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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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监督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市场监督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市场监督食品安全管理制度一、总则1. 为确保市场销售的食品安全,保护消费者健康,根据《食品安全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2. 本制度适用于所有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及市场内食品经营者。

3.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建立食品安全监管体系,明确监管职责,加强食品安全监管。

二、市场准入管理1. 食品经营者必须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并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公示。

2.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对申请食品经营许可的经营者进行审查,确保其符合食品安全要求。

三、食品安全责任1. 食品经营者是食品安全的第一责任人,应对其经营的食品安全负责。

2.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监督食品经营者建立并执行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四、食品安全监督检查1.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定期对市场内食品经营者进行食品安全检查。

2. 检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经营资质、卫生条件、食品来源、标签标识、食品储存等。

五、食品安全风险监测1.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建立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机制,对可能存在风险的食品进行监测。

2. 对监测发现的问题,应及时采取风险控制措施,并通报相关部门。

六、食品安全事故处理1. 食品经营者应制定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理预案,并定期进行演练。

2.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接到食品安全事故报告后,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进行调查处理。

七、食品安全信息公示1. 食品经营者应在经营场所公示食品安全相关信息,包括食品来源、检验合格证明等。

2.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建立食品安全信息公示平台,定期发布食品安全监管信息。

八、法律责任1. 食品经营者违反本制度规定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依法予以处罚。

2.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九、附则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2. 本制度如与新颁布的法律法规相抵触,按新法律法规执行。

请根据实际情况和当地法律法规,对上述模板进行适当调整和补充。

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食品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国行政区域内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条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场监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食品安全进行监督管理。

第四条食品安全工作坚持预防为主、风险管理、全程控制、社会共治的原则。

第二章食品安全风险监测与评估第五条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食品安全风险监测体系,定期对食品安全风险进行监测和评估。

第六条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内容包括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食品生产、食品经营、食品消费等各个环节。

第七条市场监管部门应当根据食品安全风险监测结果,制定食品安全风险评估方案,组织专家进行评估。

第八条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应当作为制定食品安全标准和政策、实施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的重要依据。

第三章食品安全标准与规范第九条市场监管部门应当组织制定食品安全标准和食品生产经营过程的规范,并及时更新。

第十条食品安全标准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预防食品污染和食物中毒;(二)保证食品营养、卫生、可口;(三)保障食品中有害物质限量符合国家标准;(四)确保食品生产、经营、消费过程安全可控。

第十一条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食品安全标准和规范,组织生产、经营活动,确保食品安全。

第四章食品安全许可与监管第十二条市场监管部门负责对食品生产、食品经营、食品添加剂生产等实施许可管理。

第十三条食品生产经营者申请许可,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并提供真实、完整的申请材料。

第十四条市场监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

第十五条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加强对食品生产经营者的日常监管,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第五章食品安全事故处理第十六条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定期进行演练。

第十七条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立即采取措施,防止事故扩大,并及时报告市场监管部门。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日常监督检查量化分级管理规定》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日常监督检查量化分级管理规定》

r®-------------------------------1三要加强业务指导。

各级农业农村部门要开展牛羊养殖技术培训,加强对牛羊产业项目建设的指导,跟踪问效项目进展、建设质量、资金管理与使用等,确保项目建设按时按标准完成,确保项目建成后发挥应有作用。

四要严格监管考核。

省农业农村厅将加强项目监管评价,把牛羊产业建设项目实施情况纳入乡村振兴考核,每年组织开展绩效评价,完善激励约束机制,对于按要求完成绩效目标、市县财政配套、建设成效明显的市(县、区),下一年度资金优先安排;对于年度内未完成绩效任务的,收回资金,并直接扣减或取消下一年度项目。

农业农村部门要联合财政部门加强项目监督管理,项目资金实行专款专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率,确保资金使用安全。

每年6月1日前报送半年项目实施情况,】2月20日前将年度项目实施总结报告和绩效自评报告报送省农业农村厅。

广泛开展政策宣传,通过项目实施,及时总结先进经验和典型模式,积极运用示范观摩、案例汇编等形式推广应用,促进牛羊产业持续健康发展。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日常监督检查量化分级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日常监督检查量化分级管理工作,促进落实餐饮服务食品安全主体责任,保障公众饮食安全和知情权,根据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省有关实施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日常监督检查、量化分级管理工作的文件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市场监管部门执法人员对餐饮服务提供者开展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日常监督检查并实施量化分级管理适用本规定。

受市场监管部门委托,食品安全督导员可以辅助市场监管部门执法人员开展日常检查工作。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餐饮服务提供者是指持有《食品经营许可证》的餐馆、饮品店、糕点店、微小餐饮、中央厨房、集体用餐配送单位、餐饮服务连锁企业总部、餐饮管理企业等餐饮服务提供者和单位食堂。

第四条: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日常监督检查量化分级管理遵循依法行政、全面覆盖、公开透明、量化评价、动态监管、鼓励进步的原则。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深圳市食品安全管理员培训考核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深圳市食品安全管理员培训考核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深圳市食品安全管理员培训考核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市场监管局•【公布日期】2010.11.19•【字号】•【施行日期】2010.11.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食品安全正文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深圳市食品安全管理员培训考核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各分局,市局各单位:为深入贯彻实施食品安全法,落实《深圳市食品安全管理员管理办法(试行)》(深市监规〔2010〕19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要求,统一组织开展全市食品安全管理员培训考核,我局制定了《深圳市食品安全管理员培训考核工作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二○一○年十一月十九日深圳市食品安全管理员培训考核工作实施方案【说明:为简洁起见,非特别说明,本《实施方案》中除市法制办、深圳市商品质量促进会、深圳书城培训中心总部、广东岭南质监职业培训学校外,所提及的有关“室”、“处”、“分局”、“信息中心”、“院”、“科”、“监管所”均为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内设机构、派驻单位或事业单位。

】为深入贯彻实施食品安全法,落实《深圳市食品安全管理员管理办法(试行)》(深市监规〔2010〕19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要求,统一组织开展食品安全管理员培训考核,落实食品安全管理员的工作职责,提升食品生产经营单位自身的食品安全管理水平,为消费者营造安全的食品消费环境,特制定如下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食品安全管理员培训考核工作的基本原则是“分步实施,试点先行,分区推进,全面推广”。

工作目标是:2010年11月底前启动餐饮服务行业食品安全管理员培训考核试点工作,2011年3月31日前全面启动餐饮行业培训考核工作。

2011年2月28日前启动食品流通行业培训考核试点工作,2011年4月30日前全面启动食品流通行业培训考核工作。

2011年3月31日前启动食品生产行业培训考核试点工作,2011年6月30日前全面启动食品生产、流通、餐饮行业培训考核工作。

深圳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文本

深圳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文本

一、总则为保障市民食品安全,维护社会公共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深圳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二、组织机构与职责(一)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是深圳市食品安全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二)深圳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包括食品生产、食品流通、餐饮服务等环节。

(三)各区、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四)各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食品安全工作。

三、食品安全管理制度(一)食品生产经营许可1.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食品经营许可证。

2. 食品生产许可证、食品经营许可证应当载明食品生产经营者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生产范围或者经营范围、有效期等信息。

(二)食品生产与经营1.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明确食品安全责任,确保食品安全。

2.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严格执行国家食品安全标准,对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进行检验。

3.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对食品进行追溯管理,确保食品来源可追溯、去向可查证。

(三)食品安全监管1. 食品监管部门应当加强对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监督检查,确保食品安全。

2. 食品监管部门应当依法查处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维护食品安全秩序。

(四)食品安全事故处理1. 食品生产经营者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应当立即采取措施,防止事故扩大,并及时报告相关部门。

2. 食品监管部门应当依法对食品安全事故进行调查处理,确保事故原因查明、责任追究。

四、食品安全宣传教育(一)食品监管部门应当加强食品安全宣传教育,提高市民食品安全意识。

(二)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履行食品安全宣传教育责任,向消费者提供食品安全知识和信息。

五、奖励与处罚(一)对在食品安全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二)对违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的行为,依法予以处罚。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工作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工作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工作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13.03.21•【字号】深市监规[2013]7号•【施行日期】2013.05.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食品安全正文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工作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深市监规〔2013〕7号)各有关单位:为加强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规范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我局制定了《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工作管理规定(试行)》,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13年3月21日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工作管理规定(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规范食品安全抽样检验(以下简称抽检)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市场监管部门食品安全监管职责,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指的抽检是指市场监管部门根据食品安全日常监管、专项整治、案件查办等工作需要,组织对食品(不包括食用农产品)、食品添加剂及食品相关产品依法进行样品抽取和实验室检验,并对抽检结果依法进行处理的活动。

市场监管部门可组织执法人员或依法委托有法定资格和检测能力的检验机构按要求开展样品抽取工作。

市场监管部门依法委托有法定资格和检测能力的检验机构对抽取的样品进行检验。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我市的食品生产经营单位。

第四条抽检应当购买样品,不得向被抽检单位收取检验费和其他任何费用。

第二章抽检计划和细则第五条根据全市食品生产经营实际、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计划、市市场监管局辖区分局食品安全监管需求等情况,市市场监管局组织制定抽检计划。

对可能出现严重食品安全问题的食品生产经营单位或风险较高的食品,适当加大抽检频次或抽检批次。

抽检计划应包含下列内容:(一)抽检时间;(二)抽检对象;(三)承担抽样和检验任务的检验机构;(四)抽检样品的种类、批次;(五)其他需在抽检计划中明确的事项。

深圳食品安全管理制度(通用16篇)

深圳食品安全管理制度(通用16篇)

深圳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深圳食品安全管理制度(通用16篇)在快速变化和不断变革的今天,我们可以接触到制度的地方越来越多,制度是各种行政法规、章程、制度、公约的总称。

拟定制度的注意事项有许多,你确定会写吗?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深圳食品安全管理制度(通用16篇),仅供参考,大家一起来看看吧。

深圳食品安全管理制度1一、食品安全管理组织构成1.单位负责人;2.食品安全管理人员;二、餐厅卫生制度1.餐桌椅整洁,地面清洁,玻璃光亮,有公共痰盂和洗手设施。

2.要每天清扫两次,每周大扫除一次,达到无蝇、无蜘蛛。

3.不销售变质、生虫食品。

4.小餐具用后洗净、消毒、保洁。

5.服务人员穿戴清洁工作衣帽,工前、便后洗手消毒。

6.点心、熟食必须在防尘防蝇玻璃柜内销售,坚持使用清洁的售货工具。

7.服务人员工作时禁止戴戒指,手链,涂指甲。

三、凉菜间(冷荤间、熟食间)制度1.凉菜制作必须做到“五专”:即专人、专室、专工具、专冷藏、专消毒。

并在凉菜制作间入口处设预进间,供工作人员二次更衣、洗手消毒使用。

2.凉菜制作间内必须安装空调设施,保证室温低于25℃。

3.凉菜制作间加工前必须进行紫外线消毒,每次消毒时间不少于30分钟。

4.凉菜制作前要将刀、砧板、台面、手进行消毒并有消毒记录。

5.加工前应认真检查待配制的成品凉菜,发现有腐败变质或者其他感官性状异常的,不得进行加工;供加工用的蔬菜、水果等食原料,必须洗净消毒,未经清洗处理的,不得带入凉菜制作间。

6..工作人员穿戴整洁工作衣帽、口罩,保持个人卫生,操作前洗手消毒。

7.熟食勤作、勤销,做到当天制作,当天销售,过夜隔夜食品回锅加热销售,不出售变质食品。

8.工作结束后要做好工具、容器的清洗消毒及制作间内的清洁卫生工作。

9.非专业间操作人员不得擅自进入,不得在专间内从事与凉菜加工无关的活动。

四、初(粗)加工间制度1.有专用加工场地,工具、容器要专用,腐败变质原料不加工使用。

2.各种食品原料在使用前应洗净,动物性食品、植物性食品应分池清洗,水产品应在专用水池清洗,禽蛋在使用前应将外壳洗净,必要时应进行消毒处理,设有能盛装一个班产垃圾的密封容器。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发布餐饮业食品安全管理规范的通知(深市监标〔2017〕37号)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发布餐饮业食品安全管理规范的通知(深市监标〔2017〕37号)

ICS03.120.20X 00SZDB/Z 深圳市标准化指导性技术文件SZDB/Z 256—2017餐饮业食品安全管理规范Food safety management specification for cateringSZDB/Z 256-2017目 次前言 (III)引言 (IV)1 范围 (1)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3 术语和定义 (1)4 基本要求 (3)4.1 许可管理 (3)4.2 管理机构及人员管理 (3)4.3 基础设施 (5)4.4 接受社会监督 (7)5 过程控制 (7)5.1 采购验收 (7)5.2 储存 (8)5.3 粗加工 (8)5.4 烹调加工 (8)5.5 专间操作 (9)5.6 饮用水要求 (9)5.7 食品添加剂管理 (9)5.8 餐饮具清洗消毒保洁 (9)5.9 餐饮配送 (9)5.10 备餐及供餐 (9)5.11 食品留样 (9)5.12 餐厨垃圾管理 (9)6 风险管理 (9)6.1 危害分析与控制措施 (9)6.2 防控食品安全事件 (10)6.3 食品安全事件应对 (10)6.4 不合格食品 (11)6.5 预防食物过敏 (11)6.6 食品广告要求 (11)6.7 消费者投诉 (11)7 沟通 (12)7.1 外部沟通 (12)7.2 内部沟通 (12)8 评价改进 (12)8.1 评价 (12)8.2 改进 (12)ISZDB/Z 256-2017附录A(资料性附录)餐饮业食品安全管理规范评估表 (14)附录B(资料性附录)餐饮业高风险食品类别防控参照表 (25)附录C(资料性附录)现场标识指引 (28)附录D(资料性附录)中国致敏原成分标示要求 (29)附录E(资料性附录)致敏原提示标签示例 (30)附录F(资料性附录)深圳市餐饮单位食品安全管理档案目录 (31)参考文献 (33)IISZDB/Z 256-2017前 言本文件按照GB/T 1.1-2009规定的格式编写。

深圳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食品安全初步筛查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深圳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食品安全初步筛查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深圳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食品安全初步筛查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18.12.11•【字号】深市质规〔2018〕11号•【施行日期】2019.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食品安全正文深圳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食品安全初步筛查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各有关单位:为规范我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组织开展的食品安全初步筛查工作,保障食品和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维护公众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和《深圳经济特区食品安全监督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实际,我委制定了《深圳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食品安全初步筛查管理规定(试行)》,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2018年12月11日深圳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食品安全初步筛查管理规定(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组织开展的食品安全初步筛查工作,保障食品和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维护公众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和《深圳经济特区食品安全监督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市、区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开展食品安全初步筛查(以下简称初步筛查)以及对初步筛查结果进行处理的活动。

第三条初步筛查应当购买样品,不得向被筛查人收取检测费和其他任何费用。

第四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将初步筛查经费列入年度部门预算,并且规范经费使用。

第二章初步筛查计划第五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制定年度初步筛查计划,并且按照年度初步筛查计划开展初步筛查。

第六条初步筛查计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初步筛查的食品、食用农产品品种和批次数量;(二)初步筛查的环节、方法等;(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深圳食品安全量化管理制度

深圳食品安全量化管理制度

深圳食品安全量化管理制度一、总则为加强食品安全管理,保障公众饮食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广东省食品安全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深圳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本制度所称食品安全量化管理制度,是指对食品生产、流通、餐饮服务等环节的安全管理进行量化考核、评估和监管的一种制度。

二、食品安全量化管理指标食品安全量化管理指标分为食品生产环节、食品流通环节和餐饮服务环节三个部分,具体包括以下内容:(一)食品生产环节:1. 原材料采购、验收、储存、使用管理制度;2. 生产工艺流程、生产记录、产品质量检验管理制度;3. 产品包装、标签、储存、运输管理制度;4. 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二)食品流通环节:1. 食品经营许可、备案管理制度;2. 食品进货查验、索证索票制度;3. 食品储存、运输、销售管理制度;4. 食品经营者自律管理制度;5. 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三)餐饮服务环节:1. 餐饮服务许可、备案管理制度;2. 食品原料采购、验收、储存、使用管理制度;3. 餐饮服务过程操作规范;4. 餐饮服务设施设备清洗、消毒、保养管理制度;5. 餐饮服务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三、食品安全量化管理实施(一)食品安全量化管理考核周期为一年,由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二)食品安全量化管理考核分为四个等级,分别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

(三)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根据食品安全量化管理指标,对食品生产、流通、餐饮服务环节进行现场检查,并根据检查结果进行评分。

(四)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将食品安全量化管理考核结果作为对食品生产经营者实施监管的重要依据,对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的食品生产经营者依法进行查处。

(五)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根据食品安全量化管理考核结果,及时整改,提高食品安全管理水平。

四、食品安全量化管理激励与约束(一)对食品安全量化管理考核结果为优秀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以给予表彰、奖励,并在相关行政许可、审批等方面给予优先待遇。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产品(商品)质量监督抽查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产品(商品)质量监督抽查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产品(商品)质量监督抽查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市场监管局•【公布日期】2010.09.10•【字号】深市监规[2010]13号•【施行日期】2010.09.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质量管理和监督正文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产品(商品)质量监督抽查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深市监规〔2010〕13号)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强化产品质量监管,促进产品质量水平提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我局制定了《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产品(商品)质量监督抽查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二〇一〇年九月十日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产品(商品)质量监督抽查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产品(商品)质量监管,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正确履行产品(商品)质量监管工作职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开展生产领域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和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测(以下简称监督抽查)适用本办法。

食品质量监督抽查工作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监督抽查是指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有计划地组织执法人员和检验机构,依法对我市生产、销售的产品、商品进行抽样检验,并对监督抽查结果进行处理的活动。

监督抽查是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全市产品(商品)质量进行监督检查的主要方式之一。

第四条监督抽查分为一般抽查和专项抽查。

一般监督抽查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局)统一统筹安排,专项抽查根据产品(商品)质量状况以及质量安全风险监控、突发事件处置等对质量问题突出的产品(商品)开展的以执法整治为目的的监督抽查。

第五条市局统一组织规划和管理全市范围的监督抽查工作,具体包括监督抽查计划制定、任务下达、复检的受理、抽查规范的发布、抽查信息管理等工作。

深圳市市场监管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工作管理规定的通知

深圳市市场监管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工作管理规定的通知

深圳市市场监管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工作管理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市场监管局•【公布日期】2020.02.03•【字号】深市监规〔2020〕1号•【施行日期】2020.03.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食品安全正文深圳市市场监管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工作管理规定的通知深市监规〔2020〕1号各有关单位:为规范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工作,加强食品安全监管工作,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对《深圳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食品抽样检验工作管理规定》进行了修订,形成了《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抽样检验工作管理规定》,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0年2月3日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工作管理规定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抽检计划和实施方案第三章抽样第四章检验第五章检验报告送达第六章复检及复核第一节复检第二节复核第七章抽检后续处理第一节监督抽检后续处理第二节风险监测后续处理第三节抽检信息公示第八章抽检信息化第九章法律责任第十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及各辖区局(以下统称市场监管部门)食品安全抽样检验(以下简称抽检)工作,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以及《深圳经济特区食品安全监督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市场监管部门对食品(包括食用农产品、食品添加剂及食品相关产品)组织实施抽检工作(包括监督抽检和风险监测),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涉及的检测不含快速检测。

第三条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承担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的义务,依法配合市场监管部门组织实施抽检工作。

第四条抽检工作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章以及相关标准等有关规定,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进行。

第五条市场监管部门应当与承担抽检任务的技术机构(以下简称承检机构)签订委托协议,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承检机构应当依照本规定及相关抽检规范开展抽检工作。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市生产加工、流通、餐饮服务环节食品安全的监督管理,强化食品生产经营者主体责任,保障消费者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建立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的长效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以下简称“《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以下简称“《产品质量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我市实际和我局职责,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市食品生产、流通、餐饮服务环节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的安全监督管理。

第三条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在所在地人民政府(含新区管理机构)的统一负责、领导、组织、协调下,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做好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监管体系和监管制度,加强食品安全知识宣传,监督食品生产经营者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并对其防控风险的情况进行重点检查,提升食品安全水平。

第四条市场监管部门食品安全监管工作遵循风险防控、分级分类、突出重点、抽查监督、注重绩效的基本原则。

第五条各级市场监管部门结合商事登记制度改革,加强食品准入许可办理的引导和服务,对无证生产经营活动依法进行查处,并作为不良信用记录记入监管信息档案。

第六条监管人员履行食品安全监管职责,可采取以下监督形式:(一)现场监督检查;(二)量化检查;(三)食品抽样检验;(四)风险监测;(五)约谈负责人;(六)培训考核管理者和从业人员;(七)检查自查报告;(八)宣传警示。

第七条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应采取措施,对本级及下级市场监管部门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绩效进行定期、不定期的考核,落实食品监管责任制。

绩效考核办法另行制定。

第二章职责分工第八条各级市场监管部门食品安全监管职责分工按市局相关职责分工规定执行,实现专业化监管。

监管所可设固定专职或兼职人员从事食品安全监管工作。

第九条在食品生产环节分局承担主要监管责任。

食品生产单位较多的,可由辖区分局根据生产单位的规模和所生产食品品种的安全风险高低,适当调整辖区生产环节分级分类监管的职责分工,并报市局备案。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深圳市食品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深圳市食品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深圳市食品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13.03.27•【字号】深市监规[2013]8号•【施行日期】2013.03.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食品安全正文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深圳市食品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深市监规〔2013〕8号)各有关单位:为做好全市食品审查许可工作,我局制定了《深圳市食品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试行)》,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13年3月27日深圳市食品生产许可实施办法(试行)一、行政许可内容在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规章授予设区的市级食品生产环节监管部门的管辖权限范围内,受理、审核、决定生产纳入生产许可管理范围的食品企业的行政许可(含许可证的延续、变更、补证、注销)。

二、设定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8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第十二条。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09年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第二十九条。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2009年7月20日国务院令第557号公布)第二十条。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2005年7月9日国务院令第440号公布)第二条。

三、行政许可数量及方式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予许可。

四、行政许可条件(一)具有与申请生产许可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食品原料处理和食品加工、包装、贮存等场所,保持该场所环境整洁,并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的距离。

(二)具有与申请生产许可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生产设备或者设施,有相应的消毒、更衣、盥洗、采光、照明、通风、防腐、防尘、防蝇、防鼠、防虫、洗涤以及处理废水、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备或者设施。

深圳市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深圳市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深圳市食品安全管理制度一、总则1. 本制度旨在加强深圳市食品安全管理,保障公众健康,促进食品行业健康发展。

2. 适用于深圳市内所有食品生产、加工、储存、运输、销售等环节的企业和个体经营者。

二、组织机构与职责1. 成立食品安全管理委员会,负责制度的制定、实施和监督。

2. 各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应设立食品安全管理机构,明确职责,配备专职或兼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

三、食品安全标准与要求1. 严格遵守国家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标准,确保食品生产和销售过程符合规定。

2. 定期对食品安全标准进行评估和更新,以适应行业发展和市场需求。

四、食品生产与加工管理1. 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应取得相应的生产许可证,并在许可范围内进行生产。

2. 严格执行原料采购、加工、包装、储存、运输等环节的操作规程。

五、食品检验与溯源1. 实施食品检验制度,确保食品符合安全标准。

2. 建立食品安全追溯体系,确保食品来源可追溯,去向可追踪。

六、食品储存与运输管理1. 食品储存应符合卫生要求,防止食品污染和变质。

2. 食品运输工具应保持清洁卫生,避免食品在运输过程中受到污染。

七、食品安全事故处理1. 建立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明确事故报告、调查、处理和责任追究程序。

2. 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时,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并及时向相关部门报告。

八、培训与宣传1. 定期对食品生产经营人员进行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专业知识培训。

2. 加强食品安全知识的宣传教育,提高公众的食品安全意识。

九、监督检查与法律责任1. 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定期对食品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监督检查。

2. 对违反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的单位和个人,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十、附则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深圳市食品安全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2. 本制度如与国家新颁布的法律法规相抵触,按国家法律法规执行。

请注意,这是一个简化的模板,具体内容需要根据实际情况和当地法律法规进行调整和完善。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深圳市食品流通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的通知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深圳市食品流通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的通知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深圳市食品流通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市场监管局•【公布日期】2012.07.17•【字号】深市监规[2012]7号•【施行日期】2012.07.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食品安全正文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深圳市食品流通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的通知(深市监规〔2012〕7号)各有关单位:《深圳市食品流通行政许可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实施。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二○一二年七月十七日深圳市食品流通行政许可实施办法一、行政许可内容在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规章授予设区的市级食品流通监管部门的管辖权限范围内,受理、审核、决定食品流通行政许可(含许可证的申请、变更、注销、补证、延续)。

食品流通许可事项包括:名称、经营场所、许可范围、负责人以及有效期限等内容。

食品流通许可事项中的许可范围,包括经营方式和经营项目。

经营方式按照批发、零售、批发兼零售三种类别核定;经营项目按照预包装食品、散装食品、乳制品三种类别核定。

婴幼儿配方乳粉、预包装食品复热、散装熟食、散装酒精饮料须特别申报经许可后方可经营。

拟在食品流通场所对食品进行现场加工的,应向许可机关申请备注“兼营现制现售(须取得餐饮服务许可后方可经营)”。

登记注册部门核准营业执照的经营范围时按经营项目核定。

预包装食品复热,指将采购的预包装食品现场开包后加热销售的经营形式;散装熟食,是指非预包装的已加工好可直接食用的食品,不含水果蔬菜等食用农产品,有主食(米面制品)、熟肉制品、凉拌菜等种类;散装酒精饮料,指散装销售酒精度(乙醇含量)大于0.5%vol的含酒精饮料,包括发酵酒、蒸馏酒、配制酒、食用酒精以及其他含有酒精成份的饮品。

散装酒精饮料必须为获得生产许可的生产企业生产的产品,经营者不得自行加工或兑制、配制酒类出售。

二、设定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09年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第二十九条;(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2009年7月8日国务院令第557号公布)第二十条。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深圳市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2014)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深圳市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2014)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深圳市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2014)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14.02.27•【字号】深市监规[2014]1号•【施行日期】2014.04.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食品安全正文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深圳市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深市监规〔2014〕1号)各分局,市局机关各有关单位:现将《深圳市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管理办法(修订)》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14年2月27日深圳市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管理办法(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制度,加强食品安全管理,提高食品生产经营单位自身的食品安全管理水平,为消费者营造安全的食品消费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餐饮服务单位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培训管理办法》、《广东省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管理员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食品安全监管部门监管范围内的食品生产、流通和餐饮服务单位及其食品安全管理人员。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员,是指在食品生产经营单位从事食品安全管理工作,经统一培训考核合格,取得或应当取得由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发放的考核合格证的食品安全管理员、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厨房(质控)负责人、原料采购负责人和楼面(销售)负责人。

第四条食品安全管理员培训考核类别根据所从事的行业不同,分为A类(食品生产)、B类(食品流通)和C类(餐饮服务)共3类。

其中C类(餐饮服务)又分为高级、中级和初级。

第五条食品生产经营单位根据其所从事的行业按要求设置食品安全管理人员:(一)食品生产单位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包括食品安全管理员和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食品生产单位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取得食品安全管理员培训考核合格证的,可以兼任食品安全管理员。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深圳市食品安全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的通知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深圳市食品安全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的通知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深圳市食品安全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13.07.24•【字号】深市监规[2013]15号•【施行日期】2013.09.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食品安全正文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深圳市食品安全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的通知(深市监规〔2013〕15号)各有关单位:为规范食品生产经营行为,增强食品生产经营者诚信意识,促进食品安全信息公开,我局制定了《深圳市食品安全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13年7月24日深圳市食品安全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食品生产经营行为,增强食品生产经营者诚信意识,促进食品安全信息公开,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食品生产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食品安全信用信息的征集、披露、使用、管理等活动。

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食品安全信用信息,是指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征集的反映食品生产经营者守法、诚信经营情况的信息。

本办法所称食品生产经营者,是指从事食品、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的生产加工、流通及餐饮服务的单位和个人。

第四条食品安全信用信息征集、披露、使用和管理应当遵循合法、公开、客观、及时的原则,依法保护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第五条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全市食品安全信用信息的管理工作。

市企业信用信息中心(以下简称信用中心)负责食品安全信用信息的征集和披露工作。

第六条任何组织和个人均可以通过深圳信用网查询食品安全信用信息。

行政机关在核准登记、资质认定、年检年审、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示范推荐等管理活动中,可以通过深圳信用网查询并使用食品安全信用信息记录。

第二章信息征集第七条食品安全信用信息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行政许可信息;(二)监督抽检信息;(三)违法行为查处信息;(四)举报投诉处理信息;(五)获得奖励信息;(六)食品安全管理员信息;(七)量化分级管理信息;(八)食品安全信用信息异议报告;(九)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食品安全信用信息。

深圳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深圳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

深圳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深圳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

深圳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深圳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药品管理【发文字号】深食药监法[2005]8号【发布部门】深圳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日期】2005.04.29【实施日期】2005.04.29【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深圳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深圳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的通知(2005年4月29日深食药监法[2005]8号)《深圳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许可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施行。

一、行政许可内容许可在深圳开办药品零售企业(含变更、换发许可证)。

二、设定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01年2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修订)第十四条;(二)《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2002年8月4日国务院令第360号发布)第十二条;(三)《药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2004年2月4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6号发布)第三条。

三、行政许可数量及方式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予许可。

四、行政许可条件(一)具有保证所经营药品质量的规章制度;(二)具有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学技术人员;经营处方药、甲类非处方药的药品零售企业,必须配有执业药师或者其他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学技术人员。

质量负责人应有1年以上(含1年)药品经营质量管理工作经验。

经营乙类非处方药的药品零售企业,应当配备市级药品监督管理机构组织考核合格的业务人员。

(三)企业、企业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质量负责人无《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第八十三条规定情形;附:《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六条从事生产、销售假药及生产、销售劣药情节严重的企业或者其他单位,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十年内不得从事药品生产、经营活动。

第八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提供虚假的证明、文件资料样品或者采取其他欺骗手段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或者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的,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或者撤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五年内不受理其申请,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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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我市生产加工、流通、餐饮服务环节食品安全的监督管理,强化食品生产经营者主体责任,保障消费者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建立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的长效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以下简称“《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以下简称“《产品质量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我市实际和
我局职责,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市食品生产、流通、餐饮服务环节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和食品
相关产品的安全监督管理。

第三条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在所在地人民政府(含新区管理机构)的统一负责、领导、组织、协调下,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做好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监管体系和监管制度,加强食品安全知识宣传,监督食品生产经营者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并对其防控风险的情况进行重点检查,提
升食品安全水平。

第四条市场监管部门食品安全监管工作遵循风险防控、分级分类、突出重点、抽查监
督、注重绩效的基本原则。

第五条各级市场监管部门结合商事登记制度改革,加强食品准入许可办理的引导和服务,对无证生产经营活动依法进行查处,并作为不良信用记录记入监管信息档案。

第六条监管人员履行食品安全监管职责,可采取以下监督形式:
(一)现场监督检查;
(二)量化检查;
(三)食品抽样检验;
(四)风险监测;
(五)约谈负责人;
(六)培训考核管理者和从业人员;
(七)检查自查报告;
(八)宣传警示。

第七条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应采取措施,对本级及下级市场监管部门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绩效进行定期、不定期的考核,落实食品监管责任制。

绩效考核办法另行制定。

第二章职责分工
第八条各级市场监管部门食品安全监管职责分工按市局相关职责分工规定执行,实现
专业化监管。

监管所可设固定专职或兼职人员从事食品安全监管工作。

第九条在食品生产环节分局承担主要监管责任。

食品生产单位较多的,可由辖区分局根据生产单位的规模和所生产食品品种的安全风险高低,适当调整辖区生产环节分级分类监管的职责分工,并报市局备案。

原则上较大规模和高风险食品生产单位应由分局实施日常监
督检查。

第十条在食品流通环节监管所承担主要监管责任。

第十一条在餐饮服务环节各分局根据辖区餐饮服务单位的食品安全责任风险(社会影响力)的高低,适当调整辖区餐饮服务环节分级分类监管的职责分工,并报市局备案。

原则上,分局负责Ⅰ类风险(较高风险)餐饮服务单位的监管。

第三章分级分类管理
第十二条市场监管部门对食品生产经营安全监管采取分级分类管理。

第十三条对食品生产单位按照其食品安全管理水平和产品风险情况进行分级和分类。

按照食品生产单位的食品质量安全管理水平,由高到低将其分为、、三级,同时根据所生产食品安全风险程度的高低,将其分为Ⅰ类风险(较高风险)食品生产单位和Ⅱ类风险(一般
风险)食品生产单位。

同一单位同时生产多种食品时,按风险最高产品确定风险类别。

对食品添加剂生产单位的监管,按照国家质检总局《食品添加剂生产监督管理规定》,并参照本办法规定中关于Ⅰ类风险食品生产单位的监管措施对食品添加剂生产单位实施监
督管理。

对食品相关产品生产单位的监管,参照本办法规定对Ⅱ类风险(一般风险)食品生产单位
的监管措施实施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对餐饮服务单位,全面实施餐饮服务食品安全量化分级监督管理,食品安全量化分为(优秀)、(良好)、(一般)三个等级。

根据餐饮服务单位的食品安全风险及社会影响,实施食品安全风险分类管理,根据风险的高低,将其分为Ⅰ类风险(高风险)餐饮服务单位、Ⅱ类风险(较高风险)餐饮服务单位和Ⅲ
类风险(一般风险)餐饮服务单位。

第十五条各分局应根据监管对象、监管资源等实际情况,按照“突出重点、抽查监督”的原则,制定并实施食品安全年度监督管理计划,对食品生产经营单位采取抽查的方式进行监督检查,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依法处理。

切实加大对重点单位、重点区域、重点品种、重点时段监管力度。

各分局的年度监督管理计划应确保在三至五年内实现对所有监管对象的一次现场监督检查,具体的监督计划编制原则及办法由市局另行制定。

第十六条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应根据食品生产经营者管理水平、食品安全状况等条件的
变化情况,动态变更监管级别和风险分类。

第四章日常监督
第十七条生产企业现场检查主要检查企业主体责任落实情况,在企业自查的基础上,有针对性地抽查单位资质变化情况、采购进货查验落实情况、生产过程控制情况、食品出厂检验落实情况、核查项目不合格品管理情况、食品标识标注符合情况、食品销售台帐记录情况、标准执行情况、不安全食品召回记录情况、从业人员情况、接受委托加工情况、对消费者投诉登记及处理记录、收集风险监测及评估信息的记录、处置食品安全事故情况等执行情
况。

第十八条各分局对辖区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生产单位至少每个月实施一次监督(监督形式自定),每年至少实施一次现场监督检查;对风险较高的产品和单位,应适当提高监督频
次。

第十九条食品流通环节日常监督检查主要内容包括食品流通经营单位主体资格和食品质量安全状况。

着重对食品流通经营单位主体资格、索证索票情况、制度落实情况、市场开
办者责任落实情况等进行检查。

第二十条对餐饮服务单位的日常监督主要包括现场检查和量化检查等方式。

量化检查具体要求依据我局有关餐饮量化管理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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