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美资本主义与马克思主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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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0课美国联邦政府的建立
学习目标
1.归纳美国1787年宪法的背景、内容、意义、局限性。
2.根据联邦制、三权分立制度体会“分权与制衡的原则。
※3.比较英国君主立宪制和美国民主共和制的异同。
教材分析
一.背景:独立之初的严峻形势
1.可能性
⑴政治基础:1776年《独立宣言》发表,美国建立。
⑵理论基础:启蒙思想,特别是孟德斯鸠三权分立学说。
“如果人都是天使,就不需要任何政府了;如果是天使统治人,就不需要对政府有外来的或内在的控制了。”——美国宪法之父麦迪逊
2.必要性:独立之初是邦联制国家,实际是13个州的松散联盟,中央政府软弱无力。
⑴政治:邦联国会,无权征税,也不掌握军队;各州有权征兵、征税、发行货币。
⑵经济:各州互设关卡,商品流通不畅;没有制定统一的关税,为英国商品倾销提供了便利。→迫切需要制定一部新宪法,建立一个统一而强大的国家。战争换来的独立,并没有实现国家的稳定和繁荣。华盛顿警告:“要么我们在一个领导之下成立联邦而结合为一个国家,要么我们就保持13个独立的主权国家,永远互相争吵。”——《大国崛起》
3.制定宪法
⑴制宪会议:1787年在费城召开,经过激烈争论,通过联邦宪法。
⑵原则:“分权与制衡”。通过分权、制约最终达到平衡,是宪政的最终目标。
【历史纵横】制宪会议上的权利之争
制宪会议上产生了大州和小州、北方自由州和南方蓄奴州之间的权利斗争。
最后,为制宪会议代表们共同接受的是康涅狄格州的“大妥协案”:国会参议员各州两名,众议员按“联邦比例”出;计算“联邦比例”和纳税人口时黑奴都以3/5的人口数加入计算;国会有权征收关税;1808年以前可以输入黑奴,但每人课以不超过10美元的关税,1808
年以后是否禁止奴隶贸易到时国会再讨论决定。
二.1787年美国宪法
1.联邦制
⑴联邦政府:联邦权力高于各州权力。①法律:有适用于全国的宪法和基本法律;②职权:拥有政治、经济、军事和外交大权。
⑵各州地方:有一定的自治权。①法律:在不违背宪法的前提下制定地方法律。州的立法虽然必须符合宪法,但是宪法保证州的领土与主权不受侵犯。②职权:联邦和各州各有自己的三权分立的政治机构。州政府的官员由各州选举产生,联邦政府无权任命州级官员。联邦和州之间、三权机构之间相互构成了多重分权与制衡。
⑶作用:中央集权和地方分权相结合。既避免了邦联制的松散,把各州团结为一个强大的国家;又防止了中央权力过于集中,尽量给地方一定的自治,调动积极性,发挥创造力。把因国家之大而产生的好处和因国家之小而产生的好处结合起来,创立联邦制度。“联邦既像小国那样自由和幸福,又像一个大国那样光荣和强大”,联邦实现了自由与力量的统一。2.三权分立制
⑴立法权归于国会①参议员:由各州议会选出;每州2名,任期6年,每两年改选其中的
1/3;参议院议长由副总统担任。②众议员:由选民直接选出;名额与该州人口成正比,任期2年。③职权:立法:法律需经两院通过,总统批准;财政:向国民征税,调整国外贸易
及州际贸易;军事:征兵,动员民兵,宣战;行政:总统任命的官员、与外国缔结的条约必须经参议院批准方可生效,众议院有权对总统、副总统在内的所有文官提出弹劾,然后交由参议院审判。
⑵行政权归于总统①产生:由选民间接选举,每届任期4年。各州先选出与本州国会议员人数相等的选举人,再由他们组成选举团选举总统;总统及其内阁不向国会负责,而是对宪法和选民负责。②职权:身份:是国家元首、政府首脑和军队总司令;行政:处理国家事务和联邦政府的各种工作,提名并经国会同意后任命政府高级官员,在职政府官员不得成为国会议员;立法:可否决国会通过的法律,但国会得议时若以2/3再次通过,即为有效;外交:可与外国缔结条约,但必须得到国会批准;军事:宣战权虽属国会,但在一些情况下往往越过国会不宣而战,在战争和紧急情况下,经国会授权,总统还可拥有更大的权力。
⑶司法权归于联邦法院①产生:最高法院大法官共有9名,由总统提名,参议院批准,除非犯罪,终身任职。②职权:监督和解释宪法;对一切案件行使最高审判权。有权审查行政或立法行为,如果认为总统或国会的某些政策和法律违宪,可宣布其无效。
⑷权力的制约和平衡立法权、行政权、司法权权力之间因制约达到平衡。
3.联邦政府的成立
⑴1789年,华盛顿当选为第一任总统;不久,第一届国会也经选举产生。
⑵1797年,华盛顿坚持不再参选,开启了总统任期一般不超过两届的先例。
三.评价
1.意义
⑴性质:世界上第一部比较完整的资产阶级成文宪法,奠定了美国政治制度的法律基础;
⑵三权分立制:建立起资产阶级共和制度,促进资本主义发展。体现和维护了独立战争的重大成果,使政府建立在民主原则的基础上,带来美国的长期稳定。
⑶联邦制:赋予政府强权,美利坚成为一个真正统一的国家;地方自治权与中央政权形成较为和谐统一的关系,有利于地方的积极性的调动和创造性的发挥。
⑷世界:启蒙思想与美国实际的结合,政治制度堪称典范,对资本主义制度起到示范作用。最重要的意义在于它将欧洲文艺复兴时期以来人类对于理性政治的追求变为现实。“它是迄今为止,在特定的历史时期人类智慧和意志所创造出的最美妙的杰作。”
2.局限:没有真正解决人权问题
⑴最初没有规定基本人权,反映人民权益的《权利法案》(《人权法案》)是作为修正案补充进去的。刚独立的美国既要建立强有力的政权,又要防止政权走向独裁,故宪法强调三权分立的原则、政权的组织形式。1791年通过10条修正案,规定了民有言论自由等基本人权。
⑵在印第安人、黑人问题上种族歧视明显,妇女地位低下。最明显最严重的缺点在于承认了黑人奴隶制,以后美国为此付出了极大的代价,这是制宪者当初始料不及的。
【资料回放】1987年《美利坚合众国宪法》关于印第安人、黑人问题的规定
各州选举人应具该州众议员之选举人所需之资格。……(众议员人数及直接税额应按合众国所辖各州人口之多寡,分配于各州,此项人口数目包括所有公民及五分之三非公民(黑人)。并包括服役数年之人,但未被课税之印第安人不算。马克思说“它最先承认了人权,同时确认了存在于美国的有色人种奴隶制。”又称《独立宣言》为“第一个人权宣言”。
3.特点
⑴分权与制衡:三权分立、互相监督和制约,从而达到利益的平衡。
⑵永褒青春:宪法规定了修改宪法的程序,始终是一部“活的宪法”,这是宪法在此后200年间具有超稳定性的主要原因。两百多年来宪法保持了基本不变,其中4/5原文无须改动。体现了杰斐逊“死人不能统治活人”的思想。“我们的宪法之所以恒久,就在于它简洁。它是一块奠基石,而不是一座完整的大厦。或者用句老话比喻:它是根,而不是完美的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