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方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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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方药
1日经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审议通过,并由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于1999年6月18日公布。该管理办法自2000年1月1日起施行。
编辑本段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区别
所谓处方药,是指有处方权的医生所开具出来的处方,并由此从医院药房购买的药物。这种药通常都具有一定的毒性及其他潜在的影响,用药方法和时间都有特殊要求,必须在医生指导下使用。
所谓非处方药,是指患者自己根据药品说明书,自选、自购、自用的药物。这类药毒副作用较少、较轻,而且也容易察觉,不会引起耐药性、成瘾性,与其他药物相互作用也小,在
处方药
临床上使用多年,疗效肯定。非处方药主要用于病情较轻、稳定、诊断明确的疾病。一句话,非处方药属于可以在药店随意购买的药品。但非处方药是随着社会发展,人民文化水平的提高而诞生,所以要遵循见病吃药、对症吃药、明白吃药、依法(用法、用量)吃药。西方发达国家对药物实行处方药和非处方药已经20多年,且制度已经非常完善。仅美国非处方药就高达3.5万余种,出现疾病用非处方药治疗的人数比找医生治疗者多4倍,而且高达92%的病人对非处方药疗效满意。大病到医院找医生,小病到药店购药治疗,体现出极大的优越性。但目前尚未实行处方药和非处方药制度,加之大众对这方面知识了解不够,抗生素、安眠药等许多绝对属于处方药使用的药物,在药店可随意买到,这在众多需要国际接轨方面是极大的缺陷。
对药品实行处方药和非处方药管理,不但能保证用药安全、有效,而且还有利于节约卫生资源,提高大众自我保健意识,对推进现阶段公费医疗制度改革都大有益处,可谓利国、利民,希望尽早出台。
编辑本段辨别处方药和非处方药
品牌、标识物、标签及含有OTC指导的用语
在国际上,非处方药在品牌和标识物上有着自己独特的象征,如品牌应尽力统
处方药
一,同时重视不断创新的提高知名度,以便在连锁店销售,同时也以品牌作为保护自己产品的措施。标识物应能明显区分该药是作为处方药还是非处方药使用,如美国的处方药均要注明“联邦法规定无医生处方禁止调配”(FederalLawProhibitsDispensingWithoutPrescription),而非处方药标签上应有“适应的用药指导”(AdequateDirectionforuse),英国、德国、日本等国也有类似的字样或标识。检签应以正常人能理解的文字表述,甚至加以图解,以便消费者凭标签便能正确使用非处方药。
美国食品与药品监督管理局提出非处方药标签的7项内容有:
(1)产品名称;
(2)生产商、包装商或分发商的名称、地址;
(3)包装内容物;
(4)所有有效成份的INN(国际非专利药物通用名)名称;
(5)某些其它组分如乙醇、生物碱等的含量;
(6)保护消费者的注意事项及忠告性内容;
(7)安全、正确使用该药品适当的用药指导。
因此,人们在识别非处方药时一般可从其品牌、标识物、标签及含有OTC指导的用语中得以辩认。世界上的所有实行处方药和非处方药分类管理制度的国家均严格规定处方药不得对公众做广告宣传,但允许其产品信息在医学工业学术杂志上传播。我国规定:“处方药只准在专业性医药报刊进行广告宣传,非处方药经审批可以在大众传播媒介进行广告宣传。”而其他国家对非处方药面向公众做广告的限制也各有不同,如美国、英国、德国、新西兰等国允许非处方药广告,而意大利、西班牙、法国等对可报销的非处方药及使用处方药品牌的非处方药不允许做广告,除此以外的非处方药则需有认可证书方可做广告。近来,美国食品与药品监督管理局允许处方药做电视广告,但必须有“该药在医生或药师指导下”的用语。
关注非处方药目录变化
非处方药制定实施后并非一成不变的,每隔3~5年还要进行一次再评价,推陈出新,优胜劣汰,确保OTC的有效性和安全性。随着医药科技的发展,新药大量上市,对每一种OTC的认识也在不断深入,有的处方药不太可能成为非处方药,但经过改变剂型或减小规格剂量后也可能变成OTC,也就是说把那些性能更优良,更安全有效的非处方药增补进去,淘汰一部分过时的非处方药,如目前世界OTC的主要类别有以下6种:解热镇痛药、镇咳抗感冒药、消化系统药、皮肤病用药、滋补药、维生素、微量元素及添加剂。而下列几类药物可能经转换后上市成为OTC:止喘药,口服避孕药,肌肉松弛药,心血管药(不包括钙拮抗剂)和抗感染药。
编辑本段处方药与非处方药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保障人民用药安全有效、使用方便,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卫生改革与发展的决定》,制定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分类管理方法。
处方药
第二条根据药品品种、规格、适应症、剂量及给药途径不同,对药品分别按处方药与非处方药进行管理。处方药必须凭执业医师或执业助理医师处方才可调配、购买和使用;非处方药不需要凭执业医师或执业助理医师处方即可自行判断、购买和使用。
第三条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分类管理办法的制定。各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辖区内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分类管理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
第四条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处方药与非处方药目录的遴选、审批、发布和调整工作。
第五条处方药、非处方药生产企业必须具有《药品生产企业许可证》,其生产品种必须取得药品批准批号。
第六条非处方药标签和说明书除符合规定外,用语应当科学、易懂,便于消费者自行判断、选择和使用。非处方药的标签和说明书必须经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
第七条非处方药的包装必须印有国家指定的非处方药专有标志,必须符合质量要求,方便存储、运输和使用。每个销售基本单元包装必须附有标签和说明书。
第八条根据药品的安全性,非处方药分为甲、乙两类。经营处方药、非处方药的批发企业和经营处方药、甲类非处方药的零售企业必须具有《药品经营企业许可证》。经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或其授权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其他商业企业可以零售乙类非处方药。
第九条零售乙类非处方药的商业企业必须配备专职的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经专业培训后,由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或其授权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并取得上岗证的人员。
第十条医疗机构根据医疗需要可以决定或推荐使用非处方药。
第十一条消费者有权自主选购非处方药,并须按非处方药标签和说明书所示内容使用。
第十二条处方药只准在专业性医药报刊进行广告宣传,非处方药经审批可以在大众传播媒介进行广告宣传。
第十三条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分类管理有关审批、流通、广告等具体方法另行制定。
第十四条本办法由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2000年1月1日起施行。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
编辑本段处方药广告禁令
记者日前从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获悉,从2005年12月1日起,所有处方药都不得再在大众媒体上刊播广告,只能投放医药专业媒体。据悉,为规范药品广告的发布,确保人们的用药安全,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今年已经分两批发布了禁止在大众媒体上发布广告的分类药品。
处方药大众媒体广告牵涉到包括药品开发、生产、经营企业以及消费者等在
处方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