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采光权被侵犯的一些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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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光法律规定

采光法律规定

采光法律规定采光法律规定是指对建筑物与土地利用之间光与阴影关系的法律规定,旨在保护人们的正当采光权和防止邻近建筑物对光线的侵害。

以下是大致的采光法律规定概述。

1. 采光的基本权益保护:采光法律规定保障了人们的基本采光权益。

建筑物的设计和使用应确保在合理的程度内,室内可以获得足够的自然光线,不受不合理遮挡或阻挡。

2. 采光标准:采光法律规定具体规定了室内采光的标准。

这些标准可能根据不同目的、使用和功能的建筑物进行调整。

例如,住宅建筑的采光标准可能会比商业建筑更高。

3. 邻近建筑物的限制:采光法律规定通常限制邻近建筑物对其他建筑物的采光的侵害。

这个规定可能包括建筑物的高度、距离和窗户的位置。

通过限制邻近建筑物的高度和接近程度,保证了光从周围环境中进入建筑内部的能力。

4. 采光权益的保障:如果邻近建筑物对采光的侵害违反了法律规定,受影响的建筑物拥有权益的保障。

这可能包括申诉、投诉、咨询专业人员意见和采取法律行动的途径。

5. 特殊区域的规定:某些特殊区域可能会有额外的采光法律规定。

这些规定可能适用于历史保护区、景观保护区以及建筑物文化遗产等。

6. 专业建筑师的责任:在设计和建造建筑物时,专业建筑师通常负有一定的责任,确保建筑物在采光方面符合法律要求。

对于违反规定造成采光问题的建筑师,可能会面临法律责任和处罚。

综上所述,采光法律规定旨在保护人们的正当采光权益和防止邻近建筑物对光线的侵害。

这些规定确保了人们能够在室内享受足够的自然光线,同时也保护了邻近建筑物光线侵害的权益。

对于不符合采光法律规定的建筑物,可能会面临法律责任和处罚。

采光赔偿标准

采光赔偿标准

采光赔偿标准采光赔偿标准是指在土地使用权范围内建筑物对相邻建筑采光产生影响时,被侵害方可要求侵害方进行赔偿的一种规定。

采光赔偿标准能够保证人们在享受土地使用权的同时,也能保障相邻建筑的采光利益。

以下是关于采光赔偿标准的相关参考内容。

一、采光赔偿的原则1. 公平原则:采光赔偿应基于公平原则,即依据被侵害方的实际损失进行赔偿。

2. 补偿原则:侵害方应对被侵害方造成的采光损失进行补偿。

3. 合理原则:采光赔偿应具有合理性,考虑到建筑物的高度、距离、角度等因素。

二、采光赔偿计算方法1. 采光影响程度评估:对被侵害方的采光损失进行评估,包括光照度、照度差、遮挡面积等指标。

2. 采光权评估:根据被侵害方土地使用权的价值进行采光权的评估。

3. 赔偿计算:采用合理的计算公式对采光损失和采光权进行补偿计算,公式中应考虑到建筑物的高度、距离、角度、设备设施等因素。

三、采光赔偿标准的参考指标1. 光照度标准:根据建筑物功能和使用需求,确定室内光照度的合理标准。

2. 照度差标准:确定合理的照度差标准,即被侵害方原本的光照度与被侵害后的光照度之间的差距。

3. 遮挡面积标准:确定遮挡面积对采光损失的影响程度,包括遮挡面积的大小、形状以及对不同房间的影响程度等。

四、采光赔偿的实施方式1. 现金赔偿:采用一次性现金赔偿的方式进行采光损失的补偿。

2. 用地补偿:以相邻建筑物的土地使用权或者开发权进行补偿。

3. 共享利益:侵害方与被侵害方共同享有采光权益,以降低采光损失带来的影响。

五、采光赔偿争议解决方式1. 协商解决:侵害方和被侵害方可协商达成赔偿协议。

2. 仲裁解决:通过仲裁机构对采光赔偿争议进行解决,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裁决。

3. 诉讼解决:如协商和仲裁无法解决争议,侵害方和被侵害方可以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以上是关于采光赔偿标准的相关参考内容。

在实际应用中,应根据具体情况制定相应的采光赔偿方案,保证采光赔偿能够公平、合理、科学地进行。

农村采光权的法律规定

农村采光权的法律规定

农村采光权的法律规定
农村采光权的法律规定是指农村居民享有的对其房屋周围的环境采光的权利。

在我国法律体系中,农村采光权主要涉及民法、土地法以及建设法等方面的法律规定。

首先,在民法中,保护采光权的基本原则是保护民众的合法权益。

根据民法的规定,每个人都有生存和发展的基本权利,其中包括享受自然环境的权利。

因此,农村居民作为法律主体,拥有自己房屋周围的环境采光的权利。

其他人不得侵犯该权利,否则承担侵权责任。

其次,在土地法中,保护采光权的具体规定主要体现在土地使用权上。

土地使用权是指土地经国家批准,由土地管理部门依法向土地使用人赋予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置土地的权利。

土地使用权的行使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的要求,其中包括尊重农村居民的合法权益。

也就是说,土地使用人在使用土地的过程中,应当尊重农村居民的采光权,不能对农村居民的采光权造成侵害。

此外,在建设法中,也有对农村采光权的具体规定。

根据建设法的规定,城乡建设规划必须充分考虑农村居民的生活需要和环境要求,合理安排建设用地、绿化及景观等内容,以保护农村居民的生活环境。

在具体建设过程中,要注意避免建筑物过高、密度过大,影响农村居民的采光以及生活质量。

同时,在建设工程验收阶段,要对建筑物的采光情况进行检查,确保农村居民的采光权未受到侵犯。

综上所述,农村采光权的法律规定主要涉及民法、土地法以及建设法等方面的法律规定。

这些规定都是为了保护农村居民的合法权益,确保其享有良好的自然环境以及采光条件。

房屋采光权赔偿标准

房屋采光权赔偿标准

房屋采光权赔偿标准文档模板一、引言在城市化进程中,由于建设用地的缩小和人口的密集化,房屋采光问题逐渐受到关注。

本文档旨在明确房屋采光权的概念、界定居民的合法权益,在补偿方面提供相关规定和标准。

二、房屋采光权的界定和补偿原则2.1 房屋采光权的界定房屋采光权是指房屋拥有人依据法律规定享有的光照和采光的权利。

此权利包括对室内外自然光线的利用、控制、调节等。

2.2 房屋采光权的保护依据《物权法》规定,不动产权人应当尊重他人的合法权益,并由此保护自身的权益。

因此,任何举措都不能侵犯他人的房屋采光权。

2.3 补偿原则当公共设施建设、修筑高层建造、道路等造成他人房屋采光权受到伤害时,应当按照下列补偿原则予以补偿:(1)赔款补偿:按照损失的程度,赋予受损人一定数额的经济赔偿;(2)设备安装:为受损人安装反光板、日光灯等补偿设施;(3)重建房屋:当无法通过其他手段保障受损人的权益时,应当赋予受损人适当补偿并重建其房屋。

三、房屋采光权的赔偿标准3.1 赔偿基准从伤害发生之日起,按照每平方米每天0.2元的标准计算赔偿金额。

并根据受损房屋的采光状况和损失情况,确定赔偿金额。

3.2 赔偿金额的计算赔偿金额的计算应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采光程度:根据采光程度的不同,确定赔偿标准。

例如,彻底失去采光视野的部份,由于无自然光线流入而造成明显影响,应当按照高于“双向采光”的标准进行赔偿;(2)房屋价值:受损房屋的价值应当与补偿金额挂钩。

例如,同样材质的房屋,位于繁华区和僻静区的价格存在很大差异;(3)损失的程度:考虑到损失程度可能与受损房屋的位置、建造年限等因素有关,应当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赔偿标准。

四、相关实施细则4.1 补偿程序当发生采光权伤害时,双方应当及时商议并签订书面协议。

如果无法达成共识,可通过诉讼等方式解决。

4.2 补偿相关证明受损人必须在60日内出具相关证明材料,如现场照片、采光评估报告等。

五、总结本文档所涉及简要注释如下:不动产权人:指在土地上拥有房屋构建物或者其他不动产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采光权的法律规定

采光权的法律规定

采光权的法律规定采光权是指通过某一建筑物或土地内的窗户、天窗等设施获取自然光线的权利。

在法律上,采光权受到一定的法律保护和规定。

本文将会详细介绍关于采光权的法律规定,包括采光权的定义、法律效力、保护范围以及采光权纠纷的解决办法等内容。

首先,采光权是指在特定的建筑物或土地上通过窗户等设施获取自然光线的权利。

采光权是与物业所有权分开的一项权利,属于附着物权的范畴。

这意味着即使房屋或土地的所有权发生变更,采光权依然存在。

其次,采光权在法律上具有一定的法律效力。

根据我国《物权法》的规定,采光权是一种合法的权益,具有不可侵犯性。

任何人都不能干扰或剥夺他人的采光权。

此外,对于存在采光权的建筑物或土地,其周围环境的改建和开发等行为也需要尊重采光权的存在。

保护采光权的范围包括两个方面:一是保护建筑物内的光线获取;二是保护周围环境对建筑物采光的影响。

对于建筑物内的光线获取,法律规定了建筑物之间的最低采光间距,确保每个建筑物内部的采光条件。

对于周围环境对建筑物采光的影响,法律规定了保护范围。

任何行为都不得妨碍或剥夺他人对于自然光线的合理利用。

例如,违规建筑物的拆除或改建,需要采取合理的措施以确保邻近房屋的采光不受影响。

在采光权纠纷的解决办法方面,法律规定了多种途径。

当采光权被侵犯时,受损害的一方可以通过诉讼的方式寻求维权。

法院会根据相关证据和法律规定,判断采光权是否被侵犯,并作出相应的判决。

此外,也可以通过和解协商等方式解决纠纷,双方可以协商达成一致,保护各自的合法权益。

总结起来,采光权是建筑物或土地上的一项合法权利,具有法律效力。

采光权的保护范围包括建筑物内的光线获取和周围环境对建筑物采光的影响。

对于采光权纠纷的解决办法,可以通过诉讼或协商等方式解决。

通过法律的规定和保护,采光权得到了合理的保障,为人们提供了良好的室内采光环境。

采光权赔偿标准的法律规定

采光权赔偿标准的法律规定

采光权赔偿标准的法律规定建造建筑物,不得违反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不得妨碍相邻建筑物的通风、采光和日照。

一旦侵犯了邻居的采光权,是需要承担赔偿责任的,接下来就跟随我一同来了解采光权赔偿标准的法律规定。

一、采光权赔偿标准的法律规定《民法通则》第八十三条侵犯相邻方的通风、采光权,应当停止侵害,排除障碍,赔偿损失。

《物权法》第八十九条建造建筑物,不得违反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妨碍相邻建筑物的通风、采光和日照。

采光的标准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设计规范以冬至日照房子最底层窗户时间不低于1小时为标准,高层居住建筑的山墙与高、多、低层居住建筑的山墙间距应该不小于13米。

司法实践中,在解决此类纠纷中,如果不能促使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应坚持以赔偿损失为主,以停止侵害,恢复原状为辅原则。

对赔偿损失方面,需要审判人员在解决问题上做到公平,就是依照民法原理中的公平原则来处之,使双方当事人双赢。

二、采光权有无时效规定第一个就是,当采光权被他人侵犯时,其侵犯的诉讼时效是多长时间。

对于采光权被侵犯时,其诉讼时效的问题,不同的人有不同的看法。

其中一种看法就是:因为当莫人的采光权被侵犯时,这种状态是具有持续性的,并且按照相关的《民法通则》中的规定,对于采光权进行保护时不应该受到时效的限制,因为,该采光权具有一种物权性质。

然后还有另外一种说法:虽然采光权具有一种物权性质,但是我们仍然不能对其保护时限进行无限的延长,因为我们将其做为一种权力保护,所以这应该由权力人从其知道其采光权被侵犯的时候开始算起,对其法律保护的诉讼时效为两年。

另外,当当事人的采光权被侵犯时,在此采光纠纷中,理应要求另一方停止侵害、排除障碍以及具有物上请求权的特征。

并且只要其对其毗邻的不动产的使用权所有权没有转让出去的条件下,权力人就可以在不需要使用时效的监督去让权力人及时的去行使其权力,从而直接请求妨碍人消除可能发生的障碍因素以及排除障碍。

而且相邻妨碍的事实的状态是不会产生证据泯灭的困难,因为该状态在一般情况下是持续存在的。

侵犯采光权赔偿标准

侵犯采光权赔偿标准

侵犯采光权赔偿标准侵犯采光权是指在建筑物建设或者利用过程中,由于对他人的土地、建筑物或者设施等利用而使他人的土地、建筑物或者设施等的日照受到了一定的限制或者损害。

而侵犯采光权的赔偿标准是指在侵权行为给他人的采光权造成了一定的损失时,应当按照一定的标准进行赔偿。

那么,在我国,侵犯采光权的赔偿标准是如何规定的呢?下面就让我们来详细了解一下。

首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对于侵犯采光权的赔偿标准是有明确规定的。

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建筑物侵害他人的采光权,损害严重的,应当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危险、排除妨碍、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这就意味着,在建筑物侵害他人的采光权,且造成了严重的损害时,侵权者除了需要承担停止侵害和排除妨碍的责任外,还需要赔偿损失。

其次,对于侵犯采光权的赔偿标准,还需要考虑到具体的赔偿范围。

依据侵权责任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因采光权受到侵害,损害的范围包括因采光权受到侵害而造成的财产损失和因采光权受到侵害而造成的其他合法权益的损失。

这就意味着,在侵犯采光权的赔偿范围内,不仅包括了直接的财产损失,还包括了其他合法权益的损失,这为受害者提供了更全面的保护。

再次,对于侵犯采光权的赔偿标准,还需要考虑到赔偿的具体金额。

依据侵权责任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因采光权受到侵害,损害的范围包括因采光权受到侵害而造成的财产损失和因采光权受到侵害而造成的其他合法权益的损失。

对因采光权受到侵害而造成的财产损失,应当依法给予赔偿。

而对因采光权受到侵害而造成的其他合法权益的损失,应当依法给予赔偿。

这就意味着,在确定赔偿金额时,需要综合考虑因采光权受到侵害而造成的财产损失和其他合法权益的损失,并依法给予赔偿。

最后,需要指出的是,在侵犯采光权的赔偿标准中,还需要考虑到具体的赔偿程序和方式。

依据侵权责任法第七十九条的规定,因采光权受到侵害,受害人可以请求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也可以请求恢复原状、赔偿损失。

房屋采光权的法律规定

房屋采光权的法律规定

房屋采光权的法律规定房屋的采光权受到侵害,适用的法律依据有:1,《民法通则》第八十三条规定:“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

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

”2,《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第四十条规定:“在城市规划区内,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件或者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件的规定进行建设严重影响城市规划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或者没收违法建筑、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影响城市规划尚可采取改正措施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市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罚款。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中第97-103条对邻地利用,因相邻关系而产生的截水、排水、通行、相邻防险作出了规定。

但未对采光问题单独规定。

4,《全国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中对于违章建筑引起的纠纷规定:“因违章建筑妨碍他人通风采光或因违章建筑的买卖、租赁、抵押等引起的民事纠纷,人民法院可以受理。

违章建筑的认定,拆除不属民事纠纷,依法应由有关行政部门处理”。

5,《城镇个人建造住宅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城镇个人建造住宅,必须符合城市规划的要求,不得妨碍交通、消防、市容、环境卫生和毗邻建筑的采光、通风。

”“城镇个人建造住宅,必须经城市规划管理机关审查批准,发给建筑许可证后,方可施工。

”6,《建设部提高住宅设计质量和加强住宅设计管理的若干意见》,其中第七条规定住宅设计应重视室内外环境,满足住宅对采光、日照、隔声以及热工、卫生等方面的要求,提高居住的舒适度。

房屋采光权距离的规定关于日照还有一个部门规章: 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93)》(下称《规范》)的规定:“大城市住宅日照标准为大寒日≥2小时,冬至日≥1小时,老年人居住建筑不应低于冬至日日照2小时的标准;在原设计建筑外增加任何设施不应使相邻住宅原有日照标准降低;旧区改造的项目内新建住宅日照标准可酌情降低,但不应低于大寒日日照1小时的标准。

房屋采光权赔偿标准

房屋采光权赔偿标准

房屋采光权赔偿标准房屋采光权是指房屋所有人因邻近建筑物、林木等因素而受到采光影响的权利。

在我国,房屋采光权受到法律的保护,而对于因采光权受到侵害的情况,也有相应的赔偿标准。

本文将就房屋采光权赔偿标准进行探讨,希望能够为相关当事人提供一定的参考。

首先,对于房屋采光权的赔偿标准,应当依据《物权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界定。

根据《物权法》第七十六条规定,邻近建筑物、林木等对他人房屋采光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而具体的赔偿标准则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综合考量,包括采光受损程度、影响范围、房屋价值等因素进行评估。

其次,对于房屋采光权赔偿标准的确定,需要进行具体的评估和鉴定。

一般情况下,可以通过专业的测评机构或者相关部门进行评估,确定采光受损的具体程度和影响范围。

在评估过程中,需要考虑到采光对于居住环境的重要性,以及采光受损对于房屋价值的影响,从而确定合理的赔偿标准。

此外,对于房屋采光权赔偿标准的确定,还需要考虑到当地的实际情况和相关的司法解释。

不同地区对于房屋采光权的保护程度和赔偿标准可能会有所不同,因此在确定赔偿标准时,需要综合考虑当地的法律法规和司法实践,以确保赔偿标准的合理性和公正性。

最后,对于房屋采光权赔偿标准的确定,需要强调公平和合理。

在实际操作中,应当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权利,依法进行赔偿标准的确定,并且在赔偿过程中,应当注重与当事人进行充分沟通和协商,尽量达成双方都能接受的赔偿方案。

综上所述,房屋采光权赔偿标准是一个涉及法律、评估和实际操作的复杂问题,确定赔偿标准需要综合考虑多种因素,并且需要遵循公平、合理的原则。

希望相关当事人在面对房屋采光权赔偿问题时,能够根据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合理维护自身权益,保障采光权的合法权益。

采光权被侵犯的一些法律规定

采光权被侵犯的一些法律规定

采光权被侵犯的一些法律规定1、民法通则第八十三条规定:“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2、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第四十条规定:“在城市规划区内,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件或者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件的规定进行建设严重影响城市规划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或者没收违法建筑、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影响城市规划尚可采取改正措施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市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罚款.”3、物权法第八十九条规定:建造建筑物,不得违反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妨碍相邻建筑物的通风、采光和日照.4、属于司法解释的有最高人民法院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中第九十七条至第一百零三条对邻地利用,因相邻关系而产生的截水、排水、通行、相邻防险作出的规定但未对采光问题单独规定5、属于司法解释的有全国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中对于违章建筑引起的纠纷规定:“因违章建筑妨碍他人通风采光或因违章建筑的买卖、租赁、抵押等引起的民事纠纷,人民法院可以受理.违章建筑的认定、拆除不属民事纠纷,依法应由有关行政部门处理.”6、属于行政法规的有国务院城镇个人建造住宅管理办法第6条的规定:城镇个人建造住宅,必须符合城市规划的要求,不得妨碍交通、消防、市容、环境卫生和毗邻建筑的采光、通风.城镇个人建造住宅,必须经城市规划管理机关审查批准,发给建设许可证后,方可施工.7、属于行政规章的有建设部提高住宅设计质量和加强住宅设计管理的若干意见,其中第7条规定住宅设计应重视室内外环境,满足住宅对采光、日照、隔声以及热工、卫生等方面的要求,提高居住的舒适度.判断被侵犯可参照的标准主要是城市居民住宅区规划涉及规范第五章中规定“住宅间距,应以满足日照要求为基础,综合考虑采光、通风、消防、防灾、管线埋设、视觉卫生等要求确立”,“住宅日照标准应符合一定的规定,对于特定情况还应符合下列规定:1老年人居住建筑不应低于日照2小时的标准;2在原设计建筑外增加设施不应使相邻住宅原有日照标准降低;3旧区改建的项目内新建住宅日照标准可酌情降低,但不应低于日日照1小时的标准.采光权案件审理之我见一、由于相关法律规定的笼统性,加大了采光权案件审理的难度随着公民法律意识的不断提高,以法律手段解决问题的案件也会越来越多,相邻关系会越来越被人重视.相邻关系,即相邻财产关系,指毗邻不动产所有人或占有人使用人对各自所有或占有的不动产行使所有权或占有权使用权时,相邻各方应相互给予便利和接受限制而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这种关系所包含的权利,称为相邻权.相邻权是基于相邻的财产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而产生,是一种带有必然性和必要性的利益.目前,法院审理采光权案件,主要以四部法律为依据:一是宪法第十九条规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二是民法通则第八十三条规定的“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风、通行、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给相邻方造成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三是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的“房地产开发必须严格执行城市规划,按照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环境效益相统一的原则,实行全面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开发、配套建设”;四是规划法中的有关规定.由于以上四部法律对相邻权包括采光权的规定太笼统,不易操作,给司法实践带来很大难度.实践中,由于以何种标准判断是否侵害了邻人的通风采光权,法律条文中没有作出明确规定,有关司法解释中也没有给予明确解释,故法院处理因通风、采光引起的纠纷,主要是根据当地土地利用、建筑规划、居民生活习惯等各方面的具体情况进行,很难适应现实中错综复杂的采光权纠纷案,在合理维护当事人权益、息讼解纷上面,明显看出捉襟见肘的尴尬.举一例说明,笔者所在的山西省忻州市城关的焦某和李某系南北邻居,焦于1996年4月开始建筑二层楼房,6月下旬,李某以焦家所建楼房影响其采光为由,阻拦焦施工,焦家的工程队被迫拆除二楼打顶的模型、支架,停止施工,焦与李因此对簿公堂.根据法院查明的事实,焦家的建房有四方面不合法:1.焦家新建房事实上影响了李家的采光;2.焦家建房是按平房办理的申批手续,却盖成了二层小楼;3.焦家建房未按规定办理建筑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焦家建筑属违法建筑;4.焦家地皮系转让,并非土地局直接批准,买卖土地的有关批件和税契手续焦并未向法院提供,而焦所提供的建楼房地产地基手续复印件系伪证.法院在此基础上进行了调解,焦不同意,一审法院判决的基本精神是:原被告建筑物处于非建筑区域,参照忻州市人民政府忻政发199296号文件精神下面简称96号文件的有关规定,日照距不得小于新建筑物高度的倍,依此做出了有关判决.判后,李先生不服,提出上诉.在二审中,法院依96号文件第12条之规定,函告市建设局,该局做出解释认为:该房屋系砖厂拍卖的,当时砖厂拍卖房屋时是以平房建筑规划的建筑区,现在个别住户建楼房势必影响相邻住房的采光,与原规划不符.二审根据96号文件精神及忻州市建设局对此文件的解释,依据“日照间距不得小于新建筑物高度的倍”的规定作出了二审判决.焦仍不服,进行申诉.申诉期间,焦提供了市建设局1999年5月30日出具的“焦、李建房采光纠纷案双方当事人的房屋建设工程从建房开始一直至今,均未到我局办理规划手续,施工手续,放验线手续,监督手续,不属我局批准的建设工程.故对其双方因建房发生的采光纠纷我局不予解释.此以前采光距离的解释一律以本文精神为准”的说明,案件一波三折,原因何在忻政发199296号文件第8条早有规定:“市建设局、以及取得市建设局授权发‘两证’的镇建设管理派出机构,审批‘两证’即‘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过程中,要对建设项目的建筑间距及建筑后退红线距离认真审查,对符合规定要求的,准予用地及建设,否则不予办理用地和建设手续.”但在我们受理采光纠纷案件中,大量地存在当事人没有“两证”的情况,本来属于违法,却强调让法律保护其采光权.而这类纠纷的处理又往往涉及到当事人双方的切身利益,法院必须慎之又慎,一方面在强调依法由有关行政执法部门进行确权,另一方面则希望诉讼主体都能提高法律意识,重视城市规划的有关法定要求,减少诉讼中不必要的纠葛.二、采光权案件审理中应该注意的几个问题〈一〉适用法律问题存在误解.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宪法、法律、地方性法规和规章的法律效力逐级降低.在审理采光、通风等相邻权案件时,国家法律并无明确规定,目前仅有建设部有关各地经纬度不同规定的比例,如规定山西太原是1∶,大同是1∶至1∶,其依据是冬至日正午十二时太阳满窗户照射不少于一小时,按照实践中的实际测量,忻州城区要达到这个标准,居住建筑间距新建筑与受影响建筑之间的距离应不小于一点九八倍.而我区忻州、定襄等地政府部门在城市中规定了1∶的比例,有些审判员照此依据判案,也有一些审判人员则按1∶办案,这就形成了执行一部规章、产生两种结果的现象.此,我们应进一步明确:对地方性法规和规章中规定的内容,属于结合当地实际情况而对立法精神和原则具体化、条文化加以明确范围和标准的,应当适用或者参照;对于国家法律、法规尚无明确规定,地方性法规和规章不违反国家法律的基本原则的,可以适用或参照;与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和精神相抵触的,不能适用参照;对于地方性立法机关对地方性法规所作的解释,超出地方性法规权限的,不能作为法院审理案件的依据.〈二〉笔者认为,在相邻权案件审理中,应把握好以下两个方面:1.严格依法定原则处理相邻权纠纷.民法通则第八十三条规定:“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风、通行、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给相邻方造成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这就规定了处理相邻权纠纷的法定原则,即: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因此,处理相邻关系纠纷,要从有利于生活出发,为群众生活提供方便,做到既维护所有人或占有人的合法权益,又便利群众的生活.2.充分运用调解手段息诉解纷.法律只是一种制度范畴的上层建筑,要想穷尽生活中的一切现象似乎并不现实.在法律尚不够完备的情况下审理这类案件,我们一方面要严格依法办事,另一方面要依法加大调解力度,妥善解决民间纠纷.如上述案例中,难道焦先生就因对房屋的高度存在异议而使建筑工程搁置四年之久甚至更长时间而不再盖了吗法院依法定原则,是否应当判决将这所有的违法建筑都拆除呢这与民法中规定的法定原则又是相违背的.为此,法官就此提出调解方案:焦某在室内高度达到米处封顶,对李的采光影响并不大,房子也可建起来,侵权部分可以酌情赔偿.近年来,随着经济发展,房地产开发规模逐渐扩大,建筑物之间的相邻权关系已成为社会矛盾的焦点之一.采光权纠纷大多是以群体诉讼的方式出现,向人民法院审理工作提出了新的课题.采光权问题与人民群众的生活息息相关.采光权的法律规定在我国物权法是纳入到相邻权的范畴里的.近年来,乌市部分基层法院相继审理了许多基于采光权纠纷产生的民事案件.仅新市区法院年审理此类案件就达数十件之多.由于遮挡阳光的均为新建建筑,且多是高层建筑,因此周围居民阻挠施工,甚至发生冲突的事件时有发生.笔者结合审判实践,从以下几个方面对相邻采光权纠纷谈一点浅显的看法.一、相邻采光纠纷的成因相邻关系采光,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不动产相互毗邻的所有人或使用人之间,利用日照光和自然光进行生产、生活、工作、学习等活动而不受任何干扰和妨碍.采光权是相互毗邻不动产所有、占有、使用权人的一项特殊的民事权利.我国物权法第84条就规定,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者损害的,应当给予赔偿.我国物权法第89条规定,建造建筑物,不得违反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妨碍相邻建筑物的通风、采光和日照.采光权之所以列入相邻关系中,是因为采光纠纷的形成与否由相邻建筑的高低决定,主体是相邻不动产的所有人或使用人,内容是要求他方提供便利,他方应给予必要的便利,这种便利包含有采光在内;客体表现是不动产,实际上采光纠纷的客体是行使不动产所产生的利益.相邻关系情况复杂,因而形成采光纠纷的原因多种多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规划法规定,建筑房屋必须服从统一规划,不仅有利于节约土地,而且有利于长期发展,便于管理.而现实的城镇规划不是落后就是规划不当,由于城镇建设划图,确定了建房的排位座落,而对房屋的高度没有统一限制.随着时间的推移,人们对住房条件的要求越来越高,多数建筑往高层发展,以往的规划显然已经落后.规划部门在审批规划时只注意收费,很少到现场勘验,不勘验就不了解四邻情况,不能客观考虑房屋高度,仅凭一份意向报告就审批,从而引发了采光纠纷.这是规划部门引起的.其次,是各种规范失调引起的.依照国家建设部门的规定,修建房屋必须由规划部门规划,土地部门审批,设计部门设计,施工部门报标等.而现有各单位之间未能协调一致,缺乏有效的监督制约机制,给相邻采光带来一定的隐患.土地部门未经规划即对土地使用进行审批,规划部门未经审批土地就规划建房,相互越权,使统一政策没有落到实处,使修建房屋处于无政府状态,为相邻关系带来诸多不利因素,加剧了采光纠纷的形成.第三,土地资源的匮乏,使纠纷不断增多.随着城镇建设用地日趋紧张,国家从宏观上加强对土地使用权的审批和管理,使城镇土地资源更加匮乏,修建房屋需用土地与国家严格限制土地审批之间的矛盾日益突出.一些居民单位在满足不了自己需要的情况下,就在原有的土地上进行修建,随意向高空发展,无节制的发展产生了采光纠纷.第四,法制观念淡薄.相邻关系一般来说是相互提供便利,以达到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之目的,而现实生活中有相当一部分人对相邻关系知者甚少,只讲个人利益,不顾他人利益,甚至损人利己,在自己不动产内行使权利,对相邻一方构成损害.第五,违章建筑增多而影响采光.违章建筑是指未经规划或未经有关部门审批而违反法律法规新建的房屋等.近年来,由于部分单位和个人为了自己利益,在法律法规不允许的情况下,违法而擅自建筑的情形时有发生.违章者明知自己无权建筑,经与土地所有者私下协商,暗箱操作达成转让协议,强行施工,从而影响了相邻方的利益.二、相邻采光纠纷的管辖采光纠纷是由相邻一方建筑物而形成的,对其管辖,笔者认为,可以分以下两种情况依法处理.对于违章建筑或超出审批范围的建筑物引起的相邻采光纠纷,原则上应由政府城建部门依法处理,限期予以拆除.当事人如对处罚决定既不履行又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诉讼的,可由政府城建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也可以直接由人民法院来受理.全国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中对于违章建筑引起的纠纷是这样规定的:“因违章建筑妨碍他人通风采光或因违章建筑的买卖、租赁、抵押等引起的民事纠纷,人民法院可以受理.违章建筑的认定、拆除不属民事纠纷,依法应由有关行政部门处理.”对于经有关机关合法审批建造的建筑物而产生的纠纷,同样属于人民法院的受案范围,应积极受理.因为:1采光纠纷符合民事诉讼法第108条规定的受理条件.采光纠纷的特征是:基于不动产相邻的事实而产生,主体是相邻或邻近的不动产所有人或占用、使用权人,客体不是所有权客体本身,而是使用时引起的相互涉邻利益;内容是相邻人一方有权要求另一方不实施某种行为给予便利.采光受到影响是由相邻建筑物引起,因而修建房屋和其他建筑物的当事人,应该使其建造与相邻人房屋或其建筑保持适当的距离,当修建的建筑物妨害相邻人的房屋或建筑物采光时,相邻人有权请求其采取措施,予以排除.2相邻采光纠纷属民事调整范围.采光纠纷是物权的范畴,物权法把采光列入相邻关系之列,符合物权法的调整对象.相邻关系本身是给予便利,表现为对所有权的限制和延伸.一方要求相邻一方提供便利,提供便利者对自己所有权进行限制,要求提供者则是受益者,是自己的所有权得到延伸,依照公平原则,受到限制者应得到一定补偿,受益者应该给予补偿.故采光纠纷人民法院应予管辖.例如,乌鲁木齐市新市区法院审理的一起48户居民“阳光诉讼案”. 2007年2月,48户居住在乌鲁木齐市新市区河南西路居民们一纸诉状,将房地产开发商告上了法庭.他们响亮的喊出:“为了不住在终日不见阳光的阴影里,我们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恢复原告居住房屋的采光”.为此,他们将开发商新疆某单位告上法庭,依法维护其合法权益.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受理了此案.2004年4月被告开发位于新市区河南路一住宅小区,其中有两幢与原告居住的小区相邻,被告开发的小区均为高层住宅,楼高为18层.被告在开工初期,原告曾与被告工地人员协调过,被告讲述该楼为8层不会影响原告的生活.但是,随着时间的推移,被告的楼层越盖越高,原告居住的房屋渐渐没有了日照,到了10月被告开发的楼全面封顶,18层高的两幢大楼,遮挡了48户居民的采光,造成原告终日无光,大白天靠人工光源生活.居民们在起诉书中称:“被告作为专业的房地产开发商,在开发该小区时视邻里间的权利与不顾,非法剥夺48户居民的采光权以获取利益,这是严重的侵权行为,造成原告的人身及财产权利的损害,以致该幢住宅终日不见阳光,故请求贵院依法支持原告的请求,判令被告排除妨碍,恢复原告居住房屋的采光.”据介绍,居民们在起诉前,曾多次找开发商协商,又到市委、市政府上访,还找到市规划局等部门.因多次协商无果,再次上访.后被有关部门劝阻.从开始挖地基,居民们和开发商就为采光问题吵吵闹闹,久拖不决直到大楼封顶,居民们现有的充足室内阳光,被两幢18层高楼遮挡奕成终日要开着电灯照明,冬天室内享受不到多少阳光的痛苦.居民们万般无奈,只得请律师上法庭讨公道.起诉后,居民们担心自己的权益得不到法院的支持,相继到乌鲁木齐市政府职能部门投诉、上访,在了解了具体案情后,政府工作人员多次召集相关人员开会协商.此案引起了新市区法院的高度重视,承办此案的法官,民一庭副庭长关菱一面认真查阅卷宗,多次到现场实地勘查,结合双方当事人的具体情况,在开庭前就为原、被告双方做调解工作.由于此案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已做了安抚和解释工作,原、被告的矛盾基本化解.走访调查了开发商、市规划局等部门.向他们了解情况,并向他们宣传和详细解释法律相邻权案件的关规定,以案说法,明确指出他们的侵权行为的违法.另一方面,法官耐心的给居民们做思想工作,法官经过数次苦口婆心的工作,使开发商拿出了一个解决问题的最佳方案.开发商愿意给48户居民提供置换房屋,居民们听后,都表示满意,目前双方已就置换事宜进入协商阶段.终于使双方“冰雪消融”,48户居民们的权益得到了保护.9月6日,开庭前他们向法院递交了撤诉申请书.法院依法作出裁定,准予原告撤诉.案结事了,看似平常,却是当事人对于审理他们案件法官最为朴实、最为强烈和最为急切的期盼.在我们国家,诉讼通常是最后不得已而为之的纠纷解决方式.矛盾在发展到诉讼之前,已经存在了相当长的时间,并且对立双方的情绪大都已经相当激化,这往往就会成为“案结事不了”的原因之一.依靠法律解决纠纷,对当事人无疑是非常幸运的——长时间的争执、化不了的怨气、解不开的心结,都将随着案件的审结而散去,不得安宁的生活秩序将回归正轨,紧张别扭的人际关系将恢复常态,不用再终日为官司而愁苦.一位居民委员会大娘表示:“我们没有钱再买房搬家,子子孙孙都要在这里住下去,要那么点钱有什么用没有阳光的日子,将是最令人痛苦的生活”另一位老大妈对笔者说:“年纪大的人好闹个腰腿疼之类的病,到冬天必须在屋里晒晒太阳才舒服.我们老年人已经没有别的什么东西好享受了,就这么点阳光,还要被剥夺走吗是法院为我们作主,给我们彻底解决了问题,搬到新楼房,我们会享受到生命之光,会幸福的生活.”三、相邻采光纠纷处理的原则随着人们对居住条件的要求逐步提高,特别是在北方,居室的阳光权益越来越受到重视.前些年,人们在选择住房时多考虑面积大不大,房间布局是否合理.如今,人们更重视居住的环境氛围是否良好,除文化氛围外,空气阳光是最重要的必选条件之一.现在,乌市新建的居民区都要考虑到室内日照充足才能受欢迎.在已建成的居民区面前,再新建楼房时,千万不能遮挡原居民住宅的阳光.因此,10月1日实施的物权法,对相邻不动产权利人的用水、排水、采光、通行和施工等问题都作了较为系统的规定.如,规定了不得妨碍通风采光,即建造建筑物,不得违反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妨碍相邻建筑物的通风、采光和日照.同时,物权法还对大量阳光有标准.物权法规定,建造建筑物,不得违反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妨碍相邻建筑物的通风、采光和日照.我国城区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规定了城市居住区日照标准:第Ⅰ、Ⅱ、Ⅲ、Ⅶ气候区的大城市,以大寒日为标准,日照不低于2小时;上述气候区的中小城市和第Ⅳ气候区的大城市,以大寒日为标准,日照时间不低于3小时;第Ⅳ气候区的中小城市和第Ⅴ、Ⅵ气候区的各级城市,以冬至日为标准,日照时间不低于1小时.笔者认为,在处理采光权纠纷案应该遵循以下原则:一、公平原则.相邻采光纠纷的主体,是毗邻不动产的所有权人或使用权人,有一定的感情基础,日后还要长期相处生活下去.因此,可调解或判决侵害方给受害方一定的经济补偿,体现权利义务相一致原则.或者由侵害方适当修改建筑方案,再给予一定的补偿,最大限度地照顾相邻方的采光需求.二、合法性原则.基于毗邻的不动产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因采光发生纠纷,应审查建筑方有无土地使用权证,是否超界使用;有无城镇建设规划审批证,是否超审批面积及层数建筑.审查相邻方有无房屋所有权或土地使用权证.因为房屋的所有、占有、使用权等权能,只有合法的前提下,方受法律保护.侵权损害的民事责任的构成,需具备四个要件:即损害事实的存在,侵权行为与损害事实有因果关系,行为人有过错,行为具有违法性.因此,合法性审查应是第一位的.建筑方土地使用及建设许可证等证件齐全,而相邻方财产属于非法或违章建筑物的,因其失去合法的基础,其权益不受保护,不能抗辩建筑方,故应驳回相邻方采光权的请求.对建筑方在诉讼庭审辩论终结前,仍不能提供其建筑的合法手续,又对相邻方采光权造成侵害的,应判决限期拆除,排除妨碍.三、补偿性原则.对于相邻不动产双方均有合法手续或有财产凭证的,对建筑方无拆除可能的,由其向相邻方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具体应考虑相邻方采光受限制的程度,房屋间距的远近等综合考虑.四、采光纠纷赔偿的标准采光权由一个起初还鲜为人知的名词,到现在成为日益被重视的生存权利,已走过了一段漫长但小有成效的道路,同时也说明了人们居住水平的逐步提高和对生活质量的更高追求.人们期待着它能更好地被重视、被保护.在国外,很多学者甚至认为日照权、采光权不是一个财产权,应属于人格权,它不仅与生命、健康息息相关,还包括了生活的安适、宁静,毕竟阳光是区区几千元所不能换取的.采光纠纷在物权法中规定得比较笼统,处理起来难度较大.因此,应对赔偿标准进行认真审查.由于相邻采光已经形成纠纷,要求提供便利一方的采光权已经受到侵害,应当排除妨碍,赔偿损失.鉴于相邻关系情况复杂,应从不动产所有人和占有人之间长期相处,有利团结互助的角度考虑.对排除妨碍,能拆除的应判令把影响采光部分的建筑予以拆除,不能拆除的,尽可能采取措施,对受侵害方的采光予以补救.我区目前还没有类似的规定,而北京早在1994年北京市生活居住建筑间距暂行规定中对新建住宅间距做了一些规定,但即使依此规定建楼,依然无可避免地遮挡某些住宅的阳光.在这一规定的第四章“遮挡现状居民住房阳光的处理”中第13条规定:“被遮挡阳光的现状居民住房,以居室窗台中心点均以外墙面计,在冬至日日照时间不足1小时的,每户按其居室被遮挡状况给予一次性补偿800元至2000元.违法建设和处于新建建筑高度二倍水平距离以外的居民住房不予补偿.”此补偿标准在实践中引起不少争议.日光对于人类生活的意义不言自明,住在终年不见阳光的住宅中给居民造成的影响,同样是任何人都能想像出来的.这。

关于采光权被侵犯的一些法律规定

关于采光权被侵犯的一些法律规定

关于采光权被侵犯的一些法律规定1、民法通则第八十三条规定:“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

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

”2、《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第四十条规定:“在城市规划区内,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件或者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件的规定进行建设严重影响城市规划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或者没收违法建筑、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影响城市规划尚可采取改正措施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市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罚款。

”3、《物权法》第八十九条规定:建造建筑物,不得违反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妨碍相邻建筑物的通风、采光和日照。

4、属于司法解释的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中第九十七条至第一百零三条对邻地利用,因相邻关系而产生的截水、排水、通行、相邻防险作出的规定(但未对采光问题单独规定)5、属于司法解释的有《全国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中对于违章建筑引起的纠纷规定:“因违章建筑妨碍他人通风采光或因违章建筑的买卖、租赁、抵押等引起的民事纠纷,人民法院可以受理。

违章建筑的认定、拆除不属民事纠纷,依法应由有关行政部门处理。

”6、属于行政法规的有国务院《城镇个人建造住宅管理办法》第6条的规定:城镇个人建造住宅,必须符合城市规划的要求,不得妨碍交通、消防、市容、环境卫生和毗邻建筑的采光、通风。

城镇个人建造住宅,必须经城市规划管理机关审查批准,发给建设许可证后,方可施工。

7、属于行政规章的有《建设部提高住宅设计质量和加强住宅设计管理的若干意见》,其中第7条规定住宅设计应重视室内外环境,满足住宅对采光、日照、隔声以及热工、卫生等方面的要求,提高居住的舒适度。

判断采光权被侵犯可参照的标准主要是《国家标准城市居民住宅区规划涉及规范》第五章中规定“住宅间距,应以满足日照要求为基础,综合考虑采光、通风、消防、防灾、管线埋设、视觉卫生等要求确立”,“住宅日照标准应符合一定的规定,对于特定情况还应符合下列规定:(1)老年人居住建筑不应低于冬至日日照2小时的标准;(2)在原设计建筑外增加设施不应使相邻住宅原有日照标准降低;(3)旧区改建的项目内新建住宅日照标准可酌情降低,但不应低于大寒日日照1小时的标准。

采光权被侵犯如何要求赔偿

采光权被侵犯如何要求赔偿

采光权被侵犯如何要求赔偿采光权是指土地所有人拥有的利益,即被确保其土地可以正常获得自然光线的权利。

当采光权被侵犯时,土地所有人可以要求侵权方赔偿损失。

下面将详细介绍如何要求赔偿采光权被侵犯。

首先,确认采光权被侵犯的情况。

采光权被侵犯通常包括以下几种情形:邻地建筑物高度超过法定范围,阻挡阳光进入土地;邻地建筑物设计不合理,导致阳光无法充分照射土地;邻地建筑物修建过程中倾倒废弃物、垃圾等物体,遮挡了阳光进入土地。

其次,收集证据。

为了要求赔偿,需要收集充足的证据来证明采光权的侵犯。

可以通过拍照、录像等方式收集证据,记录侵犯采光权的具体情况、时间和持续时间。

此外,还可以收集周边邻居、过路人等的证言,以证明侵权行为及其影响。

接下来,与侵犯采光权的相邻邻居协商解决。

在采取法律途径之前,可以尝试与邻居协商解决。

可以向邻居解释采光权的重要性,并提出合理的要求,如减少或调整建筑物的高度、重设计建筑结构等,以保护采光权。

协商解决的目的是通过和解达成双方都能接受的解决方案。

如果协商解决失败,可以寻求法律救济。

可以通过起诉或申请仲裁等方式,向法院或仲裁机构寻求赔偿。

在起诉或申请仲裁时,需要准备相关的材料,如证据、法律观点等,以证明采光权被侵犯的事实和损失的数额。

在此过程中,可以雇佣专业律师提供法律建议和代表,并辅助处理法律程序。

最后,根据法院或仲裁机构的判决,请求赔偿。

如果法院或仲裁机构认定采光权被侵犯,一般会判令侵权方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损失。

赔偿的具体数额将由法院或仲裁机构根据实际情况综合考虑确定,包括但不限于采光损失、精神损失等。

赔偿金额应该足够补偿受损方的实际损失和相关费用。

总而言之,要求赔偿采光权被侵犯需要以下几个步骤:确认采光权被侵犯、收集证据、与邻居协商解决、寻求法律救济、根据判决请求赔偿。

采光权法律规定(3篇)

采光权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采光权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依法享有在房屋、场地等建筑物或设施中,获得充足自然光线的权利。

采光权是公民基本权利的重要组成部分,关系到人民群众的生活质量和社会公平正义。

本文将从采光权的法律地位、法律规定、侵权责任等方面进行探讨。

二、采光权的法律地位1. 国际法层面在国际法层面,采光权主要体现为《世界人权宣言》第23条:“人人有权享有适当的生活水准,包括足够的食物、衣着和住房,并能不断改进其住房条件。

”采光权作为住房条件的一部分,在国际法上得到了一定程度的认可。

2. 国内法层面在我国,采光权作为一项基本权利,在《宪法》、《物权法》、《民法典》等法律中均有明确规定。

(1)《宪法》第33条规定:“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

”(2)《物权法》第38条规定:“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3)《民法典》第285条规定:“所有权人或者其他权利人有权要求他人不得侵犯其合法权益。

”三、采光权法律规定1. 采光权的基本要求(1)采光面积:建筑物、设施等在满足正常使用功能的前提下,应当具备一定的采光面积。

(2)采光方向:采光方向应尽量满足用户需求,如居住、办公等。

(3)采光高度:采光高度应保证室内光照充足,避免产生阴影。

2. 采光权的保障措施(1)规划审批:在城市规划、建筑设计等环节,应当充分考虑采光权,确保建筑物、设施等符合采光要求。

(2)建筑间距:建筑物之间的间距应满足采光要求,避免相互遮挡。

(3)建筑高度:建筑高度应合理控制,避免对相邻建筑造成采光影响。

(4)绿化规划:绿化规划应合理布局,避免过度遮挡采光。

3. 采光权侵权责任(1)侵权行为:他人侵犯他人采光权的行为,如建筑物、设施等遮挡他人采光。

(2)侵权责任:侵权人应当承担停止侵害、赔偿损失等法律责任。

(3)诉讼时效:采光权侵权诉讼时效为三年。

四、案例分析1. 案例一:某小区业主因相邻建筑物遮挡采光,起诉开发商和相邻业主法院审理后认为,相邻建筑物遮挡采光,侵犯了业主的采光权。

法律规定住宅楼的采光(3篇)

法律规定住宅楼的采光(3篇)

第1篇一、引言住宅采光是居民日常生活的重要组成部分,良好的采光不仅能够提高居住舒适度,还能对居民的心理健康产生积极影响。

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住宅楼的设计和建设日益复杂,采光问题也日益凸显。

为了保障居民的合法权益,我国法律对住宅楼的采光作出了明确规定。

本文将从法律角度出发,对住宅楼的采光规定进行详细阐述。

二、采光的基本概念采光是指通过窗户、阳台等采光口,将自然光引入室内,使室内空间获得充足的光线。

良好的采光能够满足居民的日常生活需求,提高居住环境的质量。

三、我国采光法律规定概述1.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筑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建筑设计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建筑标准,确保建筑物安全、适用、美观、节能。

”其中,建筑物安全、适用、美观等方面均涉及采光问题。

2. 《住宅设计规范》(GB 50096-2011)《住宅设计规范》是我国住宅设计领域的重要标准,其中对住宅楼的采光作出了详细规定。

主要包括:(1)住宅楼的设计应充分利用自然采光,提高室内光照水平。

(2)住宅楼的窗户、阳台等采光口应设置合理,确保室内各功能空间获得充足的自然光。

(3)住宅楼的外墙设计应避免对室内采光造成遮挡。

3. 《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 50180-2018)《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对居住区的总体布局、建筑密度、绿化率等方面作出了规定,其中也涉及住宅楼的采光问题。

四、住宅楼采光的法律规定具体内容1. 采光面积规定《住宅设计规范》规定,住宅楼的采光面积应满足以下要求:(1)卧室、客厅等主要功能空间,采光面积不应小于该空间面积的1/10。

(2)卫生间、厨房等辅助功能空间,采光面积不应小于该空间面积的1/15。

2. 采光口设置规定(1)窗户、阳台等采光口应设置在住宅楼外墙的向阳面,避免对室内采光造成遮挡。

(2)采光口的高度应满足室内空间的需求,一般不宜低于2.8米。

(3)采光口的面积应满足室内光照需求,一般不宜小于该空间面积的1/10。

侵犯采光权的法律规定(3篇)

侵犯采光权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采光权,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享有的在建筑物、构筑物、设施设备等范围内,从自然光中获取光照的权利。

采光权是公民基本的生活需求之一,也是建筑物使用过程中不可或缺的权利。

然而,在实际生活中,侵犯采光权的情况时有发生,这不仅影响了人们的正常生活,也引发了社会矛盾。

本文旨在探讨侵犯采光权的法律规定,并结合案例分析,以期为相关法律实践提供参考。

二、采光权的法律规定1. 法律依据我国现行法律体系中,涉及采光权的法律规定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

禁止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

(2)《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七条:所有权人或者其他权利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对侵犯其物权的行为提出诉讼。

(3)《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六条:城市规划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城市布局、功能分区、城市设计、建筑密度、建筑高度、绿化率等要求。

(4)《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五十条:建筑设计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建筑安全、卫生、环保、节能等要求。

2. 采光权的内容根据上述法律规定,采光权主要包括以下内容:(1)自然采光权:指建筑物、构筑物等内部空间,通过自然光线获得照明,满足人们日常生活、工作和学习的需求。

(2)防光权:指建筑物、构筑物等外部空间,有权防止其他建筑物、构筑物等向其内部空间投射强烈光线,影响正常使用。

(3)眺望权:指建筑物、构筑物等内部空间,有权从其外部空间眺望,不受其他建筑物、构筑物等遮挡。

三、侵犯采光权的法律责任1. 行政责任(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擅自改变城市、镇规划,严重影响城市、镇规划的,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违法所得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拆除。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五十一条:违反本法规定,建筑设计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建筑安全、卫生、环保、节能等要求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违法所得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的罚款。

采光权的相关法律规定是什么

采光权的相关法律规定是什么

采光权的相关法律规定是什么现在的城市里,很多高楼在建设的时候,都会应用到采光权。

那么,在法律上,采光权的法律规定是什么呢?以下是由店铺为大家整理的采光权的法律规定,希望能帮到你们。

采光权的法律规定《民法通则》第八十三条侵犯相邻方的通风、采光权,应当停止侵害,排除障碍,赔偿损失。

《物权法》第八十九条建造建筑物,不得违反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妨碍相邻建筑物的通风、采光和日照。

采光的标准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设计规范以冬至日照房子最底层窗户时间不低于1小时为标准,高层居住建筑的山墙与高、多、低层居住建筑的山墙间距应该不小于13米。

司法实践中,在解决此类纠纷中,如果不能促使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应坚持以赔偿损失为主,以停止侵害,恢复原状为辅原则。

对赔偿损失方面,需要审判人员在解决问题上做到公平,就是依照民法原理中的公平原则来处之,使双方当事人双赢。

采光权常见的纠纷原因一是有的规划部门或是审批规划不尽合理,或对违章建筑制止不力,或经不起房产开发商的“公关”而过分偏袒房产开发商的利益,在规划中往往忽视居民的“采光权”,等到违章建筑建成后再行补救为时已晚,从而错过弥补的最佳时机。

二是有的房产开发商为了牟取暴利,对明知是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违章建筑,仍在软磨硬抗,强行施工。

他们清楚,房产开发商要获得利润的最好方法就是缩短楼间距。

于是,谁都想在有限空间里获得更多的利润,在挤出的空间里多盖几栋楼,多增加一些面积。

待房屋建成卖出后就溜之大吉,对日后可能发生的“采光权”纠纷则不管不顾。

侵犯采光权赔偿问题案例2002年4月,四川省成都市两家房地产公司因修建的两幢电梯公寓影响了周边住户的采光权,付出了赔偿400万元的代价。

住户因采光权受到侵犯而获得如此巨额的赔偿,在国内是比较少见的。

2004年11月,湖北省荆州市中级法院审结一起采光权纠纷案。

判决认为,湖北省监利县一幢新建的7层综合楼影响了10户居民的通风、采光等权益,要求侵害人采取折价赔偿办法,即从2003年4月1日起至其停止侵权时止,侵害方赔偿10户居民每天每户电费1.12元。

民事起诉状采光权

民事起诉状采光权

民事起诉状采光权标题:民事起诉状采光权引言概述:在城市化进程不断加快的今天,采光权成为越来越受关注的问题。

采光权是指建筑物的采光情况受到侵害时,受侵害人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本文将从民事起诉状的角度探讨采光权的相关问题。

一、采光权的法律依据1.1 《物权法》规定根据我国《物权法》,每栋建筑物的所有权人享有合理采光权,其他建筑物的所有权人不得对其采光造成侵害。

1.2 《城乡规划法》规定根据《城乡规划法》,建筑物的设计应当符合采光要求,确保周围建筑物的采光不受影响。

1.3 相关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中侵害采光权问题的司法解释明确规定了对于采光权的保护和维护。

二、起诉状的内容要点2.1 被告、原告信息在民事起诉状中,需要明确被告和原告的基本信息,包括姓名、住址等。

2.2 侵权事实详细描述侵害采光权的事实,包括侵害的时间、地点、方式等。

2.3 请求明确原告的诉讼请求,包括停止侵害、恢复原状、赔偿损失等。

三、证据的准备3.1 证据清单在起诉状中需要列明证据清单,包括证人证言、书证、物证等。

3.2 证据的重要性证据在采光权案件中具有重要的作用,可以证明侵权事实和损失情况。

3.3 证据的保全在起诉状中可以提出证据保全的请求,确保证据的完整性和真实性。

四、法院审理程序4.1 立案受理法院在收到起诉状后,会进行立案受理,受理后会通知被告进行答辩。

4.2 举证质证在庭审过程中,原告和被告可以进行举证质证,法院会根据证据进行判断。

4.3 判决执行法院最终会根据法律规定作出判决,被告如不服可以提起上诉。

五、维护采光权的重要性5.1 社会公共利益维护采光权不仅关乎个人利益,也涉及到城市建设的整体利益和居民的生活质量。

5.2 法律意义通过民事起诉状维护采光权,有助于弘扬法治精神,维护公平正义。

5.3 社会效益保护采光权有助于促进城市建设的合理规划,提高城市居民的生活品质。

结语:通过民事起诉状维护采光权是一种合法维权途径,对于维护个人合法权益、促进城市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采光权相关法律规定

采光权相关法律规定

采光权相关法律规定1、《民法通则》第八十三条规定:“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

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

”2、《物权法》第八十九条规定:“建造建筑物,不得违反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妨碍相邻建筑物的通风、采光和日照”。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中第97-103条对邻地利用,因相邻关系而产生的截水、排水、通行、相邻防险作出了规定。

但未对采光问题单独规定。

4、《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第四十条规定:“在城市规划区内,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件或者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件的规定进行建设严重影响城市规划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或者没收违法建筑、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影响城市规划尚可采取改正措施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市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罚款。

”5、《城镇个人建造住宅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城镇个人建造住宅,必须符合城市规划的要求,不得妨碍交通、消防、市容、环境卫生和毗邻建筑的采光、通风。

”“城镇个人建造住宅,必须经城市规划管理机关审查批准,发给建筑许可证后,方可施工。

”6、《建设部提高住宅设计质量和加强住宅设计管理的若干意见》,其中第七条规定住宅设计应重视室内外环境,满足住宅对采光、日照、隔声以及热工、卫生等方面的要求,提高居住的舒适度。

7、《全国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中对于违章建筑引起的纠纷规定:“因违章建筑妨碍他人通风采光或因违章建筑的买卖、租赁、抵押等引起的民事纠纷,人民法院可以受理。

违章建筑的认定,拆除不属民事纠纷,依法应由有关行政部门处理”。

上述条文明确了采光权的法律地位,但其运用到实践中的可操作性不强,对于以何种标准判断采光权被侵犯、是否该予以赔偿、赔偿范围及标准是什么均没有提供可参照的标准。

土地采光权的法律规定(3篇)

土地采光权的法律规定(3篇)

一、引言土地采光权,是指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对其土地享有自然采光的权利。

在我国,土地采光权是土地权利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保障土地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详细阐述我国土地采光权的法律规定,包括法律依据、权利内容、侵权处理等方面。

二、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物权法》是我国关于物权的基本法律,其中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土地权利人对其土地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土地权利人对其土地享有采光权。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是我国关于土地管理的专项法律,其中第三十二条规定:“土地权利人对其土地享有采光权。

”3.《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是我国关于城市房地产管理的基本法律,其中第三十六条规定:“房地产权利人对其房地产享有采光权。

”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民法典》是我国最新的一部民事基本法律,其中第三百一十二条规定:“土地权利人对其土地享有采光权。

”三、权利内容1.自然采光权土地采光权主要包括自然采光权,即土地权利人对其土地享有不受他人建筑、设施等遮挡的自然采光权利。

2.合理利用权土地权利人有权根据土地的性质、用途等合理利用土地,但不得损害他人采光权。

当他人建筑、设施等遮挡土地权利人的采光时,土地权利人有权要求侵权方进行补偿。

四、侵权处理1.协商解决土地权利人发现他人侵权时,可以与侵权方协商解决,达成一致意见。

2.调解处理协商不成时,土地权利人可以向相关行政部门申请调解,由行政部门进行调解处理。

3.仲裁处理调解不成或调解无效时,土地权利人可以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由仲裁机构进行仲裁处理。

4.诉讼处理仲裁不成或仲裁无效时,土地权利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由人民法院进行审理。

五、法律责任1.侵权方应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2.侵权方构成犯罪的,依法承担刑事责任。

3.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承担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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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采光权被侵犯的一些法律规定1、民法通则第八十三条规定:“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

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

”2、《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第四十条规定:“在城市规划区内,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件或者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件的规定进行建设严重影响城市规划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或者没收违法建筑、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影响城市规划尚可采取改正措施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市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罚款。

”3、《物权法》第八十九条规定:建造建筑物,不得违反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妨碍相邻建筑物的通风、采光和日照。

4、属于司法解释的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中第九十七条至第一百零三条对邻地利用,因相邻关系而产生的截水、排水、通行、相邻防险作出的规定(但未对采光问题单独规定)5、属于司法解释的有《全国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中对于违章建筑引起的纠纷规定:“因违章建筑妨碍他人通风采光或因违章建筑的买卖、租赁、抵押等引起的民事纠纷,人民法院可以受理。

违章建筑的认定、拆除不属民事纠纷,依法应由有关行政部门处理。

”6、属于行政法规的有国务院《城镇个人建造住宅管理办法》第6条的规定:城镇个人建造住宅,必须符合城市规划的要求,不得妨碍交通、消防、市容、环境卫生和毗邻建筑的采光、通风。

城镇个人建造住宅,必须经城市规划管理机关审查批准,发给建设许可证后,方可施工。

7、属于行政规章的有《建设部提高住宅设计质量和加强住宅设计管理的若干意见》,其中第7条规定住宅设计应重视室内外环境,满足住宅对采光、日照、隔声以及热工、卫生等方面的要求,提高居住的舒适度。

判断采光权被侵犯可参照的标准主要是《国家标准城市居民住宅区规划涉及规范》第五章中规定“住宅间距,应以满足日照要求为基础,综合考虑采光、通风、消防、防灾、管线埋设、视觉卫生等要求确立”,“住宅日照标准应符合一定的规定,对于特定情况还应符合下列规定:(1)老年人居住建筑不应低于冬至日日照2小时的标准;(2)在原设计建筑外增加设施不应使相邻住宅原有日照标准降低;(3)旧区改建的项目内新建住宅日照标准可酌情降低,但不应低于大寒日日照1小时的标准。

采光权案件审理之我见一、由于相关法律规定的笼统性,加大了采光权案件审理的难度随着公民法律意识的不断提高,以法律手段解决问题的案件也会越来越多,相邻关系会越来越被人重视。

相邻关系,即相邻财产关系,指毗邻不动产所有人或占有人使用人对各自所有或占有的不动产行使所有权或占有权使用权时,相邻各方应相互给予便利和接受限制而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

这种关系所包含的权利,称为相邻权。

相邻权是基于相邻的财产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而产生,是一种带有必然性和必要性的利益。

目前,法院审理采光权案件,主要以四部法律为依据:一是宪法第十九条规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二是民法通则第八十三条规定的“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风、通行、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

给相邻方造成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三是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的“房地产开发必须严格执行城市规划,按照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环境效益相统一的原则,实行全面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开发、配套建设”;四是规划法中的有关规定。

由于以上四部法律对相邻权包括采光权的规定太笼统,不易操作,给司法实践带来很大难度。

实践中,由于关于以何种标准判断是否侵害了邻人的通风采光权,法律条文中没有作出明确规定,有关司法解释中也没有给予明确解释,故法院处理因通风、采光引起的纠纷,主要是根据当地土地利用、建筑规划、居民生活习惯等各方面的具体情况进行,很难适应现实中错综复杂的采光权纠纷案,在合理维护当事人权益、息讼解纷上面,明显看出捉襟见肘的尴尬。

举一例说明,笔者所在的山西省忻州市城关的焦某和李某系南北邻居,焦于1996年4月开始建筑二层楼房,6月下旬,李某以焦家所建楼房影响其采光为由,阻拦焦施工,焦家的工程队被迫拆除二楼打顶的模型、支架,停止施工,焦与李因此对簿公堂。

根据法院查明的事实,焦家的建房有四方面不合法:1.焦家新建房事实上影响了李家的采光;2.焦家建房是按平房办理的申批手续,却盖成了二层小楼;3.焦家建房未按规定办理《建筑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焦家建筑属违法建筑;4.焦家地皮系转让,并非土地局直接批准,买卖土地的有关批件和税契手续焦并未向法院提供,而焦所提供的建楼房地产地基手续复印件系伪证。

法院在此基础上进行了调解,焦不同意,一审法院判决的基本精神是:原被告建筑物处于非建筑区域,参照忻州市人民政府忻政发[1992]96号文件精神下面简称96号文件的有关规定,日照距不得小于新建筑物高度的1.2倍,依此做出了有关判决。

判后,李先生不服,提出上诉。

在二审中,法院依96号文件第12条之规定,函告市建设局,该局做出解释认为:该房屋系砖厂拍卖的,当时砖厂拍卖房屋时是以平房建筑规划的建筑区,现在个别住户建楼房势必影响相邻住房的采光,与原规划不符。

二审根据96号文件精神及忻州市建设局对此文件的解释,依据“日照间距不得小于新建筑物高度的1.5倍”的规定作出了二审判决。

焦仍不服,进行申诉。

申诉期间,焦提供了市建设局1999年5月30日出具的“焦、李建房采光纠纷案双方当事人的房屋建设工程从建房开始一直至今,均未到我局办理规划手续,施工手续,放验线手续,监督手续,不属我局批准的建设工程。

故对其双方因建房发生的采光纠纷我局不予解释。

此以前采光距离的解释一律以本文精神为准”的说明,案件一波三折,原因何在?忻政发[1992]96号文件第8条早有规定:“市建设局、以及取得市建设局授权发‘两证’的镇建设管理派出机构,审批‘两证’即‘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过程中,要对建设项目的建筑间距及建筑后退红线距离认真审查,对符合规定要求的,准予用地及建设,否则不予办理用地和建设手续。

”但在我们受理采光纠纷案件中,大量地存在当事人没有“两证”的情况,本来属于违法,却强调让法律保护其采光权。

而这类纠纷的处理又往往涉及到当事人双方的切身利益,法院必须慎之又慎,一方面在强调依法由有关行政执法部门进行确权,另一方面则希望诉讼主体都能提高法律意识,重视城市规划的有关法定要求,减少诉讼中不必要的纠葛。

二、采光权案件审理中应该注意的几个问题〈一〉关于适用法律问题存在误解。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宪法、法律、地方性法规和规章的法律效力逐级降低。

在审理采光、通风等相邻权案件时,国家法律并无明确规定,目前仅有建设部有关各地经纬度不同规定的比例,如规定山西太原是1∶1.5,大同是1∶1.5至1∶1.7,其依据是冬至日正午十二时太阳满窗户照射不少于一小时,按照实践中的实际测量,忻州城区要达到这个标准,居住建筑间距新建筑与受影响建筑之间的距离应不小于一点九八倍。

而我区忻州、定襄等地政府部门在城市中规定了1∶1.2的比例,有些审判员照此依据判案,也有一些审判人员则按1∶1.5办案,这就形成了执行一部规章、产生两种结果的现象。

关于此,我们应进一步明确:对地方性法规和规章中规定的内容,属于结合当地实际情况而对立法精神和原则具体化、条文化加以明确范围和标准的,应当适用或者参照;对于国家法律、法规尚无明确规定,地方性法规和规章不违反国家法律的基本原则的,可以适用或参照;与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和精神相抵触的,不能适用参照;对于地方性立法机关对地方性法规所作的解释,超出地方性法规权限的,不能作为法院审理案件的依据。

〈二〉笔者认为,在相邻权案件审理中,应把握好以下两个方面:1.严格依法定原则处理相邻权纠纷。

民法通则第八十三条规定:“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风、通行、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

给相邻方造成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这就规定了处理相邻权纠纷的法定原则,即: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

因此,处理相邻关系纠纷,要从有利于生活出发,为群众生活提供方便,做到既维护所有人或占有人的合法权益,又便利群众的生活。

2.充分运用调解手段息诉解纷。

法律只是一种制度范畴的上层建筑,要想穷尽生活中的一切现象似乎并不现实。

在法律尚不够完备的情况下审理这类案件,我们一方面要严格依法办事,另一方面要依法加大调解力度,妥善解决民间纠纷。

如上述案例中,难道焦先生就因对房屋的高度存在异议而使建筑工程搁置四年之久甚至更长时间而不再盖了吗?法院依法定原则,是否应当判决将这所有的违法建筑都拆除呢?这与民法中规定的法定原则又是相违背的。

为此,法官就此提出调解方案:焦某在室内高度达到2.8米处封顶,对李的采光影响并不大,房子也可建起来,侵权部分可以酌情赔偿。

近年来,随着经济发展,房地产开发规模逐渐扩大,建筑物之间的相邻权关系已成为社会矛盾的焦点之一。

采光权纠纷大多是以群体诉讼的方式出现,向人民法院审理工作提出了新的课题。

采光权问题与人民群众的生活息息相关。

关于采光权的法律规定在我国物权法是纳入到相邻权的范畴里的。

近年来,乌市部分基层法院相继审理了许多基于采光权纠纷产生的民事案件。

仅新市区法院年审理此类案件就达数十件之多。

由于遮挡阳光的均为新建建筑,且多是高层建筑,因此周围居民阻挠施工,甚至发生冲突的事件时有发生。

笔者结合审判实践,从以下几个方面对相邻采光权纠纷谈一点浅显的看法。

一、相邻采光纠纷的成因相邻关系采光,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不动产相互毗邻的所有人或使用人之间,利用日照光和自然光进行生产、生活、工作、学习等活动而不受任何干扰和妨碍。

采光权是相互毗邻不动产所有、占有、使用权人的一项特殊的民事权利。

我国《物权法》第84条就规定,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

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者损害的,应当给予赔偿。

我国《物权法》第89条规定,建造建筑物,不得违反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妨碍相邻建筑物的通风、采光和日照。

采光权之所以列入相邻关系中,是因为采光纠纷的形成与否由相邻建筑的高低决定,主体是相邻不动产的所有人或使用人,内容是要求他方提供便利,他方应给予必要的便利,这种便利包含有采光在内;客体表现是不动产,实际上采光纠纷的客体是行使不动产所产生的利益。

相邻关系情况复杂,因而形成采光纠纷的原因多种多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规划法》规定,建筑房屋必须服从统一规划,不仅有利于节约土地,而且有利于长期发展,便于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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