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控污染源监测一般性规定及监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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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控重点污染源监测质量核查办法(站长会版)

国控重点污染源监测质量核查办法(站长会版)

国控重点污染源监测质量核查办法(站长会版)-CAL-FENGHAI-(2020YEAR-YICAI)_JINGBIAN国控重点污染源监测质量核查办法(修订)(站长会版)中国环境监测总站2011年3月目录一、适用范围 .......................................................... 错误!未定义书签。

二、核查内容与方式............................................... 错误!未定义书签。

三、污染源监测质控检查....................................... 错误!未定义书签。

四、质控样考核........................... 错误!未定义书签。

五、污染源监测现场操作检查............... 错误!未定义书签。

六、同步比对监测考核..................... 错误!未定义书签。

七、污染源监测质量核查报告............... 错误!未定义书签。

附表1 国控重点污染源监测质量核查结果汇总表.. 错误!未定义书签。

附表2 污染源监测质控检查评分细则........ 错误!未定义书签。

附表3 废气国控重点源现场监测检查评分细则错误!未定义书签。

附表4 废水国控重点污染源现场监测检查评分细则错误!未定义书签。

附录一污染源监测质量核查报告内容....... 错误!未定义书签。

附录二抽测企业的监测报告内容............ 错误!未定义书签。

为加强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工作,规范国控重点污染源监测质量核查与评估,提高污染源监测数据质量,制定本办法。

一、适用范围用于中国环境监测总站(以下简称监测总站)对承担国控重点污染源监督性监测任务的省级监测站、地市级监测站和县级监测站开展监测质量核查。

也用于省级监测站对辖区内承担国控重点污染源监督性监测任务的地市级站及区县级监测站进行污染源监测质控检查与现场抽测。

环境保护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国控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能力建设项目实施工作的通知

环境保护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国控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能力建设项目实施工作的通知

环境保护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国控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能力建设项目实施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环境保护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08.02.22•【文号】环发[2008]25号•【施行日期】2008.02.2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环境监测正文关于进一步做好国控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能力建设项目实施工作的通知环发[2008]2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局(厅),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各环境保护督查中心:按照国控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能力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减排专项资金第一批项目)工作计划,我局于2007年11月20‐22日,组织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保局(厅)国控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能力建设项目省级实施方案进行了初步审查。

为进一步做好项目实施工作,解决审查中发现的问题,现通知如下:一、各级环保部门要认真贯彻国务院及总局领导关于污染减排三大体系能力建设项目的指示精神,按照相关行业标准及技术规范的要求,认真开展国控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能力建设项目实施工作。

对照初步审查情况,继续完善、细化各省级项目实施方案,于2008年3月20日前报我局环境监察局备案。

二、各级环保部门应成立专门工作机构,认真组织项目实施工作,并安排专人全面负责项目的组织与联系。

严格按照我局《国控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能力建设项目建设方案》的要求,有计划地完成各阶段工作目标,确保2008年年底前全部国控重点污染源完成安装自动监控设备,并与环保部门联网运行。

三、保证中央财政补助的现场核查工作经费专款专用。

省级环境监察机构要认真组织所辖地市环境监察机构,对国家重点监控企业的基本情况、污染物排放相关数据等信息现场收集整理,并结合排污申报工作进行核对,列出此次国控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能力建设项目需实施联网监控重点排污单位及排污口的明细清单,按本通知附件四的格式一并报送。

国家重点监控企业名单有误的,经核实后,可按照《国控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能力建设项目建设方案》要求,以新建成运行的污水处理厂、本地排放污染物总量大的企业替换,但要保证重点企业数量相同、替换企业的污染物排放量之和不少于被替换企业的污染物排放量之和,替换情况须在报总局备案的项目实施方案中明确。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国控重点污染源监督性监测的通知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国控重点污染源监督性监测的通知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国控重点污染源监督性监
测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环境保护部(已撤销)
•【公布日期】2008.07.11
•【文号】环办〔2008〕53号
•【施行日期】2008.07.11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环境监测
正文
关于加强国控重点污染源监督性监测的通知
环办〔2008〕5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局(厅),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2008年第一季度各地报来的监测数据表明,国控重点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工作中存在运行效率偏低、监测比率不高的问题,为保证国家下达的国控重点污染源监督性监测运行费及时合规全额使用,确保国控重点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工作的顺利进行,为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工作提供总量核算的基础数据,现通知如下:
一、要高度重视国控重点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工作,加强管理,切实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问题。

二、要严格按照国发《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监测办法》(国发〔2007〕36号)和《2008年全国环境监测工作计划》(环办〔2008〕8号)的要求,对国控重点污染源开展监督性监测,并按时上报监测数据。

三、对为开展监测的国控重点污染源,要说明具体原因,随其他监测数据一同上报,同时,须上报省控重点污染源监督性监测数据。

我部将不定期开展检查,对未按规定开展国控重点污染源监督性监测的省(市、区)环保部门进行通报,并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相关处理。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
二〇〇八年七月十一日。

【2019年整理】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行管理办法环发〔2008〕6号

【2019年整理】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行管理办法环发〔2008〕6号

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行管理办法环境保护部文件环发〔2008〕6号关于印发《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行管理办法》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局(厅),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为落实污染减排“三大体系”能力建设工作任务,完善相关配套标准和政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立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的规定,我部制定了《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行管理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行管理办法二○○八年三月十八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行的监督管理,保证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正常运行,加强对污染源的有效监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立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自动监控设施,是指在污染源现场安装的用于监控、监测污染排放的仪器、流量(速)计、污染治理设施运行记录仪和数据采集传输仪器、仪表,是污染防治设施的组成部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自动监控设施的运行,是指从事自动监控设施操作、维护和管理,保证设施正常运行的活动,分为委托给有资质的专业化运行单位的社会化运行和排污单位自运行两种方式。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县级以上重点污染源(包括重点监控企业)自动监控设施的运行和管理活动。

其他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行和管理活动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五条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行费用由排污单位承担,有条件的地方政府可给予适当补贴。

第六条国家支持鼓励设施社会化运行服务业的发展。

第七条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定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行管理的规章制度、标准,地方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行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设施运行要求第八条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的选型、安装、运行、审查、监测质量控制、数据采集和联网传输,应符合国家相关的标准。

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有效性审核办法

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有效性审核办法

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有效性审核办法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有效性审核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国务院转批的《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监测办法》和《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国家环保总局令第28号),为确保国家重点监控企业(以下简称“国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提供的监测数据(以下简称“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的有效性,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有效性审核是指环保部门对国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定期进行监督考核,确定其自动监测设备正常运行。

国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在正常运行状态下所提供的实时监测数据,即为通过有效性审核的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

第三条国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验收合格后,其正常运行提供的监测数据在一定时段内认定为有效数据。

日常运行监督考核合格后至下次运行监督考核,该时段内自动监测设备正常运行提供的监测数据认定为有效数据。

验收不合格、日常运行监督考核不合格或不能正常运行的国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不得提供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

第八条国控企业按照有关技术规范要求对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进行巡检、维护保养、定期校准和校验,对异常和缺失数据按规范进行标识和补充。

第九条在国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运行不正常或日常运行监督考核不合格期间,国控企业要采取人工监测的方法向责任环保部门报送数据,数据报送每天不少于4次,间隔不得超过6小时。

第十条国控企业应当配合责任环保部门开展对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的有效性审核工作。

第十一条国控企业每季度第一个月前10个工作日内应当向责任环保部门提交上个季度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日常运行自检报告。

自检报告包括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准确性分析、数据缺失和异常情况说明以及企业生产情况等。

第三章监督考核第十二条责任环保部门依据《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监督考核规程》,对国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日常运行每季度考核一次,并将考核结果通知国控企业。

对国控企业污染源新安装验收合格的自动监测设备,运行一个季度后,必须进行监督考核。

环境保护部关于印发《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环境保护部关于印发《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环境保护部关于印发《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行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环境保护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08.03.18•【文号】环发[2008]6号•【施行日期】2008.05.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环境保护部关于印发《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行管理办法》的通知(环发〔2008〕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局(厅),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为落实污染减排“三大体系”能力建设工作任务,完善相关配套标准和政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立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的规定,我部制定了《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行管理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环境保护部二○○八年三月十八日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行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行的监督管理,保证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正常运行,加强对污染源的有效监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立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自动监控设施,是指在污染源现场安装的用于监控、监测污染排放的仪器、流量(速)计、污染治理设施运行记录仪和数据采集传输仪器、仪表,是污染防治设施的组成部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自动监控设施的运行,是指从事自动监控设施操作、维护和管理,保证设施正常运行的活动,分为委托给有资质的专业化运行单位的社会化运行和排污单位自运行两种方式。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县级以上重点污染源(包括重点监控企业)自动监控设施的运行和管理活动。

其他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行和管理活动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五条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行费用由排污单位承担,有条件的地方政府可给予适当补贴。

第六条国家支持鼓励设施社会化运行服务业的发展。

第七条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定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行管理的规章制度、标准,地方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行的监督管理。

国控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能力建设项目污染源监控现场端建设规范

国控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能力建设项目污染源监控现场端建设规范

附件三:国控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能力建设项目污染源监控现场端建设规范(暂行)为配合“污染源减排三大体系能力建设”项目的顺利进行,规范国控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仪器设备的选型、安装和验收,保证污染源现场监测数据准确可靠,特作以下规定。

一、适用范围根据《国控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能力建设项目建设方案》,对国家环保总局发布的国家重点监控企业名单内的国控重点污染源:1、CODCr排放量占全国污染负荷65%以内的,应在主要排放口安装COD/TOC 在线自动监测仪、污水流量计、数据采集传输仪。

在此基础上可安装pH在线监测仪、氨氮在线自动监测仪、等比例采样器、视频监控设备等。

2、SO2排放量占全国污染负荷65%以内的,应在主要排放口安装SO2连续在线监测系统、流速等烟气参数连续自动监测系统、数据采集传输仪。

在此基础上可安装烟尘、颗粒物、NOX等污染物在线自动监测系统、视频监控设备等。

此外,根据本地区地域、行业的特点与需求,可安装总磷、总氮、水中油、重金属等自动在线监测仪。

对于其他重点污染源,可参照国控污染源标准执行。

二、仪器要求所有安装于监控现场端的自动监控仪器设备,必须是通过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环境监测仪器质量监督检验中心适用性检测合格,并在有效期内的产品。

1、COD/TOC在线自动监测仪污染源COD在线自动监测仪性能指标应符合《环境保护产品技术要求化学需氧量(CODCr)水质在线自动监测仪》(HJ/T377-2007)相关要求。

COD在线自动监测仪应包括采样单元、样品预处理与计量单元、消解单元以及数据处理与传输单元等。

污染源COD在线自动监测仪须选用氧化原理的仪器,主要包括:重铬酸钾氧化-光度测量法、重铬酸钾氧化-库仑滴定法、燃烧氧化-红外测量法、氢氧基氧化-电化学测量法等。

对于非重铬酸钾氧化原理的仪器,应根据现场污水排放状况,在与《 GB11914-89 水质化学需氧量的测定重铬酸盐法》方法比对基础上,做好COD工作曲线,并应根据排污企业的生产工艺、污水组分的变化,及时调整COD 工作曲线。

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技术规定之一

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技术规定之一

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技术规定之一工业污染源及集中式污染管理设备监测技术规则依据«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方案»要求,依照现场监测与排污系数及物料衡算法相结合,技术手腕与调查手腕相结合的普查技术路途,为保证污染源普查的迷信性和可行性,制定本规则。

一、监测范围1、国控重点污染源:国度环保总局发布的«国度重点监控企业名单»(环办函[2007]93号)中的一切企业;2、集中式污染管理设备:一切城市及建制镇的污水处置厂、生活渣滓处置厂(场)、风险废物处置厂;3、主要污染物排放量占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排放量65%的省控重点污染源(~A2005年环境统计的排放量数据挑选);4、2005年度以来国度、省、市(地)、县级管理的新投产的项目(已经过验收或试消费,形成理想排污1个月以上)中,主要污染物排放量与占省控重点污染源排放量低线相当的排污单位。

各地域依据本地域产业结构特点、污染源普查的需求和实践才干,可确定其它需求监测的污染源。

二、监测项目1、基本监测项目依据«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方案»普遍意义的污染物:废水:废水流量、pH、化学需氧量、砷、总铬(或六价铬)、氰化物、总磷;,普查的污染物重点为对污染防治具有氨氮、石油类、挥发酚、汞、镉、铅、废气:废气流量、烟尘、粉尘、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对各类污染源,上述污染物在其对应的国度行业排放规范中有规则的,或污染物综合排放规范中相应的控制项目指明规则了工艺进程和行业的,停止监测;未明白规则的,依据污染源特点和排污状况从上述项目中确定需监测的污染因子。

重金属类(汞、镉、铅)和砷、磷监测项目,是指未过滤水样中的总浓度。

汞、镉、铅包括无机的和无机结合的、可溶的和悬浮的浓度总量;砷和磷是指单质态、无机态和无机结合的浓度总量。

不论在排放规范中规则的控制项目是何种类价态、形状,均监测其总浓度。

铬(或六价铬)、总氰化物(或氰化物)依照排放规范规则的控制项目区分监测。

附 国控污染源现场检查实施细则

附 国控污染源现场检查实施细则

附国控污染源现场检查实施细则一、总则本实施细则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的贯彻实施文件,为国家环境监测总站、省级环境监测机构及其派出机构对国控污染源进行现场监督检查提供规范。

二、检查对象国控污染源指境内各类工业、交通、固体废物、危险废物和生物医药等污染源,具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单位:1.烟气污染物排放的工业企业、电力企业、建材企业等;2.废水污染物排放的工业企业、市政污水处理厂等;3.固体废物、危险废物处理企业;4.生物医药等行业企业。

三、检查内容国控污染源现场监督检查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1.企业环境保护手续是否齐备,是否存在违法建设、未批先建等问题;2.污染物处理设施是否满足环境保护要求,是否存在达标排放、隐瞒排放等问题;3.排污口是否设置齐备、符合要求,是否存在国控污染源网络监控自动监测设施运行不正常等情况;4.废气、废水、废物处理设施、排放管道是否设置齐备、符合要求;5.是否存在环境污染、环境危害事故等突发情况;6.企业环境保护自行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等方面的问题。

四、检查程序国控污染源现场监督检查应按照以下程序进行:1.检查组组织召开检查工作会议,明确检查目标、范围、任务及工作计划;2.到达检查对象现场,与企业相关人员进行了解情况和调查取证,对必要情况进行拍摄录像;3.检查组对现场环境、污染治理设施、污染源进行全面、细致的检查,对出现问题的地方进行专项调查;4.对检查出的问题现场交给企业负责人作出说明并抄送相关部门;5.撰写监督检查报告,将问题线索及时上报单位有关部门;6.对现场污染处置情况进行检查,如需要进行现场监测采样,对采样物进行分析,出具分析报告;7.根据检查结果,给予企业处罚或警告等行政处罚。

五、检查标准对于出现以下情况的企业应给予相应处罚:1.未取得环境保护手续或者环境保护手续不齐备的,责令停产整顿,并按照环保要求进行整改,整改到位后恢复生产,同时处以相应罚款;2.排放不达标的,责令限期整改,期满后进行再次检查,达标后解除限制;3.隐瞒排放或者无理解释等严重不配合检查企业,停产整顿,责令达标后恢复生产,同时处以相应罚款;4.造成区域环境破坏,停产整顿并处以相应罚款。

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监督考核规程

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监督考核规程

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监督考核规程为确保国家重点监控企业(以下简称“国控企业”)的污染源安装的自动监测设备提供的监测数据(以下简称“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的有效性,规范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国控企业安装的自动监测设备(以下简称“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日常运行监督考核程序,制定本规程。

一、监督考核依据(一)《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监测办法》(国发〔2007〕36号)(二)《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国家环保总局令第28号)(三)《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运行管理办法》(环发〔2008〕6号)(四)《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有效性审核办法》(五)《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安装技术规范(试行)》(HJ/T353-2007)、《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验收技术规范(试行)》(HJ/T354-2007)、《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运行与考核技术规范(试行)》(HJ/T355-2007)、《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数据有效性判别技术规范(试行)》(HJ/T356-2007)(六)《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试行)》(HJ/T75-2007)、《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系统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试行)》(HJ/T76-2007)(七)《污染源在线自动监控(监测)系统数据传输标准》(HJ/T212-200 5)、《环境污染源自动监控信息传输、交换技术规范(试行)》(HJ/T3 52-2007)(八)《国控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能力建设项目污染源自动监控现场端建设规范(暂行)》(环发〔2008〕25号)二、监督考核内容(一)比对监测1、废水污染物浓度及流量比对2、废气污染物浓度、氧量、流量和烟温比对(二)现场核查1、制度执行情况(1)设备操作、使用和维护保养记录(2)运行、巡检记录(3)定期校准、校验记录(4)标准物质和易耗品的定期更换记录(5)设备故障状况及处理记录2、设备运行情况(1)仪器参数设置(2)设备运转率、数据传输率(3)缺失、异常数据的标记和处理(4)污染物的排放浓度、流量、排放总量的小时数据及统计报表(日报、月报、季报)三、监督考核方式通过比对监测和现场核查对国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日常运行进行监督考核,填写监督考核表。

环境保护监测质量控制标准

环境保护监测质量控制标准

环境保护监测质量控制标准导言:环境保护监测质量控制标准是指在环境保护工作中,为确保监测数据的准确性、可靠性和可比性,制定的规范和要求。

本文将从监测目标的设定、监测方案的设计、样品采集、分析检测、质量保证等方面,分别对环境保护监测质量控制标准进行论述。

一、监测目标的设定环境保护监测目标的设定是制定监测计划的基础。

在制定过程中,应充分考虑技术可行性、经济合理性和监测需求之间的平衡。

1.数据需求分析:根据环境保护的具体要求和政策目标,进行数据需求分析,明确监测的目标和内容。

2.监测参数的选择:根据环境监测对象的特性、环境评估的要求和现有技术手段,选择适当的监测参数。

3.监测频次的确定:根据监测目标的重要性、环境变化的速度和预算限制,确定监测频次。

二、监测方案的设计监测方案的设计是确保监测数据准确性和可靠性的重要环节。

在设计过程中,应综合考虑监测方法、设备选择、样品采集和分析检测等因素。

1.监测方法的选择:根据监测目标和要求,选择适当的监测方法,包括现场监测、实验室分析、远程监测等。

2.设备选择和校准:选择适当的监测设备,并确保其性能符合要求。

同时,对设备进行定期校准和维护,保证其准确性和可靠性。

3.样品采集:根据监测对象的特性和监测方法的要求,制定样品采集方案。

在采集过程中,应注意采样点的选择、采样容器的清洁、采样工具的消毒等。

三、分析检测分析检测是确保监测数据准确性的关键环节。

在分析检测过程中,应注意仪器设备的选择和校准,样品的制备和保存,以及操作人员的技术能力和素质。

1.仪器设备的选择和校准:选择准确度高、稳定性好的仪器设备,并进行定期校准和维护。

并建立设备使用记录,确保仪器设备的准确性。

2.样品制备和保存:根据监测方法的要求,进行样品制备,并保证样品在采集后的保存和运输过程中不受污染和变化。

3.操作人员的技术能力和素质:对分析检测人员进行培训和考核,提高其技术能力和素质。

并建立操作记录和档案,以确保操作过程的可追溯性。

国控污染源监测一般性规定及监测

国控污染源监测一般性规定及监测

3.2 城市污水处理厂监测工况记录内容
• 排放口名称、废水处理设施名称、废水处理工艺 废水处理设施运行情况 、日进口水量(t/天)、 月进水量(万吨/月)、日出口水量(t/天)、月 排水量(万吨/月)。 • 在线监测设备名称、在线监测设备型号、在线监 测设备生产厂家、在线监测设备运行情况 、在 线监测项目 、在线监测污染物浓度/(mg/l)、在 线监测污染物排放量/(kg/天)。
3 监测工况的要求
• 依据中国环境监测总站编制的全国污染源 监测数据管理系统 。 • 该系统是国控源监测结果上报的统一而唯 一的形式,并对上报的监测结果、内容和 监测工况内容都有要求和规定。
3.1 废水监测工况记录内容
• 基本情况:主要产品、主要产品年设计产量( /年)、监测 当日实际产量( /天)、季度实际产量( /季)、主要原辅 材料、主要原辅材料消耗量。 • 排放口(监测点)名称、在线监测设备名称、在线监测设 备型号、在线监测设备生产厂家、在线监测项目、在线监 测设备运行是否正常是否联网、废水处理设施名称、废水 处理工艺、废水处理设施运行情况、、排放规律、排水去 向、废水排放量( t/天,t/季) 、 新鲜用水量(t/天,t/ 季) 、进口水量(t/天)、季度生产天数、生产小时(日, 季)、燃煤用量(t/天)、含硫(%)、产地、燃油用量 (t/天)、燃油含硫(%)、燃料气用量(万m3/天)。 • 甘蔗压榨能力(t/榨季)、生产天数(天/榨季)、监测当日 压榨量(t/天)、季度压榨量(t/季)。
3.4 比对监测记录内容
• 对已通过环保部门验收并正常运行的污染源自动 监测设备,在进行比对监测时,比对监测的时间 除了有年、月、日外,还须具体到时、分。 • 废水排放量既要有小时排放量,还要有日排放量。

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有效性审核办法

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有效性审核办法

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有效性审核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国务院转批的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监测办法和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国家环保总局令第28号,为确保国家重点监控企业以下简称“国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提供的监测数据以下简称“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的有效性,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国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有效性审核是指环保部门对国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定期进行监督考核,确定其自动监测设备正常运行;国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在正常运行状态下所提供的实时监测数据,即为通过有效性审核的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第三条国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验收合格后,其正常运行提供的监测数据在一定时段内认定为有效数据;日常运行监督考核合格后至下次运行监督考核,该时段内自动监测设备正常运行提供的监测数据认定为有效数据;验收不合格、日常运行监督考核不合格或不能正常运行的国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不得提供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第四条有效的国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是国控企业计算主要污染物排放数量和确定达标排放的依据,是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总量考核、监督执法、排污申报核定等工作的基础;第五条国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有效性审核工作由市地级环境保护部门以下简称“市级责任环保部门”负责;其中装机容量30万千瓦以上的火电厂包括热电联产电厂的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有效性审核工作由省级环境保护部门以下简称“省级责任环保部门”负责;第二章企业责任第六条国控企业废气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1个小时自动采样一次,废水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2个小时自动采样一次,并整小时实时传输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国控企业对安装的自动监测设备的正常运行负责;第七条国控企业依据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运行与考核技术规范试行HJ/T 355-2007和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试行HJ/T75-2007,对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进行日常运行管理,建立健全相关制度和台账;第八条国控企业按照有关技术规范要求对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进行巡检、维护保养、定期校准和校验,对异常和缺失数据按规范进行标识和补充;第九条在国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运行不正常或日常运行监督考核不合格期间,国控企业要采取人工监测的方法向责任环保部门报送数据,数据报送每天不少于4次,间隔不得超过6小时;第十条国控企业应当配合责任环保部门开展对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的有效性审核工作;第十一条国控企业每季度第一个月前10个工作日内应当向责任环保部门提交上个季度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日常运行自检报告;自检报告包括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准确性分析、数据缺失和异常情况说明以及企业生产情况等;第三章监督考核第十二条责任环保部门依据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监督考核规程,对国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日常运行每季度考核一次,并将考核结果通知国控企业;对国控企业污染源新安装验收合格的自动监测设备,运行一个季度后,必须进行监督考核;第十三条国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日常运行考核内容包括比对监测、制度执行情况以及设备运行情况检查等;第十四条国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日常运行考核不合格的,国控企业应当严格按责任环保部门的要求限期整改;责任环保部门不接收整改期间的国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第四章监督管理第十五条对国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造假、违规设定仪器参数、违规运行或其他影响正常运行的严重违规行为,责任环保部门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第十六条上级环保部门对下级环保部门国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有效性审核工作进行监督检查;第五章附则第十七条责任环保部门可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办法;第十八条地方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有效性审核参考本办法执行;第十九条事业化管理的污水处理厂适用本办法;第二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控数据有效性审核办法

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控数据有效性审核办法

第二章 排污单位自行监测的管理
第九条【自行监测的方法】排污单位自行监 测可以采用手工监测和自动监测相结合的方 式。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监测指标有自动监 测要求的,排污单位应当安装相应的自动监 测设备。
第二章 排污单位自行监测的管理
第十条【手工监测的条件】排污单位采用手工监测 方式开展自行监测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必要的工作条件; (二)具有与监测本单位排放污染物相适应的、经依 法检定合格的监测、检验等专业设备(特殊设备除 外)、设施; (三)具有两名以上持有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颁发 的《环境监测技术人员上岗证》的人员; (四)具有健全的环境监测工作和质量管理制度; (五)符合环境保护部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四章 污染源监测设施的管理
第三十条【环保部门监管】环境保护主管部门 应当定期组织对排污单位的污染源监测仪器、 设备的运行、维护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五章 监测数据的管理
第三十一条【结果评价】污染源监测结果根据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确认的现行有效的排放(控 制)标准进行评价。具体评价办法另行制定。
第五章 监测数据的管理
第三十七条【监测数据共享】各级环境保护主 管部门应当加强信息交流与合作,建立污染源 监测数据信息共享机制。
第六章 罚则
第三十八条【环保部门及环境监测机构工作人员违纪处理】环 境保护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环境监测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 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依法给予处分: (一)未按照国家环境监测技术规范从事环境监测活动的; (二)拒报或者两次以上不按照规定的时限报送污染源监测报告 的; (三)伪造、篡改或者授意他人伪造、篡改污染源监测数据的; (四)违反规定擅自对外公布污染源监测信息的; (五)未按规定向排污单位和社会公众公开公布污染源监测信息 ,或者对外公布不实污染源监测信息的; (六)环境监测质量管理考核不合格继续从事环境监测活动的; (七)不依法履行职责的其他行为。

国控重点污染源监测质量核查办法

国控重点污染源监测质量核查办法

国控重点污染源监测质量核查办法(站长会版)(总22页)--本页仅作为文档封面,使用时请直接删除即可----内页可以根据需求调整合适字体及大小--国控重点污染源监测质量核查办法(修订)(站长会版)中国环境监测总站2011年3月目录一、适用范围 .......................................................... 错误!未定义书签。

二、核查内容与方式............................................... 错误!未定义书签。

三、污染源监测质控检查....................................... 错误!未定义书签。

四、质控样考核 ...................................................... 错误!未定义书签。

五、污染源监测现场操作检查 ............................... 错误!未定义书签。

六、同步比对监测考核........................................... 错误!未定义书签。

七、污染源监测质量核查报告.................................. 错误!未定义书签。

附表1 国控重点污染源监测质量核查结果汇总表 ...... 错误!未定义书签。

附表2 污染源监测质控检查评分细则 ................... 错误!未定义书签。

附表3 废气国控重点源现场监测检查评分细则... 错误!未定义书签。

附表4 废水国控重点污染源现场监测检查评分细则 .. 错误!未定义书签。

附录一污染源监测质量核查报告内容................... 错误!未定义书签。

附录二抽测企业的监测报告内容............................ 错误!未定义书签。

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28号

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28号

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正文:----------------------------------------------------------------------------------------------------------------------------------------------------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28号)《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已于2005年7月7日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2005年第十次局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11月1日起施行。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局长解振华二00五年九月十九日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污染源监管,实施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与排污许可证制度和排污收费制度,预防污染事故,提高环境管理科学化、信息化水平,根据《水污染防治法》、《大气污染防治法》、《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和《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等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的监督管理。

重点污染源水污染物、大气污染物和噪声排放自动监控系统的建设、管理和运行维护,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自动监控系统,由自动监控设备和监控中心组成。

自动监控设备是指在污染源现场安装的用于监控、监测污染物排放的仪器、流量(速)计、污染治理设施运行记录仪和数据采集传输仪等仪器、仪表,是污染防治设施的组成部分。

监控中心是指环境保护部门通过通信传输线路与自动监控设备连接用于对重点污染源实施自动监控的计算机软件和设备等。

第四条自动监控系统经环境保护部门检查合格并正常运行的,其数据作为环境保护部门进行排污申报核定、排污许可证发放、总量控制、环境统计、排污费征收和现场环境执法等环境监督管理的依据,并按照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开。

第五条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负责指导全国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工作,制定有关工作制度和技术规范。

污染源监测管理制度

污染源监测管理制度

污染源监测管理制度一、总则为加强对污染源监测管理的制度化、规范化管理,确保环境质量达到国家标准,保护人民群众的生态环境权益,制定本制度。

二、监测范围1、本制度全面适用于所有类型的工业企业、农业生产、城市污水处理厂等污染源的监测管理工作。

2、重点监测对象包括但不限于:排放大气污染物的企业、废水排放企业、工业废弃物处理企业等。

三、监测管理责任1、环保部门:负责制定监测管理规定、监测计划,并组织实施监测工作,监督检查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2、监测单位:负责建立完善的监测设施、保障监测设备的正常运行,并提交监测数据及时、真实、准确。

3、政府部门:负责对监测数据进行汇总、分析和公布,定期向社会公布环境监测情况。

四、监测管理要求1、监测设施和设备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标准要求,并定期进行维护、校正和检定。

2、监测数据采集过程必须规范化、标准化进行,确保监测数据的准确性和全面性。

3、监测人员必须经过专业培训和考核,持证上岗,严禁擅自操作和修改监测设备,严禁故意造假。

4、监测信息必须及时、真实的报送给环保部门,严禁隐瞒、篡改监测数据。

五、监测数据处理1、监测数据必须经过质量控制流程,确保数据的质量、可靠性。

2、监测数据必须按照国家标准进行处理和报告,未经授权不得随意处理和发布。

3、环保部门应按照有关规定对监测数据进行审核和汇总,定期向社会公布监测结果。

六、违规处理对违反监测管理制度的单位和个人,将按照有关规定和法律法规进行严厉处理,警示其他单位和个人遵守监测管理制度。

七、监测费用监测费用由监测单位承担,环保部门应制定详细的监测收费标准,并加强对监测费用的监督管理。

八、监测改进1、环保部门应及时总结监测工作中的经验和不足,不断完善监测管理制度,提高监测工作的水平和质量。

2、监测单位应积极配合环保部门对监测管理制度进行改进,同时自觉加强自身的监测技术和管理水平。

综上所述,污染源监测管理制度是加强环境保护工作的重要手段,对于实现环境质量的提升和生态环境的保护有着重要的作用。

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及信息公开办法(试行)

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及信息公开办法(试行)

附件3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及信息公开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目 录第一章 总则第二章 监测计划与实施第三章 监测结果的报送第四章 信息公开第五章 监督管理第六章 附则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目的依据】 为加强污染源监督性监测,推进污染源监测信息公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环境监测管理办法》、《“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考核办法》、《“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监测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及定义】 本办法适用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辖区内国家重点监控企业的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及信息公开工作。

其他企业的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及信息公开工作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为监督排污单位的污染物排放状况、自动监测设备运行情况和自行监测工作,开展污染源监督性监测。

第三条【任务分工】 各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及信息公开工作实施统一组织、协调、指导、监督和考核。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所属的环境监测机构实施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工作,负责收集、填报、传输和核对辖区内的污染源监督性监测数据,编制监测信息、监测报告等。

第四条【条件保障】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从人员、用房、设备、经费等方面为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工作提供条件保障。

第二章 监测计划与实施第五条【监测计划和方案】 各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将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工作纳入环境保护规划,并按照环境管理工作需求组织制定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工作的年度计划和专项计划。

环境监测机构应当依据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印发的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工作的年度计划或专项计划,制定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工作方案。

第六条【监测内容】 环境监测机构应当根据国家或者地方污染物排放(控制)标准以及环境管理的需要,对排污单位排放状况、自动监测设备运行情况开展监督性监测。

第七条【进入企业要求】 环境监测机构工作人员在进行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工作时,须出示有效证件进入排污单位依法开展污染源监督性监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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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
9 广西桂中糖厂
废水

10 广西凤糖白沙制糖有限责任 废水

公司
11 广西凤糖柳江制糖有限责任 废水

公司
12 广西农垦糖业集团柳兴制糖 废水

有限公司
13 广西壮族自治区露塘糖厂 废水

减排情况 —— COD减排 COD减排 COD减排 COD减排 COD减排 COD减排 COD减排
序 国控污染源企业名称 号
• 废气排放设施均须布点监测,一个排放设施有多 个排气通道的要分别布点监测;脱硫设施的进、 出口均须布点监测二氧化硫和废气流量。
• 城镇污水处理厂进、出口均须监测污染物浓度和 废水流量,并计算污染物去除效率。
• 对于所有的废水或废气监测点(包括进口和出口) 在采样监测污染物浓度时,均须同步监测废水或 废气流量。
• 对自动监测设备的比对监测,要和自动监测设备 同步采样。
截止到2009年5月,柳州市国控源污染源在 线监测设备已验收企业情况表
序号 企业名称
已验收在线监测设备
1 广西柳州钢铁(集团) 2*83、110、265平米烧结机废气
公司
和废水南排口在线监测系统
2 柳州市化学工业集团 有限公司
3#、4#、5#、6#锅炉(在线系统 安装在公共烟囱上)和托普索生 产线硫酸系统尾气在线监测系统
废水

25 白沙污水处理厂
废水

26 新兴工业园污水处理 废水(市局 —

污控科)
27 立冲沟垃圾场
废水(市局 — 污控科)
减排情况 —— —— —— COD减排 COD减排 —— ——
• 2008年柳州市国控源企业为19家,2家城镇污水 处理厂,另加市环保局污控科增加的1家园区污 水处理厂和1家垃圾填埋场;其中,19家国控污 染源企业废水17家,废气6家。
3.1 废水监测工况记录内容
• 基本情况:主要产品、主要产品年设计产量( /年)、监测 当日实际产量( /天)、季度实际产量( /季)、主要原辅 材料、主要原辅材料消耗量。
• 排放口(监测点)名称、在线监测设备名称、在线监测设 备型号、在线监测设备生产厂家、在线监测项目、在线监 测设备运行是否正常是否联网、废水处理设施名称、废水 处理工艺、废水处理设施运行情况、、排放规律、排水去 向、废水排放量( t/天,t/季) 、 新鲜用水量(t/天,t/ 季) 、进口水量(t/天)、季度生产天数、生产小时(日, 季)、燃煤用量(t/天)、含硫(%)、产地、燃油用量 (t/天)、燃油含硫(%)、燃料气用量(万m3/天)。
3 广西凤糖六塘制糖有限责 总排口废水在线监测系统 任公司
4 广西凤糖鹿寨制糖有限责 总排口废水在线监测系统 任公司
5 广西凤糖雒容制糖有限责 总排口废水在线监测系统 任公司
序号 企业名称
已验收在线监测设备
6 广西凤糖柳江制糖有限责任公司 总排口废水在线监测系统
7 广西凤糖生化有限责任公司柳城 总排口废水在线监测系统 糖厂
• 广西区环境监测中心站《关于印发广西重点工业 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工作方案的通知》(桂环站总 字[2008]17号)附件1:《广西重点工业污染源 监督性监测工作方案》
2 监测的一般性规定
• 2.1 监测对象 • 主要污染物排放量占全国工业排放总量
65%以上的国控重点工业污染源和城镇污 水处理厂,以及列入自治区重点管理的工 业污染源和城镇污水处理厂。据此规定, 每年的国控污染源名单都会有一定的调整, 具体名单由国家环保部以函件的形式下达。
• 从2009年2季度起,在2008年的原有企业上,新 增4家废水国控污染源企业,并将原2家国控源企 业新增废水源部分。
2.2 监测的一般性规定
• 废水、废气均为每季度至少监测一次。 • 已通过环保部门验收并正常运行的污染源自动监
测设备的比对监测。 • 对所有废水排放口均须分别布点监测采样,一类
污染物在车间或车间处理设施排放口、或专门处 理此类污染物的设施排放口采样;对COD减排环 保工程设施的进出口均需布点监测并监测废水流 量,无法监测流量的可采用工艺核算或排污系数 法得到废水流量,但要标明。
2009年柳州市国控污染源名单
序 国控污染源企业 污染源 减排情况
号 名称
类型
1 广西柳州钢铁 (集团)公司
废 废 1、COD减排(6万吨/日污水处理站 水 气 减排);2、83m2烧结机S02减排
2 柳州化学工业集 废 废 130t/h的7#、8#燃煤锅炉SO2减排,
团有限公司
水 气 循环流化床改造,炉内脱硫
8 广西凤糖生化有限责任公司凤山 总排口废水在线监测系统 糖厂
9 广西凤糖鹿寨纸业有限公司
总排口废水在线监测系统
3 监测工况的要求
• 依据中国环境监测总站编制的全国污染源 监测数据管理系统 。
• 该系统是国控源监测结果上报的统一而唯 一的形式,并对上报的监测结果、内容和 监测工况内容都有要求和规定。
国控污染源监测一般性规定及 监测工况的要求
1 监测的规定来源
• 中国环境监测总站《关于印发全国工业污染源监 督性监测工作方案的通知》(总站源字[2008]14 号)附件:《全国工业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工作方 案》
• 中国环境监测总站《关于印发〈“十一五”主要 污染物减排专项监测方案〉》(总站综字 [2007]81号)附件:《“十一五”主要污染物减 排专项监测方案》
3 广西凤糖鹿寨纸 废 — ——
业有限公司

4 广西凤糖生化股 废 — COD减排 份公司 柳城糖厂 水
5 广西凤糖生化股 废 — COD减排 份公司凤山糖厂 水
序 国控污染源企业名称 号
污染源类型
6 广西凤糖六塘制糖有限责任 废水

公司
7 广西凤糖鹿寨制糖有限责任 废水

公司
8 广西凤糖雒容制糖有限责任 废水
废水(新增) 废气 循环硫化床锅 炉SO2减排
20 广西鱼峰水泥集团有限责任 废水(新增) 废气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 公司
序 国控污染源企业名称 号
21 柳州市西龙钢厂
污染源类型 废水(新增) —
22 柳州市大拿食品添加 废水(新增) — 剂有限公司
23 柳州市润澄针织有限 废水(新增) — 公司
24 龙泉山污水处理厂
污染源类型
减排情况
14 广西凤糖融水和睦制糖有限 废水(新增) — 责任公司
——
15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江造纸厂 废水
废气 ——
16 广西国发林业造纸有限责任 废水 公司
17 上汽通用五菱汽车股份有限 废水 公司
18 东风柳州汽车有限公司
废水
废气 COD减排 — —— — ——
19 鹿寨化肥有限责任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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