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法讲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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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投资者尤其是中小投资者保护不够,
▶对一二级市场参与主体各方的民事责任规定不够 2、资本市场的地位进一步提升
3、对外开放面临的机遇和挑战
一、证券法修改的基本情况之二——修改过程
1、启动阶段: 2003年6月16日纳入人大当年立法计划,7
月18日成立修改组(财经委牵头)。
2、调研阶段: 2003年8月25日,证券法修改研讨会。 10
▶董事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监事对定期报告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四、上市公司监管制度修改完善—— 信息披露制度
3、扩大了定期和临时信息披露的范围
▶年度报告中,应披露公司实际控制人的情况(第66条) ▶临时公告中,重大事件说明事项应包括“事件的起因、目 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 ▶临时公告中,严格公司管理人员变动的信息披露要求:将 原“公司董事长、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 ”调整为“公司董事、三分之一以上的监事或者经理发生 变动” ▶临时公告中,增加了公司涉嫌犯罪被立案调查,公司董事 、监事、高管人员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信 息披露之要求
2、暂停上市、终止上市决定权也相应成为交易所的 自律管理权
三、证券上市制度的修改完善之二——证券上市条 件之变化
1、上市条件:股票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已公开
发行;公司股本总额不少于人民币三千万元;公开发行的 股份达到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公司股本总 额超过人民币四亿元的,公开发行股份的比例为百分之十 以上;公司最近三年无重大违法行为,财务会计报告无虚 假记载。证券交易所可以规定高于前款规定的上市条件, 并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50条) 主要修改:
证券法修订内容讲解
上海证券交易所 法律部
一、证券法修改的基本情况之一—— 修改原因 1、99年以来,证券市场发生重大变化
▶证券发行\交易\监管出现新问题新情况 ▶证券法调整范围与基于97年亚洲金融危机的立法性限制已 不适应市场发展需要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不完善,董监事缺乏诚信义务与法律责 任未到位
▶Leabharlann Baidu券公司内控机制不严,经营不规范,外部监管手段不到位
月领导小组听取工作组汇报,表示拟提交12月常委会一审 。因“五大问题”,未如期审议。
3、审议阶段: 2005年4月24日一审(法工委牵头);8月
23日二审;10月27日三审通过
一、证券法修改的基本情况之三——基本原则与立 法理念
1、基本原则:
▶积极性:把握市场规律和发展趋势 ▶稳妥性:兼顾市场的历史和现状 ▶层次性:形成宏观\中观\微观有机协调的规则体系和制度 结构
本与自营、承销、资产管理等业务规模的比例,负债与净 资产的比例,以及流动资产与流动负债的比例等。授权证 监会作出具体规定。
六、证券公司监管制度修改完善之四——对证券公 司内控的规范
1、将证券公司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制度作为的法 定义务(第136条):应采取隔离措施,防止利益冲突
;业务分开办理,不得混合操作
六、证券公司监管制度修改完善之三——对证券公 司业务的规范
1、对证券公司实行分类管理改为业务类型进行管理 (第125条):证券经纪;证券投资咨询;与证券交易、
证券投资活动有关的财务顾问;证券承销与保荐;证券自 营;证券资产管理;其他证券业务。
2、以净资本为核心提出了若干风控指标(第130条 ):净资本与负债的比例,净资本与净资产的比例,净资
2、立法价值取向:市场化理念
▶放松管制,加强监管 ▶促进发展,鼓励创新(混业经营 、取消银行资金流入市限制、 ▶注重效率,兼顾安全
取消了国企“炒作”股票的限制 、取消现货交易的限制、取消融资融 券交易、交易品种、交易方式 开口子)
一、证券法修改基本情况之四——主要 内容
1、为资本市场的发展和创新提供必要的法律空间
1、扩大信息披露义务责任主体(第69条)
▶发行人、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虚假信息 披露有过错的,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发行人、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 接责任人,按照过错推定原则,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2、强化上市公司董事、监事、经理在信息披露中的 法律义务(第68条)
▶董事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监事对定期报告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四、上市公司监管制度修改完善——信 息披露制度
1、扩大信息披露义务责任主体(第69条)
▶发行人、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虚假信息 披露有过错的,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发行人、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 接责任人,按照过错推定原则,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2、强化上市公司董事、监事、经理在信息披露中的 法律义务(第68条)
4、对股东有虚假出资、抽逃出资行为的特殊处置措 施(第151条):责令转让股权;限制其股东权利
六、证券公司监管制度修改完善之二——强化证券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监管
1、证券公司设立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 备任职资格,从业人员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第 129条)
2、规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备任职的积 极资格和消极资格(第131条) 积极资格的认定和管理:任职前取得证监会核准 的任职资格。 3、对不称职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证监会 可撤消其任职资格、并责令更换(第152条 )
2、完善证券发行、上市、交易和登记结算制度 3、完善上市公司监管和信息披露制度
4、加强对证券公司监管,防范和化解证券市场风险
5、完善证券监督管理制度,增强对证券市场的监管 力度和手段
6、加强了对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权益的保护力 度
二、证券发行制度的修改完善之一——明确界定“ 公开发行”的内涵
▶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证券
,可以直接查封、冻结证券和资产,也可以限制被调查事 件当事人买卖证券
谢 谢!
2、以净资本为核心提出了若干风控指标(第130条 ):包括:净资本与负债的比例,净资本与净资产的比例
,净资本与自营、承销、资产管理等业务规模的比例,负 债与净资产的比例,以及流动资产与流动负债的比例等。 3、增加证监会对内部风险控制不符合规定的证 券公司采取强制性、针对性措施(第150条):限 制业务发展;限制财产转让;限制分配红利;限制向董事 、监事、高管人员支付报酬;责令控股股东转让股权或者 限制有关股东行使股东权利等
七、强化对投资者的权益保护
1、加强对客户资产的保护(证券法第139条)
▶实行客户证券交易结算资金独立存管制度
▶明确客户交易资金、证券资产法律属性,规定特别保护措 施:别除权;非因客户本身的债务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情 形,不得查封、冻结、扣划或者强制执行客户的交易结算 资金和证券)
2、建立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制度(第134条)。 3、完善了损害投资者公平交易权的违法行为的民事 赔偿制度(第76、77条)。 4、赋予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相应的监管手段和措施 :证券交易所对异常交易帐户能够及时限制交易;证监会
五、上市公司收购制度完善
1、扩大了收购方式(第85条):可以采用要约收购、协
议收购或者其他收购方式——鼓励收购,鼓励市场创新
2、允许比例收购:在股东出售的股份超过预定收购 的股份,按比例收购——降低收购成本,提高市场效率
3、延长收购人持有的股票锁定期:将收购人持有的被
收购的上市公司股份转让期限制,由六个月调整为一年— —防止恶意收购,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六、证券公司监管制度修改完善之一——将证券公 司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纳入监管范围
1、证券公司设立时对主要股东的要求 (第124条) :主要股东具有持续盈利能力,信誉良好,最近三年无重 大违法违规记录,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二亿元
2、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股东、实际控制人 ,应事先经证监会批准(第129条) 3、证券公司不得为其股东或者股东的关联人提供融 资或者担保(第130条)
▶新增关于发行失败的规定(第35条 ):在证券代销时,
出售的股票数量低于拟公开发行股票数的70%——促使发行 和承销人合理确定股票发行价格
三、证券上市制度的修改完善之一——证券上市、 暂停及终止上市决定权回归交易所
1、上市审核权由证监会转为交易所(第48条)
▶上市审核权的法律性质转变——恢复交易所自律管理权 ▶上市公司和交易所之间的法律关系明晰为契约关系—— 上市协议
▶ 向特定对象发行证券累计超过两百人的: 累计的含义——避免发行人在短期内多次向不超 过200人的特定对象发行证券 ▶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形式
二、证券发行制度修改完善之二——新股发行条件 适当放宽
▶新法规定的条件: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 机构;具有持续盈利能力,财务状况良好;最近 三年财务会计文件无虚假记载,无其他重大违法 行为;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 规定的其他条件。
3、终止上市条件之变化
▶将对不按规定公布财务报告,财务报告由虚假记载时,终 止上市的限制条件由“后果严重”改为“拒绝纠正”
▶将最近三年连续亏损,且限期内未能恢复营利,明确为一 年内未能恢复营利
结论:结合市场实际,增加可操作性,赋予交易所一定的自 律管理权限。
四、上市公司监管制度修改完善——信 息披露制度
▶主要修改:取消连续三年营利要求,代之以持 续营利能力;取消与前次股票发行间隔一年的限 制;将内部治理与新股发行挂钩。 ▶结论:总体上是鼓励发行新股再融资
二、证券发行制度修改完善之三——相关市场化机 制的建立
▶首发股票实行申请文件预披露制度(第21条):发行人在
提交申请文件后,应按照证监会规定,预先披露申请文件 ——接受社会监督,增加审核的透明度
▶公司股本总额由5000万降为3000万
▶删除开业时间3年以上且连续三年营利的要求 ▶ 删除千人千股的要求,赋予交易所适度自主权
三、证券上市制度的修改完善之二——证券上市 条件之变化
2、暂停上市条件之变化
▶对原来公司法规定的不按规定公布财务报告,财务报告由
虚假记载之暂停上市条件,作了适当限制,将“可能误导 投资者”作为必要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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