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不良信贷资产管理办法
银行业信贷管理暂行办法
银行业信贷管理暂行办法一、概述本文档旨在介绍《银行业信贷管理暂行办法》的主要内容和要求。
该暂行办法是为了规范银行业在信贷管理方面的行为,并保护金融市场的稳定和公平。
二、主要内容1. 信贷审批管理- 银行在进行信贷审批时应当根据借款人的还款能力、信用状况和担保条件进行评估。
- 银行不得违规审批信贷,例如超过授权范围或者与借款人存在利益关系等。
- 银行应当制定内部审批流程和风险控制标准,确保审批过程合规有效。
2. 信贷风险管理- 银行应当建立完善的信贷风险管理制度,对风险进行有效识别、评估和控制。
- 银行应当设定合理的信贷额度,确保风险可控。
- 银行应当建立风险分析和监测机制,及时发现和应对风险。
3. 不良资产管理- 银行应当加强对不良资产的管理,包括及时核销、催收和处置。
- 银行不得隐瞒或者虚报不良资产情况,保持信息透明。
- 银行应当建立不良资产分类和准备金计提制度,确保资产质量风险可控。
4. 监督检查与处罚- 监管机构有权对银行进行监督检查,确保其信贷管理行为的合规性。
- 违反《银行业信贷管理暂行办法》的银行将受到相应的处罚,包括罚款、行政处分等。
三、总结《银行业信贷管理暂行办法》的实施将有效规范银行业在信贷管理方面的行为,提高金融市场的风险控制能力。
银行应当严格遵守相关规定,并建立健全的内部管理机制,以确保信贷业务的安全和健康发展。
监管机构将坚决执行监督职责,对违规行为依法予以处理。
以上是对《银行业信贷管理暂行办法》的简要介绍和总结。
具体条款和要求请参阅正式法规文件。
银行不良资产管理办法
银行不良资产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不良资产管理行为,提高不良资产处臵效率,确保不良资产价值回收最大化,保持全行资产业务持续稳健发展,根据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商业银行不良资产监测和考核暂行办法‣、•银行非信贷资产风险分类管理办法‣、•银行信贷资产风险分类实施细则‣、•银行公司信贷业务贷后管理办法‣、•银行小企业信贷业务贷后管理办法‣、•银行零售信贷业务贷后管理办法‣及•银行诉讼仲裁管理办法‣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不良资产包含信贷和非信贷不良资产,系指按照信贷及非信贷资产风险分类标准划分为次级类及以下分类级次的资产。
第三条不良资产管理是根据不良资产的内在特性,通过科学的管理方法与流程,对不良资产实行全面管理与最佳处臵,包括对不良资产进行分类认定、调查估价、预案管理、方案实施、监测报告、监督检查以及责任追究的全过程管理。
第四条不良资产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一)真实反映原则。
要真实、准确、客观地统计和反映不良资产分类、认定、调查、估价、问责等工作情况。
(二)及时处臵原则。
不良资产形成后,应通过调查和完善手续等手段,防止不良资产价值贬损,并及时清收、转化和处臵,把好处臵关,严格执行处臵程序,实现不良资产价值回收最大化。
(三)依法合规原则。
不良资产管理与处臵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及总行有关规定,规范操作。
(四)损失补偿原则。
要按照损失程度对不良资产提取风险拨备,并及时处理与消化处臵损失。
(五)责任追究原则。
对形成的不良资产,要严格责任认定,执行责任追究制度,总结经验教训。
第二章工作职责第五条不良资产管理工作职责分为不良贷款(含垫款)管理和非信贷不良资产管理两个部分。
第六条不良贷款管理工作职责(一)客户经理负责不良贷款的日常管理,是不良贷款管理的直接责任人,主要职责:1、负责收集、上报借款人的行业、经营财务、收入、用途、担保等方面资料及信息,揭示存在的风险隐患,提出解决问题的管理意见;2、负责对客户信用等级初评和债项质量进行初分,并依据信用状况及风险程度变化及时发起级次调整;3、负责按照我行制度要求,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贷款损失。
银行不良资产管理办法
银行不良资产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不良资产管理行为,提高不良资产处臵效率,确保不良资产价值回收最大化,保持全行资产业务持续稳健发展,根据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商业银行不良资产监测和考核暂行办法‣、•银行非信贷资产风险分类管理办法‣、•银行信贷资产风险分类实施细则‣、•银行公司信贷业务贷后管理办法‣、•银行小企业信贷业务贷后管理办法‣、•银行零售信贷业务贷后管理办法‣及•银行诉讼仲裁管理办法‣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不良资产包含信贷和非信贷不良资产,系指按照信贷及非信贷资产风险分类标准划分为次级类及以下分类级次的资产。
第三条不良资产管理是根据不良资产的内在特性,通过科学的管理方法与流程,对不良资产实行全面管理与最佳处臵,包括对不良资产进行分类认定、调查估价、预案管理、方案实施、监测报告、监督检查以及责任追究的全过程管理。
第四条不良资产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一)真实反映原则。
要真实、准确、客观地统计和反映不良资产分类、认定、调查、估价、问责等工作情况。
(二)及时处臵原则。
不良资产形成后,应通过调查和完善手续等手段,防止不良资产价值贬损,并及时清收、转化和处臵,把好处臵关,严格执行处臵程序,实现不良资产价值回收最大化。
(三)依法合规原则。
不良资产管理与处臵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及总行有关规定,规范操作。
(四)损失补偿原则。
要按照损失程度对不良资产提取风险拨备,并及时处理与消化处臵损失。
(五)责任追究原则。
对形成的不良资产,要严格责任认定,执行责任追究制度,总结经验教训。
第二章工作职责第五条不良资产管理工作职责分为不良贷款(含垫款)管理和非信贷不良资产管理两个部分。
第六条不良贷款管理工作职责(一)客户经理负责不良贷款的日常管理,是不良贷款管理的直接责任人,主要职责:1、负责收集、上报借款人的行业、经营财务、收入、用途、担保等方面资料及信息,揭示存在的风险隐患,提出解决问题的管理意见;2、负责对客户信用等级初评和债项质量进行初分,并依据信用状况及风险程度变化及时发起级次调整;3、负责按照我行制度要求,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贷款损失。
不良贷款管理办法
********联社不良贷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提高全市农村信用社信贷资产质量,规范不良贷款管理行为,提高不良贷款处置效率,大力化解不良贷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贷款通则》等法律法规和省联社有关规章制度,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不良贷款系指按贷款风险程度划分(五级分类)的后三类贷款:次级类贷款、可疑类贷款、损失类贷款,以及央行专项票据置换的不良贷款和已核销的呆账贷款。
第三条不良贷款管理是根据不良贷款的内在特性,通过科学的管理方法与流程,对不良贷款进行调查估值、时效管理、清收处置和检查考核的全过程。
第四条不良贷款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一)依法合规原则。
不良贷款管理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及联社的有关规章制度,规范操作。
(二)真实反映原则。
要真实、准确、客观地统计和反映不良贷款分类、认定、调查、估值、问责等环节情况。
(三)处置减损原则。
通过加强不良贷款清收、转化和处置,防止不良贷款价值贬损,实现不良贷款价值最大化。
第二章不良贷款管理职责及处置权限第五条联社负责全市农村信用社不良贷款管理制度的制定,不良贷款清收、风险化解的指导、协调与检查,对不良贷款进行监测、分析和考评,进行相关政策指导和培训。
第六条联社风险管理部在不良贷款管理中,主要履行以下职责:(一)制定不良贷款清收方案,指导、协调全市不良贷款的保全、盘活、清收、处置和变现等工作;(二)负责不良贷款管理责任认定的调查工作,提出不良贷款管理责任人的处理意见;(三)负责全市不良贷款管理的法律咨询及法律服务,统一指导或直接办理不良贷款诉讼执行工作;(四)负责不良贷款挂息管理;(五)对抵债资产进行管理以及转让、出租和变现;(六)负责对核销不良贷款进行监督、评估;(七)负责对各信用社(部)不良贷款清收化解的督办工作。
第七条各信用社(部)是不良贷款清收、管理和处置的责任主体,负责对本机构不良贷款管理、清收与转化工作的具体实施。
银行信贷不良资产责任认定管理办法
银行信贷不良资产责任认定管理办法银行信贷不良资产责任认定管理办法是为了规范银行业对信贷不良资产的管理及责任的认定,保护银行业的合法权益,维护金融市场健康发展,防范金融风险。
本文将从以下三个方面进行阐述:责任认定的程序、责任认定的范围和责任认定的制度。
一、责任认定的程序银行信贷不良资产责任认定管理办法规定,责任认定应该先由银行的内部审计机构进行初步调查,如未能查清事实,应立即报告审计委员会,经会议决议后交由银行信贷不良资产责任认定委员会进行核查。
同时,委员会成员应该是由银行总行领导、内部稽核机构负责人、风险管理部负责人和法务部负责人组成,其中负责人应当具备丰富的风险管理和法律知识。
责任认定的程序应该经过四个环节:调查、核实、审议和定责。
调查是收集和分析案件事实的工作环节,应该严格按照程序和规定操作,确保调查过程的公正公平。
核实是根据调查结果和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进行核实,以确定银行在案件中的实际错失和损失。
审议是根据核实结果,进行错误定位和责任判定的环节,应该依法依规进行,确保审议结果的公正公平。
最后是定责,即对涉案人员进行责任认定、罚款、追究刑事责任等,确保责任的清晰和严格。
二、责任认定的范围银行信贷不良资产责任认定管理办法规定,责任认定的范围应该包括以下方面:银行领导、内部员工和相关责任人。
其中,银行领导应该对银行风险管理责任进行全面领导和指导,确保风险管理的有效性。
内部员工应该按照银行规章制度和相关规定的要求,认真负责地履行职责,确保业务操作的规范性和合法性。
相关责任人包括银行业务合作方、借款人、担保人等,应该按照相关规定承担相应的义务和责任。
在责任认定的范围上,银行应该对每一个案件进行分析和核实,对涉案人员的行为进行严格的审查和判断,对于有违规操作或者不良信用记录的人员,本办法应该按照相关规定,严格追究其责任和罚款等。
三、责任认定的制度银行信贷不良资产责任认定管理办法规定,银行应该建立健全责任认定的制度,实现责任认定的规范化和程序化。
银行非信贷资产风险分类管理办法
银行非信贷资产风险分类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及时准确揭示非信贷资产风险状况与实际价值,强化非信贷资产经营管理,增强防范与化解风险的能力,提高非信贷资产质量,为计提非信贷资产减值准备提供参考依据,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非信贷资产,是指本行资产负债表中除信贷资产以外的各类资产。
第三条非信贷资产风险分类是指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标准、方法、程序和要求对非信贷资产质量进行全面、及时和准确的评价,并按风险程度将非信贷资产划分为不同级次的过程。
根据风险程度的不同,非信贷资产分为无风险非信贷资产和风险性非信贷资产两类。
(一)无风险非信贷资产包括:现金、存放中央银行款项、划缴中央银行财政存款、递延所得税资产等;(二)风险性非信贷资产包括:1、同业债权,含拆出资金、存放同业、存出保证金、买入返售证券资产、买入返售票据资产、买入返售贷款、买入返售其他金融资产、买入外币票据等;2、投资类资产,含持有至到期金融资产、可供出售金融资产、交易性债券投资、交易性股权投资、交易性基金投资、交易性其他投资、长期股权投资及其他投资、投资性房地产、贵金属、其他资产等;3、应收利息,含应收利息、应收股利等;4、其他应收款,含其他应收款、资金清算应收款等;5、待处理抵债资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长期待摊费用、待处理财产损益、固定资产清理、委托及代理资产等。
第四条非信贷资产风险分类遵循以下原则:(一)真实性原则。
应广泛搜集非信贷资产的各类可得信息,严格按照分类标准、方法和程序进行分类,充分估计现实与潜在的风险状况,全面、真实地反映资产风险程度。
(二)谨慎性原则。
应至少每季度末对非信贷资产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客观公允地预计可能发生的损失,采取客观审慎的分类方法,谨慎计提各类非信贷资产减值准备。
(三)重要性原则。
在对影响交易对手偿还或支付的可能性及导致资产减值的各项因素进行分析时,应区分重要程度,对其中的关键因素进行重点分析与评价,在分类对象上,应侧重于风险性非信贷资产。
湖北银行系统不良信贷资产责任认定管理办法
湖北银行系统不良信贷资产责任认定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不良信贷资产责任认定工作,根据湖北《银行工作人员违规行为处理办法》、《银行小微企业授信业务尽职免责管理办法》、《银行小企业授信业务操作规程》、《银行“微贷款”不良信贷资产管理办法(试行)》和《银行“微贷款”授信尽职指引(试行)》等规章制度,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小微贷款”是指按《银行小微企业授信业务管理办法(试行)》、《银行“微贷款”授信业务管理办法(试行)》规定发放的贷款。
“小微贷款”不良信贷资产,是指按照本行信贷资产风险分类标准和程序认定为次级类、可疑类和损失类的不良类信贷资产,以及风险分类虽不属于不良类、但经总行确定需比照不良类信贷资产进行管理的其他信贷资产。
第三条“小微贷款”不良信贷资产责任认定(以下简称“责任认定”)是指对具体授信业务全流程所涉及的各岗位人员是否合规、尽职地履行岗位职责进行评价,并依据有关规定对其是否应承担责任以及承担何种责任进行确认和界定。
第四条责任认定工作遵循“客观公正,有责必究,尽职免责”的原则。
“小微贷款”不良信贷资产责任认定摒弃传统的对单笔、单户贷款责任追究的做法,在考核整体质量及综合回报的基础上,根据实际情况和有关规定追究或者免除有关责任人的相应责任,做到尽职者免责、失职者问责。
责任认定后被确认为存在违法、违规或者失职行为的工作人员应按照《银行工作人员违规行为处理办法》的规定进行责任追究。
经责任认定需要承担责任的直接责任人应对不良贷款的最终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章责任认定职责权限第五条总行小企业金融服务中心 (简称“中心” ) “小微贷款”不良信贷资产责任认定由小企业金融服务中心风险管理部直接开展,并对各经营单位的“小微贷款”不良信贷资产责任认定工作实行直接监督管理。
第六条相关部门职责(一)风险管理部:履行小微贷不良信贷资产的尽职调查与责任事实确认职责,或者授权小微贷业务部门先进行事实认定再报风险管理部;履行经营单位责任评议委员会秘书处职责,向经营单位责任评议委员会提交责任事实确认报告,整理会议记录,形成责任认定报告;监督、检查问责处理决议的执行。
银行不良贷款管理办法三篇
银行不良贷款管理办法三篇篇一:银行不良贷款管理办法XXX银行不良贷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不良贷款清收管理,加大不良贷款清收、盘活、保全力度,提高全行资产质量和经营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贷款通则》等法律法规和XXX 银行有关规章制度,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不良贷款清收管理的对象是全口径不良贷款,重点是四级分类的呆滞贷款、呆账贷款,实行五级分类后的可疑类、损失类贷款及其表内外应收未收利息。
第三条不良贷款清收管理实行行长负责制,机构专设,人员专职,专项考核。
遵循因地制宜、分类指导,规范管理、有效运作,严格考核、绩效挂钩的原则。
第二章不良贷款清收管理的标准第四条不良贷款清收管理包括不良贷款的清收、盘活、保全和以资抵债。
第五条不良贷款清收是指不良贷款本息以货币资金净收回。
清收的标准为:(一)以现金、银行存款收回不良贷款本息。
(二)票据兑付或贴现后、有价证券变现后收回不良贷款本息。
(三)原“744科目以资抵债贷款”资产以租赁、拍卖、变卖等方式获取货币收入,冲减不良贷款本息。
(四)确需自用的原“744科目以资抵债贷款”资产,按农业银行购建固定资产管理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后,经折价入账冲减不良贷款本息。
第六条不良贷款盘活是指通过债务重组、注入资金等方式,增强债务主体归还贷款本息的可能性。
盘活的标准为(必须同时符合):(一)债务主体合格,银企关系正常。
(二)企业生产经营正常,有净利润或较以前亏损大幅下降。
(三)企业按时支付当期利息,落实贷款本金及原欠利息还款计划并按期偿付。
如有新增贷款,企业必须按时还本付息。
(四)有足值有效的抵押、保证担保。
(五)贷款形态由不良转为正常。
第七条不良贷款保全是指在债权或第二还款来源已部分或全部丧失的情况下,重新落实债权或第二还款来源。
保全的标准为:(一)原悬空或有法律纠纷的贷款重新落实了合格的承贷主体。
不良贷款管理规定
农村合作银行不良贷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切实加强不良贷款的管理,有效化解信贷风险,提高信贷资产运行质量,依据法律法规、金融规章以及本行信贷管理基本制度,结合本行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不良贷款是指按贷款风险分类认定为次级、可疑、损失的各类信贷资产;第三条本行不良贷款管理坚持有利于资产保全、有利于沉淀资产的活化变现、有利于激发清收人员积极性的原则,最大限度降低信贷风险;第四条本办法所称清收责任人是指不良贷款形成时,支行含营业部,下同贷款经营管理人或借款借据上签字确认的支行贷款调查人或其责任接收人;第二章不良贷款管理职责第五条清收责任人、信贷主管、支行行长含营业部经理,下同、总行风险管理部在不良贷款管理中,按照各自的职责履行不良贷款管理责任;第六条清收责任人在不良贷款管理中,履行不良贷款诉讼前的催要清收工作及诉讼后应积极配合的职责;第七条信贷主管在不良贷款管理中,主要履行以下职责:一负责不良贷款信贷档案及日常管理工作;二接受总行风险管理部的指导,在支行行长的领导下,负责不良贷款的保全、盘活、清收、处置和变现等工作;三负责发放和收回不良贷款催还通知单有效回执,确保不良贷款的法律时效性;四负责抵债资产的保管;五提出对不良贷款进行诉讼、以资抵债及处置变现的建议并负责实施;六报送相关不良贷款报表及调查资料等;七按规定负责不良贷款相关责任人的考核;八接受相关职能部门对其不良贷款管理的考核;第八条支行行长在不良贷款管理中,主要负责对清收责任人和信贷主管的责任认定和不良贷款的处置工作,以及对清收责任人和信贷主管的督办工作;第九条总行风险管理部在不良贷款管理中,主要履行以下职责:一制定全行不良贷款清收方案和对不良贷款进行考核;二负责全行不良贷款管理的法律咨询及法律服务;三指导全行不良贷款的保全、盘活、清收、处置和变现等工作,提出贷款责任人的处理意见;四统一指导或直接办理不良贷款诉讼执行工作;五对抵债资产进行管理以及转让、出租和变现;六负责不良贷款责任认定的调查工作;七负责对支行的督办工作;第三章不良贷款管理第十条自不良贷款形成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清收责任人应将贷款信贷档案资料移交给信贷主管,同时要填写一式三份的不良贷款督办表;两份留存,一份上交总行风险管理部;从信贷档案资料移交次日起,信贷主管负责不良贷款日常管理工作;第十一条移交管理的各类不良贷款,在办理交接时,必须移交下列资料:一法人、自然人客户共同资料:1.资信资料,如:中介机构的信用评级、不良贷款情况说明、资产的权属资料;2.客户开户行账户,存贷款资料;3.借款合同、借据、抵押质押、保证担保合同;4.产权证复印件、他项权证、抵押物清单;5.贷款调查资料、审批资料、贷后检查资料;6.不良贷款催收通知单有效回执;7.还贷明细单;8.不良贷款落实协议书、不良贷款认定表、贷款责任确认书,是呆账贷款的,须有有权部门的批复;9.依法仲裁法律文件;二法人客户须另外移交下列资料:1.企业的营业执照和法人执照复印件及企业注册资本金的相关资料;2.企业的预留印鉴章、法定代表人签字式样原件;3.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身份有效证明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原件;4.企业转改制和相关资料如改制申请、主管部门批复、工商登记资料、转改制协议等复印件;5.企业最近3年的相关报表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6.企业贷款卡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复印件、特殊行业经营许可证复印件、资信等级证复印件等;7.实行公司制的企业法人的公司章程、董事会相关决议;是集团公司的,需有其子公司分布、生产、经营和资信情况,以及主要房地产、大型关键设备等权属资料复印件;8.企业技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贷款资料;9.其他有关证明资料;三自然人客户须另外移交下列资料:1.借款人、保证人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个体工商户有营业执照的,须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2.家庭成员一览表;3.自然人个人及家庭财产权证及证明资料复印件;4.其他有关证明资料复印件;第十二条不良贷款形成第1个月内,清收责任人应对贷款进行详尽的调查,形成调查报告,分析不良贷款形成的原因,剖析贷款经营管理过程中的不足,提出解决办法及清收计划和时间,并将调查报告提交信贷主管;第十三条不良贷款在形成的第2个月内,信贷主管必须对移交的不良贷款再次进行调查,形成调查报告;调查报告要求既要对支行清收责任人在贷款发放、经营管理贷款、催要清收贷款过程中所有环节进行分析、评价,指出是否涉嫌违规违法;又要对借款人的贷款条件、用途、形成风险原因、解决问题的办法作出分析;调查报告应提交支行行长审核确认,在此期间还需帮助贷款经办人催收贷款;第十四条不良贷款形成的第3个月内,支行行长和信贷主管负责对贷款调查分析,形成调查报告和处置意见,特别要说明清收责任人在贷款发放、经营管理、催要清收过程中有无涉嫌违法违规行为;支行行长和信贷主管应帮助清收责任人上门催收不良贷款,在催收无果的情况下将调查报告、处置意见申请表和支行督办表上交总行风险管理部;第十五条总行风险管理部收到支行上交的不良贷款督办表,应根据督办表检查支行不良贷款是否按计划及时处理;第十六条不良贷款形成的第4个月内,总行风险管理部根据收到支行上交的相关资料,对贷款进行检查、责任认定调查,形成责任认定调查报告、责任人处理意见书和贷款处置意见书等书面材料;第十七条总行风险管理部在进行责任认定调查时,应分清贷款责任,并责令各责任人在责任确认书上签字确认;第十八条贷款处置意见书经总行合规管理部审核并经总行分管信贷管理的副行长审批后,总行风险管理部按照或督促支行按照贷款处置意见书确定的意见实施;第十九条不良贷款的诉讼统一由总行风险管理部负责,总行合规管理部协助总行风险管理部实施;只有在责任认定后,才能进行不良贷款诉讼;但如果不立即诉讼将导致本行债权失效,或者本行债权将得不到有效维护的,可以先行诉讼,诉讼后进行责任认定;第二十条总行风险管理部对不良贷款进行责任认定调查后,将形成的责任认定调查报告、责任人处理意见书提交总行分管信贷管理的副行长审核,审核后,提交总行责任追究委员会办公室;总行责任追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提交总行责任追究委员会进行责任追究;第三章不良贷款考核第二十一条不良贷款采取划线责任追究,对2008年底前发放的贷款形成不良的,由总行进行一次性责任追究,该责任追究应于本办法施行后3个月内完成;对2009年初发放的并形成不良的贷款,总行根据本行责任追究管理办法的规定逐笔追究;第二十二条不良贷款考核采取双向考核制;即每年初,由总行风险管理部根据总行整体经营管理目标,下达支行不良贷款清收任务并纳入支行经营目标责任制考核,其中对支行按完成任务的70%兑现奖罚,对信贷主管按完成任务的10%兑现奖罚,对清收责任人按完成任务的20%兑现奖罚;第二十三条除不可抗力因素外形成的不良贷款,按以下标准考核清收责任人:一当清收责任人月末不良贷款占其贷款调查发放贷款额小于2%含,不对其考核,应追究违规责任的,按第二十四条规定进行罚款;二当清收责任人月末不良贷款占其贷款调查发放贷款额超过2%不含,每月从其应得收入中按超过2%部分绝对额的1‰进行扣划考核,应追究违规责任的,按第二十四条规定进行罚款;通过清收后,不良贷款占比小于2%含,考核金额全部返回清收责任人;三当清收责任人月末不良贷款占其贷款调查发放贷款额超过5%不含,待岗清收不良贷款,应追究违规责任的,按第二十四条规定进行罚款;通过清收后,不良贷款占比小于2%含,按本行规定重新上岗;待岗清收期间,按本行规定发放工资;第二十四条对违规贷款,一次性按照金额的5‰且每笔最低不低于100元含进行罚款,造成损失的,按本行规定追究责任;违规罚款金额按照第二十七条规定全部纳入风险准备金;第二十五条清收责任人外的人员清收回不良贷款的,按照清收回的现金额进行奖励,其中贷款本金按照收回额的%奖励,贷款利息按照收回金额的10%奖励;以物抵债的,在处置变现后,按照变现所得金额奖励;第四章信贷风险准备金第二十六条建立信贷风险准备金制度;对信贷从业人员应建立信贷风险准备金;第二十七条信贷风险准备金构成;信贷风险准备金由信贷从业人员风险基金、个人因贷款责任所交罚款以及每年对信贷从业人员虚拟提取的贷款损失准备金组成;第二十八条每年按以下方式虚拟提取信贷从业人员贷款损失准备金:一调查人员按个人所调查发放贷款月均余额的3‰提取;二审查人员按个人审查发放贷款月均余额的2‰提取;三审批人员按个人审批发放贷款月均余额的1‰提取;四审议人员按个人审议发放贷款月均余额的1‰提取;第二十九条信贷风险准备金的用途;贷款损失准备金只用于核销或冲销不可抗力因素或信贷从业人员非违法违规因素形成的不良贷款损失;信贷从业人员的风险基金和个人因贷款责任所交的罚款部分可用于弥补信贷从业人员违法违规因素形成的不良贷款损失;第三十条信贷风险准备金用于核销或弥补不良贷款损失的顺序;先核销因不可抗力因素形成的不良贷款损失,再冲销信贷从业人员非违法违规因素形成的不良贷款损失,最后弥补因信贷从业人员违法违规因素形成的不良贷款损失;第三十一条信贷人员退休、离职或离岗时,信贷风险准备金用于核销或弥补不可抗力因素或信贷从业人员人为因素造成的不良贷款损失后,有剩余的,经审核认定后,信贷从业人员的风险基金和个人因贷款责任所交的罚款部分予以一次性返还,虚拟提取的贷款损失准备金按余额的10%奖励给个人;信贷从业人员的风险基金和个人因贷款责任所交的罚款部分不足以弥补信贷从业人员违法违规因素形成的不良贷款损失,信贷从业人员必须以现金一次性偿还;第三十二条信贷风险准备金使用完毕后,信贷人员若仍从事信贷岗位工作,须补足信贷从业人员风险基金;第三十三条信贷风险准备金由风险管理部管理;信贷风险准备金使用由信贷从业人员本人提出申请,风险管理部审核,总行贷款审查委员会审议,总行行长审批;第五章附则第三十四条本办法由行长办公会解释、修订;第三十五条本办法自行长办公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银行工作中的信贷管理与不良资产处置
银行工作中的信贷管理与不良资产处置信贷管理在银行工作中扮演着至关重要的角色。
它涵盖了借款审批、风险评估和不良资产处置等方面,对银行的经营风险以及资产质量有着重要的影响。
本文将就信贷管理和不良资产处置这两个主题展开论述。
一、信贷管理信贷管理是银行贷款业务的重要环节,通过合理的信贷管理,银行可以确保贷款的风险可控,并促进金融市场的稳定和经济的发展。
信贷管理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借款审批程序借款审批是信贷管理的核心环节之一,它决定了银行是否向借款人提供贷款支持。
在审批过程中,银行需要进行借款人的资信调查,了解其信用状况、还款能力和担保情况等。
同时,还需要对借款用途、财务状况以及拟定的还款计划进行全面评估。
2. 风险评估与控制在信贷管理中,风险评估是保障银行资产安全的重要手段。
通过对借款人的风险评估,银行可以判断其信用风险和违约概率,并相应地确定还款期限、利率水平和担保要求等条件,以减少贷款风险。
3. 信贷监管与内部控制信贷监管是银行信贷管理的必要环节,它通过建立监管机制和规范规章制度,对银行的贷款业务进行有效监控和内部控制。
同时,银行内部也需要建立完善的信贷管理制度,明确工作流程和责任分工,保障信贷业务的规范进行。
二、不良资产处置不良资产处置是银行信贷管理中一个重要的环节,它是银行解决不良贷款问题的关键措施。
不良资产是指无法按期足额归还本息或利息的贷款或其他资产,它对银行的健康发展和资产质量造成了严重威胁。
不良资产处置的目标是通过采取合理的手段和措施,将不良资产从银行资产负债表中移除,最大程度地减少损失并保护银行和投资人的利益。
不良资产处置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方式:1. 委外处置委外处置是将不良资产交由专业的资产管理公司或第三方机构处理。
这些机构通过收购、重组或清收等方式,帮助银行处置不良资产,减轻银行自身的处置压力,同时也能够提高不良资产的处置效率。
2. 自主处置自主处置是指银行通过内部机构和资源,自行处理不良资产问题。
信用社(银行)不良贷款管理办法
信用社(银行)不良贷款管理办法信用社(银行)不良贷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提高××市农村信用社信贷资产质量,规范不良贷款管理行为,提高不良贷款处置效率,确保不良贷款价值回收最大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贷款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辽宁省农村信用社不良贷款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市农村信用社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不良贷款系指按贷款期限管理划分(四级分类)的后三类贷款:逾期贷款、呆滞贷款、呆账贷款,或按贷款风险程度划分(五级分类)的后三类:次级类贷款、可疑类贷款、损失类贷款。
第三条不良贷款管理应遵循的原则:(一)依法合规原则。
不良贷款管理与处置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及省联社的有关规定,规范操作。
(二)真实反映原则。
要真实、准确、客观地统计和反映不良贷款分类、认定、调查、估值、问责等环节工作情况。
(三)处置减损原则。
不良贷款形成以后,应通过调查和完善手续等手段,防止不良贷款价值贬损,并及时清收、转化和处置,实现不良贷款价值回收最大化。
(四)损失补偿原则。
基层信用社应根据自身贷款风险的大小,有计划地逐步提高风险拨备水平,并及时处理与消化处置损失。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市农村信用社所有不良贷款的管理。
第二章不良贷款管理的组织第五条不良贷款管理工作,实行省联社、市联社、县联社、基层社四级管理,各级风险管理部门负责本级不良贷款的管理、处置、监测和分析工作。
第六条省联社风险管理部负责全省农村信用社不良贷款管理制度的制订,不良贷款的清收、转化的组织、实施与检查;负责对各市联社、办事处、部分县级联社不良贷款监测、分析和考评工作;负责对辖内各社进行相关政策指导和培训。
第七条各市联社、办事处风险管理部门负责辖内不良贷款管理、指导和处置工作,负责对县级联社不良贷款监测、分析和考评工作。
第八条县级联社风险管理部门是不良贷款清收、管理和处置的责任主体,负责辖内不良贷款管理、指导和处置工作,负责对基层信用社不良贷款的监测、分析和考评工作。
商业银行不良贷款、抵债资产管理办法
商业银行不良贷款、抵债资产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提高信贷资产质量,防范信贷风险,对本行不良贷款、抵债资产实行持续、审慎、有效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贷款通则》、《商业银行不良贷款监测和考核暂行办法》、《银行抵债资产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的法律法规,结合本行的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不良贷款、抵债资产管理是指对不良贷款进行分类认定、清收转化、监测分类、考核奖惩等一系列管理工作。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不良贷款包括:按照《贷款通则》规定列入逾期、呆滞、呆账的贷款;按照《**信贷资产风险分类实施细则》应界定为次级、可疑、损失类的信贷资产;未能在规定到期日收回的汇票贴现款、承兑垫款、保函垫款、应收利息等。
本办法所称抵债资产是指本行依法行使债权或担保物权而受偿于债务人、担保人或第三人的实物资产或财产权利。
第二章不良贷款的管理职责第四条客户部、支行(以下简称“各经营单位”)在不良贷款管理中的主要职责:(一)如实提供资产质量的真实情况,对存在风险的信贷资产及时提出不良认定;(二)负责对本单位发生的不良贷款进行调查评估、拟订具体的清收方案;(三)落实不良贷款清收责任,实施具体的清收转化工作;(四)定期对本单位不良贷款进行分析,按季上报不良贷款分析报告;(五)配合做好呆账核销的核销报告的撰写及相关材料的收集。
第五条合规风险部在不良贷款管理中的主要职责:(一)在信贷业务发生不良或形成实际风险的1个月内进行尽职调查和认定工作;(二)定期对不良贷款情况进行分析。
包括不良贷款余额和户数的增减变化分析,不良的地区分布、行业分布、客户对象分布分析,新发生不良贷款的内、外部原因分析及典型案例分析;(三)负责指导和落实客户部、支行对不良贷款的清收和保全工作,对大额不良贷款牵头制定具体的清收方案,协调各经营单位、支行间相互关联的不良贷款的清收措施,督促各经营单位落实清收责任;(四)负责对各经营单位诉讼案件的管理;(五)负责本行风险代理清收的管理与风险代理清收的招投标工作;(六)按季向董事长室、行长室汇报不良贷款的清收措施、进度和效果等情况;(七)负责对各经营单位不良贷款的管理情况进行年度考核、实施具体的奖励和处罚措施;(八)组织开展对全行呆账贷款的核销初审工作。
信用社(银行)不 良贷款管理办法
信用社(银行)不良贷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全省农村信用社、农村合作银行(以下统称农村信用社)不良贷款管理,加大不良贷款监测、考核、清收、盘活、保全力度,提高农村信用社资产质量和经营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农村信用社不良贷款的监测、考核、清收管理的对象是列入农村信用社统计口径的不良贷款。
实行贷款五级分类的联社,按贷款五级分类的次级、可疑、损失类贷款及其表内外应收末收利息(现阶段重点是按期限分类的呆滞贷款、呆账贷款及其表内外应收末收利息)。
非信贷不良资产的分类标准和考核管理办法另行制定,制定前可参照贷款五级分类标准掌握。
第三条不良贷款管理遵循因地制宜、分类指导,规范管理、有效运作,严格考核、绩效挂钩的原则。
其监测、考核、清收管理实行主任负责制,由县级联社信贷(风险资产)管理部门负责、人员专(兼)职,实行专项考核。
第四条农村信用社要加强不良贷款管理,真实反映不良贷款。
损失类贷款(呆滞、呆帐贷款)的认定必须由县(区、市)联社信贷、会计、稽核部门联合审查认定,报理事会批准后方能进行帐务调整。
要确保不良贷款数据真实、准确。
对采取故意隐瞒、做假帐等手段造成不良贷款不真实、数据不准确;对重大问题隐瞒不报的,依据有关规定予以行政处分。
对发生违法违规行为的主要负责人及有关责任人,要给予纪律处分;构成违法犯罪的,依法追究责任。
第二章不良贷款的监测和分析第五条建立健全不良贷款管理监测体系。
各信用社要建立不良贷款分户台账,各县级联社要建立大额不良贷款分户台账,逐户记载不良贷款客户的经营情况以及在农村信用社贷款情况。
大额不良贷款的具体额度由各县联社确定。
第六条县联社要采取有效方式,对重点农村信用社和客户进行直接监控。
重点农村信用社指:不良贷款率前5名的信用社;不良贷款余额不减反增或不良贷款率不降反升的信用社。
重点客户指:大额不良贷款客户及贷款余额(排列在本社前十名)的客户和拥有关联企业的集团客户。
第七条各级联社要按月对不良贷款进行监测、按季对不良贷款进行分析,对辖内农村信用社风险状况和变化趋势作出总体判断和评价,变化情况明显的要重点说明,并形成分析报告。
银行信贷资产风险分类管理办法
银行信贷资产风险分类管理办法银行风险管理部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客观及时的反映我行信贷资产的真实价值,监测信贷资产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贷款风险分类指引》、《银行贷款损失准备计提指引》等法律法规,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信贷资产分类,是指按照风险程度将信贷资产划分为不同档次的过程。
其实质是判断债务人及时足额偿还贷款本息的可能性。
第三条通过信贷资产分类应达到以下目标:(一)揭示信贷资产的实际价值和风险程度,真实、全面、动态的反映贷款的质量;(二)发现信贷资产审批、发放、贷后管理、清收等信贷管理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加强信贷风险防范;(三)为判断信贷资产损失准备金是否充足提供依据;(四)为信贷资产质量考核和不良贷款责任认定提供依据。
第四条本办法所涉及的信贷资产包括公司业务信贷资产和零售业务信贷资产。
公司业务信贷资产包括对公司客户发放的贷款(含抵押、质押、担保等贷款)、贴现、信用垫款(含银行承兑汇票垫款、信用证垫款、担保垫款等)、进出口押汇、信用证、保函和承兑汇票等各类表内外公司授信业务(以下简称公司业务贷款)。
零售业务信贷资产包括对自然人客户发放的个人贷款、信用卡贷款等零售业务(以下简称零售业务贷款)。
本办法所指的借款人包括公司和零售各类表内外授信业务的申请人。
本办法所指的贷后检查包括对各类授信业务的授信后检查。
第五条信贷资产五级分类遵循以下原则:(一)真实性原则分类应当真实客观的反映信贷资产的实际的风险状况,不可人为高估或低估信贷资产的风险。
(二)及时性原则应及时,动态的根据借款人经营管理等状况的变化调整分类结果。
原则上我行每月对于全行信贷资产进行一次五级分类;发现预警信息或其他影响贷款归还的不利因素,随时调整分类结果。
(三)重要性原则对影响贷款分类的诸多因素,要根据五级分类的核心定义确定关键因素进行评估和分类。
(四)审慎性原则对难以准确判断借款人还款能力的贷款,应适度下调其分类等级。
商业银行不良贷款管理办法
商业银行不良贷款管理办法,,市商业银行不良贷款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不良贷款的管理,提高信贷资产质量,减少信贷资金损失,根据人总行颁发的《贷款通则》、《不良贷款认定暂行办法》、《城市合作银行信贷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及我行《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不良贷款实行两级管理。
支行、营业部(以下简称支行)应建立、完善贷款质量监管制度,对不良贷款进行认定分类、登记和催收;总部对支行不良贷款的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
第二章不良贷款的认定分类、登记和监控第三条不良贷款的认定分类。
《贷款通则》中逾期贷款、呆滞贷款、呆帐贷款的划分标准是认定不良贷款的基本标准,各分支机构必须严格遵守。
逾期贷款系指按借款合同约定到期(含展期后到期)未归还的贷款(不合呆滞和呆帐贷款)。
呆滞贷款系指逾期(含展期后到期)超过二年以上仍未归还的贷款,或虽未逾期或逾期不满规定年限,但生产经营已终止,项目已停建的贷款(不含呆帐贷款)。
呆帐贷款系指按国家有关规定列为呆帐的贷款。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文件,包括:(一)借款人和担保人被依法宣告破产,进行清偿后未能还清的贷款。
(二)借款人死亡,或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规定,宣告失踪或宣告死亡,以其财产或遗产清偿后,未能还清的贷款。
(三)借款人遭受重大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损失巨大且不能获得保险补偿,确实无力偿还的部分或全部贷款,或者以保险赔偿清偿后,未能还清的贷款。
(四)贷款人依法处置贷款抵押物、质物所得价款不足补偿抵押、质押贷款的部分。
(五)贷款本金逾期2年,贷款人向法院申请诉讼,经法院裁决后仍不能收回的贷款。
(六)对不符合前款规定的条件,但经有关部门认定,借款人、担保人事实上已经破产、被撤消、解散在3年以上,进行清偿后,仍未能还清的贷款。
(七)借款人触犯刑律,依法受到制裁,处理的财产不足归还所欠贷款,又无另外债务承担者,确定无法收回的贷款。
银行不良信贷资产管理规定
1目的为降低不良信贷资产,规范不良信贷资产管理,防范和化解不良信贷资产风险,不断提高本行信贷资产的质量,制定本规定。
2范围2.1 本规定明确了不良信贷资产的催收、重组、诉讼、以物抵债、核销以及“帐销案存”管理的工作程序。
2.2 本规定适用于ⅩⅩ银行不良信贷资产的管理。
3术语与定义不良信贷资产是指以《ⅩⅩ银行贷款质量十二级分类管理规定》和总行风险管理委员会的认定为依据,贷款五级分类中的次级、可疑、损失类贷款以及已经或即将由本行垫款的本金及其利息。
不良信贷资产包括各类表内不良信贷资产本金(含贴现)及其欠息(含应收利息及挂帐利息);表外不良信贷资产(含银行承兑汇票、保证业务、信用证等)垫款及其垫款利息(含应收及挂帐利息)等。
4 职责4.1 总行风险管理部负责a) 制定管理不良信贷资产的有关管理规定,并督促分支行执行;b) 制定全行不良信贷资产处置工作计划,并将处置任务落实到分支行,纳入经营目标责任制;c) 对不良信贷资产逐笔制定处置方案,按每年的转授权权限逐级上报审批;d)定期检查分支行不良信贷资产处置方案和工作计划的落实和完成情况。
4.2 分支行负责a) 指派专人负责不良信贷资产管理,建立不良信贷资产分户台账;b) 配合总行风险管理部制定不良信贷资产的处置方案;c) 落实和执行已审定的不良信贷资产处置方案和工作计划。
4.3 总行相关机构负责不良信贷资产责任认定,追究和处理按《ⅩⅩ银行信贷责任认定及处罚办法》执行。
5 工作程序5.1 不良信贷资产管理分支行建立不良信贷资产台账,并对不良信贷资产进行分析,制定处置方案:5.1.1 上门催收掌握贷款人的相关情况,向债务人、保证人主张债权,直接要求债务人、保证人履行债务。
以清收工作过程中取得的经验教训和存在问题为主要内容,对借款人的基本情况、变化情况、处理进度等形成书面材料。
建立预警制度时效预警,为防止贷款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导致丧失法律保护,在诉讼有限期内每三月向债务人发出贷款逾期催款通知书,并由债务人签字盖章,签署回执,对即将超过时效的贷款情况及时上报领导,并提出处理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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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不良信贷资产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不良信贷资产管理,防范和化解信贷风险,提高我行信贷资产质量和经营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贷款通则》、《银行信贷业务贷后管理办法》和我行有关授信管理规定,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管理办法所称不良信贷资产指表内、外信贷业务形成的,以五级分类方法认定的次级、可疑和损失类贷款(垫款)。
第二章不良信贷资产管理职责第三条各部门管理职责业务经营单位负责辖内不良贷款的跟踪管理和清收盘活,对移交资产保全部门的不良贷款负有配合清收责任。
公司金融业务部、个人金融业务部、小企业信贷部负责预警贷款的日常管理,指导、督促、协助业务经营单位做好预警贷款的跟踪管理。
授信评审部负责不良贷款的分类、认定。
资产保全部负责指导、协助业务经营单位做好清收盘活工作,负责管辖范围内不良贷款的清收盘活工作、抵债资产的管理工作。
风险管理部门负责建立我行不良信贷资产管理的政策及管理办法,负责对全行不良信贷资产汇总、分析、监测,负责全行不良信贷资产清收工作的督导、考核,牵头负责对不良贷款进行尽职评价和责任认定。
第三章逾期贷款的管理第四条业务经营单位在贷款发放或其他信贷业务发生后,实施贷后跟踪管理,按规定动态关注,做到一户一策、全面覆盖。
严格执行我行信贷业务贷后管理和信贷资产风险预警处置管理等要求进行贷后管理。
第五条对预计可能形成风险的贷款及非全额保证金表外业务到期前一个月,应将到期预计风险状况书面上报至信贷业务管理部门。
同时督促借款人制定周密完善、切实可行的还款计划,并重新评估第二还款来源的有效性;须关注借款人的资产状况,防止借款人将有效资产转移。
信贷业务管理部门协助制定切实可行的催收方案,对逾期贷款管理进行指导,立即采取风险控制措施。
第六条一旦出现逾期,信贷业务管理部门应及时了解贷款逾期成因及情况,召开专题会议协同业务经营单位制定逾期贷款清收计划,采取措施,为集中清收做好充分准备。
第四章不良信贷资产的集中清收第七条移交条件:1、被划入不良类,且已经过责任认定的信贷资产。
2、已经进入诉讼程序的,则将该不良授信客户的管理权移交资产保全部。
3、其他总行认为确有必要移交资产保全部的。
第八条不良信贷资产移交原则(一)整户移交原则。
不良信贷资产必须以单一客户为移交对象进行移交。
移交至资产保全部门管理的客户,其在我行所有授信资产及以物抵债资产,应整户移交至资产保全部门。
(二)限时移交原则。
不良信贷资产档案移交手续须于责任认定结果批复后的五个工作日内完成。
(三)只移交档案,不进行账务划转原则。
第九条不良信贷资产移交流程不良信贷资产移交程序包括申请、审查、审批、移交和注销(或返交)五个环节。
(一)申请。
贷款所在业务经营单位对于符合移交标准的,填列《银行不良信贷资产集中清收管理移交表》(以下简称《移交表》)报风险管理部门。
(二)审查。
风险管理部门按照移交标准,进行认真审查认定,并牵头组织相关部门成立尽职评价及责任认定工作组,实施尽职评价,出具《信贷业务工作尽职评价报告》和《责任认定通知书》。
最终在《移交表》签署是否同意接收的意见报主管行长。
(三)审批。
不良信贷资产移交及责任认定意见由主管行长批准。
(四)移交。
经批准移交的不良信贷资产,由业务经营单位移交至资产保全管理部门管理。
(五)注销(或返交)。
清收完毕的不良信贷资产,账务管理单位及时注销贷款本息;以物抵债的不良信贷资产,账务管理单位及时注销贷款本息,转登待处理抵债资产台账,资产保全部门负责抵债资产的管理和处置工作,直至资产变现;盘活或贷款情况好转被重新纳入正常类贷款的,资产保全管理部门逐笔填列《银行不良信贷资产清收管理返交表》,并提交反映贷款现状的书面材料,报不良信贷资产分类认定部门、风险管理部门,经研究同意,主管领导批准后,贷款返交指定业务经营单位管理。
第十条不良信贷资产的移交和接收(一)业务经营单位在风险管理部门进行尽职评价及责任认定后,根据确定的移交名单,以户为单位逐笔整理授信业务档案及资料,并保证其安全性及完整性,装订成册后移交资产保全部门。
(二)资产保全部门指定专人审阅和接收上述档案和资料,并保证所接收档案和资料在接收后的安全性及完整性;在此之前的档案缺失责任,由原责任人承担。
对符合移交标准的客户,自业务经营单位将完整授信档案移交给资产保全部门之日起,资产保全部门应在5个工作日内出具接受通知。
(三)不良客户的管理责任自移交之日起转移到资产保全部门;在资产保全部门审阅有关移交材料但尚未出具接收通知之前,有关管理责任仍由原业务经营单位承担。
(四)不良客户移交后,资产保全人员需要原业务经营单位和相关人员协助了解客户移交前的有关情况,原业务经营单位和相关人员有配合的义务。
(五)不良客户移交资产保全部门管理后,如果资产质量转为正常类授信的客户,应由资产保全部门参照以上移交程序,在授信资产转为正常类后30日内,反向移交原业务经营单位进行管理,并报备风险管理部门。
第五章不良信贷资产的日常管理第十一条对不良信贷资产应按户逐笔建立台账进行管理,并指定专人对台账进行维护。
台账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一)不良信贷资产客户名称;(二)发生不良时的贷款余额、借款期限、贷款状态;(三)本期清收盘活金额、累计清收盘活金额;(四)管理责任人、领导责任人;(五)清收盘活进展情况。
第十二条业务经营单位、资产保全部门应对所管理的不良信贷资产指定专门的清收责任人,清收责任人应按照相关贷款业务品种的贷后管理要求加强管理。
第十三条清收责任人负责不良信贷资产诉讼时效的日常管理。
不良信贷资产诉讼时效到期前30日,应完成诉讼时效中断,诉讼时效中断措施包括:(一)向借款人、保证人发送《逾期贷款(垫款)催收通知书》,取得对方或其授权人签章的回执;(二)以公证等形式向借款人、保证人发送《逾期贷款(垫款)催收通知书》,若对方拒绝签收,经办人员应保存好有关公证书或其他凭证记录,同时应采取公证送达催收形式中断诉讼时效;(三)借款人下落不明,我行应在国家级或本省有影响力的媒体上刊登债权主张公告,并向有关部门申请借款人失踪或死亡;(四)向仲裁部门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申请支付令、或申请强制执行、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诉前临时禁令等。
第十四条诉讼时效到期后,仍应积极向借款人催收,以维护我行债权。
第十五条档案管理单位应指定专人按照我行《信贷档案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对不良信贷资产档案进行集中管理,对档案资料的完整性、安全性、保密性、有效性负责,及时更新不良信贷资产档案资料,确保我行债权。
档案材料应包括:借款借据、借款申请书、借款合同、担保合同、催收通知书等。
第十六条支行负责人、客户经理、清收责任人等相关人员发生变动应办理不良信贷资产档案移交手续,由相关人员在交接清单上签字确认,并且记录在不良信贷资产管理台账内。
第十七条在不良信贷资产的管理过程中,应按照不良信贷资产形成时间、占用形态,分类建立管理台账,并及时进行更新,保证不良信贷资产数据准确,以强化对不良信贷资产的跟踪管理,并及时与风险管理部进行对账。
第六章清收管理措施第十八条不良信贷资产的清收管理以银行资产损失最小化为目标,采取经济、行政和法律手段,力求实效。
第十九条清收处置不良信贷资产主要采取现金清收、贷款重组、追加信贷投入、法律手段追索、以物抵债、风险代理等措施和方法。
(一)现金清收。
是不良信贷资产处置最直接和最有效的方式。
主要有账户扣收、正常催收、协议清收、诉讼清收。
(二)保全。
是指在债权或第二还款来源已部分或全部丧失的情况下,重新落实债权或第二还款来源。
原悬空或有法律纠纷的贷款重新落实了合格的承贷主体;原担保手续不符合法律法规的贷款或原不符合条件的信用贷款重新办理了合法有效的担保手续;原已失去诉讼时效的贷款重新恢复了诉讼时效。
(三)贷款重组。
是指在借款人发生及预见其可能发生财务困难或借款人、保证人发生资产重组,致使其不能按时偿还我行贷款的情况下,我行为维护债权和减少损失,在切实加强风险防范的前提下,与借款人达成修改贷款偿还条件的协议,对借款人、保证人、担保方式、还款期限、适用利率、还款方式等要素进行调整。
贷款重组可以对上述单个要素进行调整,也可同时对多个要素进行调整。
重组贷款在6个月的观察期内继续视同不良信贷资产进行管理。
(四)追加信贷投入。
是指对那些通过追加新的信贷投入而使客户的生产经营或项目建设转为正常,从而提高经济效益和还本付息能力,盘活和处理不良信贷的一种手段。
其目的是通过信贷资金注入,解决借款人因资金不足造成的经营困境,使其恢复正常的生产经营,增加赢利,提高经济效益和现金流量,最终盘活并全部收回原有不良信贷本金和欠息。
(五)法律手段追索。
是指按照我国法律规定,通过采取仲裁、依法起诉、申请财产保全、申请支付令、申请破产还债、申请强制执行等。
(六)以物抵债。
是指在依法收贷过程中,通过合法途径取得借款人、担保人或第三人的合法有效的资产,用于抵偿贷款本金和利息。
(七)风险代理是指我行在先不预支付代理费,费用先由代理人预先垫付,待执行后委托人按照执行到位债权的一定比例付给代理人作为报酬的一种代理行为。
第二十条对于确实无法收回的各类不良信贷资产,由资产保全部门依照有关规定申请核销。
第七章监测和分析第二十一条建立不良信贷资产管理例会制度。
风险管理部门、信贷业务主管部门、资产保全部门应定期组织召开不良信贷资产管理、清收进展分析会,督促、指导业务经营单位清收不良信贷资产,将清收进展情况及下步清收措施向管理层进行报告。
第二十二条建立不良信贷资产分析监测制度。
总行资产保全部门、信贷业务主管部门应定期向总行风险管理部门报送不良信贷资产月报表及分析报告。
各报送单位要以真实情况反映本行不良信贷资产状况。
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一)本行不良信贷资产的总体情况;(二)与上一季度相比的变化情况;(三)本行为清收、盘活不良信贷资产所采取的各种方法和措施;(四)逐户说明各不良信贷客户的最新状况、清收进展情况及准备采取的方法和措施。
第二十三条总行风险管理部门应深入分析不良信贷资产的成因和变化趋势,分析本行信贷资产的风险状况,预测下一季度不良信贷资产的变化趋势,整理形成全行不良信贷资产管理报告,最终报送我行管理层审阅。
第八章附则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由总行风险管理部负责解释。
附件1:银行不良贷款清收管理返交表附件2:银行不良贷款集中清收管理移交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