路政巡查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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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政巡查制度

第一条为加强公路路政巡查,及时发现、制止、纠正和依法查处各类损坏、侵占、污染、占(利)用公路路产的违法行为,维护公路路产路权,保障公路完好、安全、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河南省农村公路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我所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各路政大队具体负责公路路政巡查工作。

第三条公路路政巡查范围为各大队辖区内的公路、公路用地、公路建筑控制区。

第四条公路路政巡查职责:

(一)宣传、贯彻和执行公路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

(二)及时发现、制止、纠正和依法查处各类损坏、侵占、污染、占(利)用公路路产的违法行为;

(三)管理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发现、制止和纠正违反建筑控制区管理规定的行为;

(四)监督检查公路施工现场通车安全保障措施情况;

(五)监督检查路政许可事项实施情况;

(六)超限运输车辆的监督和护送;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五条公路路政巡查方式包括定时巡查、临时巡查及异常情况下的紧急巡查等。每月上路巡查不少于20个工作日,对于易发生侵害路产路权和重点线路要根据需要加大巡查力度,进行重点巡查。巡查结束后,巡查人员应在巡查记录上详细记载巡查

情况。

第六条路政巡查每班必须有两名以上路政人员。路政人员出巡时,要按规定着装整齐、佩带标志、持证上岗。执法时必须亮明身份、用语文明、礼貌待人。路政巡查车必须是有“中国公路”标志的车辆并装有示警灯。

第七条公路巡查工作必须配备功能完好的巡查装备,包括巡查车辆、通信设备、勘查设备、抢险救护装备、作业标志及法律文书、有关票据等。

第八条巡查处理:

(一)路政巡查中,发现违反公路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要及时制止、处理。对损坏公路路产等违法行为进行调查取证,适用简易程序的可当场处罚和索赔;不能当场处理的,要做好调查取证工作,巡查结束后应及时处理或移交其他办案人员处理,不得拖延,移交工作须办书面手续,以备日后核查;案情重大的,应及时向单位领导汇报。

(二)路政巡查中,发现公路路障的,按照职责及时排除。发现可能发生各类灾害或事故的隐患,应及时通知有关部门进行整治或防护,依法保障公路及其设施完好。如遇突发公共事件或自然灾害,应采取紧急措施,防止事故或灾情进一步扩大。同时,立即将情况逐级上报,由上级部门酌情决定是否启动应急预案。

第九条路政巡查时,要注意自身安全。路政巡查人员在夜间、雨雾等能见度低的条件下执行任务时,应穿反光背心。路政巡查车辆遇情况临时停车时,车辆应开启双闪灯。

第十条路政巡查人员应切实履行职责,如存在下列行为之

一的,依照相关规定给予处分。

(一)路政巡查不符合本制度第五条之规定的;

(二)擅自脱离巡查路线,出现漏查、漏管、不查、不管等不作为行为的;

(三)办事推诿、拖拉,延误案件处理的最佳时机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刁难、勒索管理相对人;

(五)其他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行为。

第十一条路政执法人员在巡查中应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二条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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