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民纪要培训课件
《九民会议纪要(征求意见稿)》系列解读
《九民会议纪要(征求意见稿)》系列解读
2019年8月7日,最高院发布《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会议纪要》(以下简称《九民会议纪要》),并向全社会征求意见。
《九民会议纪要》的主要目的是就审判实践中遇到的一些问题,提出解决方案,作为法官在具体法律适用、进行说理论证时的参考,统一全国法院的裁判思路,提高司法裁判的可预见性和公信力。
由于《九民会议纪要》立足于当前司法审判,明确了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民事商事审判工作总的任务和方向,涵盖了法律适用的衔接问题、公司纠纷、合同纠纷、担保纠纷、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纠纷、证券纠纷、营业信托纠纷、财产保险合同纠纷、破产纠纷、民刑交叉纠纷等诸多重大关切问题,对于统一司法裁判规则、解决民商事纠纷具有重要意义,故而引起了社会各界的高度关注。
比如,《九民会议纪要》回应了投资方与目标公司对赌问题,不再认定投资方与公司之间的对赌协议无效,可谓彻底改变了“海富案”所确定的基调;此外,纪要还对营业信托纠纷和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纠纷等新类型的疑难诉讼给出了指导意见,有助于统一此类案件的裁判口径,妥善处理法律纠纷。
诸此种种,不胜枚举,无不凸显了其对司法审判和民商事法律实践的重要意义。
作为长期活跃在司法实践中的律师,中伦律师切实感受到《九民会议纪要》对统一案件司法裁判的深刻意义,故而结合自身的实务经验,针对《九民会议纪要》的多个议题进行了解读探讨,野人献芹,希望能为司法实务工作贡献砖瓦之力。
九民纪要解读(刘贵祥专委)
九民纪要解读(刘贵祥专委)一、对于外观主义的适用1.外观主义是用于交易过程中保护第三人的合法权利,是在交易过程中才存在适用的前提和空间,而交易主要是指合同纠纷;2.实际权利人和名义权利人之间对于物权的争议,登记外观主义不具有适用的前提和空间,登记外观主义是推定物权,而不是实际物权;3.外观主义在实际权利人和名义权利人(比如借名)之间的物权争议中,外观主义的含义主要是用于分配举证责任,名义权利人只需要出示登记证书,但是实际权利人具有举证证明其享有实际权利的义务和举证责任;4.基于对物权登记的信赖签订的合同,推定是善意相对人,由实际权利人来证明相对人明知登记错误和名义权利人不是实际权利人,实际权利人的举证难度是非常大的,但是善意第三人的实际保护还有合理对价、物权变动的要件;5.法律上的问题是假象出来的规则,但归根结底还是要落入到实际生活当中去检验,去证伪,当法律规定已经严重背离于实际生活的,你是不是要判断生活出了错而法律没问题?6.外观主义在表见代理情形下具有适用的空间,外部人员不具有知晓代理人和被代理人之间的内部规则的义务;7.外观主义主要的目的和保护在于保护合同效力,是对债权的保障方式;8.实际权利人出现后,名义权利人签订的针对物权变更的合同实际是无权处分合同,如果未发生物权变更登记,名义权利人应当承担履行不能的违约责任;推荐:《论外观主义的运用边界》崔建远二、法律规范不一致出现冲突时如何处理冲突1.查阅立法法上关于法律位阶的规定;2.法律本身不区分特别法和一般法,而是一般规定和特别规定,因此适用什么法条是看法律本身是一般还是和特别规定,而一般规定和特别规定是相对而言的;3.特别的旧的规定和一般的新的规定之间的冲突:提请人大常委会作出解释和判断;4.尽量不要适用现在的法律去解决旧的争议;5.规则错误还是适用错误是两个层面上的问题;三、合同效力体系1.合同无效是指合同内容具有法律规定的无效事由,自始不发生法律效力;2.合同无效的所得利益不得超出合同有效的履行利益;3.合同是当事人通过意思表示形成的法锁,对双方的权利义务进行了固定;4.未生效合同具备了合同的所有有效要件,只是欠缺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的生效要件;5.对附生效条件的合同,可以对不履行生效促成义务的一方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对于未生效合同所附条件义务人不履行且不适于强制执行的,判决由义务人承担整个合同的违约责任(恶意阻却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已成就,不履行的承担违约责任的法律规定);6.无效的确认不受诉讼时效的约束;7.享有撤销权的人才能进行撤销;8.合同无效的程序性问题:8.1违约方能否解除合同吗?违约方一般无权解除合同,没有给予违约方解除合同的余地;除非在实践中不允许违约方解除合同将使合同继续履行对违约方造成显失公平的境地,且违约方违约不是恶意的,合同履行本身陷入僵局,应当允许违约方在承担违约责任的前提下解除合同;8.2发送解除通知对方不提出异议的,不必然产生合同解除的效果通知后不提异议不发生解除合同的效果,其发生解除合同的效果必须以其享有约定或者法定的解除权为前提。
陕西律师培训九民纪要 讲座
19.无须机关决议的例外情况: (1)公司是以为他人提供担保为主营业务的担保公司,或者是开 展保函业务的银行或者非银行金融机构; (2)公司为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公司开展经营活动向债权人提 供担保; (3)公司与主债务人之间存在相互担保等商业合作关系; (4)担保合同系由单独或者共同持有公司三分之二以上有表决权 的股东签字同意。
引言
审判理念
1、穿透式审判思维 分业监管与跨行业经营的反差、眼花缭乱的金融条款
2、外观主义 仅是学理归纳,不是法定原则,要探究真实意思。
第一部分
民法总则的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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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与民法通则的关系
新法优先,适用民法总则
二、与合同法的关系
因民法总则施行后成立的合同发生的纠纷, 若合同法“总则”与民法总则不一致,新法优先,适用民法总则。 如增加:第三人实施的欺诈、胁迫,不再区分欺诈、胁迫所损害利益的 不同,一律可撤销。再如显失公平与乘人之危之合并等。 若合同法“分则”对此的规定与民法总则不一致,特别法优先,适 用合同法“分则”的规定。例如,民法总则仅规定了显名代理,《合同 法》第402条的隐名代理继续适用。
1 、 其他股东主张同等条件购买股权的,应当支持其诉讼请求,除 非属于公司法解释(四)第21条第1款的情形。
2 、 股权转让合同如无其他影响合同效力的事由,应当认定有效。 虽然无法继续履行股权转让合同,但不影响其追究违约责任。
讨论:转让人 1、是否可要求行使优先购买权的股东提供担保? 2、如何避免对股东外的受让人承担违约责任?
(2)债权人对债务人公司享有的债权提起诉讼的同时,一并提 起公司人格否认诉讼,请求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列公 司和股东为共同被告;
周伦军九民纪要解读之金融篇(中)(录音PPT)
周伦军九民纪要解读之金融篇(中)(录音PPT)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解读之金融篇(中)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周伦军法官周伦军九民解读之金融篇(中)来自法律后生00:0051:37三、纪要起草的基本思路(一)类型化的法律方法1.思路:将复杂金融关系简化投资者身份/投资渠道、手段、方式/实际用资人/资金最后形态将信托业务中的多重法律关系类型化为典型的合同法律关系。
2.金融市场弱者保护和适当性问题适当性义务,是指卖方机构必须履行的充分了解客户、了解产品,将适当的产品提供给适合的金融消费者的义务。
意思自治的本质:在充分理解自己行为后果的基础上自主决定。
卖者尽责,买者自负:卖方未尽适当性义务的合同不成立。
举证责任分配:卖方金融机构应当举证有说服力的录音录像资料,证明已对买方尽到适当性义务。
告知说明义务的衡量标准:理性人能理解的客观标准+特定人能理解的主观标准。
发行人和销售商承担连带责任。
免责抗辩事由:买方凭自身专业及认知水平,即使卖方未尽告知说明义务,仍不影响其自主决定。
3.类型化实例将受益人之间的关系类型化为借款合同关系;第三方与信托机构之间的关系类型化为保证、担保合同关系①信托关系中劣后级受益人的责任承担:信托文件约定劣后级受益人对优先级受益人投资本金及约定收益与实际收益之间的差额承担补足义务,优先级受益人请求劣后级受益人按约承担责任,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优先级受益人与劣后级受益人之间的的法律关系并非信托关系。
银保监会认为系借款关系证监会认为系合伙关系这种关系不影响受益人与信托机构之间信托法律关系的认定。
②资产或资产收益权的转让与回购信托机构在资金信托成立后,以募集的资金受让资产或资产收益权的,属于信托公司在资金依法募集后的资金运用行为,由此产生纠纷不属于营业信托纠纷。
可能包含借款关系、让与担保等复杂的法律关系。
让与担保的处理方式:纪要承认了让与担保的优先权,参照担保物权的规定处理。
第三方增信文件的性质:符合法律关于保证规定的,成立保证合同关系;不符合的(如债务加入),据文件具体内容确定权利义务关系,并分配民事责任。
《民法典》及《九民纪要》对银行信贷实务的影响PPT共42页
51、山气日夕佳,飞鸟相与还。 52、木欣欣以向荣,泉涓涓而始流。
53、富贵非吾愿,帝乡不可期。 54、雄发指危冠,猛气冲长缨。 55、土地平旷,屋舍俨然,有良田美 池桑竹 之属, 阡陌交 通,鸡 犬相闻 。
6、最大的骄傲于最大的自卑都表示心灵的最软弱无力。——斯宾诺莎 7、自知之明是最难得的知识。——西班牙 8、勇气通往天堂,怯懦通往地狱。——塞内加 9、有时候读书是一种巧妙地避开思考的方法。——赫尔普斯 10、阅读一切好书如同和过去最杰出的人谈话。——笛卡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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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民纪要解读(刘贵祥专委)
九民纪要解读(刘贵祥专委)一、对于外观主义的适用1.外观主义是用于交易过程中保护第三人的合法权利,是在交易过程中才存在适用的前提和空间,而交易主要是指合同纠纷;2.实际权利人和名义权利人之间对于物权的争议,登记外观主义不具有适用的前提和空间,登记外观主义是推定物权,而不是实际物权;3.外观主义在实际权利人和名义权利人(比如借名)之间的物权争议中,外观主义的含义主要是用于分配举证责任,名义权利人只需要出示登记证书,但是实际权利人具有举证证明其享有实际权利的义务和举证责任;4.基于对物权登记的信赖签订的合同,推定是善意相对人,由实际权利人来证明相对人明知登记错误和名义权利人不是实际权利人,实际权利人的举证难度是非常大的,但是善意第三人的实际保护还有合理对价、物权变动的要件;5.法律上的问题是假象出来的规则,但归根结底还是要落入到实际生活当中去检验,去证伪,当法律规定已经严重背离于实际生活的,你是不是要判断生活出了错而法律没问题?6.外观主义在表见代理情形下具有适用的空间,外部人员不具有知晓代理人和被代理人之间的内部规则的义务;7.外观主义主要的目的和保护在于保护合同效力,是对债权的保障方式;8.实际权利人出现后,名义权利人签订的针对物权变更的合同实际是无权处分合同,如果未发生物权变更登记,名义权利人应当承担履行不能的违约责任;推荐:《论外观主义的运用边界》崔建远二、法律规范不一致出现冲突时如何处理冲突1.查阅立法法上关于法律位阶的规定;2.法律本身不区分特别法和一般法,而是一般规定和特别规定,因此适用什么法条是看法律本身是一般还是和特别规定,而一般规定和特别规定是相对而言的;3.特别的旧的规定和一般的新的规定之间的冲突:提请人大常委会作出解释和判断;4.尽量不要适用现在的法律去解决旧的争议;5.规则错误还是适用错误是两个层面上的问题;三、合同效力体系1.合同无效是指合同内容具有法律规定的无效事由,自始不发生法律效力;2.合同无效的所得利益不得超出合同有效的履行利益;3.合同是当事人通过意思表示形成的法锁,对双方的权利义务进行了固定;4.未生效合同具备了合同的所有有效要件,只是欠缺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的生效要件;5.对附生效条件的合同,可以对不履行生效促成义务的一方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对于未生效合同所附条件义务人不履行且不适于强制执行的,判决由义务人承担整个合同的违约责任(恶意阻却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已成就,不履行的承担违约责任的法律规定);6.无效的确认不受诉讼时效的约束;7.享有撤销权的人才能进行撤销;8.合同无效的程序性问题:8.1 违约方能否解除合同吗?违约方一般无权解除合同,没有给予违约方解除合同的余地;除非在实践中不允许违约方解除合同将使合同继续履行对违约方造成显失公平的境地,且违约方违约不是恶意的,合同履行本身陷入僵局,应当允许违约方在承担违约责任的前提下解除合同;8.2 发送解除通知对方不提出异议的,不必然产生合同解除的效果通知后不提异议不发生解除合同的效果,其发生解除合同的效果必须以其享有约定或者法定的解除权为前提。
解读九民纪要讲稿(金融篇)
解读九民纪要提高企业合规管理能力系列讲座讲稿汇编编写组:京师南昌所“九民纪要”讲师团解读九民纪要提升金融机构合规管理能力(一)--王隆彬最高人民法院于2019年11月8日发布《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以下简称《九民纪要》)。
该纪要对金融机构的法律合规管理,防范法律风险等将产生重要的影响。
本人简要要析如下,与金融机构及法务团队交流。
一、要准确理解最高院新的民商事审判理念对于九要纪要提出的以下民事商审判理念,要予以特别重视,并在业务经营、合规管理、内控管理等过程中予以落实。
九民纪要特别重申“公序良俗”,将“公序良俗”与契约自由、平等保护、诚实信用作为并重的民商事审判基本原则。
对此,我们认为,金融机构在开展业务,特别是金融创新时,除了要遵守法律、行政法规,还要严格遵守金融部门规章、监管规定。
不能简单认为违反部门规章、监管规定,不会导致合同无效。
对于严重违反金融部门规章、监管规定的,可能被司法机关认定为违反“公序良俗”。
九民纪要提出通过确定请求权基础、同案同判,检索类案、参考指导案例等方式统一裁判尺度。
对此,我们认为,请求权基础是指原告主张权利的法律依据。
原告在提起诉讼时,要明确告知审判庭支持其诉讼请求的法律依据。
这就要求,当事人、代理人,在提起诉讼时,就要找准法律依据,根据法律依据的构成来确定其诉讼请求,组织证据、确定与案件有关的事实。
法院在推进同案同判工作,检索类案、指导案例。
这也要求,当事人、代理人在做好案例的研究工作,检索同案、类案、指导案例,并加以研究,以找准法院的裁判理由,合理预测案件的走向。
明确提出处理好民商事审判与行政监管的关系,维护行政监管的权威。
对此,我们认为,法院在处理民商事审判时,原则上要维护行政监管的权威,与行政监管形成合力,不会轻易否认行政监管的效力。
对此,经营主体在从事经营业务时,要对行政监管予以足够重视和遵守。
不要期望于司法会否认行政监管的规定。
新提出穿透式审判思维,查明当事人的真实意思,探求真实法律关系。
最高法院《九民会议纪要》(附全文)
最高法院《九民会议记要》(附全文)标题:最高法院《九民会议记要》主题:会议内容、决议结果、附件日期:YYYY年MM月DD日参预者:最高法院九民委员会成员会议主题:2022年最高法院九民会议于YYYY年MM月DD日召开,主要讨论了以下议题:1. 讨论和审议一起涉及国有企业背景的商业纠纷案件,最终决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规定处理。
2. 讨论和审议一起涉及知识产权的行政仲裁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法》相关规定,依法做出仲裁决定并发布。
3. 讨论和审议一起涉及合同纠纷的民事案件,最终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相关规定,做出审判决定。
决议结果:1. 关于国有企业背景的商业纠纷案件,会议决定依照公司法及民法典相关规定处理,并具体指示为原告胜诉,判处被告赔偿法律费用及经济损失。
2. 关于涉及知识产权的行政仲裁案件,会议决定依法做出仲裁决定并发布,并具体指出仲裁结果为原告获胜,被告需赔偿知识产权侵权行为带来的经济损失。
3. 关于合同纠纷的民事案件,会议决定根据合同法相关规定做出审判决定,具体裁定为原告胜诉,被告需履行合同义务并支付经济赔偿。
附件:本文所涉及附件如下:1.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3. 《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法》4.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法律名词及注释:本文所涉及的法律名词及注释如下:1. 公司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包括结构、股权、经营、利润分配等方面的规定。
2. 民法典: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包括婚姻家庭、物权、租赁、侵权、继承等方面的规定。
3. 知识产权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法,包括专利、商标、版权等方面的规定。
4. 合同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包括合同签订、改变、解除、违约等方面的规定。
实际执行过程中可能遇到的艰难及解决办法:1. 遇到公司背景复杂、情况不明的商业纠纷案件时,应充分调查取证,并设立专门工作组进行研究和分析,确保依法正确处理案件。
九民纪要(公司法篇)
九民纪要(公司法篇)1. 【实际出资人显名的条件】实际出资人能够提供证据证明有限责任公司过半数的其他股东知道其实际出资的事实,告知其按照《公司法》第40 条或者第101 条规定的程序自行召开。
股东坚持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
3. 【股东代表诉讼的反诉】股东依据《公司法》第 151 条第 3 款的规定提起股东代表诉讼后,被告以原告股东恶意起诉侵犯其合法权益为由提起反诉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被告以公司在案涉纠纷中应当承担侵权或者违约等责任为由对公司提起的反诉,因不符合反诉的要件,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
4. 【公司担保无须机关决议的例外情形】存在下列情形的,即便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没有公司机关决议的,也应当认定担保合同符合公司的真实意思表示,合同有效:(1 )公司是以为他人提供担保为主营业务的担保公司,或者是开展保函业务的银行或者非银行金融机构;( 2 )公司为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公司开展经营活动向债权人提供担保的;( 3 )公司与主债务人之间存在相互担保等商业合作关系;且对其实际行使股东权利未曾提出异议的,对实际出资人提出的登记为公司股东的请求,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公司以实际出资人的请求不符合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24 条的规定为由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2. 【请求召开股东会不可诉】公司召开股东会本质上属于公司内部治理范围股东请求判令召开股东会的,人民法院应当(4 )担保合同系由单独或者共同持有公司三分之二以上的表决权的股东签字同意。
5. 【人格混同】认定公司人格与股东人格是否存在混同,最根本的判断标准是公司是否独立具有独立意思与独立财产,最主要的表现是公司的财产与股东的财产是否混同且无法区分。
在认定是否构成人格混同是,应综合考虑以下因素:(1 )股东无偿使用公司资金或者财产,不做财务记载的;(2 )股东用公司的资金偿还股东的债务,或者将公司的资金供关联公司无偿使用,不做财务记载的;(3 )公司账簿与股东账簿不分,知识公司财产与股东财产无法区分的;(4 )股东自身收益与公司盈利不加区分,致使双方利益不清的;( 5 )公司的财产记载于股东名下,由股东占有、使用的;(6 )人格混同的其他情形。
九民纪要:公司法,劳动法,担保法
公司法
关于公司人格否认
01
02
03
04
股东滥用公司法人 独立地位及股东有 限责任的行为,且 该行为严重损害了 公司公司债权人利 益的(股东滥用权 利使公司财产不足 以清偿公司债权人
的债权)
只有实施了滥用法 人独立地位和股东 有限责任行为的股 东才对公司债务承 担连带清偿责任, 而其他股东不应承
担此责任
03
起公司人格否认诉讼,请求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 院应当向债权人释明,告知其追加公司为共同被告,债权人拒
接追加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驳回起诉。
公司法
关于有限责任公司清算义务人的责任
因果关系抗 辩
怠于履行清 算义务的认 定
诉讼时效期 间
怠于履行清算义务 的认定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在法定清算事由出现后,在 能够履行清算义务的情况下,故意拖延、拒绝履 行清算义务,或者因过失导致无法进行清算的消 极行为。股东举证证明其已经履行清算义务采取 了积极措施,或者小股东举证证明其既不是公司 董事会或者监事会成员,也没有派人员担任该机 关成员,且未参与公司经营管理,以不构成“怠 于履行义务”为由,主张其不应当对公司债务承 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公司人格否认不是 全面、彻底、永久 地否定公司法人资 格,而只在具体案 件中依据特定的法 律事实。(一案一
否定)
实际中常见情形有 人格混同、过度支 配与控制、资本显 著不足等。应当综 合判断,审慎适用。
05
诉讼地位
实际中常见情形有人格混同、 过度支配与控制、资本显著不 足等。应当综合判断,审慎适 用。
2
例外情形一,公司作为被执行人的案件,人民法 院穷尽执行措施无财产可供执行,已具备破产原
银行培训-九民纪要专题讲解(第一期)
银行信贷培训解读《九民会议纪要》第一期课程主讲人:张志伟(老师)第一期课:解读纪要•第54条:独立担保独立担保54.【独立担保】从属性是担保的基本属性,但由银行或者非银行金融机构开立的独立保函除外。
独立保函纠纷案件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独立保函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处理。
需要进一步明确的是:凡是由银行或者非银行金融机构开立的符合该司法解释第1条、第3条规定情形的保函,无论是用于国际商事交易还是用于国内商事交易,均不影响保函的效力。
银行或者非银行金融机构之外的当事人开立的独立保函,以及当事人有关排除担保从属性的约定,应当认定无效。
但是,根据“无效法律行为的转换”原理,在否定其独立担保效力的同时,应当将其认定为从属性担保。
此时,如果主合同有效,则担保合同有效,担保人与主债务人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主合同无效,则该所谓的独立担保也随之无效,担保人无过错的,不承担责任;担保人有过错的,其承担民事责任的部分,不应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三分之一。
独立担保独立保函当事人有关排除担保从属性的约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独立保函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独立保函发文机关:最高人民法院生效日期:2016.12.01文号:法释〔2016〕24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独立保函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本规定所称的独立保函,是指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作为开立人,以书面形式向受益人出具的,同意在受益人请求付款并提交符合保函要求的单据时,向其支付特定款项或在保函最高金额内付款的承诺。
独立保函具有如下特点具有独立性•指的是独立保函不依赖于基础合同等任何其他法律关系或事实。
•独立性主要是相对于基础合同而言的,即独立保函的效力、变动、管辖、准据法等均不受基础合同的约束。
具有单据性•保证人在面对付款要求时,就无须审查基础合同,而仅须审查相关单据即可。
•该文件往往是由受益人自己提供的,仅须“单证相符”即可。
独立保函的适用范围商事审判的主流观点•在很长的一段时期内,商事审判的主流观点是:•独立保函主要适用于国际贸易领域,而不适用于国内商事交易九民纪要•凡是由银行或者非银行金融机构开立的符合该司法解释第1条、第3条规定情形的保函,内容无论是用于国际商事交易还是用于国内商事交易,均不影响保函的效力。
孙鹏教授 九民纪要
《全国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的理解与适用(合同篇)西南政法大学孙鹏教授一.违反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效力(一)强制性规定的范围1.排除无权变动条件规范:(1)法律规定:①《物权法》191条第二款:抵押期间,抵押人未经抵押权人同意,不得转让抵押财产,但受让人代为清偿债务消灭抵押权的除外。
②《八民纪要》13、14条认定,上述规定非效力性强制性规定;③孙鹏教授:上述规定非强制性规定;④《民法典(草案)》第406条:抵押期间,抵押人可以转让抵押财产;抵押人转让抵押财产的,应当及时通知抵押权人。
抵押权人能够证明抵押财产转让可能损害抵押权的,可以请求抵押人将转让所得的价款向抵押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
转让的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2)理由:①抵押人与受让人达成合意,但抵押权人或登记机关不允许,抵押人无法形成侵权;②立法论来看,抵押权人许可与否不影响抵押物转让的效力,转移后抵押权并不灭失,依旧可优先受偿;2.排除私法权限规范(1)法律规定:公司法的越权代理效力要与合同法50条和民法总则61条配合使用;①《公司法》第十六条: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章程对投资或者担保的总额及单项投资或者担保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
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
前款规定的股东或者受前款规定的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加前款规定事项的表决。
该项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②《合同法》第五十条:第五十条【法定代表人越权行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超越权限订立的合同,除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超越权限的以外(相对人恶意),该代表行为有效。
③《民法总则》第六十一条第三款:法人章程或者法人权力机构对法定代表人代表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2)私法权限规范要依据代理权、代表权、决议瑕疵外部效力(相对人善恶)判断;3.排除生效控制规范(1)法律规定:①《民法总则》第136条第一款第一百三十六条【民事法律行为生效时间】民事法律行为自成立时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2020年九民纪要PPT
二、关于公司纠纷案件的审理
8.【表决权应否受到限制】股东认缴的出资未届履行期限,对未缴纳部分
的出资是否享有以及如何行使表决权等问题,应当根据公司章程、股东会或者 股东大会的决议来确定。公司章程没有规定、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也没有作出 决议的,从尊重设立公司时股东的真实意思出发,应当按照认缴出资的比例确 定股东的表决权。 股东未根据约定履行出资义务,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作出按照实际出资比例行 使表决权的决议,股东请求确认该决议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一、民法总则适用的法律衔接问题
1. 【《民法总则》与《民法通则》的关系及其适用】《民法通则》既规
定了民法的一些基本制度和一般性规则,也规定了合同、所有权及其他财产权、 知识产权、民事责任、涉外民事法律关系适用等具体内容。《民法总则》基本 吸收了《民法通则》规定的民事基本制度和一般性规则,同时作了补充、完善 和发展。《民法通则》规定的合同、所有权及其他财产权、民事责任等具体内 容还需要在编撰民法典各分编时作进一步统筹,系统整合。据此,《民法总则》 施行后暂不废止《民法通则》,待民法典施行后再予以废止。在此之前,《民 法总则》与《民法通则》的规定不一致的,根据新的规定优于旧的规定的法律 适用规则,适用《民法总则》的规定。
杨永清九民纪要之关于公司纠纷案件的审理①(录音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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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结】关于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的合同效力问题,审判实践中裁判尺度不统一。
主要存在以下三种观点:观点一:盖章说,公司承担完全责任。
观点二:参照无权代理,效力不归属于公司说,公司完全不承担责任。
观点三:根据债权人是否善意,决定公司是否承担责任。
该三种观点各有道理,亦有不足,纪要倾向采取第三种观点,即公司是否承担担保责任,取决于债权人善意与否。
由此产生的问题是:如何判断债权人是否为善意?纪要第18条对善意的认定作出说明,应当区分关联担保与非关联担保两种情形。
关联担保情形下,债权人主张担保合同有效,应当提供证据证明其在签订合同时对股东(大)会决议进行了审查。
审查内容包括:表决结果是否排除被担保股东的表决权;该项表决是否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签字人员是否符合公司章程规定。
非关联担保情形下,债权人主张担保合同有效,应当提供证据证明其在签订合同时对公司决议机关的决议进行了审查。
审查内容包括:决议人数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签字人员符合公司章程规定。
而不包括,公司章程对决议机关是否做出规定。
但公司能够证明债权人明知公司章程对决议机关有明确规定的除外。
至于公司决议是否系伪造或变造、决议程序是否违法、签章是否真实,担保金额是否超出授权限额等均不在债权人形式审查义务范围内。
九民纪要(公司法篇)
1. 【实际出资人显名的条件】实际出资人能够提供证据证明有限责任公司过半数的其他股东知道其实际出资的事实,告知其按照《公司法》第 40 条或者第 101 条规定的程序自行召开。
股东坚持起诉的,人民 法院应当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
3. 【股东代表诉讼的反诉】股东依据《公司法》第 151 条第 3 款的规定提起股东代表诉讼后,被告以原告股东恶意起 诉侵犯其合法权益为由提起反诉的, 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被告以公司在案涉纠纷中应当承担 侵权或者违约等责任为由对公司提起的反诉, 因不符合反诉的要件, 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不予 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
4. 【公司担保无须机关决议的例外情形】存在下列情形的, 即便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没有公司机关决议的, 也应当认定担保合同 符合公司的真实意思表示,合同有效:( 1 )公司是以为他人提供担保为主营业务的担保公司,或者是开展保函业务的银行或者 非银行金融机构; ( 2 )公司为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公司开展经营活动向债权人提供担保的;( 3 )公司与主债务人之间存在相互担保等商业合作关系;且对 其实际行使股东权利未曾提出异议的, 对实际出资人提出的登记为公司股东的请求, 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公司以实际出资人的请求不符合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24 条的规定为 由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2. 【请求召开股东会不可诉】 公司召开股东会本质上属于公司内部治理范围 股东请求判令召开股东会的, 人民法院应当( 4 )担保合同系由单独或者共同持有公司三分之二以上的表决权的股东签字同意。
5. 【人格混同】认定公司人格与股东人格是否存在混同,最根本的判断标准是公司是否独立具有独立意思与独立财产,最主要的表现是公司的财产与股东的财产是否混同且无法区分。
在认定是否构成人格混同是,应综合考虑以下因素:( 1 )股东无偿使用公司资金或者财产,不做财务记载的;( 2 )股东用公司的资金偿还股东的债务,或者将公司的资金供关联公司无偿使用,不做财务记载的;( 3 )公司账簿与股东账簿不分,知识公司财产与股东财产无法区分的;( 4 )股东自身收益与公司盈利不加区分,致使双方利益不清的;( 5 )公司的财产记载于股东名下,由股东占有、使用的;(6 )人格混同的其他情形。
九民纪要的理解与适用
九民纪要解读与应用
哎,各位亲们,今儿咱们来聊聊那个高大上的“九民纪要”吧!别一听这名字就觉得它是个高冷范儿的家伙,其实啊,它跟咱们的生活息息相关,特别是在处理那些民事纠纷的时候,简直就是咱们的“法律小助手”。
咱们先说说这“九民纪要”是个啥。
简单来讲,它就是最高人民法院出的一份指导文件,里面总结了不少民事审判中的新问题、新情况,给咱们法官判案提供了个参考。
这样一来,判案的时候就更公平、更公正了,咱们老百姓心里也更有底儿了。
说到这应用啊,其实就在咱们身边。
比如说,你跟邻居因为一棵树吵得不可开交,这时候你就可以拿出“九民纪要”来看看,里面说不定就有类似的案例可以参考。
再比如,你在网上买个东西,结果货不对板,你想维权,这时候“九民纪要”也能给你指条明路,告诉你应该怎么合法合理地维护自己的权益。
当然啦,这“九民纪要”可不是万能的,它只是个指导性的文件,具体案件还得具体分析。
但有了它,咱们在处理民事纠纷的时候就多了份依据,多了份信心。
而且啊,这“九民纪要”还特别接地气,里面的内容都是用咱们老百姓能听懂的话来说的,没有那些晦涩难懂的专业术语。
这样一来,咱们就算不懂法律,也能大概明白个一二三,不至于在维权的时候一头雾水。
所以啊,我觉得这“九民纪要”真是个好东西,咱们都应该好好了解了解它。
平时没事的时候,可以拿出来翻翻看看,万一哪天用上了呢?你说是不是?
总之啊,法律不是高高在上的,它是咱们生活的保障,是咱们维护自己权益的武器。
而这“九民纪要”就是咱们手里的一把利剑,让咱们在面对民事纠纷的时候更加从容不迫,更加有理有据。
所以啊,亲们,赶紧行动起来,一起来学习学习这“九民纪要”吧!。
《民法典》及《九民纪要》对银行信贷实务的影响42页PPT
《民法典》及《九民纪要》 对银行信贷实务的影响
26、机遇对于有准备的头脑有特别的 亲和力 。 27、自信是人格的核心。
28、目标的坚定是性格中最必要的力 量泉源 之一, 也是成 功的利 器之一 。没有 它,天 才也会 在矛盾 无定的 迷径中 ,徒劳 无功。- -查士 德斐尔 爵士。 29、困难就是机遇。--温斯顿.丘吉 尔。 30、我奋斗,所以我快乐。--格林斯 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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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114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 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
求人民法院或者
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
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
58、未办理登记的动产抵押合同效力
《物权法》第15条:当事人之间有关设立、变更、 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 或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 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
《物权法》第180条【抵押财产范围】债务人或者第三人 有权处分的下列财产可以抵押: (一)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 (二)建设用地使用权; (三)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
《合同法》第96条:当事人一方依照本法第九十三 条第二款、第九十四条的规定主张解除合同的,应 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对方有 异议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 合同的效力。
44、通知解除的条件
《合同法》第93条第2款: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 的条件。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
《物权法》第189条【动产浮动抵押登记】企业、个体工 商户、农业生产经营者以本法第一百八十一条规定的动产 抵押的,应当向抵押人住所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 记。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 善意第三人。
59、房地分别抵押
《物权法》第182条【房地产抵押关系】以建筑物 抵押的,该建筑物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 一并抵押。以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的,该土地上 的建筑物一并抵押。 抵押人未依照前款规定一并抵押的,未抵押的
48、违约金过高标准及举证责任
《合同法》第113条 【损害赔偿的范围】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 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
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
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经营者对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
承包经营权; (四)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 (五)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 (六)交通运输工具; (七)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 抵押人可以将前款所列财产一并抵押。
《物权法》第181条【浮动抵押】经当事人书面协议,企 业、个体工商户、农业生产经营者可以将现有的以及将有 的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抵押,债务人不履行 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 人有权就实现抵押权时的动产优先受偿。
《物权法》第204条【最高额抵押所担保的主债 权以及最高额抵押权转让】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债 权确定前,部分债权转让的,最高额抵押权不得 转让,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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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贷款通则》第2章第9条: 贷款种类包括:信用贷款、担保贷款和票据贴现。
51、职业放贷行为的认定
《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19条:未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 理机构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设立银行业金融机构或 者从事银行业金融机构的业务活动。
银保监会《关于规范民间借贷行为 维护经济金融秩序有关 事项的通知》(银保监发〔2018〕10号): 明确信贷规则,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
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合同法司法解释(二)》第29条: 当事人主张约 定的违约金过高请求予以适当减少的,人民法院应当 以实际损失为基础,兼顾合同的履行情况、当事人的 过错程度以及预期利益等综合因素,根据公平原则和 诚实信用原则予以衡量,并作出裁决。当事人约定的 违约金超过造成损失的百分之三十的,一般可以认定 为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过分高于造 成的损失”。
财产视为一并抵押。
《物权法》第199条【抵押权清偿顺序】同一财产向两个 以上债权人抵押的,拍卖、变卖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依照 下列规定清偿: (一)抵押权已登记的,按照登记的先后顺序清偿;顺序
相同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 (二)抵押权已登记的先于未登记的受偿; (三)抵押权未登记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
《物权法》第200条【以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的特别规定】 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后,该土地上新增的建筑物不属于抵 押财产。该建设用地使用权实现抵押权时,应当将该土地 上新增的建筑物与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处分,但新增建筑 物所得的价款,抵押权人无权优先受偿。
60、抵押权随主债权转让
《物权法》第192条【抵押权转让或者作为其他债 权担保】抵押权不得与债权分离而单独转让或者 作为其他债权的担保。债权转让的,担保该债权 的抵押权一并转让,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 另有约定的除外。
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 会议纪要中的几个问题
44、通知解除的条件
《合同法司法解释二》第24条:当事人对合同法第 96条、第99条规定的合同解除或者债务抵销虽有异 议,但在约定的异议期限届满后才提出异议并向人 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当事人没有约 定异议期间,在解除合同或者债务抵销通知到达之 日起三个月以后才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 予支持。
50、高利转贷行为的认定
《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第14条第1项:套取金融机构 信贷资金又高利转贷给借款人,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 者应当知道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
《中国人民银行信贷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3条: 信贷资金是指金融机构人民币下列项目的全部或部分:
一、资本,包括核心资本及附属资本。二、负债,包括 各类存款、借入款项及其他负债。三、资产,包括贷款、 投资、其他金融资产及表外资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前形势下审理民商事合同纠纷 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8条:合同解除后,当 事人主张违约金条款继续有效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 合同法第九十八条的规定进行处理。
《合同法》第98条: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不影响合 同中结算和清理条款的效力。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 法律问题的解释》第26条:买卖合同因违约而解 除后,守约方主张继续适用违约金条款的,人民 法院应予支持;但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 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参照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 条第二款的规定处理。
《物权法》第187条【不动产抵押登记】以本法第一百八 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财产或者第五项规定的 正在建造的建筑物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自 登记时设立。
《物权法》第188条【动产抵押效力】以本法第一百八十 条第一款第四项、第六项规定的财产或者第五项规定的正 在建造的船舶、航空器抵押的,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 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46、违约方起诉解除
《合同法》第110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钱债 务或者履行非金钱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可以 要求履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行; (二)债务的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或者履行费用过 高; (三)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要求履行。
47、合同解除的法律后果
《合同法》第97条: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 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 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 求赔偿损失。
第94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 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 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 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及《非法金融机构和 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等法律规范,未经有权机关依 法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设立从事或者主要从事发放贷 款业务的机构或以发放贷款为日常业务活动。
《合同法司法解释一》第10条:当事人超出经营 范围订立合同的,人民法院不因此认定合同无效, 但违反国家限制经营、特许经营以及法律、行政 法规禁止经营规定的除外。
49、变相利息的认定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进一步支持小型微型企 业健康发展重点工作部门分工方案的通知》(国 办函〔2012〕141号)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健康发展 的意见》(国发〔2012〕14号)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印发商业银行收费 行为执法指南的通知》(发改办价监〔2016〕 140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