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物业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全文(最新版).doc
2024年无锡市物业管理条例全文
2024年物业公司管理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物业公司的管理行为,提高服务质量,维护居民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物业管理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物业公司是指经业主或业主委员会授权承担小区或园区等业主共有及共同使用区域的管理工作,并提供相关服务的单位。
第三条物业公司管理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保安、环境卫生、绿化、维修、收费等方面。
第四条物业公司需依法取得相应的资质并遵守物业管理相关的法律法规。
第二章组织机构第五条物业公司设立企业管理部门,负责公司内部管理和决策事务,并依法设立业主委员会并按照业主大会决议行事。
第六条物业公司设立维修部门、清洁部门、保安部门、绿化部门等职能部门,每个部门由专业人员组成,并配备必要的工具和设备。
第七条物业公司应建立健全的管理制度,明确各部门职责,实行科学管理。
第三章业主权益保障第八条物业公司应尊重业主的合法权益,不得侵犯业主的财产权、人身权等合法权益。
第九条物业公司应及时向业主提供公共区域的有关信息,如维修计划、收费标准等。
并负责公共区域的保洁、维修等工作。
第十条物业公司应建立业主投诉处理机制,对业主的合理投诉要及时受理并给予合理解决。
第十一条物业公司应定期向业主提供物业服务质量报告,接受业主的监督。
第十二条物业公司应建立业主参与决策的机制,如召开业主大会、设立业主委员会等,确保业主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
第四章保安管理第十三条物业公司应建立保安部门,负责小区或园区的安全管理。
第十四条保安人员应具备相应的安全防范知识和技能,并按照工作职责做好安全巡逻、门禁管理、突发事件处置等工作。
第十五条物业公司应安装和维护相关的安防设施,如闭路电视、报警系统等,并定期进行检修和测试。
第十六条保安人员应遵守工作纪律,不得利用职权从事违法犯罪等行为,并保持良好的工作形象。
第五章环境卫生管理第十七条物业公司应建立清洁部门,负责小区或园区的环境卫生管理。
第十八条清洁人员应按照工作规范做好公共区域的清洁工作,并定期进行消毒、除害、除尘等工作。
物业管理条例最新实施细则
一、总则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促进物业管理行业的健康发展,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的规定,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二、业主及业主大会(一)业主权利与义务1. 业主享有以下权利:(1)依法享有物业管理区域内房屋及其附属设施的使用、收益、处分等权利;(2)依法享有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共设施的使用、管理、维护等权利;(3)依法享有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共事务的参与、监督和决策等权利;(4)依法享有对物业服务企业的监督、评价和建议等权利。
2. 业主承担以下义务:(1)遵守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不得损害他人合法权益;(2)按照规定缴纳物业服务费;(3)配合物业服务企业进行物业管理活动;(4)履行其他法定义务。
(二)业主大会1. 业主大会是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的自治组织,负责制定、修改和实施物业管理规约,监督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管理职责。
2. 业主大会的设立、解散、合并、分立,依照《物业管理条例》的规定执行。
3. 业主大会应当定期召开会议,会议召集方式、召开时间和议事规则等事项,由业主大会自行决定。
4. 业主大会决定事项应当经全体业主所持投票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三、前期物业管理(一)前期物业管理是指新建住宅小区交付使用前,由建设单位选聘物业服务企业进行的物业管理。
(二)前期物业管理的主要内容:1. 制定物业管理规约;2. 组织业主大会;3. 选聘物业服务企业;4. 建立物业管理档案;5. 进行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共设施的建设和维护;6. 处理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共事务。
四、物业管理服务(一)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提供以下服务:1. 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共设施的维护和管理;2. 公共环境卫生的维护;3. 公共秩序的维护;4. 公共安全防范;5. 公共停车管理;6. 其他约定的服务。
(二)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履行以下义务:1. 依法履行物业管理职责;2. 严格执行物业管理规约;3. 定期向业主大会报告工作;4. 及时处理业主的投诉和建议;5. 依法接受业主大会的监督。
无锡物业管理规定
无锡物业管理规定一、建筑物管理1、建筑物的外墙、共用部分及公共设施应当定期维护、清洁,保持良好的环境卫生。
2、建筑物内部的通道、楼道、电梯间应当保持畅通,不得堆放杂物,以确保居民的安全出行。
3、禁止在建筑物内吸烟,以维护居民的健康权益。
4、建筑物的消防设施必须安全可靠,消防通道保持畅通,以保障居民的生命财产安全。
二、绿化管理1、小区内的绿化带、花坛和草坪应当经常修剪、浇水、排除杂草,保持整洁美观的环境。
2、禁止居民自行损坏绿化设施,如树木、花坛等。
如发现异常情况,应及时报告物业管理部门。
3、禁止在小区内乱扔垃圾,特别是生活垃圾和有害垃圾,以免对绿化环境造成污染。
三、停车管理1、小区内的停车场应当按照划定的车位进行停放,不得随意占用他人车位。
2、临时停车的居民应当遵守停车规定,不得妨碍其他车辆通行。
3、禁止在小区内进行非法营运车辆的停放,以免影响居民的停车需求。
四、噪音管理1、居民在住宅区域应当注意控制音量,避免产生过大的噪音,以不扰邻为原则。
2、禁止在夜间或者休息时间进行扰民活动,如高声喧哗、大声播放音乐等。
3、小区内的装修施工应当在规定时间内进行,以避免对居民的正常生活造成干扰。
五、安全管理1、居民应当做好防盗、防火等安全措施,确保自身的安全。
2、禁止私拉乱接电线、乱拉乱放电缆等不安全行为,以防止电力事故的发生。
3、居民如发现可疑人员或异常情况,应及时向物业管理部门报告,以维护社区的安全秩序。
六、纠纷处理1、居民之间如发生纠纷,应当首先进行友好协商解决,如无法达成一致,则可向物业管理部门申请调解。
2、物业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处理纠纷,维护小区的和谐稳定。
3、如居民对物业管理部门的处理意见不满意,可以向相关行政部门投诉,以保障自身权益。
以上为无锡物业管理规定的一些主要内容,希望居民能够遵守,共同维护良好的生活环境。
无锡市物业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全文
无锡市物业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全文【最新版】第一条为规范物业服务收费行为,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江苏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实施办法适用于市区范围内物业服务收费行为。
第三条本实施办法所称物业服务收费,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业主自行对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建筑物、构筑物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向业主或物业使用人所收取的费用。
物业服务费包括物业公共服务费、车辆停放费、特约服务费、代办服务费等。
其中物业公共服务费,是指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提供具有公共性的物业基本服务,向业主或物业使用人收取的费用。
第四条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市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物业服务收费的监督管理工作,制定市区物业服务收费政策,负责区属权限以外的住宅前期物业公共服务费的审定,检查规范物业服务收费行为。
各区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且注册在该区的物业服务企业管理的拆迁安置房物业公共服务费的审定,负责辖区内物业服务收费政策的贯彻执行和监督检查。
第五条物业服务收费应当区分不同物业的性质和特点,遵循公开、合理以及服务质量和收费标准相符的原则确定,并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普通住宅前期物业公共服务收费、物业管理区域的车辆停放费、车位租金等实行政府指导价。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业主大会成立后,普通住宅物业公共服务费标准由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大会授权的业主委员会决定,通过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执行。
业主采取自行管理或业主自行管理与委托专业机构相结合管理的服务收费标准,由业主共同决定,约定执行。
非普通住宅物业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非普通住宅的认定,由其住宅建设单位在选聘物业服务企业前,报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会相关部门认定,并报价格主管部门备案。
无锡市物业管理条例
无锡市物业管理条例一、物业管理概述物业管理是指对建筑物、土地及其附属设施设备进行维护和管理的一系列活动。
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速,无锡市的物业管理越来越受到关注。
为了保障居民的生活质量和社区的稳定运行,无锡市制定了一系列的物业管理条例。
二、物业管理条例的背景1. 市场需求随着房地产市场的快速发展,无锡市房屋数量越来越多,原有的物业管理方式已经难以满足市场需求。
因此,有必要制定一部更加完善的物业管理条例,规范和提高物业管理服务质量。
2. 社会稳定无锡市的社区环境和居民生活质量直接影响到社会的稳定。
物业管理条例的制定可以提高社区的管理水平,解决社区居民之间的矛盾,促进邻里和睦,维护社会安定。
三、物业管理条例的主要内容无锡市物业管理条例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1. 物业管理责任本条例明确了物业管理企业的管理责任和义务。
物业管理企业应当根据业主的需求,提供全面的物业管理服务,包括维修、保洁、绿化、安全等方面的工作。
同时,物业管理企业还要加强对业主的宣传教育,提高业主对物业管理工作的认识和参与程度,共同维护社区的良好环境。
2. 物业权益保护无锡市物业管理条例规定了业主的物业权益,包括对房屋建筑、附属设施的拥有权和使用权。
物业管理企业和业主之间的权益关系应当依法合规,任何一方不能侵犯对方的权益。
条例还明确了业主委员会的组成和职责,保障了业主的参与权和监督权,有效地维护了业主的合法权益。
3. 物业费用管理无锡市物业管理条例明确了物业费用的管理方式和计费标准。
物业费用应当按照实际管理工作的需要合理计算,并公示给业主。
条例还规定了物业费用的收取、使用和监督制度,确保物业费用的合理使用和透明管理,防止滥收费、乱收费等不当行为的发生。
4. 环境保护和安全管理无锡市物业管理条例对环境保护和安全管理方面也做了详细规定。
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加强对小区环境的保护和改善工作,定期开展绿化和清洁工作,提高小区的整体美观度。
同时,条例还要求物业管理企业做好小区的安全管理工作,加强对小区入口、出入口的监控和检查,确保居民的人身和财产安全。
无锡市物业管理条例(全文)
无锡市物业管理条例(全文)无锡市物业管理条例(全文)建设单位在组织竣工验收时,应当通知市、县级市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参加。
物业服务用房的用途不得擅自变更。
第二十八条物业服务企业承接物业时,应当对物业共用部分、共用设施设备按照规定程序进行查验,查验后应当与建设单位签订承接查验协议,办理物业交接手续;对发现的工程质量问题和其他不利于物业使用和管理的问题,及时向建设单位提出整改意见,并协助相关管理部门督促落实。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依法办理承接查验备案手续,并将承接查验情况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着位置公告。
物业承接查验的费用由建设单位和物业服务企业在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
无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由建设单位承担。
第四章物业服务第二十九条从事物业服务的企业应当具有法人资格,依法取得物业服务企业资质,并在资质等级范围内承接物业项目。
物业服务企业在非注册地承接物业服务项目的,应当持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资质证书、诚信证明等材料向物业所在地的市、县级市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十条物业服务项目实行项目经理责任制。
物业服务企业在派出项目经理后应当按照规定报物业所在地的物业管理机构备案。
第三十一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将下列信息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着位置公示并及时更新:(一)物业服务企业的资质证书,项目经理的基本情况、联系方式,物业服务投诉电话;(二)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服务内容、服务标准、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方式等;(三)电梯运行维护费、公共能耗费等分摊情况;(四)其他应当公示的信息。
第三十二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参照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合同示范文本签订物业服务合同。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提供物业服务,遵守有关技术标准、专业技术规范,及时向业主、物业使用人告知安全合理使用物业的注意事项,定期听取业主的意见和建议,改进和完善物业服务。
第三十三条物业服务收费应当区分不同物业的性质和特点,遵循合理、公开、服务质量和价格相符原则。
物业管理条例全文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改善人民群众的生活和工作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由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活动。
第三条国家提倡业主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机制选择物业服务企业。
第四条国家鼓励采用新技术、新方法,依靠科技进步提高物业管理和服务水平。
第五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业主及业主大会第六条房屋的所有权人为业主。
第七条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一)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接受物业服务企业提供的服务;(二)提议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并就物业管理的有关事项提出建议;(三)提出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建议;(四)参加业主大会会议,行使投票权;(五)选举业主委员会成员,并享有被选举权;(六)监督业主委员会的工作;(七)监督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八)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和相关场所的使用、收益、费用分摊等事项享有知情权和监督权。
第八条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遵守管理规约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二)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三)配合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四)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五)其他依法应当履行的义务。
第九条业主大会由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体业主组成。
第十条业主大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第十一条业主大会定期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
第十二条业主大会临时会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召开:(一)业主委员会认为有必要时;(二)三分之一以上的业主提议时;(三)发生重大事故或者紧急事件时;(四)业主大会议事规则或者管理规约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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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江苏物业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全文(最新版)江苏物业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全文(最新版)随着我国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力度不断深化,房屋的所有权结构发生了重大变化,公有住房逐渐转变成个人所有。
原来的公房管理者与住户之间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也逐渐演变为物业管理企业与房屋所有权人之间服务与被服务关系。
那么2018年江苏物业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是什么?整理了以下相关内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物业管理各方的合法权益,营造良好的居住和工作环境,促进和谐社区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物业的使用、维护、服务及其监督管理活动。
本条例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业主自行对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建筑物、构筑物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活动。
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物业服务纳入现代服务业发展规划、社区建设和社区管理体系,制定、落实扶持政策,减轻物业服务企业负担;建立和完善专业化、社会化、市场化的物业管理机制,鼓励采用新技术、新方法,提高物业管理和服务水平。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具体负责本辖区内物业管理工作的指导、协助和监督,协调物业管理与社区管理、社区服务的关系,协调建设单位与前期物业服务企业、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的关系。
社区居(村)民委员会应当予以协助和配合。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或者房产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物业管理活动的有关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物业管理工作人员和业主委员会成员的培训,提高物业管理水平,所需经费列入同级人民政府财政预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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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最新版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最新版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二)第三十一条新建住宅物业实行前期物业管理。
在业主、业主大会选聘物业服务企业之前,前期物业管理由建设单位负责。
建设单位应当与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书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
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可以约定期限;期限未满,业主委员会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生效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终止。
第三十二条住宅物业的建设单位,应当通过招投标的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服务企业。
投标人少于三个或者住宅规模建筑面积小于三万平方米的,经物业所在地的县(市、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采用协议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服务企业。
建设单位应当提供前期物业管理开办费,用于购买物业办公设备等固定资产。
所购资产归全体业主所有,由物业服务企业使用。
第三十三条建设单位与物业买受人签订的买卖合同应当包含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内容,或者同时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委托协议,对前期物业服务的内容予以约定。
第三十四条前期物业服务费用由物业买受人按照房屋买卖合同约定的标准承担,房屋买卖合同未约定的,由建设单位承担。
已竣工但尚未售出或者尚未交付物业买受人的物业,物业服务费用由建设单位全额承担。
第三十五条新建住宅物业管理区域内,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不低于地上地下总建筑面积千分之四的比例配置物业服务用房,低于一百平方米的按照一百平方米配置,并无偿移交。
其中,用于业主委员会议事活动用房的,应当按照配置物业服务用房的比例合理确定,一般按照建筑面积二十至四十平方米配置。
集中建设的保障性住房还应当按照不低于总建筑面积千分之三增加配置物业服务经营性用房,收益用于弥补物业服务费不足。
配置物业服务用房、业主委员会议事活动用房、物业服务经营性用房的具体标准,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三十六条物业服务用房应当是地面以上的房屋,由建设单位装修,具备独立、正常使用功能,相对集中安排在住宅小区中心区域或者住宅小区出入口附近。
无锡市物业管理条例全文
无锡市物业管理条例全文无锡市在今年9月1日正式实施。
该条例包括了哪些内容?一共九章七十条,总则、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和物业管理委员会、前期物业管理、物业服务、物业的使用和维护、旧住宅小区物业管理等。
接下来为您详细介绍。
无锡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6号《无锡市物业管理条例》已由无锡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于2015年4月29日制定,经江苏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于2015年5月29日批准,现予公布,自2015年9月1日起施行。
2015年5月29日无锡市物业管理条例(2015年4月29日无锡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制定2015年5月29日江苏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批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物业管理各方的合法权益,营造良好的居住和工作环境,促进和谐社区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物业管理活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物业管理工作的领导和组织,制定和落实扶持政策,建立物业管理目标责任机制,鼓励采用新技术、新方法,提高物业管理和服务水平。
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应当明确负责物业管理的部门和人员;对物业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协助和监督;协调物业管理与社区管理、社区服务,建设单位与前期物业服务企业,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等关系;落实旧住宅小区、小区管理工作。
社区居(村)民委员会应当协助、配合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开展物业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四条市、县级市、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物业管理机构根据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的委托,承担物业管理活动的相关管理工作。
市、县级市、区相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物业管理活动的有关监督管理工作。
2023年无锡物业管理规定
2023年无锡物业管理规定根据2023年无锡市物业管理规定,以下是一份2000字的简要介绍: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规定的目的是为了规范无锡市物业管理行为,保障业主的合法权益,提升小区的整体管理水平。
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和相关法律法规。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无锡市行政区域内的住宅小区、商业综合体、写字楼、工业园区等各类物业。
第三条:基本原则物业管理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便民、高效的原则,注重节能环保、安全卫生、并鼓励业主自治。
第四条:物业管理职责物业管理公司应当履行合同约定的管理职责,维护物业的正常运营和秩序,并与业主建立良好的沟通渠道。
第二章:业主权益与义务第五条:业主权益业主享有对物业的使用权、收益权和处置权,有权参与小区共用的设施设备的管理和决策。
第六条:业主义务业主应当按时交纳物业管理费,积极参与小区的公共事务和管理工作,遵守小区的规定和制度,并保护物业设施、环境的良好状态。
第三章:物业管理公司第七条:物业管理公司的资质物业管理公司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资质条件,经过市场招标或合法程序选择,并按照合同约定履行管理职责。
第八条:物业管理公司的职责物业管理公司应当按照合同约定,负责小区的日常管理、维修、保洁、安全等工作,定期向业主进行工作报告。
第九条:物业管理公司的监督物业管理公司应接受监督,业主可以组成业主委员会或委托专业机构对物业管理公司的工作进行监督评估。
第四章:小区管理第十条:小区规划与建设物业公司应当按照规划进行小区的建设和布局,合理规划道路、绿化、停车场等公共设施,并确保建筑物符合安全要求。
第十一条:小区文明管理业主及物业公司应积极推动小区的文明管理,组织开展环境整治、宣传教育等活动,维护小区的良好环境和社区和谐。
第五章:物业费用管理第十二条:物业费的计算与收取物业费应按照公式计算,主要包括基本管理费、公共维护费、能耗费等,必须经过业主大会同意后方可进行调整。
无锡市物业管理条例无锡物业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无锡市物业管理条例无锡物业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实施条例》,无锡市人民政府制定了《无锡市物业管理条例》和《无锡市物业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无锡市物业管理条例主要包括以下内容:1. 关于物业管理的基本原则和目标:明确物业管理的法律地位,维护业主和居民的合法权益,促进社区和谐发展。
2. 物业管理组织形式:规定了不同类型的物业管理组织形式,如物业公司、业主委员会等,并明确了各种组织形式的职责和权益。
3. 物业管理费用的收取和使用:明确物业管理费用的收取标准、方式和期限,并规定了物业管理费用的使用范围和方式。
4. 物业服务的内容和质量:规定了物业服务的基本内容和质量标准,要求物业管理单位提供安全、便利、舒适的物业服务。
5. 业主和居民的权利和义务:明确业主和居民的权利和义务,如权益保护、参与物业管理决策、配合物业管理工作等。
无锡市物业管理条例实施细则进一步细化和明确了《无锡市物业管理条例》的具体实施细则,包括以下内容:1. 物业管理组织的设立和运行:明确物业管理组织的设立程序和条件,规定了物业管理组织的运行机制和管理要求。
2. 物业管理费的收取和使用:详细规定了物业管理费的收取方式、依据和程序,并规定了物业管理费的使用范围和方式。
3. 物业服务的内容和质量:具体列举了物业服务的内容和标准,并要求物业管理单位按照标准提供服务。
4. 物业管理投诉处理:规定了物业管理投诉的受理、处理程序和责任追究机制。
5. 管理违法行为和处罚:明确了物业管理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的违法行为和处罚措施。
总的来说,无锡市物业管理条例和实施细则旨在规范物业管理行为,保护业主和居民的合法权益,提高物业服务质量,促进社区和谐发展。
无锡市物业管理条例
无锡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物业管理行为,保障业主合法权益,维护社区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无锡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类住宅小区、商业综合体等物业管理范围。
第三条物业管理应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依法行使物业管理权力,加强与业主的沟通与合作,推动社区自治,提升物业服务品质。
第二章物业管理机构第四条物业管理机构应当依法取得相关资质,具备良好的信誉和服务能力,并按照合同约定提供相应的物业管理服务。
第五条物业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管理制度,明确各岗位职责,提供必要的培训和考核,并配备必要的管理人员和设备。
第三章业主权益保障第六条业主对物业管理机构有权了解其资质、服务项目、服务标准等信息,并监督其履行管理职责。
第七条物业管理机构应当及时公示管理收费标准和管理规则,不得擅自提高管理费用,并接受业主的投诉和建议,及时解决问题。
第八条业主有权参与物业管理规划、决策、评议等程序,通过业主大会等形式对重要决策进行表决或者提出意见。
第四章物业管理服务第九条物业管理服务包括但不限于楼宇及公共区域环境的清洁、绿化养护、安全设施维护等,物业管理机构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提供维修、保洁、安全等服务。
第十条物业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物业服务投诉处理机制,接受业主的投诉并及时处理,对恶劣服务、违规行为等应当及时纠正并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一条物业管理机构应当积极引导业主参与社区公共事务,组织开展文体活动,提升社区居民的融合度和满意度。
第五章监督与处罚第十二条物业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物业管理机构进行监督检查,对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及时予以处罚。
第十三条业主投诉物业管理机构的,物业管理机构应当主动配合调查,如实提供相关资料,并按照监督部门的要求进行整改。
第十四条物业管理机构对于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和本条例规定的,将被处以罚款、暂停业务等处罚,并可能吊销其资质。
第六章附则第十五条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物业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最新版)
《物业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物业管理行为,维护业主共同利益,保障小区和住户的安全与舒适,根据《物业管理条例》,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的物业管理工作,包括住宅小区、商业综合体、办公楼宇等各类物业类型。
第三条物业管理应遵循法律法规,尊重业主权益,公平、公正、公开地履行职责,为业主提供优质、高效的服务。
第四条物业管理应坚持便民、环保、节能、安全的原则,推动社区和谐发展,提高居民生活质量。
第二章物业管理机构第五条物业管理机构应依法取得资质,合法开展物业管理工作,不得从事违法违规活动。
第六条物业管理机构应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和工作流程,确保工作的规范性和高效性。
第七条物业管理机构应配备专业管理人员,具备相关从业资格证书,定期进行培训,提升服务水平。
第八条物业管理机构应建立健全信息管理系统,保护业主个人信息安全,提供方便快捷的信息查询渠道。
第三章物业管理责任第九条物业管理机构应对小区公共设施进行维护和保养,确保正常运行,并及时处理故障和异常情况。
第十条物业管理机构应制定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加强小区安全防范,防止火灾、盗窃、抢劫等事故的发生。
第十一条物业管理机构应组织开展环境卫生清洁工作,保持小区环境整洁,减少噪音和污染。
第十二条物业管理机构应提供便民服务,如邮件收发、快递代收、停车管理等,满足业主的日常需求。
第四章业主权益保障第十三条物业管理机构应公示管理规费收费标准和使用情况,接受业主监督,确保费用合理、公开透明。
第十四条物业管理机构应及时向业主提供相关信息,如小区公告、会议通知等,保障业主知情权。
第十五条物业管理机构应建立投诉处理机制,及时受理和处理业主的投诉和意见,保障业主的合法权益。
第十六条物业管理机构应组织业主大会,听取业主意见和建议,加强与业主的沟通和交流。
第五章监督与处罚第十七条物业管理部门应对物业管理机构的行为进行监督,发现违法违规行为及时处理。
第十八条物业管理机构应主动接受相关部门的检查和评估,如发现问题应及时整改,确保合规运营。
无锡市物业管理条例全文.doc
2019年无锡市物业管理条例全文无锡市物业管理条例全文(二)(三)业主委员会不履行职责达一年以上、无法正常开展工作,需要调整或者重新选举业主委员会,经物业所在地的县级市、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反复指导后仍不能选举产生新一届业主委员会的。
第十八条物业管理委员会由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组织成立,由业主成员以及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公安派出所、社区居(村)民委员会、建设单位等派员组成。
物业管理委员会人数应当为七到十一人的单数,其中业主成员不少于百分之五十,由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在业主中推荐产生。
物业管理委员会的成员资格应当符合本条例第八条的规定。
物业管理委员会成员应当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公示。
第十九条物业管理委员会成立之日起三十日内应当告知物业所在地的县级市、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
县级市、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物业管理委员会的指导和监督。
第二十条物业管理委员会应当依法履行职责。
物业管理委员会代行业主大会职责的,作出决定前,应当征求全体业主意见;作出决定后,应当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三十日。
物业管理委员会代行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职责期间,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对能够成立业主大会的,应当指导筹备工作,成立业主大会;能够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的,应当指导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
第三章前期物业管理第二十一条新建物业项目明显分割成多个独立区域,并且配套设施设备、物业服务用房等各自独立配置的,可以确定为多个独立的物业管理区域。
已经投入使用但尚未划分物业管理区域的,由物业所在地的县级市、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征求业主意见后确定物业管理区域,并予以公告。
第二十二条新建住宅以及用于销售的非住宅物业实行前期物业管理。
在业主、业主大会选聘物业服务企业之前,前期物业管理由建设单位负责。
第二十三条新建物业建设单位应当与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合同。
无锡物业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最新】(2)
无锡物业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最新】(2)第三十七条物业服务企业退出物业管理区域,与业主委员会或者被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办理交接的,交接各方应当对物业管理区域内消防、电梯等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维护现状给予确认,并报物业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备案。
因维护保养不当等原因导致消防、电梯等共用设施设备无法正常使用的,原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履行修复责任或者承担相应费用。
第三十八条市、县级市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物业服务企业考核体系和信用评价体系,制定物业服务企业和项目经理信用管理办法,对物业服务企业、项目经理实行动态管理,对物业服务情况进行定期检查。
市、县级市物业管理机构具体负责物业服务企业、项目经理诚信信息收集、核查与汇总,建立行业诚信信息系统,并对物业服务公众满意度进行测评。
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应当协助开展物业服务企业诚信系统信息采集工作。
第三十九条物业服务企业未按照合同约定、技术标准、专业技术规范等提供物业服务的,录入物业服务企业诚信信息系统;损害业主权益的,应当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物业服务企业有下列严重失信行为之一的,两年内不得申报各类物业服务示范项目,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开具诚信证明:(一)在物业管理招投标活动中提供虚假信息,骗取中标的;(二)出租、出借、转让资质证书的;(三)被解聘后拒不撤出物业管理区域,或者撤出时未按照规定办理交接手续,造成物业管理混乱的。
第四十条物业项目经理有下列严重失信行为之一的,应当录入项目经理诚信信息系统,所属物业服务企业录入物业服务企业诚信信息系统:(一)骗取、挪用或者侵占专项维修资金的;(二)擅自改变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服务用房、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设备用途的;(三)擅自占用、挖掘物业管理区域内道路、场地的;(四)擅自利用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共有部分、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五)因管理失职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等重大责任事故的;(六)损害业主或者公共利益情节严重的;(七)被价格行政管理部门认定为乱收费或者收费不规范且未整改的。
无锡物业管理规定范本
无锡物业管理规定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无锡市物业管理行为,保障业主权益,提高物业管理服务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无锡市所有物业管理单位、小区和业主。
第三条物业管理单位负责对小区内的公共区域进行管理维护,维护小区内的良好环境和秩序。
第四条业主有权按规定管理自己的私有部分,但不得干扰其他业主的正常使用权。
第五条物业管理单位和业主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公共秩序,维护社会稳定。
第六条物业管理单位和业主应当相互尊重,诚实守信,积极合作,共同维护小区的和谐稳定。
第七条物业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管理制度,提供规范、高效的物业管理服务。
第二章小区规划及设施设备管理第八条小区内的道路、绿化、停车场等公共设施设备由物业管理单位负责维护和管理。
第九条物业管理单位应当定期检查小区内的设施设备,确保其正常运行。
第十条业主不得擅自改动小区内的设施设备,如需改动应当经物业管理单位同意并报相关部门审核通过。
第十一条物业管理单位应当合理规划小区内的绿化,定期修剪草坪,清理杂草。
第十二条小区内的道路应当保持畅通,物业管理单位应当及时清理垃圾和积水。
第三章垃圾管理第十三条业主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间、方式投放垃圾,维护小区的环境卫生。
第十四条物业管理单位应当定期清理小区内的垃圾,保持小区的卫生。
第十五条业主不得随意倾倒垃圾、乱丢乱扔,不得将垃圾搬出小区。
第十六条物业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垃圾分类制度,引导业主进行垃圾分类投放。
第十七条物业管理单位应当配备足够数量的垃圾桶并设置垃圾收集点,方便业主投放垃圾。
第四章安全管理第十八条物业管理单位应当加强对小区的安全管理,确保小区的安全稳定。
第十九条物业管理单位应当制定灭火和防火安全措施,并进行定期检查和演练。
第二十条业主不得在小区内乱扔烟蒂、纸屑等可燃物品,禁止在小区内乱丢垃圾。
第二十一条物业管理单位应当修理和维护小区内的电梯、管道等设施设备,确保其安全运行。
物业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全文(最新版).doc
物业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全文(最新版).doc 范本一:一、背景介绍1.1 前言物业管理是指在城市、城镇、小区等固定范围内,依法对公共设施、公共区域、共有财产以及业主共有部分进行管理和维护的工作。
为了规范物业管理工作,保障业主权益,特制定本物业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二、物业管理的主体2.1 物业公司的职责物业公司作为物业管理的主体,应当依法履行以下职责:a. 对小区内的公共设施进行维护和维修;b. 组织小区内的公共区域管控和清洁工作;c. 协助业主委员会管理小区的日常事务;d. 提供物业服务、保洁服务等。
2.2 业主委员会的职责业主委员会作为物业公司和业主之间的连系纽带,应当履行以下职责:a. 监督物业公司的工作,并及时反映业主的诉求;b. 协助物业公司处理小区内的纠纷和问题;c. 组织业主开展社区活动,促进业主之间的交流合作。
三、物业管理的内容3.1 公共设施管理公共设施管理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a. 对小区内的电梯、消防设施进行定期检查和维护;b. 维护小区内的绿化、道路及配套设施;c. 管理小区内的停车场和车辆进出管理。
3.2 公共区域管理公共区域管理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a. 组织清洁人员对公共区域进行定期清扫和保洁;b. 维护公共区域的卫生和环境;c. 管理小区门禁系统和访客登记工作。
四、业主权益保障4.1 业主权益的法律保障业主的权益享有法律保障,物业公司应当依法对业主权益进行保护,包括但不限于:a. 业主拥有对小区公共设施和公共区域的使用权;b. 物业公司应当公开透明,及时提供相关物业费用清单;c. 物业公司不得随意涨价物业费用。
4.2 业主权益的维护途径业主在维护权益时,可以通过以下途径进行维权:a. 向业主委员会反映问题寻求;b. 通过投诉、举报等方式向相关主管部门反映问题;c. 依法通过诉讼等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附件:物业管理合同范本、业主权益保障手册等。
法律名词及注释:1. 物业管理条例:是指法律规定的关于物业管理方面的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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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无锡物业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全文(最新版)无锡物业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全文(最新版)随着我国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力度不断深化,房屋的所有权结构发生了重大变化,公有住房逐渐转变成个人所有。
原来的公房管理者与住户之间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也逐渐演变为物业管理企业与房屋所有权人之间服务与被服务关系。
那么2018年无锡物业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是什么?整理了以下相关内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第一条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物业管理各方的合法权益,营造良好的居住和工作环境,促进和谐社区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物业管理活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物业管理工作的领导和组织,制定和落实扶持政策,建立物业管理目标责任机制,鼓励采用新技术、新方法,提高物业管理和服务水平。
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应当明确负责物业管理的部门和人员;对物业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协助和监督;协调物业管理与社区管理、社区服务,建设单位与前期物业服务企业,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等关系;落实旧住宅小区、拆迁安置房小区管理工作。
社区居(村)民委员会应当协助、配合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开展物业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四条市、县级市、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物业管理机构根据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的委托,承担物业管理活动的相关管理工作。
市、县级市、区相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物业管理活动的有关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物业管理协调机制,协调解决物业管理重大问题。
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应当会同县级市、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建立由社区居(村)民委员会、公安派出所、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建设单位等参与的联席会议制度。
联席会议由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负责召集,协调处理业主委员会换届改选和物业服务企业交接过程中出现的问题,以及其他重大物业管理纠纷。
第六条物业服务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管理,制定行业规范,培训从业人员,规范从业行为,促进诚信经营,提高物业服务水平。
第二章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和物业管理委员会第七条符合成立业主大会条件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应当在收到建设单位或者十人以上的业主公开联名提出筹备业主大会书面申请后六十日内,组织成立首次业主大会筹备组。
筹备组由业主成员以及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建设单位、公安派出所、社区居(村)民委员会等派员组成。
筹备组组长由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指定人员担任,业主成员由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组织业主推荐产生。
业主对筹备组成员有异议的,由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协调解决。
筹备组中业主成员的推荐办法由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确定,并事先告知全体业主。
第八条筹备组成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二)本人及其配偶、直系亲属未在同一物业管理区域提供物业服务的企业任职;(三)无索取、非法收受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财物的行为;(四)无泄露或者非法使用业主资料的行为;(五)个人信用记录良好,无犯罪记录。
除前款规定条件外,筹备组中的业主成员还应当遵守临时管理规约,交纳物业服务费用。
第九条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通知全体业主,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社区居(村)民委员会应当参与指导,对业主大会会议表决情况进行监督。
业主代表参加业主大会的,应当将所代表业主的书面意见呈交业主大会。
第十条划分为一个物业管理区域的分期开发建设项目,先期开发部分符合法定条件的,可以成立业主大会,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
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应当根据分期开发的物业面积和进度等因素,在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中明确增补业主委员会委员的办法。
第十一条业主委员会委员应当由热心公益事业、责任心强、具有一定组织能力的业主担任。
业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业主委员会委员; 担任业主委员会委员后,应当按照业主大会确定的规则予以更换或者罢免:(一)本人及其配偶、直系亲属与物业服务企业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二)损坏房屋承重结构、违法搭建、破坏房屋外貌、擅自改变物业使用性质且未改正的;(三)未按照规定交纳物业服务费用或者专项维修资金且未改正的;(四)违法出租房屋且未改正的;(五)牟取可能妨碍公正履行职务的其他利益的;(六)有严重不良信用记录或者犯罪记录的;(七)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约定的其他情形。
业主委员会委员资格终止的,应当自终止之日起三日内将其保管的档案资料、印章以及其他属于全体业主所有的财物移交业主委员会。
第十二条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物业管理工作人员、业主大会筹备组成员、业主委员会委员进行物业管理法律和业务知识培训,提高物业管理水平。
第十三条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应当按照物业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和本条例等有关规定履行职责。
业主委员会未按照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会议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可以责令限期召开;逾期不召开的,应当在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指导下,由社区居(村)民委员会组织召开。
业主委员会任期内委员出缺的,按照法律、法规以及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规定递补或者重选。
第十四条业主委员会任期届满三个月前,应当书面告知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
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应当参照本条例第七条、第八条的规定成立换届改选小组,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会议选举产生新一届业主委员会。
自换届改选小组产生至新一届业主委员会选举产生期间,业主委员会不得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对下列事项作出决定:(一)选聘、解聘物业服务企业;(二)管理规约规定情形以外的物业维修、更新、改造等重大事项;(三)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五条业主大会选举产生新一届业主委员会之日起三十日内,上一届业主委员会应当将其保管的有关凭证、档案等资料、印章以及其他属于全体业主共有的财物,移交给新一届业主委员会,并办理交接手续。
新一届业主委员会可以请求物业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协助移交。
新一届业主委员会应当自选举产生之日起三十日内,向物业所在地的县级市、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备案。
第十六条业主委员会应当对上一届业主委员会的工作经费和经营性收益等情况进行审核,审核时可以邀请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或者社区居(村)民委员会进行核查,也可以委托第三方进行审计。
审核结果应当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公示。
第十七条住宅小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成立物业管理委员会代行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职责:(一)不具备成立业主大会条件的;(二)具备成立业主大会条件但未成立,经物业所在地的县级市、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反复指导后仍不能成立的;(三)业主委员会不履行职责达一年以上、无法正常开展工作,需要调整或者重新选举业主委员会,经物业所在地的县级市、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反复指导后仍不能选举产生新一届业主委员会的。
第十八条物业管理委员会由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组织成立,由业主成员以及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公安派出所、社区居(村)民委员会、建设单位等派员组成。
物业管理委员会人数应当为七到十一人的单数,其中业主成员不少于百分之五十,由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在业主中推荐产生。
物业管理委员会的成员资格应当符合本条例第八条的规定。
物业管理委员会成员应当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公示。
第十九条物业管理委员会成立之日起三十日内应当告知物业所在地的县级市、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
县级市、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物业管理委员会的指导和监督。
第二十条物业管理委员会应当依法履行职责。
物业管理委员会代行业主大会职责的,作出决定前,应当征求全体业主意见;作出决定后,应当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三十日。
物业管理委员会代行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职责期间,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对能够成立业主大会的,应当指导筹备工作,成立业主大会;能够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的,应当指导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
第三章前期物业管理第二十一条新建物业项目明显分割成多个独立区域,并且配套设施设备、物业服务用房等各自独立配置的,可以确定为多个独立的物业管理区域。
已经投入使用但尚未划分物业管理区域的,由物业所在地的县级市、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征求业主意见后确定物业管理区域,并予以公告。
第二十二条新建住宅以及用于销售的非住宅物业实行前期物业管理。
在业主、业主大会选聘物业服务企业之前,前期物业管理由建设单位负责。
第二十三条新建物业建设单位应当与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合同。
市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前期物业服务履约保障制度,规范前期物业服务,督促物业服务企业和建设单位履行义务。
第二十四条新建物业在办理商品房预(销)售许可证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向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物业管理区域划分、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临时管理规约等备案手续。
物业管理区域划分方案经备案后不得擅自变更。
第二十五条建设单位出售物业时,不得承诺或者约定减免物业服务费用。
第二十六条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物业服务用房的具体位置和面积应当在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中载明,并在办理商品房预(销)售许可证之前予以确定。
新建住宅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物业服务用房,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不低于地上地下总建筑面积千分之四的比例配置;新建用于销售的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均为非住宅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地上总建筑面积千分之三的比例配置,最高不超过五百平方米。
物业服务用房面积低于一百平方米的按照一百平方米配置。
新建用于销售的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有住宅和非住宅的,住宅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比例高于百分之五十的,按照新建住宅的标准配置物业服务用房;住宅建筑面积比例低于百分之五十的,按照非住宅物业的标准配置物业服务用房。
第二十七条建设单位在办理商品房预(销)售许可证时,市、县级市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物业服务用房进行核查。
建设单位在组织竣工验收时,应当通知市、县级市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参加。
物业服务用房的用途不得擅自变更。
第二十八条物业服务企业承接物业时,应当对物业共用部分、共用设施设备按照规定程序进行查验,查验后应当与建设单位签订承接查验协议,办理物业交接手续;对发现的工程质量问题和其他不利于物业使用和管理的问题,及时向建设单位提出整改意见,并协助相关管理部门督促落实。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依法办理承接查验备案手续,并将承接查验情况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公告。
物业承接查验的费用由建设单位和物业服务企业在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
无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由建设单位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