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改革阶段的农村土地产权私有化及其实效_以安徽省太和县为例_窦祥铭
集体产权下土地征收问题的实证研究——以安徽省太和县为个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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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护耕地 等方 面起 到积极 作用 , 但其 缺陷 也 日益突显 , 引发
大量 的社 会矛盾 , 影响到经济 、 社会的和谐发展与稳定 , 突 出
表 现 在 以下 四个 方 面 :
( 一) 公共利益概念模糊 , 征 地 范 围界 定过 宽
模糊不清 、 集体土地产 权在 法律上 受歧视 、 集 体土地所 有权
益流 失 严 重 。集 体 产权 下 的 土 地 征 收 问题 已 经 对 我 国 市 场
公共利益 既是土 地征 收权 存 在 的前 提 , 也是 对其 的 限
制 。我 国 2 0 0 4年修订 的 《 土地 管 理法 》 第 2条规定 , “ 国家
为 了公 共 利 益 的需 要 , 可 以依 法 对 土 地 实行 征 收或 征 用 并 给
范征地程序 , 完善 救济程序 ; 完善 征地收益分配机制 , 健 全社保 体 系。 关键词 : 农村 土地 ; 集体 产权 ; 土地征 收; 太和县
中图 分 类 号 : F 3 0 1 文献 标 识 码 : A 文章编号 : 1 0 0 4— 4 3 1 0 ( 2 0 1 4) 0 2— 0 0 2 7— 0 5
受到行 政权 的干预严 重 , 等) , 在 集体 土地 产权 残 缺的 制度 安排下 , 作为农村土地所有者 的“ 农 民集体 ” 如 同一盘散 沙 , 在法规 制定 、 补偿范 围界定 、 补偿标 准确定 等各 个环节 均缺 乏 自身利益 的代表 者和话 语权 , 导致 土地征收过程 中农 民权
+
收 稿 日期 : 23年 国家社科基金 重大项 目“ 以人 为本 的 中国新 型城镇化 道路研 究” ( 1 3 &Z D 0 2 5 ) 子课题 ; 2 0 1 4年度 安 徽财经大 学校级科研 项 目“ 城镇化进程 中土地征 收问题 实证研 究—— 以安徽省蚌 埠市为例 ” ( A C K Y 1 4 6 7 ) 。 作者简介 : 窦祥铭( 1 9 8 6一 ) , 男, 安徽 太和县人 , 安徽 财经大学经济学院讲师 , 博士, 研 究方 向: 中国近现代农村 土地 制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稳定与承包地调整的冲突及解决对策:窦祥铭,南师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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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稳定与承包地调整的冲突及解决对策窦祥铭①(南京师范大学社会发展学院,江苏南京210097)摘要:土地承包经营制是颇具中国特色的一种土地利用制度,国家长期以来致力于在政策及法律上推进土地承包关系的稳定工作,并多次表示要在稳定的前提下继续完善现行土地承包经营制。
但目前土地承包经营制运行中最亟待解决的问题之一是承包地调整,土地承包经营权稳定与承包地调整成为土地承包经营制实施中的突出问题。
本文对承包地调整的现状与原因,国家稳定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努力及困境进行了描述,并提出赋予农民永久的完整土地物权作为解决土地承包经营权稳定与承包地调整冲突的对策建议。
关键词:土地承包经营权;承包地调整;冲突;对策稳定性、可预见性是财产权能够实现和优化资源配置的基础。
从土地承包经营权设置的目的来看,权利人主要用其从事农业生产,因此,保持承包人对其承包地占有和使用的稳定,对于增加农户在农业上的投入、改进土地的生产效率、促进家庭承包经营权的流通等方面都具有重要的意义。
但是,已有实践表明,土地承包经营权一直受到欠缺稳定性的困扰,而动摇农民对其土地承包经营权信心的最大威胁之一来自于对承包地的随意调整,土地承包经营权稳定与承包地调整之间的冲突成为土地承包经营制实施中的突出问题。
一、农村承包地调整的现状与原因在过去30多年的时间里,承包地调整成了我国土地承包经营制度中颇具特色,且非常流行的一个重要特征,几乎每个乡村都定期或不定期地进行过或正在进行着各种形式的承包地调整。
从承包地调整制度产生的起源来看,1978年开始开始实施土地承包经营制度,但直至1984年国家才首次以政策的形式确立了承包地调整制度。
承包地调整制度的产生并非来源于国家预先的制度设计,而是基于农民在实践中自发的利益需求。
在农村土地集体所有的前提下,作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个体农民不可避免地会在土地占有不公时向集体提出调整承包地的请求,而国家只是通过政策的形式将这种利益需求制度化,可以说这是一种典型的自下而上的制度形成模式。
人民公社阶段农村土地产权制度的实证研究_以皖西北太和县为例_窦祥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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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公社阶段农村土地产权制度的实证研究———以皖西北太和县为例窦祥铭(宿州市农业委员会,安徽宿州234000)【作者简介】窦祥铭(1986-),男,安徽太和县人,博士,宿州市农业委员会副主任,研究方向:区域经济学、区域经济史。
【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初期,从1951年秋—1952年春,历时十个月,太和县全面完成土地改革,真正实现了“耕者有其田”。
紧接着大力发展农业生产合作组织,尤其是建立人民公社,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后太和县六十多年的历史中,长达25年之久,其确立的土地集体所有、集体统一经营的农村土地产权制度对太和县农村社会乃至整个县域经济都产生了极其深远的影响。
本文对太和县人民公社时期的农村土地产权制度进行了多层次、多面向的研究,以期增强学界对这一问题的研究力度。
【关键词】人民公社;农村土地;产权制度;太和县【中图分类号】F325【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3036(2016)05-0012-02一、“一大二公”人民公社阶段的农村土地产权制度1957年9月24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出了《关于在今冬明春大规模地开展兴修农田水利建设和积肥运动的决定》。
于是,1957年冬至1958年春出现了农田水利建设高潮,一些地方出现了大型的联队、联社。
毛泽东认为,办大社符合以大兴水利为特点的农业生产建设的发展需要,应当大力提倡。
1958年上半年,中共中央发布了《关于把小型的农业合作社合并为大社的意见》,随后在全国各地掀起了并社高潮。
7月,有些地方办起了人民公社。
8月,毛泽东在视察河南时对人民公社表示了充分肯定。
在毛泽东的直接推动下,1958年8月29日中共中央颁布《关于在农村建立人民公社问题的决议》,要求各地“建立农林牧副业全面发展、工农商学兵互相结合的人民公社”。
根据中央《决议》和省、地委指示精神,太和县于9月撤销区、乡建制,将全县9区1镇45乡改为倪邱、坟台、宫集、原墙、双浮、关集、赵庙、旧县、新集、李兴等11个县辖人民公社,并成立公社党委。
《革命与改革视阈下皖西北太和县农村土地制度变迁研究》窦祥铭,安徽财经大学经济学院 博士 讲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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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aihe county of the northwest of Anhui rural land system changes' study from the perspective of Revolution and ReformDou XiangmingInstitute of Economics, Anhui University of Finance and Economics, Bengbu 233030, China Email: doumengdi@AbstractThe 20th century, Taihe county of the northwest of Anhui rural land system has experienced a severe and significant change, therein to not only have the glorious revolution, but also have reform twists and turns, which has had a profound influence on Taihe county rural society and even the entire national economy. The paper makes analysis this one phase Taihe county rural land system's change, considering that land ownership and using rights' combination of farmer family business for agricultural production is the most effect, on this basis, putting forward carrying out the land "national ultimately own, farmers permanently use" such a state and farmers mixed all the binary property for future rural land system choice model.Keywordsthe 20th century; Taihe county; rural land system; changeSubject Areas: Humanities & Social Sciences革命与改革视阈下皖西北太和县农村土地制度变迁研究窦祥铭安徽财经大学经济学院,安徽蚌埠233030Email: doumengdi@收稿日期:2016年5月3日;发布日期:2016年5月4日摘要二十世纪,皖西北太和县的农村土地制度经历了剧烈且有意义的变化,其中既有革命的辉煌,也有改革的曲折,对太和县农村社会乃至整个国民经济都产生了极其深远的影响。
宿州市深化农村土地_三权分置_改革的探索与实践_窦祥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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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州市深化农村土地“三权分置”改革的探索与实践窦祥铭(中共宿州市委党校理论研究室,安徽宿州 234000)摘 要:宿州市作为欠发达农业市,目前正处于由传统农业大市向现代农业强市跨越转变的关键阶段,做好农村土地“三权分置”工作,对于深化农村土地产权制度改革、活跃农村基本经营制度、促进现代农业发展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关键词:宿州 农村土地 三权分置 探索 实践2016年10月,中办国办印发《关于完善农村土地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分置办法的意见》,提出“完善‘三权分置’办法,不断探索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的有效实现形式,落实集体所有权,稳定农户承包权,放活土地经营权”,对农村土地“三权分置”作了最高顶层设计和制度安排。
实际上,宿州市有关农村土地“三权分置”的改革探索已践行多年,取得了一定的工作成效,为深化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奠定了坚实基础。
1 扎实推进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2014年土地确权工作启动后,宿州市各级党政组织切实履行组织协调、统筹推进责任,加强组织领导,精心安排部署,强化工作措施,严把工作流程,注重督查整改,土地确权工作呈现平稳有序、扎实推进的良好势头。
典型举措主要有:一是市、县区均成立了高规格的土地确权工作领导小组,全市上下形成了高位推动土地确权的工作态势;二是组织开展了多次“土地确权攻坚月”活动,适时加快工作进度,其中2016年开展“春节攻坚月”的做法被作为先进经验在全省推广;三是省级检查验收工作结束后,宿州市在全省率先召开了土地确权“回头看”专题调度会,及时通报省级检查验收反馈问题,从技术、操作等层面对需要整改完善的工作提出具体要求,巩固提升了土地确权的工作质量。
目前,宿州市已完成测绘面积61万hm2,占应确权面积(63.34万hm2)的96.15%,已完成测绘农户数124.85万户,占总农户数(126.13万户)的98.99%,已完成发放土地经营权证农户数124.8万户,占总农户数的98.95%。
农村土地产权制度改革主要方案的比较分析_窦祥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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窦祥铭(安徽财经大学,安徽蚌埠233030)〔摘要〕针对农村土地产权制度创新的目标模式,学界一直存在争论,主要形成了土地国有制、土地私有制、完善土地集体所有制以及土地复合所有制这四种具有代表性的主张。
通过对以上四种改革主要方案的比较分析,试图从中发现它们共通的思想精华,以此为基础并借鉴马克思在《资本论》一书中关于土地法律所有权与经济所有权既可分离、又可统一思想提出未来中国农村土地产权制度创新模式的可选择走向。
〔关键词〕农村土地产权制度;改革;主要方案;比较分析〔中图分类号〕F301.2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4-1676(2015)03-0035-04现行农村土地产权制度存在的土地所有权主体“虚位”或“虚置”、土地使用权不稳、土地受益权受限、土地处置权残缺等结构性缺陷已成为影响中国农村稳定及发展的重要不利因素,这点学界已有共识。
针对现行农村土地产权制度的主要缺陷及因此产生的不利后果,学者们提出许多主张和见解,主要形成四种具有代表性的农村土地产权制度改革方案:一是土地私有化;二是土地国有化;三是完善土地集体所有制;四是土地复合所有制。
本文通过对以上四种改革主要方案的比较分析,试图从中发现它们共通的思想精华,以此为基础并借鉴马克思在《资本论》一书中关于土地法律所有权与经济所有权既可分离、又可统一思想提出未来中国农村土地产权制度创新模式的可选择走向。
一、土地私有化方案土地私有化方案就是在所有制上将农村土地全部私有化,由农民个体所有并自主经营,确保农民土地使用权的稳定性,并为农民间进行的土地自由买卖提供法律依据,通过形成土地市场建立土地转让机制,最终实现促进土地转让和集中规模经营的目标。
土地私有化方案在二十世纪八十年代末及近年来被大量提出,该主张以钟伟、周其仁、蔡继明、杨小凯、秦晖等学者为代表。
主张实行土地私有化方案的依据是:(1)土地私有化使物有所属,解决土地集体所有产生的主体“虚置”问题,并且私有土地的产权比较清晰,具有自我保护的约束机制。
集体产权下农村土地流转问题的实证研究_以安徽太和县为例_窦祥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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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的集体产权,尤其是农村集体土地产权,是在新中国成立后不久的农业集体化运动中逐渐形成的。
集体产权的形成是国家政权建设的产物。
由于农村集体土地产权的残缺(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代表不明确、集体土地产权关系模糊不清、集体土地产权在法律上受歧视、集体土地所有权受到行政权的干预严重,等),农民在土地流转①中缺乏产权主体地位,合法权益无法得到有效保障。
集体产权下的土地流转问题已经成为我国农村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的拖累,对和谐社会的构建也造成了负面影响。
因此,深入研究现行土地流转制度的利弊得失及其未来走向,就成为一个现实而迫切的课题,具有重大的理论和现实意义。
21世纪以来,“县域”和“乡域”研究层级代表了一种新的研究单位尝试。
尤其是以县为研究单位,这在相当程度上是因为自秦推行郡县制以来的两千年中,县一直被作为中国的基层行政区域单位而保持了相对的稳定性。
作为一个在历史上长期被整合的有机社会,县在某种程度上是一个较为完整的空间体系、经济体系、社会体系、文化体系,它是基层意义上最完备的“国家”[1]。
以县为单位进行社会经济分析是中国学术研究的传统之一,因为它往往具有问题的全面性,同时又具有问题的具体性。
因此,本文以安徽省太和县②为个案,对该县集体产权下土地流转收稿日期:2013-12-20基金项目:本文是2014年度安徽财经大学校级科研项目“城镇化进程中土地征收问题实证研究——以安徽省蚌埠市为例”(ACKY1467)的阶段成果。
作者简介:窦祥铭(1986— ),男,安徽太和县人,博士,安徽财经大学经济学院讲师,研究方向:中国近现代农村土地制度。
①从广义上讲,农村土地的流转包括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的流转和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的流转。
根据我国宪法和法律的规定,土地所有权的流转只能是单向流转,即只允许集体土地所有权转为国有土地所有权,流转通过征收的方式来实现。
由于我国实行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和承包经营制,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主要表现为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的流转就表现为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
农民所有制阶段的农村土地产权制度变迁及其绩效_以皖西北太和县为例_窦祥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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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6卷第1期阜阳职业技术学院学报V ol.26 No.1 2015年3月JOURNAL OF FUYANG VOCATIONAL AND TECHNICAL COLLEGE Mar.2015农民所有制阶段的农村土地产权制度变迁及其绩效——以皖西北太和县为例窦祥铭(安徽财经大学 经济学院, 安徽 蚌埠 233030)摘要:农民土地所有制是太和县1947—1956年实行的一种农村土地产权制度,是一种新型的土地私有制,实施效果颇佳且广受农民欢迎。
文章主要就太和县农民土地所有制阶段的农村土地产权制度变迁及其绩效作一简单回顾,指出土地私有化本身与社会制度、社会形态和意识形态之间并无必然的联系,在设计合理的情况下,它与社会主义制度和公有制是可以兼容并存的。
关键词: 农民所有制;农村土地产权制度;变迁;绩效;太和县中图分类号:S-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4437(2015)01-0052-05农民土地所有制是太和县1947—1956年实行的一种农村土地产权制度,是一种新型的土地私有制,实施效果颇佳且广受农民欢迎。
但农民土地所有制也是太和县目前为止历史上实行时间最短的农村土地产权制度,从1947年开始局部实施到1956年彻底结束,前后持续仅10年,并且这一制度建立初始即面临变革。
尽管如此,这一制度仍在太和县农村土地产权制度历史上占有相当重要的地位,以至于在研究太和县农村土地产权制度时不能将其忽略。
本文主要就太和县农民土地所有制阶段的农村土地产权制度变迁及其绩效作一简单回顾,以从中发现一些对目前农村土地产权制度改革有益的历史启示。
一、太和县土地改革阶段的农村土地产权私有化及其绩效1946年5月4日,鉴于抗战胜利后国内主要矛盾已发生的变化和全面内战即将爆发的形势,为满足解放区内各地农民实现“耕者有其田”的迫切要求,中共中央发出了《关于清算减租及土地问题的指示》(即《五四指示》),将党在抗战以来旨在削弱封建剥削的“减租减息”政策改变为没收地主土地归农民所有的“耕者有其田”的土地政策。
欠发达地区农村土地产权制度变迁及创新问题研究_以安徽省太和县为例_窦祥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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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的毒灾来看,民 国 以 后,鸦 片 贸 易 在 太 和 县 日 趋 流 行, 不少地主子弟因吸食鸦片而染上毒瘾。如清浅云土楼的一 户张姓地主,民国 15 年( 1926 年) 有地 2000 亩,因为吸毒奢 侈,至解放时所有土地已不足 50 亩。1951 年 7 月,根据中 央和华东军政委 员 会 的 部 署,太 和 县 在 原 先 鹿 亳 太 时 期 土 地改革的基础上开展了全面土改运动,至 1952 年 5 月下旬 全部完成土改任务。太和县土改后的土地占有结构发生了 根本性的变化,土改后全县土地共 2817832 亩,其中属农民 个体所有的为 2608657 亩,占土地总数的 92. 8% ,通过土地 均分,建立了农民土地所有制,实现了“耕者有其田”。农民 土地所有制 是 一 种 集 所 有 权、使 用 权、收 益 权 和 处 置 权 这 “四权”于一体的单一的私有产权结构,这种结构的产权边 界界定清晰,尤其是其中收益权的独享,极大地激发了农民 生产的积极性,使 农 业 生 产 得 到 迅 速 的 恢 复 和 发 展。 太 和 县各地在 1952 年 1 至 7 月的半年多时间里,农民为发展生 产,修理水塘 1099 个,疏浚河沟 61 条,开挖新塘 438 个,打 井 40534 眼,添置牲畜 9738 头、农具 37345 件,从而使粮食 产量达到抗战前的最高 水 平,完 成 了 经 济 恢 复 的 任 务[2]。 1952 年土改工作结束后,太和县为贯彻中央《关于农业互助 合作的决议( 草案) 》的精神,大力发展农业生产互助组。至 1952 年春,全县互助组达 2. 2 万多个,参加农户占总农户的 90% 以上,其中常年互助组 2000 多个,参加农户占总农户的 17% 左右。互助组是农民在个体经济的基础上按照自愿互 利原则结成 的 一 种 带 有 社 会 主 义 萌 芽 性 质 的 劳 动 互 助 组 织,它未涉及到农民的土地产权问题,只是体现了集体劳动 和分工协作的某些优越性,从而保持了农民的生产积极性, 农民的生活状 况 也 因 此 大 为 改 善。 以 魏 庄 乡 为 例,土 改 后 80% 的贫农都参加了互助组,合理使用了劳力、畜力和农 具,解放了小 农 经 济 的 生 产 力,全 乡 中 农 户 数 由 土 改 时 的 218 户增加到土改后的 514 户[3]。1952 年 11 月,太和县在 常年互助组的基 础 上,按 照 典 型 示 范、逐 步 推 广 的 办 法,试 办了张路口、于赵庄、池庄等 5 个初级农业生产合作社。至 1955 年春,初级社发展到 471 个,入社农户 11702 户,占总 农户数的 7. 1% 。1955 年 7 月,中央 批 判 了“右 倾 保 守 思 想”。8 月下旬,县委召开区、乡干部会议,掀起农业合作化 的“大风暴”,加快了办社步伐。至 1956 年 3 月,全县办成 初级社 532 个,入社农户 155801 户,占总农户数的 88. 8% , 基本实现了初级农业合作化。初级社是具有半社会主义性 质的集体经济组 织,社 员 土 地 作 股 入 社,由 集 体 统 一 经 营, 社员参加集体劳 动、评 工 计 分,按 照 劳 动 和 股 份 获 得 分 红。 初级社建立后,农民仍然拥有独立的土地所有权,只是土地 使用权从所有权 中 分 离 出 来 由 合 作 社 统 一 行 使 ,农 民 则 以 股份分红的形式和退社退地的规定保障了土地的收益权和 处置权。初级社既 保 留 了 农 民 对 土 地 的 所 有 权,又 比 互 助 组更好地发挥了 统 一 经 营 的 优 越 性,因 而 普 遍 实 现 了 增 产 增收。1955 年冬,太和县对 471 个初级社进行全面调查,其 中增产的合作社占总社数的 90. 9% ,保产的占 7. 4% ,减产 的仅占 1. 7%[4]。
宿州市深化农村土地_三权分置_改革的探索与实践_窦祥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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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州市深化农村土地“三权分置”改革的探索与实践窦祥铭(中共宿州市委党校理论研究室,安徽宿州 234000)摘 要:宿州市作为欠发达农业市,目前正处于由传统农业大市向现代农业强市跨越转变的关键阶段,做好农村土地“三权分置”工作,对于深化农村土地产权制度改革、活跃农村基本经营制度、促进现代农业发展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关键词:宿州 农村土地 三权分置 探索 实践2016年10月,中办国办印发《关于完善农村土地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分置办法的意见》,提出“完善‘三权分置’办法,不断探索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的有效实现形式,落实集体所有权,稳定农户承包权,放活土地经营权”,对农村土地“三权分置”作了最高顶层设计和制度安排。
实际上,宿州市有关农村土地“三权分置”的改革探索已践行多年,取得了一定的工作成效,为深化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奠定了坚实基础。
1 扎实推进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2014年土地确权工作启动后,宿州市各级党政组织切实履行组织协调、统筹推进责任,加强组织领导,精心安排部署,强化工作措施,严把工作流程,注重督查整改,土地确权工作呈现平稳有序、扎实推进的良好势头。
典型举措主要有:一是市、县区均成立了高规格的土地确权工作领导小组,全市上下形成了高位推动土地确权的工作态势;二是组织开展了多次“土地确权攻坚月”活动,适时加快工作进度,其中2016年开展“春节攻坚月”的做法被作为先进经验在全省推广;三是省级检查验收工作结束后,宿州市在全省率先召开了土地确权“回头看”专题调度会,及时通报省级检查验收反馈问题,从技术、操作等层面对需要整改完善的工作提出具体要求,巩固提升了土地确权的工作质量。
目前,宿州市已完成测绘面积61万hm2,占应确权面积(63.34万hm2)的96.15%,已完成测绘农户数124.85万户,占总农户数(126.13万户)的98.99%,已完成发放土地经营权证农户数124.8万户,占总农户数的98.95%。
集体产权下农民对土地所有权的认知程度和意愿分析_窦祥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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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所有权属集体,46. 5% 的农户认为土地所有权属 农户,余下 2. 5% 的 农 户 则 在 此 问 题 上 持 其 他 态
[3 ] 度。 据徐旭等人 2001 年对浙江瑞安、 桐乡、 德 清、东阳、 绍兴、 萧山以及海宁、 台州等地 1 014
户农户的调查显示,26. 8% 的被调查农户认为承包 地的所有权归国家所有,48. 7% 的农户认为承包地 的所有权归集体所有,22. 8% 的农户认为承包地的 [4 ] 所有权属于个人。 据邹秀清等人 2006 年对江苏、 江西、广西 3 省 6 县区 ( 武进县、 高邮市、 星子 县、进贤县、荔浦县、覃潭区) 529 户农户的调查 显示,认为土地属于国家所有的比例最高 ,达到被 调查户的 42. 16% ; 认为土地属于村集体所有的农 户所占的比例其次, 达到 27. 79% ; 认为土地属于 农民个人所有的占 21. 74% , 居第三; 而认为土地 属于乡 ( 镇 ) 政 府 或 村 民 小 组 所 有 的, 均 不 到 [5 ] 5% 。 据肖屹等人 2007 年对江苏南京市 231 户农 户的调 查 显 示, 认 为 土 地 属 于 国 家 的 占 33. 8% , 认为土地属于村集体的占 23. 9% , 认为土地属于 农民个人的占 37. 8% , 没有回答和回答不清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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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经济学院学报
第 36 卷 第 6 期
[7 ] 个人与国家共有 ) 。 据施建刚 2007 年对宁夏银川 市 3 镇 112 户农户的调查显示,43% 的农户认为土
事实上,我国立法对集体土地所有权的规定是很明 确的,在实践中权利行使并没有遇到障碍 。集体土 地所有权主体虚化,实际表现为法律所规定的集体 土地所有权主体在现有的土地法律制度下因功能缺 陷而不能有效地行使其所有权主体权利的情形 ,集 体土地的所有权主体在立法中虽有明确规定 ,但在 实践中却徒有虚名。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的虚 位使各种法定的管理者,包括村民委员会、村民小 组及乡 ( 镇) 政府等, 成为农村土地实际上的所 有者。既然土地属于集体所有,集体的代理人就享 有各种相应的权利,并且代理人也必然会通过这些 权利去追逐自身利益的最大化。这就会出现各种问 题,如村干部侵犯农民利益等。因此,问题并不是 人的本性不好,而是这种制度设计规定了他们可以 利用集体产权代理人的身份去行使他们的公共权 利。而且,作为土地所有者的集体对土地充其量拥 有在农户间进行适度调整的一类权利外 ,并不拥有 法律赋予所有权人的全部权利,农民集体享有的所 有权要受到国家法律和政府管理的种种限制 ,这突 出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一是国家通过强硬的法律 及政策手段,严格限制集体土地的处置权,如集体 土地不得出让、转让、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集体 土地所有者不得擅自改变土地用途 ,其向非农用地 者提供土地使用权须经政府审批等 。二是国家严格 限制集体土地的经营过程,如在农民生产什么、如 何生产、 生产多少等方面, 政府都予以强行干预 等; 三是国家严格控制土地的承包期 ,如土地承包 期限由国家最终决定等。由此可见,农民集体对农 村土地的使用权、收益权和处置权都是有限的,即 。 “国家实际上凌驾于集体 集体所有权权能的残缺 土地所有者之上, 甚至具有超越法律之上的权力, , 具有对农村土地 从而是集体土地的终极所有者 ” 的最终支配权。正是从这个意义上讲,农村土地的 所有权主体既是农民集体,国家同时也取得了对农 村土地的最终控制权,导致农村土地所有权主体事 。国家拥有同其他土地所有者一 实上的 “双重性” 样行使土地的权利,并且其权利效力层次更高、范 围更宽泛。 正是由于农村土地所有权主体的 “双 ,为国家及其各级代理人 ( 各级政府及相关 重性” ) 部门 以土地 “所有者 ” 的名义侵犯农民的土地 使用权、分享土地收益权及限制土地处置权留下了 [14 ] 制度上的空间。 国家在实际上已经成为农村土地 的终极所有者,这必然会影响农户对农村土地的所 有权认知。因此,农户认为农村土地归国家所有的 比例较高,对农村土地的正确归属认识不清 。笔者
《集体产权下乡村治理问题的实证研究——以安徽省太和县为个案》窦祥铭,安徽财经大学经济学院,博士,讲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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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mpirical research of rural governance problem under the collective property right——Take Taihe County in Anhui province as a caseDou XiangmingInstitute of Economics, Anhui University of Finance and Economics, Bengbu 233030, China Email: doumengdi@AbstractDue to the collective land property rights’ deformity, many defects exist in Taihe County’s rural governance, outstanding performances are: the plight triggered by the rural land property rights system, executive power’s repression and infringement on autonomy, rural elite’s loss and the "strong man village". These problems also have different degree to exist in the rest of the country. To solve these problems within the framework of the rural collective land property rights system, the major route should include: using land rights’ incentives to enhance the enthusiasm of rural election, guaranteeing r ural governance’s rules by sound and impeccable laws.Keywordscollective property rights; rural governance; the empirical research; Taihe countySubject Areas: Humanities & Social Sciences集体产权下乡村治理问题的实证研究——以安徽省太和县为个案窦祥铭安徽财经大学经济学院,安徽蚌埠233030Email: doumengdi@收稿日期:2016年5月17日;发布日期:2016年5月18日摘要由于农村集体土地产权的残缺,太和县乡村治理中出现诸多问题,突出表现为:农村土地产权制度引发的困境,行政权对自治权的压制和侵害,乡村精英流失和“强人治村”。
《现阶段我国土地征收制度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深化改革建议(窦祥铭,南师大博士生 增加课题号版)》(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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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阶段我国土地征收制度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深化改革建议窦祥铭①(南京师范大学社会发展学院,江苏南京210097)[摘要]我国现行土地征收制度关系到国之根本且具有其基本合理性,但随着时间的推移,这项制度本身所固有的缺陷也逐渐暴露并激化,如公共利益概念模糊,征地范围过宽;征地补偿标准偏低,补偿范围较窄;征地程序不规范,救济程序不完善;征地收益分配不均,安置工作滞后。
本文通过分析我国现行征地制度存在的主要问题,并结合对安徽省太和县253户失地农户的实地调查,提出几点深化土地征收制度改革的建议,即严格界定公共利益,缩小征地范围;按市场经济规律提高征地补偿标准,拓宽补偿范围;完善征地监督救济程序,实现程序正义;规范征地收益分配,建立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体系。
[关键词]土地征收制度;主要问题;深化改革土地征收存在于各国的法律之中,是保证国家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所需土地的一项重要措施,是一项基本的土地法律制度。
无论是资本主义国家还是社会主义国家,土地征收都是为了发展社会公共事业。
在美国、英国、法国等典型的土地私有制国家,土地征收表现为一种市场行为,其实质是土地购买。
我国实行土地公有制,土地征收表现为一种行政行为,其实质是指对集体土地的征收。
在相当长时间内,我国的法律体系没有对土地征收和土地征用进行严格界定,法律上的“征用”实际上就是征收,直至2004年通过的《宪法修正案》才对征收概念和征用概念严加区别。
其中,土地征收是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法强制性地将集体所有土地转为国家所有并给与补偿的行为,征收是土地所有权的改变;而土地征用则是国家根据公共利益的需要强制性将法人或公民的土地使用权临时转为国有并给与补偿的行为,征用是土地使用权的改变。
为此,我国土地征收可以定义为“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法将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强制性地转变为国家所有,并对农民集体和个人进行补偿的行为”。
[1]如无特别说明,下文提及的征地即为土地征收。
国内农村土地产权制度研究综述(2000-2014) 窦祥铭
![国内农村土地产权制度研究综述(2000-2014) 窦祥铭](https://img.taocdn.com/s3/m/d1a549c184254b35eefd34be.png)
安 徽 广 播 电 视 大 学 学 报 2015 年 第 2 期
权 制 度 改 革 的 原 因 、土 地 产 权 制 度 性 质 的 变 化 和 改 革 的 绩 效 等 进 行 分 析 ,并 总 结 了 农 村 土 地 产 权 制 度 的 演 变趋势。[7]邵传林、冯振东将中国农地产权制度 60 年 的演变历程分为计划经济时代的农地产权制度和改 革 开 放 以 来 的 “共 用 私 用 型 ”的 农 地 产 权 制 度 ,并 认 为 在 特 定 的 政 治 和 历 史 条 件 下 ,大 政 治 利 益 集 团 在 意 识 形态上的偏好对中国农地产权制度的变迁具有决定 性 的 影 响 ;一 定 条 件 下 非 正 式 制 度 的 创 新 通 过 在 边 际 上的不断积累可使正式制度最终偏离其既定的锁定 路径;公社型的农地 产 权 制 度 尽 管 整 体 效 率 不 高,但 在 某 些 方 面 却 比 家 庭 联 产 承 包 经 营 更 具 优 势 ;农 地 产 权制度变迁的绩效很大程度上只在短期内显 著 存 在。[8]何一鸣 以 产 权 经 济 学 和 管 制 经 济 学 为 研 究 基 础 ,重 新 考 察 了 中 国 农 地 产 权 制 度 变 迁 的 约 束 条 件 并 提 炼 出 若 干 关 于 产 权 管 制 放 松 的 可 验 证 的 假 说 ,从 而 构建一个属于转轨经济特有的理论体系。[9]冀县 卿 在 已 有 研 究 的 基 础 上 ,运 用 “产 权 结 构 ——— 制 度 绩 效 ”的 理论分析框架从宏观和微观两个层面深入到农地产 权 结 构 内 部 ,揭 示 了 中 国 农 业 增 长 的 农 地 产 权 制 度 原 因 ,并 认 为 我 国 农 村 土 地 产 权 制 度 改 革 的 方 向 应 是 完 善 农 地 产 权 结 构 、明 晰 土 地 产 权 并 赋 予 农 民 更 多 的 剩 余索取权和 剩 余 控 制 权。[10]彭 前 生 根 据 阿 尔 奇 安 制 度 经 济 学 的 产 权 理 论 ,运 用 市 场 竞 争 中 关 于 市 场 交 易 费 用 和 市 场 供 需 的 两 个 变 量 ,诠 释 了 社 会 主 义 改 造 后 我国农村土地经营模式及其产权制度的变迁 。[11]
1949年以来中国共产党农村土地政策选择的历史与方向——基于产权的视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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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49年以来中国共产党农村土地政策选择的历史与方向——
基于产权的视角
窦祥铭
【期刊名称】《燕山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年(卷),期】2012(013)002
【摘要】农地政策历来是农村变革的关键,其要义在于产权。
1949年以来,中国共产党农地产权政策先后经历农民所有制、集体所有制和家庭承包制三个阶段,整体呈现出有制度均衡到非均衡的变迁过程。
我党现行农地产权政策关系到国之根本且具有其基本合理性,但随着市场经济的深入健全和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这一政策所固有的所有权主体虚置、使用权不稳、收益权受限和处置权残缺等缺陷也逐渐暴露激化,给我国农业带来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显示出亟待改革之势。
论文通过对1949年以来我党农地产权政策的变迁考察并结合其现状分析,认为我党农地产权政策选择的方向应是农地“国家终极所有,农民永久使用”这样一种政策安排。
【总页数】6页(P61-65,76)
【作者】窦祥铭
【作者单位】南京师范大学社会发展学院,江苏南京210097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K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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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土地产权制度改革主要方案的比较分析
![农村土地产权制度改革主要方案的比较分析](https://img.taocdn.com/s3/m/6d4b1120f68a6529647d27284b73f242336c318a.png)
农村土地产权制度改革主要方案的比较分析
窦祥铭
【期刊名称】《中共山西省直机关党校学报》
【年(卷),期】2015(000)003
【摘要】针对农村土地产权制度创新的目标模式,学界一直存在争论,主要形成了土地国有制、土地私有制、完善土地集体所有制以及土地复合所有制这四种具有代表性的主张。
通过对以上四种改革主要方案的比较分析,试图从中发现它们共通的思想精华,以此为基础并借鉴马克思在《资本论》一书中关于土地法律所有权与经济所有权既可分离、又可统一思想提出未来中国农村土地产权制度创新模式的可选择走向。
【总页数】5页(P35-38,51)
【作者】窦祥铭
【作者单位】安徽财经大学,安徽蚌埠 233030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F30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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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OI:10.13420/ki.jczu.2015.01.011二十世纪三四十年代,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农村革命,就已经提出了“打土豪,分田地”的口号,也就是向旧的土地制度和产权结构提出挑战[1]。
1947年6月,根据中央《五四指示》精神,太和县进行了局部急性土改,对农业生产的恢复及支援解放战争起到了很大的促进作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初期,为稳定新生的国家政权,同时恢复遭受战争重创的经济,在国家的主导下开始在全国推行在老解放区已基本完成的土地改革,建立农民土地所有制,以争取最大多数人对新生的国家政权的支持并稳定国民经济。
就太和县而言,土地问题则显得更为重要、更加突出,因为这里既是重要的粮食基地,又是多灾多难的贫困地区。
1951年10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改革法》,太和县开展了全面土改,消灭了封建地主土地所有制,实现了农民个人土地所有制,农村土地产权制度由此发生了根本性的改变,真正实现了“耕者有其田”这一中国历史上历代农民革命所孜孜以求的理想模式。
1土地改革实施的过程1946年5月4日,中共中央发出《关于反奸清算与土地问题的指示》(《五四指示》),指示肯定了广大农民从地主手中夺回土地,实现“耕者有其田”的要求,决定将抗日战争时期制订的减租减息政策改变为没收地主土地归农民所有的政策。
1947年5月,豫皖苏区党委按照《五四指示》精神,积极部署土地改革,号召“直接实行耕者有其田,发动农民用‘斗争’、‘倒地’、‘献地’三种方式,从地主手中取得土地”[2]。
根据豫皖苏区党委关于土地改革的一系列部署,二地委提出了“前方打老蒋,后方挖蒋根”,“土地还了家,合理又合法”等口号,积极推动各县土地改革工作。
6月,太和县委、县政府根据上级党委部署,依托洪山区委,开始了土地改革试点工作[3],先在洪山区的魏寨村,而后在该区的桑营、魏楼、宋寨、刘楼等村,依次进行了土改试验和示范。
具体做法是,先在群众中进行土地改革的宣传动员,使广大人民群众认识土地改革的重要意义,而后培养、训练土改骨干。
在作好准备工作的基础上,发动贫苦农民诉苦、对地主开展说理斗争、清算负担,而后即将地主所有的五大财产(土地、牲畜、农具、粮食、房屋)一律平均分给无地或少地的贫苦农民。
为照顾地主生活,在分配时适当予留一部分。
由于一般的地主和富农,因在生活上得到了适当照顾,情绪也较为稳定,并未出现逃亡现象。
7月以后,由于受华北急性土改的影响,太和县土地改革工作也转为急性土改,全面开花。
特别是解放军大部队来到以后,每到一处,实行“走马点灯、开仓济贫”的办法,立即召开群众大会,把地主家的粮食、牲畜、农具等全集中在大会会场上,当即分给贫苦农民。
由于未做好必要的调查和准备,以致在分配时,曾出现一些乱抢和乱拿的现象[4]。
通过土地改革获得土地、牲畜、农具之后的广大农民,情绪十分高涨,为保卫自土地改革阶段的农村土地产权私有化及其实效———以安徽省太和县为例窦祥铭(安徽财经大学经济学院,安徽蚌埠233030)[摘要]1947年6月,根据《五四指示》精神,太和县进行了局部急性土改,对农业生产的恢复及支援解放战争起到了很大的促进作用。
1951年10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改革法》,太和县开展了全面土改,消灭了封建地主土地所有制,实现了“耕者有其田”的农民土地所有制,农村土地产权私有化格局得以确立,对太和县农村社会乃至整个县域经济都产生了极其深远的影响。
[关键词]土地改革;太和县;农村土地产权;私有化[中图分类号]F32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4-1102(2015)01-0040-06收稿日期:2014-10-25作者简介:窦祥铭(1986-),男,安徽太和人,安徽财经大学经济学院讲师,博士,研究方向为中国近现代农村土地制度。
JournalofChizhouUniversity2015年2月第29卷第1期Feb.2015Vol.29No.1己的利益,不少青壮年纷纷要求参军。
仅刘胡同一个村,就有20人参军,截止到9月中上旬,县大队已扩大到500多人,各区大队也都扩大到100多人,茨河大队虽然成立月余,就发展到500多人,有力地巩固了解放区[5]。
但是,这时的土地改革也产生了一定的副作用。
由于当时的政权不稳,许多基层群众害怕“变天”,有的群众白天分到东西,夜里又给地主送回去。
特别是后期的急性土改,使土地改革运动一度发生“左”的偏向,一些地主望风而逃,他们互相串联、勾结,组织联防,与政府为敌,一遇我力量转移,便乘虚而入,镇压惨杀基层群众。
1947年太和县委、县政府向西北转移时,一些地主武装卷土重来,对土改积极分子进行疯狂报复,就是惨痛的教训[6]。
这些“左”的错误的产生,既有党的相关政策不完善的因素,也有深层的社会历史原因。
建立在小农经济基础上的农民平均主义思想,在中国有着悠久的历史。
在异常艰苦的战争环境里,一旦土改运动把广大农民动员起来,这种平均主义的要求和过“左”的行动会很容易形成一股强大的冲击力,影响党的土改政策的正确执行。
当时由于许多干部还缺少进行大规模土改的实践经验,也是造成“左”的错误的一个难以避免的原因[7]。
1947年底,根据中共中央关于新解放区在动荡地区尽可能保持原有秩序,避免不必要的牺牲的工作指示,太和县的土地改革工作暂行停止。
届时,全县共3个区,44个乡进行了土地改革[8]。
随着解放战争的逐步推进,国内形势大变,人民解放军已由战略防御转入战略进攻,为战胜蒋介石集团必须继续解决土地问题,中央决定继续深入推进土地改革。
1947年7月17日至9月13日,中共中央在晋察冀解放区的河北省平山县西柏坡村召开全国土地会议。
会议主要讨论了四项议题:一是关于民主、整党问题;二是关于平分土地问题;三是关于农业生产问题;四是关于负担问题[9]。
最后,于1947年9月13日通过了新的土地改革文件———《中国土地法大纲》。
中共中央于10月10日批准了这个文件并公布实施,这是抗日战争胜利后第一个公开宣布的土地改革纲领性文件。
《土地法大纲》是一个彻底的反封建的土地革命纲领,它的基本精神是废除封建、半封建的土地制度,实行耕者有其田的土地制度。
《土地法大纲》颁布后,各解放区掀起了空前的土地改革高潮,各地区的中央局都召开了有关土地改革的会议,大力贯彻党的土地政策,总的路线是:依靠贫农,团结中农,有步骤有分别地消灭剥削制度,发展农业生产[10]。
1948年2月,豫皖苏区党委为了在新解放区开展土地改革工作,在界首召开了全区土地改革工作会议。
参加会议的主要是豫皖苏解放区及所属各地区党政军负责同志,豫皖苏二地委及所属各县、市负责干部。
华野总部副参谋长刘瑞龙同志传达了1947年7月至9月中共中央在河北平山县西柏坡村召开的土地工作会议精神和制定的《中国土地法大纲》。
二地委书记李中一同志就二地委土改工作情况和存在的问题作了发言。
会议明确指出,地主阶级的土地、牲畜、农具等,要全部平均分配给无地和少地的农民,务使所有地主阶级必须在经济上缴械,在政治上投降,直到他认罪了以后,才分给他一定数量的土地。
对中农(包括富农),则实行“抽多补少”、“抽肥补瘦”等办法,加以必要的调整和平衡。
太和县委根据区党委的统一部署,在“三查”(查阶级,查立场,查作风)、“三整”(整顿思想,整顿组织,整顿纪律)的基础上,全面铺开土改工作,率领全县人民开展大生产运动。
解放战争时期太和县的局部土改,是太和县历史上第一次大规模废除封建土地制度的伟大斗争,经过土地改革,亿万农民保家保田,踊跃参军支前。
早在淮海战役打响前,太和县委、县政府即根据豫皖苏中原分局《关于加强各级战勤组织机构的决定》,成立了支前指挥部,由县长吕超任指挥、县委书记伊萍任政委,下设民运股、秘书股、供应股,负责淮海战役的支前工作。
淮海战役打响后,太和县委坚决贯彻执行党中央关于《全党动员,全民动员,全力以赴做好支持前线工作》的指示,在县委所在地双浮召开了由1000多干部、群众参加的支前紧急动员大会。
会后,群情激动,人们纷纷踊跃报名参军支前,出现了父为儿报名,妻为夫报名的动人情景。
仅沙茨区就组织担架196副,全县共组织担架3150副(每副担架6人),各种运输车辆(主要是太平车和独轮车)1840辆,参加运输人员和担架队员共7万多人。
太和人民为淮海战役的胜利,不但支持了担架,还征集和募捐了大量的物资支持前线。
太和县委提出“全县人民要把好粮、好草支援淮海前线,一个钱的东西花一百个钱也要完成任务”的口号,发动全县募集物资,送往前线。
全县一千多运输车辆先后共送面粉300多万斤,土布20余万尺,军鞋11万双,还有大量的柴草等。
这种巨大的人力、物力的支持,对于加速淮海战役的胜利,消灭敌人的主力于江北,起了巨大的作用[6]。
对于解放战争时期土地改革的功绩,毛泽东曾指出,“正是因为彻底的土地改革充分调动了占人口绝大多数的农民群众的革命和生窦祥铭:土地改革阶段的农村土地产权私有化及其实效———以安徽省太和县为例第1期41产积极性,所以它成为第三次国内革命战争取得胜利的最基本条件”[11]。
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在大约有2.7亿农业人口地区(不包括西藏、新疆等少数民族自治地区)进行了土地改革。
这次土地改革分为两个阶段,第一阶段是1949年冬到1950年春,首先在解放时间较早和条件较成熟的华北部分地区和河南的一半地区,即大约有2600万农业人口地区进行了土地改革。
这一阶段的土改沿用《中国土地法大纲》的规定并加以调整的要求进行的。
第二阶段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改革法》公布后进行的。
1950年6月,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通过和颁布了由刘少奇主持制定、经党的七届三中全会讨论后提交政府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改革法》。
《土地改革法》总结了党过去领导土地改革的经验与教训,又适应了建国后新形势确定了新政策,成为指导土地改革的基本法律依据[12]。
《土地改革法》与1947年的《土地法大纲》相比较,在若干政策上有了比较大的改变,对可以没收地主财产进行了详细的规定,没收地主一切财产,改为只没收地主的土地、耕畜、农具、多余的粮食及其在农村中多余的房屋等五大财产,避免了以往土改时“打浮财”的做法;同时,规定严格保护中农的土地和财产,改变了以往土改时中农的土地也没收平分的做法;该法还提出了保护富农土地的政策,规定不仅富农所有的自耕和雇人耕种的土地得以保护,而且对富农的其它财产也不得侵犯,对富农出租的小量土地,原则上也保留不动,改变了以往消灭富农的做法;该法还规定,在土改完成以后,给受地农民的土地颁发土地证,以法律形式确认农民对土地的所有权;并且,该法还规定了用“自报公议”划分阶级的方法,避免了以往乱划、错划阶级成分的不当做法。
可以看出,《土地改革法》在阶级斗争上,表达了中央较为谨慎的态度;在土地所有权的改变上,表现出彻底贯彻“耕者有其田”土地制度的决心;在土地分配上,改变了《土地法大纲》彻底平分的做法,而是“抽多补少,抽肥补瘦”,保护了中农的利益;在经济成分上,保存了富农经济,一定程度上保障了农村经济的恢复与发展[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