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守所建设标准2013.
看守所建设标准2013
《看守所建设标准》公安部《看守所建设标准》编制组二〇一三年六月前言《看守所建设标准》(修订)是根据住建部《关于下达2010年建设标准编制项目计划的通知》(建标〔2010〕180号)的要求,由公安部监所管理局负责修订编制。
本建设标准在修订过程中,编制组收集分析了全国1222个看守所的建设数据,选择东、中、西部9个省、市、自治区有代表性的57个看守所进行了实地考察,组织所领导和有关人员座谈讨论,总结近年来看守所建设的经验教训,在此基础上,完成了标准征求意见稿,经广泛征求有关方面的意见,反复修改补充后最终形成送审稿,经专家审查会通过形成报批稿,并经有关部门审查定稿。
本建设标准共六章,主要内容包括:总则,建设规模与项目构成,选址及规划布局,建筑面积及指标,建筑标准和建筑设备,安全警戒及配套设施。
在执行本建设标准过程中,请各单位注意总结经验,积累资料,如发现需要修改和补充之处,请将意见及时反馈给公安部监所管理局(地址:北京市东长安街14号公安部监所管理局,邮政编码:100741),以便今后再次修订时参考。
主编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监所管理局主要起草人:杜山冯剑徐文海赵亚许舒频二〇一三年六月目录第一章总则 (4)第二章建设规模与项目构成 (5)第三章选址及规划布局 (7)第四章建筑面积及指标 (9)第五章建筑标准和建筑设备 (11)第六章安全警戒配套设施 (14)附录看守所各功能区房屋设置表 (16)本标准用词和用语说 (17)附件一看守所建设标准条文说明附件二武警用房建筑面积指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看守所建设,提高看守所建设项目决策和建设的科学水平,充分发挥投资效益,满足看守所刑事羁押活动的需要,保障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和被羁押人合法权益,制定本建设标准。
第二条本建设标准是看守所建设项目决策和建设的全国统一标准,是编制、评估和审批看守所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的重要依据,是审查项目工程初步设计和对工程项目建设全过程监督检查的重要依据。
看守所“五化建设”标准
附件1看守所“五化建设”标准一、完善岗位设置和勤务机制,实现勤务模式科学化(一)配备必要的警力和其他工作人员1、警力配备符合《公安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公安监管工作的意见》要求的最低配备标准。
2、羁押女性在押人员的看守所,配备的女性民警数量应当满足管教、巡视、监控等工作需要。
3、按照《看守所医疗机构设置基本标准》的规定配备医务人员。
4、按照实际需要配备一定数量的财会、技术人员和炊事、水、暖、电工等工勤人员。
(二)科学设置勤务岗位5、设立所领导带班、巡视监控、管教、医务工作岗位和收押、提讯、接待等综合岗位。
6、所领导24小时带班。
7、实行值班期间巡视监控工作专业化,负责巡视监控的民警在值班期间不得从事收押、提讯、接待等其他工作。
有条件的看守所可以分别设置监控、巡视岗位。
- 1 -8、实行管教专业化,由专职管教民警负责监室管理工作.9、看守所收押、提讯、接待等工作由综合岗位承担。
有条件的看守所,应当分别设置收押、提讯、接待等岗位,实行收押、提讯、接待等工作专业化.(三)合理划分勤务范围10、中型以上看守所应当结合监区布局划分监控和巡视范围,每个分控室或者值机机位的监控区域一般不超过20个监室,巡视范围一般不超过40个监室。
11、每一巡视监控区域至少有2名民警交替从事巡视和监控工作,且白天连续工作不得超过12小时,夜间连续工作不得超过6小时。
12、每名管教民警管理在押人员不超过60人,管理过渡监室在押人员不超过40人。
13、实行监室主协管制度,主管民警不在岗时,由协管民警安排、处置监室日常事务。
(四)健全勤务工作制度和机制14、建立各岗位信息沟通和协调配合制度。
15、制定应急处置预案,每半年至少演练一次。
二、完善执法制度和执法体系,实现执法行为规范化(一)完善岗位工作规范和流程16、制定岗位工作规范,包括岗位职责、工作标准和工作要求等.- 2 -17、制定岗位工作程序并制定流程图。
(二)完善在押人员合法权益保障18、印制在押人员权利义务告知书。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批准发布《看守所建设标准》的通知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批准发布《看守所建设标准》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公布日期】2013.08.26
•【文号】建标[2013]126号
•【施行日期】2013.11.01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标准定额
正文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批准发布《看守所建设标准》的通知
(建标[2013]126号)
国务院有关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住房城乡建设厅(委、局)、发展改革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发展改革委:
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下达2010年建设标准编制项目计划的通知》(建标[2010]180号)要求,由公安部组织修订的《看守所建设标准》,经有关部门会审,现批准发布,自2013年11月1日起施行。
原《看守所建设标准》同时废止。
在看守所建设项目的审批、核准、设计和建设过程中,要严格遵守国家关于严格控制建设标准、进一步降低工程造价的相关要求,认真执行本建设标准,坚决控制工程造价。
本建设标准的管理由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具体解释工作由公安部负责。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13年8月26日。
看守所建设标准2013解读
《看守所建设标准》公安部《看守所建设标准》编制组二〇一三年六月前言《看守所建设标准》(修订)是根据住建部《关于下达2010年建设标准编制项目计划的通知》(建标〔2010〕180号)的要求,由公安部监所管理局负责修订编制。
本建设标准在修订过程中,编制组收集分析了全国1222个看守所的建设数据,选择东、中、西部9个省、市、自治区有代表性的57个看守所进行了实地考察,组织所领导和有关人员座谈讨论,总结近年来看守所建设的经验教训,在此基础上,完成了标准征求意见稿,经广泛征求有关方面的意见,反复修改补充后最终形成送审稿,经专家审查会通过形成报批稿,并经有关部门审查定稿。
本建设标准共六章,主要内容包括:总则,建设规模与项目构成,选址及规划布局,建筑面积及指标,建筑标准和建筑设备,安全警戒及配套设施。
在执行本建设标准过程中,请各单位注意总结经验,积累资料,如发现需要修改和补充之处,请将意见及时反馈给公安部监所管理局(地址:北京市东长安街14号公安部监所管理局,邮政编码:100741),以便今后再次修订时参考。
主编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监所管理局主要起草人:杜山冯剑徐文海赵亚许舒频二〇一三年六月目录第一章总则 (4)第二章建设规模与项目构成 (5)第三章选址及规划布局 (7)第四章建筑面积及指标 (9)第五章建筑标准和建筑设备 (11)第六章安全警戒配套设施 (14)附录看守所各功能区房屋设置表 (16)本标准用词和用语说 (17)附件一看守所建设标准条文说明附件二武警用房建筑面积指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看守所建设,提高看守所建设项目决策和建设的科学水平,充分发挥投资效益,满足看守所刑事羁押活动的需要,保障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和被羁押人合法权益,制定本建设标准。
第二条本建设标准是看守所建设项目决策和建设的全国统一标准,是编制、评估和审批看守所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的重要依据,是审查项目工程初步设计和对工程项目建设全过程监督检查的重要依据。
《工程建设国标》拘留所建设标准
拘留所建设标准条文说明目录第一章总则 (12)第二章建设规模和项目组成 (15)第三章选址及规划布局 (17)第四章房屋建筑及用地指标 (18)第五章建筑标准及有关设施 (27)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条着重阐明编制本建设标准的目的=拘留所作为拘留处罚的执行场所,拘押被决定行政拘留、司法拘留和拘留审查的人员。
长期以米,由于种种原因.拘留所的基础设施建设严重滞后,房屋简陋、设施不配套,加之没有统一的建设标准,建设中主观随意性大,或功能不全,或简单模仿看守所建筑形式,或盲目追求规模和档次,贪大求全,造成浪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05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的发布实施,对拘留所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拘留所的建设任务更加繁重。
1998年公安部公布的《治安拘留所建设规范》已不能满足拘留所工作的发展需要。
因此,亟待出台新的拘留所建设标准,以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拘留所的建设,提高投资效益,充分发挥拘留所的职能作用。
第二条本条明确编制本建设标准的作用及权威性。
本建没标准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在编制过程中作了大量的调查研究,广泛听取了各方面的意见,组织r专家论证,标准内容和定位充分考虑到地域、经济发展水平等方面的差异,使之尽可能切合实际,便于操作。
因此,本建设标准是拘留所建设工程项目决策、编制、评估和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的依据,也是有关部门审查初步设计和对工程项目建设全过程监督检查的重要依据。
第三条本条规定本建设标准的适用范围。
本建设标准主要是依据拘留所新建工程的要求编制的,拘留所的改建、扩建工程在建设内容、工程项目组成和建筑指标及标准方面也廊执行本建设标准。
第四条本条对拘留所在建设时,必须遵循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原则以及总体要求。
拘留所建设作为政府投资项目,应遵循和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有关法律法规,拘留所的任务是对被拘留人员进行管理,保障安全,组织被拘留人员从事适当劳动,对被拘留人员进行法制、道德等教育,使其成为守法公民。
驻看守所武警中队营房建筑面积 建标[2013]126号
附件:
驻看守所武警中队营房建筑面积指标
在《看守所建设标准》修订过程中,武警总部于2011年10月14日以《复关于征求对﹤看守所建设标准﹥(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2012年2月1日以《复关于再次征求﹤看守所建设标准﹥(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对驻所武警中队营房建筑面积指标提出了具体要求,情况如下:
表5-1 驻看守所武警中队营房建筑面积指标(㎡/人)
注:1、每个中队警官按4人计算,每增加1人,增加建筑面积22平方米;
2、岗楼按4座计算,每增加1座增加建筑面积20平方米;
3、哨位距离武警中队距离超过1.5公里时,增加30平方米待班间或休息室
表5-2 武警公用房建筑面积指标(㎡/人)
表5-3 武警生活用房建筑面积指标(㎡/人)
表5-4 武警执勤用房建筑面积指标(㎡/人)。
看守所建筑标准
看守所建筑标准一、概述看守所是关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的场所,其建筑标准应当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同时考虑到在押人员的权利和安全。
本标准主要规定看守所的建筑要求,包括监室、禁闭室、卫生间等在押人员用房,物品储藏室、图书阅览室、医务室等生活用房,餐厅、教室等教育用房,会见室等家属会见用房,值班室、管教室、谈话室等民警用房,武警营房、值勤工作用房等武警用房,附属用房,如变配电室、传达室、车库、仓库等,以及场地建设和警戒设施等方面。
二、在押人员用房1.监室:应设置足够数量的独立监室,每个监室应符合安全要求,保证在押人员的隐私和人身安全。
2.禁闭室:应设置禁闭室,用于关押具有特殊管理需要的在押人员。
禁闭室应配备安全监控设备,确保在押人员的行为得到有效监管。
3.卫生间:应设置卫生间,提供充足的洗漱用品和卫生设施,保持卫生间整洁、卫生。
三、生活用房1.物品储藏室:应设置物品储藏室,用于储存被褥、衣物等生活用品。
2.图书阅览室:应设置图书阅览室,提供书籍、报纸等读物,丰富在押人员的文化生活。
3.医务室:应设置医务室,配备必要的医疗设备和药品,用于治疗在押人员的疾病和伤痛。
四、教育用房1.餐厅:应设置餐厅,提供营养均衡的餐饮服务,确保在押人员的身体健康。
2.教室:应设置教室,用于对在押人员进行法制教育和文化教育等。
五、家属会见用房1.会见室:应设置会见室,用于在押人员与家属会见交流。
会见室应配备监控设备,确保会见过程的安全和秩序。
六、民警用房1.值班室:应设置值班室,用于民警值班和监控在押人员的活动。
2.管教室:应设置管教室,用于民警对在押人员进行管理和教育。
3.谈话室:应设置谈话室,用于民警与在押人员开展个别谈话和教育。
七、武警用房1.武警营房:应设置武警营房,提供住宿和生活设施,保障武警官兵的基本生活需求。
2.值勤工作用房:应设置值勤工作用房,用于武警官兵进行值勤和巡逻等工作。
八、附属用房1.变配电室:应设置变配电室,用于提供电力供应和管理。
看守所“五化建设”标准
附件1看守所“五化建设”标准一、完善岗位设置和勤务机制,实现勤务模式科学化(一)配备必要的警力和其他工作人员1、警力配备符合《公安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公安监管工作的意见》要求的最低配备标准。
2、羁押女性在押人员的看守所,配备的女性民警数量应当满足管教、巡视、监控等工作需要。
3、按照《看守所医疗机构设置基本标准》的规定配备医务人员。
4、按照实际需要配备一定数量的财会、技术人员和炊事、水、暖、电工等工勤人员。
(二)科学设置勤务岗位5、设立所领导带班、巡视监控、管教、医务工作岗位和收押、提讯、接待等综合岗位。
6、所领导24小时带班。
7、实行值班期间巡视监控工作专业化,负责巡视监控的民警在值班期间不得从事收押、提讯、接待等其他工作。
有条件的看守所可以分别设置监控、巡视岗位。
页脚内容- 1 -8、实行管教专业化,由专职管教民警负责监室管理工作。
9、看守所收押、提讯、接待等工作由综合岗位承担。
有条件的看守所,应当分别设置收押、提讯、接待等岗位,实行收押、提讯、接待等工作专业化。
(三)合理划分勤务范围10、中型以上看守所应当结合监区布局划分监控和巡视范围,每个分控室或者值机机位的监控区域一般不超过20个监室,巡视范围一般不超过40个监室。
11、每一巡视监控区域至少有2名民警交替从事巡视和监控工作,且白天连续工作不得超过12小时,夜间连续工作不得超过6小时。
12、每名管教民警管理在押人员不超过60人,管理过渡监室在押人员不超过40人。
13、实行监室主协管制度,主管民警不在岗时,由协管民警安排、处置监室日常事务。
(四)健全勤务工作制度和机制14、建立各岗位信息沟通和协调配合制度。
15、制定应急处置预案,每半年至少演练一次。
二、完善执法制度和执法体系,实现执法行为规范化(一)完善岗位工作规范和流程16、制定岗位工作规范,包括岗位职责、工作标准和工作要页脚内容- 2 -求等。
17、制定岗位工作程序并制定流程图。
(二)完善在押人员合法权益保障18、印制在押人员权利义务告知书。
看守所建设标准
看守所建设标准看守所是法律体系中的关键环节,它是一种特殊的法律实施机构,在社会治安和矫治罪犯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为了确保看守所能够健康、有序地运行,保障囚犯的合法权益以及相关工作人员的工作环境和安全,制定一套科学合理的看守所建设标准至关重要。
1. 规划设计看守所的规划设计应充分考虑囚犯的生活、劳动、教育和矫治需要。
建议采用模块化布局,不同功能区域互相独立、交通便利,并严格按照设计规范进行设计。
2. 房舍设置看守所的房舍设置应充分考虑囚犯的生活和安全需要。
建议设置单人房间和集体宿舍,保障囚犯的私人空间和社交需求。
房舍内应具备基本的卫生设施和安全设备,确保囚犯的居住环境安全整洁。
3. 环境设施看守所的环境设施应充分考虑囚犯的身心健康需求。
建议设置相应的体育、文化、娱乐等场所,提供囚犯的娱乐活动和文化教育。
应提供必要的医疗设施和心理咨询服务,保障囚犯的身心健康。
4. 安全设备看守所的安全设备是确保看守所安全运行的关键要素。
建议配备完善的监控系统、报警系统和安全防护设施,以便及时发现并处理突发事件。
应加强囚犯与外界的隔离,确保看守所的安全稳定。
5. 工作人员看守所的工作人员是看守所正常运作的中坚力量,他们需要具备一定的职业素养和专业技能。
建议加强对工作人员的招聘、培训和管理,提高他们的专业素养和工作效能。
应保障工作人员的工作环境和待遇,提升他们的工作积极性和工作质量。
6. 监管机制看守所的监管机制是确保看守所正常运行的重要保障。
建议建立完善的内部监督机制和外部监管机制,加强对看守所的监督和管理,防止权力滥用和腐败现象的发生。
应加强囚犯的权益保护和矫治工作的监督,实现看守所的法治化管理。
7. 社会参与看守所的建设和运营应加强与社会各界的互动和合作。
建议开展开放性教育活动、关系访问等,促进囚犯与社会的联系和交流。
应加强对囚犯的社会化教育,帮助其重新融入社会,减少再犯率。
看守所建设标准的制定,旨在保障囚犯的合法权益和相关工作人员的工作环境和安全。
看守所建设标准
看守所建设标准公司标准化编码 [QQX96QT-XQQB89Q8-NQQJ6Q8-MQM9N]《看守所建设标准》公安部《看守所建设标准》编制组二〇一三年六月前言《看守所建设标准》(修订)是根据住建部《关于下达2010年建设标准编制项目计划的通知》(建标〔2010〕180号)的要求,由公安部监所管理局负责修订编制。
本建设标准在修订过程中,编制组收集分析了全国1222个看守所的建设数据,选择东、中、西部9个省、市、自治区有代表性的57个看守所进行了实地考察,组织所领导和有关人员座谈讨论,总结近年来看守所建设的经验教训,在此基础上,完成了标准征求意见稿,经广泛征求有关方面的意见,反复修改补充后最终形成送审稿,经专家审查会通过形成报批稿,并经有关部门审查定稿。
本建设标准共六章,主要内容包括:总则,建设规模与项目构成,选址及规划布局,建筑面积及指标,建筑标准和建筑设备,安全警戒及配套设施。
在执行本建设标准过程中,请各单位注意总结经验,积累资料,如发现需要修改和补充之处,请将意见及时反馈给公安部监所管理局(地址:北京市东长安街14号公安部监所管理局,邮政编码:100741),以便今后再次修订时参考。
主编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监所管理局主要起草人:杜山冯剑徐文海赵亚许舒频二〇一三年六月目录第一章总则 (4)第二章建设规模与项目构成 (5)第三章选址及规划布局 (7)第四章建筑面积及指标 (9)第五章建筑标准和建筑设备 (11)第六章安全警戒配套设施 (14)附录看守所各功能区房屋设置表 (16)本标准用词和用语说 (17)附件一看守所建设标准条文说明附件二武警用房建筑面积指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看守所建设,提高看守所建设项目决策和建设的科学水平,充分发挥投资效益,满足看守所刑事羁押活动的需要,保障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和被羁押人合法权益,制定本建设标准。
第二条本建设标准是看守所建设项目决策和建设的全国统一标准,是编制、评估和审批看守所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的重要依据,是审查项目工程初步设计和对工程项目建设全过程监督检查的重要依据。
看守所建设标准
《看守所建设标准》公安部《看守所建设标准》编制组二〇一三年六月前言《看守所建设标准》(修订)是根据住建部《关于下达2010年建设标准编制项目计划的通知》(建标〔2010〕180号)的要求,由公安部监所管理局负责修订编制。
本建设标准在修订过程中,编制组收集分析了全国1222个看守所的建设数据,选择东、中、西部9个省、市、自治区有代表性的57个看守所进行了实地考察,组织所领导和有关人员座谈讨论,总结近年来看守所建设的经验教训,在此基础上,完成了标准征求意见稿,经广泛征求有关方面的意见,反复修改补充后最终形成送审稿,经专家审查会通过形成报批稿,并经有关部门审查定稿。
本建设标准共六章,主要内容包括:总则,建设规模与项目构成,选址及规划布局,建筑面积及指标,建筑标准和建筑设备,安全警戒及配套设施。
在执行本建设标准过程中,请各单位注意总结经验,积累资料,如发现需要修改和补充之处,请将意见及时反馈给公安部监所管理局(地址:北京市东长安街14号公安部监所管理局,邮政编码:100741),以便今后再次修订时参考。
主编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监所管理局主要起草人:杜山冯剑徐文海赵亚许舒频二〇一三年六月目录第一章总则 (4)第二章建设规模与项目构成 (5)第三章选址及规划布局 (7)第四章建筑面积及指标 (9)第五章建筑标准和建筑设备 (11)第六章安全警戒配套设施 (14)附录看守所各功能区房屋设置表 (16)本标准用词和用语说 (17)附件一看守所建设标准条文说明附件二武警用房建筑面积指标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看守所建设,提高看守所建设项目决策和建设的科学水平,充分发挥投资效益,满足看守所刑事羁押活动的需要,保障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和被羁押人合法权益,制定本建设标准。
第二条本建设标准是看守所建设项目决策和建设的全国统一标准,是编制、评估和审批看守所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的重要依据,是审查项目工程初步设计和对工程项目建设全过程监督检查的重要依据。
驻看守所武警中队营房建筑面积 建标[2013]126号
附件:
驻看守所武警中队营房建筑面积指标
在《看守所建设标准》修订过程中,武警总部于2011年10月14日以《复关于征求对﹤看守所建设标准﹥(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2012年2月1日以《复关于再次征求﹤看守所建设标准﹥(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对驻所武警中队营房建筑面积指标提出了具体要求,情况如下:
表5-1 驻看守所武警中队营房建筑面积指标(㎡/人)
注:1、每个中队警官按4人计算,每增加1人,增加建筑面积22平方米;
2、岗楼按4座计算,每增加1座增加建筑面积20平方米;
3、哨位距离武警中队距离超过1.5公里时,增加30平方米待班间或休息室
表5-2 武警公用房建筑面积指标(㎡/人)
表5-3 武警生活用房建筑面积指标(㎡/人)
表5-4 武警执勤用房建筑面积指标(㎡/人)。
看守所建设标准
看守所建设标准一、建设地点选择。
看守所的建设地点应选择在城市郊区或者偏远地区,远离居民区和商业区,以减少对周边社会的影响。
同时,建设地点应当便于管理和监控,便于交通运输和供水供电。
二、场地规划。
看守所的场地规划应当合理,包括建筑布局、绿化设施、运动场地等。
建筑布局应当符合安全防护要求,绿化设施应当美化环境,提升囚犯的生活质量,运动场地应当满足囚犯的日常锻炼需求。
三、建筑设计。
看守所的建筑设计应当符合相关标准和规范,包括建筑结构、通风采光、消防设施等。
建筑结构应当稳固耐用,通风采光应当充足,消防设施应当齐全,确保囚犯和工作人员的安全。
四、设施配备。
看守所的设施配备应当齐全,包括监控设备、通讯设备、医疗设施等。
监控设备应当覆盖所有重要区域,通讯设备应当保障囚犯与外界的联系,医疗设施应当能够及时处理囚犯的健康问题。
五、管理制度。
看守所的管理制度应当健全,包括囚犯管理、人员管理、安全管理等。
囚犯管理应当依法严格执行,人员管理应当科学合理,安全管理应当严密有力,确保看守所的正常运转和安全稳定。
六、安全防护。
看守所的安全防护应当到位,包括围墙围栏、监控系统、警卫设施等。
围墙围栏应当坚固高效,监控系统应当全面覆盖,警卫设施应当能够及时发现和应对安全事件。
七、环境卫生。
看守所的环境卫生应当得到重视,包括清洁卫生、垃圾处理、病媒防治等。
清洁卫生应当定期进行,垃圾处理应当规范有序,病媒防治应当有效可行,确保看守所的环境卫生达到标准要求。
八、社会关系。
看守所的社会关系应当和谐稳定,包括与当地政府、社会组织、家属等的合作关系。
与当地政府应当保持良好沟通,与社会组织应当积极合作,与家属应当保持联系,确保看守所与社会的关系和谐稳定。
以上就是看守所建设标准的相关内容,希望能够对相关人员在看守所建设过程中提供一定的参考和帮助。
看守所建设标准
《看守所建设标准》公安部《看守所建设标准》编制组二〇一三年六月前言《看守所建设标准》(修订)是根据住建部《关于下达2010年建设标准编制项目计划的二〇一三年六月目录第一章总则 (4)第二章建设规模与项目构成 (5)第三章选址及规划布局 (7)第四章建筑面积及指标 (9)第五章建筑标准和建筑设备 (11)第六章安全警戒配套设施 (14)附录看守所各功能区房屋设置表 (16)本标准用词和用语说 (17)附件一看守所建设标准条文说明附件二武警用房建筑面积指标宜实行一次规划、一次建设,也可根据发展需要一次规划、分期建设;扩建和改建的看守所应充分利用原有设施。
第七条看守所建设除应符合本建设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规定。
第二章?建设规模与项目构成第八条看守所建设规模按设计押量确定。
看守所设计押量,应按满足现实需要、适度超前的原则,综合考虑辖区人口数量、地理位置、经济发展水平等因素确定。
宜按如下公式计算:N s=1.2N P式中:N s-----看守所设计押量;N P-----前五年平均押量。
民二、办案及管理用房包括羁押受理用房(含接待厅、收押厅、收押登记室、安全检查室、健康检查室、信息采集室、候押室)、值班室、管教室、谈话室、心理咨询室、讯问室、律师会见室、辨认室、警用装备室、技术用房(包括监控室及其设备室、讯问指挥室、电教室等)、AB门执勤用房等。
设计押量500人以下看守所接待厅和收押厅可合并设置。
三、民警办公及生活用房。
民警办公用房含办公室、文印室、资料室、档案室、会议室、阅览室、荣誉室等;民警生活用房含备勤宿舍、食堂、健身房、文娱室等。
四、检察院和法院用房指驻所检察室使用的办公室、监控室、谈话室和法院使用的宣判小法庭等。
第三章?选址及规划布局第十六条新建看守所选址应符合以下条件:一、宜选择地势高、地形平坦,水文和工程地质条件良好;二、供电、给排水、交通、通讯等市政设施条件较好,便于利用医院等公共服务设施和方便刑事诉讼活动。
看守所建设标准2013
《看守所建设标准》公安部《看守所建设标准》编制组二〇一三年六月前言《看守所建设标准》(修订)是根据住建部《关于下达2010年建设标准编制项目计划的通知》(建标〔2010〕180号)的要求,由公安部监所管理局负责修订编制。
本建设标准在修订过程中,编制组收集分析了全国1222个看守所的建设数据,选择东、中、西部9个省、市、自治区有代表性的57个看守所进行了实地考察,组织所领导和有关人员座谈讨论,总结近年来看守所建设的经验教训,在此基础上,完成了标准征求意见稿,经广泛征求有关方面的意见,反复修改补充后最终形成送审稿,经专家审查会通过形成报批稿,并经有关部门审查定稿。
本建设标准共六章,主要内容包括:总则,建设规模与项目构成,选址及规划布局,建筑面积及指标,建筑标准和建筑设备,安全警戒及配套设施。
在执行本建设标准过程中,请各单位注意总结经验,积累资料,如发现需要修改和补充之处,请将意见及时反馈给公安部监所管理局(地址:北京市东长安街14号公安部监所管理局,邮政编码:100741),以便今后再次修订时参考。
主编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监所管理局主要起草人:杜山冯剑徐文海赵亚许舒频二〇一三年六月目录第一章总则 (4)第二章建设规模与项目构成 (5)第三章选址及规划布局 (7)第四章建筑面积及指标 (9)第五章建筑标准和建筑设备 (11)第六章安全警戒配套设施 (14)附录看守所各功能区房屋设置表 (16)本标准用词和用语说 (17)附件一看守所建设标准条文说明附件二武警用房建筑面积指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看守所建设,提高看守所建设项目决策和建设的科学水平,充分发挥投资效益,满足看守所刑事羁押活动的需要,保障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和被羁押人合法权益,制定本建设标准。
第二条本建设标准是看守所建设项目决策和建设的全国统一标准,是编制、评估和审批看守所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的重要依据,是审查项目工程初步设计和对工程项目建设全过程监督检查的重要依据。
看守所建筑设计标准 chinabuilding
看守所建筑设计标准 chinabuilding看守所建筑设计标准是指为了满足看守所的功能需求和安全要求,对建筑物的规划、设计、施工和使用进行细致的规范和要求的一系列标准。
本文将从设计标准的目的、建筑规划、建筑设计和建筑施工等方面进行探讨。
首先,看守所建筑设计标准的目的是确保看守所的功能和安全性。
看守所是国家机关用于扣押犯罪嫌疑人和刑事罪犯的场所,其主要功能是监管和管理犯罪分子,并确保他们的个人安全和社会安全。
因此,看守所建筑设计标准的目的是为了满足这些功能需求,并确保建筑物的结构和设施能够抵御脱逃、暴力冲击和自杀等风险。
其次,看守所的建筑规划需要科学合理。
建筑规划是指在确保公共安全的前提下,根据看守所的功能需求和场地条件,合理规划建筑物的布局和结构。
规划时应考虑到看守所的功能区域划分、监控系统布置、犯人的活动空间和安全管理等方面。
建筑规划还需要满足看守所的容纳能力和适应未来扩容的需求,同时要考虑到人员疏散和消防等安全要求。
在建筑设计方面,看守所建筑设计标准需要注重安全性和人性化。
安全性是看守所建筑设计的核心要求,设计时需要考虑到脱逃、冲击、自杀等风险,并采取相应的设计措施,如加固墙壁、门窗、设置监控系统等。
同时,还需要考虑到人性化的设计,以保障犯人的健康和基本权益。
比如,在犯人活动区域设置阳光明亮的空间、舒适的床铺和洗浴设施等,以提高犯人的心理状态。
最后,在建筑施工方面,看守所建筑施工需要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建筑工程质量标准进行。
施工过程中需要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防止施工过程中的安全事故发生。
同时,还需要对施工质量进行监督和检查,确保建筑物的结构和设施能够满足标准要求。
总的来说,看守所建筑设计标准是为了满足看守所的功能需求和安全要求而制定的一系列规范和要求。
这些标准涵盖了建筑规划、建筑设计和建筑施工等方面,以确保看守所的功能和安全性。
同时,还需要注重人性化的设计,以保障犯人的基本权益。
看守所建筑设计标准 chinabuilding
看守所建筑设计标准chinabuilding看守所建筑设计标准(chinabuilding)是指中国监狱系统中用于收容犯罪嫌疑人和罪犯的设施的建筑设计相关标准。
这些标准旨在确保监狱建筑的安全、功能性和人道性。
在本文中,我们将逐步讨论看守所建筑的设计标准,以了解其背后的原则和规范。
第一步: 设计目标和原则在进行看守所建筑设计之前,首先需要确定设计的目标和原则。
监狱系统的首要目标是确保公众安全,并保护监狱工作人员和囚犯的权益。
因此,看守所建筑设计的原则包括安全性、可控性、有效性和人道性。
安全性是最为重要的原则之一。
看守所建筑必须具备防逃脱和防暴的能力,同时保证工作人员和犯人的人身安全。
此外,看守所的安全性还需考虑防火、防爆等方面的设计。
可控性是指看守所建筑能够确保对犯人的有效控制和监视。
这包括合理的犯人活动空间划分、监控系统、监狱门禁系统等,以确保监狱系统的运营无缝衔接和安全可控。
有效性是指在看守所建筑中的每个功能区域都能够实现其预期功能和目标。
这要求设计人员充分理解监狱运营的需求,并合理地划分不同区域的功能。
例如,看守所建筑通常包括监狱单元、活动区域、食堂、医疗设施等,每个区域都需要被精确地设计和规划,以满足监狱系统的运营需求。
人道性是看守所建筑设计的另一个重要原则。
尽管看守所的主要目标是限制犯人的自由,但他们仍然应该受到尊重和合理对待。
设计人员应当努力提供一个平衡犯人权益与监狱工作人员安全的环境。
第二步: 建筑布局和功能分区基于设计目标和原则,看守所建筑的下一步是确定建筑布局和功能分区。
一般来说,看守所建筑包括监狱单元、行政办公区、接待区、医疗设施、教育区、活动区等多个功能区域。
监狱单元是看守所的核心区域,用于收容犯人。
监狱单元的设计应尽可能减少犯人的逃脱风险,并提供稳定和安全的居住环境。
单元内的布局应能够最大限度地减少冲突和暴力事件的发生。
行政办公区位于看守所内的一个区域,用于监狱管理人员的工作。
看守所建设标准213
《看守所建设标准》公安部《看守所建设标准》编制组二〇一三年六月前言《看守所建设标准》(修订)是根据住建部《关于下达2010年建设标准编制项目计划的通知》(建标〔2010〕180号)的要求,由公安部监所管理局负责修订编制。
本建设标准在修订过程中,编制组收集分析了全国1222个看守所的建设数据,选择东、中、西部9个省、市、自治区有代表性的57个看守所进行了实地考察,组织所领导和有关人员座谈讨论,总结近年来看守所建设的经验教训,在此基础上,完成了标准征求意见稿,经广泛征求有关方面的意见,反复修改补充后最终形成送审稿,经专家审查会通过形成报批稿,并经有关部门审查定稿。
本建设标准共六章,主要内容包括:总则,建设规模与项目构成,选址及规划布局,建筑面积及指标,建筑标准和建筑设备,安全警戒及配套设施。
在执行本建设标准过程中,请各单位注意总结经验,积累资料,如发现需要修改和补充之处,请将意见及时反馈给公安部监所管理局(地址:北京市东长安街14号公安部监所管理局,邮政编码:100741),以便今后再次修订时参考。
主编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监所管理局主要起草人:杜山冯剑徐文海赵亚许舒频二〇一三年六月目录第一章总则 (4)第二章建设规模与项目构成 (5)第三章选址及规划布局 (7)第四章建筑面积及指标 (9)第五章建筑标准和建筑设备 (11)第六章安全警戒配套设施 (14)附录看守所各功能区房屋设置表 (16)本标准用词和用语说 (17)附件一看守所建设标准条文说明附件二武警用房建筑面积指标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看守所建设,提高看守所建设项目决策和建设的科学水平,充分发挥投资效益,满足看守所刑事羁押活动的需要,保障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和被羁押人合法权益,制定本建设标准。
第二条本建设标准是看守所建设项目决策和建设的全国统一标准,是编制、评估和审批看守所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的重要依据,是审查项目工程初步设计和对工程项目建设全过程监督检查的重要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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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守所建设标准》公安部《看守所建设标准》编制组二〇一三年六月前言《看守所建设标准》(修订)是根据住建部《关于下达2010年建设标准编制项目计划的通知》(建标〔2010〕180号)的要求,由公安部监所管理局负责修订编制。
本建设标准在修订过程中,编制组收集分析了全国1222个看守所的建设数据,选择东、中、西部9个省、市、自治区有代表性的57个看守所进行了实地考察,组织所领导和有关人员座谈讨论,总结近年来看守所建设的经验教训,在此基础上,完成了标准征求意见稿,经广泛征求有关方面的意见,反复修改补充后最终形成送审稿,经专家审查会通过形成报批稿,并经有关部门审查定稿。
本建设标准共六章,主要内容包括:总则,建设规模与项目构成,选址及规划布局,建筑面积及指标,建筑标准和建筑设备,安全警戒及配套设施。
在执行本建设标准过程中,请各单位注意总结经验,积累资料,如发现需要修改和补充之处,请将意见及时反馈给公安部监所管理局(地址:北京市东长安街14号公安部监所管理局,邮政编码:100741),以便今后再次修订时参考。
主编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监所管理局主要起草人:杜山冯剑徐文海赵亚许舒频二〇一三年六月目录第一章总则 (4)第二章建设规模与项目构成 (5)第三章选址及规划布局 (7)第四章建筑面积及指标 (9)第五章建筑标准和建筑设备 (11)第六章安全警戒配套设施 (14)附录看守所各功能区房屋设置表 (16)本标准用词和用语说 (17)附件一看守所建设标准条文说明附件二武警用房建筑面积指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看守所建设,提高看守所建设项目决策和建设的科学水平,充分发挥投资效益,满足看守所刑事羁押活动的需要,保障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和被羁押人合法权益,制定本建设标准。
第二条本建设标准是看守所建设项目决策和建设的全国统一标准,是编制、评估和审批看守所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的重要依据,是审查项目工程初步设计和对工程项目建设全过程监督检查的重要依据。
第三条本建设标准适用于看守所新建、改建和扩建工程。
第四条看守所建设必须遵守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坚持因地制宜、经济适用的原则,做到坚固安全、管理方便、功能齐全、设施完善,并符合环保、节能、节地的要求。
第五条看守所建设用地应符合土地利用和城乡规划要求。
第六条看守所建设应充分考虑安全保密和使用功能的特殊要求,宜实行一次规划、一次建设,也可根据发展需要一次规划、分期建设;扩建和改建的看守所应充分利用原有设施。
第七条看守所建设除应符合本建设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规定。
第二章建设规模与项目构成第八条看守所建设规模按设计押量确定。
看守所设计押量,应按满足现实需要、适度超前的原则,综合考虑辖区人口数量、地理位置、经济发展水平等因素确定。
宜按如下公式计算:N s=1.2N P式中:N s-----看守所设计押量;N P-----前五年平均押量。
有行政区划、收押范围调整、辖区人口增减规划等因素或经济发达、押量增长迅速的地区,应根据实际情况综合论证后另行报批。
新建看守所的设计押量应不小于50人。
第九条看守所设计押量及建设方案,应由省级公安机关初步审核同意后,按照政府投资项目审批权限履行审批手续。
第十条看守所建设项目由房屋建筑及其设备、场地、安全警戒和其他配套设施构成。
第十一条看守所房屋建筑包括被羁押人用房、办案及管理用房、民警办公及生活用房、检察院和法院用房、附属用房以及武警用房。
一、被羁押人用房包括监室、物品储藏室(包括衣物储藏室和违禁物品保管室)、医务用房、图书室、活动室、伙房、公共浴室、洗衣房、理发室、教育培训室以及家属会见用房等。
家属会见用房包括管理室、会见室(包括会见大厅、单独会见室和视频会见室)、候见室、生活用品供应室及物品暂存室等。
二、办案及管理用房包括羁押受理用房(含接待厅、收押厅、收押登记室、安全检查室、健康检查室、信息采集室、候押室)、值班室、管教室、谈话室、心理咨询室、讯问室、律师会见室、辨认室、警用装备室、技术用房(包括监控室及其设备室、讯问指挥室、电教室等)、AB门执勤用房等。
设计押量500人以下看守所接待厅和收押厅可合并设置。
三、民警办公及生活用房。
民警办公用房含办公室、文印室、资料室、档案室、会议室、阅览室、荣誉室等;民警生活用房含备勤宿舍、食堂、健身房、文娱室等。
四、检察院和法院用房指驻所检察室使用的办公室、监控室、谈话室和法院使用的宣判小法庭等。
五、附属用房包括收发值班室、门卫接待室、变配电室、车库、仓库、公共卫生间、综合修理间、职工浴室、锅炉房及其他设备用房等。
六、武警用房建设项目及标准应按武警总部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看守所建筑设备包括建筑给排水、采暖、通风空调、供电系统及设备、消防、燃气、通讯与计算机网络、有线电视等。
第十三条看守所场地应包括道路、停车场、武警训练场地、民警文体活动场地、被羁押人活动场地和绿地等。
第十四条看守所安全警戒设施包括围墙、岗楼、电网、照明、大门及值班室、武警哨位、隔离防护、应急警报、周界控制、门禁、监控和通信指挥、监管信息、违禁物品检测、无线信号屏蔽、讯问指挥、民警巡视管理、被羁押人报告、会见等技术防范系统。
第十五条看守所配套设施包括被羁押人教育系统、医疗设施、厨房设备、床具、讯问椅、专用车辆等基本装备。
第三章选址及规划布局第十六条新建看守所选址应符合以下条件:一、宜选择地势高、地形平坦,水文和工程地质条件良好;二、供电、给排水、交通、通讯等市政设施条件较好,便于利用医院等公共服务设施和方便刑事诉讼活动。
三、避开高层建筑、外事活动场所及人口活动密集的区域;与各种污染、易燃易爆危险品、高噪声、高压电线、无线电干扰、光缆、石油管线、水利设施等的距离符合国家有关防护距离的规定。
看守所周围建设的控制范围和建筑高度,应满足看守所的安全和保密要求。
第十七条看守所建设布局按其功能宜分为监区、办案区、接待会见区、办公区、生活保障区和武警营区。
除监区、武警营区应单独设置外,其余功能区设计押量500人以下看守所可合并建设。
有关押女性被羁押人的看守所应单独设置关押区域。
看守所内设置特殊监区的,应按照《公安监管场所特殊监区建设标准》(建标113-2009)执行。
设置监管医院的,按照国务院发布的《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及有关医院建设标准执行。
第十八条看守所建设总平面布置,应做到安全保密、方便管理,并符合以下要求:一、看守所监区应设置在看守所中央部位或较隐蔽、便于警戒的位置,监区宜设置一个出入口,并不得直接面对看守所大门。
监区围墙内外应有安全隔离带,围墙内不小于7m,围墙外不小于5m。
监房之间的间距应符合当地住宅建筑日照的规定,且不少于10m。
二、办案区设置应临近监区出入口。
三、接待会见区应设置在监区围墙外,满足看守所安全管理的需要和方便来所人员的进出。
四、办公区应设置在监区围墙外,并综合考虑停车、道路、绿化等因素合理布置。
五、生活保障区宜设置在监区围墙外。
六、武警营区应自成体系,并毗邻看守所监区。
第十九条看守所外通路与城市道路相连接,各功能区机动车道应联通;进入监区的机动车道净宽和净高均不应小于4m。
第二十条看守所建筑密度宜为33%,容积率宜控制在0.3~0. 5。
特殊情况需建设两层以上监房的,其容积率根据总体布局要求另行核定。
第二十一条看守所绿地率应满足当地城乡规划和建设有关绿地的控制要求。
第四章建筑面积及指标第二十二条看守所房屋建筑面积(不含武警营房)应以设计押量乘以看守所房屋建筑面积指标数确定。
第二十三条看守所房屋建筑面积指标(不含武警营房)及各类用房建筑面积指标,应符合表1的规定。
表1 看守所房屋建筑面积指标(㎡/被羁押人)注:1、设计押量为200~500人之间的,按公式31.05-2.38(Ns-200)/300计算建筑面积指标;设计押量为500~1000人之间的,按公式28.67-1.24(Ns-500)/500计算建筑面积指标。
设计押量200人以下的建筑面积指标,按照设计押量200人的建筑面积指标确定;设计押量1000人以上的建筑面积指标,按照设计押量1000人的建筑面积指标确定。
Ns为设计押量,N P前五年平均押量。
2、看守所内设置特殊监区的,其面积指标按照《公安监管场所特殊监区建设标准》(建标113-2009)另行核定。
第二十四条看守所停车场地面积,按25㎡/车位计算;车位数量应综合考虑看守所公务车辆、外来车辆及民警自备车辆实际需求合理确定;建设地下停车库时应根据实际需求另行报批,并相应增加建筑面积。
第二十五条看守所民警文体活动场地应按工作人员数量确定,人均不应低于3.2㎡,且总面积最低不宜小于600㎡。
第五章建筑标准和建筑设备第二十六条看守所的建筑标准,应根据看守所安全管理、使用功能及城乡规划的要求合理确定,并符合《看守所建筑设计规范》要求。
第二十七条看守所监房宜单层设置,特殊情况的地区可设多层监房。
第二十八条看守所监房外墙厚度应达到370mm,并满足安全防护要求。
第二十九条看守所监室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一、看守所监室分为普通监室和单人监室,并分别设置与之毗邻的室外活动场。
普通监室每间关押人数应为8~16人,人均使用面积8人监室宜为7㎡,9~16人监室宜为5㎡;单人监室每间使用面积宜为7~8㎡,每100人设置1~3间。
二、监室层高应根据《民用建筑设计通则》(GB50352-2005)中的气候分区确定,严寒地区监室层高宜为4.2~4.8 m;寒冷地区监室层高宜为5.1~5.7m;夏热冬冷地区监室层高宜为5.7~6.3m;夏热冬暖地区监室层高宜为6.3~6.9m。
三、监室内设置有盥洗、淋浴和水冲式不锈钢便器等设施的卫生间,按照不低于8人一套的标准配置;8人监室卫生间使用面积宜为3.5㎡、9~16人监室卫生间使用面积宜为7㎡、单人监室卫生间使用面积宜为2㎡;卫生间与监室床位之间宜用夹胶落地安全玻璃隔离。
四、监室内设固定式单层床位,其制作安装要求符合《看守所床具》标准。
五、监室门制作应符合《监室门》(GA526-2010)标准规定。
第三十条与监室毗邻设置的室外活动场,人均使用面积不宜小于3㎡。
第三十一条看守所医务用房设置应符合《看守所医疗机构设置基本标准》(公通字〔2011〕26号)规定。
第三十二条看守所监房主通道净宽度,设计押量500人以下看守所不宜小于3 m,设计押量500人及以上的不宜小于5m;监室门外侧的管理巡视通道净宽不宜小于2m;室外活动场毗邻监室一侧上部的管理巡视通道净宽宜为1m。
第三十三条监室窗户、室外活动场顶部、讯问室和律师会见室等被羁押人使用部分以及其他需要防护处理的窗户,必须安装金属防护栅栏;监区内房屋以及讯问室、律师会见室、家属会见室等被羁押人能够接触到的窗户玻璃,应采用安全玻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