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电国际电力股份有限公司2009年第一期中期票据法律意见书及律师工作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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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股市大事记

2009股市大事记

2009年2009年1月6日财政部部长谢旭人在全国财政工作会议上指出,今年将实行结构性减税政策,继续执行暂免征收储蓄存款和证券交易结算资金利息所得税、降低证券交易印花税税率及单边征收政策。

2009年1月9日有中国“券商内幕交易第一案”之称的董正青等3人涉嫌泄露内幕信息和内幕交易案由广州市天河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

董正青泄露内幕信息罪名成立,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300万元。

2009年1月14日至2009年2月25日国务院陆续通过了汽车、钢铁、纺织、装备制造、造船、石化、轻工、电子信息、有色金属和物流业等十大产业振兴规划,涵盖了解决就业、产业技术升级和结构调整等诸多方面。

2009年2月12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数据显示,1月份人民币贷款大幅增加1.62万亿元,同比多增8141亿元。

1月的天量新增信贷成为宽松信贷政策的开端,直至8月初央行提及“动态微调”为止。

2009年3月5日温家宝作政府工作报告指出,推进资本市场改革,维护股票市场稳定,发展和规范债券市场,稳步发展期货市场。

2009年3月31日中国证监会发布《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暂行办法》,明确创业板的上市发行门槛不变,仍采用两套上市财务标准。

创业板管理暂行办法五月一日起实施。

2009年4月3日中国证监会发审委公告,已通过“会后事项发审委会议”否决了立立电子的上市申请。

由此,立立电子成为中国证券史上首例“募集资金到位但上市申请最终被否”的公司。

2009年5月12日中国证监会颁布《关于基金管理公司开展特定多个客户资产管理业务有关问题的规定》,对“一对多”专户理财业务的投资者参与门槛、资产管理计划的设立条件、资产管理计划的销售方式以及开放参与和退出频率等做出明确规定。

《规定》于6月1日施行。

2009年5月19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70亿元补贴汽车家电“以旧换新”。

2009年5月25日国务院批转2009年深化经济体制改革工作意见,提出,加快研究鼓励民间资本进入石油、铁路、电力、电信、市政公用设施等重要领域的相关政策,带动社会投资;要求财政部、税务总局、发改委、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四部委深化房地产税制改革,研究开征物业税。

《2009年度全国电力交易与市场秩序情况监管报告》

《2009年度全国电力交易与市场秩序情况监管报告》

2009年度全国电力交易与市场秩序情况监管报告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办公厅二〇一〇年十一月目录监管依据 (I)引言............................................................................................................................................. I II 第一部分回顾与综述 (1)第一节2008年监管报告涉及问题的整改情况 (1)第二节2009年工作综述 (3)第二部分基本情况 (7)第一节电能交易的分类 (7)第二节非竞争性电能交易情况 (11)一、年度基数电量交易情况 (11)二、国家和地方政府计划安排的其他电能交易情况 (19)三、地方政府优惠电情况 (20)四、非竞争性发电企业电能交易情况 (22)第三节竞争性电能交易情况 (27)一、电力用户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情况 (27)二、跨省区(含跨境)电能交易情况 (28)三、发电权交易情况 (35)四、辅助服务补偿交易情况 (37)第四节厂网秩序情况 (40)一、合同签订、备案以及合同支付情况 (40)二、调度交易信息公开情况 (42)三、并网运行管理情况 (43)四、新建机组并网及进入商业运营情况 (44)第三部分存在的问题 (46)第一节非竞争性电能交易存在的问题 (46)一、基数电量交易中存在的问题 (46)二、非竞争性发电企业电能交易中存在的问题 (47)第二节竞争性电能交易存在的问题 (52)一、跨省(区)电能交易存在的问题 (52)二、发电权交易存在的问题 (56)三、辅助服务补偿交易存在的问题 (57)第三节厂网秩序存在的问题 (58)一、合同签订、备案以及合同支付中存在的问题 (58)二、交易信息披露与报送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60)三、并网运行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60)四、新建机组并网及进入商业运行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61)五、电力企业落实许可制度存在的问题 (63)第四部分监管意见 (65)第一节2009年涉及问题整改要求 (65)第二节监管建议 (68)第五部分附录及附表 (71)监管依据1、•电力监管条例‣(国务院令第432号)2、•电力业务许可证管理规定‣(电监会令第9号)3、•电力市场运营基本规则‣(电监会令第10号)4、•电力市场监管办法‣(电监会令第11号)5、•电力企业信息报送规定‣(电监会令第13号)6、•电力企业信息披露规定‣(电监会令第14号)7、•电网运行规则(试行)‣(电监会令第22号)8、•电力监管报告编制发布规定‣(电监会令第23号)9、•电网企业全额收购可再生能源电量监管办法‣(电监会令第25号)10、•关于印发†关于促进电力调度公开、公平、公正的暂行办法‡的通知‣(电监市场…2003‟46号)11、•国家电监会关于跨地区电能交易价格监管有关事项的通知‣(电监价财…2006‟6号)12、•关于印发†发电厂并网运行管理规定‡的通知‣(电监市场…2006‟42号)13、•关于印发†并网发电厂辅助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电监市场…2006‟43号)14、•关于印发†新建发电机组进入商业运营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办市场…2007‟40号)15、•关于印发†发电权交易监管暂行办法‡的通知‣(电监市场…2008‟15号)16、•关于印发†发电企业与电网企业电费结算暂行办法‡的通知‣(电监价财…2008‟24 号)17、•关于完善电力用户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试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电监市场…2009‟20号)18、•关于印发†电力用户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试点基本规则(试行)‡的通知‣(电监市场…2009‟50号)19、•关于印发†跨省(区)电能交易监管办法(试行)‡的通知‣(电监市场…2009‟51号)20、•关于规范电能交易价格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9‟2474号)引言为了进一步加强电力交易监管,维护公平的市场秩序,电监会编制发布本报告,对2009年电力交易和市场秩序情况进行全面总结和分析,披露存在的问题,提出监管意见。

华电国际电力股份有限公司2009年第一期中期票据法律意见书及律师工作报告

华电国际电力股份有限公司2009年第一期中期票据法律意见书及律师工作报告

海问律师事务所HAIWEN & PARTNERS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2号南银大厦21层,邮编10002721/F, Beijing Silver Tower, No. 2 Dong San Huan North RoadChaoyang District, Beijing 100027, P.R.China电话(TEL): (86 10) 8441 5888传真(FAX): (86 10) 8441 5999致:华电国际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海问律师事务所关于华电国际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发行“华电国际电力股份有限公司2009年度第一期中期票据”的法律意见书敬启者:北京市海问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是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以下简称“中国”)法律执业资格的律师事务所。

本所受华电国际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或“公司”)的委托,现就发行人发行“华电国际电力股份有限公司2009年度第一期中期票据”(以下简称“本期中期票据”)事宜,发表本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之目的,本所依据中国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对发行人发行中期票据的法定资格进行了调查,查阅了本所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需查阅的文件,并就有关事项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及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进行了必要的询问和讨论。

在前述调查过程中,本所得到发行人如下保证,即其已经提供了本所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真实完整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口头证言,有关材料上的签字和/或印章均是真实的,有关副本材料或者复印件均与正本材料或者原件一致。

对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的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依赖于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发行人或者其他有关机构出具的证明文件或口头陈述而出具相应的意见。

本所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和中国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发表法律意见。

本所认定某些事项是否合法有效是以该等事项发生之时所应适用的法律、行政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为依据,同时也充分考虑了政府有关主管部门给予的有关批准和确认。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豁免中国华电集团公司要约收购华电国际电力股份有限公司股份义务的批复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豁免中国华电集团公司要约收购华电国际电力股份有限公司股份义务的批复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豁免中国华电集团公司要约收购华电国际电力股份有限公司股份义务的
批复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公布日期】2008.05.04
•【文号】证监许可[2008]629号
•【施行日期】2008.05.04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证券
正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豁免中国华电集团公司要约收购华电国际电力股份有限公司股份义务的批复
(证监许可[2008]629号)
中国华电集团公司:
你公司报送的《关于以简易程序免除发出要约收购华电国际电力股份有限公司股份的请示》(中国华电资[2008]353号)及相关文件收悉。

根据《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35号)等有关规定,经审核,现批复如下:
一、核准豁免你公司因通过全资子公司中国华电香港有限公司在12个月内增持华电国际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在香港公开发行的H股0.5亿至1.1亿股(合计控制该公司总股本的50.01%至51.01%)股份而应履行的要约收购义务。

二、你公司应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三、你公司应当会同华电国际电力股份有限公司按照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00八年五月四日。

胡明义、华电国际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十里泉发电厂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胡明义、华电国际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十里泉发电厂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胡明义、华电国际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十里泉发电厂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劳动争议、人事争议其他劳动争议、人事争议【审理法院】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10.13【案件字号】(2020)鲁04民终2962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周永恒朱海燕赵慧【审理法官】周永恒朱海燕赵慧【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胡明义;华电国际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十里泉发电厂【当事人】胡明义华电国际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十里泉发电厂【当事人-个人】胡明义【当事人-公司】华电国际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十里泉发电厂【代理律师/律所】宋房桦山东明公律师事务所;朱超山东德衡(枣庄)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宋房桦山东明公律师事务所朱超山东德衡(枣庄)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宋房桦朱超【代理律所】山东明公律师事务所山东德衡(枣庄)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胡明义【被告】华电国际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十里泉发电厂【本院观点】《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四条规定:“合同法实施以后,人民法院确认合同无效,应当以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和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为依据,不得以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为依据"。

【权责关键词】无效欺诈胁迫恶意串通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撤销实际履行第三人新证据先予执行诉讼请求维持原判发回重审执行【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二审中,当事人均未提交新证据。

二审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查明的相一致,本院对一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华能国际电力股份有限公司所属分支机构2008年度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华能国际电力股份有限公司所属分支机构2008年度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华能国际电力股份有限公司所属分支机构2008年度预缴企业所得税款问题的通知
【法规类别】企业所得税
【发文字号】国税函[2009]674号
【失效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
【发布部门】国家税务总局
【发布日期】2009.12.02
【实施日期】2009.12.02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XE0303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华能国际电力股份有限公司所属分支机构2008年度预缴企业所得税款
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9]674号)
北京、河北、辽宁、上海、江苏、浙江、福建、江西、山东、湖北、广东省(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大连市国家税务局:
现就华能国际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能国际)所属部分分支机构2008年度预缴企业所得税款问题通知如下:
一、2008年各季度,华能国际汇总计算的实际利润额均为负数,按规定,当年华能国际
总机构和各分支机构预缴的企业所得税款均应为零。

但由于华能国际所属部分分支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未及时执。

华能国际电力股份有限公司财务报告分析

华能国际电力股份有限公司财务报告分析

华能国际电力股份有限公司财务报告分析华能国际电力股份有限公司财务报告分析一、公司基本分析1、公司简介华能国际电力股份有限公司成立于1994年6月30日,同年10月在全球首次公开发行了12.5亿股境外上市外资股(“外资股”),并以3,125万股美国存托股份(“ADS”)形式在美国纽约证券交易所上市。

2001年11月,该公司在国内成功发行了3.5亿股A 股,其中2.5亿股为社会公众股。

目前,公司总股本约为120.6亿股。

公司及其附属公司截至2010年8月31日全资拥有16家营运电厂、1家营运电力公司,控股13家营运电力公司及参股五家营运电力公司。

股票代码:600011。

公司所属国内发电厂设备先进,高效稳定,且广泛分布于中国12个省份和2个直辖市。

2、股权分布二、宏观形势分析我国的政治经济环境稳定,人民生活水平稳步提升,并且由于法律越来越健全吸引了大量的外资,同时我国与世界多个发展强国建立友好关系,吸引了大量的外资企业,这样不仅带动了我国国内电力行业的技术进步,同时国外大企业的先进的管理理念与市场营销理念也提高了国内电力行业的管理水平,而且也为我国培养了大量的专业型人才,因此中国稳定发展的政治与法律环境对电力行业的蓬勃发展起着积极的推动作用。

三、行业分析:1、行业供需状况2010年用电需求增长16.42%,新增发电装机1.2亿千瓦容量,同比增长16.4%,发电设备利用小时数下降167小时,其中,火电降低266小时。

供需两旺。

受宏观经济减速影响以及节能降耗力度加大,我们预测2011-2012年用电需求增长分别为13.5%、12%和10%,用电需求增速降低,全国电力供需处脆弱平衡。

2、行业发展状况。

2010年煤炭价格进一步大幅上涨,发电行业亏损面预计接近30%。

在一季度通货膨胀加速的前提下,我们预计上半年电力行业提高电价的几率很小,亏损发电企业申请政府补贴的可能性相对较大,一定程度上可以降低亏损企业的负担;2010年动力煤合同价上涨10-15%,两年累积上涨25%左右,1-2月电力行业利润下滑61%;定量分析结果显示,全国新投30万千瓦火电机组接近盈亏临界点,预计全年行业利润下滑在40%左右,尚不致出现行业整体性亏损。

中期票据募集说明书

中期票据募集说明书

声明
本公司发行本期中期票据已在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备 案,备案不代表交易商协会对本期中期票据的投资价值作出任何评 价,也不代表对本期中期票据的投资风险作出任何判断。投资者购 买本公司本期中期票据,应当认真阅读本募集说明书及有关的信息 披露文件,对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进行独立分析, 并据以独立判断中期票据的投资价值,自行承担与其有关的任何投 资风险。
二、发行人的相关风险
(一)政策性风险 国家宏观经济政策和电力产业政策的调整可能影响发行人的经营活动,从而对 发行人的经营活动产生不利影响。
(二)经济周期风险 电力企业的盈利能力与经济周期的相关性比较明显,如果未来经济放慢或出现 衰退,电力需求可能减少,市场竞争可能加剧,对发行人的盈利能力产生不利影响 。 发行人所属电厂的上网电量受电厂所在地电力供求状况、经济发展水平及电网电力 调度政策等因素的影响,存在下降的风险。 近期,国际金融市场动荡加剧,已严重波及欧美等国的实体经济,而相关国家 的经济遇冷,可能会影响到我国经济的平稳运行。经济波动将直接影响对电力等能 源产品的需求,尤其在经济景气下行的情况下,发行人的经营业绩将可能受到不利
第十章 发行的有关机构...................................86
4
中国国电集团公司 2009 年度第二期中期票据
募集说明书
释义
在本募集说明书中,除非文中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如下含义:
发行人/本公司/国电集团/公司 指中国国电集团公司
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债 指具有法人资格的非金融企业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
第九章 税项.............................................85

华电国际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华电国际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华电国际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2009年第一季度报告目录§1 重要提示 (2)§2 公司基本情况 (2)§3 重要事项 (3)§4 附录 (5)§1 重要提示1.1 本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1.2 公司全体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

1.3 公司第一季度财务报告未经审计。

1.4 公司负责人云公民、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祝方新及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陈存来声明:保证本季度报告中财务报告的真实、完整。

§2 公司基本情况2.1 主要会计数据及财务指标币种:人民币本报告期末 上年度期末 本报告期末比上年度期末增减(%)总资产(千元) 89,912,956.0084,641,527.00 6.19所有者权益(或股东权益)(千元) 11,272,198.0011,018,036.00 2.31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每股净资产(元) 1.87 1.83 2.31年初至报告期期末 比上年同期增减(%)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千元) 2,056,850.00 483.33每股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元) 0.34 483.33报告期 年初至报告期期末本报告期比上年同期增减(%)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千元) 190,929.00190,929.00 221.23基本每股收益(元) 0.0317 0.0317 221.23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基本每股收益(元) 0.0316 0.0316 249.70稀释每股收益(元) 0.0317 0.0317 221.23全面摊薄净资产收益率(%) 1.69 1.69 增加1.15个百分点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全面摊薄净资产收益率(%) 1.69 1.69增加1.34个百分点扣除非经常性损益项目和金额:非经常性损益项目 年初至报告期期末金额(千元)非流动资产处置损益 210越权审批,或无正式批准文件,或偶发性的税收返还、减免 1,441除上述各项之外的其他营业外收入和支出 -383少数股东权益影响额 -273所得税影响额 -480合计 5152.2 报告期末股东总人数及前十名无限售条件股东持股情况表单位:股 报告期末股东总数(户) 187,033前十名无限售条件流通股股东持股情况股东名称(全称) 期末持有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数量股份种类香港中央结算(代理人)有限公司1,424,349,900境外上市外资股山东省国际信托有限公司553,637,021人民币普通股山东鲁能发展集团有限公司66,411,468人民币普通股中国华电集团公司 60,088,467人民币普通股枣庄市基本建设投资公司18,800,018人民币普通股中国建设银行-华宝兴业行业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16,942,655人民币普通股中国建设银行-银华富裕主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16,061,174人民币普通股交通银行-易方达科讯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15,000,000人民币普通股中国银行-嘉实稳健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14,673,804人民币普通股中国农业银行-华夏平稳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14,635,532人民币普通股§3 重要事项3.1 公司主要会计报表项目、财务指标大幅度变动的情况及原因√适用 □不适用1、公司资产构成情况(1)公司一季度末应收票据及应收账款为29.26亿元,较期初增长48.6%,主要原因是应收电热费增加。

华电国际财务分析

华电国际财务分析

华电国际电力股份有限公司财务分析班级:姓名:学号:目录:一、公司及行业简介 (3)1、公司发展: (3)2、行业分析 (3)二、偿债能力分析 (4)1、短期偿债能力 (4)(1)流动性比率分析 (4)(2)具体因素分析 (5)2、长期偿债能力 (5)(1)安全性比率分析 (5)(2)具体因素分析 (6)3、偿债能力综合评价及建议 (8)三、营运能力 (9)1、效率性比率分析 (9)2、具体因素分析 (10)(1)非流动资产的周转效率 (10)(2)固流结构及经营非经营资产构成分析 (11)3、效率性综合评价及建议 (11)四、盈利能力分析 (12)1、盈利能力分析 (12)(1)盈利能力比率分析 (12)(2)具体因素分析 (14)2、收益质量分析 (15)(1)收益的持续性分析 (15)(2)盈余现金保障倍数分析 (16)(3)具体因素分析 (17)(4)创造现金能力分析 (18)3、盈利能力综合评价及建议 (18)四、发展能力 (19)1、发展能力指标分析 (19)2、具体因素分析 (20)3、宏观行业分析 (20)4、发展能力综合评价及建议 (21)一、公司及行业简介1、公司发展:华电国际全称华电国际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于1994年在中国山东省济南市注册成立,主要业务为建设、经营发电厂和其它与发电相关产业。

目前华电国际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及其附属公司是中国最大型的上市发电公司之一,在同行业中具有较强的竞争力。

华电国际作为中国电力行业发展的龙头企业,发展规模日益扩大,发电机组遍布全国12个省市,煤炭资产也遍布全国,产业链相对较为完善。

除拥有燃煤发电机组外,还拥有燃气发电、风能、生物质能等环保发电设备,发电机组也较为先进,生产能力和规模均处于行业领先地位。

公司在内地和香港同时上市,融资渠道较为广泛,且在资本市场上具有良好的信誉和投资前景。

2、行业分析2013年,中国经济不断发展,GDP保持平稳增长,全国电力需求同比增长11%,且根据我国目前的工业化水平,作为能源的基础行业,电力未来的需求仍会持续增长,行业前景较为乐观。

吉电股份:2009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2010-04-29

吉电股份:2009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2010-04-29

北京市中咨律师事务所关于吉林电力股份有限公司2009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致吉林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中咨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吉林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吉电股份或公司)委托,指派王伟律师(以下简称承办律师)担任吉电股份于2010年4月28日召开的2009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特别法律顾问,出席会议,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08年修订)》等法律、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吉林电力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并结合《吉林电力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决议公告》、《吉林电力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决议公告》、《关于召开吉林电力股份有限公司2009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及《关于召开公司2009年度股东大会通知的更正公告》而出具,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的提案、表决程序、现场和网络投票、表决结果等相关事宜发表意见。

第一节 律师声明1.本法律意见书仅对出具日以前与本次股东大会有关的问题发表意见,并不对有关会计、审计、资产评估等专业事项发表意见。

2.本法律意见书制作过程中,承办律师已按照中国现行法律、法规的要求,对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有关的文件资料进行了必要审查。

3.承办律师在出具法律意见书之前,已得到吉电股份的承诺和保证,即公司向承办律师提供的文件和资料是完整、真实和有效的,无隐瞒、虚假、遗漏和误导之处,其中文件资料为副本、复印件的,保证与正本或原件相符。

4.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吉电股份为进行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而使用,非经本所同意,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5.承办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吉电股份进行本次股东大会必备的法定文件,随其他相关材料一起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及进行公告,并依法对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中电投集团工作会议

中电投集团工作会议

集团公司2009年工作会议在京召开(图) 1月15日至16日,中国电力投资集团公司2009年工作会议在京隆重召开。

会前,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国务院副总理李克强,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国务院副总理张德江专门做出重要批示,给与会代表极大的鞭策和鼓舞。

李克强在批示中指出:2008年中电投集团生产经营取得新进展,为保障电力供应做出了积极贡献。

祝你们在新的一年适应新形势,保发展,促调整,各项工作再上新台阶。

张德江在批示中指出:过去的一年,中电投集团积极投入抗击自然灾害和奥运保电,在生产经营、节能环保、战略布局、结构调整、海外发展等方面做了大量卓有成效的工作。

新的一年,希望你们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化国际金融危机挑战为机遇,大力推动产业结构调整和企业组织结构调整,完善区域发展布局,加快“走出去”步伐,切实抓好安全生产,为促进工业平稳较快发展提供电力基础保障,以优异成绩迎接新中国成立60周年!国家电监会主席王旭东对集团公司各项工作充分肯定,他在批示中指出:在过去的一年里,中电投集团公司认真执行党中央、国务院工作部署,积极投身抗击历史罕见的自然灾害和奥运保电工作,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确定了“三步走”发展战略目标,面对成本大幅上涨和国际金融危机冲击等挑战,推动公司在发展、改革、结构调整、安全生产以及节能减排等诸多方面取得新的成绩。

在此,向你们表示热烈的祝贺!希望你们在新的一年里坚持科学发展,进一步加强企业管理,大力开拓创新,为经济社会发展作出新的更大的贡献,以优异成绩迎接建国60周年!国务院派驻中电投集团监事会主席孔令鉴、国家电监会副主席史玉波、国家能源局副局长赵小平、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秘书长王永干、中国能源化学工会主席张成富、国务院国资委企业业绩考核局副局长刘源以及中组部干部五局、国资委企业领导人员管理局等有关单位领导出席会议。

史玉波、赵小平、刘源分别作重要讲话,对集团公司2008年工作给予充分肯定,对今后一段时期的工作提出了具体要求。

国家电网公司2009年大事记

国家电网公司2009年大事记

国家电网公司2009年大事记本资源由艺川标识制作加工厂(http://www.ahguodian,com)提供1.2009年12月25日,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第五次全国会员代表大会在北京召开。

会议选举产生了新一届领导班子,选举刘振亚为理事长,孙玉才为常务副理事长,魏昭峰为副理事长,王志轩为秘书长。

2.2009年1月8日-9日,2009年电力监管工作会议在北京召开3.2009年1月17-19日,国家电网公司一届四次职工代表大会暨2009年工作会议在北京召开。

4.2009年1月16日-17日,中国南方电网公司工作会议暨一届二次职工代表大会在广东珠海召开5.2009年1月14-15日,中国华能蒋团2009年工作会议在北京召开6.2009年1月15日-16日,中国大唐集团公司2009年工作会议在北京召开。

7.2009年1月9-10日,中国华电集团公司2009年工作会议在北京召开8.2009年2月23-24日,中国国电集团公司一届一次职工大会暨2009年工作会议在北京召开9.200年1月15-16日,中国电力投资集团公司2009年工作会议在北京召开10.2009年5月21日,2009特高压输电技术国际会议在北京召开。

11.2009年5月27日,由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和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举办的电力安全监管报告和电力可靠性指标发布会在北京举行。

12.2009年7月8日,由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举办的“第七届上海国际电力设备及技术展览会暨第六届上海国际电机工程及电力装备展览会”在伤害国际展览中心开展。

13.2009年11月3日,2009中国电力论坛在天津滨海新区国际会展中心开幕。

本次论坛的主题是“清洁能源,绿色电力。

”14.200年2月,国家电网公司与内蒙古自治区政府在呼伦贝市、兴安盟电网整体化转协议上签字,并举行了国家电网公司内蒙古东部电力有限公司揭牌仪式。

国家电网公司总经理刘振亚鱼内蒙古自治区主席巴特尔出席签字仪式并揭牌。

中元华电:2009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2010-04-10

中元华电:2009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2010-04-10

致:武汉中元华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华中科技大学科技园六路6号关于武汉中元华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09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瑛明法字(2010)第SHF2010001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下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下称“《股东大会规则》”)及《武汉中元华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下称“《公司章程》”)的规定,上海市瑛明律师事务所(下称“本所”)接受武汉中元华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的委托,指派黄晨律师、姜莹律师(下称“本所律师”)出席公司2009年度股东大会(下称“本次股东大会”),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以及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是否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表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提案内容以及这些提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发表意见。

公司已向本所律师确认及承诺,公司提交给本所律师的资料(包括但不限于有关人员的身份证明、股票账户卡、授权委托书、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等)是真实、完整的,该等资料上的签字和/或印章均为真实,授权书均获得合法及适当的授权,资料的副本或复印件均与正本或原件一致。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根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发生的事实并基于本所律师对该事实的了解及对有关法律的理解发表法律意见。

上海办公室中国上海浦东南路528号证券大厦北塔1901室 邮编: 200120Shanghai OfficeSuite 1901 North Tower, Shanghai Stock Exchange Building,528 Pudong Nan Road, Shanghai 200120, P . R. C电话/Tel: +86 21 6881 5499 传真/Fax: +86 21 6881 7393 / 6069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必备文件公告,并依法对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东方华银关于国电南瑞200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东方华银关于国电南瑞200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东方华银律师事务所东方华银律师事务所关于国电南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国电南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九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二OO九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致:国电南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上海东方华银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国电南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贵司”)委托,就贵司召开二OO 九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有关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国电南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召开200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司200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程、议案及决议等文件资料,同时听取了公司董事会秘书就有关事实的陈述和说明。

公司已向本所作出保证和承诺,保证公司向本所提供的资料和文件均为真实、准确、完整,无重大遗漏。

本所律师仅就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所发生的事实以及本所律师对有关法律法规的理解发表法律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于其他任何目的。

本所同意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公告材料,随其他资料一起向社会公众披露,并依法承担相关的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公司法》和《大会规则》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的程序一、本次股东大会召集贵司已于2009年7月14日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地点及审议事项等相关的决议公告、通知刊载在《上海证券报》和《中国证券报》上告知全体股东,公告刊登的日期距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日期已达15 日。

经本所律师审核,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的资格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8人,代表股份146,591,035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57.47%。

第三章 股票价值评估习题

第三章 股票价值评估习题

第三章股票价值评估 (2)单项选择题(20个) (2)多项选择题(20个) (4)判断题(20个) (6)计算题(10个) (7)关键名词 (13)简答题 (13)参考答案 (14)一、单项选择题 (14)二、多项选择题 (14)三、判断题 (14)四、计算题 (14)五、名词解释(略) (20)六、简答题 (20)第三章股票价值评估单项选择题(20个)1.一般来说,历史增长率的波动性越大,未来增长率预测值的精确度()。

A.越大 B.越小 C.相同 D.没有影响2.下列表述错误的是()。

A.预测取样时段的经济处于周期中的哪一阶段,对历史增长率会有很大影响B.对于周期性公司,如果使用萧条时期的历史增长率进行预测,则增长率很可能为负数C.预测周期性公司的未来增长率,应尽量选取一个经济周期的历史数据D.与常规公司相比,周期性公司的增长率对经济环境的变化更为敏感3.关于股利稳定增长模型,下列表述错误的是()。

A.每股股票的预期股利越高,股票价值越大B.必要收益率越小,股票价值越小C.股利增长率越大,股票价值越大D.该模型的基本假设为股利支付是永久性的,股利增长率为一常数,且折现率大于股利增长率4.某公司年初以40元购入一支股票,预期下一年将收到现金股利2元,预期一年后股票出售价格为48元,则此公司的预期收益率为()。

A.4.5% B.5% C.30% D.25%5.“公司通常具有较好的投资机会,处于大规模投资扩张阶段,公司收益主要用于再投资,并且需要较大规模的外部筹资”,符合这一特征的公司属于()。

A.收益型股票公司 B.增长型股票公司 C.衰退型股票公司 D.稳定型股票公司6.下列表述中有误的是()。

A.公司自由现金流量是指公司在支付了经营费用和所得税之后,向公司权利要求者支付现金之前的全部现金流量B.公司的权利要求者主要包括普通股股东、债权人和优先股股东C.公司自由现金流量是对整个公司而不是股权进行估价,但股权价值可以用公司价值减去发行在外债务的市场价值得到D.利用公司自由现金流量和股权自由现金流量对公司价值进行评估时,均可采用公司的加权平均成本作为折现率7.某企业本年末流动资产为150万元,流动负债为80万元,其中短期银行借款为30万元,预计未来年度流动资产为250万元,流动负债为140万元,其中短期银行借款为50万元,若预计年度的息前税后营业利润为350万元,折旧与摊销为90万元,则营业现金净流量为()。

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华电国际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批复

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华电国际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批复

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华电国际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批复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公布日期】2019.01.30
•【文号】证监许可〔2019〕146号
•【施行日期】2019.01.30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证券
正文
关于核准华电国际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
公司债券的批复
证监许可〔2019〕146号华电国际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华电国际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申请》(华电国际证〔2018〕424号)及相关文件收悉。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和《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13号)等有关规定,经审核,现批复如下:
一、核准你公司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面值总额不超过180亿元的公司债券。

二、本次公司债券采用分期发行方式,首期发行自我会核准发行之日起12个月内完成;其余各期债券发行,自我会核准发行之日起24个月内完成。

三、本次发行公司债券应严格按照报送我会的募集说明书进行。

四、本批复自核准发行之日起24个月内有效。

五、自核准发行之日起至本次公司债券发行结束前,你公司如发生重大事项,应及时报告并按有关规定处理。

中国证监会
2019年1月30日。

华电国际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华电国际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註冊成立之中外合資股份有限公司) (股份代碼:1071)
海外監管公告 二零一七年年度發電量、上網電價及投產發電機組
本公告乃根據《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證券上市規則》第 13.10B 條而作出。
截至二零一七年十二月三十一日,華電國際電力股份有限公司(「本公司」)及其附屬公司(以下簡稱 「本集團」)按照中國企業會計準則財務報告合併口徑計算的二零一七年全年累計發電量為 191.72 百萬兆瓦 時,比二零一六年增長約 0.87%;上網電量為 179.28 百萬兆瓦時,比二零一六年增長約 0.82%;發電量及 上網電量增長主要原因是本集團新建機組投產的電量貢獻。二零一七年本集團的平均上網電價為人民幣 398.38 元/兆瓦時。
類型
發電廠/公司名稱
火電
華電青島發電有限公司 華電淄博熱電有限公司 華電章丘發電有限公司 華電滕州新源熱電有限公司 華電龍口發電股份有限公司 四川廣安發電有限責任公司 華電新鄉發電有限公司 華電漯河發電有限公司 華電渠東發電有限公司 華電寧夏靈武發電有限公司 安徽華電宿州發電有限公司 安徽華電蕪湖發電有限公司 安徽華電六安電廠有限公司 華電宿州生物質能發電有限公司 杭州華電半山發電有限公司 杭州華電下沙熱電有限公司 杭州華電江東熱電有限公司 華電浙江龍遊熱電有限公司 天津華電福源熱電有限公司 河北華電石家莊熱電有限公司 河北華電石家莊裕華熱電有限公司 河北華電石家莊鹿華熱電有限公司 韶關市坪石發電廠有限公司(B 廠) 華電湖北發電有限公司 朔州熱電分公司 奉節發電廠 四川華電瀘定水電有限公司 四川華電雜穀腦水電開發有限責任公司 四川涼山水洛河電力開發有限公司
1
2017 年 10-12 月 上網電量
(百萬 兆瓦時)
2.67 2.41 1.36 3.12 2.00 2.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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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问律师事务所HAIWEN & PARTNERS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2号南银大厦21层,邮编10002721/F, Beijing Silver Tower, No. 2 Dong San Huan North RoadChaoyang District, Beijing 100027, P.R.China电话(TEL): (86 10) 8441 5888传真(FAX): (86 10) 8441 5999致:华电国际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海问律师事务所关于华电国际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发行“华电国际电力股份有限公司2009年度第一期中期票据”的法律意见书敬启者:北京市海问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是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以下简称“中国”)法律执业资格的律师事务所。

本所受华电国际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或“公司”)的委托,现就发行人发行“华电国际电力股份有限公司2009年度第一期中期票据”(以下简称“本期中期票据”)事宜,发表本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之目的,本所依据中国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对发行人发行中期票据的法定资格进行了调查,查阅了本所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需查阅的文件,并就有关事项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及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进行了必要的询问和讨论。

在前述调查过程中,本所得到发行人如下保证,即其已经提供了本所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真实完整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口头证言,有关材料上的签字和/或印章均是真实的,有关副本材料或者复印件均与正本材料或者原件一致。

对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的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依赖于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发行人或者其他有关机构出具的证明文件或口头陈述而出具相应的意见。

本所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和中国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发表法律意见。

本所认定某些事项是否合法有效是以该等事项发生之时所应适用的法律、行政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为依据,同时也充分考虑了政府有关主管部门给予的有关批准和确认。

本所仅就与本期中期票据发行有关的法律问题发表法律意见,并不对有关会计审计、信用评级(包括但不限于偿债能力、流动性等)等专业事项发表评论。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涉及会计审计、信用评级等内容时,均为严格按照有关中介机构出具的报告和公司的有关报告引述,并不意味着本所对这些内容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做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

本所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发行人提供的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验证,并保证本法律意见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发行人为申请发行本期中期票据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发行人申请本期中期票据发行的必备文件,随同其他申报材料提呈有关主管部门审查,并依法对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基于上述,本所出具法律意见如下:一、 发行人发行中期票据的主体资格1.发行人是一家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具有独立法人地位。

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发行人公司章程,发行人并无需要终止的情形出现。

2.发行人作为在中国境内具有法人资格的非金融企业,具备《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管理办法》规定的申请发行债务融资工具的主体资格,可以依据《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管理办法》规定申请发行本期中期票据。

二、 发行中期票据的批准和授权1.发行人董事会已于2008年10月30日通过决议,同意发行人以一批或分批形式发行包括但不限于中期票据、公司债券等在内的债务融资工具,本金余额不超过人民币30亿元,可分次发行。

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发行人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该次董事会决议的内容合法有效。

2.发行人2008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已于2008年12月29日通过决议,批准发行人以一批或分批形式发行中期票据或公司债券或两者混合的债务融资产品,本金余额不超过人民币30亿元,可分次发行。

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发行人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该次股东大会决议的内容合法有效。

3.根据《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中期票据业务指引》,发行人应就发行中期票据在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以下简称“交易商协会”)注册。

发行人尚待取得交易商协会关于本期中期票据发行的注册。

三、 与本次发行相关的其他重要事项1.根据《华电国际电力股份有限公司2009年度第一期中期票据募集说明书》(以下简称“募集说明书”),本期中期票据的期限为3年。

2.经发行人确认,发行人此前没有发行过中期票据或其他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的并且约定在一年以上期限内还本付息的债务融资工具。

根据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KPMG-A(2008)AR No.0122《审计报告》及募集说明书,截至2007年12月31日,发行人经审计的净资产(含少数股东权益)约为人民币182.10亿元。

本次拟注册的中期票据发行总额为人民币30亿元,约占发行人最近一期(截至2007年12月31日)经审计净资产的16.47%,未超过发行人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40%。

3.根据募集说明书,本期中期票据募集资金15亿元,拟用于偿还发行人现有银行贷款。

发行人本期中期票据的募集资金将用于本企业的生产经营,其用途符合中国法律。

4.根据发行人的书面确认,发行人近三年没有违法和重大违规行为。

5.根据发行人确认,发行人已发行的短期融资券均已按时足额偿还或尚未到期,均没有延迟支付本息的情形。

四、 发行人的信用评级1.发行人已确定中诚信国际信用评级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诚信国际”)为本期中期票据的信用评级机构。

中诚信国际现持有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核发的经2007年度年检的注册号为企合国副字第000831号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银发[1997]547号《关于中国诚信证券评估有限公司等机构从事企业债券信用评级业务资格的通知》和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银办函[2000]162号《关于中诚信国际信用评级有限责任公司承接中国诚信证券评估有限公司信用评级业务的函》,中诚信国际取得企业债券资信评级资格,可以在全国范围内从事企业债券信用评级业务。

经本所律师适当核查,中诚信国际是交易商协会会员。

基于上述,中诚信国际具备为本期中期票据的发行提供服务的相关业务资格。

2.根据中诚信国际为本期中期票据出具的《华电国际电力股份有限公司2009年度第一期中期票据信用评级报告》,中诚信国际评定2009年华电国际电力股份有限公司的主体信用级别为AA+,本级别反映了公司很强的长期偿债能力;评定本期中期票据的信用等级为AA+,该级别反映了本期中期票据的安全性很强,受不利经济环境的影响较小,违约风险很低。

五、 本期中期票据的承销1.发行人已确定中国国际金融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金公司”)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招商银行”)为发行本期中期票据的联席主承销商。

2.中金公司现持有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核发的经2007年度年检的注册号为企合国副字第000599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颁发的编号为Y00111000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经营证券业务许可证》。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银发[2008]71号《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浙商银行等17家金融机构从事短期融资券承销业务的通知》,中金公司被批准从事短期融资券主承销业务。

经本所律师适当核查,中金公司是交易商协会会员。

基于上述,中金公司具备为本期中期票据的发行提供服务的相关业务资格。

3.招商银行现持有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发的经2007年度年检的注册号为4403011228801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颁发的机构编码为B0011H144030001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金融许可证》。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银发[2005]174号《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交通银行等6家商业银行从事短期融资券主承销业务的通知》,招商银行被批准从事短期融资券主承销业务。

经本所律师适当核查,招商银行是交易商协会会员。

基于上述,招商银行具备为本期中期票据的发行提供服务的相关业务资格。

六、 募集说明书1.本期中期票据的募集说明书系由发行人编制。

本所并未参与本期中期票据募集说明书的编制。

2.本所审阅了本期中期票据的募集说明书,其中关于本期中期票据发行条款的主要内容为:名称:华电国际电力股份有限公司2009年度第一期中期票据注册总金额:人民币30亿元本期发行金额:人民币15亿元面值:人民币100元期限:3年发行方式:组建承销团,面值发行,利率招标,使用簿记建档、集中配售方式担保方式:无担保托管机构:中央国债登记公司信用等级:AA+付息、兑付方式:付息、兑付将通过托管人办理;每年付息一次,于兑付日一次性兑付本金,最后一期利息随本金的兑付一起支付3.募集说明书除释义、附录外共十一章,包括风险提示及说明、发行条款、募集资金运用、发行人基本情况、发行人主要财务状况、发行人资信状况、投资者保护机制、本期中期票据的担保情况、税项、本期中期票据发行主要机构、备查文件等事项,内容涵盖了《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募集说明书指引》等规范性文件要求中期票据募集说明书披露的主要事项。

4.发行人已按要求在募集说明书显要位置作出了风险提示及说明。

5.募集说明书在所有重大方面符合《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募集说明书指引》等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特此致书。

海问律师事务所HAIWEN & PARTNERS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2号南银大厦21层,邮编10002721/F, Beijing Silver Tower, No. 2 Dong San Huan North RoadChaoyang District, Beijing 100027, P.R.China电话(TEL): (86 10) 8441 5888传真(FAX): (86 10) 8441 5999致:华电国际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海问律师事务所关于华电国际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发行“华电国际电力股份有限公司2009年度第一期中期票据”的律师工作报告敬启者:北京市海问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是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以下简称“中国”)法律执业资格的律师事务所。

本所受华电国际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或“公司”)的委托,现就发行人发行“华电国际电力股份有限公司2009年度第一期中期票据”(以下简称“本期中期票据”)事宜(以下简称“本次发行”),出具本律师工作报告。

本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的有关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发行人提供的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验证,并据此就发行人本次发行出具本律师工作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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