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人身伤害事故的责任分析及防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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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伤害事故的预防主要应采取的措施

学生伤害事故的预防主要应采取的措施

学生伤害事故的预防主要应采取的措施学生伤害事故的预防主要应采取的措施一、伤害事故易发的种类从已发生的事故来看,学校重点易发生危险的场所,如实验室(水、电、气、强酸、强碱、有毒物质等)、语音室、计算机室、广播室主控室、电化学多功能室、图书馆、财务室、食堂、宿舍、,接待室等。

校园内最有可能发生的事故。

1、拥堵挤压2、运动伤害3.学生相互玩耍造成的打架伤害4。

食物中毒5、学校的教学、生活设施质量不合格,存在安全隐患的6、校园交通事故7.社会动乱造成的事故8。

自然因素造成的意外伤害9。

学生自杀自残10、因教师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造成的人身伤害11、校园性侵害二、浅析伤害事故的原因造成学生意外伤害事故发生的原因较多,较复杂。

既有客观方面的,也有主观方面的,大致可以归纳为以下几个方面。

1.学生缺乏安全防护知识、安全意识和安全习惯,自我保护能力差。

2.安全责任制落实不到位,管理漏洞明显。

3、安全检查形式化、走过场,缺乏一丝不苟、滴水不漏的严谨作风。

4、安全防范上还存在漏洞5.对间接和安全隐患重视不够。

6.中小学的安全状况与其社会环境密切相关。

3.意外伤害事故的预防和应对措施(一)增强学校的责任意识和预防意识,加强学生人身安全保护1、健全学校安全制度,落实安全责任学校安全工作要贯彻预防为主的方针,以避免事故特别是重大事件为基础。

要做到这一点,必须超前,高瞻远瞩,认真,全面,扎实。

我们的圣人曾经说过,“一切都是预先建造的,没有预先放弃的”。

他们还说,“千里大堤塌在鼹鼠蚁巢里”,“清平之末起风”。

对于重要的学校安全工作,我们不能只停留在口头和一般呼吁上。

要从学校工作的各个环节采取严格措施,及时发现和分析各种漏洞和隐患,把各种隐患消灭在萌芽状态。

2、增强预防意识,落实安全防范制度加强教育工作者的思想素质和职业道德教育是预防学生伤害事故的重要措施之一。

教育观念陈旧、错误是教育工作者违反教育法规、学生伤害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之一。

《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及案例分析

《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及案例分析
(一)学校伤害事故的界定和特点 1.学生伤害事故又称学校事故,指在学校实施的教育教 学活动或者学校组织的校外活动中,以及在学校负有管理 责任的校舍、场地、其他教育教学设施、生活设施内发生 的,造成在校学生人身损害后果的事故。 2.特点:1)绝大多数学生伤害事故的受害者为不满18 周岁的未成年学生;2)事故的处理涉及多方利益。往往 牵涉到学生、学生家长、教师、学校以及校外有关部门等 多方关系;3)独生子女的增多为学生伤害事故的处理带 来巨大压力;4)教育经费不足使学校难以承受赔偿费用 。
B、学校不应该承担未成年人的监护责任。(《办法》 采取这一观点)。其理由是: ● 这种说法缺乏法律依据。 ● 对“学校是未成年人的合同监护人。 ● 根据“教育法”的规定,学校最基本的职责是教育 而不是监护。 ● 监护是权利和义务的统一,家长只把监护的义务给 学校,而不把权利给学校,违反法律“公平”的原则。 ● 监护的职责具体内容包括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照 顾生活、管理保护其财产、对被监护人管理和教育,、 代理民事诉讼,而学校保护主要是保障未成年人在学 校期间的人身安全和健康,尊重其人格健康,不侵犯 其人身权和财产权利。 ● 家庭履行监护是1:1或N:1的形式,而学校只能是1: N的形式,客观上无法等同。
●较大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者):1)一 次轻伤10人以上;2)一次重伤或急性中毒3-9 人;3)一次死亡1-2人;4)一次事故直接经 济损失30-100万元。 ●重大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者):1)一 次重伤或急性中毒10-29人;2)一次死亡3-9 人;3)一次事故直接经济损失100-500万元。 ●特大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者)::1) 一次重伤或急性中毒30人以上;2)一次死亡10 -29人;3)一次事故直接经济损失500-1000 万元。 ●特别重大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者):1) 一次死亡30人以上;2)一次事故直接经济损失 1000万元以上。

教育事件案例法律分析(3篇)

教育事件案例法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某市一所小学,因一名学生在校园内发生意外伤害事故,引发了家长、学校、教育局等多方关注。

经调查,该事故发生的原因是学生在课间玩耍时,另一名学生从高处坠落,导致受伤。

家长认为学校存在管理不善、安全设施不到位等问题,要求学校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学校则认为,事故发生是由于学生个人行为所致,学校已经尽到了管理职责,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二、法律分析1. 事故原因分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八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

本案中,学校在安全管理、安全教育等方面是否存在疏漏,是判断学校是否应承担责任的关键。

2. 学校是否尽到管理职责(1)安全管理《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学校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保障学生的人身安全。

本案中,学校在安全管理方面是否存在不足?首先,学校应确保校园设施安全。

从案例描述来看,学校在事故发生前并未发现高处坠落的安全隐患,未能及时排除。

其次,学校应加强校园巡逻,防止学生发生意外。

再次,学校应制定应急预案,以便在发生意外时能够迅速采取应对措施。

(2)安全教育《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学校应当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提高学生的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本案中,学校是否对学生进行了充分的安全教育?首先,学校应定期开展安全教育课程,让学生了解安全知识。

其次,学校应通过校园广播、宣传栏等形式,提醒学生注意安全。

再次,学校应加强对学生的日常行为规范教育,提高学生的自我保护意识。

3. 事故责任划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八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

结合本案,以下分析事故责任划分:(1)学校责任首先,学校在安全管理方面存在不足,未能及时发现并排除安全隐患。

学校对学生人身伤害事故的法律应对措施

学校对学生人身伤害事故的法律应对措施

学校对学生人身伤害事故的法律应对措施简介:学生人身伤害事故是学校管理中难以避免的问题之一。

为了保障学生的安全和维护学校的正常秩序,学校需要制定一系列法律应对措施。

本文将分析学校对学生人身伤害事故的法律应对措施,并探讨其在实际应用中的问题与挑战。

1. 学校的责任与义务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学校是承担学生人身伤害事故责任的主体。

学校有责任保障学生的人身安全,提供良好的学习和生活环境。

对于学生人身伤害事故,学校应当积极承担保护责任,并采取相应措施防止事故的发生。

2. 事故的调查与处理对于学生人身伤害事故,学校应当及时展开调查,并依法独立查明事故的原因和责任方。

学校在调查中应尽量保护学生的合法权益,确保调查的公正性和公开性。

一旦责任方确定,学校将给予相应的处理和惩罚,并赔偿受害学生的损失。

3. 教职员工的责任与追责学校的教职员工在学生人身伤害事故中有义务保护学生的安全。

一旦教职员工违反工作职责,导致学生人身伤害事故的发生,学校有权根据法律规定进行追责。

对于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的事故,学校可以予以解聘或追究刑事责任。

4. 教育法制教育的推行为了预防和减少学生人身伤害事故的发生,学校应加强教育法制教育的推行。

通过课程设置、法律讲座和学生会等形式,对学生进行法律知识和安全意识的教育,增强学生的法律素养和自我保护能力。

同时,加强对教职员工的法律培训,提高其安全意识和法律素养。

5. 家校合作与社会参与学校应当积极与家长合作,并与社会各界形成合力,共同推动学生人身伤害事故的预防和应对工作。

学校可以与家长签订安全责任书,明确双方的责任和义务。

与社会安全机构合作,加强巡查、监控和安全预警系统的建设,提高学校安全管理的科学化水平。

6. 学生人身伤害事故的赔偿与救济对于学生人身伤害事故导致的损失,学校有责任承担相应的赔偿与救济工作。

一方面,学校应当购买相关的保险,确保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造成的财产损失得到及时补偿。

另一方面,学校应当与相关部门合作,建立健全救济机制,为受害学生提供心理咨询和支持服务。

校园伤害事故的预防和处理

校园伤害事故的预防和处理

01
有关校园伤害事故的立法情况
04
各地所制定的地方性法规或规章(北京、宁波、深圳等地);
新《义务教育法》及其他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中的相关规定。
2006年6月30日教育部、公安部、司法部、建设部、交通部、文化部、卫生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新闻出版总署十部委共同制定《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于2006年9月1日实施。 我省于2006年5月26日由辽宁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辽宁省学校安全条例》,并于2006年8月1日实施。
地震、雷击、台风、洪水等不可抗的自然因素造成的;
学生自杀、自伤的;
在对抗性或者具有风险性的体育竞赛活动中发生意外伤害的;
学校行为并无不当,不承担法律责任的情形:
其他意外因素造成的;
在学生自行上学、放学、返校、离校途中发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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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加强学校内部管理,落实各项安全防范措施。尤其要落实校园的保卫和夜间巡逻、值班制度
要加强对中小学校长和教师的安全培训工作
谢谢合作
再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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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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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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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伤害学生的监护人
三、校园伤害事故的防范
高度关注学校消防安全状况
高度关注校园周边治安秩序状况
高度关注食堂饮食卫生状况
高度关注季节性事故隐患状况
高度关注学生思想和行为表现的状况 抓好学校安全工作的基本环节
抓好学校安全工作的基本环节
01
学生或者未成年学生监护人过错的具体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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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校学生伤害事故的法律责任及处理和预防

高校学生伤害事故的法律责任及处理和预防

高校学生损害事故的责任及处理和预防姚峥嵘①〔南京中医药大学江苏,南京210046〕近年来,随着高校办学规模的日益扩大和公民权利意识的不断增强,学生损害事故及其引发的纠纷越来越多。

许多高校在出现了学生损害事故后经常不知所措,要么以牺牲学校合法权益为代价来息事宁人,要么不恰当地维护学校权益而导致事态难以收拾,学生损害事故日益成为困扰高校工作、阻滞高校开展的严重咨询题。

因此,如何从视角探析学生损害事故的性质及责任认定,充分利用手段妥善处理好学生损害事故,从而减少对高校教育教学秩序和声誉的负面碍事,切实维护高校、教职职员和学生的合法权益,就成为一个具有重要意义的现实咨询题。

一、高校学生损害事故的性质界定当前,随着经济的开展、社会的转型、高校规模的扩大和大学生公民身份权利意识的增强,高校与在校学生之间的关系发生了特别大的变化。

如何在上反映这种社会关系的变化,正确定位高校学生损害事故的性质,成为当前理论界和实务界的重要研究课题之一。

因此,我们有必要对高校学生损害事故的性质进行正确的界定,以便于做好处理和预防。

高校学生损害事故是指在高等院校实施的教育教学活动或学校组织的校外活动中,在学校负有治理责任的场所、生活设施或其他教育教学设施内发生的,造成在校学生人身损害的事实。

高校学生损害事故既属于一般人身损害的范畴,又有其自身的特征,具体瞧来,只有同时具备以下四个要件的学生损害才属于高校学生损害事故范畴:〔一〕高校学生损害事故是在高校负有治理职责时刻内发生的事故学生在高校负有治理职责时刻内发生的人身损害属于学生损害事故,如学生在高校教育教学活动包括课堂教学、文体活动、社会实践中发生的人身损害就属于高校学生损害事故;而在高校负有治理职责时刻之外发生的损害那么排除在外,如学生返校、离校途中,自行外出、擅自离校期间以及在节假日或假期等学校工作时刻以外学生自行滞留学校或自行到校发生的人身损害,都不属于学生损害事故。

〔二〕高校学生损害事故是在高校负有治理职责空间内发生的事故学生在高校负有治理职责的校园内外和由学校提供并治理的场所和设施内的活动中发生的人身损害属于高校学生损害事故,如在教室、宿舍、操场、实验室等学校负有治理职责的空间内发生的学生人身损害就属于高校学生损害事故;而在高校治理职责范围之外发生的人身损害那么不属于学生损害事故,如在高校不负有监管职责的游戏、娱乐场所发生的学生人身损害就不属于高校学生损害事故。

学生伤害事故的处理及案例分析

学生伤害事故的处理及案例分析

学生伤害事故的处理及案例分析近些年来,校园伤害事故迭出,因校园伤害引发的诉讼也越来越多。

而且教育领域的权益侵害牵扯宪政领域、行政法、民法领域,许多案例引发了广泛争议,无不透露出教育领域法律问题的多样性。

关于学校与学生之间的法律关系,纷繁复杂,观点不一。

学校究竟应当承担什么样的责任就成为难以回避的问题。

我进普教科已有十一年了,参与校园学生伤害事故调解也有数十起。

长期以来,学生家长错误地认为,只要是发生在学校的事故,均是学校的责任,造成很多事故难以处理,甚至引发严重后果。

主要原因是处理校园内学生伤害事故没有一种专门的法律依据,都是参照《民法》进行处理,《民法》则以谁过错谁负责来认定责任,在处理过程是往往校园内学生伤害事故学校方很难提供无过错的证据,例如,学生在游戏过程中、学生在上放学路上、学生擅自外出等造成伤害的,校方就很难提供无过错的证据。

自从教育部在2002年6月26日颁布的《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和浙江省在2004年3月4日颁布的《浙江省中小学校学生人身安全事故预防与处理办法》以来,处理学生伤害事故才有了自己专门处理的法律依据。

特别是浙江省人民政府在2004年3月4日由省长吕祖善签发的并于2004年5月1日实施的第169号省长令--《浙江省中小学校学生人身安全事故预防与处理办法》,明确规定了有14种学校应当承担责任和13种学校不承担责任。

“我们不是有了这些专门的法规后就得理不饶人,因为受害的毕竟是我们的学生”,这句话是我在协调处理实验小学一起校园内学生伤害事故向屠局汇报时屠局讲的,屠局的话很深刻在处理学生伤害事故中有一定的指导意义。

下面我对学生伤害事故处理谈几点我个人的意见,不当之处请大家批评指正。

一、学校与学生之间的法律关系学校与学生之间的在学关系围绕教育基本权这个核心应属于公法关系,但更多的是私法关系。

即学校对学生人身、财产权利的侵害,可以通过民事诉讼的途径得以救济。

在责任承担上,学校承担的是过错责任。

中小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条例学习心得

中小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条例学习心得

中小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条例学习心得中小学生是祖国的未来,也是国家的希望。

我们敬爱的领导为了保护中小学生的身心健康,制定了《中小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条例》。

我在学习这部条例过程中,深刻认识到预防和处理中小学生人身伤害事故的重要性,同时也感悟到了该条例的实施是如此必要。

一、立法的必要性中小学生人身伤害事故是家庭和学校两个最重要的场所之一,关系到中小学生的成长、教育和安全。

中小学生在成长过程中需求高温低压、高危险性低的环境,超出他们承受力与适应能力的任何事情都将对他们的身体和心理造成潜在的威胁。

中小学生人身伤害事故的预防是当前全社会的共同责任,也是加强儿童安全保障、促进儿童身心健康成长的迫切需要。

立法是把预防和处置中小学生人身伤害事故工作推向法制化、规范化和科学化的必要措施。

二、规范化管理的必要性中小学生人身伤害事故的处理,不光是个体责任和道德责任,也涉及到学校的管理问题。

《中小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条例》为学校安全管理提供了科学的指导。

条例第二章从学校的安全管理原则、制度、落实、监督,学校应对人身伤害事故的组织、应急预案、事故调查和教育预防,学校与家庭、社会的协调配合等方面做了明确的规定,为学校营造安全、和谐的环境提供了法治保障。

三、教育预防的必要性众所周知,在许多中小学生人身伤害事故中,不少是由学生自己鲁莽行为造成,教育预防是减少此类事故产生的重要手段。

《中小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条例》强调了学校、家庭、社会各方面要切实做好中小学生的安全教育。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和教师要把安全教育放在突出地位,制定、实施学生安全教育指南,注重以情境教育、体验教育的方式开展教育预防活动,让学生通过体验与儿童安全的实际情境,从而形成自主防范的积极心理。

四、对个人的启示中小学生人身伤害事故是导致青少年伤亡和残疾的主要原因之一,制定和实施《中小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条例》是应该的,也是必要的,更是当务之急。

学生意外伤害预防安全制度

学生意外伤害预防安全制度

学生意外伤害预防安全制度中小学生校园意外伤害事故的预防和应对措施(一)创造安全的外部环境中小学生的安全是社会的系统工程。

学校和家庭不可能承担其所有的监护责任,还需要整个社会的关注,从每个细节做起。

1.建立“三位一体”的联控联防长效机制,形成学校、社会、家庭共同参与的青少年安全防护体系。

比如,公安、交通、工商、消防、卫生防疫与教育部门共同维护学校及周边地区的治安消防、交通、市场经营秩序和食品卫生安全,消除各种隐患,时刻关注孩子们的健康成长环境。

深入开展校园周边治安秩序整治工作,严厉打击盗窃、敲诈、抢劫师生财物、侵害师生人身安全的各类违法犯罪活动,应主动和公安机关联系,聘请公安民警为学校的法制校长和校外辅导员,通过法制讲座,结合实际案例进行分析,增强学生的安全防范意识,帮助和指导学校落实各项安全防范措施,健全和完善校园周边的安全防范机制。

发生学生被敲诈后,应主动和派出所联系,在重点路段、部位和地区要求加强警力巡逻,防止拦路抢劫、勒索和伤害学生案件的发生。

在学校附近的十字、丁字路口应设立减速标志和警示标志,减少交通事故的发生。

加强和社区的联系。

只有建立和完善了联控联防的长效管理机制,才能确保校园的安定稳定,优化育人环境。

2.建立社会保险,转嫁风险责任,使损害赔偿社会化。

学校每年向学生宣传意外伤害险,组织学生购买由个人只承担三分之一金额的教育局统一指定的意外伤害保险。

(二)增强责任意识和危机意识。

1.增强责任意识和危机意识:学校领导应本着对党的教育事业,对学生负责的态度,从维护人民群众的根本好处,维护社会不乱,政治不乱的高度动身,增强抓好学校安全的任务感、责任感。

严厉执行学校安全事情划定,讲安全、抓安全,将事故消灭在萌芽状态之中。

学校领导对教师、学生乃至家长均要增强安全教育。

掌握一些突发事件来临时求生的方法。

要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季候、地域、环境等不同特点选择重点内容,有针对性地进行安全预防教育,使师生承受比较系统的防溺水、防交通事故、防食物中毒、防突发事件等安全知识的教育。

学生伤害事故的预防与处理

学生伤害事故的预防与处理
2、 其他负有管理职责的地方及设施设备 如:闲置房屋、场地、设施、设备;出租出借房屋场 地;校外人员、单位占用的场地设施等
3
三、做好学校安全工作
(一)设施安全 1、符合质量标准 用于教育教学和生活的房屋、场地、设施设备、
用品、用具必须符合质量标准和安全标准
2、安装:各种专业设施设备必须由专业人员按 规定安装(注意室内外设施、电器插座、悬挂物等)
造成的,体罚变相体罚除外)
学生的法律行为能力不同,教育机构对发生的 学生人身伤害承担的责任也不同
17
(三)法律依据 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10周岁) : 一般为小学
五年级以下及幼儿园的无民事行为能力的学生、儿童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2010年7月1日施行)
第三十八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 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 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 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 任。
18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教育机构发生伤害事故, 依法律规定适用“过错推定”原则,即学校如果不 能证明自己没过错即为有过错,就需承担相应法律 责任 。
《侵权责任法》加重教育机构对无民事行为能 力人人身安全的保护责任。
19
2、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10---18周岁)
一般为小学五年级以上及高中未满十八周岁的学 生发生与学校有关的伤害事故者合作时应注意以 下问题:
1、必须与具有相应资质的组织或者个人合作;使 用合法、服务质量高的服务商;
2、大型或重要活动应与合作方签订书面合同 3、应当遵守与第三方服务相关的安全制度,履行 对学生的安全教育管理职责 4、维护学生、学校合法权益,发生事故依法追究 服务方或者合作方责任。

高校学生意外伤亡事故的原因及防范对策

高校学生意外伤亡事故的原因及防范对策

因或外因而造成的人身伤害或死亡 ,是
人们 不希 望发生却产生了违背人们意愿
三 、高校 学生意 外伤 亡事 故的防范对 策
由于大学生伤亡事故的产生有内部 原因 ,也有外部原 因 ;有人 为原 因 ,也 有 自然原因 ,有些原因可 以预料 ,有的
的后果 。高校学生意外伤亡事故可以从
以下 几个方面来理解 :
高校学生意外伤 亡事故的 原 因及 防范对 策
汪 飞 奇
的伤 亡
( 1 )高校 学生夜 间外 出吃烧烤 、 娱 乐 、酗酒 、晚归 、不归导致与他人发
生口角纠纷 ,矛盾激化进而动手打架斗
殴发生 的学生伤亡事故 ,这是发生在高 校学 生最常见 的学生伤亡事故 。
( 2 )因生活琐 事而 引发的学 生伤
第 一 ,学 生 伤 亡事 故必 须 是在 校 高校 注册 的具 有学籍 的大专生 、 本科 生 、
硕士和博士研究生 。第二 ,学生意外伤 害事故 的发生时段既包括学校组织实施
则无法预料 ,产 生原 因的多样性 ,也决 定了学生伤亡事故 形式 的多样化 ,据教 育部等单位的调查显示 ,尽 管学生伤亡 事件 甚多 .但 8 0 %的学生非正常死亡足 可以通过预 防措施和应急处理避免和减
金 万 能
摘 要 : 自学能力是 指通过 自己的独立钻研 掌握知识和 应用 知识 的能力,是在基本 的学 习能力 的基础 上发展起来 的一种较高
层次 的学 习能力 。初 中生 的学 > - 3 是一个从依赖 逐步走 向独立 ,从被 动走 向自主学 习的过程 ,为 了探 究在 地理教学过程 中培养 初 中学生的 自学能力方法 ,本 文从 中学生所处 年龄 的特征 方面入手 ,遵循 中学生身心发展 的规律 ,以人教版 初 中地理 的教 学

学校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条例

学校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条例

学校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条例学校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条例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第三章学生人身伤害事故处理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协商与调解第三节应急处置第四章学生人身伤害事故责任承担和损害赔偿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预防和依法处理学生人身伤害事故,保护学生和学校的合法权益,维护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在学校教育教学活动或者学校组织的校外活动中,以及在学校负有管理责任的校舍、场地和其他教育教学设施、生活设施内发生的学生人身伤害事故处理,适用本条例。

前款规定以外的活动、区域和设施内发生的学生人身伤害事故处理,不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应当坚持安全优先、多方配合、各司其职的原则。

学生人身伤害事故处理应当坚持依法、公正、合理、及时的原则。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工作的领导,建立教育、公安、司法行政、卫生计生、发展改革、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国土资源、环境保护、文化、新闻出版广电、水利、工商、质量技术监督、安全生产监督、食品药品监督等有关部门参加的学校安全管理协作机制,依法做好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督导机构应当加强对学校安全工作的督导,将学校安全工作列入教育督导评估的重要内容。

学校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应当与学校、有关部门共同维护学校及周边地区安全,做好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工作。

新闻媒体应当加强学生安全法律、法规和知识的宣传,对学生人身伤害事故纠纷的报道应当客观、公正。

第五条建立学生人身伤害事故纠纷人民调解制度。

县级以上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机构应当根据本地实际,指导、协调设立学生人身伤害事故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并将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工作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目标管理考评。

高校学生人身伤害风险类型分析及建议

高校学生人身伤害风险类型分析及建议

高校学生人身伤害风险类型分析及建议本文归纳了高校学生人身伤害事故类型,分析了其成因,提出了预防高校大学生人身伤害事故的对策建议。

要持续提升校园安全文化影响力;强化设备隐患排查工作;巧妙安排“贴心”的安全信息员;提高教师安全意识,规范学校教育工作;建立完善的大学生医疗保险制度。

标签:高校学生;人身伤害;类型;对策建议随着高校深化教育体制改革,大学生人身伤害事故依然摆在教育管理者面前,人身伤害风险已不仅仅局限在传统领域,正渗透入一些非传统领域。

保障大学生人身安全,是高校管理者优先思考的问题。

减少大学生人身伤害事故对学校未来发展具有非常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高校学生人身伤害事故类型1、大学校园交通安全事故现在的大学校园发生了巨大变化,一校变成多校区,校区之间的往来就与社会上的交通联系更加密切了。

校园内教职工的车辆也越来越多,同样带来新的挑战。

高校现在对外开放“利用教学资源服务社会”,车辆杂多,管理难度大,无形中为学生埋下了安全隐患。

2、高风险社会带给新时期大学生的压力和刺激改革开放三十余载以来,大学生承载着家庭的希望和自身的期望,但是大学生对社会了解很少,适应力有待提高。

再加上目前社会经济的成本加大,遇到的事情存在着各种诱惑和挑战,对大学生的传统思想理念带来了严重的冲击,正在越来越浓的影响着新时期的大学生。

3、恋爱挫败生恨大学生正处在青春年华、朝气蓬勃的时期,对恋爱会产生极大的好奇心,渴望着恋爱,寻觅着异性,憧憬着恋爱带来的美好生活。

“90后”大学生多数属于独生子女,一直在家庭的溺爱中长大,往往恋爱挫折对于大学生来说属于较大的挫折。

据某网站统计在校期间能确定“夫妻”关系的仅占23.4%。

某大学,大学生双双跳楼自杀殉情,同归于尽的案例很多,或因爱生恨的,把一方置于死地。

4、意外的偶发事件由于自身或他人的粗心大意造成人身伤害的。

例如,在楼上挂衣服滑落楼下等粗心大意而造成的。

5、大学生之间引发的矛盾冲突一是缺乏正确的沟通。

学校责任事故类型学生伤害事故

学校责任事故类型学生伤害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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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
学生伤害事故类型及防范措施
学生伤害事故类型及原因分析
类型
包括但不限于以下类型:意外跌 落、交通事故、溺水、烧烫伤、 中毒、暴力伤害等。
原因分析
可能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原因:学 生安全意识淡薄、学校安全管理 不严、教师责任心不强、学生心 理健康问题等。
学生伤害事故防范措施
加强学生安全教育
加强校园安全管理
06
案例分析
学校责任事故案例分析
案例一
某中学在组织校外活动中,由于教师疏忽,导致学生走失,学校紧急组织人员寻找,但最终学生不幸 溺亡。该案例中,学校未尽到应有的管理职责,导致学生遭受意外伤害,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案例二
某小学在组织体育比赛时,由于场地设施不完善,导致学生跌倒后骨折。该案例中,学校未对场地设 施进行及时维护和检修,对学生造成了伤害,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加强家校合作
加强与家长的沟通与合作,共同关注学生 的安全问题,提高整体防范效果。
完善安全管理制度
建立健全校园安全管理制度,明确责任分 工,确保各项安全措施落到实处。
强化应急预案
制定完善的应急预案,明确应对各类突发 事件的流程和方法,确保在紧急情况下能 够迅期对校园设施设备进行检查和维护,及 时发现并排除安全隐患。同时加强对学生 的监管,及时发现并处理异常情况。
通过开展安全教育课程、组织安全实践活 动等,提高学生的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 力。
建立健全校园安全管理制度,加强校园内 外的安全管理,防止意外事故的发生。
加强教师责任心教育
加强学生心理健康关注
通过开展师德教育、安全教育培训等,增 强教师的责任心和安全意识,提高应对突 发事件的能力。

学校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办法

学校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办法

学校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办法第一条为了积极预防和妥善处理学校学生人身伤害事故,保护学校和学生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学校教育教学期间的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适用本办法。

学校教育教学期间,是指在学校内与教育教学相关的活动期间,寄宿学生住宿期间以及学校组织的校外活动期间。

第三条学校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和处理坚持预防为主、安全优先、多方参与、及时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学校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学校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工作协调机制,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做好学校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与有关部门、学校共同维护学校周边环境安全,做好辖区内学校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和处理有关工作。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对学校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的监督管理工作,履行下列职责:(一)指导、监督学校建立健全并落实预防和处置学校学生人身伤害事故的制度和措施;(二)指导学校开展学生安全教育和安全防范工作;(三)指导、督促学校定期对学校的校舍、场地和其他公共设施,以及学校提供给学生使用的教学用品、教育教学和生活设施设备进行安全检查;(四)指导学校加强学生的心理健康教育,建立学生心理问题的早期发现和及时干预机制;(五)制定本地区学校学生人身伤害事故应急预案,组织、指导学校学生人身伤害事故应急演练;(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六条公安机关应当加强学校周边治安巡逻,维护交通秩序,检查、指导学校内部保卫工作。

第七条民政部门应当做好符合救助条件的受伤害学生的社会救助工作。

第八条卫生健康部门应当指导检查学校做好学生卫生防疫和心理危机干预等卫生保健工作。

第九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学校特种设备和学校及其周边地区食品安全工作的监督检查。

学生伤害事故处理案例及分析

学生伤害事故处理案例及分析

学生伤害事故处理案例及分析近些年来,校园伤害事故迭出,因校园伤害引发的诉讼、矛盾、纠纷也越来越多。

长期以来,学生家长错误地认为,只要是发生在学校的事故,均是学校的责任,造成很多事故难以处理,甚至引发严重后果。

因此,加强安全防范,尽量避免或减少校园安全事故的发生己经成为学校和教师的重要任务之一。

案例1:某天课间操时分,开着校门的某地某学校,走进一个西装革履的男子。

没有人询问他是谁?要干什么?于是,他大摇大摆地登上学校二楼教室,一个学生恰好从他身边经过,被他抓起来扔下楼,死了。

经法院查明,该男子患有精神病。

学校被判决承担安全责任,对该学生家长给予大额经济赔偿。

之后,该校校长,一个兢兢业业的老教师被撤职。

以上案例显示•该学校在安全■保卫等安全管理制度上,存在明显的疏漏•在学校门口•既没有值勤保卫人员把守•对非本校人员进入校园•也未有建立规范的登记.询问制度•致使学生受到意外伤害,学校及门卫因此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告诫学校应实行外来人员出入登记制度。

非学校人员和车辆未经学校同意不得进入校园。

任何人不得将非教育教学活动所需的有毒有害物品.易燃易爆物品■管制刀具、动物及其他危及人身安全的物品带入学校。

案例2:某校体育教师根据教学进度安排,对该校五年级某班学生进行立定跳远和掷实心球测试。

教师在指导男女学生一起做好准备动作后,给学生讲了安全注意事项,随后将男女学生分开,安排男同学先练习掷实心球,教师带女学生进行立定跳远测试。

当夏某将实心球掷出后, 跑出去捡球之时,李某己将实心球掷出,恰好砸在捡好球正欲站起身的夏某左头部。

夏某当夜恶心呕吐,送医院治疗后共化去医疗费、CT检查费等共计5800元。

经教育行政部门数次协调,最终三方签署协议书。

学校一次性赔偿夏某医疗费及其它费用5100元,李某一次性赔偿夏某医疗费及其它费用1000元。

此事故中有两个问题值得吸取教训:_是教师特别是科学.体育教师在设计教案时要周密考虑教案实施时的安全系数及预防措施;在实施教案过程中要加强对学生的安全教育、操作规范教育,同时要采取安全保护措施•杜绝此类事故的重现。

中小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条例校园伤害事故处理条例

中小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条例校园伤害事故处理条例

第一章总那末第一条为了预防、处理中小学生人身伤害事故,保护中小学生和学校的合法权益,维护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中小学校〔以下简称学校〕在教育教学活动期间或者负有管理责任的范围内中小学生〔以下简称学生〕人身伤害事故〔以下简称伤害事故〕的预防与处理,合用本条例。

第三条保障学生人身安全,预防学生伤害事故的发生,是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学校举办者、学校、学生及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和社会的共同责任。

第四条学校依法负有对学生发展安全教育、管理和保护的责任。

第五条处理学生伤害事故,应当遵循依法、客观公正、合理适当的原那末,做到事实清晰、定性准确、责任明确、处理及时。

第二章伤害事故的预防第六条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学校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学校的安全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学校安全管理和伤害事故预防的工作制度,监视学校落实预防伤害事故的措施。

第七条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学校的食品和饮用水的卫生状况以及疾病预防和控制工作依法发展监视、检查,指导学校改进卫生工作。

公安机关应当维护学校治安秩序,打击危害校园安全的违法犯罪活动,指导和监视学校做好校内治安、消防工作。

工商、文化、规划、建立、质量监视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学校的安全监视管理工作。

第八条学校举办者应当提供符合国家、地方安全标准的校舍、场地及其他教育教学和生活设施、设备。

第九条学校应当加强对学生伤害事故的防范,并履行以下职责:〔一〕根据不同年龄的学生的认知才干、身心特点、民事行为才干,时常对学生发展必要的安全教育、心理安康教育、自我保护和自救知识教育,增强学生的安全意识,进步防范才能;〔二〕建立健全学校安全管理和伤害事故预防的组织机构、工作制度,落实学校安全管理和学生伤害事故的预防措施;〔三〕按照国家课程标准和本市教学要求开展体育、实验和其他教育教学活动,组织学生参加与其生理、心理特点相适应的劳动、实习、考察、社会理论和其他集体活动,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四〕提供、推荐的教育教学和生活设施、设备,以及其他与学生的学习、生活有关的物品和效劳,应当符合国家、地方的安全、卫生标准;〔五〕加强安全检查,对存在安全隐患的设施、设备,应当停顿使用,及时采取防护、警示措施并予以维修或者更换;〔六〕按照规定装备消防设备,保持安全通道畅通,对易燃易爆及有毒物品加强管理;〔七〕加强交通安全教育与管理,学校安排学生乘坐的交通工具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驾驶人员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条件;〔八〕对患有不适宜从事教育教学及辅助工作的疾病的教职员,不得安排其担任相应的工作;〔九〕加强学校门卫管理和学生住宿区的安全保卫工作;〔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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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人身伤害事故的责任分析及防范
学生人身伤害事故的责任分析问题一直以来是学校管理中的热点和难点问题。

引起学生人身伤害事故发生的原因,既有学校管理存在的疏漏,也有与学生作为未成年人辨认能力和自我保护能力较弱等因素。

不论出于何种原因导致的学生伤害事故,只要不是恶意伤害构成犯罪的行为,一般就属于民事侵权行为,需要厘清和承担的主要是民事责任。

在我国相关专门的法律规定还不够健全的情况下,作为学校的管理者应当了解和用好现有的法律、法规以及其他相关文件的规定作为处理依据,主要包括民事基本法律《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等部门规章以及各地的地方性法规等。

(一)学生人身伤害事故的归责原则
无论何种原因导致的学生伤害事故,除了《民法通则》有特殊规定的以外,都应当适用我国《民法通则》规定的承担民事责任的一般原则,即“过错责任原则”。

《民法通则》第106条第2款规定: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这里所说的“过错”指的就是对义务的违反,该做的没有做到,不该做的却做了。

同时,在分析责任时还必须把握过错与伤害后果之间是否有因果关系,因果关系是一种内在的逻辑关系。

教育部出台的《学生伤害事件处理办法》中明确规定:事故责任的承担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行为与事故之间是否具有因果关系来处理,学校的过错是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的,承担主要责任;学校的过错是事故发生的非主要原因的,承担相应的责任。

2002年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第一款再次明确规定:对未成年人负有教育、管理、保护义务的学校、幼儿园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义务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或者未成年人致他人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

应当说,这是当前划分学校发生的学生伤害事故最重要的法律依据。

(二)学校中发生人身伤害事故的责任分析方法
在分析具体责任的时候,最需要把握的关键是在这起事故中,学校方面有无过错。

这里说的“学校方面”,既包括学校管理的过错,也包括教职工实施的体罚、变相体罚或者违反职业道德、违反操作规程和失职等过错。

不论是学校管理上的过错还是教职工的职务行为导致的损害,都是由学校来承担赔偿责任。

当然,学校承担赔偿责任后,有权利向有过错的教职工追偿。

(三)学校在安全管理方面的责任
根据教育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学校和教师在安全管理方面担负着重要的责任,有任何一种法律规定的责任没有尽到,都属于学校管理的过错,都要由学校承担一部分或者全部的责任。

结合学校教育管理实际和法律法规的要求,学校应当承担的安全管理的责任概括地说,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学校特别是学校的领导,要积极落实安全管理要求,合理预见、积极防范可能发生的风险;二是组织参加劳动和活动,应当符合学生的生理心理特点和身体健康状况;三是组织参加大型集体活动要考虑场地、灯光、组织管理等安全要求;四是加强体育课和体育活动的安全管理;五是要关注晚离校学生在校的活动和回家途中的安全;六是要防止踩踏事故,特别是加强晚自习和其他晚间活动的管理;七是不得组织带领未成年学生参加具有危险性或者应当由成年人参与的活动;八是不得出租场地用于危险品的生产经营,不得出租校园停放校外车辆;九是学校不得聘用患有不适宜担任教育教学工作的疾病的人员担任教职工;十是学校对有特异体质、特定疾病和异常心理状态的学生,应当给予特别的关注和照顾。

(四)未成年人的监护人
一些学生家长认为学生在校期间,学校和老师就是学生的监护人,就要承担学生行为的后果。

这种看法没有法律依据。

我国民事法律规定的监护制度是基于血缘关系产生的。

《民法通则》第十六条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具有监护能力的人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或者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的人担任监护人。

没有以上监护人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

(五)学校无过错,不承担法律责任的几种情况
在学校管理实际中,只要学校方面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就不承担责任的情形包括:1.正常来校或离校途中发生的事故;2.静校后、假期和节假日等非学校工作时间,学生自行来校或者滞留在学校不走的;3.家长或外来者在校的活动,由行为人自己承担后果;4.学校和教师正常管理和教育,学生自杀、自残的行为;5.体育课或体育活动中的意外伤害的。

总之,在学校安全管理工作中,保护学生的生命、健康和安全是义不容辞的责任,学校和每一名教职工都担负着重要的职责。

在实际工作中,只有做到预防与正确处理并重,才能切实维护学校和师生的合法权益,创建真正的平安校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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