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油射孔安全规程5436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增加了运输危险品的车辆应办理“危险品”车辆运 输证和车顶安装“危险品”警示顶灯和“危险品”警示 牌(本版的7.1.2);
——增加了驾驶员办理“准驾证”,押运员办理“押
运证”(本版的7.3.1、7.3.2);
——增加了民用爆炸物品库房外,安装视频监视控制器 。实行双锁、双人管理。库房门前,应安装消除静电的 触摸器(本版的8.1.9);
GB 6722-2003 爆破安全规程
SY/T 5325-2005 射孔施工及质量监控规范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令 第466号 2006年9月1日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
院令 第406号 2004年7月1日施行
民用爆炸物品储存仓库及爆炸作业现场治安防范管理 规范(修改意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 第XXX号 待 发布200X年XX月XX日施行
7.5 上井施工用爆炸物品的装运 7.5.1 雷管应装入爆炸品保险箱内,并加锁。 7.5.2 装好射孔弹的射孔枪应牢固地固定在车架上。 7.5.3 不应将射孔弹(含切割弹)和雷管(含起爆器)同 时装在射孔枪内一起运输。 7.5.4 上井施工用的爆炸物品应用专车运送。装卸 爆炸物品应轻拿轻放。
8 储存 8.1 库房 8.1.1 库房应建在远离城市的独立地段,不应建在文 物保护单位及风景名胜区。 8.1.2 爆炸物品库的安全允许距离应符合GB 6722-2003中6.5和表11的规定。
主管部门汇报。
4 总则
4.1 涉爆单位和人员应遵守国家、所在地人民政
府有关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和 国家及行业安全技术标准。
4.2 涉爆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应为本单位民用爆炸 物品安全管理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的民用爆炸物
品安全管理工作全面负责。
4.3 涉爆单位应建立健全相应的安全管理制度, 设置安全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 2005年6月3日经第11
次交通部部务会通过 2005年8月1日实施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民用爆炸物品 industrial explosive material
用于非军事目的列入民用爆炸物品名表的各种火药、炸 药及其制品和雷管、导火索的点火、起爆器材的总称。 3.2
炸松扣、爆炸切割、桥塞等作业。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
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
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 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
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
,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7.2.2 运输民用爆炸物品的车辆,应结构坚实, 绝缘、机械性能良好。运输车辆应使用柴油 动力,有紧急断油、断电装置,排气管应加装阻 火器,安装防静电接地装置。运输爆炸物品 时,应遵守GB 6722-2003中7.3的规定。
7.3 民用爆炸物品运输的人员
7.3.1 运输民用爆炸物品(危险货物运输专用车辆、
3.6 涉爆人员 explosion-involving personnel 接触、使用民用爆炸物品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单位相关 管理人员、安全员、保管员、押运员、爆破员、运输民用 爆炸物品的驾驶员等。 3.7 销毁 destroy by melting or burning 对不再使用的民用爆炸物品的处理过程。
5.2.2 涉爆单位应取得省级国防科工委和当 地人民政府公安及交通部门核发的相关证件

Fra Baidu bibliotek5.2.3 涉爆人员应取得当地人民政府公安、 交通部门核发的相关证件,并持证上岗。
6 采购 6.1 民用爆炸物品应由企业采购部门统一负
责采购。
6.2 采购部门应持有当地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签 发的《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许可证》。 6.3 采购部门应采购经国家批准的生产企业生 产的,并经有资质的爆炸物品检验机构检验合
——删除了“爆炸物品的包装箱应符合GB 2702要求 ”(SY 5436-1998版中的3.3.1)。
本标准由石油工业安全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提出并
归口。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中国石油集团测井有限公司华北
事业部。
本标准参加起草单位:胜利石油管理局测井公司、大庆
石油管理局测井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李六有、张培联、朱小康、侯英权
8.1.3 库房与周围的水利设施、交通要道、桥 梁、隧道、高压输电线路、输油管线、其他 危险品库房等重要设施的安全距离应符合GB 6722-2003中6.5和表12的规定。
8.1.4 库房周围应设防护堤。防护堤的高度应高 于库房屋檐,其顶宽不小于1m,底宽不应小 于高度的1.5倍。
8.1.5 库区应设围墙,围墙应高出地面2.5m, 围墙顶应有铁丝网或用玻璃碎片立插。 8.1.6 库区内应装避雷设施。避雷设施每年应在 雨季到来之前进行一次接地电阻检查,其接地 电阻应小于10Ω。 8.1.7 库区内应备有消防器材及供水设施。应使 用防爆电器及照明。
——增加了总则(本版的第4章);
——增加了“涉爆单位应取得省级国防科工委和当地 人民政府公安及交通部门核发的相关证件。” (本版的 5.2.2);
——增加了“涉爆人员应取得当地人民政府公安、交 通部门核发的相关证件,并持证上岗。” (本版的 5.2.3);
——增加了采购(本版的第6章);
——增加了涉爆单位应按当地人民政府公安、交通部门 要求建立民用爆炸物品管理信息系统(本版的6.6);
8.1.8 库房内应铺有防静电胶皮或无火花地板, 并保持通风和防潮良好。 8.1.9 爆炸物品库房外,应安装视频监视控制器。 并实行双锁、双人管理。库房门前,应安装消除 静电的触摸器。
8.1.10 库房应有防止小动物进入的防范设施,并配 两 备 条以上看护犬。《民用爆炸物品储存仓库及爆炸作
业现场治安防范管理规范》第四条第二款规定“库区应 安装适当数量的探照灯确保库区照明,并配备2条以上 看护犬;”(修改意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 第 XXX号 200X年XX月XX日施行。
物品的储存、运输和使用的安全规定》的修订。与本标准 相比主要变化如下: ——本标准名称由原来的《石油射孔和井壁取心用爆炸物
品的储存、运输和使用的安全规定》,改为《石油射孔、
井壁取心民用爆炸物品安全规程》;
——增加了目次;
——增加了施工作业范围内容(本版的第1章); ——增加了法律法规内容(本版的第2章); ——增加了术语和定义(本版的第3章);
设备)的驾驶员应选派有5年以上驾驶经历、技
术好、身体健康、经所在设区市地县级人民政府
交通主管部门考试合格,经过安全培训取得上
岗资格证的驾驶员担任。
7.3.2 应指派具有押运资质的押运员押运。并应符 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二十八条
的规定。
7.3.3 运输民用爆炸物品的驾驶员和押运员不 应吸烟、携带火种和其他易燃品;开车前应检查 货物装载有无异常。 应 7.3.4 在装卸时,押运员 认真检查,核实民用爆炸 物品名称与数量。 7.3.5 驾驶员应服从押运员指挥。
库 8.1.11 储存爆炸物品的 房,应设专职警卫人员负责 库房区域内的保卫工作。进入库区的人员严禁携带 火种和无线通信工具。不应在储存爆炸物品的库 区内住宿或进行与施工作业无关的其他活动。
8.1.12 库房管理人员每次发放爆炸物品都应进行 核销,并应每月盘点一次库存爆炸物品。若 发现账、物不符,应立即查明原因,并向上级
a) 年满18周岁,身体健康;无妨碍从事爆炸作业的 生理缺陷和疾病;
b) 工作认真负责、无不良好嗜好和劣迹;
c) 具有初中及以上文化程度。
5.2 培训和取证
5.2.1 涉爆单位应对本单位的涉爆人员进行安全
教育、法制教育和岗位技术培训,培训内容应包括: a) 国家和地方法律、行政法规中关于存放、运输、使 用和处置各种爆炸物品的规定; b) 爆炸物品的分类、性能和特点; c) 爆炸物品的安全操作步骤和方法; d) 安全处置爆炸物品的步骤和方法。
、范方文、罗学东、谭国栋、胡雄才、雷震宇、程峰、钟 崇良。
本标准所代替标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
——SY 5436-1992、SY 5436-1998。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石油射孔、井壁取心、爆炸松扣、
爆炸切割、桥塞等作业中民用爆炸物品的采购、运 输、储存、使用和销毁等的基本安全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陆上油气井的射孔、井壁取心、爆
7.4.4 运输途中应每行使两小时后停车,对车况检 查一次。 7.4.5 雷雨、大雾等恶劣天气应停止运输;冰雪、 泥泞路面运输时,运输车辆应采取防滑措施。 7.4.6 爆炸物品在运输过程中,如发现丢失,应立 即向事故发生地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报告,并协助 公安机关查找。
危险品名 称
雷管类
表 1 爆炸物品同库存放的规定
——库房应有防止小动物进入的防范设施,并配备两条 以上看护犬。(本版的8.1.10);
——修改了“《石油安全工程》1)(初、中级本)的
石油测井分册中有关射孔、取心部分的内容”(SY 5436-1998中的6.2.1 b,本版的第5章);
——删除了“民用爆破器材工厂设计安全规范”(SY
5436-1998版中的第2章)
射孔 perforation
在油气井的预定深度利用射孔器对井壁穿孔使目的层与 井内形成通道的作业工序。
3.3
井壁取心 sidewall coring
从井壁取地层岩石样品。
3.4
押运 escort in transportation
对民用爆炸物品运输全过程进行监护的。 3.5 涉爆单位 explosion-involving unit 接触、使用民用爆炸物品的单位。
SY 5436-2008
石油射孔、井壁取心民用爆炸 物品安全规程
目次
前言 1 范围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3 术语和定义 4 总则 5 人员、培训和取证 6 采购 7 运输 8 储存 9 使用 10 销毁
前言
本标准的8.2.3为推荐性条文。其他条文均为强制性条文。 本标准是对SY 5436-1998《石油射孔和井壁取心用爆炸
7.4 民用爆炸物品运输 7.4.1 最大载质量为原车额定载质量的四分之三。 性质相抵触的民用爆炸物品(见表1)不应混装,装运 民用爆炸物品的车辆不应装运其他物品和搭乘无关 人员。 7.4.2 装运民用爆炸物品的车辆应限速行驶,避免 紧急制动。
7.4.3 长途运输的车辆途经人烟稠密的城镇,应 事先与路经地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取得联系,按公安 机关指定的路线和时间通过。途中住宿时应按公 安机关指定地点停放,并有专人看守。临时停歇 时,车辆与周围设施应保持安全距离,并有专人 看守。途中驾驶员和押运员不应擅自离车辆 或办其他事宜。
4.4 恶劣天气(雷雨、大雾、沙尘暴和七级以上大风等) ,不应进行射孔和爆炸作业。
4.5 涉爆人员应正确穿戴防静电劳动防护用品上岗。
4.6 在不具备安全作业条件下,涉爆人员有权拒绝施工

4.7 涉爆单位应针对民用爆炸物品管理建立应急预 案。
5 人员、培训和取证
5.1 人员 爆破员、安全员、保管员和押运员应符合下列条件:
雷管类
黑火药
导火索
射孔弹 类
+
-
-
-
导爆索 类
-
黑火药
-
+
-
-
-
导火索
-
-
+
+
+
-
-
+
+
+
射孔弹类
-
-
+
+
+
导爆索类
注1:“+”表示能同车(船)运输、同库贮存, “-”表示不能同车(船)运输,不能同库 贮存。
注2:雷管类包括火雷管、电雷管、导爆管雷管。 注3:导爆索类包括各种导爆索和以导爆索为主要成份的产品,包括继爆管和爆裂管。
格的产品。
6.4 应采购经过逐枚、逐发编码的安全雷管、射 孔弹。 6.5 采购部门应建立收、发、存台账(原始记 录应保存2年备查),并符合《民用爆炸物品安全 管理条例》第七条的规定。 6.6 涉爆单位应按当地人民政府公安、交通部门 要求建立民用爆炸物品管理信息系统。
7 运输 7.1 民用爆炸物品运输单位 民用爆炸物品的长途运输单位,应取得所在地县级 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和交通部门签发的《民用爆炸物 品运输许可证》、《危险物品运输证》。 7.2 民用爆炸物品运输车辆 7.2.1 民用爆炸物品运输的车辆,应按《道路危险 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悬挂“危 险品”标识和标志灯,配备灭火器。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