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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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药品直接接触的包装材料和印刷包装材料的管理和控制要求

与药品直接接触的包装材料和印刷包装材料的管理和控制要求

与药品直接接触的包装材料和印刷包装材料的管理和控制要求哎呀,这可是个大问题啊!咱们得说说与药品直接接触的包装材料和印刷包装材料的管理和控制要求。

这可不是闹着玩儿的,关系到老百姓的健康呢!咱们得了解一下什么是与药品直接接触的包装材料。

简单来说,就是那些用来包装药品、药片、胶囊等等的材料。

这些材料可是直接接触到药品的,所以必须严格把关。

咱们国家对这方面有很多规定,比如说药品包装材料必须符合国家标准,不能使用有毒有害的材料,还得有相关的生产许可证等等。

那么,如何管理控制这些与药品直接接触的包装材料呢?其实也很简单,就是要做好以下几点:第一点,严格把关原材料。

咱们得确保使用的包装材料是符合国家标准的,不能使用有毒有害的材料。

这可不是闹着玩儿的,关系到老百姓的健康呢!第二点,加强生产过程的监管。

咱们得确保在生产过程中,严格按照国家标准进行生产,不能偷工减料,不能使用不合格的原料。

第三点,加强产品质量的检测。

在生产完成后,咱们得对产品进行严格的质量检测,确保产品质量合格,符合国家标准。

第四点,加强对销售环节的管理。

咱们得确保销售出去的药品包装材料都是符合国家标准的,不能销售假冒伪劣的产品。

与药品直接接触的包装材料的管理和控制要求是非常重要的。

咱们得严格按照国家标准进行生产和销售,确保老百姓用到的药品包装材料都是安全可靠的。

这样才能保障老百姓的健康嘛!哎呀,说了这么多,我都觉得有点口干舌燥了。

不过,这可是个大问题啊!咱们得时刻关注这个问题,不能掉以轻心。

好了,今天就说到这儿吧!大家要是有什么问题,可以随时问我哦!。

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的选择依据及质量标准

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的选择依据及质量标准

资料5-5、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的选择依据及质量标准一、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选用由三层共挤输液用膜、塑料输液容器用聚丙烯组合盖(拉环式)、塑料输液容器接口经热合而成的三层共挤输液用袋作为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

二、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的选择依据:大容量注射液,多用于血管输入(静脉、动脉)、腹膜透析CIPD或手术洗液、其见效快,疗效显著,多用于临床急救。

大输液药品质量要求严格,对直接接触药液的药包材质量要求高:无颗粒、无菌、无热原。

自输液产品发明以来,经过近一个世纪的实践与发展,输液产品的包装容器经过了开放式、半开放式和密闭式几个阶段,其包装材料也从最初的普通玻璃瓶发展到现在的三层共挤输液用膜,形成了玻璃瓶、PE和PP塑料瓶及聚烯烃多层共挤输液用膜软袋输液容器共存的局面。

各个国家由于各自国情不同,输液容器的使用情况也有所不同,发达国家使用PP塑料瓶及聚烯烃多层共挤输液用膜软袋输液容器的比列较大,而一些发展中国家仍以使用普通玻璃瓶装输液为主,少量使用PP塑料瓶和聚烯烃多层共挤输液用膜袋装输液。

传统输液容器为玻璃瓶,玻璃瓶输液已经有近百年的历史,在这近百年发展历程中,玻璃瓶经过了几次变革,至今有多种玻璃瓶输液,即:Ⅰ型、Ⅱ型、Ⅲ型和非Ⅰ型、非Ⅱ型玻璃瓶,无论是何种玻璃瓶,都摆脱不了玻璃所存在缺陷的共性,即口部密封性差、产生脱落、胶塞与药液直接接触机率大、质量重、易破损、不便携带和运输能耗高、环境污染大等。

针对玻璃瓶输液容器存在的缺陷,在60年代,世界发达国家开始研究使用高分子材料制造输液容器。

日本在1965年开始开发PE(聚乙烯)塑料瓶做为输液容器,1972年日本大冢公司开始使用PP(聚丙烯)材料的塑料瓶容器,PP塑料瓶输液的性能特点主要为稳定性好,口部密封性好、无脱落物、胶塞不与药液接触、质轻、抗冲击力强、输液产品在生产过程中受污染的机率减少、节约能源,保护环境、使用方便、一次性使用免回收等。

我国法律对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有哪些规定?

我国法律对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有哪些规定?

我国法律对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有哪些规定?案例实录某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本市医院药房及各大药店所售的药品包装材料进行了专项集中检查。

在检查中,有一种溶液型玻璃瓶药品,瓶口的橡胶塞中溶出的异性蛋白指标超过了规定标准,对人体来说是有害的,而且细微的玻璃脱片可能堵塞血管,形成血栓或肺肉芽肿,这种药品的包装材料不符合相关规定。

那么,我国法律对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有哪些规定呢?律师分析一些剂型本身就是依附包装而存在的(如胶囊剂、气雾剂、水针剂等)。

由于药品的包装材料、容器组成配方、所选择原辅料及生产工艺的不同,有的成分可能被所接触的药品溶出,或与药品互相作用,或被药品长期浸泡腐蚀脱片,直接影响药品质量。

本案中,药品的瓶塞是橡胶材料,其溶出的异性蛋白指标超过了规定标准,可能对人体构成安全隐患。

根据《药品管理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应当符合药用要求,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安全的标准。

对不合格的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使用。

本案中的药品材料可能会导致身体病变,不符合相关规定,应被责令停止使用。

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四十六条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应当符合药用要求,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安全的标准。

对不合格的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使用。

温馨提示我国法律对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的使用有严格的规定,同时,为保障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符合标准,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严格执法。

消费者购买药品时,也要注意检查药品的包装是否完好。

自测小题选择:药品生产企业使用的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应当符合()。

A.药用要求B.保障人体健康的标准C.保障人体安全的标准。

局令第13号——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管理办法

局令第13号——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管理办法

《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管理办法》(局令第13号)2004年07月20日发布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13号《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管理办法》于2004年6月18日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局务会审议通过,现予公布,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二○○四年七月二十日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以下简称“药包材”)的监督管理,保证药包材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以下简称《药品管理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生产、进口和使用药包材,必须符合药包材国家标准。

药包材国家标准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制定和颁布。

第三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制定注册药包材产品目录,并对目录中的产品实行注册管理。

对于不能确保药品质量的药包材,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布淘汰的药包材产品目录。

第四条国家鼓励研究、生产和使用新型药包材。

新型药包材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申请注册,经批准后方可生产、进口和使用。

第二章药包材的标准第五条药包材国家标准,是指国家为保证药包材质量、确保药包材的质量可控性而制定的质量指标、检验方法等技术要求。

第六条药包材国家标准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组织国家药典委员会制定和修订,并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颁布实施。

第七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设置或者确定的药包材检验机构承担药包材国家标准拟定和修订方案的起草、方法学验证、实验室复核工作。

第八条国家药典委员会根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要求,组织专家进行药包材国家标准的审定工作。

第三章药包材的注册第一节基本要求第九条药包材注册申请包括生产申请、进口申请和补充申请。

生产申请,是指在中国境内生产药包材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应当是在中国境内合法登记的药包材生产企业。

进口申请,是指在境外生产的药包材在中国境内上市销售的注册申请。

境外申请人应当是在境外合法登记的药包材生产厂商,其进口申请注册,应当由其驻中国境内的办事机构或者由其委托的中国境内代理机构办理。

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与容器治理方法(局令第13号)

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与容器治理方法(局令第13号)

《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治理方法》(局令第13号)
2004年07月20日发布
国家食物药品监督治理局令
第13号
《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治理方法》于2004年6月18日经国家食物药品监督治理局局务会审议通过,现予发布,本方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二○○四年七月二十日
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治理方法
第一章总那么
第一条为增强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以下简称“药包材”)的监督治理,保证药包材质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治理法》(以下简称《药品治理法》)及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治理法实施条例》,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生产、入口和利用药包材,必需符合药包材国家标准。

药包材国家标准由国家食物药品监督治理局制定和公布。

第三条国家食物药品监督治理局制定注册药包材产品目录,并对目录中的产品实行注册治理。

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审批

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审批

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审批在药品生产和销售过程中,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的质量安全显得尤为重要。

因为这些材料和容器与药品直接接触,可能对药品质量产生影响,从而影响药品的疗效和安全性。

因此,世界各国都对这些材料和容器进行严格的审批,保证其达到一定的质量标准。

一、包装材料的审批药品包装材料主要包括玻璃、塑料、金属、橡胶和纸质等。

这些材料必须通过质量审核和注册批准,才能在药品生产中应用。

目前,各国对药品包装材料的审批标准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

1. 材料的质量标准:要求药品包装材料必须符合材料的国际、国家或地方标准,如玻璃瓶应符合USP、EP等药典的要求。

这些标准主要包括材料的物理、化学和生物性能等指标。

例如,玻璃瓶不能出现玻璃屑、水印和披红,塑料瓶不能含有有害物质,如DEHP。

2. 材料的安全性:要求药品包装材料必须符合国际、国家或地方的安全标准,如玻璃瓶应符合FDA的认证标准。

这些标准主要包括材料的毒性、过敏性和感染性等指标。

例如,使用的塑料不能对人体造成过敏反应,不能导致药品污染。

3. 材料的稳定性:要求药品包装材料必须经过长期的稳定性测试并符合相关要求。

例如,玻璃瓶要经历高温高湿长期放置测试,以确保瓶子不能破裂或变形。

4. 材料的合规性:要求药品包装材料必须符合国际交易规则,获得国际公认的符合规定的合格证明。

例如,药品包装材料需要获得相应的CE认证和ISO认证等。

二、容器的审批药品容器主要包括注射器、胶囊、软膏管、瓶盖等。

这些容器不仅要与药品相匹配,而且还要在储存,包装和使用中保持稳定,确保药品的质量和安全性。

目前,各国对药品容器的审批标准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

1. 容器的质量标准:要求药品容器必须符合容器的国际、国家或地方标准,如注射器应符合USP、EP等药典的要求。

这些标准主要包括容器的物理、化学和生物性能等指标。

例如,注射器的注射口径不能出现浮针现象,而硅橡胶塞子要基本无毒。

2. 容器的安全性:要求药品容器必须符合国际、国家或地方的安全标准,如注射器应符合FDA的认证标准。

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容器生产质量管理规范

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容器生产质量管理规范

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容器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1996.04.29•【文号】国家医药管理局令[第15号]•【施行日期】1996.04.29•【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药政管理正文国家医药管理局令(第15号)《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容器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试行)于1996年4月29日经国家医药管理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并经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同意,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局长郑筱英一九九六年四月二十九日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容器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证药品质量,保障用药的安全和方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制订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是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容器生产企业生产和质量管理的基本准则,适用于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容器生产的全过程。

第二章人员第三条企业必须配备数量足够、素质合格的具有专业知识、生产经验及组织能力的各级管理人员和与生产产品相适应的工程技术人员。

企业应有组织机构图,所有负责人员应用书面形式列出各自的职责,且应有责有权。

第四条企业领导人必须熟悉产品生产技术业务,有组织领导能力,有一定的科学文化知识,能够按本规范的要求组织生产,并对规范的实施与产品质量负全部责任。

负责生产技术和质量管理的企业领导人,必须具有大专以上或与之相当的学历,具有生产与质量管理的经验,负责制订企业的质量方针、确定质量目标、组织制定对产品进行检验和试验的方法,从而建立质量体系并使之有效运行。

第五条企业生产与质量管理部门的负责人,应受过中等专业以上的教育或具有相当的学历,必须具有药品包装用材料、容器生产和质量管理的实践经验,有能力对产品生产与质量管理的实际问题作出正确的判断和处理。

生产与质量管理部门的负责人应共同承担如下责任:(1)书面程序和其它文件的审定;(2)生产环境的监督和控制;(3)保证工厂的卫生;(4)工艺验证和分析仪器的校正;(5)培训;(6)合同生产者的批准和监督;(7)物料和产品贮存条件的确定和监督;(8)记录的保存;(9)对是否执行本规范要求进行监督;(10)对可能影响质量的因素进行检验、调查。

《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管理办法》(局令第13号)

《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管理办法》(局令第13号)

《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管理办法》(局令第13号)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13号《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管理办法》于2004年6月18日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局务会审议通过,现予公布,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二○○四年七月二十日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以下简称“药包材”)的监督管理,保证药包材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以下简称《药品管理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生产、进口和使用药包材,必须符合药包材国家标准。

药包材国家标准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制定和颁布。

第三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制定注册药包材产品目录,并对目录中的产品实行注册管理。

对于不能确保药品质量的药包材,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布淘汰的药包材产品目录。

第四条国家鼓励研究、生产和使用新型药包材。

新型药包材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申请注册,经批准后方可生产、进口和使用。

第二章药包材的标准第五条药包材国家标准,是指国家为保证药包材质量、确保药包材的质量可控性而制定的质量指标、检验方法等技术要求。

第六条药包材国家标准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组织国家药典委员会制定和修订,并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颁布实施。

第七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设置或者确定的药包材检验机构承担药包材国家标准拟定和修订方案的起草、方法学验证、实验室复核工作。

第八条国家药典委员会根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要求,组织专家进行药包材国家标准的审定工作。

第三章药包材的注册第一节基本要求第九条药包材注册申请包括生产申请、进口申请和补充申请。

生产申请,是指在中国境内生产药包材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应当是在中国境内合法登记的药包材生产企业。

进口申请,是指在境外生产的药包材在中国境内上市销售的注册申请。

境外申请人应当是在境外合法登记的药包材生产厂商,其进口申请注册,应当由其驻中国境内的办事机构或者由其委托的中国境内代理机构办理。

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的选择依据及质量标准(1).doc

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的选择依据及质量标准(1).doc

资料5-5、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的选择依据及质量标准一、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选用由三层共挤输液用膜、塑料输液容器用聚丙烯组合盖(拉环式)、塑料输液容器接口经热合而成的三层共挤输液用袋作为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

二、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的选择依据:大容量注射液,多用于血管输入(静脉、动脉)、腹膜透析CIPD或手术洗液、其见效快,疗效显著,多用于临床急救。

大输液药品质量要求严格,对直接接触药液的药包材质量要求高:无颗粒、无菌、无热原。

自输液产品发明以来,经过近一个世纪的实践与发展,输液产品的包装容器经过了开放式、半开放式和密闭式几个阶段,其包装材料也从最初的普通玻璃瓶发展到现在的三层共挤输液用膜,形成了玻璃瓶、PE和PP塑料瓶及聚烯烃多层共挤输液用膜软袋输液容器共存的局面。

各个国家由于各自国情不同,输液容器的使用情况也有所不同,发达国家使用PP塑料瓶及聚烯烃多层共挤输液用膜软袋输液容器的比列较大,而一些发展中国家仍以使用普通玻璃瓶装输液为主,少量使用PP塑料瓶和聚烯烃多层共挤输液用膜袋装输液。

传统输液容器为玻璃瓶,玻璃瓶输液已经有近百年的历史,在这近百年发展历程中,玻璃瓶经过了几次变革,至今有多种玻璃瓶输液,即:Ⅰ型、Ⅱ型、Ⅲ型和非Ⅰ型、非Ⅱ型玻璃瓶,无论是何种玻璃瓶,都摆脱不了玻璃所存在缺陷的共性,即口部密封性差、产生脱落、胶塞与药液直接接触机率大、质量重、易破损、不便携带和运输能耗高、环境污染大等。

针对玻璃瓶输液容器存在的缺陷,在60年代,世界发达国家开始研究使用高分子材料制造输液容器。

日本在1965年开始开发PE(聚乙烯)塑料瓶做为输液容器,1972年日本大冢公司开始使用PP(聚丙烯)材料的塑料瓶容器,PP塑料瓶输液的性能特点主要为稳定性好,口部密封性好、无脱落物、胶塞不与药液接触、质轻、抗冲击力强、输液产品在生产过程中受污染的机率减少、节约能源,保护环境、使用方便、一次性使用免回收等。

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第13号令

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第13号令

《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管理办法》(局令第13号)2004年07月20日发布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13号《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管理办法》于2004年6月18日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局务会审议通过,现予公布,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二○○四年七月二十日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以下简称“药包材”)的监督管理,保证药包材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以下简称《药品管理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生产、进口和使用药包材,必须符合药包材国家标准。

药包材国家标准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制定和颁布。

第三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制定注册药包材产品目录,并对目录中的产品实行注册管理。

对于不能确保药品质量的药包材,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布淘汰的药包材产品目录。

第四条国家鼓励研究、生产和使用新型药包材。

新型药包材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申请注册,经批准后方可生产、进口和使用。

第二章药包材的标准第五条药包材国家标准,是指国家为保证药包材质量、确保药包材的质量可控性而制定的质量指标、检验方法等技术要求。

第六条药包材国家标准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组织国家药典委员会制定和修订,并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颁布实施。

第七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设置或者确定的药包材检验机构承担药包材国家标准拟定和修订方案的起草、方法学验证、实验室复核工作。

第八条国家药典委员会根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要求,组织专家进行药包材国家标准的审定工作。

第三章药包材的注册第一节基本要求第九条药包材注册申请包括生产申请、进口申请和补充申请。

生产申请,是指在中国境内生产药包材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应当是在中国境内合法登记的药包材生产企业。

进口申请,是指在境外生产的药包材在中国境内上市销售的注册申请。

境外申请人应当是在境外合法登记的药包材生产厂商,其进口申请注册,应当由其驻中国境内的办事机构或者由其委托的中国境内代理机构办理。

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生产使用单位日常监督检查内容

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生产使用单位日常监督检查内容

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生产使用单位日常监督检查内容检查内容依据《药品管理法》和《13号令的验收通则》的有关内容。

一、从事药包材生产操作和质量检验的人员是否经省药包材检验所专业技术培训,基础理论知识和实际操作技能是否熟练。

二、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是否符合药用要求,洁净度是否达到与所包装的药品生产洁净度的要求。

三、直接接触药品、不洗即用的药包材的制造设备其表面是否整洁干净,易清洗或消毒,耐腐蚀、无污染。

四、检验仪器、仪表、量具、衡器等其适用范围和精密度是否符合生产和检验要求。

五、是否按现行标准组织生产和检验;药包材生产所用的主要物料,是否符合国家法定标准。

六、按原材料进厂、产品出厂检验项目所需的主要仪器设备是否齐全、性能良好。

七、药包材生产车间、工序、岗位是否按生产和空气洁净度等级的要求制定厂房、设备、容器等清洁规程。

八、洁净室是否定期消毒,消毒剂是否定期更换。

九、药包材生产企业是否有生产管理、质量管理的各项制度和记录。

十、生产管理文件是否有生产工艺规程、岗位操作法或标准操作规程、批生产记录。

十一、质量管理文件是否有申请注册证的报批材料、质量标准及其检验操作规程、产品质量稳定性考察、批检验记录。

十二、生产管理中批生产记录是否按批号归档,是否保存至产品售出后一年。

十三、《验收通则》要求的质量管理部门九项主要职责执行情况如何。

十四、药包材生产企业是否定期组织自检,能否证实与《验收通则》的一致性。

十五、自检是否有记录,是否形成自检报告,是否有改进措施和建议。

十六、药包材使用单位是否使用无《药包材注册证》和国家已淘汰药包材,是否存有供货单位《药包材注册证》复印件。

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管理办法.doc

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管理办法.doc
申请人和利害关系人可以对直接关系其重大利益的事项提交书面意见进行陈述和申辩。
第二节药包材生产申请与注册第十七条申请人提出药包材生产申请的,应当在完成药包材试制工作后,填写药包材注册申请表,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送有关资料和样品。
第十八条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受理申请后,应当在30日内对生产企业按照药包材生产现场考核通则的要求组织现场检查,符合要求的,抽取供检验用的连续3批样品,通知设置或者确定的药包材检验机构进行注册检验;不符合要求的,予以退审。
第三节药包材进口申请与注册第二十三条申请人提出药包材进口申请的,应当填写药包材注册申请表,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报送有关资料和样品。
第二十四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应当在5日内对申报资料进行形式审查,符合要求的予以受理,发给受理通知单和检验通知单;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受理,发给不予受理通知单,并说明理由。
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管理办法
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管理办法(局令第13号)--------------------------------------------------------------------------------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13号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管理办法于2004年6月18日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局务会审议通过,现予公布,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一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送的资料,应当在80日内组织完成技术审评。
第二十二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应当在完成技术审评后20日内完成审批。
20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主管局领导批准,可以延长10日。
符合规定的,核发药包材注册证;不符合规定的,发给审批意见通知件。

《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管理办法》

《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管理办法》

《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管理办法》该办法的适用范围包括医疗保健和药品(中药、化学药品、生物制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

这些包装材料和容器包括塑料、玻璃、金属、纸张等各种材质。

办法规定了包装材料和容器的设计、生产、质量控制、使用和监督等各个环节的管理要求。

首先,办法对包装材料和容器的设计和生产提出了要求。

根据药品的特性和包装的要求,包装材料的选择应符合药品的质量标准和安全要求。

同时,生产厂家应制定相应的工艺流程和质量控制措施来确保包装材料和容器的质量稳定和可靠性。

对于药品的特殊包装材料和容器,还需要进行专门的鉴定和验证。

其次,办法对包装材料和容器的质量控制提出了要求。

包装材料和容器应进行检验和鉴定,确保其符合药品的质量标准和安全要求。

检验项目包括物理、化学、微生物和生物性能等方面。

对于高风险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还需要进行定期检测和评价,确保其质量的稳定性。

另外,办法还对包装材料和容器的使用和监督提出了要求。

药品生产企业应建立相应的管理制度和操作规范,确保包装材料和容器的正确使用和管理。

同时,药品监管部门也应加强对药品生产企业的监督和检查,确保其遵守相关的法规和规范要求。

对于不符合要求的包装材料和容器,应及时采取相应的措施进行整改或淘汰。

该办法的实施对于保障药品的质量和安全具有重要意义。

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对药品的质量和有效性有着重要影响。

合理选择和使用包装材料和容器,能够减少药品的质量损失和安全风险,提高药品在贮存、运输和使用过程中的稳定性和可靠性。

这对于确保患者的用药安全、提高药品的疗效和降低药品产生的不良反应具有重要意义。

总之,《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管理办法》是一项重要的法规,它规范了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的设计、生产、质量控制、使用和监督等方面的管理要求。

通过严格执行该办法,能够确保药品包装材料和容器的质量和安全,提高药品的质量和疗效,保障患者的用药安全。

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标准汇编(草案)

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标准汇编(草案)

外观:取本品适量,在自然光线明亮处,,正视目测。

表面应光洁、色泽均匀,不得有穿孔、异物、异味、粘连。

袋的热封部位应平整、无虚封。

鉴别:(1)红外光谱取本品适量,照包装材料红外光谱测定法(YBB20352012)第四法测定,应与对照图谱基本一致。

(2) 密度取本品约2g,浸泽液选用无水乙醇,照密度测定法(YBB60342012)测定,本品的密度应为0.910-0.935g/cm3。

阻隔性能:水蒸气透过量取本品适量,照水蒸气透过量测试法(YBB60302012)第一法实验条件B测定,不得过15g/(m2..24h)。

氧气透过量取本品适量,照气体透过量测定法(YBB60292012)第一法测定,不得过4000cm3/(m2..24h.0.1MPa)。

机械性能:拉伸强度取本品适量,照拉伸性能测定法(YBB60322012)测定,试验速度(空载):300mm/min±30mm/min,试样为I型。

纵向、横向拉伸强度平均值均不得低于10MPa。

断裂伸长率取本品适量,照拉伸性能测定法(YBB60322012)测定,试验速度(空载):300mm/min±30mm/min,试样为I型。

厚度小于0.05mm的膜,纵向、横向断裂拉长率平均值均不得低于130%;厚度大于0.05mm的膜,纵向、横向断裂拉长率平均值均不得低于200%。

热合强度(膜)截取100mm×100mm膜片四片,将任意两个膜片叠合,置热封仪上进行热合,热合温度130——150℃,压力0.2MPa,时间1秒。

照热合强度测试法(YBB60332012)测定,热合强度平均值不得低于7.0N/15mm。

(袋)从袋的热合强度部位截取试样,照热合强度测试法(YBB60332012)测定,热合强度平均值不得低于7.0N/15mm。

炽灼残渣:取本品5.0g,精密称定,置于已恒重的坩埚,缓缓炽灼至完全炭化,再于550℃炽灼至恒重,遗留残渣不得过0.1%。

15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的选择依据及质量标准

15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的选择依据及质量标准

化学药品第二部分药学资料2-15
注册分类:第6类
左旋多巴
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的选择依
据及质量标准
研究机构名称:广西邦尔药业有限公司
地址:广西田东县东海工业园区
主要研究者姓名:黄福满苏桂良
资料整理日期:2010年6月
原始资料保存地点:广西邦尔药业有限公司
联系人及电话:林妍138
申报单位:广西邦尔药业有限公司
申报日期:2011年3月
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的选择依据及
质量标准
1、包装材料:
本品为原料药,内包装用两层聚乙烯袋;外包装用¢350×500纸板桶。

2、包装材料选择依据:
通过影响因素实验结果证明,本品应在遮光、密封条件下保存。

因此选用具有密封性能的药用聚乙烯袋为内包装,外包装用纸桶包装。

在此种包装下进行6个月加速实验和6个月的室温留样考查实验。

结果表明,本品采用此种包装贮存,质量稳定,各项指标基本无
变化。

故暂定药用聚乙烯包装袋为本品的内包装,外包装用纸桶包装,作为本品的上市用包装材料;室温留样考查仍继续进行当中。

3、包装材料的质量标准:
本品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药用聚乙烯包装袋)的质量标准和注册证复印件见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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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容器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国家医药管理局令(第15号)《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容器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试行)于1996年4月29日经国家医药管理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并经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同意,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局长郑筱英一九九六年四月二十九日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容器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证药品质量,保障用药的安全和方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制订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是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容器生产企业生产和质量管理的基本准则,适用于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容器生产的全过程。

第二章人员第三条企业必须配备数量足够、素质合格的具有专业知识、生产经验及组织能力的各级管理人员和与生产产品相适应的工程技术人员。

企业应有组织机构图,所有负责人员应用书面形式列出各自的职责,且应有责有权。

第四条企业领导人必须熟悉产品生产技术业务,有组织领导能力,有一定的科学文化知识,能够按本规范的要求组织生产,并对规范的实施与产品质量负全部责任。

负责生产技术和质量管理的企业领导人,必须具有大专以上或与之相当的学历,具有生产与质量管理的经验,负责制订企业的质量方针、确定质量目标、组织制定对产品进行检验和试验的方法,从而建立质量体系并使之有效运行。

第五条企业生产与质量管理部门的负责人,应受过中等专业以上的教育或具有相当的学历,必须具有药品包装用材料、容器生产和质量管理的实践经验,有能力对产品生产与质量管理的实际问题作出正确的判断和处理。

生产与质量管理部门的负责人应共同承担如下责任:(1)书面程序和其它文件的审定;(2)生产环境的监督和控制;(3)保证工厂的卫生;(4)工艺验证和分析仪器的校正;(5)培训;(6)合同生产者的批准和监督;(7)物料和产品贮存条件的确定和监督;(8)记录的保存;(9)对是否执行本规范要求进行监督;(10)对可能影响质量的因素进行检验、调查。

企业的生产与质量管理部门负责人不得互相兼任,也不得由非在编人员担任。

第六条企业的生产车间主任应受过中等专业以上的教育或具有相当的学历,并有一定的生产技术实践经验。

第七条企业从事关键岗位生产操作及质量检验的人员,应受过高中以上教育或具相当的学历。

全部岗位的工作人员都应经专业培训考核合格,具有基础理论知识和实际操作技能。

第八条企业应为所有工作人员提供培训,对新招入厂的工作人员除应给予与本规范相关的理论和实践的基础培训外,还应进行委派任务的岗位职责培训。

企业必须对各类人员进行定期考核,每年进行一次。

培训记录和考核情况均应存档。

第三章厂房第九条企业的生产、行政、生活和辅助区的总体布局应合理,并有适应生产要求的卫生设施。

洁净厂房的设计应符合医药工业洁净厂房设计规范。

第十条厂房内应有足够的空间和场地安置设备、物料,并按生产工艺流程及所要求的洁净级别进行合理布局。

同一厂房内和邻近厂房进行的各项生产操作不得相互妨碍。

不同洁净级别要求的产品不得在同一生产区域内生产。

第十一条厂房及仓库应有防止昆虫、鸟类、鼠类等动物进入的措施。

洁净室和洁净区的厂房表面(天花板、墙壁及地面)应平整光滑无裂缝、易清洗。

内墙与天花板、地面的交界处宜成弧形,表面层不脱落、不散发或吸附尘埃和颗粒性物质。

第十二条厂房内布置应与产品工艺过程相适应,人流、物流合理。

厂房内管道、照明动力线路应符合有关要求。

生产区照度要与工艺要求相适应。

第十三条厂房内应合理设置卫生通道、安全防火通道,消防设施与人员紧急疏散通道要符合国家公安消防部门的有关规定。

第十四条凡生产不需药厂清洗的包装材料、容器的车间,其洁净度级别必须与被包装药品的生产(充填、灌封)车间相对应,并要根据包装材料、容器产品的生产工艺、工序及其质量、卫生要求,具体划定区域和确定洁净级别。

生产需药厂清洗的包装材料、容器的车间,亦应具有防污染、防尘措施,保证清洁。

不同洁净级别的具体要求如下:┌─────┬───────────┬──────┬─────────┐││尘埃数/立方米│活微生物│换气次数││洁净级别├─────┬─────┤││││≥0.5微米│≥5微米│数/立方米│(参考值)│││││││││││││├─────┼─────┼─────┼──────┼─────────┤│││││垂直层流0. 3米/秒││100级│≤3500│0 │ ≤5│,││││││水平层流0. 4米/秒│││││││││││││││││││├─────┼─────┼─────┼──────┼─────────┤│10000级│≤350000│ ≤2000│ ≤100│≥20次/小时│├─────┼─────┼─────┼──────┼─────────┤│100000级│≤3500000 │ ≤20000│ ≤500│≥15次/小时│├─────┼─────┼─────┼──────┼─────────┤│300000级│≤10500000│ ≤60000│(待定)│≥1 0次/小时│└─────┴─────┴─────┴──────┴─────────┘第十五条洁净厂房内空气的尘埃数和活微生物数应定期按规定标准监测并符合规定,结果应予记录。

洁净厂房的换气次数、温度与相对湿度应与生产工艺要求相适应。

第十六条洁净厂房的窗户、天花板及进入室内的管线、风口、灯罩与墙壁或天花板的连接部位均应气密。

洁净区对室外或与室外相通的区域应保持大于9.帕(Pa)的压差。

洁净级别不同的洁净区之间应保持大于4.9帕的压差,应有指示压差的装置。

洁净级别高的区域对相邻的洁净级别低的区域应呈相对正压。

第十七条洁净厂房安装洗手池、下水道位置应适宜,不得产生污染。

下水道开口位置应有防污染措施。

第十八条洁净区应按工艺要求设置缓冲区域,人员与物料应分别通过与其生产洁净级别相适应的缓冲区进入。

更衣室、盥洗室应便于进出,盥洗室不得与生产区、贮存区直接相连。

第十九条在洁净厂房内,生产工艺过程中存在易燃、易爆、有毒、有害、高化学活性物料时,其废气的排放应与洁净空气流向严格分开,不得造成交叉污染。

液体排放应采用管道输送,防止破坏洁净环境。

第二十条凡对生产环境有洁净度要求的产品,除其生产区域按洁净级别控制外,其附属的备料间、检验室、取样室、生产区内的中间产品、待包装品贮存间、设备与容器清洗室、洁净工作服洗涤、干燥室的洁净级别应与生产区域相适应。

第二十一条仓贮区应有足够的面积和良好的存放条件,应分别设置原料、辅料、包装材料和成品库(或区)。

设立外包装清洁场所,其照明、通风、安全设施及温度、相对湿度应与所存物料的要求相适应。

待验品、起始原料、不合格品、退回或需再加工的产品、包装材料等应分别隔离存放,并设明显标记。

第四章设备第二十二条设备的设计、选型、安装应符合生产要求,易于清洁,便于生产操作和维修、保养,确保安全。

第二十三条凡接触药厂不洗即用产品的设备表面均应光洁、平整、易清洗或消毒、耐腐蚀,不使产品发生化学变化。

设备使用的润滑剂、脱模剂、清洗剂等不得对产品造成污染。

第二十四条生产所用的传送设备尽量不穿越不同洁净级别的厂房,若需要穿越时,应设置防止较高级别的洁净区受污染的设施。

第二十五条生产所需的自动化或程控设备经验证,其性能及精度应符合生产要求。

第二十六条凡生产与药品同时服用进入人体内的产品的工艺用水以及生产工艺要求的纯水处理设备和贮罐、输送管道所用材料应无毒、耐腐蚀。

管道不应有不能循环的静止角落,应规定灭菌、清洗周期。

第二十七条生产过程中涉及易燃、易爆、高化学活性物料的设备与管道应具有严格的安全规范及检查验收制度。

第二十八条用于生产和检验的仪器、仪表、量具、衡器等的适用范围和精度应符合生产和质量检验的要求,应有明显的状态标志,并规定校正期限。

第二十九条设备应定期进行维修、保养和验证,其安装、维修、保养的操作不得影响产品的质量。

设备更新时应予以验证,确认对产品质量无影响时方能使用。

第三十条生产、检验设备(包括备品、备件)应建立设备档案,并应有各自的使用登记,记录其使用、维修、保养的实际情况,并由专人管理。

第五章卫生第三十一条对企业的所有工作人员都应进行卫生方面的培训,所有进入生产区的人员均应严格遵守有关卫生制度。

第三十二条生产企业应具有卫生清洁的环境,厂房及周围无污染源,生产区的空气、水质、场地应符合生产要求。

有污染的物料、废料和垃圾转运站应运离生产区,并尽量封闭装卸和存放。

第三十三条生产车间、工序、岗位均应按生产和洁净级别的要求制订其厂房、设备、容器等的清洁规程,内容至少应包括:清洁方法、程序、清洁周期,应使用的清洁剂或消毒剂,清洁工具的清洗方法和存放地点。

第三十四条生产操作区内不得存放非生产物料,严禁吸烟、饮食、养花草及带人(或贮存)生活用品、食品及个人杂物等。

更衣室、冲洗设施、消毒设施及卫生间不得对厂房的洁净级别产生不良影响。

不得在生产区存放废弃物。

第三十五条工作服的选材、式样及穿戴方式应与生产操作和厂房的洁净级别相适应,不同洁净级别厂房的工作服应严格区分、不得混用。

工作服应按洁净级别的要求,使用各自的清洗设施,制订清洗周期。

第三十六条洁净厂房内的生产操作人员和获准进入洁净厂房的人员,不得佩带任何装饰物。

进入洁净厂房前,与生产工艺有关的人员必须洗手。

操作人员应洗手并消毒(或戴无菌手套)后方能接触药厂不洗即用的产品。

第三十七条洁净厂房应定期消毒。

使用的消毒剂或灭菌剂不得对设备、原料、辅料、包装材料、成品等产生污染。

消毒剂应轮换使用,防止产生微生物耐药菌株。

第三十八条企业的生产人员应进行健康检查并建立健康档案,每年至少体检一次。

传染病患者、体表有伤口者、皮肤病患者不得安排在直接接触产品的岗位。

凡从事目检的工作人员应定期检查视力。

第六章原料、辅料及包装材料第三十九条应建立生产所需的原料、辅料及包装材料的采购、贮存、使用等方面的管理制度。

第四十条生产所需的原料、辅料及与产品直接接触的包装材料应符合法定标准和药用要求。

不需药厂清洗即用的产品的包装材料、容器的清洁度,必须达到规定的标准要求。

第四十一条生产企业应按规定的质量标准购进原料、辅料,并按规定的验收制度填写原料、辅料的帐、卡。

原料、辅料入库后,应有醒目的“待验”标志,并向质量管理部门申请取样检验,合格后方能投产。

第四十二条待检、合格、不合格原料、辅料的货位要严格分开,按批次存放,并有易于识别的明显标志。

不合格或超过有效期的原料、辅料不得使用并由授权人员批准按有关规定及时处理、记录在案。

第四十三条原料、辅料及包装材料应分区存放。

对有温度、湿度及特殊要求的原料、辅料、中间产品及成品,应按规定条件贮存,将固体和液体的原料、辅料分开贮存。

应防止挥发性物料污染其它物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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