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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海事局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海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后评估办法》

中国海事局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海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后评估办法》
乘 客定 额专 项 复查 工作 为 切 实加 强 客 渡 船 舶 检 验 工
员年龄、持证情况、海上服务资历、
安全任职记 录 、身体健康 状况等方 面 的要求 ,并向培训机构提 交 《 海船船
检 查 、事 故 调 查 等 方式 ,对 通过 伪
造 、买卖、租借 、冒用等 方式取得假
船 员职务适任 证书和骗取船舶 签证 的
围 内的培训合格证 书考试和发证 管理
8 O
姻 第4 期
规 、规 章 和 规 范性 文件 的 后评 估 工
业务 。 《 办法 》规定培训 合格证有 关 项 目的培 训证 明有 效期 5 ,过 期后 年 船 员应 当重新参加培训 。
和新版培训合格 证。
作 ,真实反映海事立法执行情况和实
施效果 , 中国海事局 印发 《 中华人 民
中 国海事 局 印发 船舶 配 员与 船员证 书专 项检查 活 动 方案
共和国海事局海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后 评估 办法 》。该 办法所称海事 法规 和规 范性 文件后评估 ,是指海事 法规
和 规 范性 文件 实施 后 ,依 照 本 办 法规
( 中国海事局
韩杰祥 )
中国海事局印发 《( 中华人民共和国
适任证 书发证 、签证 和换证 工作 。原
格证 书 申请 条件 、培训合 格证考试 、 培训合格证 书签发 与再有效 、承认 签
价值体 系,培育海 事文化品牌” 策划 海事文化季主题 。 内容 包括干部 职工 思想道德教育 、海事核心价值体 系构
建、业务知识技 能提 升 、先进 典型培 树和 学习等 活动。
联动 ,相 互配合 ,加 强信 息沟通 ,打 造和谐繁 荣的水运 市场。 中国海 事 局 印发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对近期入沪船舶开展专项安全监管工作的通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对近期入沪船舶开展专项安全监管工作的通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对近期入沪船舶开展专项安全监管工作的通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公布日期】2023.10.11•【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通告2023年第7号•【施行日期】2023.10.1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运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通告2023年第7号关于对近期入沪船舶开展专项安全监管工作的通告为保障第六届中国国际进口博览会顺利举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监督规则》等规定,我局决定对近期入沪船舶开展专项安全监管工作。

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一、实施时间和区域(一)2023年10月21日至11月10日期间,拟进入上海黄浦江闵行发电厂至101#灯浮之间水域(以下简称管控水域)航行、停泊、作业的中国籍船舶应开展专项自查,进行专项信息报告(报告方式附后),接受专项安全检查。

(二)2023年11月1日至11月10日期间,拟进入管控水域航行、停泊、作业的外国籍船舶应接受保安专项检查。

二、入沪船舶专项信息报告(一)拟进入管控水域的船舶应在管控水域的上一停靠港开航前,通过“海上通”APP报告船舶、载货、船上人员等信息(操作指南附后),境外港口直接抵达管控水域的中国籍国际航行船舶在进入管控水域前报送上述信息。

(二)船舶离港后因故更改目的港驶往管控水域的,应在进入管控水域前通过“海上通”APP进行专项信息报告。

(三)固定或长期在管控水域航行、停泊、作业的船舶,应于10月21日前进行上述报告,船舶和船上人员信息发生变化的,应通过“海上通”APP重新报告。

三、入沪船舶专项安全检查(一)拟进入管控水域的船舶应向上一港海事管理机构(包括承担地方水上交通安全监管职能的部门,下同)申请船舶专项安全检查(境外港口直接抵达管控水域的中国籍国际航行船舶由上海海事局对其实施专项安全检查),并按照规定纠正缺陷且复查合格。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印发《海船船员健康检查要求》的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印发《海船船员健康检查要求》的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印发《海船船员健康检查要求》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公布日期】2012.09.20•【文号】海船员[2012]678号•【施行日期】2012.10.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运,人力资源其他规定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印发《海船船员健康检查要求》的通知(海船员〔2012〕678号)各直属海事局,省级地方海事局,船员体检机构,航运单位,船员服务机构,海员外派机构、船员培训机构:经2010年修正的《1978年海员培训、发证和值班标准国际公约》(以下简称STCW公约马尼拉修正案)已于2012年1月1日起生效,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考试和发证规则》于2012年3月1日开始施行,公约和规则都对不同岗位船员的健康提出了要求。

为此,我局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健康证书管理办法》,并于2012年4月1日起施行。

为全面履行STCW公约马尼拉修正案,有效实施国内规则和相关管理办法,现将《海船船员健康检查要求》印发你们,自2012年10月1日起施行。

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自2012年10月1日起,海船船员注册和申请证书时,其健康条件需符合《海船船员健康检查要求》(见附件)的规定。

二、自2013年7月1日起,海船船员注册、申请证书和在船工作时还须持有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健康证书》。

三、各级海事机构要加强对辖区内船员培训机构、体检机构、服务机构、外派机构的宣传,加强监督检查,确保《海船船员健康检查要求》得到有效执行。

四、新的船员体检国家标准正在审查和批准过程中,国家标准生效后,依国家标准执行。

附件:海船船员健康检查要求二〇一二年九月二十日附件:海船船员健康检查要求1 范围本要求规定了船员注册、船员任职岗位健康要求,以及检查和评定要求。

本要求适用于申请海船船员注册的人员以及对海船船员任职岗位健康状况的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设施工作人员海上交通安全技能培训管理办法》的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设施工作人员海上交通安全技能培训管理办法》的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设施工作人员海上交通安全技能培训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公布日期】2021.12.15•【文号】海船员〔2021〕239号•【施行日期】2022.03.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运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设施工作人员海上交通安全技能培训管理办法》的通知海船员〔2021〕239号各直属海事局:现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设施工作人员海上交通安全技能培训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2021年12月1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设施工作人员海上交通安全技能培训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海上交通安全管理,提高海上设施工作人员专业技能,保障海上人命和财产的安全,防止海洋环境污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海上设施工作人员海上交通安全技能培训业务(以下简称培训业务)的单位以及接受培训的人员,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是海上设施工作人员海上交通安全技能培训的主管机关。

直属海事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海上设施工作人员海上交通安全技能培训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一般规定第四条海上交通安全技能培训是指海上设施工作人员应接受的消防、救生等技能的基本培训和避碰、信号、通信等技能的专业培训。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水域内停泊、作业的海上设施上的所有工作人员应接受基本培训,承担避碰、信号与通信有关职责的工作人员还应接受专业培训。

第五条从事培训业务的单位应是法人单位,并配备满足海上交通安全技能培训需要的场地设施设备和教学人员(见附件1),建立相适应的培训管理制度和安全防护制度,并将该项培训业务纳入质量管理体系,该体系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培训和船员管理质量管理规则》建立和运行。

第六条从事培训业务的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海上设施工作人员海上交通安全技能培训大纲》(见附件2,以下简称《培训大纲》)设置培训课程、制定培训计划和开展培训。

中国海事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海事行政执法监督管理规定》的通知

中国海事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海事行政执法监督管理规定》的通知

中国海事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海事行政执法监督管理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公布日期】2011.04.18•【文号】•【施行日期】2011.05.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中国海事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海事行政执法监督管理规定》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海事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海事局,各直属海事局:现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海事行政执法监督管理规定》印发你们,自2011年5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2001年6月4日发布的《关于在全国海事系统开展执法监督的通知》(海法规字【2001】315号)同时废止。

二〇一一年四月十八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海事行政执法监督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海事行政执法行为,促进海事管理机构及其执法人员依法行政,提高海事行政执法水平,保障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全面、正确和有效实施,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对各级海事管理机构及其执法人员依法履责和遵守执法风纪等情况实施的监督活动。

第三条海事行政执法监督应当遵循客观、公正和有错必纠的原则,实行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监督检查与改进完善相结合,保障各级海事管理机构及其执法人员严格依法行政,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以下简称中国海事局)统一管理全国海事系统的行政执法监督工作。

各级海事管理机构负责所属海事管理机构行政执法监督的实施。

各级海事管理机构法制部门(以下简称法制部门)负责行政执法监督的组织实施。

第五条各级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各项行政执法监督工作制度,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提高工作效率。

第六条各级海事管理机构应当为行政执法监督活动提供必要的经费保障,配备必要的交通、通信、取证等设备和工具。

第二章一般规定第七条各级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加强自身监督,并接受社会监督。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2024年度注册验船师资格考试的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2024年度注册验船师资格考试的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2024年度注册验船师资格考试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公布日期】2024.05.15•【文号】•【施行日期】2024.05.1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运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2024年度注册验船师资格考试的公告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2024年度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计划及有关事项的通知》(人社厅发〔2024〕1号)要求,2024年度注册验船师资格考试(以下简称“资格考试”)将于2024年9月21日、22日举行。

现就资格考试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报名时间2024年6月13日至7月12日。

报名人员可登陆注册验船师资格考试考务系统网站(以下简称“资格考试网站”,网址:https://)实施网上报名。

亦可登录中国海事局官网(),进入到中国海事一网通办平台实施网上报名。

报名人员用户注册、报名、缴费、准考证打印、票据下载等操作参见附件《注册验船师资格考试考务系统考生操作指引》。

为避免错失考试资格,报名人员应在规定报名时间内及早提交报名材料。

二、考试级别、科目、范围及方式(一)考试级别。

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降低或取消部分准入类职业资格考试工作年限要求有关事项的通知》(人社部发〔2022〕8号)的相关要求,注册验船师资格分为A级、B级和C级三个考试级别。

(二)考试科目。

资格考试分为A、B、C三个级别,每个级别均设科目一《船舶检验法律法规》、科目二《船舶检验专业基础(环境与人员保护)》、科目三《船舶检验专业基础(安全)》和科目四《船舶检验专业能力》。

其中,A级科目二、科目三和科目四的考卷中,设有测定应考人员船舶检验专业英语能力的试题,这类试题分值占各科目总分值的比例为10%至20%。

参加A、B、C三个级别注册验船师资格考试补考的人员,按照相应级别原科目顺序参加补考。

如补考科目一的人员参加科目一《船舶检验法律法规》的考试;补考科目二的人员参加科目二《船舶检验专业基础(环境与人员保护)》的考试;补考科目三的人员参加科目三《船舶检验专业基础(安全)》的考试;补考科目四的人员参加科目四《船舶检验专业能力》的考试。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在船船员投诉处理工作程序》的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在船船员投诉处理工作程序》的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在船船员投诉处理工作程序》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公布日期】2018.01.02•【文号】海船员〔2018〕1号•【施行日期】2018.01.0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运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在船船员投诉处理工作程序》的通知海船员〔2018〕1号中国远洋海运集团、招商局集团、交通建设集团,长江航务管理局,各直属海事局:现将我局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在船船员投诉处理工作程序》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本程序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在船船员投诉处理工作程序为履行《2006年海事劳工公约》,进一步畅通中国籍海船、外国籍船舶在船船员投诉渠道,规范海事管理机构处理在船船员投诉工作,维护船员合法权益,保障船员在船体面劳动,制订本程序。

一、船员投诉方式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港口停泊的中国籍海船、外国籍船舶在船船员,对于违反《2006年海事劳工公约》(包括船员权利)损害船员利益的行为,可按下列方式向海事管理机构进行投诉:(一)船员可通过现场、网络或其他方式向海事管理机构进行投诉,填写并提交相应的投诉表格(见附件)。

(二)通过网络或者其他非现场方式投诉,联系方式可以从国家海事管理机构的官方网站查询(网址:)。

(三)投诉人应当如实报告投诉事实和投诉人姓名及联系方式,海事管理机构不受理没有事实和匿名的投诉。

二、投诉处理流程(一)中国籍海船在船船员投诉处理流程。

1.对于投诉事项属于海事管理机构管理职责范围内的,如船舶停泊在辖区港口的,由负责受理的海事管理机构进行处理,对需要登轮的,按照本程序三规定的流程处理;如被投诉船舶停泊在其它海事管理机构辖区港口的,由受理投诉的海事管理机构于3个工作日内进行转交,并告知投诉人负责处理的海事管理机构名称及联系方式。

2.对于涉及欠薪、劳动合同、劳务纠纷等不属于海事管理机构职责范围内的投诉,依据《海事劳工条件检查办法》第三条第三款的规定,由受理投诉的海事管理机构告知投诉人向船东所在地的地方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进行投诉。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印发《船舶压载水和沉积物管理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印发《船舶压载水和沉积物管理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印发《船舶压载水和沉积物管理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
•【公布日期】2019.01.11
•【文号】海危防〔2019〕15号
•【施行日期】2019.01.22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水运
正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印发《船舶压载水和沉积物管理
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海危防〔2019〕15号各直属海事局:
现将《船舶压载水和沉积物管理监督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
2019年1月11日附件:船舶压载水和沉积物管理监督管理办法(试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印发《海事行政处罚程序实施细则》的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印发《海事行政处罚程序实施细则》的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印发《海事行政处罚程序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公布日期】2019.07.25•【文号】海政法〔2019〕275号•【施行日期】2019.09.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水运,行政处罚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印发《海事行政处罚程序实施细则》的通知海政法〔2019〕275号各直属海事局:为贯彻落实《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程序规定》,规范实施海事行政处罚,我局制定了《海事行政处罚程序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并就做好相关工作通知如下:一、各级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做好《实施细则》的宣贯和培训工作,保证海事执法工作的稳定和连续。

二、请各直属海事局于2019年8月31日前将海事行政处罚专用章印模及编号明细报送我局,我局将统一对外公布备查。

三、请各级海事管理机构按照《实施细则》做好海事行政处罚系统中各级海事管理机构和海事执法人员的权限调整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2019年7月25日海事行政处罚程序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海事行政处罚行为,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程序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各级直属海事管理机构实施海事行政处罚,适用本细则。

本细则中海事管理机构,是指各级海事局及其所属的海事处。

第三条实施海事行政处罚,应当遵循合法、公开、公正,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实施海事行政处罚,应当全面落实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提高执法规范化水平。

第二章管辖第五条海事行政处罚案件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海事管理机构管辖,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本条前款所称违法行为发生地,包括海事行政违法行为的初始发生地、过程经过地、结果发生地。

第六条下列违法行为,也可以由违法行为发现地的海事管理机构管辖:(一)船舶进出港口未按照规定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的;(二)船舶未按照《船舶现场监督报告》《船旗国监督检查报告》《港口国监督检查报告》的处理意见纠正缺陷或采取措施的;(三)船舶未按照规定开展自查或者未随船保存船舶自查记录的;(四)不按规定缴纳或少缴纳港口建设费的;(五)船舶排放法律法规禁止排放的污染物或者超出标准排放污染物的;(六)船舶未按照规定记录危防管理类文书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印发《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印发《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印发《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公布日期】2019.09.27•【文号】海船员〔2019〕340号•【施行日期】2019.1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运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文件海船员〔2019〕340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培训管理规则>实施办法》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海事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海事局,各直属海事局: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培训管理规则》(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5号),我局修订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培训管理规则〉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2019年9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培训管理规则》实施办法第一条为规范船员培训管理,提高船员培训质量,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培训管理规则》(以下简称《培训规则》),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培训机构申请从事船员培训业务,按《培训规则》第十二条规定提交的材料,应符合下列要求:(一)“开展船员培训申请”中应将申请人的总体情况、具体申请的培训项目(见附录1)及规模、满足许可条件的总体情况予以说明,并填写船员培训业务申请表(见附录2)。

(二)“培训场地、设施设备的情况”应通过填写船员培训项目场地、设施设备配置情况表(见附录3)说明基本配置情况,对所申请船员培训项目及规模符合船员培训项目场地、设施设备配置标准(见附录4)的情况进行说明,并提供足以证明符合标准的相关材料,如视频、照片等;使用模拟器开展船员培训的,培训机构还应提供模拟器符合相应模拟器性能标准的说明,以及为确保其与培训目标相适应所进行充分测试后的测试报告。

(三)“教学人员的情况”“管理人员的情况”应通过填写船员培训项目教学人员和管理人员配置情况表(见附录5),说明所配置的教学人员、管理人员的基本情况,同时需说明教学人员情况是否符合教学人员配备标准(见附录6)以及相关规定的要求,说明管理人员情况是否符合《海事行政许可条件规定》相关规定的要求,并提供足以证明满足标准的相关材料,包括教学人员、管理人员身份证件、教师证、船员服务簿、考试成绩合格证明等相关复印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境外实施船旗国监督检查管理办法》的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境外实施船旗国监督检查管理办法》的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境外实施船旗国监督检查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公布日期】2012.09.18•【文号】•【施行日期】2012.09.1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运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境外实施船旗国监督检查管理办法》的通知各直属海事局,有关航运公司:为加强对中国籍国际航行船舶的监督管理,规范境外实施船旗国监督检查工作,现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境外实施船旗国监督检查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2012年9月1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境外实施船旗国监督检查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中国籍国际航行船舶的监督管理,规范境外实施船旗国监督检查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检查规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境外对中国籍船舶实施的船旗国监督检查活动。

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依据本办法对境外实施船旗国监督检查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船籍港海事管理机构依据本办法制定相应的工作程序,协调并实施境外船旗国监督检查工作。

第四条航运公司应完善安全管理体系,建立境外接受船旗国监督检查的管理制度,指定部门和人员负责本办法规定的报告、协助、处理和跟踪等工作。

第二章报告和评估第五条中国籍国际航行船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可实施境外船舶安全检查。

(一)长期在境外航行、停泊和作业,且超过二十四个月未接受船旗国监督检查的;(二)在港口国监督检查中被滞留的;(三)在境外发生事故、重大险情、严重违章,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的;(四)因其他原因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指定检查的。

第六条当发生第五条中第一款至第三款中的一项或多项所述情形时,航运公司应于10日内向船籍港海事管理机构报告,并提交以下材料:(一)最近一次《船旗国监督检查报告》复印件;(二)最近一次《港口国监督检查报告》复印件;(三)船舶自查报告;(四)船舶事故、重大险情或严重违章情况报告(如适用);(五)被滞留情况报告(如适用);(六)最近一次船舶检验或临时检验报告复印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船上培训管理办法》的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船上培训管理办法》的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船上培训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公布日期】2000.04.13•【文号】海船员[2000]779号•【施行日期】2000.04.1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水运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船上培训管理办法》的通知海船员[2000]779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评估和发证规则》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制订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船上培训管理办法》,现予以颁布,请遵照执行。

一级、二级无线电电子员的船上见习资历暂不要求,通过无线电电子员全国统考的考生可予以签发无线电电子员适任证书。

请个海事机构将通知转发辖区的有关单位,做好海船船员船上培训的管理工作。

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船上培训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二○○○年四月十三日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船上培训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船上培训行为,加强船上培训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培训管理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评估和发证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值班规则》和国际海事组织《1978年海员培训、发证和值班标准国际公约(1995年修订)》,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中的船上培训是指申请三副、三管轮适任证书的船员通过理论考试后在船舶进行的职务见习。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一)实施船上培训的公司,包括船舶公司、船员公司和向船东派出船员的单位(以下统称公司);(二)参加船上培训的受训船员;(三)开展船上培训船舶的船长、轮机长;(四)公司指定负责培训的高级船员或专职教员(统称教员)及船上培训评估员;(五)公司指派的培训监督员。

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是船上培训管理的主管机关。

经主管机关授权负责海船船员考试、评估和发证的海事机构(以下统称海事机构)对其辖区内的船上培训实施监督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在全国开展船舶检验通检互认工作的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在全国开展船舶检验通检互认工作的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在全国开展船舶检验通检互认工作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公布日期】2024.09.30•【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公告2024年第20号•【施行日期】2024.10.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运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公告第20号关于在全国开展船舶检验通检互认工作的公告为进一步优化航运营商环境,不断提升船舶检验服务水平,决定推进全国船舶检验通检互认工作。

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2024年10月1日起,持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船舶检验机构核发的有效检验证书的下列船舶,营运期间可就近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中国船级社公布的可实施通检互认的检验机构(见附件1)申请年度检验和特定类型的临时检验:(一)船龄10年以内的国内海船:一般干货船、散货船、集装箱船、杂货船、多用途船(集散)、甲板货船、工程船。

(二)船龄12年以内的内河船:一般干货船、散货船、集装箱船、多用途船(集散)、甲板货船、工程船。

渔业船舶、新能源动力船舶、具有新颖特征的船舶暂不纳入通检互认范围。

二、特定类型的临时检验包括涉及船舶安全的修理、改装或换新(重大改建除外)、海事管理机构责成检验、因发生事故影响船舶适航性能、船舶法定检验证书展期的临时检验。

三、经通检互认检验合格后签发的船舶检验证书、文书,各船舶检验机构、海事管理机构予以认可。

四、通检互认可通过线上或线下的方式申请检验,详见《通检互认申请指南》(附件2)。

通过“海事通APP”方式申请通检互认可查阅《“海事通APP”申请检验指南》(附件3)。

附件: 1.通检互认受理点及联系表2.通检互认申请指南3.“海事通APP”申请检验指南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2024年9月30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海事行政处罚裁量权管理办法》的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海事行政处罚裁量权管理办法》的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海事行政处罚裁量权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公布日期】2013.12.09•【文号】海政法〔2013〕836号•【施行日期】2014.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行政处罚,水运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海事行政处罚裁量权管理办法》的通知海政法〔2013〕83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海事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海事局,各直属海事局:为了规范海事部门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为,促进海事部门依法、公平、公正实施行政处罚,提高海事行政执法水平,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规定,结合海事执法实际,我局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海事行政处罚裁量权管理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2013年12月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海事行政处罚裁量权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确保行政处罚的合法性、合理性,保障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海事行政处罚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各级海事管理机构依据法律、法规、规章等实施海事行政处罚裁量权的行为。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海事行政处罚裁量权是指海事管理机构查处违法行为时,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综合考虑法律目的、违法行为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在职权范围内对是否给予行政处罚、行政处罚的种类和幅度等进行综合裁量,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权限。

第四条国家海事管理机构统一负责全国海事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的管理工作。

各级海事管理机构负责辖区海事行政处罚裁量权的管理和实施,法制部门具体负责海事行政处罚裁量权的归口管理。

第五条海事行政处罚裁量权的实施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一)公平公正原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印发《船舶登记工作规程》的通知(2024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印发《船舶登记工作规程》的通知(2024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印发《船舶登记工作规程》的通知(2024年)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公布日期】2024.03.04•【文号】海船舶〔2024〕24号•【施行日期】2024.04.10•【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尚未生效•【主题分类】水运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印发《船舶登记工作规程》的通知海船舶〔2024〕24号各直属海事局:《船舶登记工作规程》已经2024年第2次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2024年3月4日船舶登记工作规程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船舶识别号授予第三章船舶名称核定第四章船舶登记程序第一节一般要求第二节申请第三节受理第四节审查第五节办理与告知第六节申请的撤回第七节第三人主张权属争议的处理第八节办理时限第九节归档第五章船舶登记项目第一节船舶所有权登记第二节船舶国籍登记第三节临时船舶国籍登记第四节船舶抵押权登记第五节船舶光船租赁登记第六节船舶烟囱标志、公司旗登记第七节变更登记第八节注销登记第九节证书补发第十节证书换发第六章司法协助执行程序第七章连续概要记录签发第八章空白证书与印章管理第九章登记簿与档案管理第十章船舶登记资料查询第十一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船舶登记管理,规范船舶登记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以下简称《船舶登记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办法》(以下简称《船舶登记办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适用于船舶登记机关办理船舶登记及本规程规定的其他相关业务。

第三条船舶登记机关开展船舶登记的业务范围由交通运输部海事局确定。

第四条船舶登记机关应设置船舶登记受理、初审、复审、审批、空白证书管理、证书制作、校核、印章管理、证书发放和档案管理等岗位。

船舶登记初审、复审、审批人员不得相互兼任;证书制作人员不得兼任空白证书管理、印章管理或者校核人员。

第五条船舶登记受理人员负责申请材料的受理,告知申请人办理结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印发《船舶检验监督管理规定》的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印发《船舶检验监督管理规定》的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印发《船舶检验监督管理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公布日期】2024.03.29•【文号】海船检〔2024〕33号•【施行日期】2024.05.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尚未生效•【主题分类】水运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印发《船舶检验监督管理规定》的通知海船检〔2024〕33号各直属海事局:为加强船舶检验监督管理,提升船舶检验质量,我局研究制定了《船舶检验监督管理规定》,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2024年3月29日船舶检验监督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船舶检验监督管理工作,提升船舶检验质量,根据《船舶检验管理规定》《渔业船舶检验管理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对国内船舶检验机构和外国验船公司及其开展的船舶检验活动的监督。

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以下简称中国海事局)负责对船舶检验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各级海事管理机构依据各自职责权限开展船舶检验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船舶检验监督人员应具备相应专业知识并且不断进行知识更新。

第二章国内船舶检验机构监督第五条国内船舶检验机构监督包括日常监督和年度监督检查。

国内船舶检验机构的日常监督由船舶检验机构所在地直属海事局负责,所在地无直属海事局的,由负责船舶检验区域协调的直属海事局负责。

国内船舶检验机构日常监督包括对投诉、举报、海事监管等涉及的船舶检验有关工作的监督,由直属海事局结合具体监督事项按有关规定实施。

第六条国内船舶检验机构的年度监督检查由所在地直属海事局实施;所在地无直属海事局的,由负责船舶检验区域协调的直属海事局实施。

原则上每年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船舶检验机构进行一次年度监督检查。

本年度开展或者拟开展船舶检验机构资质认可、复核或者省级渔船检验机构业务范围核定的,当年可不开展年度监督检查。

A类船舶检验机构的日常监督和年度监督检查由中国海事局组织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印发《海事行政复议工作规定》的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印发《海事行政复议工作规定》的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印发《海事行政复议工作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公布日期】2024.06.06•【文号】海政法〔2019〕209号•【施行日期】2024.06.1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行政诉讼其他规定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印发《海事行政复议工作规定》的通知海政法〔2019〕20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海事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海事局,各直属海事局:《海事行政应诉工作规定》已经2019年第3次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2019年6月6日海事行政复议工作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防止和纠正违法或者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和监督海事管理机构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以下简称《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和《交通运输行政复议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海事管理机构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海事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海事行政复议机关办理行政复议事项,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依照《行政复议法》和本规定履行海事行政复议职责的海事管理机构是海事行政复议机关。

海事行政复议机关法制部门具体办理海事行政复议事项。

未设置法制部门的,由承担法制工作职责的相应部门具体办理行政复议事项。

海事行政复议机关法制部门负责人应当指定2名或者以上工作人员担任行政复议工作人员,具体负责海事行政复议案件的受理、调查取证、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与适当的审查、制作海事行政复议决定、送达相关文书等职责。

海事行政复议机关中初次从事行政复议工作的人员,应当通过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

海事行政复议机关有关业务部门应当配合法制部门办理与本部门主管业务有关的行政复议案件,并提出处理建议;海事行政复议机关有关部门收到行政复议申请,或者来信来访中涉及行政复议申请内容的,应当及时转送法制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印发《中国籍船舶和海上设施等效免除管理规定》的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印发《中国籍船舶和海上设施等效免除管理规定》的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印发《中国籍船舶和海上设施等效免除管理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公布日期】2024.03.11•【文号】海船规〔2024〕28号•【施行日期】2024.05.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尚未生效•【主题分类】水运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印发《中国籍船舶和海上设施等效免除管理规定》的通知海船规〔2024〕28号各直属海事局:《中国籍船舶和海上设施等效免除管理规定》已经交通运输部海事局2024年第2次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落实,并及时做好宣贯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2024年3月11日中国籍船舶和海上设施等效免除管理规定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一般规定第三章等效免除的提出第四章技术方案的编制第五章技术方案的确认第六章监督与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提高船舶和海上设施检验质量,促进新技术推广和应用,加强船舶技术规范等效、免除事项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和海上设施检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条例》等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国籍船舶和海上设施等效、免除事项的办理与管理。

本规定不适用于军用船舶和体育运动船舶。

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以下简称中国海事局)统一负责中国籍船舶和海上设施等效、免除事项的监督管理工作。

中国海事局负责制定并公布实施常见等效、免除事项清单及实施指南。

第四条各直属海事局具体负责中国籍船舶常见等效、免除事项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一般规定第五条船舶和海上设施采用新材料、新型式、新设备以及新颖设计的,通过试验或其他方法认定与船舶技术规范要求具有同等效能时,适用等效事项办理。

第六条特定用途或环境下采用新颖设计的船舶和海上设施,船舶技术规范明确规定的事项,或船舶技术规范不适用但能保证安全,适用免除事项办理。

第七条等效、免除事项应当满足船舶技术规范的安全与环保目标及功能性要求,不得损害或降低船舶和海上设施的整体安全水平。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颁布《海员出境证明管理办法》的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颁布《海员出境证明管理办法》的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颁布《海员出境证明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公布日期】1999.11.17•【文号】海船员字[1999]594号•【施行日期】1999.11.1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交通运输综合规定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颁布《海员出境证明管理办法》的通知(海船员字[1999]594号1999年11月17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边防局(处),北京、深圳、天津、上海、厦门、广州、珠海、汕头、海口出入境边防检查总站,有关港务监督,有关航运企、事业单位:为进一步规范《海员出境证明》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制定了《海员出境证明》管理办法,现予以颁布,请遵照执行。

签发《海员出境证明》的航运企、事业单位(名单见附件三),应当于2000年1月31日之前,按规定将《海员出境证明》申请表(见附录1)填写完毕,报送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公安部出入境管理局。

附件:一、《海员出境证明》管理办法二、办理《海员出境证明》海事机构名单三、办理《海员出境证明》的航运企、事业单位名单附件一:《海员出境证明》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海员出境证明》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海员出境证明》的申请、签发、使用、查验和管理以及与之相关的单位和人员。

第三条《海员出境证明》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以下简称“海事局”)与公安部出入境管理局(以下简称“出入境管理局”)按照本办法确定的职责范围共同管理。

第四条《海员出境证明》由本办法确定的海事机构以及海事局和出入境管理局共同批准的单位签发。

第五条《海员出境证明》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员证》(以下简称“海员证”)同时使用。

第二章海员出境证明第六条《海员出境证明》系中国海员前往免办入境签证、在境外办签证和只办理过境签证国家(地区)以及前往或经由香港、澳门登轮时,向中国边防检查机关申请验放的必备证明文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开展预防船舶机电设备故障专项行动的通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开展预防船舶机电设备故障专项行动的通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开展预防船舶机电设备故障专项行动的通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公布日期】2024.04.03•【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通告第5号•【施行日期】2024.04.0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运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通告第5号关于开展预防船舶机电设备故障专项行动的通告为落实水上交通安全治本攻坚三年行动的要求,进一步提升船舶安全水平,降低船舶机电设备故障风险,防范和遏制水上交通事故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监督规则》等规定,我局决定在全国范围内开展预防船舶机电设备故障专项行动。

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一、实施时间专项行动自2024年4月7日开始至2024年10月31日结束。

二、开展船舶机电设备自查中国籍船舶应加强船舶机电设备维护保养,航运企业应当参照《预防船舶机电设备故障专项自查指南》(附后)制定适用本船的船舶机电设备重点检查项目,船舶应当按要求开展开航前自查,对自查中发现的问题隐患及时整改。

船舶代理应向拟进入我国的外轮做好宣传和警示,督导拟到港外轮提前做好机电设备维护保养和隐患排查。

中国船级社、国内船舶检验机构和外国在华验船机构,应加强对新建、改建、机电设备维修和更新等船舶的检验、试验,提升检验质量,降低船舶机电设备故障风险。

三、船舶机电设备故障报告船舶发生机电设备故障应主动向所在地海事管理机构报告并按要求接受海事管理机构的专项安全检查。

对于发生机电设备故障不主动报告的,一经发现,将依法从严从重处理。

四、开展船舶机电设备专项检查各级海事管理机构结合日常船舶安全检查对船舶机电设备进行详细检查。

通过各种渠道发现船舶发生过机电设备故障的,原则上开展专项检查。

针对12个月内发生过两次及以上机电设备故障的船舶,海事管理机构将邀请航运企业和船舶检验机构共同实施检查,并要求船舶提交故障分析报告和预防船舶机电设备故障措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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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批准的船舶设计资料
已交□未交□
新建船舶识别号申请表
申请单流水号: ______________
海事局(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识别号管理规定》,现申请船舶识别号。
申请人声明:本申请表所填事项保证和实际情况一致,否则由此产生的延误和责任由申请人负责。
申请日期:年月日本船是否申请过船舶识别号:是□否□
拟申请中文船名
拟申请英文船名
以下由海事管理机构填写:
分配的船舶识别号
不予授予船舶识别号的原因
海事管理机构名称
联系电话
备注:
(1)新建船舶申请船舶识别号时填写此表。
(2)表内填写内容尽量齐全,带*号的是必填项,不适用栏目填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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