严重侵害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12类行为
土地管理法三十七条
土地管理法三十七条《土地管理法》是我国重要的土地管理立法,其中第三十七条规定了对于侵占、破坏农田、滥用土地资源等行为的惩罚措施。
下面让我们来详细地解读一下这一条款。
《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对违反土地管理法规,侵占、破坏农田,滥用土地资源的行为,按照情节轻重,可以采取罚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等措施,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这一条款体现了国家对于土地资源的重视和对于违法行为的严惩,保护土地资源的合法利用和保护。
侵占土地资源是违反土地管理法规的严重行为,会给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以及土地经济的发展带来负面影响。
侵占土地资源也会损害到其他公民的合法权益,对于社会和国家的发展造成不利影响。
《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七条对于侵占土地资源的违法行为作出了相应的制裁。
破坏农田和滥用土地资源也是不符合国家对于土地资源保护的要求的行为。
农田是粮食生产的重要基地,农田的保护对于国家粮食安全和农民的生计都至关重要。
而滥用土地资源也会导致土地资源的过度开发和浪费,加速土地资源的匮乏和环境问题。
对于破坏农田和滥用土地资源行为,《土地管理法》也规定了相应的惩罚措施,以保护农田和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
在实际执行过程中,根据《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相关政府部门可以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和严重程度,对违法者采取不同的处罚措施。
对于情节较轻的违法行为,可以采取罚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等行政处罚措施;而对于情节严重的违法行为,甚至可能会依法进行刑事追究,以对违法行为进行严厉的制裁,维护土地资源的合法利用和保护。
《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七条是对于侵占、破坏农田、滥用土地资源等行为的严惩,体现了国家对于土地资源合理利用和保护的决心和态度。
在实践中,相关政府部门要严格依照法律法规,对违法行为进行查处和惩罚,加强对土地资源的管理和保护,促进土地资源的可持续利用,推动经济社会的健康发展。
乡镇行政执法法律依据
行政执法主体名称及其法律依据单位名称:xx乡人民政府单位性质:法定行政执法机关作为执法主体的法律依据: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三、《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四、《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五、《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六、《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七、《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八、《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九、《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十、《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十一、《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十二、《甘肃省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十三、《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十四、《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十五、《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十六、《甘肃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十七《甘肃省安全生产条例》一、行政许可1、农村村民住宅用地审核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62条第3款:“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2)《甘肃省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44条第2款:农村村民建住宅,由本人提出用地申请,经村民会议或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全体成员讨论同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其中,占用农用地的,依照《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2、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修建临时建筑的批准法律依据:《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32条:“未经乡级人民政府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的街道、广场、市场和车站等场所修建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
”3、村民建住宅的审批法律依据:(1)《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18条第1款第二项:“农村村民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建住宅的,应当先向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提出建房申请,经村民会议讨论通过后,按照下列审批程序办理:(二)使用原有宅基地、村内空闲地和其他土地的,由乡级人民政府根据村庄、集镇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批准。
土地违法案件行政处罚依据、程序、时限
土地违法案件行政处罚依据、程序、时限来源:执法总队发布人:发布时间:2013-12-18 08:38:00浏览次数:一、土地违法案件的相关问题(一)土地违法行为的概念土地违法行为是指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应当追究法律责任的行为。
一是实施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禁止的行为,如违反《土地管理法》的规定,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取土,违法主体一般是行政管理相对人;二是不履行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的义务,如拒不履行土地复垦义务,违法主体一般是行政管理相对人;三是不依法行使法定职责的行为(违法主体一般是行政管理者,如超权批地)(二)土地违法行为的构成要件对违法行为的构成有不同的理解,一般来说违法行为的构成要件有4个:1.违反了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2.形成了违法事实,具有社会危害性;3.违法主体在主观方面有过错(即故意或过失,土地违法行为多数主观方面为故意,少数为过失,如因开发土地造成土地荒漠化、盐渍化);4.违法主体是具有法定责任能力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个人)。
(三)土地违法案件的构成要素土地违法案件是指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需要追究法律责任的行为,经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立案后形成的案件。
三大要素:1、有违法行为的发生;2、造成了需要追究法律责任的后果;两层意思:一是要达到需要追究的程度。
违法程度有轻重之分,并非都要追究法律责任。
二是要法律法规明确规定需要追究法律责任。
如果法律只是禁止,而没有规定其法律责任(如《土地管理法》第36条:禁止占用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鱼),则不能追究。
实践操作,看该行为是否造成破坏基本农田的后果入手。
3、经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立案。
(四)土地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行政处罚:《土地管理法》针对土地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主要包括责令履行、没收、限期拆除、罚款等几个类型。
1.责令履行类:主要包括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第7 6条违法占地、第77条农村村民建住宅)、责令交出或交还土地(第80条依法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当事人拒不交出土地、临时用地期满拒不归还、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国有土地,条例第45条阻扰国家建设征用土地)、责令限期改正(第75条拒不履行土地复垦义务、条例第34条在规划确定的禁止开垦区内进行开垦、第44条临时占用耕地逾期不恢复种植条件)、责令限期改正或治理(第74条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责令缴纳复垦费(第75条)等几个类型。
田东县江城镇国土规建环保安监站(综合行政执法队)协助事项
田东县江城镇国土规建环保安监站(综合行政执法队)协助事项序号权力类型权力名称子项设定依据权限所属机构协办机构责任事项责任事项依据追责情形追责依据备注1 行政许可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个人承包经营批准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1986年6月25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修改)第十五条国有土地可以由单位或个人承包经营,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可以由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经营,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
发包方和承包方应当订立承包合同,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
土地承包经营的期限由承包合同约定。
承包经营土地的单位和个人,有保护和按照承包合同约定的用途合理利用土地的义务。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经营的,必须经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
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2002年8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第四十八条发包方将农村土地发包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应当事先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
由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的,应当对承包商的资信情况和经营能力进行审查后,再签订承包合同。
3.【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于2001年7月29日通过)第三十一条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可开垦区范围内的农民集体所有的荒山、荒地、荒滩等未利用地由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和个人开发,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的,需经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江城镇人民政府江城镇人民政府国土规建环保安监站(综合执法大队)1.受理环节责任:办事流程、申请条件和所需材料公示、依法出具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的凭证;依法出具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的书面凭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2020年修正)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2020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0.12.29•【文号】•【施行日期】2021.01.01•【效力等级】司法解释•【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承包正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2005年3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346次会议通过,根据2020年12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23次会议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民事审判工作中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等二十七件民事类司法解释的决定》修正)为正确审理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依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的规定,结合民事审判实践,制定本解释。
一、受理与诉讼主体第一条下列涉及农村土地承包民事纠纷,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一)承包合同纠纷;(二)承包经营权侵权纠纷;(三)土地经营权侵权纠纷;(四)承包经营权互换、转让纠纷;(五)土地经营权流转纠纷;(六)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七)承包经营权继承纠纷;(八)土地经营权继承纠纷。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因未实际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解决。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就用于分配的土地补偿费数额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第二条当事人自愿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受诉人民法院应当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五条、第二百一十六条的规定处理。
当事人未达成书面仲裁协议,一方当事人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另一方当事人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并书面通知仲裁机构。
但另一方当事人接受仲裁管辖后又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司法解释是怎么规定的
⾮法占⽤农⽤地罪司法解释是怎么规定的⾮法占⽤农⽤地罪是指违反⼟地管理法规,⾮法占⽤耕地、林地等农⽤地,改变被占⽤⼟地⽤途,数量较⼤,造成耕地、林地等农⽤地⼤量毁坏的⾏为... 想要了解更多关于⾮法占⽤农⽤地罪司法解释是怎么规定的的知识,跟着店铺⼩编⼀起看看吧。
⼀、⾮法占⽤农⽤地罪相关司法解释最⾼⼈民法院楼于审理破坏⼟地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法律若⼲问题的解释》(2000.6.19 法释〔2000〕14号)第三条违反⼟地管理法规,⾮法占⽤耕地改作他⽤,数量较⼤,造成耕地⼤量毁坏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四⼗⼆条的规定,以⾮法占⽤耕地罪定罪处罚:(⼀)⾮法占⽤耕地“数量较⼤”,是指⾮法占⽤基本农⽥五亩以上或者⾮法占⽤基本农⽥以外的耕地⼗亩以上。
(⼆)⾮法占⽤耕地“造成耕地⼤量毁坏”,是指⾏为⼈⾮法占⽤耕地建窑、建坟、建房、挖沙、采⽯、采矿、取上、堆放固体废弃物或者进⾏其他⾮农业建设,造成基本农⽥五亩以上或者基本农⽥以外的耕地⼗亩以上种植条件严重毁坏或者严重污染。
第⼋条单位犯⾮法转让、倒卖⼟地使⽤权罪、⾮法占有耕地罪的定罪量刑标准,依照本解释第⼀条、第⼆条、第三条的规定执⾏。
第九条多次实施本解释规定的⾏为依法应当追诉的,或者⼀年内多次实施本解释规定的⾏为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的数量、数额处罚。
⼆、如何界定⾮法占⽤⾏为⾮法占⽤⾏为⾸先表现为⾏为的⾏政违法性,即⾏为是对有关⼟地管理法律法规禁⽌性规范的违反。
如修订后的《⼟地管理法》规定:禁⽌占⽤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在耕地上建设、挖沙、采⽯、采矿、取⼟等;禁⽌占⽤基本农⽥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鱼;禁⽌任何单位和个⼈闲置、荒芜耕地等等。
虽然⾮法占⽤耕地、林地的⾏为通常会表现为多种形式,但基本上可以归纳为两种:⼀是⾏为⼈对耕地、林地拥有合法使⽤权,但⾮法改变了被占⽤⼟地的法定⽤途。
如农民在未经法定程序审批许可下,将其承包的责任⽥(基本农⽥)挖塘养鱼。
⼆是⾏为⼈对耕地、林地本⾝就没有使⽤权⽽占⽤,并且改变了被占⽤⼟地的法定⽤途。
中央一号文件:土地流转不得搞强迫命令等1 1则
中央一号文件:土地流转不得搞强迫命令 确保不损害农民权益 不改变土地用途国土资源部严查四类违法违规行为探索国有林区改革。
加快推进牧区草原承包工作,启动牧区草原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试点。
文件要求加快推进征地制度改革。
依法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要提高农民在土地增值收益中的分配比例,确保被征地农民生活水平有提高、长远生计有保障。
加快修订土地管理法,尽快出台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征收补偿条例。
完善征中共中央、国务院近日印发了《关于加快发展现代地补偿办法,合理确定补偿标准,严格征地程序,约束农业进一步增强农村发展活力的若干意见》。
文件要求征地行为,补偿资金不落实的不得批准和实施征地。
改稳定农村土地承包关系。
抓紧研究现有土地承包关系保革和完善农村宅基地制度,加强管理,依法保障农户宅持稳定并长久不变的具体实现形式,完善相关法律制基地使用权。
依法推进农村土地综合整治,严格规范城度。
坚持依法自愿有偿原则,引导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和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流转。
有序流转,鼓励和支持承包土地向专业大户、家庭农农村集体非经营性建设用地不得进入市场。
文件要求完场、农民合作社流转,发展多种形式的适度规模经营。
善主产区利益补偿、耕地保护补偿、生态补偿办法,加结合农田基本建设,鼓励农民采取互利互换方式,解决快让农业获得合理利润、让主产区财力逐步达到全国或承包地块细碎化问题。
土地流转不得搞强迫命令,确保全省平均水平。
继续增加农业补贴资金规模,新增补贴不损害农民权益、不改变土地用途、不破坏农业综合生向主产区和优势产区集中,向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产能力。
探索建立严格的工商企业租赁农户承包耕地民合作社等新型生产经营主体倾斜。
文件强调落实和完(林地、草原)准入和监管制度。
规范土地流转程序,善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加大力度推进高标准农田建逐步健全县乡村三级服务网络,强化信息沟通、政策咨设。
及时足额计提并管好用好从土地出让收益中提取的询、合同签订、价格评估等流转服务。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审判工作指引》的通知-赣高法〔2019〕1号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审判工作指引》的通知正文:----------------------------------------------------------------------------------------------------------------------------------------------------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审判工作指引》的通知赣高法〔2019〕1号全省各级法院:为妥善处理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统一全省法院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的审判工作思路和方法,省法院根据相关法律、司法解释的有关规定和中央关于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深化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的政策精神,结合审判经验和我省实际情况,制定了《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审判工作指引》,并经2018年12月13日省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次会议讨论通过。
现印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
各地在执行中遇到的情况和问题,请及时上报省法院审判监督庭。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2019年1月3日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审判工作指引为妥善处理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统一全省法院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的审判工作思路和方法,提高审判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等法律、司法解释的有关规定和中央关于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深化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的政策精神,结合审判经验和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指引。
一、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受理范围1、本指引所指的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是指与农村土地承包有关的合同纠纷、侵权纠纷、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继承纠纷等民事纠纷。
他人承包田边种树影响庄稼生长被判赔偿
种杨树妨碍庄稼采光法庭发最后通牒安徽法院网讯7月16日,一起相邻关系纠纷的被执行人迫于法庭采取强制措施,主动履行了人民法院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将妨碍邻居庄稼采光的杨树移走的义务。
明光市陆某为一己私利在与袁某相邻的自家一侧的田间地头栽种杨树。
枝繁叶茂的大杨树严重妨碍袁某家庄稼采光,造成袁某庄稼减产。
袁某与陆某协商无果,不得已将陆某告上法庭。
法庭依法作出了由陆某限期移走的判决。
陆某拒不履行生效判决书确定的义务。
袁某无奈申请法庭强制执行。
陆某对法庭送达的执行通知书、传票等诉讼文书置之不理。
陆某的不履行行为在当地负面影响较大,类似案件的义务人在观望此案的执行。
法庭认为,陆某有能力履行而不自觉履行,其行为属拒不履行生效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对陆某的行为的严肃处理对维护申请人合法权益和法律的尊严具有重要意义。
为此,法庭向陆某发出了最后通牒,限其三天之内履行完毕,否则将对其采取强制措施。
陆某迫于法律威慑和人民法庭果敢执行的决心,在限期内按判决书履行了移栽义务。
类似案件中那些抱侥幸心理持观望态度的义务人从中受到了教育,案件的执行在当地取得了较好的社会效果。
妨碍相邻庄稼采光树大遮阳法院判伐来源:皖东晨刊 2008-12-17 新闻·综合晨刊讯栽树致富本无过错,但是利益的取得不得以损害他人利益为代价。
日前,明光市人民法院潘村法庭判决一起因树木遮阳引发的相邻防免损害关系纠纷,判决树木所有人王某在60日内将妨碍相邻方张某庄稼采光的七棵大杨柳树伐走。
张某与王某两户承包地相邻,王某位于西侧。
王某1997年在两土交界处自己承包地一侧栽种七棵大杨柳树,现已根深叶茂,树大遮阳,妨碍了张某庄稼采光。
张某多次要求王某将该七棵大杨柳树移走,王某为使树长得更大一些,卖树时多卖一些钱,对张某的要求一直不予理睬。
张某无奈提起诉讼,要求判令王某排除妨碍,移走七棵大杨柳树。
法院认为相邻各方应当本着团结互助,方便生产、生活原则妥善处理相邻关系纠纷。
2023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冲刺仿真模拟测试试卷4
2023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冲刺仿真模拟测试试卷一、单项选择题。
每题所设选项中只有一个正确答案,多选、错选或不选均不得分。
本部分含1—50题,每题1分,共50分。
1.某日,王某在古玩街花费数万元购买了一对青铜烛台,疑为明代真品。
后经鉴定,该烛台为现代仿品,仅值数百元。
关于王某的救济,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A.可主张存在重大误解,请求撤销合同B.意思表示真实有效,无权请求撤销合同C.可主张存在显失公平,请求撤销合同D.可主张其被出卖人欺诈,请求撤销合同2.蒋某拖欠沈某8万元租金,沈某起诉要求清偿。
当地上一年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是6万元。
双方约定本案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
诉讼过程中,蒋某主张对方违约提起反诉,要求沈某给付10万元。
关于法院对本案的处理,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将反诉并入小额诉讼程序审理B.裁定转为普通程序审理C.裁定驳回蒋某的反诉D.告知蒋某另行起诉3.甲将某物出售于乙,乙转售于丙,甲应乙的要求,将该物直接交付于丙。
下列哪一说法是错误的?( )A.如仅甲、乙间买卖合同无效,则甲有权向乙主张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B.如仅乙、丙间买卖合同无效,则乙有权向丙主张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C.如甲、乙间以及乙、丙间买卖合同均无效,甲无权向丙主张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D.如甲、乙间以及乙、丙间买卖合同均无效,甲有权向乙、乙有权向丙主张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4.甲、乙二人相识一个月后闪婚,一年后双方感情不和,共同前往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手续。
一周后,男方反悔。
对此,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A.离婚冷静期从双方签订书面协议时开始B.离婚冷静期过后,一方不同意离婚的,视为同意离婚C.离婚冷静期内,男方可以单独提出撤回离婚登记D.女方可以在离婚冷静期后单独申请离婚证5.当事人欲将某外国法院作出的民事判决申请中国法院承认和执行。
根据中国法律,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 )A.该判决应向中国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承认和执行B.该判决应是外国法院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C.承认和执行该判决的请求须由该外国法院向中国法院提出,不能由当事人向中国法院提出D.如该判决违反中国的公共利益,中国法院不予承认和执行6.甲公司为其生产的啤酒申请注册了“冬雨之恋”商标,但在使用商标时没有在商标标识上加注“注册商标”字样或注册标记。
乡镇行政执法法律依据
行政执法主体名称及其法律依据单位名称:xx乡人民政府单位性质:法定行政执法机关作为执法主体的法律依据: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三、《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四、《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五、《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六、《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七、《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八、《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九、《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十、《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十一、《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十二、《甘肃省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十三、《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十四、《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十五、《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十六、《甘肃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十七《甘肃省安全生产条例》一、行政许可1、农村村民住宅用地审核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62条第3款:“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2)《甘肃省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44条第2款:农村村民建住宅,由本人提出用地申请,经村民会议或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全体成员讨论同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其中,占用农用地的,依照《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2、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修建临时建筑的批准法律依据:《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32条:“未经乡级人民政府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的街道、广场、市场和车站等场所修建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
”3、村民建住宅的审批法律依据:(1)《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18条第1款第二项:“农村村民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建住宅的,应当先向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提出建房申请,经村民会议讨论通过后,按照下列审批程序办理:(二)使用原有宅基地、村内空闲地和其他土地的,由乡级人民政府根据村庄、集镇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批准。
最高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答记者问
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黄松有就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答记者问发布时间: 2005-07-29 13:28:08为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落实司法为民工作要求,切实提升司法审判能力,解决人民法院在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的适用法律问题,切实维护农民的合法权益和农村的稳定,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为《解释》)。
值此司法解释公布之时,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黄松有就有关问题接受了记者的采访。
一、《解释》的出台是农民维权的迫切需要问:最高人民法院今天公布了《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请您谈谈司法解释出台的背景?答:我国有9亿农民,“三农”问题事关社会稳定的大局,也是我国改革开放和社会发展的前提和基础。
而依法保护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对促进农村经济的发展、维护农村社会稳定以及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提出要“依法保障农民对土地承包经营的各项权利”。
近年来,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的纠纷案件日益增多,这一类纠纷普遍具有理论复杂、政策性强、涉及面广、敏感度高、处理难度大的特点,解决不好容易导致矛盾激化并影响社会稳定。
以往,人民法院审理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时适用的法律主要是《民法通则》以及《合同法》等基本法律规范,但这些法律的规定在解决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中又存在针对性不强的问题。
社会各界包括广大农民,对《解释》的出台都报以热切的期望。
《农村土地承包法》施行后,全国人大常委会对贯彻实施《农村土地承包法》的情况进行了专项执法检查,并专门行文要求最高人民法院就此尽快制定有关的司法解释。
为切实贯彻落实《农村土地承包法》及相关法律规定,给人民法院相关的审判实践提供更具操作性的司法解释依据,为农民维权提供更为明确、具体、有力的法律武器,最高人民法院制定并公布了《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普法小知识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普法小知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普法小知识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是我国土地管理领域的法律基础,于2018年底经常委会审议通过,自2019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
这一法规的颁布对于规范土地管理行为、保障农民土地权益、推进农村土地制度改革、促进农村经济社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在日常生活中,我们每个人都应该了解相关法律知识,增强法制观念,做到守法经营、合法用地。
二、土地管理法保障农民土地权益的重要性农民是我国的基础,农村土地是农民的生存和发展的基本保障。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正式确立了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形式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保障了农民对土地的承包权、流转权和农田水利权等权益,巩固了农民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促进了农村经济的稳步发展。
我们每个人都应该认真学习土地管理法,维护农民土地权益,促进农村振兴。
三、土地管理法对于推进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的意义农村土地制度改革是我国农村改革的主要内容,也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必然要求。
土地管理法通过明确土地承包经营权、集体经济组织的自然资源资产所有权和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对土地经营权、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等产权的保护,有力促进了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的深入推进。
我们每个人都应该从法律层面认识土地制度改革的重要性,支持和参与农村土地制度改革,共同推动农村振兴。
四、个人观点和理解土地是最基本的生产要素之一,土地管理涉及到国家的经济发展、社会稳定和人民的安居乐业,是一项重大的民生工程。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颁布实施,有利于优化土地资源配置,保障农民合法权益,推动农村振兴,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健康发展。
我认为,我们每个公民都应该深入了解土地管理法,自觉遵守法律,不断提高法治意识,共同推动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伟大事业。
总结回顾通过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深度解读,我们不仅对土地管理法有了更加全面深入的了解,也对农民土地权益保障、土地制度改革等方面有了更深刻的认识。
农村土地流转新政策 2015
《农村土地流转新政策 2015-2016陕西省土地流转补贴政策》是最新陕西省农村土地流转新政策,由于该土地流转补贴政策还未接到正式的更新通知故继续沿用此份新政策2015。
2015陕西土地流转政策一:在中央深改组召开了第五次会议中,审议了农村土地流转、农民股份合作等改革方案,被外界解读为基层改革箭在弦上。
此次会议还第一次明确提出了在坚持农村土地所有制前提下,促使承包权经营权分离,形成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三权分置的新格局,为未来农地改革的制度创新奠定了基础。
农村土地流转指土地使用权流转,是指拥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农户将土地经营权转让给其他农户或经济组织,即保留承包权,转让使用权。
当前农村土地流转的主要类型为土地互换、出租、入股、合作等方式。
农村土地流转是农村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通过土地流转,可以开展规模化、集约化、现代化的农业经营模式。
土地经营权流转作为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一直成为社会各方争论的焦点。
近年来,与工业化、城镇化特别是与农村大量劳动力进城务工就业相适应,农村土地流转明显加快。
数据显示,截至2015年6月底,全国家庭承包经营耕地流转面积3.8亿亩,占到家庭承包耕地总面积的28.8%。
去年召开的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上,中共中央对深化农村土地制度改革作出了全面部署,即在在坚持和完善耕地保护制度前提下,赋予农民对承包地占有、使用、收益、流转及承包经营权抵押、担保权能,允许农民以承包经营权入股发展农业产业化经营。
此后,政府部门不断推进土地流转相关制度的落地。
虽然“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一词最早在2002年的《农村土地承包法》就曾使用,但近十多年来,农地流转依然存在种种观念上的羁绊和制度上的困境,并未顺畅运行。
不久前,中央深改组召开的第五次会议,审议了农村土地流转、农民股份合作等改革方案,第一次提出了在坚持农村土地所有制前提下,促使承包权经营权分离,形成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三权分置的新格局,同时也为未来农村土地改革的制度创新奠定了基础。
2018年国家公务员考试行测真题及答案(地市级)
2018 年国家公务员考试行测真题(地市级)注意事项1.这项测验共有五个部分,总时限为120 分钟。
2.请用黑色字迹的钢笔或签字笔将姓名与准考证号在指定位置上填写清楚。
3.当监考人员宣布考试正式开始时,你才可以答题。
4.当监考老师宣布考试结束时,你应立即停止作答。
待监考人员允许离开后,方可离开考场。
5.在这项测验中,可能有一些试题较难,因此你不要在某一道题上思考太长时间,遇到不会答的题目,可先跳过去。
否则,你可能没有时间完成后面的题目。
第一部分常识判断(共20 题参考时限15 分钟)根据题目要求,在四个选项中选出一个最恰当的答案。
1.我国宪法对非公有制经济的规定进行了几次修改,按时间先后排序正确的是()①允许发展私营经济,采取“引导、监督、管理”的方针②在法律规定范围内的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③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并对非公有制经济依法实行监督和管理④非公有制经济仅限于个体经济,不包括私营经济,且个体经济处于补充地位A.①②④③B.①③②④C.④①③②D.④①②③2.下列关于“三农”问题的说法错误的是()A.民政部门是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机关B.征地补偿费的使用、分配方案,经村民会议讨论决定方可办理C.深入推进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农业农村工作的主线D.村民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侵害村民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村民可以申请人民法院予以撤销3.关于2015 年中央军委改革工作会议召开以来进行的改革,下列说法错误的是()A.全面停止军队有偿服务活动B.组建中央军委联勤保障部队C.军委机关由多部门制改为总部制D.成立陆军领导机构和战略支援部队4.下列金融机构与其可以从事的金融业务对应正确的是()A.商业银行——股票承销业务B.人寿保险公司——医疗责任保险业务C.小额贷款公司——城乡居民储蓄存款业务D.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海外投资保险业务5.下列研究课题与其查阅的主要参考文献对应错误的是()A.商周时代的艺术成就——《中国青铜时代》B.南宋都城的城市建设——《从平城到洛阳》C.晚清的政治改良运动——《从甲午到戊戌》D.明末中西文化交流史——《利玛窦与中国》6.某高校学生会干事小王负责策划一个民族文化展示周活动,下列哪个设计方案不合适()A.请维吾尔族学生表演手鼓舞B.请蒙古族学生制作奶茶C.请朝鲜族学生展示唐卡D.请彝族学生展示花腰刺绣7.美国社会学家帕森斯认为,在公元前的第一个千年之内,“哲学的突破”以截然不同的方式分别发生在希腊、以色列、印度和中国等地。
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令2021年第1号
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令2021年第1号《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已经农业农村部2021年第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
部长唐仁健2021年1月26日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农村土地经营权(以下简称土地经营权)流转行为,保障流转当事人合法权益,加快农业农村现代化,维护农村社会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等法律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土地经营权流转应当坚持农村土地农民集体所有、农户家庭承包经营的基本制度,保持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稳定并长久不变,遵循依法、自愿、有偿原则,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迫或者阻碍承包方流转土地经营权。
第三条土地经营权流转不得损害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不得破坏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和农业生态环境,不得改变承包土地的所有权性质及其农业用途,确保农地农用,优先用于粮食生产,制止耕地“非农化”、防止耕地“非粮化”。
第四条土地经营权流转应当因地制宜、循序渐进,把握好流转、集中、规模经营的度,流转规模应当与城镇化进程和农村劳动力转移规模相适应,与农业科技进步和生产手段改进程度相适应,与农业社会化服务水平提高相适应,鼓励各地建立多种形式的土地经营权流转风险防范和保障机制。
第五条农业农村部负责全国土地经营权流转及流转合同管理的指导。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农村经营管理)部门依照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土地经营权流转及流转合同管理。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土地经营权流转及流转合同管理。
律师文集——精选推荐
律师⽂集廖渭良等⾮法占⽤农⽤地、⾮法转让⼟地使⽤权案(《刑事审判参考》指导案例第445号)裁判摘要:⾮法占⽤园地,擅⾃改变⼟地⽤途,数量较⼤的构成⾮法占⽤农⽤地罪。
单位擅⾃转让园地使⽤权并改变⽤途,情节严重的,应追究单位的刑事责任。
(⼀)⾮法占⽤园地,擅⾃改变⼟地⽤途,数量较⼤的构成⾮法占⽤农⽤地罪⾮法占⽤农⽤地罪客观表现为违反⼟地管理法规,⾮法占⽤耕地、林地等农⽤地,改变被占⽤⼟地⽤途,数量较⼤,造成耕地、林地等农⽤地⼤量毁坏的⾏为。
“⾮法占⽤耕地、林地等农⽤地”是指违反⼟地利⽤总体规划,未经批准擅⾃占⽤耕地、林地等农⽤地,或者采取欺骗⼿段骗取审批⼿续等⾏为;“改变被占⽤⼟地⽤途”是指改变⼟地利⽤总体规划规定的农⽤地的原⽤途,如占⽤耕地建设度假村,开垦林地、草地种植庄稼,占⽤林地挖掘鱼塘养鱼、养虾等;“造成耕地、林地等农⽤地⼤量毁坏”是指⾮法占⽤农⽤地后⾮法改变农⽤地⽤途,致使耕地、林地等农⽤地原有的农⽤条件遭到严重破坏,原有的农⽤地效⽤功能丧失,⽆法或者短期内难以恢复原有功能等情形。
⾮法占⽤农⽤地的⾏为,必须达到“数量较⼤”的才构成犯罪。
对于本罪中的“数量较⼤”,只有2000年《最⾼⼈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地资源刑事案件具体运⽤法律若⼲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可作参照。
《解释》将破坏耕地的有关数量标准予以了明确,根据该《解释》,⾮法占⽤耕地“数量较⼤”,是指⾮法占⽤基本农⽥5亩以上或者⾮法占⽤基本农⽥以外的耕地10亩以上;⾮法占⽤耕地“造成耕地⼤量毁坏”,是指⾏为⼈⾮法占⽤耕地建窑、建坟、建房、挖砂、采⽯、采矿、取⼟、堆放固体废弃物或者进⾏其他⾮农业建设,造成基本农⽥5亩以上或者基本农⽥以外的耕地10亩以上种植条件严重毁坏或者严重污染。
由于不同种类的⼟地存在⽤途上的不同和稀缺程度以及对社会经济发展的重要程度的差异,体现在刑法保护程度上就有不同,对此《解释》中已经体现出这种精神。
如根据《解释》第1条的规定,违反⼟地管理法规,⾮法转让、倒卖⼟地使⽤权,“情节严重”的构成⾮法转让、倒卖⼟地使⽤权罪的数量标准,就区分了不同⼟地规定了三种标准:(1)⾮法转让、倒卖基本农⽥5亩以上的;(2)⾮法转让、倒卖基本农⽥以外的耕地10亩以上的;(3)⾮法转让、倒卖其他⼟地20亩以上的。
乡村振兴用地负面清单
乡村振兴用地负面清单一、永久基本农田严禁占用情形:1.永久基本农田不得转为林地、草地、园地等其他农用地及农业设施建设用地。
2.严禁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鱼。
3.严禁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种植苗木、草皮等用于绿化装饰以及其他破坏耕作层的植物。
4.严禁占用永久基本农田挖湖造景、建设绿化带。
5.严禁新增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建设畜禽养殖设施、水产养殖设施和破坏耕作层的种植业设施。
6.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在永久基本农田上建窑、建房、建坟、挖砂、采石、取土、堆放固体废弃物或者进行其他破坏永久基本农田的活动。
二、一般耕地“五不得”:1.不得在一般耕地上挖湖造景、种植草皮。
2.不得在国家批准的生态退耕规划和计划外擅自扩大退耕还林还草还湿还湖规模。
3.不得违规超标准在铁路、公路等用地红线外,以及河渠两侧、水库周边占用一般耕地种树建设绿化带。
4.未经批准不得占用一般耕地实施国土绿化。
5.未经批准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不得将通过流转获得土地经营权的一般耕地转为林地、园地等其他农用地。
三、禁止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
禁止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鱼。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闲置、荒芜耕地。
四、严禁以设施农业为名占用耕地违法违规建设与农业发展无关的设施;严禁在农业大棚内违法违规占用耕地建设住宅、餐饮、娱乐等非农设施。
五、农村乱占耕地建房“八不准”:1.不准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建房;2.不准强占多占耕地建房;3.不准买卖、流转耕地违法建房;4.不准在承包耕地上违法建房;5.不准巧立名目违法占用耕地建房;6.不准违反“一户一宅”规定占用耕地建房;7.不准非法出售占用耕地建的房屋;8.不准违法审批占用耕地建房。
六、农村产业融合发展用地不得用于商品住宅、别墅、酒店、公寓等房地产开发,不得擅自改变用途或分割转让转租。
七、严禁城镇居民到农村购买宅基地,严禁下乡利用农村宅基地建设别墅大院和私人会馆。
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关于农村乱占耕地建房“八不准”的通知
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关于农村乱占耕地建房“八不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公布日期】2020.07.29•【文号】自然资发〔2020〕127号•【施行日期】2020.07.2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村镇建设,土地资源正文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关于农村乱占耕地建房“八不准”的通知自然资发〔2020〕12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农业农村(农牧)厅(局、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自然资源局、农业农村局:近年来,一些地方农村未经批准违法乱占耕地建房问题突出且呈蔓延势头,尤其是强占多占、非法出售等恶意占地建房(包括住宅类、管理类、工商业类等各种房屋)行为,触碰了耕地保护红线,威胁国家粮食安全。
习近平总书记等中央领导同志高度重视,多次作出重要指示批示。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坚决遏制农村乱占耕地建房行为,根据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现就农村建房行为进一步明确“八不准”。
通知如下:一、不准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建房。
二、不准强占多占耕地建房。
三、不准买卖、流转耕地违法建房。
四、不准在承包耕地上违法建房。
五、不准巧立名目违法占用耕地建房。
六、不准违反“一户一宅”规定占用耕地建房。
七、不准非法出售占用耕地建的房屋。
八、不准违法审批占用耕地建房。
各地要深刻认识耕地保护的极端重要性,向社会广泛公告、宣传“八不准”相关规定。
地方各级自然资源、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要在党委和政府的领导下,完善土地执法监管体制机制,加强与纪检监察、法院、检察院和公安机关的协作配合,采取多种措施合力强化日常监管,务必坚决遏制新增农村乱占耕地建房行为。
对通知下发后出现的新增违法违规行为,各地要以“零容忍”的态度依法严肃处理,该拆除的要拆除,该没收的要没收,该复耕的要限期恢复耕种条件,该追究责任的要追究责任,做到“早发现、早制止、严查处”,严肃追究监管不力、失职渎职、不作为、乱作为问题,坚决守住耕地保护红线。
姜学伟、青岛市即墨区金口镇人民政府乡政府二审行政裁定书
姜学伟、青岛市即墨区金口镇人民政府乡政府二审行政裁定书【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行政强制【审理法院】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3.11【案件字号】(2020)鲁02行终61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李国宁林桦刘力铭【审理法官】李国宁林桦刘力铭【文书类型】裁定书【当事人】姜学伟;青岛市即墨区金口镇人民政府【当事人】姜学伟青岛市即墨区金口镇人民政府【当事人-个人】姜学伟【当事人-公司】青岛市即墨区金口镇人民政府【代理律师/律所】周晓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杨梦霞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黄建波山东锦海盛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周晓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杨梦霞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黄建波山东锦海盛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周晓杨梦霞黄建波【代理律所】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山东锦海盛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行终字【原告】姜学伟【被告】青岛市即墨区金口镇人民政府【本院观点】本案审查的焦点问题是被上诉人金口镇政府是否是本案的适格被告。
【权责关键词】行政强制合法违法证明驳回起诉改判发回重审【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各方当事人一审提交的证据已经随案卷移送本院,经审查,本院确认原审查明的事实成立。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审查的焦点问题是被上诉人金口镇政府是否是本案的适格被告。
对此,被上诉人提交有山东送变电工程有限公司与青岛市××区××荒村民委员会签订的《青岛神山(即墨)500KV变电站220KV配出工程占地及附着物补偿委托合同》,合同中约定了双方的权利义务,系该公司委托大荒村委会协助办理占地及土地补偿、青苗补偿等工作。
至于该合同附件2《价格组成明细表》载明的在即墨市金口镇政府的配合下,项目部对经济作物、永久占地进行了测量以及补偿资金拨付等工作,已经明确被上诉人配合进行测量及资金拨付,不能认定被上诉人实施了该强制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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遇到征地拆迁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严重侵害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12类行为一、十二类行为表现农业部副部长刘坚2003年8月20日指出了严重侵害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益的12类行为:第一类:干涉承包方依法享有的生产经营自主权。
如干涉农民自主安排的生产经营项目,强迫农民购买指定的生产资料或者按指定的渠道销售农产品。
第二类:违法收回农户承包地。
如强行收回外出务工就业农民的承包地,收回承包地抵顶欠款,违法收回进入小城镇落户农民的承包地,以划分口粮田”和责任田”等为由收回承包地搞招标承包,用收回农民承包地的办法搞劳动力转移等。
第三类:违法调整农户承包地。
如承包期内用行政命令的办法硬性规定在全村范围内几年重新调整一次承包地,借颁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之机重新承包土地等。
第四类:不落实二轮承包政策。
对适合实行家庭承包的耕地,第一轮耕地承包合同到期后,如不执行延长土地承包期三十年政策,不与农户签订土地承包合同,不发放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超额预留机动地等。
第五类:利用职权变更、解除土地承包合同。
如因承办人或负责人的变动而变更或解除承包合同,因集体经济组织分立或者合并而变更或解除承包合同等。
第六类:强迫承包方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
如强制收回农民承包地搞土地流转,乡镇政府或村级组织出面租赁农户的承包地再进行转租或发包,假借少数服从多数强迫承包方放弃或者变更土地承包经营权而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等。
第七类:阻碍承包方依法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
如对承包方合法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做出限制等。
第八类:侵占承包方的土地收益。
如小调整时随意提高承包费,截留、扣缴承包方土地流转收益,截留、挪用征地补偿费用等。
第九类:违法发包农村土地。
如未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将农村土地发包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将机动地长期用于对外发包,侵吞土地发包收入,泄露土地招标承包标底秘密等。
第十类:侵害妇女依法享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
如承包时对妇女实行有别于男子的歧视性土地承包政策,承包期内违法收回出嫁女承包地等。
第十一类:行政、司法机关和村级组织不作为。
如基层法院不受理农村土地承包纠纷诉讼,农村土地承包仲裁管理机关不受理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请求,乡(镇)人民政府不受理农村土地承包纠纷调解,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不受理农民群众有关农村土地承包纠纷的来信来访,村级组织不执行仲裁、司法结论或名义上执行实际上拖延不办等。
第十二类:地方制定的政策是否有违反国家农村土地承包政策法律的情况。
二、十二类行为表现释解第一类:干涉承包方依法享有的生产经营自主权主要表现在:一、干涉农民自主安排的生产经营项目,比如,有些地方政府为了搞经济农业,以命令方式要求农户改种果树、蔬菜大棚等;二、强迫农民购买指定的生产资料或者按指定的渠道销售农产品。
比如有些村干部不征求村民意见,将上级拨付给农民的补助款项,私自购买一些低质或者没有实际用途的生产资料,强制发放给农民。
承包荒山、荒滩等其它土地的承包方同样享有承包经营自主权,但是承包合同有约定的,应当遵守合同的约定。
对于行政机关侵犯承包户经营自主权的行为,承包户可以通过向上级政府举报或者以行政复议、诉讼方式维护自己的权益,对于发包方侵犯自主承包经营权的承包方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发包方侵权。
第二类违法收回农户承包地在第一轮承包期间,土地承包法律不够健全,承包户的权益未能得到有效保护。
特别是在90年代初期,有些地方大搞两田制”,以此为由收回农民的承包土地,虽然两田制”的初衷是为了发展规模经营,但由于与当时的生产力不相适应,两田制”最终成了村委会的创收途径,中共中央下达文件,禁止以两田制”为名收回农户承包地。
为了保障农村生产关系的稳定,从第二轮土地承包至《农村土地承包法》出台后的一段时间,中央政策更倾向于不得收回农户的承包地”。
比如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妥善解决当前农村土地承包纠纷的紧急通知》(国办发明电〔2004〕21号)第四项规定:坚决纠正对欠缴税费或土地抛荒的农户收回承包地。
”近年来,大批农民进城务工,有些地方以承包农民进城务工为由,收回其承包土地,对此,国务院又出台了《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2006年),《意见》指出,要保护农民工土地承包权益。
要坚持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稳定和完善农村土地承包关系,保障农民工土地承包权益,不得以农民进城务工为由收回承包地,纠正违法收回农民工承包地的行为。
农民进城务工的,可以依法将土地承包经营权进行流转。
当然,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规模农业已成为农业发展的必然趋势。
有些地方政府已经开始尝试鼓励农民将土地承包经营权以入股或其它方式集中流转。
我们既不能将这各鼓励集中流转的行为等同于强制收回农户承包地,也要防止将来在全国范围内土地集中流转中出现强制收回农户承包地的现象。
第三类违法调整农户承包地我国实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制度,是为了稳定和完善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赋予农民长期而有保障的土地使用权,维护农村土地承包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这也是我国2003年3月1日施行农村土地承包法的立法初衷。
在我国,农村土地的承包存在两种形式,一是采农村集体经济内部的家庭承包方式,在此形式中的承包方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
二是对第一种形式的补充或者说是例外,即对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地、荒丘、荒滩等农村土地,可以采取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
而本类违法形式主要发生在家庭承包形式的承包过程中。
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21、22条,发包方应当与承包方签订书面承包合同。
承包合同自成立之日起生效。
承包方自承包合同生效时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
而且结合物权法第117条等相关规定,我们可以知道农户在承包合同生效之日起即就享有了用益物权,即受到法律保护,即发包人也不得干涉农户行使其正当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27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130条都规定了,承包期内发包人不得调整承包地。
但这也是存在例外的,其中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的最为详细,即承包期内,因自然灾害严重毁损承包地等特殊情形对个别农户之间承包的耕地和草地需要适当调整的,必须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农业等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而且还特别强调了如果发包方与农户在承包合同中约定了不得调整的,应按照约定执行。
承包合同中特别约定也是可以阻却发包方调整承包地的。
因此我们把这种特殊约定也称为例外的例外。
所以承包期内用行政命令的办法硬性规定在全村范围内几年重新调整一次承包地,借颁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之机重新承包土地等调整农户承包地的行为,不管其打着什么冠冕堂皇的名义都是违法的行为。
需要明确的是,我们与农村土地相关的法律制度并不是不允许进行农村土地调整,而是有条件的,有范围限制的。
前面我们提到了农户在承包期内的承包地原则上是不允许调整,但存在例外。
下面谈到的便是那些农村土地可以进行土地调整,因为《农村土地承包法》第28条对新增人中赋予了特殊的权利。
即对集体经济组织依法预留的机动地、通过依法开垦等方式增加的农村土地、承包方依法自愿交回的农村土地应当用于相关调整或者发包给新增人口。
除上述情形之外,发包方以及其他任何主体对农户的承包地进行调整的都属于违法行为。
第四类不落实第二轮土地承包直至1978年底安徽省凤阳县小岗村实行包产到户,我国农村经营体制经历了由集体劳动到小段包干和定额计酬、由包干到包产、由包产到包干到户三个阶段,从而完成了根本性的转变。
《中共中央关于一九八四年农村工作的通知》提出:土地承包期一般应在15年以上,生产周期长的和开发性的项目,如果树、林木、荒山、荒地等,承包期应当更长一些。
”根据这一精神,全国各地农村陆续将土地承包期确定为15年,这就是通常所说的第一轮土地承包”。
1993年,针对一些较早实行家庭承包经营的地方第一轮土地承包即将到期的实际情况,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当前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中发〔1993〕11号)及时提出:为了稳定土地承包关系,鼓励农民增加投入,提高土地的生产率,在原定的耕地承包期到期之后,再延长30年不变”。
为了更好地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当前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中发〔1993〕11号)的精神,农业部用了一年时间,对各地延长土地承包期、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建立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机制等问题,进行了深入细致的调查研究,并经过大量的实地考察和对百县3.9万个村的统计及农户问卷调查,广大农民和基层干部对土地承包期再延长30年的政策是普遍拥护的。
在此背景下,农业部《关于稳定和完善土地承包关系的意见》正式出台,后又在《国务院批转农业部关于稳定和完善土地承包关系意见的通知》(国发(1995)7号)中得到了肯定和全国范围内的执行。
在《关于稳定和完善土地承包关系的意见》中,特别强调了延长土地承包期工作政策性强,涉及千家万户,关系到农村经济发展、改革和社会稳定的大局,各级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视,加强对这项工作的领导。
一要切实维护农业承包合同的严肃性。
二要积极、稳妥地做好延长土地承包期工作,发包方与农户签订的合同,到期一批,续订一批,把土地承包期再延长30年。
并严禁发包方借调整土地之机多留机动地。
原则上不留机动地,确需留的,机动地占耕地总面积的比例一般不得超过5%。
三要提倡在承包期内实行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对于确因人口增加较多,集体和家庭均无力解决就业问题而生活困难的农户,尽量通过动帐不动地”的办法解决,也可以按照大稳定、小调整”的原则,经该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大多数农民同意,适当调整土地。
但小调整”的间隔期最短不得少于5年。
在法律层次上,第二轮承包之后2003年3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62条也专门给予了法律保障,承认了第二轮土地承包合同的效力,尊重了合同双方应有的权益。
可见,对适于家庭承包的耕地,第一轮耕地承包合同到期后,如果不执行延长土地承包期三十年政策,不与农户签订土地承包合同,不发放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超额预留机动地等都是违法的。
第五类利用职权变更、解除农村土地承包合同在我国,农村土地实行承包经营制度,农村土地承包采取两种形式,第一种即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家庭承包方式;第二种即对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农村土地,可以采取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
国家依法保护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的长期稳定。
这种农村土地承包关系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以下简称承包法)中体现在发包方与承包方签订的书面合同上。
《承包法》第二十条具体规定了承包合同的承包期限,耕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草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五十年,林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七十年,其中特殊林木的林地承包期经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延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