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省级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管理规程(试行).doc-浙江省环境监测协会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命名第六批省级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的通知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命名第六批省级生态文明建设示
范区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浙江省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22.11.04
•【字号】浙政发〔2022〕29号
•【施行日期】2022.11.04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城市建设
正文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命名第六批省级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的
通知
浙政发〔2022〕29号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推进全省生态文明建设,省政府决定命名杭州市上城区、温州市龙湾区、瑞安市、嘉兴市南湖区、桐乡市、绍兴市越城区、兰溪市为第六批省级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
各地、各部门要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牢固树立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持续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全力打造生态文明高地,努力建设展示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生态文明高度发达的重要窗口,为我省推进“两个先行”作出新的更大贡献。
浙江省人民政府2022年11月4日。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成立浙江省生态文明先行示范区建设协调小组的通知-浙政办发〔2014〕139号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成立浙江省生态文明先行示范区建设协调小组
的通知
正文:
----------------------------------------------------------------------------------------------------------------------------------------------------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成立浙江省生态文明先行示范区建设协调小组的通知
浙政办发〔2014〕139号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加强对我省生态文明先行示范区建设工作的组织协调,省政府决定成立浙江省生态文明先行示范区建设协调小组。
现将协调小组组成人员名单通知如下:
组长:袁家军(常务副省长)
副组长:夏海伟(省政府副秘书长)
谢力群(省发改委主任)
成员:于跃敏(省委组织部常务副部长)
严杰(省农办副主任)
周华富(省发改委副主任)
蔡刚(省经信委副主任)
魏跃华(省财政厅副厅长)
盛乐山(省国土资源厅总规划师)
方敏(省环保厅副厅长)
吴雪桦(省建设厅副厅长)
李良福(省交通运输厅副厅长)
冯强(省水利厅副厅长)
陈利江(省农业厅副厅长)
杨幼平(省林业厅副厅长)
陈瑶(省文化厅副厅长、省文物局局长)
王杰(省统计局副局长)
包纯田(省金融办副主任)
徐立毅(杭州市常务副市长)
陈伟俊(湖州市市长)
黄志平(丽水市市长)
协调小组办公室设在省发改委,周华富兼任办公室主任。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4年12月5日
——结束——。
浙江省农业厅办公室关于组织省级高效生态农业示范园区建设考评的通知-
浙江省农业厅办公室关于组织省级高效生态农业示范园区建设考评的通知正文:---------------------------------------------------------------------------------------------------------------------------------------------------- 浙江省农业厅办公室关于组织省级高效生态农业示范园区建设考评的通知各有关市、县(市、区)农业局:根据省农业厅《关于实施强龙兴农示范工程的意见》(浙农计发[2007]22号)要求,为了进一步规范和深化省级高效生态农业示范园区建设,决定对2005-2006年实施的29个省级高效生态农业示范园区开展考核评价。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各有关县(市、区)农业局对照《高效生态农业示范园区考核评价标准(试行)》,组织做好本县(市、区)高效生态农业示范园区建设的自评工作,将自评报告及相关附件材料(见附件2)装订成册后,务必于12月5日前报厅产业信息处。
二、省厅将于12月10日起对自评基本分达85分及以上或总分95分及以上的省级高效生态农业示范园区进行复评。
对省级考核评价达到标准的,将授予“浙江省高效生态农业示范园区”称号;对未能达到标准的,所在县(市、区)农业主管部门要向省厅作出书面情况说明。
联系人:袁益钧;联系电话:*************。
附件:1.省级高效生态农业示范园区考核评价标准(试行)2.自评报告的相关附件目录3.2007年度省级高效生态农业示范园区考核名单二〇〇七年十一月二十一日附件1:省级高效生态农业示范园区考核评价标准(试行)单位名称(盖章)自评得分:项目指标及赋分序数标准满分自评分得分备注一、园区规划(15分)1选址合理。
园区交通方便,土地平整,连片集中无纠纷。
选址科学,生态环境好。
32总体规划。
有总体规划,功能定位准确,区块布局科学,投资估算合理,资金筹措方式可行。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浙政办发〔2016〕70号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正文:----------------------------------------------------------------------------------------------------------------------------------------------------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浙政办发〔2016〕70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浙江省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建设实施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6年7月4日浙江省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建设实施方案根据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建设的总体部署和国家发展改革委《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生态文明建设的总体要求,以五大发展理念为引领,以有效控制碳排放、实现低碳发展为目标,以建立碳排放权交易市场为核心,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推动我省产业结构转型升级,为高水平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和建设美丽浙江、创造美好生活提供坚实支撑。
二、主要目标(一)准备启动阶段(2016—2017年):完成基础准备工作,启动碳排放权交易。
1.建立碳排放权交易支撑体系,建立健全协同推进的工作机制;2.建立重点企(事)业单位碳排放监测、报告和核查制度,完善工作体系,确定碳交易纳入企业名单,完成历史数据盘查;3.建立配额分配、管理和履约机制,制定碳交易纳入企业配额分配方案;4.加强相关能力建设,培养专业人才队伍和第三方核查机构,积极开展宣传引导。
(二)运行完善阶段(2018—2020年):完善体制机制,建立比较成熟的碳排放权交易市场体系。
1.完善碳排放监测、报告和核查体系,健全配额分配、管理和履约机制,建立碳排放抵消机制,鼓励自愿减排项目(CCER)开发和交易;2.根据碳排放权交易市场运行情况,适时扩大交易主体,逐步覆盖到我省全部重点排放单位;3.重点排放行业碳排放得到有效控制,碳金融、咨询等相关服务业蓬勃发展,我省产业结构不断优化,能源结构持续改善,碳汇能力显著增强。
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浙江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生态环境保护“十四五”规划》的通知
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浙江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生态环境保护“十四五”规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浙江省生态环境厅•【公布日期】2021.05.31•【字号】浙发改规划〔2021〕204号•【施行日期】2021.05.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发展规划正文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浙江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生态环境保护“十四五”规划》的通知浙发改规划〔2021〕204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级有关单位:《浙江省生态环境保护“十四五”规划》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
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浙江省生态环境厅2021年5月31日浙江省生态环境保护“十四五”规划为推进“十四五”时期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国家有关规划计划、《浙江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〇三五年远景目标纲要》和《深化生态文明示范创建高水平建设新时代美丽浙江规划纲要(2020—2035年)》,制定本规划。
一、背景与形势(一)“十三五”规划实施情况“十三五”期间,我省以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为指导,积极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全面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的决策部署,以改善环境质量为核心,深入实施生态文明示范创建行动计划,全面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统筹推进生态文明体制改革,大力推进环境风险防范、生态保护修复、治理能力建设,全省生态环境质量持续改善,公众生态环境满意度持续提升,生态环境保护取得显著成效。
一是污染防治攻坚战取得阶段性胜利。
全面打响蓝天、碧水、净土、清废四场战役,国家“大气十条”“水十条”考核持续保持优秀,环境空气质量在长三角区域率先实现全省达标。
2020年,设区城市细颗粒物(PM2.5)平均浓度为25微克/立方米,日空气质量优良天数比率达到93.3%,比2015年分别降低43.2%和提高9.5个百分点,50个县级以上城市建成清新空气示范区。
浙江省农业厅关于实施浙江省高效生态农业示范园区建设的意见-
浙江省农业厅关于实施浙江省高效生态农业示范园区建设的意见正文:---------------------------------------------------------------------------------------------------------------------------------------------------- 浙江省农业厅关于实施浙江省高效生态农业示范园区建设的意见各市、县(市区)农业局、财政局(宁波不发):为加快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全面推进我省高效生态农业发展,根据省“十一五”农业发展规划,在全省指导建立一批不同模式的高效生态农业示范园区,现就实施高效生态农业示范园区建设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与建设原则1.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绿色消费需求为导向,以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市场竞争力和可持续发展能力为核心,充分运用生态学、系统学的基本原理和现代企业管理理念,立足我省的科技、人才、资源优势和经济社会的先发优势,因地制宜、突出产业特色、创新管理体制和机制,使农业资源得到合理有效利用,农产品质量更加安全优质,走出一条新型可持续发展的现代农业路子,促进农业增效,农民增收。
2.建设原则。
一是坚持协调发展原则。
园区的选址、定位应紧密结合区域性农业产业发展规划和地方特色产业。
园区规划应纳入当地社会经济发展规划,并与新农村发展规划等相协调。
二是坚持可持续发展原则。
在对农业资源进行综合开发利用的同时,切实重视生态环境保护,以农业增长方式的转变推进主导产业向纵深发展,实现可持续发展。
三是坚持政府引导、企业化运作、多元化投入原则。
因地制宜采用灵活多样的投资运作方式、产权和运行管理机制,不断完善以业主投入为主体的多元化、多层次、多渠道投入机制。
四是坚持突出创新,效率优先原则。
在技术引进、消化、吸收的同时,结合当地实际加大科技与管理创新力度,把创新的理念贯穿于园区的建设发展。
浙江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环境信息依法披露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浙江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环境信息依法披露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生态环境厅•【公布日期】2022.04.07•【字号】浙环发〔2022〕8号•【施行日期】2022.04.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自然生态保护正文浙江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环境信息依法披露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浙环发〔2022〕8号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级有关单位:《浙江省环境信息依法披露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已经中共浙江省委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
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附件:1.浙江省环境信息依法披露制度改革实施方案2.省级有关单位名单浙江省生态环境厅2022年4月7日附件1浙江省环境信息依法披露制度改革实施方案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推动我省环境信息依法披露制度改革落到实处,根据国家《环境信息依法披露制度改革方案》《企业环境信息依法披露管理办法》等有关文件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忠实践行“八八战略”,奋力打造“重要窗口”,把实施环境信息依法披露制度改革同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先行示范、高质量发展建设共同富裕示范区紧密结合起来,坚持企业主体,落实企业披露环境信息的法定义务,坚持部门协同,建立部门联动、运作有效的管理机制,坚持信息互通,推进环境信息共享集成、多跨应用,坚持整体智治,助力生态环境保护多方参与、闭环管理,推动我省环境信息依法披露制度改革走上法治化、数字化、协同化、常态化的轨道,形成企业自律、管理有效、监督严格、支撑有力的环境信息依法披露制度。
到2022年,浙江省企业环境信息依法披露系统基本建成,实现省市贯通;到2023年,企业环境信息依法披露有序开展,按国家要求开展环境信息依法披露制度改革评估;到2025年,环境信息依法披露制度基本形成,企业依法按时、如实披露环境信息,多方协作共管机制有效运行,监督处罚措施严格执行,技术规范体系支撑有力,环境披露信息充分应用,社会公众参与度明显上升。
2023年社会环境监测机构政策环境分析:环保部将不设准入门槛
社会环境监测机构政策环境分析:环保部将不设准入门槛环保部近日在答复农工党提案的回函中提出社会环境监测机构管理原则:不实行“备案制”、“资格认定制”和“名录制”等设置准入门槛的方式,讨论出台全过程管理制度,规范社会化环境监测机构的监测行为。
2022-2022年中国环境监测行业市场需求与投资询问报告显示,环保部已出台《关于推动环境监测服务社会化的指导看法》提出有序开放环境监测服务,培育和引导社会监测力气,规范其监测行为,稳妥推动政府向社会购买环境监测服务工作。
发布《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判定及处理方法》规定,从事环境监测业务的企事业单位等其他社会环境监测机构及其负责人对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和精确性负责。
下一步,环保部将推动出台《环境监测条例》,加快修订《环境监测管理方法》、《环境监测质量管理方法》,以满意新形势下环境监测质量管理的需要。
详细包括:1、与国家质检总局联合出台文件,规定社会监测机构的监管主体、准入和监管方式;2、总结江苏省试点工作阅历,讨论出台全过程管理制度,规范社会化环境监测机构的监测行为;3、建立监测人员力量水平评价体系,加大对社会监测机构技术人员培训和考核力度;4、建立环境监测机构征信、诚信评价体系,对监测机构质量信用状况进行评价并分类监管,向社会公布诚信记录。
正文如下:关于政协十二届全国委员会第四次会议第0327号(资源环境类025号)提案答复的函农工党中央:农工党中央提出的“关于规范社会环境监测服务的提案”由我部办理。
经讨论,答复如下:一、关于完善顶层体制机制设计的建议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国务院文件和部门规章制度等对社会化监测机构运行及其管理作了一些规定。
《环境爱护法》规定全部监测机构包括社会环境监测机构“应当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监测设备,遵守监测规范。
监测机构及其负责人对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和精确性负责”。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建设方案〉的通知》中提出,环境爱护部依法建立健全对包括社会环境监测机构在内的不同类型生态环境监测机构及环境监测设备运营维护机构的监管制度。
浙江省绿色低碳工业园区建设评价导则
附件1浙江省绿色低碳工业园区建设评价导则(2022版)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厅2022年1月— 1 —目录1 基本要求 (3)2 评价指标 (4)2.1 能源利用绿色化 (4)2.2 资源利用绿色化 (4)2.3 基础设施绿色化 (5)2.4 产业技术绿色化 (5)2.5 生态环境绿色化 (6)2.6 运行管理绿色化 (6)2.7 加分项 (7)3 评价方法及程序 (7)3.1 评价方法 (7)3.2 评价过程 (7)3.3 评价结论 (8)3.4 评价有效期 (8)3.5 评价报告编制要求 (9)附录A (规范性)指标计算方法 (10)附录B (规范性)评价指标体系 (22)— 2浙江省绿色低碳工业园区建设评价导则1 基本要求1.1 园区应以制造业为主要功能、工业增加值占比超过50%、具有法定边界和范围、具备统一管理机构的省级工业园区或其中可独立统计的区块。
1.2 国家和地方绿色低碳循环利用等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和标准应得到有效的贯彻执行。
1.3 近三年,园区和园区内企业未发生重大污染事故、重大生态破坏事件或重大安全事故。
1.4 园区应完成国家或地方政府下达的节能减排指标和碳排放控制指标,碳排放强度持续下降。
1.5 园区环境质量应达到GB 3095或地方规定的环境功能区环境质量标准,园区内企业污染物应达标排放,各类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均不超过国家或地方的总量控制要求。
园区应定期披露环境信息。
1.6 园区重点企业应100%实施清洁生产审核。
注:重点企业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中规定的应当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的企业,即评审期当年及之前公布的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名单中的企业。
— 3 —1.7 园区企业不应使用国家列入淘汰目录的落后生产技术、工艺和设备,不应生产国家列入淘汰目录的产品。
1.8 园区应建立履行绿色低碳发展工作职责的专门机构、应配备2名(含)以上专职工作人员。
1.9 鼓励园区建立并运行环境管理体系和能源管理体系,建立监测管理平台。
浙江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2024年修订版-(含多款)
浙江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2024年修订版合同编号:_______浙江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2024年修订版目录一、总则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三、环境保护设施建设与管理四、法律责任五、附则附件:环境保护设施设计规范合同正文第一条总则1.1 为加强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防止和减少建设项目对环境的污染和破坏,保护和改善环境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1.2 本办法适用于浙江省行政区域内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活动。
1.3 建设单位应当依法承担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的主体责任,确保建设项目符合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标准。
第二条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2.1 建设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或者环境影响报告表。
2.2 环境影响报告书或者环境影响报告表应当包括建设项目对环境可能造成的影响、环境保护措施、环境保护设施等内容。
2.3 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或者环境影响报告表编制完成后,依法报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2.4 建设单位应当根据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审批意见,对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措施和环境保护设施进行调整和优化。
第三条环境保护设施建设与管理3.1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环境保护设施设计规范,建设环境保护设施。
3.2 建设单位应当对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并报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3.3 建设单位应当对环境保护设施进行维护和管理,确保其正常运行。
3.4 建设单位应当定期对环境保护设施进行监测,并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监测结果。
第四条法律责任4.1 建设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4.2 建设单位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造成环境污染事故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4.3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建设方案的通知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建设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6.12.06•【字号】浙政办发〔2016〕155号•【施行日期】2016.12.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监测正文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建设方案的通知浙政办发〔2016〕155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浙江省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建设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实施。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6年12月6日浙江省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建设方案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建设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5〕56号)精神,健全完善我省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中央和省委、省政府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决策部署,加快建设美丽浙江,以改善环境质量为核心,坚持全面设点、全省联网、自动预警、依法追责,完善我省生态环境监测网络,提升生态环境监测立体化、自动化、智能化水平,推进环境监测体制改革,加快形成政府主导、部门协同、社会参与、公众监督的生态环境监测格局。
(二)主要目标。
到2020年,全省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实现环境质量、重点污染源、生态状况监测全覆盖,各有关部门生态环境监测数据共享,监测分工协作机制完善,基本建成陆海统筹、天地一体、上下协同、信息共享的生态环境监测网络。
监测预报预警、信息化能力和保障水平进一步提升,环境监测系统性、科学性、权威性进一步增强,为治水、治气、治土和美丽浙江建设提供有力保障。
二、建立健全生态环境监测网络(一)优化升级大气环境监测网络。
健全大气复合污染立体监测网络,优化布局,适当增加县级城市自动监测站点,逐步推进乡镇(街道)大气环境监测。
加强大气污染传输重要通道和重污染区域站点建设,提升挥发性有机物(VOCs)、颗粒物组分和臭氧监测分析水平,强化污染源追踪解析。
浙江省环保设施建设管理规范
浙江省环保设施建设管理规范一、前言为了贯彻执行国家环保法律法规,加强浙江省环保设施建设管理,提高环保设施建设和运行水平,保障环保设施的安全、环保、经济、高效运行,制定本规范。
本规范适用于浙江省行政区域内各类环保设施的新建、改建、扩建和运行管理。
二、管理原则1. 环保优先原则:在设施建设和运行过程中,应将环保要求放在首位,确保设施建设和运行符合国家和地方环保法律法规。
2. 整体规划原则:按照浙江省生态环境总体要求,实行环保设施建设的整体规划,优化设施布局,提高设施建设和运行效益。
3. 技术创新原则:积极引进和推广先进的环保技术,提高环保设施的技术水平和运行效率。
4. 规范化管理原则:建立健全环保设施建设和运行管理制度,规范操作流程,确保设施安全、环保、经济、高效运行。
三、管理内容1. 项目审批管理:环保设施建设项目应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审批,确保项目合规合法。
2. 设计管理:环保设施设计应符合国家和地方环保法律法规、标准和规范,确保设施功能完善、安全可靠。
3. 施工管理:施工单位应按照设计文件和施工规范进行施工,确保设施建设质量。
4. 监理管理:监理单位应加强对环保设施建设过程的监理,确保设施建设进度和质量。
5. 运行管理:环保设施运行单位应建立健全运行管理制度,确保设施安全、环保、经济、高效运行。
6. 维护管理:环保设施维护单位应定期对设施进行维护保养,确保设施正常运行。
7. 监测管理:环保设施应建立健全监测制度,对设施运行状态和排放污染物进行监测,确保设施达标排放。
8. 安全与环境管理:加强环保设施安全生产和生态环境保护,预防事故发生,降低对环境的影响。
四、管理要求1. 人员配备:环保设施建设和运行单位应配备具有相应专业知识和技能的人员,保证设施正常运行。
2. 培训与考核:对环保设施建设和运行人员进行定期培训和考核,提高人员素质和技能水平。
3. 应急预案:建立健全环保设施事故应急预案,确保在突发情况下能够迅速有效地进行处置。
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管理规程
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管理规程随着社会的发展,人们对于环境保护的重视程度也越来越高。
为了加强对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的管理,国家在2019年出台了《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管理规程》,以下将分步骤阐述该规程。
一、指导思想该规程的指导思想是:全面贯彻落实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战略,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保护生态环境,提高人民群众的生态文明素养,推动生态文明建设取得更大成效。
二、管理对象该规程的管理对象是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指以自然环境、人文环境、社会环境协调发展,体现生态优先、绿色发展理念,实现可持续发展的特色区域。
三、管理原则该规程的管理原则是:政府引导、社会参与、科学管理、法治保障、分类管理、分级负责、绩效评价。
四、管理职责该规程规定了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的管理职责,包括:政府牵头、部门协同、属地管理、重点突破、分类管理等。
同时也规定了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的管理职责,确保各级领导和部门协同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工作。
五、管理内容该规程规定了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必须按照绿色低碳、生态宜居、产业强区、文化显著、智慧引领的要求进行建设,同时还要注重改善环境质量、保护生态系统、推动生态文明建设,实现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六、管理措施为保障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管理的有效实施,该规程制定了一系列管理措施,包括建立设区立市激励机制、完善体制机制、健全管理制度、加强考核督导等。
七、法律责任为了落实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的法律责任,该规程规定了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法律责任规定,承担相应的责任并予以惩处。
总体而言,《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管理规程》在规范和管理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上发挥了重要的作用,并帮助我们加强对环境保护的重视程度,推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浙江省生态环境保护条例
浙江省生态环境保护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2.05.27•【字号】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71号•【施行日期】2022.08.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71号《浙江省生态环境保护条例》已于2022年5月27日经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2年8月1日起施行。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2年5月27日浙江省生态环境保护条例(2022年5月27日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通过)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污染防治第三章碳减排和生物多样性保护第四章生态产品价值实现第五章监督管理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保障公众健康,维护生态安全,推进生态文明建设,高水平建设美丽浙江,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生态环境保护及其监督管理活动。
第三条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应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山水林田湖草沙是生命共同体的理念,坚持保护优先、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公众参与、损害担责的原则。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生态环境质量负责,将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生态环境保护机制,加大对生态环境保护的财政投入,持续改善生态环境质量。
省、设区的市、县(市、区)应当建立生态环境保护协调机制,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生态环境保护重大问题的统筹协调。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和自然保护地管理机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职责分工,做好生态环境保护及其监督管理相关工作。
浙江省生态环境厅关于深入实施环保服务高质量发展工程的意见
浙江省生态环境厅关于深入实施环保服务高质量发展工程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生态环境厅•【公布日期】2020.08.11•【字号】浙环发〔2020〕12号•【施行日期】2020.08.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自然生态保护正文浙江省生态环境厅关于深入实施环保服务高质量发展工程的意见浙环发〔2020〕12号各市、县(市、区)生态环境局(分局):为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全面落实省委经济工作会议要求,充分发挥生态环境服务保障功能,深入实施环保服务高质量发展工程,全力支持服务“六稳”“六保”,协同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和生态环境高水平保护,现提出如下意见:一、深化绿水青山与金山银山转化改革,进一步打通转化通道1.打造绿水青山与金山银山转化示范样板。
围绕生态文明建设先行示范,鼓励各地积极创建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市县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实践创新基地。
支持湖州、衢州、丽水和宁海、洞头、新昌等“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实践创新基地、安吉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创新改革试验区、淳安特别生态功能区等建设,以点带面,打造一批在全国有影响力、可复制可推广的绿水青山与金山银山转化示范样板。
2.拓展绿水青山与金山银山转化实现途径。
结合“诗画浙江”大花园建设,支持因地制宜发展“生态+”制造、文旅、医养等新产业新模式,推动生态优势转化为发展优势。
推进丽水、安吉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机制试点,推动建立生态系统生产总值(GEP)核算标准,探索形成GEP与GDP协同增长的考核评价体系。
二、加强生态环境要素保障,积极服务重大项目3.做好重大项目要素保障。
聚焦长三角一体化、“四大建设”以及“4+1”重大项目、“六个千亿”产业投资、新基建等重大决策,完善重大项目环评审批服务机制,做好提前对接和跟踪服务。
加强主要污染物排污权指标储备调配,优先保障重大产业项目和民生项目,在符合环境质量改善和污染减排的前提下,属地指标不足部分由省级予以调配支持。
浙江省发展改革委、浙江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空气质量改善“十四五”规划》的通知
浙江省发展改革委、浙江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空气质量改善“十四五”规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浙江省环境保护厅•【公布日期】2021.05.31•【字号】浙发改规划〔2021〕215号•【施行日期】2021.05.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大气污染防治正文浙江省发展改革委、浙江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空气质量改善“十四五”规划》的通知浙发改规划〔2021〕215号省级有关单位,各市、县(市、区)发展改革委(局)、生态环境局(分局):现将《浙江省应对气候变化“十四五”规划》《浙江省空气质量改善“十四五”规划》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浙江省生态环境厅2021年5月31日浙江省空气质量改善“十四五”规划为持续改善“十四五”时期全省环境空气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浙江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深化生态文明示范创建高水平建设新时代美丽浙江规划纲要(2020-2035年)》《浙江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三五年远景目标纲要》,制定本规划。
一、形势与挑战(一)“十三五”主要成效“十三五”期间,全省深入开展大气污染防治行动,高标准部署推进打赢蓝天保卫战,创新开展清新空气示范区建设,全面推进能源、产业、运输和用地四大结构调整优化和秋冬季攻坚、柴油货车治理、工业炉窑整治、挥发性有机物(VOCs)整治和重点领域臭气异味治理五大专项行动,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取得显著成效。
1. 环境空气质量明显改善。
“十三五”期间,全省超额完成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和打赢蓝天保卫战目标任务,环境空气质量逐年改善。
2018年,在长三角等全国重点区域率先达到国家二级标准。
2019年,设区城市首次全部消除重污染天气。
2020年,设区城市细颗粒物(PM2.5)平均浓度为25微克/立方米,较2015年下降43.2%,空气质量优良天数比率为93.3%,较2015年上升9.5个百分点,首次实现县级以上城市空气质量全达标和重污染天气全消除,6个设区城市和44个县级城市建成清新空气示范区。
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绿色低碳工业园区、工厂建设评价导则(2024版)的通知
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绿色低碳工业园区、工厂建设评价导则(2024版)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厅
•【公布日期】2024.05.27
•【字号】浙经信绿色〔2024〕104号
•【施行日期】2024.05.27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自然生态保护
正文
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绿色低碳工业园区、工厂建设评价导则(2024版)的通知
浙经信绿色〔2024〕104号
各市、县(市、区)经信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绿色发展理念,持续推进绿色制造体系建设,我厅在有效衔接国家评价标准基础上,结合我省工作实际修订完善了《浙江省绿色低碳工业园区建设评价导则(2024版)》《浙江省绿色低碳工厂建设评价导则(2024版)》,现印发给你们。
请各地加快推动绿色低碳工业园区、工厂建设,促进我省制造业高质量发展。
附件: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绿色低碳工业园区、工厂建设评
价导则(2024版)的通知
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厅
2024年5月27日。
浙江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2024年修订版
浙江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2024年修订版概述浙江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是浙江省政府为加强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工作而制定的法规。
该办法对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要求进行了规范和明确,旨在保护浙江省的生态环境,促进可持续发展。
本文将对2024年修订版的主要内容进行介绍和解读。
一、修订背景浙江省作为一个经济发达的地区,建设项目数量日益增多。
然而,随着建设项目的快速发展,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等问题也日益凸显。
因此,为更好地保护环境,促进经济可持续发展,浙江省政府决定对《浙江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进行修订。
修订的主要目的是加强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工作,加大对环境违法行为的惩罚力度,完善环境监测和评估制度,提高环境影响评价报告的质量,加强对重点行业的监管等。
修订的办法于2024年正式实施。
二、主要内容1. 环评报告要求修订版办法规定了环境影响评价报告的编制要求。
建设项目必须在环评报告中详细描述项目对环境的影响,包括大气、水、土壤、噪声等方面。
同时,修订版办法要求环评报告必须由专业的环境评估机构完成,并且应当与公众进行广泛的信息公开和参与。
2. 环境监测和评估制度修订版办法进一步完善了环境监测和评估制度。
建设项目必须进行环境监测,并按照规定向环境保护部门报告监测数据。
同时,修订版办法还明确了对环境违法行为的处罚措施,对违法者将采取罚款、停产整治、责任追究等措施。
3. 重点行业的监管针对一些重点行业,修订版办法加强了监管力度。
特别是涉及水污染、大气污染、固体废弃物处理等行业,将进一步加大对这些行业的监测和管理力度。
对重点行业的建设项目,必须经过严格的环境影响评价和准入审核。
4.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目标和指标修订版办法明确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的目标和指标。
建设项目必须达到国家和浙江省的环境保护要求,包括减少污染物排放,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系统等。
同时,修订版办法还对节能环保技术的应用给予鼓励和支持。
三、改革意义《浙江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2024年修订版》的实施对浙江省的环境保护工作具有重要的意义。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浙江省省级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管理规程(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推进两美浙江建设,进一步规范省级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创建工作,促进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建设申报、评估、验收、公告及监督管理等工作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省级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包括省级生态文明建设
示范市、示范县、示范乡镇。
第三条美丽浙江办积极鼓励各地开展生态文明示范区创建,创建工作遵循自觉自愿原则。
开展创建的地区在创建工作中要坚持重民生、突出公众参与;重过程、形成长效机制;重实效、完善能力建设;重特色、坚持因地制宜。
对创建工作达到相应标准并通过考核验收、在全省生态文明建设发挥示范作用的市、县,由省政府授予相应的省级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称号,乡镇由省环境保护厅授予相应的省级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称号。
第四条已命名国家生态市、县和乡镇的地方,即视为达到省级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市、县和乡镇的要求,不再开展省级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市、县和乡镇创建;已申报为国家级、省级生态文明先行示范区的市、县,也视为达到省级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市、县的要求,不再开展省级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市、县创建。
以上地区若创建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市、县和乡镇,由省环境保护厅
组织专家组预审,预审合格后报环境保护部申请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的技术评估。
第二章申报
第五条各市、县、乡镇原则上均可申报创建省级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
设区市所属的区,辖区内含乡镇和建制村,可申报创建省级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
第六条开展省级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创建的地方(以下简称创建地区)人民政府,要组织编制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建设规划(乡镇可编制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建设方案)。
规划的编制参照《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市、县建设规划编制指南》、《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示范乡镇创建规划编制指南》。
规划(或方案)应与本行政区域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及相关专项规划衔接。
第七条设区市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建设规划由省环境保护厅向环境保护部申请组织评审;县(市、区)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建设规划由省环境保护厅组织评审。
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市、示范县建设规划通过评审后,当地环境保护部门应当建议本级人民政府将建设规划草案提请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审议后颁布实施,并在颁布实施后3个月内报省环境保护厅和环境保护部备案;生态文明建设示范乡镇规划(或方案)由所在地县级人大或政府批准后颁布实施,报省环境保护厅备案。
第八条创建地区人民政府应设立专门的组织机构,建立监督考核和长效管理机制。
第九条创建地区人民政府应依据规划(或方案),制定创建工作实施方案和年度工作计划,将工作任务分解落实到部门、行政区和责任人,明确工作进度,落实专项资金。
第十条创建地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创建工作的档案管理,收集、整理和归档相关资料和工作总结,作为技术评估、考核验收和复核的重要依据。
第三章技术评估
第十条符合下列条件的创建市、县,可以向美丽浙江办申请技术评估,乡镇向设区市美丽办申请技术评估:
(一)制定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建设规划(或方案);
(二)经自查达到省级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各项标准;
(三)创建省级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县的地区,通过设区市美丽办预审;
第十一条创建地区申请技术评估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技术评估申请文件;
(二)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建设规划(或方案);
(三)省级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创建工作报告;
(四)省级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创建技术报告;
第十二条美丽浙江办收到省级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创建地区人民政府提交的申请书后,在30个工作日内完成初步审查,对初步审查合格的,受理申请,并于受理后3个月内完成技术评估;对初步审查不合格的,及时将审查情况反馈创建地区人民政府。
已经创建省级生态市、县的地区,经审查工作基础扎实、建
设成效明显、具有较强示范引领作用的,可直接进行考核验收。
第十三条省级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市、县由省级环境保护部门组织技术评估。
省级生态文明建设示范乡镇由设区市环境保护部门组织技术评估。
美丽浙江办应当在省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市、示范县技术评估结束后向创建地区反馈书面整改意见。
创建地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整改意见和美丽浙江办的要求,认真进行整改,并提交整改报告。
第四章考核验收
第十四条通过技术评估的地区,可以向美丽浙江办申请考核验收。
第十八条美丽浙江办收到省级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市、示范县创建地区人民政府提交的考核验收申请和整改报告后,应当及时审核申请材料,并征求省委省政府美丽浙江建设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意见。
对初步审查合格的创建地区,美丽浙江办于3个月内开展考核验收;对初步审查不合格的,及时将审查情况反馈创建地区。
第十九条省级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市、示范县由美丽浙江办组织相关成员单位及有关专家进行考核验收。
省级生态文明建设示范乡镇由设区市美丽办组织考核验收,美丽浙江办组织进行抽查。
考核验收主要工作内容包括:
(一)听取创建工作及整改情况汇报;
(二)检查评估整改意见的落实情况;
(三)开展现场检查;
(四)反馈考核验收结论。
第五章公示公告
第二十条通过考核验收的市、县、乡镇,经美丽浙江办审议后在省级主要媒体和所在设区市主要媒体上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7个工作日。
对公示期间收到的投诉和举报问题,由美丽浙江办负责查实。
第二十一条公示期间未收到投诉和举报,或投诉和举报问题经调查核实、整改完善的市、县,经美丽浙江办提请省委省政府美丽浙江建设领导小组审核同意后,由省政府命名为“浙江省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市、县(市、区)”;乡镇由省环境保护厅命名。
第六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已命名的省级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应持续不断深化生态文明建设,每年向美丽浙江办提交年度工作报告。
第二十三条省级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实行动态管理、定期复核。
美丽浙江办每五年对已命名的省级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进行一次复核。
经复核合格者保留称号。
复核发现问题的地区要限期整改;限期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情节严重的市、县,美丽浙江办可提请省委省政府美丽浙江建设领导小组决定,由省政府撤销其省级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市、县称号;乡镇由省环保厅撤销其省级生态文明建设示范乡镇称号。
第二十四条省级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命名后,因当地工作不力、监管不力等原因,发生重特大环境污染事件和生态破坏事
件,以及因生态环境问题引发重大群体性事件,造成严重影响的市、县,美丽浙江办可提请美丽浙江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决定,由省政府撤销其省级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称号;乡镇由省环保厅撤销其省级生态文明建设示范乡镇称号。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浙江省省级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县、市指标》、《浙江省省级生态文明建设示范乡镇指标》由美丽浙江办根据我省经济社会发展和两美浙江建设进展情况,适时进行调整。
第二十六条本规程自2016年月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