澜沧江-湄公河开发利用争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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澜沧江-湄公河开发利用之六国博弈
• 在中国方面
• 在中国境内澜沧江水资源丰富,澜沧江的水电资源也很丰富 ,澜沧江干流的水电蕴藏量以及可开发电量均较高,全流域 干流落差为5060米,91%集中在澜沧江。[4]
• 因此澜沧江位于中国地段,主要的水资源开发利用可侧重于 水电开发。其中澜沧江-湄公河水电蕴藏量9456万kw,中国境 内拥有 3656万kw,占总量的50%左右;其余5国合计5800万 kw,分别为51%集中在老挝,33%集中在柬埔寨,剩下16% 分布在越南和泰国;可开发电量共6048万kw,中国可开发电 量2737万kw,其余5国合计3211万kw。[1,4]这能为中国提供 充足的电力资源。

在老挝方面
• 在老挝段河流水资源丰富,年发电量470亿kw· h。[1]全国水 能储量达2500万千瓦,装机容量可达1900万千瓦。湄公河是 老挝的经济命脉。并且有至少60%的居民(670万人)住在湄 公河及其支流两岸地带,经济以农业为主,并且农业人口占 85%,因此湄公河水资源开发对其有较大的有利影响,但是 老挝政府认为开发资源需要大量资金,基础设施建设也需要 大量资金,要实现中长期发展蓝图需要40多亿美元,这对人 年均国内生产总值仅350美元、50%的人处于贫困、还有210 万人生活在贫困线下的老挝来说,仅靠自身的力量是无法解 决的。[5]湄公河下游约35%的水量来自于老挝境内的支流, 这些支流落差都很大,水能储量也相对较大,流经地区基本 上无大的城镇和工厂,开发水电工程量较小。并且1991年老 挝发电量为9亿度,占工业产值的55%,向泰国输出的电力占 全国发电量的70%,电力出口创汇额占全国出口总额的50% ,可见电力工业在老挝国民经济中占有的重要地位。
• 水利:从水资源调节角度,主要是灌溉和旱涝灾害 。对于灌溉,中国境内主要在云南省,耕地面积为 54.69×104ha(其中水田占39%),总控制水量 为15.67×108m3,占总量的3.05%,其中实际灌 溉面积16.13×104ha,而下湄公河可耕地为 1350×104ha(其中水田63%),尤其在枯水期严 ` 重缺水,建坝后径流量可增加 2500-3000 m3/s,为 自然径流量的4-5倍,提供好了充足的水资源;对 于旱涝灾害,洪涝主要在柬埔寨大湖区和越南湄公 河三角洲地带,洪水频发,仅三角洲每年1300万 ha;而大坝修建后,能给老挝、泰国、越南和柬埔 寨在旱期提供充足的水资源,以保证其农业的发展 ,从而带动经济的收入。[4]
• 在缅甸方面 • 澜沧江-湄公河流经缅甸国家量少,且主要 位于缅甸的东北角,是其与老挝的国界。由 于地理原因,缅甸对其利用率低,对国家的 影响较小,同时其对澜沧江-湄公河流域的 影响也比较小。但是缅甸希望通过在该流域 所处的优势地位,与周边国家合作,打破西 方的经济制裁,同时维护边境地区的安全与 稳定。
• 在柬埔寨方面 • 柬埔寨对湄公河支流的利用率远远大 于干流,主要在于干枯季节水资源水 调节,以保障下游一定的水资源。绝 大部分国土位于流域内,洞里萨湖区 是它的经济命脉,其主要关心水文情 况变化和对渔业及大湖生态的影响。
• 在越南方面 • 越南本国对于该河段水资源利用条件 较好,但是水能理论储藏量大925万 kw,现年发电量也达34.23亿kw· h, 但是由于缺乏资金,导致利用率较低 ,电力资源开发不足。对于水资源方 面,越南在干旱枯水期,350×104ha 耕地需要额外的灌溉水。
• (二)可供参考的国际环境法规则 • 1.习惯法 • 每一条国际河流都是独特的。国际河流 纵然流经多国,但并不具有真正的“国际” 性,而只有区域性。不同流域的国家之间使 用跨国河流的实践并不容易发展成具有普遍 意义的国际习惯法。实际上,直到20世纪 50年代中期,有关国际水资源利用和保护 方面的习惯国际法仍然是很难总结出来的。 [6]
澜沧江-湄公河资源综合分析
• 电力:对于电力开发来说,由于自然和社会经济的差异,导 致澜沧江-湄公河的开发利用存在巨大差异。通过表5可得澜 沧江-湄公河干流阶梯电站综合指标对比。 • 按照装机总量为15000MW计算,下湄公河要比澜沧江多 162.15亿元。每kw造价澜沧江仅为503美元,而下湄公河为 1584美元,若在澜沧江建坝每kw可省1081美元;每MW迁移 人口澜沧江为4.8人,而下湄公河为38.5人;并且造成淹没损 失(主要包括林地和耕地)澜沧江为0.62ha/MW,下湄公河 为13.57ha/MW。[4]因此按照装机总量为15000MW时,从电 力造价、迁移人口和淹没损失三方面考虑,在澜沧江建坝较 其下游地带分别可省2倍、8倍、20倍的投资。由于经济等各 方面原因,次区域各国的水能开发利用率普遍不到6%。
澜沧江-湄公河的国际地位
• 澜沧江-湄公河从北到南共流经六个国家, 除缅甸和泰国外,均有完整的河段位于其它 四个国家领土之上。从其流经的国家数量和 在其流域内的资源蕴含量,以及现有的国际 条约来看,只能将澜沧江-湄公河作为一条 重要的多国河流来对待。当然,湄公河在中 国和缅甸、老挝和缅甸、老挝和泰国之间的 河段,由于其地理位置的特殊性,根据国际 习惯以及四个国家之间的双边或多边条约将 其作为国家领土的分界线。但这不并影响澜 沧江-湄公河的其他大部分河段,更不能改 变其多国河流的国际地位。
• 环境:从环境影响的角度,在澜沧江 上修建大坝对中国河流的生态环境破 坏应该是最大的,同时减少了其他国 家的生态环境的破坏。使季节性淹没 区域减少,天然湿地大量丧失,洄游 通道不畅,各种适生生物的环境、栖 息地被大量压缩,有的甚至食物链中 断,许多河流已经由生物多样性极其 丰富的生态系统变成了不适于生物生 存之地了,将造成极大的损失。
澜沧江-湄公河 开发利用争端
目录
1.湄公河、澜沧江简介 2.澜沧江-湄公河的国际地位
3.澜沧江-湄公河开发利用之六国博弈
4.澜沧江-湄公河资源综合分析
5.大湄公河次区域环境合作的法律制度
湄公河简介
湄公河,柬埔寨语作Mekong(湄公,“母亲” 的意思),越语作Song Tien Giang,其上 游是中国境内的澜沧江(Lancang Jiang或 Lan-ts'ang Chiang),主干流总长度为 2157.8公里;南阿河河口至南腊河河口31 公里为中国与缅甸界河;老挝,湄公河老挝 境内干流为777.4公里;老挝与缅甸界河为 234公里;老挝和泰国界河为976.3公里; 柬埔寨境内为501.7公里;越南境内的湄公 河三角洲为229.8公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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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条约法 国际性河流、湖泊的使用历来是非常不容易在 沿岸国之间达成一致性意见的事情。虽然国际社会 致力于寻找可供各国共同遵守的国际水法,但迄今 为止只取得了非常有限的成果。1992年于赫尔辛基 签署的《保护和使用跨境水道和国际湖泊公约》算 是比较成功的,该公约于1996年生效,截止到 2009年12月有37个成员国。1997年的《联合国非 航行使用国际水道法公约》截止到2009年12月仅 有18个缔约国,[8]迄今尚未生效。GMS六国中无 一是这两个条约的成员。
• 在泰国方面 • 泰国由于地域分配不均 , 对湄公河的利用是希望这 条河能对其东北部最大的干旱区进行灌溉。[1]其他 方面例如电力,从全流域电力市场需求量来说的, 泰国需求量最大,主要从中国云南和老挝输入。 2000年云南向泰国输电600MW,2010年向泰国输 电3000MW,以低价卖给泰国,有利于双方经济的 发展;灌溉用水主要在泰国的东北部, 850×104ha需要用水 [4]并且随着泰国的经济发展 ,其把澜沧江-湄公河流域的合作作为扩大贸易与 投资的机会,泰国是流域开发的积极参与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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澜沧江简介
• 澜沧江发源于我国青海省唐古拉山北 麓,流经西藏自治区和云南省,出境 后称湄公河。出中国国境后,湄公河 呈西南走向流经老挝和缅甸之间。之 后折向东南,小部分折入老挝境内, 大部分流经老挝和泰国之间。出老挝 之后,湄公河从北向南横穿柬埔寨流 入越南南部,最后在越南的湄公河三 角洲汇入南海,全长4880公里。
单干流全长4180公里,是亚洲最重要的跨国水 系,世界第九长河流,亚洲第七长河流;主源为 扎曲,发源于中国青海省玉树藏族自治州杂多县。 流经中国云南省、老挝、缅甸、泰国、柬埔寨和 越南,于越南胡志明市以南省份流入南海。流域 除中国和缅甸外,均为湄公河委员会成员国。湄 公河上游在中国境内,称为澜沧江,在柬埔寨语 作Mekong(湄公,“母亲”的意思),越语作 Sông Mê Kông(湄公河)/Cửu Long Giang (九龙江),下游三角洲在越南境内,因由越南 流出南海有9个出海口,故越南称之为九龙江。 由于湄公河在旱季及雨季的流量有极大变化,以及 主干流有不少激流及瀑布,造成湄公河的航运能 力十分不好。目前湄公河只有下游550公里可通 航。
• 3.仲裁庭和法庭关于跨界水资源利用 纠纷的裁决 • 仲裁庭和法庭关于跨界水资源利 用纠纷的裁决虽然理论上并不对其后 发生的案件起到先例的拘束作用,但 其参考作用是十分明显的,根据国际 法院规约第38条第1款的规定,这些裁 决同时也是确定习惯国际法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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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湄公河次区域环境合作的法律制度
• 一、现有的合作原则、规则及缺陷 • (一)软法为基础的合作 • GMS区域环境合作的法律基础基本都是软 法性质的,以不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为主 。目前,GMS六国签订的各种合作文件中 ,只有《大湄公河次区域便利货物及人员跨 境运输协定》具有法律拘束力。而在环境合 作方面,六国尚未达成任何共同的规则。这 意味着GMS区域的环境合作还只是一种松 散的、很大程度上受各国的政治意愿左右的 合作。
• 对多国河流的管理,通常是通过国际条约或协议成 立专门的委员会来进行的。就湄公河而言,现有的 官方机构是成立于1995年的湄公河委员会。中国从 委员会成立开始就是它的对话国,每年中国都参加 委员会的年会,但没有发言权和投票权。委员会的 四个成员国都希望中国以及缅甸能够加入委员会, 以使委员会成为真正的全部流域国家都参加的流域 管理委员会。但中国一直没有加入委员会,原因是 多方面的,既有自身不愿受国际条约约束国内开发 利用河流资源的原因,也有协定规定不完善,上下 游国家之间长期以来存在诸多误解的原因。只有加 强委员会国家与上游的中国、缅甸之间的交流、合 作,扩大委员会的影响力,最终使委员会涵盖所有 澜沧江-湄公河流域的六个国家,才能真正使澜沧 江-湄公河流域管理机制完善,也才能更为有效的 规划、开发、利用流域内的各种资源,真正做到流 域的可持续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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