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问责制责任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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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问责制责任体系
一、行政问责制的含义及意义
什么是行政问责制首先要弄清楚什么是问责制。简单地说,问责制就是责任追究制。问责制是民主政治的一个组成部分,在民主政治下,由选举和任命产生的官员必须对人民负责,他们必须为自己的言论和行为承担责任。
所谓行政问责制,是指公众对政府做出的行政行为进行质疑,它包含明确权力、明晰责任和经常化、制度化的“问”———质询、弹劾、罢免等方方面面,是一个系统化的“吏治”规范;它不仅是指犯了错,违了法要追究,它的溯及范围还包括能力不足、推诿扯皮等看似有损“官体”的“小节”;还包括公众对政府行为以及政府本身的“合理怀疑”等方面。问责制,不仅包括对“乱作为”的问责,也包括对“不作为”的问责;不仅包括对渎职官员的惩罚,更要求政府对公众有所“交代”。
二、推行行政问责制的意义
第一,是深化政治体制改革,推进政治文明建设的需要。行政问责制的推行会触动长期以来我国形成的权力关系、权力结构、权力配置的格局,对各种政治主体之间的关系,民主法制的建设,都会产生很大的牵动作用。比如,对法律就提出了挑战,由谁来问责?安徽省委、省政府依据《中国共产
党纪律处分条例》、《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和监察部的建议,在给阜阳市副市长马明业、市工商局局长周毅生党内严重警告、行政记大过处分的同时,还一律责令辞职。但这里出现了一个法律上的疏忽。因为依据宪法和法律,副市长是由市人大或其常委会选举、罢免的,市工商局长是由市人大常委会任免的,二者的任期与本届政府任期相同,除非本人主动提出辞职,人大或其常委会也接受其辞职,他不得终止自己的法定任期。而由政府责令人大选举或任命的官员辞职,不仅不合情理,也于法无据,同时,也颠倒了人大与政府之间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还有对深化执政规律认识、提高党的执政能力有着直接的推动,行政问责制的完善就是实现“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的最好的制度载体。
为官就是要做事,但做什么事?怎样做事?以往定向思维是“做好事,做更多的事”,这具有理想主义色彩,由此形成的行政责任似乎很大,而实际上因为过大无人能承担而变得事实上的小,也因为模糊不清而变得实际上的不确定,太神圣而华而不实,形同虚设。行政问责制的思维:“做应该做的事,不要做坏事”,定位看起来低,但它科学,有可操作性。
第二,是转变政府职能,塑造责任政府的需要。政府要履行好社会管理、公共服务、市场监管、宏观调控这四大职能,
必须要塑造责任政府。当代政府应当是守法、守责、守信、守时的政府,如果不守怎么办?问责制是打造责任政府的一剂良药,行政问责制是政府实现其行政责任的一种法律或自我控制的机制,也叫行政自律机制,它可以防止和阻止政府“滥用或误用公共权力”的失职行为。同时,问责制有助于深化行政体制改革,在理顺政企关系、政市关系、政社关系、政民关系中明确政府应承担的责任,实现权责利的统一,以克服政府职能中存在着缺位、错位、越位的弊端,实现政府职能职责的归位、定位和正位。
第三,是打破传统的为官之道,构建新的行政文化的需要。传统的为官之道,不仅存在着严重的“官本位”思想,而且存在着“无过便是功”,不求有功但求无过,得过且过,不少行政官员欣赏好人官、混事官,既“无为”也“无治”。行政问责制有利于矫正这种为官之道,强化权力与责任不可分割的观念,即有权力就有责任,不能只要权力不负责任,“只负盈不负亏”;权力与责任对等的观念,即权力与责任的平衡,轻重对等;权力与责任成正比的观念,即权力大一分,责任就重一分,“水涨船高”。行政问责制要求各级行政领导:为官就要做事,做事就要负责。不仅要克制自己不滥用权力,还必须清楚自己肩上的重任,树立“无功便是过”观念,乱作为、不作为同样都要被问责,这有利于构建新的行政意
识观,不仅要勤政、廉政,还要优政。
第四,是优化公务员队伍,造就高素质行政人才的需要。为政在人,行政在人,推行行政问责制,可以实现从以往的人管人,到制度管人,从无监督到有监督,从内部监督到社会监督。公务员队伍建设需要有一种压力机制,不能轻轻松松“吃皇粮”,因为只有一定的压力,能形成一定的动力,有动力,才有活力,才有能力,才有效力。使行政官员们在其位,有其权,负其责,尽其职,尽其力,而不是“三拍干部”,即:“决策拍脑袋、执行拍胸脯、出了问题拍屁股。”使公务员的政治素质、业务能力得到提高。
第五,是加强党风廉政建设,从源头反腐败的需要。行政权力滥用是当今中国腐败最重要的原因和表现,通过审计问责,可直接打击腐败,防范腐败,而且有利于从“运动反腐败”、“权力反腐败”转向“制度反腐败”。人们认为如果只有审计风暴没有问责风暴,反腐败就是只打雷不下雨,“查雷”、“排雷”的工作要做,但对于“埋雷”者要有措施。同时,问责制的推行,通过重塑政府、官员形象和加强政府作风建设,必将增强公仆意识,大大拉近政府与市民之间的距离,密切干群、党群关系,营造良好的党风、政风。
第六,是加快行政国际化,与国际惯例接轨的需要。推行行政问责制,是目前世界上比较通用的做法,虽然具体规定和操作方法有所不同,但掌握公共权力的人有权必有责,违规
违法必究是共同的。在欧美一些发达国家,人们普遍建立了“做官有责任、做官有风险”的意识。这些国家的政务官叫“候鸟官员”,他们随内阁进退而进退;事务官叫“常驻官员”,大都是专业技术人员,不需要对政党从一而终,但两类官员都必须公开自己的政治活动,为自己的行为、效果负责,接受的全方位的评估,甚至是罢免和起诉,连总统
也不例外。
行政问责不仅要注重问责结果,同时也要注重问责程序。程序能证明结果的正当性。
一般而言,行政问责须至少经历以下五阶段;一是启动程序,即问责事由出现后问责程序的启动阶段:二是调查阶段,即组织有关部门与人员对问责事由进行彻底调查,了解真实情况,分清责任;三是由调查部门与人员提出问责处理的意见;四是被问责对象有异议的可以申请复核。这是我国公务员法明文规定的一个必经程序;五是问责主体如政府召开专题的(常务)会议,最终形成问责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