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非子“法治”理论及其影响和启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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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韩非子的“法治”理论及其影响和启示

摘要::韩非子作为法家的集大成者,对我国社会的发展具有不可湮灭的贡献。他以“明法”、“任法”、“壹法”等思想为基础创立了“以法为本”、“法”“势”“术”相结合、君权至上的法律思想,其思想对我国几千年的封建社会文化产生了重大的影响。虽然其思想是建立在维护君主专制统治之上的,和我们现在所提倡的民主形式的法治有着根本的区别,但其思想中的某些方面,如“法与时移”、“法布之于公众”、“尚法不尚贤”等,对现代社会还是有一定借鉴意义的,应加以选择的利用。

关键词:韩非子法治法、势、术

中图分类号:b21 文献标识码:a

韩非子(约公元前280年-233年),战国末期韩国人,出身于贵族世家,荀况的学生。韩非是先秦法家思想的集大成者。他总结了前期法家思想,又吸取了道、儒、墨各家思想,提出了一套完整的“以法为本”、法势术相结合的君主集权的法治思想,为封建专制主义中央集权制的建立奠定了思想基础。

一韩非“法治”思想的内涵

韩非“法治”思想的内容十分丰富,概括起来主要有“明法”、“任法”和“壹刑”。

1 “明法”

商鞅早在他的《商君书·画策》篇中就指出:“不贵义而贵法,法必明,令必行。”后来韩非总结为“明法”。奴隶制的法律有一个

特点,就是秘密性。中国历史上第一部较为系统的封建法典是其后魏国李悝所制订的《法经》。“铸刑书”和《法经》相对于奴隶制法的秘密状态和习惯法是一大进步,后经吴起和商鞅在各个领域变法实践,逐渐形成中华法系的基本雏形。然而,上述法家主要是在立法和司法实践中各自在某一方面推动了古代法制的进步,真正对数百年来这些实践经验加以全面、系统地总结并使之理论化的,则是韩非。韩非指出:“法者,编著之图籍,设之于官府,而布之于百姓者也。”这是对封建成文法出现后其作用和性质的高度理论概括,它彻底否定了奴隶制法的神秘性,以及所谓“习惯法”等不成文法,使人民的合法权益得到了更多的保障。无疑,这标志着我国法治思想认识的一大进步。

2 “任法”

韩非主张依法治国,故曰“法治”,所谓“尚法而不尚贤”,认为“道法者治”,这显然是“任法”的思想。韩非曾说:“一民之轨,莫如法”。“法”犹如木匠的规、矩、尺、度,犹如量东西的权衡,用它来治国“举措而已矣”,韩非又说:“法者,宪令著于官府,刑罚必于民心,赏存乎慎法,而罚加乎奸令者也,此臣之所师也。”这一原则,包含着现代法理中“罪刑法定主义”的内容,也是具有进步意义的。

3 “壹刑”

这是韩非谈法律的适用问题。“壹刑”来自商鞅的“所谓壹刑者,刑无等级,自卿相将军以至大夫庶人,有不从王令、犯国禁、乱上

制者,罪死不赦。”“壹”在此作“统一”解,“壹刑”即统一刑罚。在此基础上,韩非进一步强调了这种法的公正性和平等性,他说:“法不阿贵,绳不挠曲。法之所加,智者弗能辞,勇者弗敢争。刑过不避大臣,赏善不遗匹夫,故矫上之失,法下之邪,治乱决缪,绌羡齐非。”又说:“言无二贵,法无两适言无二贵,法无两适,故言行而不轨于法令者必禁。”显然,这种主张具有“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色彩。可见,韩非的法制理论精神是与我们今天法制建设相合拍的法律精神。当然,这种法律精神对君主是例外的,这点构成了韩非法治思想的一大特点,即本文以下要论述的第二个问题。

二韩非“法治”思想的特点

在韩非之前,已经出现了许多著名的法家人物,并形成了法家学派。如商鞅重“法”,而申不害和慎到则分重“术”和“势”。韩非总结历史经验,批判地吸收了这三派法家的观点,从而形成了以法为本,法、术、势三者结合的法家思想体系。如果纵观韩非的学说体系,就会发现,韩非的“法治”思想,是与君权紧密地联系在一起的,是以“法治”为中心的统治术,这是韩非“法治”思想的一大特点。

1 韩非的“法治”思想重在加强君权

在中国封建社会,中央集权的标志是君权,韩非认为,君主应“独断”,“能独断者,故可以天下为王”,君权不能相分,也不能借给别人,“上失其一,臣以为百”,且“人主失力而能有国者,千无一人”。这种绝对的君主集权,后来成为我国历史封建专制主义中央

集权制度的理论基础,对我国封建社会的发展产生了巨大而深远的影响。

2 国君要加强君权,必须借助“势”和讲究“术”

在韩非看来,一个国君仅凭法是不够的,不论多么完善的法,必须依靠暴力和强制才能执行,这就是“势”。他说:“万乘之王,千乘之君,所以制天下而征诸侯者,以其威势也,威势者人主之筋力也”。“无威严之势,赏罚之法,虽尧、舜不能以为治。”又说:“抱法处势则治,背法去势则乱”。可见,“势”是其“法治”思想中一个很重要的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也是自秦始皇开始的中国封建社会中统治阶级崇尚严刑酷法的理论源泉。

与韩非“法治”思想相联系的还有一个重要内容,就是“术”,即君主驾驭臣下的权术。他认为“君无术则弊于上”。这些手段,韩非认为最重要的就是君主搞“神秘化”统治,他说:“善任势者国安,不知因其势者国危。”

韩非的“法治”思想一方面强调“明法”,另一方面又强调“术”的神秘性;一方面强调“壹刑”,另一方面又强调君主的“独断”专权;一方面强调“任法”,另一方面又强调君主的至高无上。这正是韩非“法治”思想的关键所在。他“法治”思想的核心是维护“君权”。这是一个问题的两个方面,即“法”与“权”的和谐统一。这既是韩非对先秦法家学说的集成,又是当时的时代精神在法律上的集中体现。

三推行“法治”的方法和途径

1 “以法为本”树立法律的绝对权威

(1)法令必须“布之于百姓”

韩非强调:“人主之大物,非法则术也。法者,编著之图籍,设之于官府,而布之于百姓者也。术者,藏之于胸中,以偶众端,而潜御群臣者也。故法莫如显,而术不欲见。……是以明主言法,则境内卑贱莫不闻知也,不独满于堂”。

(2)法一而固

韩非认为,“法莫如一而固”,反对朝令夕改,否则“治大国而数变法,则民苦之”。

(3)必须使法令具有绝对权威

韩非子明确指出:“明其法禁,察其谋计。法明则内无变乱之患,计得则外无死虏之祸。故存国者,非仁义也。”他认为,“任法而治”要排除一切人为的因素,以免“人存政举,人亡政息”。正所谓:“废常上贤则乱,舍法任智则危。故曰:尚法而不尚贤。”“明主之国,令言者最贵者也,法者事最适者也。言无二贵,法不两适。故言行不轨于法令者必禁。”韩非坚决反对在法令以外讲什么仁义。

2 必须善于运用赏和罚

(1)“信赏必罚”与“厚赏重罚”

“信赏必罚”的基本含义是法律规定的东西一定要兑现。“言赏则不与,言罚则不行,赏罚不信,故士民不死也。”韩非明确主张:“法不阿贵,绳不挠曲……刑过不避大夫,赏善不遗匹夫。”“厚赏重罚”是指让臣民以赏为利、以刑为害,必须使奖赏重到足以使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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