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通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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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通则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通则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通则1. 引言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是一种特殊的企业证照,是工商部门依照法定程序和标准对企业生产安全和环保能力的评估和认定。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取得范围以及实施的具体细则通则在一定程度上规范了工业产品质量和生产安全,保障了产品质量,保护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2. 系统概述随着中国工业化进程的不断推进,工业品的生产及其安全问题已经引起了国内外各界的高度关注。

为了实现工业品的合理安全生产和有效规范,国家质检总局制定了《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条例》,并下发通知,并指出:•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的实施范围应该涵盖了国家安全生产标准之内的所有工业产品生产。

•实施应该在本单位的质量保证体系和国家物质控制法规要求的基础上进行。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核准应该按照管理规程进行,核准结果应该于30个工作日内公示。

3. 生产许可证种类按照实施条例,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分为以下4种:3.1 I类产品I类产品指的是对人的身体健康和人体安全具有直接影响的工业制品。

该类产品在生产许可证申请,审核评估和发证时实行了从严的审批程序和管理措施。

3.2 II类产品II类产品指的是对人的身体健康和人体安全具有一定影响的工业制品,该类产品在生产许可证申请,审核评估和发证时实行了从严的审批程序和管理措施。

3.3 III类产品III类产品指的是对人体健康或安全没有直接影响的工业制品,该类产品在生产许可证申请,审核评估和发证时实行了基本审批程序和管理措施。

3.4 IV类产品IV类产品指的是除I、II、III类产品以外的工业制品,该类产品在生产许可证申请,审核评估和发证时实行了较大宽容度的审批程序和管理措施。

4. 生产许可证申请生产许可证申请是工业企业正式申请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一个过程,该过程通常包括:跟踪应用的设计生产基础数据与样品,进行计算,对设计生产技术进行分析评价,对产品的样品进行质量检测,并对检测结果进行信息整合和分析评价。

该过程中,企业需要提供申请资料,如上述过程中所涉及的数据,检测结果和评价分析等资料。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通则2018年12月版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通则2018年12月版
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企业的申请材料、实地核查材料等进行
汇总和审核,签署审核意见,并自省级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或
其委托的下级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20日
内将有关材料报送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
自省级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下级生产许可证主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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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25日内完成上报材料的审查并报市
产许可证,申请办理生产许可事项包括:发证、延续、许可范
围变更、名称变更、补领等情形。
第八条发证指企业首次提出申请生产许可、未按规定期
限提出延续申请或证书有效期满后重新提出生产许可申请的
情形,企业在申请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单(见附件1);
(二)产品检验报告。产品检验报告应为具有检验检测机
(一)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单;
(二)企业住所或生产地址名称变更的,提交有关行政主
管部门出具的变更说明。
第十二条补领指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企业生产许可
证证书因遗失或毁损而申请补领的情形,应提交《全国工业产
品生产许可证申请单》。
第十三条企业办理生产许可证延续或许可范围变更,且
同时名称变更或补领的,应按第十条至第十三条的要求提交有
(二)企业撤回生产许可申请的;
(三)企业依法终止的;
(四)企业申请生产的产品列入国家淘汰或者禁止生产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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品目录的;
(五)依法应当终止办理生产许可的其他情形的。
第四章证书与标志
第二十八条生产许可证有效期为5年。有效期的起始日
为作出许可决定之日,截止日为5年后许可决定之日的前1日。
有效期内有变更事项(企业生产地址迁移除外)或补领的,截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16年第102号――关于公布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通则和60类工业产品实施细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16年第102号――关于公布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通则和60类工业产品实施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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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家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公布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通则
和60类工业产品实施细则的公告(2016年修订)
为落实国务院行政审批改革要求,进一步推进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制度改革,规范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0号)、《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质检总局令第156号)规定,以及《质检总局关于深化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制度改革的意见》(国质检监〔2015〕364号)精神,质检总局新制定了《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通则》、并对60类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不含食品相关产品)进行了修订,现将《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通则》和修订后的60类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予以公布,自2016年10月30日起实施。

自实施之日起,原公布实施细则及修订单失效。

请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认真贯彻实施,依法加强对发证产品和生产企业的监督管理。

附件: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通则及60类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略)
质检总局
2016年9月30日
来源: /fg/detail2028387.html。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通则模板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通则模板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通则模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的发放和管理,加强对工业产品生产的监督和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国民经济的可持续健康发展,制定本通则。

第二条本通则适用于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的发放、使用、变更、终止的管理。

第三条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是国家对特定工业产品生产、销售实施的管理措施之一,是国家对工业产品质量安全进行监督和管理的法定证明文件。

第四条工业产品是指在工业生产过程中所生产的各类产品,包括但不限于机械设备、电子电器、化工产品、冶金、建材等行业的产品。

第五条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按照“谁生产、谁控制”的原则进行管理。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由生产企业依法申请,由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审核、发放、监督、管理。

第六条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实行分类管理制度,根据产品的使用风险、生产工艺和技术要求等因素,将工业产品划分为不同等级,并依据等级划定许可证的有效期。

第二章许可证的发放第七条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的发放由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发放前必须进行审查,确保申请单位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符合相关工业产品的生产标准和技术要求,并具备相应的生产能力。

第八条企业申请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时,必须向行政管理部门提交申请书,并提供以下材料:企业基本情况介绍、生产设备情况、产品技术标准和产品质量控制方案,以及其他相关文件。

第九条行政管理部门收到申请材料后,应当在30个工作日之内完成初步审核,对符合要求的企业进行现场检查,对不符合要求的企业进行补正或者退回。

第十条行政管理部门进行现场检查时,应当向申请单位了解生产设备、生产工艺、检验检测手段、质量管理体系等情况,并进行相应的验证和评估。

第十一条行政管理部门在审核发放许可证时,应当依法公示申请单位的相关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二条许可证采用电子化管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将已发放的许可证信息及时录入国家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并与其他相关部门进行信息共享。

2024版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通则

2024版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通则

2024版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通则首先,该《实施细则通则》共分为六章,分别是:总则、许可证的种类与申请、许可证的批准、许可证的期限以及许可证的管理和监督。

通过这些章节,对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的申请、审批和管理等方面进行了详细的规定和说明。

整个通则遵循了章节明确、条款清晰的原则,使得读者能够更好地理解和操作相关法规。

其次,通则的主要内容包括了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的范围和适用对象的规定、申请材料的要求、审核程序的设定、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许可证的变更和注销、许可证监督和处罚等方面,非常全面地对相关内容进行了规范,为企业的申请和管理提供了明确的指导。

同时,通则还对不符合法定要求和违反许可证管理规定的行为及其相应处罚进行了明确规定,强化了监督和执法力度。

最后,该《实施细则通则》是在上一版《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通则》的基础上进行修订和完善的,旨在更好地适应国内外有关法律法规的新变化和企业管理的新要求。

通过修订,通则更加突出了市场主体的规范发展,强调了质量安全意识的提升,加强了监管和处罚的力度。

同时,通则还加强了许可证管理的信息化建设和监督手段的创新,推动了许可证管理工作的规范化和科学化。

总之,2024年版《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通则》是一部非常重要的法规文件,对于规范和完善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具有重要的意义。

通过本通则的贯彻实施,可以提高工业产品质量和安全水平,推动企业的创新发展,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同时,通则还对许可证的申请、管理和监督等方面进行了全面规范,为企业提供了明确的指导,提高了管理工作的规范性和科学性。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通则1019模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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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通则1019模板一、总则《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通则1019》(以下简称《通则》)的制定旨在规范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的管理,提高工业产品的质量和安全,促进工业产品产业的健康发展。

《通则》适用于所有需要取得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或单位。

二、申请条件1.申请单位必须是依法设立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或单位。

2.申请单位必须具备相应的生产场所和设施,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要求。

3.申请单位必须具备相应的生产技术和管理人员,能够独立进行生产操作和管理。

4.申请单位必须具备相应的质量控制体系和产品检测能力,能够保证产品的质量和安全。

三、申请程序1.申请单位根据《通则》的要求,填写《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表》。

2.申请单位将填写好的申请表及相关材料提交给国家相关部门。

3.国家相关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如符合要求,进行现场核查。

4.核查合格后,国家相关部门将发放《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有效期为5年。

5.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申请单位需办理续期手续,继续进行生产。

四、证书管理1.申请单位必须严格按照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上注明的范围和条件进行生产。

2.申请单位必须按照国家相关标准和要求进行质量控制和产品检测。

3.申请单位必须及时上报产品质量信息和生产情况,接受国家相关部门的监督和检查。

4.申请单位在生产过程中如发生重大质量问题或安全事故,应及时报告国家相关部门,并采取相应措施进行处理和整改。

5.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国家相关部门将进行复审,如继续符合要求,将颁发新的许可证。

五、处罚措施1.对于违反《通则》规定的申请单位,国家相关部门将依法采取相应的处罚措施,包括暂停或撤销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

2.对于故意提供虚假材料或隐瞒重要事实的申请单位,国家相关部门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六、附则1.本通则所称的工业产品包括但不限于机械设备、电子产品、化工产品等。

2.本通则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并适用于之后的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通则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通则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通则1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通则-09-30公布 -10-30实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申请与受理第三章审查与决定第四章证书与标志第五章集团公司第六章企业的主体责任和义务第七章附则附件1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附件2企业申请生产许可证证书延续免于实地核查承诺书附件3申请撤回行政许可申请书附件4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受理决定书附件5 企业实地核查计划附件6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第一章总则32020年6月23日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 以下简称《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 以下简称《实施办法》) 、《质量监督检验检疫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等法规、规章和《国务院关于规范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行为改进行政审批有关工作的通知》( 国发〔〕6号文) 等国务院行政审批改革要求制定本通则。

第二条本通则适用于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的申请、受理、审查、决定等事项, 应与相应的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一并使用。

本通则不适用于食品相关产品。

第三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以下简称质检总局) 负责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统一管理工作。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 以下简称全国许可证办公室) 负责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日常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监督管理工作, 承担企业申请受理和部分列入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管理的产品目录( 以下简称目录) 的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审批工作。

省级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日常工作。

市、县级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42020年6月23日生产许可证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中心(以下简称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受全国许可证办公室委托承担生产许可证有关技术性和事务性工作。

新版《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通则》发布

新版《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通则》发布

依靠行政手段,随着建筑业的快速发展,政府质量安 全监督力量明显不足,发生质量安全事故后,单纯依 靠政府部门的集中执法,虽然在短期内收到了较好 的效果,但治标不治本。

实施工程质量保险制度,可 以使政府从包揽一切的“无限责任”政府向服务型 政府转变,运用市场的力量和手段促进工程质量管 理机制的改革,提高工程质量水平。

此外,“十二 五”时期,全国各地大规模推进公租房建设,然而一 些地区的公租房项目入住率偏低,位置偏远、配套设 施建设滞后,导致公租房“叫好不叫座”的现象频 出。

因此,狠抓公租房配套设施建设,做好公租房的 分配入住,让更多的住房困难群众早日搬入新居,成 为当务之急。

《规划纲要》针对公租房配套设施不 完善的现象,明确要求组织排查已开工公租房项目 的配套设施情况,列出不完备项目清单,纳入各地配 套设施建设计划。

三、《规划纲要》以改革创新为主线贯穿始终《规划纲要》要求以改革创新精神全面推进住 房城乡建设事业发展,不仅从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实 现中国梦的高点站位,而且聚焦突出问题和明显短 板,着力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回应人民群众诉求 和期盼,助力经济增长,增进人民福祉。

在助推新型城镇化建设方面,《规划纲要》提出 了以满足城镇新居民住房需求为主要出发点,建立 购租并举的住房制度,并明确了深化住房制度改革 的两大方向,即以政府为主提供基本住房保障,以市 场为主满足居民多层次住房需求。

此外,《规划纲 要》明确提出加快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

在我国住房租赁市场中,90%以上的供应主体是个人,虽 然一些房地产开发企业和中介机构也开展住房租赁 业务,但总体来看,由于缺少配套政策支持,专门从 事住房租赁的企业仍是少数,远远不能够满足住房决簾鏖^________租赁消费的需求。

为此,《规划纲要》创新提出将从 税收优惠、拓展直接融资渠道、完善规划建设和用地 政策、鼓励房地产企业开展住房租赁业务等方面扶 持住房租赁企业发展。

2016版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通则

2016版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通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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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 理条例》(以下简称《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工 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 法》)、《质量监督检验检疫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等法规、 规章和《国务院关于规范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行为改进行政 审批有关工作的通知》(国发〔2015〕6 号文)等国务院行 政审批改革要求制定本通则。 第二条 本通则适用于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的申请、受 理、审查、决定等事项,应与相应的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 则一并使用。本通则不适用于食品相关产品。 第三条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质检总 局)负责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统一管理工作。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以下简称全国许可证 办公室)负责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日常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负责 本行政区域内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监督管理工作,承担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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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受理和部分列入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管理的产品目录 (以下简称目录)的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审批工作。
省级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负责பைடு நூலகம்行政区域内工 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日常工作。
市、县级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 内生产许可证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中心(以下简称 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受全国许可证办公室委托承担生产许 可证有关技术性和事务性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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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一式二份); (二)营业执照复印件或扫描件(一式二份); (三)企业在公开发行的报刊上刊登许可证遗失声明原 件及复印件或扫描件。 第十三条 企业办理生产许可证延续或许可范围变更, 且同时名称变更或补领证书的,应按第九条至第十二条的要 求提交有关材料。 第十四条 在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后,作出行政许可前, 企业申请撤回行政许可申请的,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撤回行政许可申请书》(见附件 3)(一 式二份); (二)《行政许可申请受理决定书》原件及复印件或扫 描件。 第十五条 省级许可证主管部门收到企业申请材料后, 应当按照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工业产品生产许可的, 应当即时告知企业不受理;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首先,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应当明确规定符合申请条件的企业才能申请生产许可证。

企业必须具备一定的生产规模和生产能力,拥有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要求的生产设备和生产工艺,并且有相关的质量管理体系和产能规划。

企业申请时还必须具备配套的工艺、设备、技术和能源等方面的要求,以确保产品的质量和效率。

其次,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应当明确规定申请生产许可证的程序和流程。

企业在申请生产许可证前,需要进行全面的准备工作,包括提交有关企业资质和生产管理的相关文件、填写申请表格、进行现场核查等。

申请材料应当齐全、准确,并经过合法审批机构的严格审核和评估。

审批程序应当公开透明,确保公正公平,同时要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进行。

第三,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应当明确规定生产许可证的有效期和续期办理。

生产许可证通常具有一定的有效期限,企业必须在有效期内进行续期申请,通过评估确认继续满足许可条件,方可继续生产。

续期申请程序应当简化,流程要公开透明。

同时,在生产许可证过期前未进行续期或未通过续期审核的企业,应当及时停产整顿,以保证产品的质量和安全。

第四,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应当明确规定许可证的监督和管理要求。

监督部门应当加强对企业的日常监督,随时检查、抽查和核实企业是否符合许可条件和标准要求。

对于不符合许可条件或发现存在严重质量问题的企业,应当及时采取整改措施,甚至吊销许可证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最后,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应当加强信息公开和行业交流,建立健全信息共享的机制。

监督部门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企业的生产许可证情况,通过信息公开的途径,引导企业和消费者关注产品质量和安全。

同时,还应当组织行业交流会议、技术研讨会等活动,促进行业内的经验交流和合作,共同提升产品的质量和竞争力。

总之,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应当明确规定企业申请、审批、管理和监督的具体要求,以确保企业生产许可证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通则知识征答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通则知识征答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通则知识征答
作者:暂无
来源:《中国质量技术监督》 2016年第10期
1.企业生产列入目录的产品,应当向企业所在地省级或省级委托的下一级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申请办理生产许可证,申请办理生产许可事项包括:发证、延续、许可范围变更、____、
证书补领、撤回申请等情形。

2.发证指企业首次提出申请生产许可、不符合生产许可证
延续要求且需要重新申请发证或证书有效期满后重新提出生产许可申请的情形。

3.许可范围变更指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重要生产工艺和技术、关键生产设备和____发生变化的、生产地址迁移、增加生产场点、新建生产线、增加产品等情形,
4.企业实地核查合格的,应按相关产品实施细则要求____,由企业自主选择发证检验机构。

企业自封存样品之日起7日内将该样品寄送发证检验机构。

需要现场检验的,企业联系发证检
验机构进行现场检验。

企业对样品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5.生产许可证有效期为____。

有效期的起始日为作出许可决定之日,截止日为五年后许可决定之日的前一日。

有效期内有变更事项(企业迁址除外)或补领的,截止日期不变。

注:1.请勿抄题,只要写清题号和答案即可,并附上答题者姓名、地址、邮编及电话。

2.请将答案及联系方式直接写在信封背面或明信片上寄回本刊编辑部,或发到责任编辑的电子邮箱,本刊将在公布正确答案的同时,公布竞答正确者名单。

市场监管总局近期公布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通则及实施细则,包含食品用洗涤剂食品相关产品生产许可实施细

市场监管总局近期公布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通则及实施细则,包含食品用洗涤剂食品相关产品生产许可实施细

所需设备 水处理设备 附有机械搅拌装置的不锈钢或搪瓷反应釜(有特殊材质要求的,按其工艺设备 技术文件规定执行) 沉降设备或过滤设备(必要时) 机械拌合设备 过筛设备(必要时) 灌装、包装设备 生产日期等标注设备 计量设备
注: (1)1、2、3、6、7、8为液体、膏状产品的必备生产设备,4、5、6、7、8为粉状及其他固体产品的必备生产设备。若有其他 工艺要求的,应具备相应工艺生产设备。 (2)若企业生产设备与本表不同,应说明现有生产设备能够满足生产要求,同时提交生产设备说明书复印件。 (3)企业配备的生产设备,可与上述设备名称不同,但应满足上述设备的功能要求。 (4)与设备连接的主要固定管道应标明管内物料名称、流向。
第三章 证书许可范围 第六条 企业申请的发证产品通过材料核实、 符合本细则规定要求的,由省级生产许可证主管部 门或其委托的下级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确定产品生 产许可范围。食品用洗涤剂生产许可证证书产品许 可范围示例见表3。
表1 食品用洗涤剂产品品种
序号 1 2 3
产品单元 食品用洗涤剂
产品品种 % 手洗餐具用洗涤剂 机洗餐具用洗涤剂 食品工业用(含复合主剂)洗涤剂
注:复合主剂是指含有较高浓度表面活性剂的洗涤剂。
第二章 企业申请生产许可证的基本条件 第四条 企业在申请时应当按照不同产品品种 提交相应的产品检验报告,其检验项目覆盖本细则 附件规定项目要求。 第五条 凡生产食品用洗涤剂的企业应具备本 条款规定的基本生产条件,内容包括:生产设施 和检验设施具体要求见表2-1;生产设备具体见
表2-2。 食品用洗涤剂的生产企业应当依法对其生产
的产品按照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进行检验。食品用洗 涤剂的生产企业还应按照产品标准的要求进行出厂 检验。企业可自行检验或委托有资质的检验机构对 产品进行检验。企业应具备的检验设备具体要求见 表2-3。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通则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通则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通则公布实施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申请与受理第三章审查与决定第四章证书与标志第五章后置现场审查第六章企业及其子公司、分公司、生产厂(场)点等单位取证第七章附则附件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单附件保证产品质量安全承诺书附件企业申请生产许可证延续免于实地核查承诺书附件撤回行政许可申请书附件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受理决定书附件企业实地核查计划附件撤销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决定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以下简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号)、《中华人民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原质检总局令第号)、《质量监督检验检疫行政许可实施办法》(原质检总局令第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压减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目录和简化审批程序的决定》(国发〔〕号)、《国务院关于在全国推开“证照分离”改革的通知》(国发〔〕号)制定本通则。

第二条本通则适用于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的申请、受理、审查、决定、送达、后置现场审查等事项,应与相应的产品实施细则一并使用。

第三条市场监管总局负责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统一管理工作。

市场监管总局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司负责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日常工作。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监督管理工作,承担企业申请受理和部分列入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管理的产品目录(以下简称目录)的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审批和后置现场审查工作。

市、县级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生产许可证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中心(以下简称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受市场监管总局委托承担生产许可证有关技术性和事务性工作。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部(以下简称全国许可证审查部)受市场监管总局委托承担相应产品生产许可证有关技术性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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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通则2018- XX-XX公布2018-XX-XX实施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申请与受理第三章审查与决定第四章证书与标志第五章后置现场审查第六章企业及其子公司、分公司、生产厂(场)点等单位取证第七章附则附件1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单附件2 保证产品质量安全承诺书附件3 企业申请生产许可证延续免于实地核查承诺书附件4 撤回行政许可申请书附件5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受理决定书附件6 企业实地核查计划附件7撤销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决定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以下简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0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原质检总局令第156号)、《质量监督检验检疫行政许可实施办法》(原质检总局令第149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压减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目录和简化审批程序的决定》(国发〔2018〕33号)、《国务院关于在全国推开“证照分离”改革的通知》(国发〔2018〕35号)制定本通则。

第二条本通则适用于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的申请、受理、审查、决定、送达、后置现场审查等事项,应与相应的产品实施细则一并使用。

第三条市场监管总局负责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统一管理工作。

市场监管总局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司负责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日常工作。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监督管理工作,承担企业申请受理和部分列入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管理的产品目录(以下简称目录)的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审批和后置现场审查工作。

市、县级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生产许可证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中心(以下简称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受市场监管总局委托承担生产许可证有关技术性和事务性工作。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部(以下简称全国许可证审查部)受市场监管总局委托承担相应产品生产许可证有关技术性工作。

第二章申请与受理第五条企业申请生产许可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有营业执照;(二)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三)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生产条件和检验检疫手段;(四)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技术文件和工艺文件;(五)有健全有效的质量管理制度和责任制度;(六)产品符合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以及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七)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规定,不存在国家明令淘汰和禁止投资建设的落后工艺、高耗能、污染环境、浪费资源的情况。

法律、行政法规有其他规定的,还应当符合其规定。

第六条企业应按照本通则和所申请产品实施细则,做好实地核查或后置现场审查前的各项准备,主要包括:(一)应提交审查组的企业资料;(二)实地核查或后置现场审查时企业应保持正常生产状态。

第七条企业生产列入目录的产品,应当向省级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下级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申请办理生产许可证,申请办理生产许可事项包括:发证、延续、许可范围变更、名称变更、补领等情形。

第八条发证指企业首次提出申请生产许可、未按规定期限提出延续申请或证书有效期满后重新提出生产许可申请的情形,企业在申请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单(见附件1);(二)产品检验报告。

产品检验报告应为具有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资格的检验机构出具的1年内检验合格报告。

检验报告应当为所申请产品单元(或产品品种,具体详见相关产品实施细则)的型式试验报告、委托产品检验报告或政府监督检验报告中的一类报告。

所提交型式试验报告或委托产品检验报告的检验项目应覆盖相关产品实施细则规定的产品检验项目;(三)产业政策材料(见相关产品实施细则);(四)保证质量安全承诺书(附件2)。

第九条延续指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企业需要继续生产的情形,企业应当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30日前,不超过1年提出延续申请,企业在申请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单;(二)产品检验报告(同第八条要求);(三)产业政策材料(见相关产品实施细则);(四)保证质量安全承诺书;(五)对于申请免实地核查的,若生产地址、产能、重要生产工艺和技术、关键生产设备和检验设备与最近一次实地核查时相比未发生变化,应提交由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的《企业申请生产许可证延续免于实地核查承诺书》(见附件3)。

第十条许可范围变更指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重要生产工艺和技术、关键生产设备和检验设备发生变化的、生产地址迁移、增减生产场点、新建生产线、增减产品、产品升降级等情形,企业应当在发生变化后,一个月内提出申请,企业在申请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单;(二)保证质量安全承诺书;(三)产品检验报告。

产品检验报告应为变化后送检的合格报告,产品检验报告同第八条要求(减少生产场点、生产线、产品,以及产品降级情形不提交);(四)产业政策材料(见相关产品实施细则,减少生产场点、生产线、产品,以及产品降级情形不提交)。

第十一条名称变更指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企业名称、住所名称或者生产地址名称发生变化,而生产条件未发生变化的情形,企业应当在发生变化后,一个月内提出申请,企业应提交下列材料:(一)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单;(二)企业住所或生产地址名称变更的,提交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变更说明。

第十二条补领指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企业生产许可证证书因遗失或毁损而申请补领的情形,应提交《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单》。

第十三条企业办理生产许可证延续或许可范围变更,且同时名称变更或补领的,应按第十条至第十三条的要求提交有关材料。

第十四条在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后,作出行政许可前,企业申请撤回行政许可申请的,应提交下列材料:(一)申请撤回行政许可申请书(见附件4);(二)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受理决定书(见附件5)原件及复印件。

第十五条省级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下级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收到企业申请材料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一)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工业产品生产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企业不受理;(二)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企业当场更正;(三)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市场监管总局实施审批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日内一次性告知企业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省级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实施审批的(不含危险化学品)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日内一次性告知企业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四)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材料的,应当即时作出受理决定,并出具《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受理决定书》。

第十六条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不具备申请资格:(一)企业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生产许可,行政机关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并给予过警告,一年内再次申请生产许可的;(二)企业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生产许可证,行政机关依法给予过行政处罚,三年内再次申请生产许可的;(三)企业被吊销生产许可证,三年内再次申请列入同一目录产品生产许可的;(四)企业申请撤回生产许可,自收到行政机关终止办理行政许可书面凭证之日起6个月内,再次申请生产许可的。

第十七条市场监管总局实施审批的,省级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下级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5日内按要求将企业申请材料寄送相关产品全国许可证审查部。

其中,申请事项仅为名称变更、补领、其他(取证方式变更)或者撤回申请的,直接将企业申请材料寄送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

第三章审查与决定第十八条市场监管总局实施审批的,应当按照以下要求对企业是否具备稳定生产合格产品的能力进行实地核查:(一)发证的,应对企业进行实地核查;(二)延续的,应对企业进行实地核查。

企业提交《企业申请生产许可证延续免于实地核查承诺书》的,经形式审查合格,免实地核查;(三)许可范围变更的,根据产品实施细则规定,需要进行实地核查的应对企业进行实地核查。

相应的产品实施细则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四)名称变更、补领、减少生产场点、减少生产线、减少产品、产品降级,不进行实地核查。

第十九条市场监管总局实施审批的,全国许可证审查部自省级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下级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制定《企业实地核查计划》(见附件6),并及时将《企业实地核查计划》报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由全国许可证审查部提前3日通知企业并抄报企业所在省级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下级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省级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下级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可根据需要派观察员参加。

第二十条组织生产许可证实地核查时,应当注重核查人员的专业能力,每次参与实地核查的审查员人数不少于2人,应由相应专业的审查员担任审查组长,核查时间一般为1-3天。

审查组成员不得全部来自同一单位。

第二十一条审查组应当按照本通则与相关产品实施细则要求客观公正的进行实地核查,做好记录,编制《生产许可证企业实地核查报告》,并将核查结果告知企业,审查组对企业实地核查结果负责,并实行组长负责制。

第二十二条市场监管总局实施审批的,全国许可证审查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企业的申请材料、实地核查材料等进行汇总和审核,签署审核意见,并自省级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下级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20日内将有关材料报送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

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自省级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下级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25日内完成上报材料的审查并报市场监管总局。

第二十三条市场监管总局实施审批的,应当自省级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下级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

作出准予生产许可决定的,应当自决定之日起10日内颁发《准予许可决定书》和《生产许可证证书》,并生成电子证书;作出不予生产许可决定的,应当自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企业发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并说明理由,同时告知申请人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二十四条市场监管总局自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之日起5日内将相关决定文书和《生产许可证证书》寄送省级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省级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自收到决定文书和《生产许可证证书》之日起5日内送达企业。

第二十五条省级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实施审批的(不含危险化学品),经形式审查,省级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对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许可申请,应当自受理决定之日起10日内作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并自作出许可决定之日起10日内将相关决定文书和电子证书送达企业;形式审查不合格的,应当自受理决定之日起10个日内作出不予许可决定,并自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企业发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并说明理由,同时告知申请人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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