰云告上法庭。
据统计报告:2004年全国法院审理婚姻家庭、继承纠纷一审案件1161370件。我国家庭、继承纠纷案件的数量占全部民事案件的半数以上,其中民间继承纠纷案件还呈现上升趋势。
一份不完全的统计表明,在全国各级法院审理的各类遗产案件中,有50%的遗产纠纷是在老年人与年轻一代家庭成员之间发生的。由此引起的家庭矛盾甚至治安、刑事案件日渐增多。
遗产纠纷新趋势
非婚生子女的财产继承纠纷,已经成为目前突出的社会问题之一。
以老年人的房产和其他遗产为标的的法律纠纷正越来越成为人们的关注点。
总的来看:没有立遗嘱导致的纠纷官司正不断增加。
思考:
中国的中产阶级正在增多,私人财产的信托、见证、遗嘱保存、财产处分正在成为一种需要。对于一些成功的企业界人士和家产已经几千万、上亿的人们,从法律角度处理自己的财产以及身后
遗产,也已经成为一种需要和可能。
一份信托了却多少遗产麻烦
2005年2月新加坡首富邱德拔病逝,个人财富总值近30亿美元,之前他的遗产已经以股份重新配置在不同的信托中,其家族没有因为他的离世而产生继承纠纷。
最近网上吵的沸沸扬扬的梅艳芳遗产纠纷案,就是以梅艳芳所遗股权全部转入其遗产基金会而告平息。
财产传承
财产传承是指以非增值管理为目标的财产移转行为。 财产传承过程通常是作为财产的遗产转移的过程。
财产传承规划是指当事人在其健在时通过选择遗
产管理工具和制定遗产计划,将拥有或控制的各种资产或负债进行安排,确保在自己去世或丧失行为能力时能够实现一定目标的计划。
财产传承规划步骤 、
计算和评估客 户的遗产价值
决定遗产管 理的目标
制定遗产
规划
遗产管理的目标
1. 为受赡(扶)养人留下足够和适当的生活资源。
2. 减少税收支出。
3. 为有特殊需要的受益人提供遗产保障。
4. 保护受益人的养老金获取资格。
5. 非遗产性资产的继承。
6. 满足客户的其他慈善需要。
财产传承的主要工具
(一)遗嘱
遗嘱是指一个人对于他死亡后其财产如何分配部署所做的一份书面的、有法律效力的声明。
(二)信托
信托是指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将财产权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按照委托人意愿以自己名义,为受益人利益或特定目的,进行管理或者处分的行为。简单地说,就是“受人之托,代人理财”。
遗嘱继承
遗嘱继承是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
遗嘱应当对没有生活来源又没有劳动能力的继承人保留必
要的遗产份额,否则,对该必要份额的处分无效。
法定继承法定继承
是指由法律直接规定继承人的X围、继承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及遗产分配原则的一种继承方式。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均等。
注意胎儿应留份的特殊规定。
法定继承的弊端:
法定继承无法体现继承人尽抚养义务程度和生活状态的差异。重形式公平,无法实现实质公平。
法定继承易在继承人之间产生财产纷争,造成社会的不稳定。依一定程序找不到合法继承人的,个人遗产会被“强迫充公”。公民享有遗嘱自由权利,因此遗嘱继承优于法定继承。
遗嘱可以直接体现财产所有人的意愿,使立遗嘱人根据其家庭成员的具体条件来确定他认为最合理的遗产分配方案。
遗嘱使财产分配更趋于合理,充分体现了国家对公民个人财产权的保护。
遗嘱还可以完成如认领非婚生子女,为未成年的子女指定监护人等特殊的意愿。
遗嘱的局限
遗嘱可改变继承人的继承比率及遗产分配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