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人员执法资格与执法能级认证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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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政策法规司关于印发《税收执法检查工作考核标准》的通知-国税法函[1998]26号

国家税务总局政策法规司关于印发《税收执法检查工作考核标准》的通知-国税法函[1998]26号

国家税务总局政策法规司关于印发《税收执法检查工作考核标准》的通知正文:---------------------------------------------------------------------------------------------------------------------------------------------------- 国家税务总局政策法规司关于印发《税收执法检查工作考核标准》的通知(国税法函[1998]26号1998年7月3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为了做好税收执法检查的总结评比工作,特制定《税收执法检查工作考核标准》。

现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附件:税收执法检查工作考核标准一、考核内容与要求(一)检查组织工作。

1.高度重视,加强领导,把执法检查工作列入重要日程,检查工作由一名局领导负责,并由负责税收法制工作的机构牵头组织,有关工作机构积极配合。

2.及时向基层传达总局通知精神和要求,把执法检查同组织收入结合起来,通过执法检查促进组织收入,从组织收入中检验执法情况。

3.在总局统一安排的基础上,结合当地实际情况精心布置检查工作,做到有部署、有措施、职责明确。

(二)自查和重点检查工作。

1.检查工作深入、细致,不走过场。

检查情况应有书面记录。

2.各级税务机关及其直属机构对其执法情况应进行全面自查。

对直属机构的自查情况,各级税务机关应对其组织进行抽查,抽查的执法行为数不得少于其全部执法行为数的10%。

3.上级税务机关组成检查组对下级税务机关进行重点检查,检查面不得少于30%。

根据情况需要,各地可以在其辖区内组织地区间的交互检查,组织单位应当派人参加检查组。

4.检查组开展检查必须实地进行,应在听取被检查单位汇报的基础上,调阅被检查单位发XXX收到的涉税文件,查阅执法文书档案和纳税人纳税资料,必要时可以延伸检查纳税人纳税情况,或者到国库、银行等部门就检查事项调查取证。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稽查随机抽查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管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稽查随机抽查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管理
乐税网( / )邮箱: Jiufu@
3.个人为各级税务领军人才、各类人才库成员的标记信息。
4.个人应当回避的信息,主要是指本人配偶、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近姻亲等可能 影响公正执法的利害关系人担任执法检查人员本人执法权限范围内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实际 控制人、重要股东或者直接责任人等信息。
竞标选派是指相关执法检查人员组成相对固定的检查团队或者检查小组,针对特定稽查对 象,按照先申请、后评定的方式,取得承担随机抽查任务的资格。竞标选派的具体方式可由 各地税务局结合实际情况探索施行。
第十二条 选派执法检查人员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执法检查人员在检查工作完成后,原则上3年内不得被选派对同一抽查对象再次实施检 查。
本办法所称税务稽查随机抽查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以下简称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是指国 家税务总局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下同)、市(地、盟、州及直辖市和计划单 列市的区,下同)、县(县级市、旗,下同)税务局根据税务稽查随机抽查工作要求,按照不 同层级建设和管理的执法检查人员相关信息库。
第四条 建立、运用和管理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应当遵循统筹规划、统一建设、规范运用、 动态管理、公正公开、持续完善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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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联知识: 1.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广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
乐税网( / )邮箱: Jiufu@
(二)对同一抽查对象选派执法检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
(三)执法检查人员与抽查对象有利害关系的,应当依法回避。
第十三条 当前承担在查案件数量3起以上(含)的执法检查人员,原则上不再列入随机选派人 员范围。
第十四条 市以上税务局稽查局组织开展随机抽查工作,应当从本级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中 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确有必要时,可以从下级稽查局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中抽调成员参 加检查工作。下级稽查局可以提请上级稽查局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指导、协调或者直接 参加下级稽查局组织开展的随机抽查工作。

关于《2023年全国税务人员执法资格统一考试实施方案》的补充通知

关于《2023年全国税务人员执法资格统一考试实施方案》的补充通知

关于《2023年全国税务人员执法资格统一考试实施方案》的补充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方案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2023年全国税务人员执法资格统一考试实施方案》的通知(国税发〔2023〕105号,以下简称《通知》)下发后,一些税务机关来电询问有关《通知》第三条考试对象的确认问题。

经讨论,现将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2023年全国税务人员执法资格统一考试不分执法岗位和非执法岗位。

具有国家公务员身份和具有行政职能的事业编制身份的在岗人员,均属于考试对象。

二、《通知》所称"具有行政职能的事业编制身份的在岗人员',是指税务机关除临时人员和工勤人员以外的,没有登记为公务员的具有事业编制身份、且在税收执法和行政管理岗位工作的正式干部。

税务学校、机关服务中心等不具有行政职能的事业编制身份的事业干部,不作为考试对象。

三、《通知》所称"省局、市(地、州)局直辖分局'是指"省局、市(地、州)局直属税务分局和稽查局'。

上述单位的党组书记、局长、主持工作的副局长为免试人员。

四、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方案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机关工作人员不作为必考对象,是否参与考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方案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自行打算。

对未参与考试
的人员,不予发给执法资格证书。

五、在考试对象确认方面如有其他问题,请各省税务机关依据《通知》规定及本通知精神自行把握。

六、有关考务工作的详细问题,税务总局将另行通知。

二○○七年九月二十一日。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人员执法资格与执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人员执法资格与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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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人员执法资格与执法能级认证暂行办法﹝试行﹞的通知
【标 签】执法能级认证
【颁布单位】吉林省地方税务局
【文 号】吉地税发﹝2002﹞92号
【发文日期】2002-05-29
【实施时间】2002-05-29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征收管理
各市州、县(市、区)地方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印发的《税务人员执法资格与执法能级认证暂行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1﹞130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税务人员执法资格认证工作是适应加入WTO,强化依法治税工作的一项重要举措,也是贯彻落实国家税务总局提出的“依法治税,重在治内,以内促外”工作指导方针的核心内容。

因此,全省各级地税部门务必高度重视,纳入工作日程,做好执法资格认证的各项工作。

二、税务执法资格认证工作主要采取全国税务系统统一考试的办法进行。

这项工作已纳入全省地税系统目标管理责任制中。

对考试不合格的税务干部,要取消执法资格,调离原执法岗位。

三、国家税务总局定于今年下半年举行税务执法资格认证考试。

按照执法资格考试大纲要求,近期国家税务总局出版了《税收执法基础知识》一书,省地税局还配合考试编印了《税务执法必读》。

这两本书将作为执法资格考试的指定参考用书。

各级地税机关要组织广大干部认真学习,争取在执法资格考试认证工作中取得好的成绩。

税务人员分级管理制度

税务人员分级管理制度

一、目的为提高税务队伍的整体素质,规范税务人员的管理,提高税收征管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国税务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二、分级标准(一)初级税务人员1.具备大专及以上学历,年龄在25周岁以下;2.通过全国税务系统统一考试,取得初级税务员资格;3.具备一定的税收法律法规知识,能够熟练运用计算机等办公设备。

(二)中级税务人员1.具备本科及以上学历,年龄在30周岁以下;2.通过全国税务系统统一考试,取得中级税务员资格;3.具备扎实的税收法律法规知识,能够独立处理一般税收业务;4.熟悉税收征管流程,具备较强的税收分析和解决问题的能力。

(三)高级税务人员1.具备硕士及以上学历,年龄在35周岁以下;2.通过全国税务系统统一考试,取得高级税务员资格;3.具备丰富的税收法律法规知识,能够独立处理复杂税收业务;4.具备较强的税收政策研究、分析和决策能力;5.熟悉国际税收规则,具备一定的外语沟通能力。

三、晋升与考核(一)晋升条件1.初级税务人员晋升中级税务人员,需具备以下条件:(1)在初级税务岗位工作满2年;(2)考核合格,成绩排名前30%;(3)参加中级税务员考试,取得中级税务员资格。

2.中级税务人员晋升高级税务人员,需具备以下条件:(1)在中级税务岗位工作满3年;(2)考核合格,成绩排名前20%;(3)参加高级税务员考试,取得高级税务员资格。

(二)考核内容1.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2.税收法律法规知识;3.税收征管业务能力;4.税收分析和解决问题的能力;5.团队协作和沟通能力。

四、培训与培养(一)初级税务人员培训1.入职培训:对新入职的初级税务人员进行岗前培训,使其熟悉税收法律法规、征管流程、办公软件等基本知识;2.业务培训:定期组织初级税务人员进行业务培训,提高其税收业务能力。

(二)中级税务人员培训1.业务培训:定期组织中级税务人员进行业务培训,提高其税收业务能力;2.管理培训:组织中级税务人员进行管理知识培训,提高其管理能力。

2017年全国税务人员执法资格模拟考试国税试卷(解析)

2017年全国税务人员执法资格模拟考试国税试卷(解析)

2017年全国税务人员执法资格模拟考试 国税试卷一、单项选择题(本题型25题,每题1分,共25分。

每题只有一个正确答案,请把正确答案填在答题纸相应括号内) 1.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列入宪法第五条,是 ( C )《宪法修正案》。

A.1982年 B.1984年 C.1999年 D.2004年 解析:1999年3月15日-16日举行的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把依法治国作为基本治国方略,写进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2.2016年2月1日实施的新修订的《税务行政复议规则》(国家税务总局39号令)属于( B )。

A.法律 B.部门规章 C.地方性法规 D.税收规范性文件 解析:法律是由享有立法权的立法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国家立法权,依照法定程序制定、修改并颁布。

部门规章指的是国家最高行政机关所属的各部门、委员会在自己的职权范围内发布的调整部门管理事项,并不得与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抵触的规范性文件。

主要形式是命令、指示、规定等。

宪法第90条第二款规定:“各部、各委员会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在本部门的权限内,发布命令、指示和规章:地方性法规是是指地方国家权力机关及其常设机关为保证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的遵守和执行,结合本行政区内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通过和发布的规范性法律文件。

税收规范性文件是指县以上税务机关依照法定职…………O ………O…………O ………O…………O…………O………O…………O…………O…………O …………O……………O…………O……………O ………单位姓名座位号O …………O …………O ……权和规定程序制定并发布的,影响税务行政相对人权利、义务,在本辖区内具有普遍约束力并反复适用的文件。

行政法规是国家行政机关(国务院)根据宪法和法律,制定的行政规范的总称。

3.下列国家机关中,有权设定行政强制措施的是( D )。

税务干部执法能级管理这份刚出锅的大餐该咋吃——对税务人员执法资格与能级管理试点工作的思考

税务干部执法能级管理这份刚出锅的大餐该咋吃——对税务人员执法资格与能级管理试点工作的思考

税 务人 员执 法 资 格 与能 级 认 证 暂 行 办 权 限 内对 个 体 户 、 营 业 户 实施 税 务 管 制 , 综 合 工作 业 绩 采取 “ 人 自报 、 私 对 个 领 法 ( 行 ) 试 ,这标 志着 我 们 对 基 层税 务 理 和 稽查 ,对 企业 实施 税 务管 理 和 一 般 导 评 价 、 众 评议 ” 结 合 的 方式 评 定 。 群 相
来 ,我们 根 据 总 局 的文 件 精 神 ,以 陕 县 和 检查 。该 暂 行 办 法 第 3 规 定 不 加 大 了考核 认 证 工 作 的透 明度 。该 暂 2条 地 税 局 为试 验 平 台 , 入 开 展 了基 层税 同能 级 的税 务 人 员享 有 不 同的 奖金 福利 行 办 法 第 l 条 规定 :凡 取 得执 法 资 格 深 l 务人 员执 法 资 格 与能 级 认 证 试 点 工作 。 待遇 ,即执 法 能级 一 级 、二 级 、三级 的 的 税 务 人 员 ,不论 当前 是 否 在税 收 执 法 奖 金和 福 利 分 别按 全 局 奖 金 、津 贴平 均 岗位 , 有 报 名参 加 能 级 认证 考试 的 资 均 值 2 0元 的 l O 0 O %、8 %、6 %发 放 ,使 格 和权 利 。第 l 条还 规 定 , 通 过 认证 O O 8 对
所 具 有 的 不 可替 代性 , 执 法资 格 和 能 束 缚 , 极 引进 竞 争 机 制 , 能 定 级 、 对 积 以 以
在 指导 思 想 上 ,坚持 把 执 法 能级 与 级 认 证 工 作 实施 “ 态 ”管 理 。该 《 动 暂 级 定 责 、以级 定 酬 ,初 步搭 建 起税 务 人
执 法 资格 与 能级 认 证试 点 工 作 的
基 本 特 点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税务检查证管理办法》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税务检查证管理办法》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税务检查证管理办法》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18.08.07•【文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4号•【施行日期】2019.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务综合规定正文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税务检查证管理办法》的公告为落实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工作要求,加强税务检查证管理,规范税务执法行为,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税务检查证管理办法》,现予以公布。

本公告自2019年1月1日起实施,同时启用新的税务检查证。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2018年8月7日税务检查证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税务检查证管理,规范税务执法行为,保护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及其他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税务检查证是具有法定执法权限的税务人员,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及其他当事人进行检查时,证明其执法身份、职责权限和执法范围的专用证件。

税务检查证的名称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税务检查证》。

第三条国家税务总局负责制定、发布税务检查证式样和技术标准。

第四条国家税务总局负责适用全国范围税务检查证的审批、制作、发放、监督管理工作。

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局(以下简称省税务局)负责适用本辖区税务检查证的审批、制作、发放、监督管理工作。

国家税务总局和省税务局应当严格控制税务检查证的发放。

第五条税务检查证分为稽查部门专用税务检查证和征收管理部门专用税务检查证。

稽查部门专用税务检查证,适用于稽查人员开展稽查工作,由稽查部门归口管理。

征收管理部门专用税务检查证,适用于征收、管理人员开展日常检查工作,由征收管理部门归口管理。

第六条税务检查证实行信息化管理。

省税务局应当在税收征管信息系统中的税务检查证管理模块内及时完善、更新持证人员相关信息,提供税务检查证互联网验证服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01.11.20•【文号】国税发[2001]126号•【施行日期】2002.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执法责任制“两个办法”和“两个范本”的通知》(发布日期:2005年3月22日实施日期:2005年3月22日)废止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的通知(2001年11月20日国税发〔2001〕12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局内各单位,扬州税务进修学院:为规范税收执法责任制的贯彻实施,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的《税收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自2002年1月1日起试行。

税收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税收执法行为,提高税收执法水平,促进税务人员依法行政,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全国税务人员的执法过错责任追究,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过错责任追究是指对因过失或者故意造成税收执法过错行为的责任人给予经济惩戒和行政处理。

对过错责任人员应当给予行政处分或者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依照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及规章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应当坚持公平公正、有错必究、过罚相当、教育与惩戒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章追究范围和适用第四条执法过错责任的追究形式为:批评教育、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责令待岗、取消执法资格。

对执法过错责任人员除按照上款规定进行追究外,可并处取消评选先进或优秀资格、扣发奖金或岗位津贴。

第五条税务人员在执法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对其进行批评教育或责令作出书面检查:(一)未按规定期限办理税务登记的;(二)无正当理由不受理纳税申报或未按规定录入纳税申报资料的;(三)无正当理由不受理减免税申请的;(四)无正当理由不办理退税的;(五)无正当理由不发售发票的;(六)对达到立案标准未按规定立案的;(七)税务检查时未出示税务检查证件和税务检查通知书的;(八)未按规定使用、填写执法文书的;(九)未按规定受理行政复议的;(十)未按规定进行会计核算的。

税务执法人员应具备的涉税案件调查和举证能力

税务执法人员应具备的涉税案件调查和举证能力

税务执法人员应具备的涉税案件调查和举证能力税务执法人员在履行职责的过程中,需要具备一定的涉税案件调查和举证能力。

只有具备了这些能力,才能更好地开展工作,确保税收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本文将详细探讨税务执法人员应具备的涉税案件调查和举证能力。

一、法律基础知识和业务技能税务执法人员首先需要具备扎实的法律基础知识和业务技能。

税收法律是税务执法人员开展工作的基础,只有深入了解税收法律的相关规定,才能正确判断和处理各类涉税案件。

此外,税务执法人员还需要具备良好的分析和解决问题的能力,能够灵活运用法律知识,妥善处理案件。

二、调查技巧和调查方法税务执法人员需要掌握一定的调查技巧和调查方法。

在涉税案件中,调查是关键环节,只有通过科学和规范的调查,才能获取有效的证据。

税务执法人员应具备良好的调查思维,采取合适的调查方法,做到面面俱到地收集证据。

例如,他们可以采取实地调查、询问当事人、勘验现场等方法,全面了解案件的真相。

三、证据收集和分析能力税务执法人员应具备较强的证据收集和分析能力。

在案件调查过程中,他们需要准确、全面地收集证据,并进行深入的分析和研判。

只有通过细致入微的工作,才能得出准确的结论。

税务执法人员应学会辨别证据的真伪,并对其作出判断,确保案件的公正性和合法性。

四、法律文书的撰写能力税务执法人员需要具备良好的法律文书撰写能力。

在办理涉税案件过程中,撰写各类法律文书是必不可少的一环。

税务执法人员应熟练掌握各类法律文书的格式和内容要求,准确表达案件的调查情况和处理决定。

合理、规范的文书撰写,不仅能提高工作效率,还能为后续的工作打下良好的基础。

五、沟通和协调能力税务执法人员应具备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

在案件调查过程中,他们需要与相关当事人、相关部门以及其他执法机构进行有效的沟通和协调。

只有通过良好的沟通,才能准确获取案件信息,进一步开展工作。

此外,税务执法人员还需要具备协商处理纠纷的能力,尽量化解争议,维护社会稳定。

国家税务局能级管理首次评定实施方案

国家税务局能级管理首次评定实施方案

国家税务局能级管理首次评定实施方案为了提升国家税务局系统的管理效率和服务质量,我们特制定国家税务局能级管理首次评定实施方案。

本方案旨在通过对税务局的能级评定,进一步优化资源配置,提高税务干部的积极性与创造力,提升整体工作效能。

一、评定对象本次能级管理评定对象为全国各级国家税务局,包括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以及计划单列市税务局。

二、评定指标评定指标分为四大类:业务能力、服务质量、管理水平、形象建设。

每个大类下设有若干具体指标,具体如下:1.业务能力:税收业务知识掌握程度、税收执法能力、税收业务创新水平。

2.服务质量:纳税人满意度、办税效率、优惠政策落实到位情况。

3.管理水平:制度建设、队伍管理、绩效管理。

4.形象建设:文化建设、品牌建设、社会责任感。

三、评定程序1.自评:各级税务局按照评定指标进行自评,形成自评报告。

2.初评:上级税务局对下级税务局的自评报告进行初评,确定初评结果。

3.复评:税务总局组织专家对初评结果进行复评,确定最终评定结果。

4.公示:将最终评定结果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5.反馈:对评定结果进行反馈,各级税务局根据反馈结果进行改进。

四、评定结果运用1.能级管理评定结果将作为税务干部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

2.能级管理评定结果将作为税务局绩效考核的重要内容。

3.能级管理评定结果将作为税务局政策扶持和资源配置的参考依据。

五、组织实施1.各级税务局要高度重视能级管理评定工作,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确保评定工作顺利进行。

2.各级税务局要对照评定指标,认真开展自评,不得弄虚作假。

3.上级税务局要加强对下级税务局的指导和监督,确保评定工作公平公正。

六、工作要求1.各级税务局要树立正确的工作导向,注重内涵发展,全面提升税务系统的整体素质。

2.各级税务局要充分发挥能级管理的作用,激发税务干部的活力,提高工作效能。

3.各级税务局要加强沟通协作,共同推进税务系统的能级管理评定工作。

评定对象是全国各级国家税务局,包括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以及计划单列市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税务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的决定》的解读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税务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的决定》的解读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税务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的决定》的解读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21.12.31•【分类】法规、规章解读正文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税务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的决定》的解读近日,国家税务总局公布了《关于修改〈税务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的决定》(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3号),现就有关事项解读如下:一、修改《税务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的背景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办、国办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结合开展党史学习教育,严格规范税务执法行为,维护纳税人缴费人合法权益,根据2021年“我为纳税人缴费人办实事暨便民办税春风行动”关于建立税务规范性文件权益性审核机制的安排,税务总局组织对《税务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1号公布,第50号修改,以下简称《文件办法》)进行了修改。

2021年9月,中央宣传部等四部门印发《关于建立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入法入规协调机制的意见(试行)》,为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相关要求,对《文件办法》相关条款进行修改。

二、修改的必要性习近平总书记强调,推进全面依法治国,根本目的是依法保障人民权益。

建立税务规范性文件权益性审核机制,对严格规范税务执法行为、维护纳税人缴费人合法权益、营造良好税收营商环境有重要意义。

(一)建立税务规范性文件权益性审核机制,是税务部门践行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全心全意服务纳税人缴费人的必然要求。

税务部门贯彻落实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就是要把服务纳税人缴费人作为中心,维护好纳税人缴费人合法权益。

2021年以来,税务总局扎实推进党史学习教育,在“我为纳税人缴费人办实事暨便民办税春风行动”中,明确提出建立税务规范性文件权益性审核机制,这将使纳税人缴费人权益保护工作贯穿政策措施制定、执行、监督全过程,更好维护纳税人缴费人合法权益。

(二)建立税务规范性文件权益性审核机制,是全面落实《意见》的具体体现。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全国税务人员执法资格统一考试实施方案》的通知-国税发[2002]74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全国税务人员执法资格统一考试实施方案》的通知-国税发[2002]74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全国税务人员执法资格统一考试实施方案》的通知正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全国税务人员执法资格统一考试实施方案》的通知(国税发[2002]74号2002年6月17日)为提高税务人员的执法水平,保证税收执法队伍的基本素质,全面推进依法治税,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人员执法资格与执法能级认证暂行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1]130号)精神,总局决定近期举行全国税务人员执法资格统一考试,现将《全国税务人员执法资格统一考试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落实。

执行中有何问题或建议,请及时反馈总局执法资格考试领导小组办公室。

联系电话:************附件:全国税务人员执法资格统一考试实施方案一、指导思想及原则税务人员执法资格考试旨在提高税务人员的执法水平,保证税收执法队伍的基本素质,促进税务机关依法行政,全面推进依法治税,它是国家税务总局组织的对税收执法人员进行执法资格认证和管理的必要条件,是促使税务人员执法资格认证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的重要步骤。

税务人员执法资格考试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二、组织领导为保证税务人员执法资格统一考试顺利进行,总局成立执法资格考试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组长为郝昭成副局长,小组成员胡金木(政策法规司司长)、董志林(人事司司长)、程永昌(教育中心主任)、权兆运(监察局局长)。

领导小组主要负责认证方案的审定,考试重大事项的决策和有关部门之间工作的协调。

领导小组在政策法规司下设办公室,负责考试的具体组织、协调工作。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以下简称省局)应根据当地实际情况设立相应的组织机构,负责本辖区执法资格考试的具体工作。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放税收执法资格证书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放税收执法资格证书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放税收执法资格证书有关问题的
通知
⽂号:国税函[2003]437号
颁布⽇期:2003-04-29
执⾏⽇期:2003-04-29
时效性:现⾏有效
效⼒级别:部门规章
全国税务⼈员执法资格统⼀考试⼯作结束后,各省、⾃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和地⽅税务局(以下简称省、区、市税务局)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02年全国税务⼈员执法资格考试认证⼯作的通知》(国税函[2003]253号)的要求,进⾏了资格认证、报送资料等⼯作。

为做好税收执法资格证书的发放和管理⼯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税收执法资格证书由国家税务总局统⼀设计、制作,各省、区、市税务局组织发放。

⼆、证书编号为9位数,前3位由总局统⼀规定,后6位由各省、区、市税务局⾃定(4、5位可作为单位代号,6⾄9位为证书序号)。

编号表见附件。

三、税收执法资格证书已作防伪处理,不需在照⽚上加盖钢印。

授予时间为2003年4⽉。

四、证书按各地实际上报数发给,要尽量减少填写失误,发证⼯作结束后,由省、区、市税务局统⼀申请填写作废的数量后交废补新。

五、税收执法资格证书只表明持证⼈具有税收执法资格,不得作为税务⾏政执法证件使⽤。

各省、区、市税务局要加强对证书和持证⼈的管理,发现问题要及时纠正和处理。

六、发证过程中遇有不清楚的事项,请与总局⼈事司联系,电话:63417432 63417452。

附件:税收执法资格证书编号表(略)
备注:
本条例⽣效时间为:2003.04.29,截⾄2022年仍然有效
最近更新:2021.01.27。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人员执法资格与执法能级认证暂行办法(试行)》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人员执法资格与执法能级认证暂行办法(试行)》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人员执法资格与执法能级认证暂行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01.11.21•【文号】国税发[2001]130号•【施行日期】2002.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人员执法资格与执法能级认证暂行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1〕130号2001年11月21日)为提高税务人员的执法水平,保证税收执法队伍的基本素质,调动税收执法人员的工作积极性,促进税务机关依法行政,全面推进依法治税,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税务人员执法资格与执法能级认证暂行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现印发下来,请认真贯彻执行。

已经实行执法资格认证的地区,要按照本《办法》的要求,注意总结经验,做好执法资格认证工作。

尚未实行执法资格认证的地区,要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和本《办法》规定,从2002年起试行;执法能级认证的具体实施时间由各地自行确定。

附件:税务人员执法资格与执法能级认证暂行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提高税务人员执法水平,保证税收执法队伍基本素质,调动执法人员工作积极性,促进税务机关依法行政,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税务人员从事税收执法活动,必须依照本办法取得执法资格。

未取得执法资格的税务人员,不得从事税收执法活动。

第三条税务人员依照本办法取得相应的执法能级。

执法能级与奖金福利挂钩,执法能级间的奖金福利应适当拉开档次。

执法能级应作为聘任、提拨、选用干部的重要依据之一。

第四条税务人员取得执法资格与执法能级,连续五年不在税收执法岗位工作的,其执法资格与执法能级需要重新认证。

第五条省级税务机关统一部署本辖区税务人员的执法资格与执法能级认证。

执法资格认证每年举行一次,执法能级认证每二年举行一次。

省级税务机关也可根据实际情况自行确定具体时限。

第六条税务人员执法资格与执法能级认证的具体工作由人事、法制、教育部门办理。

税收执法资格考试(包含部分大纲,仅供参考)

税收执法资格考试(包含部分大纲,仅供参考)

税收执法资格考试/view/4399297.htm?qq-pf-to=pcqq.group税收执法资格考试,职业资格考试的一种。

主要报考对象是税务人员,考试内容主要包括税收法律基础知识、税法知识及与税收相关的法律知识,其中大部分为税务人员执法应知应会的知识。

1相关通知关于《2007年全国税务人员执法资格统一考试实施方案》的补充通知文号: 国税办发[2007]86号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发文日期: 2007-9-21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2007年全国税务人员执法资格统一考试实施方案》的通知(国税发〔2007〕105号,以下简称《通知》)下发后,一些税务机关来电询问有关《通知》第三条考试对象的确认问题。

经研究,现将有关问题明确如下:一、2007年全国税务人员执法资格统一考试不分执法岗位和非执法岗位。

具有国家公务员身份和具有行政职能的事业编制身份的在岗人员,均属于考试对象。

二、《通知》所称“具有行政职能的事业编制身份的在岗人员”,是指税务机关除临时人员和工勤人员以外的,没有登记为公务员的具有事业编制身份、且在税收执法和行政管理岗位工作的正式干部。

税务学校、机关服务中心等不具有行政职能的事业编制身份的事业干部,不作为考试对象。

三、《通知》所称“省局、市(地、州)局直辖分局”是指“省局、市(地、州)局直属税务分局和稽查局”。

上述单位的党组书记、局长、主持工作的副局长为免试人员。

四、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机关工作人员不作为必考对象,是否参加考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自行决定。

对未参加考试的人员,不予发给执法资格证书。

五、在考试对象确认方面如有其他问题,请各省税务机关根据《通知》规定及本通知精神自行掌握。

六、有关考务工作的具体问题,税务总局将另行通知。

二○○七年九月二十一日2解读2010年全国税务人员税收执法资格考试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政策法规司有关命题负责人就全国税务人员税收执法资格考试内容、复习重点、考试题型讲解内容以及近三年(2007年、2008年、2009年上半年、2009年下半年)四套全国税务人员税收执法资格考试(国税卷)真题,并且参考全国税务人员税收执法资格考试指定参考用书、辅导用书,反复酝酿、倾情演绎,对2010年全国税务人员税收执法资格考试(国税卷)考试内容、学习复习重点及题型解读如下,仅供参考,未经权威人士认可,不代表国家税务总局官方公开观点。

2023年底前基本建成税务执法质量只能控制体系

2023年底前基本建成税务执法质量只能控制体系

2023年底前基本建成税务执法质量只能控制体系2023年底前基本建成税务执法质量管理体系,是为了提高税务执法工作的规范性、公正性和有效性,确保税务执法工作能够有效地服务于经济发展和社会治理。

建立税务执法质量管理体系,需要以下几个方面的参考内容。

首先,要建立一套完整的法律法规体系。

税务执法是依法行政的重要内容,税务执法人员应具备执法依据、执法权限、执法程序等法律知识。

要通过制定和修订税务法律法规,明确税务执法的程序和要求,为税务执法提供明确的依据。

其次,要建立健全的执法标准体系。

税务执法的公正性和权威性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执法标准的制定和执行。

要建立起一套科学、合理、公正的执法标准,包括从立案、调查、处罚等各个环节的执法标准,确保税务执法的一致性和稳定性。

第三,要建立权威的执法人员激励和约束机制。

执法人员是税务执法工作的重要力量,他们的素质和能力直接关系到税务执法的质量。

要通过建立完善的执法人员激励和约束机制,对执法人员进行培训和考核,明确他们的岗位职责和权力边界,提高他们的工作积极性和责任感。

第四,要建立有效的执法监督机制。

税务执法工作的监督是保障其质量的重要手段。

要加强对税务执法机构和执法人员的监督,建立起独立、公正、有效的监督机制,确保执法机构履行职责的合法性和合规性,防止滥用权力和腐败行为的发生。

第五,要加强对社会公众的宣传和教育。

税收是国家财政的重要来源,税务执法工作对于社会公众来说具有重要的利益关系。

要通过加强对税收政策的宣传和解释,提高公众对税收法律法规的理解和认同,增强公众的合法纳税意识,促进公众对税务执法的理解和支持。

总之,基于上述要点,要建立起一个科学、合理、有效的税务执法质量管理体系,需要从完善法律法规体系、建立执法标准、激励和约束执法人员、建立监督机制和加强宣传教育等方面来进行全方位的规划和实施,以提高税务执法的质量和效能,为经济发展和社会治理提供有力的支撑。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发《税务检查证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发《税务检查证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发《税务检查证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税务检查
【发文字号】国税发[1994]270号
【发布部门】国家税务总局
【发布日期】1994.12.30
【实施日期】1995.07.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章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发《税务检查证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1994年12月30日国税发[1994]270号)
现将《税务检查证管理暂行办法》下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在执行中有什么意见和建议,请及时上报国家税务总局征收管理司。

《税务检查证管理暂行办法》中所说“税务机关检查纳税人存款帐户许可证明”的式样和印制、使用办法仍按[89]国税征字第018号文件的规定执行。

“税务检查专用证明”的式样另行制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
施细则》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税务检查证是税务机关执法人员进行税务检查的法定专用公务凭证。

第三条税务检查证的名称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税务检查证(以下简称税务检查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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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人员执法资格与执法能级认证暂行
办法》(试行)的通知
【标 签】税务人员执法资格,认证暂行办法
【颁布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文 号】国税发﹝2001﹞130号
【发文日期】2001-11-21
【实施时间】2001-11-21
【 有效性 】全文失效
【税 种】征收管理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扬州税务进修学院:
为提高税务人员的执法水平,保证税收执法队伍的基本素质,调动税收入员的工作积极性,促经进税务机关依法行政,全面推行依法治税,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税务人员执法资格与执法能级认证暂行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已经实行执法资格认证的地区,要按照本《办法》的要求,注意总结经验,继续做好执法资格认证工作。

尚未实行执法资格认证的地区,要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和本《办法》规定,从2002年起试行;执法能级认证的具体实施时间由各地自行确定。

附件:税务人员执法资格与执法能级认证暂行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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