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的属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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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辛斯基定义—— 维辛斯基定义
维辛斯基在1938年苏联第一次法学工作者大会上, 维辛斯基在1938年苏联第一次法学工作者大会上,提出了法的定义的 1938年苏联第一次法学工作者大会上 初稿: 初稿: 法是以立法形式规定的表现统治阶级意志的行为规则和为国家政权 认可的风俗习惯和公共生活规则的总和,国家为了保护、 认可的风俗习惯和公共生活规则的总和,国家为了保护、巩固和发展 对于统治阶级有利的社会关系和秩序,以强制力量保证它的执行。 对于统治阶级有利的社会关系和秩序,以强制力量保证它的执行。 苏联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在这一初稿的基础上, 苏联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在这一初稿的基础上,概括形成了关于法的一 般定义: 般定义: 法权是经国家政权制定或认可的,反映统治阶级意志的, 法权是经国家政权制定或认可的,反映统治阶级意志的,而由国家 的强制力来保证其适用的行为规则(规范)的总和,其目的在于保护、 的强制力来保证其适用的行为规则(规范)的总和,其目的在于保护、 巩固并发展有利于适合于统治阶级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 社会秩序。 巩固并发展有利于适合于统治阶级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
2、法的实然属性的概括
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具有国家意志性的社会规范体系; (1)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具有国家意志性的社会规范体系; 法是以法律权利和义务为内容的社会规范体系; (2)法是以法律权利和义务为内容的社会规范体系; 法是以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具有国家强制性的社会规范体系; (3)法是以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具有国家强制性的社会规范体系; 法是效力具有权威性、普遍性和稳定性的社会规范体系。 (4)法是效力具有权威性、普遍性和稳定性的社会规范体系。 法是确认和保障一定利益群体利益的社会规范体系; (5)法是确认和保障一定利益群体利益的社会规范体系; 法是具有司法适用效力的社会规范体系。 (6)法是具有司法适用效力的社会规范体系。
E﹒博登海默——《法理学法哲学及其方法》 ﹒博登海默 法理学法哲学及其方法》
我们应该认为这样的思索和努力是有益的和建设性的。 我们应该认为这样的思索和努力是有益的和建设性的。人类历史 的经验告诉我们,不可能根据任何单一的、 的经验告诉我们,不可能根据任何单一的、绝对的因素或原因去解释 法律制度。若干社会的、经济的、心理的、 法律制度。若干社会的、经济的、心理的、历史的和文化的因素以及 若干价值判断影响着和决定着立法和司法。虽然在某个特定历史时 若干价值判断影响着和决定着立法和司法。 某种社会力量或正义理念会对法律制度产生特别强烈的影响, 期。某种社会力量或正义理念会对法律制度产生特别强烈的影响,但 是根据唯一的社会因素(如权力、民族传统、经济、心理或种族) 是根据唯一的社会因素(如权力、民族传统、经济、心理或种族)或 根据唯一的法律理想(如自由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平等、安全或人类的幸福),都不可 根据唯一的法律理想(如自由、平等、安全或人类的幸福),都不可 ), 能对经济控制作出普遍的分析和解释。法律是一个结构复杂的网络, 能对经济控制作出普遍的分析和解释。法律是一个结构复杂的网络, 而法理学的任务就是要把组成这个网络的各个头绪编织在一起。 而法理学的任务就是要把组成这个网络的各个头绪编织在一起。 在一起
法的应然属性——秩序 秩序 法的应然属性
秩序是指社会所表现的一种状态,在这种状态中,人的社会活动、 秩序是指社会所表现的一种状态,在这种状态中,人的社会活动、 社会行为具有一致性、连续性和确定性。从最抽象的意义上讲, 社会行为具有一致性、连续性和确定性。从最抽象的意义上讲,秩 序总是意味着在社会中存在着某种程度的关系的稳定性、 序总是意味着在社会中存在着某种程度的关系的稳定性、进程的连 续性、行为的规则性以及财产和心理的安全性。 续性、行为的规则性以及财产和心理的安全性。 秩序之所以成为人们的一种价值目标,是因为秩序在形式上能够给 秩序之所以成为人们的一种价值目标,是因为秩序在形式上能够给 人们提供安全、自由、平等和效率。 人们提供安全、自由、平等和效率。 法确认和维护的社会秩序,主要涉及:社会的政治秩序; 法确认和维护的社会秩序,主要涉及:社会的政治秩序;社会的经 济秩序;权力运行秩序;权利保障秩序; 济秩序;权力运行秩序;权利保障秩序;社会生活秩序以及法律自 身的运行秩序。 身的运行秩序。
2、法的应然属性的概括
博登海默指出: 我们是根据两个基本概念来分析法律制度的, E·博登海默指出:“我们是根据两个基本概念来分析法律制度的,它们是理解法 博登海默指出 律制度的形式结构及其实质目的所必不可少的。 律制度的形式结构及其实质目的所必不可少的。这两个基本概念就是秩序与正 义。” 正义和秩序体现了法的应然属性。 正义和秩序体现了法的应然属性。
《共产党宣言》—— 共产党宣言》
你们的观念本身是资产阶级的生产关系和所有制关系的产物, 你们的观念本身是资产阶级的生产关系和所有制关系的产物,正 象你们的法不过是被奉为法律的你们这个阶级的意志一样, 象你们的法不过是被奉为法律的你们这个阶级的意志一样,而这种意 志的内容是由你们这个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来决定的。 志的内容是由你们这个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来决定的。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 268页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第268页)
法的应然属性——正义 正义 法的应然属性
正义是人类普遍认为和追求的基本价值, 正义是人类普遍认为和追求的基本价值,也是由特定时期法的内在属 性及其功能所决定的法的价值取向的反映。 性及其功能所决定的法的价值取向的反映。 体现法的应然属性的正义的内涵,是指法所具有并体现出的公正性、 体现法的应然属性的正义的内涵,是指法所具有并体现出的公正性、 合理性。 合理性。 法所体现和实现的正义,包括两个基本方面:分配正义和诉讼正义。 法所体现和实现的正义,包括两个基本方面:分配正义和诉讼正义。 (1)分配正义 主要表现为把指导分配的正义原则法律化、制度化, 主要表现为把指导分配的正义原则法律化、制度化,并具体化为权利 和义务,实现对资源、社会合作的利益和负担进行权威性、公正的分配。 和义务,实现对资源、社会合作的利益和负担进行权威性、公正的分配。 (2)诉讼正义 主要表现为公正地解决法律纠纷提供规则和程序。 主要表现为公正地解决法律纠纷提供规则和程序。公正是诉讼正义的 基本价值取向。 公正地解决冲突, 基本价值取向。“公正地解决冲突,其主要标志是无偏见地适用公开的规 类似案件类似处理,同样的情况同样对待,也就是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则;类似案件类似处理,同样的情况同样对待,也就是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2、对法的属性的认识长期受两个因素的影响: 对法的属性的认识长期受两个因素的影响:
一是马恩《共产党宣言》中一段经典论述; 一是马恩《共产党宣言》中一段经典论述; 经典论述 二是苏联维辛斯基定义。 二是苏联维辛斯基定义。 维辛斯基定义
3、国内法学接受苏联法学阶级性是法的本质属性的理论认识和“法是统治阶 国内法学接受苏联法学阶级性是法的本质属性的理论认识和“ 级意志的体现”的理论命题,并逐渐形成对法的本质属性认识的单一化、 级意志的体现”的理论命题,并逐渐形成对法的本质属性认识的单一化、绝 对 论。
法的属性
一、法的属性问题传统认识的简要回顾 二、法的属性问题研究与创新 三、法的属性理论概括的有关思考
一、法的属性问题传统认识的简要回顾
1、法的属性的传统认识主要有两种认识方法: 、法的属性的传统认识主要有两种认识方法:
(1)分为本质、特征两个层面; (1)分为本质、特征两个层面; 分为本质 (2)分为本质、特征、 (2)分为本质、特征、上层建筑其他相邻事物的影响 分为本质
三、法的属性理论认识的有关思考:方法的整合 法的属性理论认识的有关思考:
1、有关背景: 有关背景: 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这一传统命题不再适用社会主义时期的法; (1)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这一传统命题不再适用社会主义时期的法; 西方法的价值理论的植入; (2)西方法的价值理论的植入; (3)国内理论认识上出现冲突。 国内理论认识上出现冲突。 2、基本思路: 基本思路:
法的应然属性
1、定义: 定义:
法的应然属性,是指法所应当具有的基本性状、品质和属性。 法的应然属性,是指法所应当具有的基本性状、品质和属性。法的应然属性是人 们依据一定的道德评价和价值判断对法所应当具有的属性进行的认识和概括。 们依据一定的道德评价和价值判断对法所应当具有的属性进行的认识和概括。因 而法的应然属性是主客观结合的产物。 而法的应然属性是主客观结合的产物。尽管西方社会古代的思想家就已经提出了 关于法的应然属性所具有的某些品质,但法的应然属性并不是各种历史类型的法 关于法的应然属性所具有的某些品质, 普遍具有的。随着民主与社会的全面进步, 普遍具有的。随着民主与社会的全面进步,法的应然属性才逐渐实现和存在于实 然法之中。 然法之中。
法的实然属性 法的属性{ 法的属性{ 法的应然属性
法的实然属性
1、定义: 、定义:
法的实然属性,是指一般意义上的法所固有的,体现法的基本特征, 法的实然属性,是指一般意义上的法所固有的,体现法的基本特征,在 社会规范系统和上层建筑领域区别于其他相邻事物的属性。 社会规范系统和上层建筑领域区别于其他相邻事物的属性。法的实然属 性是客观的,是一般意义上的法所普遍具有的。 性是客观的,是一般意义上的法所普遍具有的。
二、法的属性问题研究与创新
1、上个世纪八十年代,国内法理学研究对发的本质属性的传统认识进行了理性 上个世纪八十年代, 的反思和再认识。 的反思和再认识。 通过讨论和争鸣,国内法理学对法的本质属性的理论认识, 2、通过讨论和争鸣,国内法理学对法的本质属性的理论认识,有以下发展和创 新:
明确了“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只适用于阶级对立社会, (1)明确了“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只适用于阶级对立社会,作为 一个法的整体概念是不适用的。 一个法的整体概念是不适用的。 突破“唯一论” 明确了法的本质属性是多级的(多层次的)。 (2)突破“唯一论”,明确了法的本质属性是多级的(多层次的)。 博登海默的相关论述 相关论述: 博登海默的相关论述: 提出了我国社会主义法的阶级性的理论概括——工人阶级为领导 (3)提出了我国社会主义法的阶级性的理论概括 工人阶级为领导 的全体人民意志的体现。 的全体人民意志的体现。 在研究方法层面,提出了全面认识法的本质的基本框架。 (4)在研究方法层面,提出了全面认识法的本质的基本框架。即“两层 两阶段” 次、两阶段”说。 在法的本质属性的认识方法层面,破除了单一的阶级分析方法 阶级分析方法。 (5)在法的本质属性的认识方法层面,破除了单一的阶级分析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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