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探视权起诉会有效果吗-
探望权执行难的表现及对策
探望权执行难的表现及对策一、我国探望权的法律规定及含义2001年4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决定》,对1980年婚姻法进行了修改和完善,根据我国社会生活的实际情况增加了一些制度,其中很重要的一条就是规定了探视权制度。
《婚姻法(修正案)》第三十八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
”第四十八条规定:对拒不执行扶养费、抚养费、赡养费、财产分割、遗产继承、探望子女等判决或裁定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有关个人和单位应负协助执行的责任。
父母对子女的探视权,是指父母离婚后,与子女分居的一方(父亲或母亲)享有的按照协议或人民法院的判决,遵循一定的方式和时间,探望子女的权利。
从民法理论上讲,父母对子女的探视权,是基于亲权而产生的,是亲权中的一项基本权利。
二、探望权案件执行难的表现1、执行案件立案把关难。
当事人在探望时可能发生的纠纷极其复杂,判决书或调解书不可能全面涵盖,对哪些执行案件可以受理至少应有原则性的界定,否则,法官无所适从。
2、被执行人协助义务界定难。
被执行人阻挠另一方行使探望权的,认定被执行人拒不执行判决自无异议,但被执行人的父母即子女的祖父母或外祖父母阻挠另一方行使探望权,能否认定是被执行人拒不履行协助义务?有时子女本身不愿到父或母处时,又如何处理?在这个问题上很难界定。
3、当事人举证难。
探望时,双方当事人一般都是一对一,一方说对方不让看孩子,另一方则称绝无此事,谁都没有直接证据,孰是孰非极难判断。
法院也无法认定被执行人是否拒不执行法院判决或裁定,由此导致错案的可能性极大。
4、强制执行难。
法院对那些经常无故阻挠,刁难甚至隐匿子女、拒绝对方当事人行使探望权的人,也可以适当的采取强制措施。
探视权民事起诉状
探视权民事起诉状探视权民事起诉状起诉原因本人作为被告方的子女,长期未能与被告方建立有效的探视关系。
被告方以不合理的理由拒绝了多次探视请求,导致违反了我的探视权。
在此,我决定对被告方提起探视权民事诉讼,以维护我的合法权益。
案件事实1. 我与被告方有亲属关系,根据《婚姻法》和《未成年人保护法》,我享有合法的探视权。
2. 根据法律规定,探视权是我与被告方建立和保持亲子关系的重要方式之一。
3. 我曾多次提出与被告方的探视请求,但被告方多次以各种理由拒绝了我的请求,导致我无法与被告方建立有效的探视关系。
4. 我提出探视请求的合法性和合理性,被告方的拒绝行为属于对我的合法权益的侵害。
法律依据1. 《婚姻法》第三十一条:亲属关系是由血统关系和婚姻关系构成的。
2.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十三条:未成年人享有双方父母的抚养和教育权,双方父母也有权利和义务抚养和教育未成年人。
3.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十四条:未成年人与父母、爷爷、奶奶、外公、外婆、兄、姐、弟、妹、其他监护人有权保持亲子关系,并有权要求对方提供抚养和教育。
4.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十五条:父母与未成年子女有权互相探望。
5. 《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自然人享有提起民事诉讼的权利。
请求根据以上事实和法律依据,我作为原告方,请求法院做出以下判决:1. 裁定被告方立即允许我与被告方进行有效的探视,并保证每月至少两次的探视时间,确保我与被告方建立良好的亲子关系。
2. 裁定被告方在拒绝探视请求时必须提供充分的合理证据,并经过法院的审查和确认。
3. 裁定被告方支付本案的诉讼费用。
证据清单与被告方的亲属关系证明材料复印件与被告方的探视请求记录被告方拒绝探视请求的通讯记录其他相关证据以上事实和依据为本人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依据,请法院依法公正判决,保护我的合法权益。
markdown原告:(姓名)联系地质:。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发布五起探望权纠纷典型案例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发布五起探望权纠纷典型案例近年来,探望权纠纷案件数量增长明显,其中的新问题、新现象层出不穷。
对此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未成年人案件综合审判庭结合具体案例,对探望权案件中的突出问题进行解读,并就减少案件矛盾和促进纠纷解决提出建议。
(案例中当事人均为化名)【案例一】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王莹与李强双方曾系夫妻关系,于2012年在民政局协议离婚,离婚协议中约定6岁的婚生子李晓归李强抚养,王莹每月享有探望儿子三次的权利。
但自离婚一年后,王莹在外地工作、生活,李强认为王莹跟孩子相见不利于孩子的身心健康,拒绝王莹继续探望儿子。
王莹起诉至法院,要求判令王莹对其儿子享有探望权,每月可探望三次;如遇法定节假日超过三天,可以带回家一次;如遇法定节假日超过七天,可以带回家三天;寒假可以带回家15天;暑假可以带回家25天;李强负有协助义务。
【法官说法】我国婚姻法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李强和王莹离婚后,婚生之子李晓由李强抚养,王莹有探望的权利,李强自然有协助的义务。
探望子女是不直接抚养子女一方的法定权利。
任何情况下,孩子都需要来自父母双方的共同关爱。
现王莹要求探望李晓理由正当,法院应予支持。
王莹探望孩子的方式,应以确保王莹与李晓稳定的母子感情交流,并有利于李晓的身心健康和正常稳定的生活条件为原则。
现今李晓年纪尚小,一月三次探望不利于孩子的稳定生活和学习,王莹要求将孩子接走以及节假日、寒暑假长期的探望目前亦不具备现实条件。
王莹的探望时间由法院结合具体案情与李晓的生活、学习情况予以判定。
法院判决王莹可每月探望李晓两次,李强可在场陪同。
【普法提示】探望权,也称探视权,是指离婚后未直接抚养子女的配偶一方依法享有的在一定时间,以一定的方式探视、看望子女的权利。
探望权制度是一种保障亲情交流和维系的法律形式。
探望的行使不仅可以满足父母对子女的关心、抚养和教育的情感需要,同子女保持密切的往来,还以增进父母子女的沟通和交流,减轻子女的家庭破碎感为目的,实践证明,探望权有利于子女的健康成长。
佟某、杜某探望权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佟某、杜某探望权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婚姻家庭、继承纠纷婚姻家庭纠纷探望权纠纷【审理法院】辽宁省本溪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辽宁省本溪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09.29【案件字号】(2021)辽05民终1262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张艳玲刘杰王国涛【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佟洋;杜卉丹【当事人】佟洋杜卉丹【当事人-个人】佟洋杜卉丹【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佟洋【被告】杜卉丹【本院观点】杜卉丹、佟洋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杜卉丹有探望子女的权利佟洋应提供必要的条件使杜卉丹的探望权得以实现,不得无故予以阻止或设置障碍。
【权责关键词】无民事行为能力新证据诉讼请求撤诉反诉维持原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杜卉丹、佟洋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杜卉丹有探望子女的权利佟洋应提供必要的条件使杜卉丹的探望权得以实现,不得无故予以阻止或设置障碍。
故一审法院作出的判决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佟洋的上诉理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佟洋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
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一百元,由上诉人佟洋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2-08-21 08:09:23【一审法院查明】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杜卉丹、佟洋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女佟画(××××年××月××日出生)。
2020年11月26日,本溪市平山区人民法院作出(2020)辽0502民初177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杜卉丹、佟洋离婚,婚生女佟画同佟洋共同生活,杜卉丹每月给付子女抚养费633元。
探视权起诉到哪方法院都有哪些相关规定?
探视权起诉到哪方法院都有哪些相关规定?最近十年法律的承诺可能是我们国家的日益增长的趋势。
其中的第二他们的理由是对规定没有感到亲切,有部位是因为其中的很多毛病造成,酿成密切关系不能保持。
只要里面那些居民解决关于探视权起诉到哪方法院的问题,这时候才问所有人问题该发现怎么办解决的方法。
最近十年法律的承诺可能是我们国家的日益增长的趋势。
其中的第二他们的理由是对规定没有感到亲切,有部位是因为其中的很多毛病造成,酿成密切关系不能保持。
只要里面那些居民解决关于探视权起诉到哪方法院的问题,这时候才问所有人问题该发现怎么办解决的方法。
▲一、探视权起诉到哪方法院的整体概括离婚后对方不让看孩子,两人难以通过协商方式解决孩子的探望权问题,剩下的办法就是向法院提起诉讼了。
那探望权诉讼应该怎么提起?首先确定好到哪个法院起诉,然后提交起诉状和相关的证明材料,立案后等待开庭。
提起探望权诉讼要注重探望权起诉书的写作,把具体的情况说明情况,尤其是证据的罗列,更能为取回探望权多一分胜算。
按照以下步骤提起探望权诉讼:要在直接抚养孩子的一方不让探望孩子的两年内提起诉讼,申请法院执行。
▲二、探视权起诉到哪方法院该怎样实施向直接抚养孩子的一方所在地的基层法院起诉,起诉时准备好起诉状,还有下面这些材料证据:双方的身份信息;离婚证;离婚协议书或离婚判决书,证明对孩子探视权作了约定或判决。
支付了孩子抚养费的证据,如银行转账流水单。
不让探望孩子的证据,如证人、录音资料等。
步骤三:到法院立案庭立案后,在法院通知的时间内补充材料,在开庭日赴法庭开庭,质证、辩论。
探望权起诉书的内容探望权起诉书与一般的民事起诉书格式差不多,包括原被告个人信息,诉讼请求,事实与理由等内容。
▲三、探视权起诉到哪方法院的相关细则诉讼请求是请求法院支持探视权,说明主要目的就可以。
事实和理由就是写明结婚、离婚的过程,对探望权曾作的约定或法院的判决,说明对方剥夺了探视孩子权利的现状,希望法院依法作出支持探视孩子判决的陈述内容。
探视权开庭原告怎么说?
探视权开庭原告怎么说?原告开庭的时候要向法官说明起诉探视权的理由,罗列事实和证据,并要求对方承担诉讼费用。
探视权是离婚后支付抚养费一方应该享有的权利,属于法定权利,对方不得无故剥夺,否则因此发生纠纷,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以起诉。
探视权的诉讼最终可能会强制执行。
▲一、探视权开庭原告怎么说?1、诉状一般应先列明原被告双方的身份信息,包括姓名、性别、民族、出生日期、现居住地和联系方式。
2、列明你方的诉讼请求,如“依法判令被告协助原告行使探望权”可以写明具体的探望方案,包括探望的时间、地点、是否可以将孩子带回等等。
3、事实与理由部分,将被告拒不履行协助义务的情况如实说明即可。
4、最后写”此致XX人民法院“并落款签章。
5、注意诉状原件提供给法院,并根据被告人数提供相应份数的副本。
▲二、探视权纠纷原告开庭可以不到庭吗?从原则上讲,作为原告应该必须出庭的,如果其有特殊情况,必须经过法院的允许,否则会按照撤诉处理。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也就是说,原告有正当理由,也可以向法院申请不出庭。
▲三、探视权的特点是什么?1、探望权是离婚后父亲或母亲对子女的一项法定权利。
将探望权作为一项权利在法律上加以规定,是因为这不仅是亲属法上的权利,更是一种基本人权,父母子女之间基于血统关系而形成的情感,不会因为父母离婚而变化。
离婚后不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通过探望子女,与子女交流,和子女短暂生活等多种形式行使探望权,从而达到继续教育子女的目的,对子女的价值观的形成起到积极作用。
探望权不应是“权利的最小化”,它不仅是权利,还必然成为“权利之。
蔡某2、潘某探望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蔡某2、潘某探望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婚姻家庭、继承纠纷婚姻家庭纠纷探望权纠纷【审理法院】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01.12【案件字号】(2020)黔02民终2694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蒙彩虹朱会峰徐芳【审理法官】蒙彩虹朱会峰徐芳【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蔡进刚;潘芹【当事人】蔡进刚潘芹【当事人-个人】蔡进刚潘芹【代理律师/律所】潘晓东贵州子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潘晓东贵州子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潘晓东【代理律所】贵州子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蔡进刚【被告】潘芹【本院观点】关于争议焦点一,上诉人主张其在本案中仅请求法院明确孩子上初中前的探望时间,而一审同时判决初中后的探望时间超过诉讼请求。
【权责关键词】撤销代理关联性质证诉讼请求简易程序法院调解维持原判执行【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二审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认定的事实基本一致,本院对一审认定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关于争议焦点一,上诉人主张其在本案中仅请求法院明确孩子上初中前的探望时间,而一审同时判决初中后的探望时间超过诉讼请求。
经查,探望权属于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孩子一方享有的权利,上诉人在起诉时仅要求明确孩子上初中前的探望时间,对初中后的探望未提起诉请,一审判决对孩子上初中后的探望时间一并处理不当,上诉人的上诉理由成立,故二审予以纠正。
关于争议焦点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八条:“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
”的规定,双方当事人在离婚时已经就探望孩子的次数达成一致意见,因具体时间未明确导致执行中产生分歧,根据双方约定探望次数为初中前四次,初中后八次的内容,结合双方以往履行情况,应予明确该一次为一天,即为上诉人每周六上午九时于被上诉人处接走孩子,于第二日即周日上午九时送回被上诉人处。
探视权纠纷案件的裁判标准
探视权纠纷案件的裁判标准探视权,⼜称之为探望权,是指⽗母离婚后,不直接抚养⼦⼥的⼀⽅,依法享有的与不共同⽣活的⼦⼥相聚、交往的权利。
从法理上讲,探望权是基于⾎缘关系产⽣的权利,是亲⼦关系⾃然流露的权利,对⼦⼥的探望权也是亲权⼀项内容。
亲权是⽗母对未成年⼦⼥的权利和义务,它是基于特定的亲属⾝份⽽发⽣的,是对⽗母离婚后,⽆⼈⾝监护权的⽗或母与⼦⼥交往、了解⼦⼥情况的愿望的满⾜,它是对监护权不能⾏使的⼀种补充或救济。
2001年修改后的《婚姻法》增加了探望权的规定,进⼀步完善了我国离婚制度。
建⽴探望权制度,是当代婚姻⽴法发展趋势的必然要求。
随着各国对亲⼦关系法律制度的逐渐完善,探望权制度⽇益显⽰出其积极的作⽤:⼀⽅⾯,可以满⾜⽗母双⽅对⼦⼥关⼼、爱护的情感需要,并及时了解⼦⼥的⽣活及学习情况,使⽗母更好地履⾏其抚养教育⼦⼥的权利义务;另⼀⽅⾯,可以增加⼦⼥与未直接抚养的⽗或母之间沟通和交流的机会,从⽽降低离异家庭对⼦⼥的伤害程度,有利于⼦⼥的健康成长。
在这个意义上说,探望权对离异后的⽗母和⼦⼥都⼗分重要。
⼀、探视权基本内容的确定标准离婚后,不直接抚养⼦⼥的⽗或母,享有探望其⼦⼥并与其⼦⼥来往的权利。
探望权的具体内容:有探望其⼦⼥的权利;有与其⼦⼥来往的权利;有得知其⼦⼥个⼈情况的权利;有参与其⼦⼥的利益及必要时管理⼦⼥全部或⼀部分财产的权利;与⼦⼥共同⽣活的⼀⽅⽆正当理由不得阻挠、拒绝另⼀⽅⾏使对⼦⼥的探望权。
⾏使探望权的时间、⽅式可由双⽅当事⼈进⾏协商,协商⼀致的,可以达成书⾯形式协议以便执⾏;如果不能协商⼀致,则由⼈民法院根据具体情况进⾏判决。
当然,探望权⾏使的时间、⽅式应充分考虑未成年⼦⼥的利益,以免损害其合法权益。
探望权适⽤的期限仅限于⽗母离婚后,⼦⼥是未成年⼈阶段。
如果⼦⼥成年探望权便随之消灭。
⼆、探视权⾏使主体的确定标准(⼀)权利主体探望权的主体是⽗母双⽅。
⽗母离婚后,未成年⼦⼥只能由⽗或母⼀⽅抚养,与该⽅共同⽣活。
探视权有哪些规定-
探视权有哪些规定?
《婚姻法》第三十八条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
子女的探视权一般由法院判决的结果为准,如果父母对子女的探视权有异议的,那么应该由父母协商解决,那么,起诉孩子的探视权要怎么做呢,就孩子的探视权问题做出简要讲解。
▲1.子女探望权中关于时间和地点的规定
时间和地点可以由父母双方协商,协议不成的,由法院判决,一般探望到子女成年。
子女成年后,自己可以决定探望的时间和地点。
▲2.子女探望权中关于探望方式的规定
目前子女探望权实现的方式中,一种是时间短、比较灵活的探望性探视;一种是逗留式的,一般时间较长,时间和
地点都可以由父母约定或法院判决来规定。
3.子女探望权中关于探望中止的规定。
柳某与段某探望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柳某与段某探望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婚姻家庭、继承纠纷婚姻家庭纠纷探望权纠纷【审理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05.25【案件字号】(2021)新01民终2168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仝淑莉项颖王莉【审理法官】仝淑莉项颖王莉【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柳某;段某【当事人】柳某段某【当事人-个人】柳某段某【代理律师/律所】周卫东新疆国法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周卫东新疆国法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周卫东【代理律所】新疆国法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本院观点】本案系探望权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权责关键词】撤销代理证据交换关联性质证诉讼请求维持原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系探望权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本案中,上诉人柳某与被上诉人段某2018年1月8日调解离婚,并达成离婚协议,约定女儿柳某彤由柳某监护抚养,随柳某生活,在不影响孩子学习、生活的情况下,段某可随时区学校或家里探望孩子,每周六、日孩子可由段某带走共同生活。
被上诉人段某系未与子女实际生活的一方,探望未成年子女是其法定的权利,通过定期探望,消除孩子对其的陌生感,逐渐加深母女之间的感情,弥合因父母离婚给孩子造成的感情伤害,有利于婚生子柳某彤的健康成长。
探视方式本应由父母双方协商解决,在不影响子女正常生活、学习的前提下,视实际情况随机进行,既有利于履行,也方便各方的工作、生活。
上诉人柳某作为孩子的父亲,应当从有利于孩子身心健康的角度出发,配合被上诉人段某探望孩子。
探视权法院怎么执行是怎么规定的?
探视权法院怎么执行是怎么规定的?一般法院会判决另一方在每个月的单周或双周的某一天行使探视权,也可能会有一至两天的探视时间。
如果另一方行使探视权明显影响孩子的成长健康,或十周岁以下的儿童明确不愿被另一方探视,可另行向法院起诉,由法院暂时中止另一方的探视权。
除此之外,任何人不能剥夺另一方对孩子的探视权。
大家都知道,在夫妻决定离婚之后,是可以选择两种离婚方式的任何一种离婚的,如果双方有孩子的话就比较麻烦了,因为很多的父母都会想要争夺孩子的抚养权,如果对孩子的抚养权有争议的可以到法院起诉,关于探视权法院怎么执行是怎么规定的接下来让小编来告诉大家。
一、探视权法院怎么执行是怎么规定的?探视权不能强制执行,最高院探望权是不能以孩子的人身为对象强制执行的。
对于拒不配合权力人行使探望权的监护人,法院只能要求监护人予以配合,比如送到指定地点由另一方探望。
如果监护人拒不配合,法院也不能以强行把孩子送到某地等方式来执行,只能依据诉讼法对拒不履行判决的监护人根据情节严重程度实行罚款、拘留等措施。
我国探望权行使方式《婚姻法》第48条规定:“对拒不执行有关探望子女等判决或裁定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
有关个人和单位应负协助执行的责任。
”该规定,对探望权赋予了提起强制执行的效力,同时也规定了有关探望权的判决和裁定是执行根据。
《婚姻法》第38条第二款规定了确定探望的时间、方式的两种途径:“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根据上面法律的规定,也就是说规定了父母协议和法院判决两种方式,并且确定了“协议优先” 的原则。
按照协议优先的原则,父母应该先通过协商确定探望的时间和方式。
在协议时双方应该本着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成长的基本原则,根据夫妻双方的实际情况,确定具体的探望时间和方式。
父母是探望权的利害关系人,直接抚养方是子女的监护人,由父母协议,可以有效平衡父母和子女三方面的权益,妥当地安排探望的时间和方式,父母通过平等协商达成的协议也容易得到执行。
探望权纠纷起诉状(2篇)
【案号】:XXX-XXXX-XXXX
原告:XXX
被告:XXX
原告XXX起诉被告XXX的探望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现将相关事实和理由陈述如下:
一、案件事实
1.原告XXX为被告XXX的儿子,被告XXX为原告XXX的母亲。原告与被告的父子关系关系确定。
2.原告和被告之间的关系长期较为紧张。在过去的一段时间内,原告和被告保持了一定的距离,并没有密切的往来。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九条:当事人有权选择、委托代理人。
三、诉讼请求
1.被告XXX随即组织过来,法庭将原被告调 离开快递公司,警方对 假扮经理的人 了 ,201发生严重财产损失的次数材料报发案后 请求法庭动物园看看脚 打电话与,限制案件办理的信息、限制案件办理的信息XXX十万元XXXX目 AAYYY命案是谁 字。
一、依法判令被告协助原告行使探望权,并确定探望的时间、地点、方式。(具体方案为:每周探望孩子一次,每周____点原告从被告处接孩子回原告处,每周____点送回被告处);二、本案诉源自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
风险提示:
____年____月____日,原告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诉至贵院,要求与被告离婚。____年____月____日,双方在法院的主持下达成调解协议,协议约定:双方自愿解除婚姻关系,婚生子女____由被告抚养,原告自____年____月起每月支付抚养费____元至孩子独立生活时止。同时,双方口头约定原告每月可以探望孩子一次。离婚后,原告每月按时支付孩子的抚养费,但被告始终以各种理由拒绝协助原告行使探视权,剥夺了原告与____相处及____享有____爱的权利,对____身心的健康成长是极为不利的。虽原被告已经离婚,但原告希望并请求可以有更多的时间与____相处,给予孩子应有的____爱关怀与教育,使孩子能够健康快乐的成长。
离婚后孩子探望权问题
一、离婚后孩子探望权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本文详细讲述如何行使探望权和探望权的强制执行。
1、探视权是一种身份权。
亲权是父母基于其身份所有的权利义务。
探望权属于亲权范畴,探望权产生的基础是父母对子女享有的亲权,其权利的主体是离婚后不直接抚养未成年子女的父或母,是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特有权利,因此是一种身份权。
2、探视权是法定权。
现实生活中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关爱、照顾,产生于血缘关系和人之伦理道德。
“出礼入刑”,父母关爱看望自己亲生子女的心理需求从伦理道德的层面上升为法律。
由国家权力予以调整便产生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对探望权的规定。
该法律条文对探望权的行使、中止和权利的恢复情况都作了明确的规定,同时还明确了直接抚养方的协助义务。
婚姻关系终止,只要直接抚养权一确定,探望权也同时成立,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对未成年子女就依法享有探望权。
非有法定理由不得予以中止或剥夺。
3、探视权是受限制的权利。
探望权的基础和设立的初衷,都是以保障未成年子女的利益为前提。
探望权源于亲权,但必定不同于亲权。
因此探望权的行使,不能和亲权一样随时随地都可以行使。
要在不侵害另一方的合法权益和子女正常生活的情况下,探望权人通过与直接抚养子女一方协商或法院裁决确定的方式,确定合适的时间和对子女适宜的地点来行使。
同时法律还规定了,行使探望权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时,人民法院有权中止探望权的行使。
4、探视权是探望权人的一项单纯的权利。
探望权为单向性,只有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母一方享有,而与未成年子女共同生活一方的父或母则是探望权的义务主体,应该协助探望权人实现探望的权力。
探视时间有法律规定吗?
Effective managers are good at using talents.勤学乐施积极进取(页眉可删)探视时间有法律规定吗?导读:探视时间没有法律规定。
一般法院会判决另一方在每个月的单周或双周的某一天行使探视权,也可能会有一至两天的探视时间。
如果另一方行使探视权明显影响孩子的成长健康,或十周岁以下的儿童明确不愿被另一方探视,可另行向法院起诉,由法院暂时中止另一方的探视权。
一,探视时间有法律规定吗?一般法院会判决另一方在每个月的单周或双周的某一天行使探视权,也可能会有一至两天的探视时间。
如果另一方行使探视权明显影响孩子的成长健康,或十周岁以下的儿童明确不愿被另一方探视,可另行向法院起诉,由法院暂时中止另一方的探视权。
除此之外,任何人不能剥夺另一方对孩子的探视权。
二,法律如何规定婚姻法规定,婚后又再婚并不影响子女父母的身份,因此还享有探望权,具体来说:第一,这一规定明确了没有直接抚养孩子的父亲或母亲一方有探望孩子的权利。
夫妻离婚后,关于孩子抚养方式一般采取固定一方直接抚养,另一方支付抚养费的方式,没有抚养孩子的一方有探视孩子的权利。
当然,如果离婚时双方当事人关于孩子抚养约定为轮流直接抚养,那么这种规定也会随着轮流抚养孩子发生变化。
第二,这一规定将对于孩子的探视是作为权利规定的,不是作为义务规定的。
对于孩子的成长,没有直接抚养的一方的探望,能够在孩子心理上给与一定的心理、精神抚慰,但是,人的心理成长是一个极为复杂的过程,并不能一概而论探视是必须的。
相比较而言,孩子成长所需要的物质生活需要才是必不可少的,所以法律规定了离婚后没有直接抚养孩子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这是一种义务,而没有将探望权规定为义务。
作为权利规定的后果,权利人可以对权利作出处分,也就是可以选择探望,也可以选择不探望;可以选择探望的方式、时间、频率等。
第三,法律将探视权规定为直接抚养孩子一方的协助义务。
孩子探视权起诉书
孩子探视权起诉书尊敬的法官:我是申请人的父亲,现就孩子的探视权问题向贵庭提起起诉。
在此,我将详细陈述我们一家的情况,并阐明我对孩子探视权的诉求。
首先,我想向贵庭介绍一下我和被申请人的关系。
我与被申请人曾是夫妻关系,我们育有一名儿子,现年六岁。
然而,由于我们夫妻关系的破裂,我们已于一年前正式离婚。
在离婚协议中,我们同意共同抚养孩子,但由于被申请人的不合作和不尊重协议的行为,我现在被迫向法庭寻求帮助,以确保我能够与孩子保持良好的亲子关系。
我作为父亲,我深爱我的孩子,并且一直以来尽力为他提供一个稳定、健康的成长环境。
然而,自从离婚后,被申请人一直试图限制我的探视权,以及干涉我与孩子的正常交流。
她经常以各种借口拒绝我与孩子见面,甚至限制我与孩子的通讯。
这种行为不仅违反了我们离婚协议的约定,也严重影响了我与孩子的亲子关系。
我认为,作为父亲,我有权利与孩子保持亲密的关系,并且参与他的成长和教育。
我坚信,父母双方的爱和关注对孩子的成长至关重要。
而被申请人的行为无疑剥夺了我作为父亲的权利,也对孩子的身心健康造成了不可忽视的影响。
在此,我想向贵庭陈述一些具体的例子,以证明被申请人对我与孩子的探视权的限制和干涉。
举例来说,被申请人经常以孩子的身体健康问题为由,拒绝我与孩子见面。
然而,根据我从其他人士获得的信息,孩子的身体状况并不像被申请人所声称的那样严重。
这让我怀疑被申请人是否在故意制造障碍,以限制我与孩子的联系。
此外,被申请人还经常不按照约定的时间和地点安排探视,或者在最后一刻取消预定的探视。
这种不可预测性和不稳定性对我和孩子的关系造成了极大的困扰和不安。
我希望贵庭能够认识到这些问题的严重性,并采取适当的措施保护孩子的权益和我作为父亲的权利。
最后,我希望贵庭能够给予我与孩子保持良好亲子关系的机会,并确保被申请人遵守离婚协议中关于探视权的规定。
我相信,只有通过稳定和健康的亲子关系,孩子才能够得到全面的成长和发展。
我也会尽一切努力,为孩子提供一个温暖、和谐的家庭环境。
探视权起诉状
探视权起诉状
探视权起诉状
原告:XXX
被告:XXX监狱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家庭是社会的基本单位,家庭成员之间有互
相探视的权利。
但我在XXX监狱所提出的探视申请却被多次拒绝,该
行为已严重侵害了我的探视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管理法》第十一条规定,监狱应当保
护罪犯的家庭权利和探视权,支持罪犯与家属之间的通信和亲密接触。
而XXX监狱却违反了法律规定,并未提供充分的解释和理由。
鉴于上述事实,我特向法院提出起诉,请求法院依法判决:
1.XXX监狱立即批准我的探视申请,并确保我能够顺利探视被关
押在该监狱的家属;
2.赔偿我因无法探视家属而产生的精神损失费用和律师费用。
我将提供充分证据证明上述情况属实,特此请求法院支持我的起诉。
原告:XXX
日期:XXXX年XX月XX日。
探视权民事起诉状
探视权民事起诉状原告:张三被告:李四一、案情概述本案是一起关于探视权的民事纠纷案件。
原告张三是被告李四的亲生父亲,被告李四拒绝原告张三探视其亲生子女的权利,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
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原告决定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被告履行探视权,并赔偿原告因被告侵权所遭受的精神损失。
二、事实和理由1. 原告张三与被告李四结婚后育有两个子女,婚后不久,原告与被告离婚,离婚协议书中约定原告对子女享有合法的探视权。
2. 自离婚后,被告李四多次以各种理由拒绝原告张三探视子女的权利,严重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
3. 原告多次与被告进行商议,希翼能够达成一致,保障原告合法探视子女的权益,但被告向来置之不理,态度恶劣,严重伤害了原告的感情和尊严。
4. 根据我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离婚后,父母对子女的监护权、教育权和探视权应当由法院根据子女的利益作出决定。
被告的行为违反了法律规定,伤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
三、诉讼请求1. 判决被告李四履行原告张三的探视权,确保原告按照约定时间和方式探视子女。
2. 判决被告李四赔偿原告因被告侵权所遭受的精神损失,金额为人民币5000元。
3. 其他与本案有关的损失和费用由被告承担。
四、证据清单1. 离婚协议书原件及复印件;2. 原告与被告之间的通信记录;3. 原告与被告之间的聊天记录;4. 原告与被告之间的商议记录;5. 原告提供的其他相关证据。
五、法律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六、诉讼费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七、代理人意见本案事实清晰,证据确凿,原告有权要求法院判决被告履行探视权,并赔偿原告因被告侵权所遭受的精神损失。
根据上述事实和法律规定,我们代理原告请求法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
以上为原告张三的探视权民事起诉状,希翼法院能够依法公正审理此案,保障原告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探视权小孩不愿意应该怎么办?
A good beginning is half the battle.悉心整理助您一臂(页眉可删)探视权小孩不愿意应该怎么办?不愿意就不强迫,探视权是一项立法权利。
这种权利是父母在亲子关系上享有亲权的体现。
除非当事人在离婚或者是变更抚养关系的时候放弃这项权利,否则的话探望权就与直接抚养权都是同时成立的。
而且这种权利是不需要确定的,而是直接享有的,需要协调的是探望的方式以及时间。
随着现代社会的不断发展和不断进步,社会中离婚这两个字越来越熟悉,在当代社会中离婚的案例越来越多,那么,在离婚后孩子怎么办呢?不管离婚后孩子跟着谁,另一方都会想去探视孩子,毕竟是亲生骨肉,那么,下面我为大家介绍一下,探视权小孩不愿意应该怎么办?《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视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
”;第四十八条规定“对拒不执行扶养费、抚养费、赡养费、财产分割、遗产继承、探望子女等判决或裁定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
有关个人和单位应负协助执行的责任。
”。
另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五条规定“当事人在履行生效判决、裁定或者调解书的过程中,请求中止行使探望权的,人民法院在征询双方当事人意见后,认为需要中止行使探望权的,依法作出裁定。
中止探望的情形消失后,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当事人的申请通知其恢复探望权的行使。
”;第二十六条规定“未成年子女、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及其他对未成年人负担抚养、教育义务的法定监护人,有权向人民法院提出中止探望权的请求。
”。
从这些规定中可以看出,探视权已经通过立法(包括司法解释)得以法制化,并在法律上赋予了强制执行的效力。
一、离婚后孩子的探视权如何行使:1、探视权是一项立法权利。
父母探视权起诉状(标准版)
起诉人(父母):________________被起诉人(子女):________________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经原告与被告充分协商,无法达成一致,原告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贵院依法判决。
第一条诉讼请求1.1 原告请求法院判决原告有权定期探视被告,每月探视次数为____次,具体探视时间为每月的第一、第三周的周末。
1.2 原告请求法院判决被告在原告探视期间,应积极配合原告,不得无故拒绝、阻挠原告的探视行为。
第二条事实和理由2.1 原告与被告系父母与子女关系,双方具有法定的亲情关系。
2.2 被告现居住在原告所在地,原告有权利和义务关心、照顾被告的生活。
2.3 原告曾多次与被告协商,希望建立定期探视被告的机制,但被告一直未予积极配合。
2.4 被告的拒绝、阻挠行为使原告无法正常行使探视权,给原告造成了精神上的痛苦和困扰。
第三条证据和证据来源3.1 证据一:原告与被告的亲属关系证明。
3.2 证据二:原告与被告的沟通记录,包括短信、微信、电话等。
3.3 证据三:证人证言,证明原告曾试图与被告协商探视权问题。
第四条诉讼费用4.1 本案诉讼费用由原告承担。
4.2 被告应承担因其拒绝、阻挠原告探视而产生的交通、住宿等实际费用。
第五条审判程序5.1 本案适用普通程序。
5.2 若本案需进行调解,原告同意在调解过程中积极配合法院工作。
第六条其他6.1 本起诉状一式两份,原告与被告各执一份。
6.2 本起诉状自签收之日起生效。
起诉人(父母):________________日期:____年__月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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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探视权起诉会有效果吗?
《婚姻法》第三十六条“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
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第三十八条“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关于婚姻,一直都是很多人向往的一件事情,婚姻,一直都是很多人心中最重要的事情,人们觉得,一生只要结一次婚,那么就是实现幸福人生了,如果能够养育一两个儿女,那么此生无憾,但是现实生活中,并不是所有人都是这样的想法,有些因为生活,导致离婚等等的情况数不胜数。
那么探视权起诉会有效果吗?
▲一、探视权起诉会有效果吗?
可以起诉,请求法院判决对方履行配合探视,也可以起诉请求变更抚养权。
探望权,又称见面交往权,是指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亲或母亲一方享有的与未成年子女探望、联系、会面、交往、短期共同生活的权利。
探望权从法理上看,是基于亲
权的一种派生权利,只要身份关系存在,探望权就应该是非直接抚养一方的权利。
《婚姻法》第48条规定:“对拒不执行有关抚养费、赡养费、财产分割、遗产继承、探望子女等判决或裁定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
有关个人和单位应负协助执行的责任。
”但是须注意的是,这里强制执行的对象只能是拒不履行协助责任的有关个人和单位,而不是子女。
因为探望权纠纷案件涉及人身问题,如果执行不当,会对子女的身心健康造成严重的伤害。
因此,《适用的解释(一)》第32条规定;“婚姻法第48条关于对拒不履行协助另一方行使探望权裁定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的规定,是指对拒不履行协助另一方行使探望权的有关个人和单位采取拘留、罚款等强制措施,不能对子女的人身、探望行为进行强制执行。
”此外,如果子女已满10岁,对是否进行探望已具备独立思考能力和认识能力,人民法院应当征求子女的意见,如果子女不同意的,不应当强制执行探望权。
婚姻法》第三十六条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
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
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
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
第三十七条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不单单是婚姻法,对子女抚养问题,《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也有做说明:
1、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
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随父方生活:
(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
(2)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
2、父母双方协议两周以下子女随父方生活,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可予准许。
3、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
(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4、父方与母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或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
5、父母双方对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的,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
6、在有利于保护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双方协议轮流抚养子女的,可予准许。
7、子女抚育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
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
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
无固定收入的,抚育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
有特殊情况的,可适当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
8、抚育费应定期给付,有条件的可一次性给付。
9、对一方无经济收入或者下落不明的,可用其财物折抵子女抚育费。
10、父母双方可以协议子女随一方生活并由抚养方负担子女全部抚育费。
但经查实,抚养方的抚养能力明显不能保障子女所需费用,影响子女健康成长的,不予准许。
11、抚育费的给付期限,一般至子女十八周岁为止。
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以其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并能维持当地一般生活水平的,父母可停止给付抚育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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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视权起诉会有效果吗?
当然是有效的,因为我国法律对于离婚之后,孩子的抚养权归属以及探视权都有明确的规定,如果孩子判给了一方,那么另一方就有探视权,这个是没有办法剥夺的。
如果一方不让看孩子,是可以起诉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