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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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我市生产加工、流通、餐饮服务环节食品安全的监督管理,强化食品生产经营者主体责任,保障消费者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建立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的长效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以下简称“《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以下简称“《产品质量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我市实际和

我局职责,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市食品生产、流通、餐饮服务环节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和食品

相关产品的安全监督管理。

第三条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在所在地人民政府(含新区管理机构)的统一负责、领导、组织、协调下,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做好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监管体系和监管制度,加强食品安全知识宣传,监督食品生产经营者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并对其防控风险的情况进行重点检查,提

升食品安全水平。

第四条市场监管部门食品安全监管工作遵循风险防控、分级分类、突出重点、抽查监

督、注重绩效的基本原则。

第五条各级市场监管部门结合商事登记制度改革,加强食品准入许可办理的引导和服务,对无证生产经营活动依法进行查处,并作为不良信用记录记入监管信息档案。

第六条监管人员履行食品安全监管职责,可采取以下监督形式:

(一)现场监督检查;

(二)量化检查;

(三)食品抽样检验;

(四)风险监测;

(五)约谈负责人;

(六)培训考核管理者和从业人员;

(七)检查自查报告;

(八)宣传警示。

第七条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应采取措施,对本级及下级市场监管部门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绩效进行定期、不定期的考核,落实食品监管责任制。绩效考核办法另行制定。

第二章职责分工

第八条各级市场监管部门食品安全监管职责分工按市局相关职责分工规定执行,实现

专业化监管。

监管所可设固定专职或兼职人员从事食品安全监管工作。

第九条在食品生产环节分局承担主要监管责任。食品生产单位较多的,可由辖区分局根据生产单位的规模和所生产食品品种的安全风险高低,适当调整辖区生产环节分级分类监管的职责分工,并报市局备案。原则上较大规模和高风险食品生产单位应由分局实施日常监

督检查。

第十条在食品流通环节监管所承担主要监管责任。

第十一条在餐饮服务环节各分局根据辖区餐饮服务单位的食品安全责任风险(社会影响力)的高低,适当调整辖区餐饮服务环节分级分类监管的职责分工,并报市局备案。原则上,分局负责Ⅰ类风险(较高风险)餐饮服务单位的监管。

第三章分级分类管理

第十二条市场监管部门对食品生产经营安全监管采取分级分类管理。

第十三条对食品生产单位按照其食品安全管理水平和产品风险情况进行分级和分类。

按照食品生产单位的食品质量安全管理水平,由高到低将其分为、、三级,同时根据所生产食品安全风险程度的高低,将其分为Ⅰ类风险(较高风险)食品生产单位和Ⅱ类风险(一般

风险)食品生产单位。

同一单位同时生产多种食品时,按风险最高产品确定风险类别。

对食品添加剂生产单位的监管,按照国家质检总局《食品添加剂生产监督管理规定》,并参照本办法规定中关于Ⅰ类风险食品生产单位的监管措施对食品添加剂生产单位实施监

督管理。

对食品相关产品生产单位的监管,参照本办法规定对Ⅱ类风险(一般风险)食品生产单位

的监管措施实施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对餐饮服务单位,全面实施餐饮服务食品安全量化分级监督管理,食品安全量化分为(优秀)、(良好)、(一般)三个等级。

根据餐饮服务单位的食品安全风险及社会影响,实施食品安全风险分类管理,根据风险的高低,将其分为Ⅰ类风险(高风险)餐饮服务单位、Ⅱ类风险(较高风险)餐饮服务单位和Ⅲ

类风险(一般风险)餐饮服务单位。

第十五条各分局应根据监管对象、监管资源等实际情况,按照“突出重点、抽查监督”的原则,制定并实施食品安全年度监督管理计划,对食品生产经营单位采取抽查的方式进行监督检查,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依法处理。切实加大对重点单位、重点区域、重点品种、重点时段监管力度。各分局的年度监督管理计划应确保在三至五年内实现对所有监管对象的一次现场监督检查,具体的监督计划编制原则及办法由市局另行制定。

第十六条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应根据食品生产经营者管理水平、食品安全状况等条件的

变化情况,动态变更监管级别和风险分类。

第四章日常监督

第十七条生产企业现场检查主要检查企业主体责任落实情况,在企业自查的基础上,有针对性地抽查单位资质变化情况、采购进货查验落实情况、生产过程控制情况、食品出厂检验落实情况、核查项目不合格品管理情况、食品标识标注符合情况、食品销售台帐记录情况、标准执行情况、不安全食品召回记录情况、从业人员情况、接受委托加工情况、对消费者投诉登记及处理记录、收集风险监测及评估信息的记录、处置食品安全事故情况等执行情

况。

第十八条各分局对辖区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生产单位至少每个月实施一次监督(监督形式自定),每年至少实施一次现场监督检查;对风险较高的产品和单位,应适当提高监督频

次。

第十九条食品流通环节日常监督检查主要内容包括食品流通经营单位主体资格和食品质量安全状况。着重对食品流通经营单位主体资格、索证索票情况、制度落实情况、市场开

办者责任落实情况等进行检查。

第二十条对餐饮服务单位的日常监督主要包括现场检查和量化检查等方式。

量化检查具体要求依据我局有关餐饮量化管理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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