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法讲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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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法讲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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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法【2004年重大调整】首次发行新股、上市内资股发行程序、证券投资基金、招股说明书、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等内容。

本章是绝对的重点章。

分值应该在15分左右。

证券发行(主体、条件、程序)、证券交易(主体、条件、程序、上市公司收购、禁止交易行为)、信息公开等必须掌握。

第一节证券法概述证券――必须依法设置:依法签发、依法定格式书写或制作、记载内容合法证券上记载的权利受法律保护必须采用书面形式或具有同等功效的形式。

二、证券活动和证券管理原则——1、公开、公平、公正原则;2、自愿、有偿、诚实信用原则;3、守法原则;在中国境内,股票、公司债券和国务院认定的其他证券的发行和交易,适用证券法。

证券法未规定的适用《公司法》,政府债券另行规定。

4、证券业与其他金融业分业经营分业管理原则;2003年12月27日修改《商业银行法》:商业银行在中国境内不得从事信托投资和证券经营业务,不得向自用不动产投资、不得向非银行金融机构和企业投资。

但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2002年11月允许境外的保险公司和商业银行等资产管理机构从事证券投资:一、必须委托境内证券公司办理在境内的证券交易活动,二、规定了严格的资格申请条件:保险公司经营保险业务须达30年以上,实收资本不少于10亿美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管理的证券资产不少于100亿美元;商业银行最近一个会计年度总资产在世界排名前100名以内,管理的证券资产不少于100亿5、政府统一监管与行业自律原则;6、国家审计监督原则:国家对证交所、证券公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进行审计监督。

包括非国有的证券公司。

第二节证券的发行【重点】一、股票的发行(一)股票的概念和种类股票是股份有限公司签发的证明股东按其所持股份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书面凭证。

特征:⑴股票是一种有价证券,代表所有权:参加股东大会、参与公司重大决策、收取股息红利、参与公司剩余财产分配。

还包括优先认股权。

⑵股票是一种要式证券。

新《证券法》培训讲义

新《证券法》培训讲义

2、完善禁止“市场操纵”的有关规定(第77 条)
(1)总结对市场操纵查处的经验,扩大市场操 纵的范围,增强相关条款的操作性。
(2)新增了市场操纵的民事赔偿责任。
(3)增加操纵市场的行政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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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新增欺诈发行的法律责任(第189条)。 (3)新增擅自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法律责任(第194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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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调整证券上市条件,改革上市审核 和复核体制
1、调整了公司上市条件
(1)删除“开业3年以上且最近3年连续盈利”硬性规 定;
7、对发行失败进行了界定(第35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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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修改证券发行制度与条件,创设发行保荐 与预披露制度,强化证券发行中的法律责任。
8、增加了相关当事人在发行过程中的法律责任
(1)新增了不符合法定条件或法定程序发行证券的法 律责任。(第188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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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次审议
第一次:2005年4月24日
第二次:2005年8月23日
第三次:2005年10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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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进一步规范相关主体的市场交易行为

证券法知识讲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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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学目的与要求]
通过对证券法的学习,使学生掌握证券法的 基本理论知识,能够独立判断和分析证券案 例。
1
第一节证券市场及证券法概述
一、证券的概念、特征和种类 指一种具有一定票面金额, 以证明或设定权
利为目的而作成的书面凭证。 我国证券法规定的证券包括:股票、公司债
券和国务院认定的其他证券。
2
证券的特征: 1) 是一种投资凭证。 2) 是一种权益凭证。 3) 是一种可转让的权利凭证。
3
种类: 1) 股票 2) 债券 3) 认股权证 4) 基金券
4
二、证券市场
㈠证券市场的功能 1. 筹集资本和融资 2. 优化资源配置 3. 促进企业经营管理现代化 4. 化解风险 5. “晴雨表”功能 6. 增加国家的宏观调控能力
1998年12月通过的股票、公司债券
和国务院一发认定的其他证券的发 行和交易。
9
证券法的基本原则: 1) 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2) 自由有偿、诚实信用原则 3) 合法原则 4) 分业原则 5) 保护投资者权益原则 6) 国家统一监管与行业自律相结合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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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证券发行
n ㈠证券发行的实质性条件 n ⒈⒉⒊⒋ n ㈡股票发行的条件 n ⒈募集设立发行股票的条件 n ⒉改组设立发行股票的条件 n ⒊增资发行薪股的条件
14
n ㈢债券发行的条件 n ⒈⒉⒊⒋⒌⒍⒎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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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证券发行程序
㈠股票发行程序 ⒈发行审批 ⒉签署承销协议 ⒊公告招股说明书 ⒋股票认购 ⒌向证券会报告
n 包括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 n 严格责任、强化监管、个人责任
25
思考题
1、证券立法通过哪些制度来保证证券市场功 能的实现?
2、证券的发行、交易、上市、收购四者之间 是什么关系?

商法二之证券法讲义(1)

商法二之证券法讲义(1)

商法二之证券法讲义[序]一概述1教学目的:使学生对证券法的理论、法律法规和规章有较系统的掌握,对我国的证券法律实务情况有一定的了解,并在此基础上使学生对证券法问题具备一定的分析和解决能力。

2 教学方法:中外理论和法律条文比较研究,理论、法律条文和法律实务相结合,教师讲授和学生参与相结合。

3主要内容:证券与证券法概述,证券的发行、上市与交易法律制度,上市公司收购法律制度,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与证券交易服务机构,证券监管法律制度,证券投资基金法律制度。

二参考教材徐杰主编:《证券法教程》,首都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2002年6月修订第二版。

三其他参考书目1 朱锦清著:《证券法学》,北京大学出版社2004年3月第1版。

2 郭锋著:《投资者权益与公司治理》,经济科学出版社2003年3月第1版。

3 朱伟一著:《美国证券法判例解析》,中国法制出版社2002年7月第1版。

4 梅君等编写:《中国证券市场典型案例》,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2年1月第1版。

5 汤欣主编:《证券市场虚假陈述民事赔偿释疑》,法律出版社2003年4月第1版。

6 [日]河本一郎、大武泰南著:《证券交易法概论》,侯水平译,法律出版社2001年3月第1版。

7 (台)林国全著:《证券交易法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9月第1版。

8 Alan R. Palmiter, Securities Regulation: Examples & Explanations (second edition), 中国方正出版社2003年3月版。

[讲义正文]第一章证券与证券法概述教学目的与要求掌握证券的概念和特征、证券市场的功能、证券法的概念和基本原则等问题。

第一节证券与证券市场概述本课程内容导入:##报道:“虚假信息披露考验保荐制琼花国债丑闻重创中小企业股”##案例:“股民一审赢下大庆联谊”##案例:“两基金起诉银广夏标的2.46亿”##报道:“国务院高度关注股抵债秘密成行”本节主要问题:一证券概述二证券市场概述一证券概述(一)证券的概念和特征1 传统意义上的证券的概念是指以证明或者设定权利所做成的书面凭证,表明证券持有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取得该证券所记载的特定权益。

证券法PPT课件讲义

证券法PPT课件讲义
• 全额预交款方式:投资者在指定时间内将申购款存
入主承销商的专立帐户中,申购结束后转入冻结银行 专户冻结,对到账资金验资和确定有效申购后,根据 发行量和申购总量计算配售比例配售,余款返还给投 资者的股票发行方式。发行时间不得超过8天。 • 按市值配售方式:按股东发行前一天持有股票市值, 按每1万元配售1000股,最多可配售4万股。
5
证券发行涉及的当事人
发行证券的公司; • 投资者; • 证券公司; • 证券交易所; • 中介机构; • 监管机构——中国证监会。
6
证券发行制度
• 依据国家对证券发行进行干预管理深度的不同、程序 的差异,证券发行制度可以分为:
• 注册制; • 核准制; • 审批制 。
7
证券发行制度——注册制
迟支付本息的事实,且仍处于继续状态的。
16
发行公司债券的程序
• 公司董事会制定方案→股东会作出决议,国有独资公 司应由国家授权投资机构决定→制订公司债券发行章 程或募集办法→委托债券资信评级机构对发行人的信 用情况进行评级→向证监会提交申请文件→发行审核。
17
第三节 证券交易
• 证券交易的一般规定和限制性规定; • 证券上市制度; • 上市公司的持续信息披露制度; • 股票的特别处理; • 证券的暂停上市和终止上市。
公司股本超过4亿元的,公众股不少于15% • 发起人近3年不得有重大违法; • 近3年连续盈利预期利润率超过银行同期利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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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的发行方式
• A股的发行方式主要有三种: • 上网定价方式:主承销商利用证交所的交易系统,
由主承销商为惟一卖方,投资者在指定时间内,按现 行委托买入股票方式进行股票申购。
• 最近3年平均可分配利润足以支付公司债券1年 的利息;

新证券法-培训讲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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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增加操纵市场的行政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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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进一步规范相关主体的市场交易行为
3、加强对短线交易主体及其交易行为的规 制(第199条)
(1)扩大了规制主体的范围 (2)创设股东代表诉讼请求权。 (3)规定了公司董事不执行归入权应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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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调整证券上市条件,改革上市审核 和复核体制
6、修改终止上市条件 (1)证券交易所决定终止股票上市交易; (2)公司不按照规定公开其财务状况,或者对财务会
计报告作虚假记载, “且拒绝纠正”; (3)将公司最近三年连续亏损,在限期内未能消除,
修改为“在其后一个年度内未能恢复盈利” ; (4)将 “公司决议解散、被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责令
关闭或者被宣告破产” 修改为“公司解散或者被 宣告破产”; (5)交易所上市规则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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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henzhen Stock Exchange
(三)进一步规范相关主体的市场交易行为 1、完善禁止“内幕交易”的有关规定
(1)扩大了内幕交易人员的范围
(2)增设了内幕交易的民事赔偿责任
证券市场风险。 三、以投资者为本,多管齐下,构建证券市场投资者保
护制度 。 四、结合我国证券市场特色,充分吸收国外证券市场的
发展经验 。 五、统一协调两法修改,对两法调整的法律边界进行清
晰界定,完善了证券法律体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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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henzhen Stock Exchange
第三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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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修改证券发行制度与条件,创设发行保荐 与预披露制度,强化证券发行中的法律责任。

新公司法证券法培训讲义(完整版)

新公司法证券法培训讲义(完整版)
• 1、增加、细化有关股东权利的规定
• (1)知情权
• 新《公司法》规定,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 司章程、股东大会(股东会)会议记录、董 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 报告(第34条、第98条);上市公司必须依 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定期公开其财务 状况、经营情况及重大诉讼,在每会计年度
• (2)股东大会召集权
• (4)废除对外投资比例限制
• 新《公司法》删除了公司对外投资不得超 过净资产50%的规定(第15条)。
• 2、关于设立方式与审批
• (1)增加股份公司定向募集设立方式
• 新《公司法》第78条规定,“股份有限公 司的设立,可以采取发起设立或者募集设 立的方式。发起设立,是指由发起人认购 公司应发行的全部股份而设立公司。募集 设立,是指由发起人认购公司应发行股份 的一部分,其余股份向社会公开募集或者 向特定对象募集而设立公司”。
(4)质询权
• 新《公司法》第151条规定,“股东会或者股 东大会要求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 会议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 席并接受股东的质询”。
(5)异议股东股份收买请求权
• 新《公司法》第143条规定了异议股东股份收 买请求权,即股东对于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 合并、分立决议等持异议的,可以要求公司
事会秘书的法律地位: • ◆第124条:上市公司设董事会秘书。 • ◆第217条: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
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上市公司董 事会秘书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二)法定职责
1、新《公司法》第124条 • 董事会秘书履行如下职责: • (1)负责公司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筹备。 • (2)文件保管以及公司股东资料的管理。 • (3)办理信息披露事务等事宜。

证券法讲义(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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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业板) • 报道:“高盛们道德破产的背后 ”(海外)
证券法讲义(1)
一 证券概述
• (一)证券的概念和特征 • 1 证券的概念 • 是指以证明或者设定权利所做成的书面凭证,表明证券持
有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取得该证券所记载的特定权益。 • 2 证券的特征 • (1)证券是一种权利凭证。 • (2)证券具有要式性。所谓要式性,是指证券的做成和
证券法讲义(1)
一 课程简介
• 4 教学方法:中外理论和法律条文比较研究, 理论、法律条文和法律实务相结合,教师 讲授和学生参与相结合。
• 5主要内容:证券与证券法概述,证券市场 主体制度,证券的发行与交易法律制度, 上市公司收购法律制度,证券监管法律制 度,证券投资基金法律制度。
证券法讲义(1)
证券法讲义(1)
2020/12/9
证券法讲义(1)
证券法课程简介、教材及参考书目
• 一 课程简介 • 1 课程性质:必修课(商法二) • 2 基础课:商法总论、公司法 • 教学目的:使学生对证券法的理论、法律
法规和规章有较系统的掌握,对我国的证 券法律实务情况有一定的了解,并在此基 础上使学生对证券法问题具备一定的分析 和解决能力。
(二)我国《证券法》意义上的
证券
• 《证券法》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 境内,股票、公司债券和国务院依法认定 的其他证券的发行和交易,适用本法;本 法未规定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法》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政府债券、证券投资基金份额的上市 交易,适用本法;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另 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证券衍生品种发行、交易的管理办法, 由国务院依照本法的原则规定。”
• (2)股票的特征 • ①不可偿还性。 • ##法定资本制、门槛过高、虚假出资与抽逃出资

辅导讲义(证券法)(doc 7页)

辅导讲义(证券法)(doc 7页)

辅导讲义(证券法)(doc 7页)《证券法》证券法由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于1998年12月29日通过,自1999年7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原则性规定一、立法宗旨1、为了规范证券发行和交易行为;2、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3、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

二、适用范围在中国境内,股票、公司债券和国务院依法认定的其他证券的发行和交易三、立法原则1、证券的发行、交易活动,必须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2、证券发行、交易活动的当事人具有平等的法律地位,应当遵守自愿、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

3、证券发行、交易活动,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欺诈、内幕交易和操纵证券交易市场的行为。

四、其他规定1、证券业和银行业、信托业、保险业分业经营、分业管理。

2、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及其派出机构对证券市场实行监督管理。

3、设立证券业协会,实行自律性管理。

第二章证券发行公开发行证券,必须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并依法报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核准或者审批。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设发行审核委员会,依法审核股票发行申请。

发行审核委员会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专业人员和所聘请的该机构外的有关专家组成,以投票方式对股票发行申请进行表决,提出审核意见。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依照法定条件负责核准股票发行申请。

参与核准股票发行申请的人员,不得与发行申请单位有利害关系;不得接受发行申请单位的馈赠;不得持有所核准的发行申请的股票;不得私下与发行申请单位进行接触。

国务院授权的部门对公司债券发行申请的审批,参照股票的规定执行。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应当自受理证券发行申请文件之日起三个月内作出决定。

发行证券的信息依法公开前,任何知情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

上市公司发行新股,应当符合公司法有关发行新股的条件,可以向社会公开募集,也可以向原股东配售。

证券法知识讲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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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证券发行
n ㈠证券发行的实质性条件 n ⒈⒉⒊⒋ n ㈡股票发行的条件 n ⒈募集设立发行股票的条件 n ⒉改组设立发行股票的条件 n ⒊增资发行薪股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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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 ㈢债券发行的条件 n ⒈⒉⒊⒋⒌⒍⒎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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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证券发行程序
㈠股票发行程序 ⒈发行审批 ⒉签署承销协议 ⒊公告招股说明书 ⒋股票认购 ⒌向证券会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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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证券的特征:
1) 是一种投资凭证。 2) 是一种权益凭证。 3) 是一种可转让的权利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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种类: 1) 股票 2) 债券 3) 认股权证 4) 基金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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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证券市场
㈠证券市场的功能 1. 筹集资本和融资 2. 优化资源配置 3. 促进企业经营管理现代化 4. 化解风险 5. “晴雨表”功能 6. 增加国家的宏观调控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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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证券法概述
调整证券发行、交易过程中,以及国家 在管理证券机构和管理证券发行、交易 过程中,所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 的总称。
1998年12月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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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范围:
适用在中国境内的股票、公司债券 和国务院一发认定的其他证券的发 行和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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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教学目的与要求]
通过对证券法的学习,使学生掌握证券法的 基本理论知识,能够独立判断和分析证券案 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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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证券市场及证券法概述
一、证券的概念、特征和种类
指一种具有一定票面金额, 以证明或设定权 利为目的而作成的书面凭证。

证券法专题讲义

证券法专题讲义
1、政府债券: 2、金融债券 : 3、公司债券:是指公司为筹措生产经营资金依法 发行的债券。 4、国际债券:
• • • •
• (二)股票


• • •
是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的、用以证明投 资者的股东身份和权益,并据以获得股息和红 利的凭证。
1、记名式股票与无记名式股票: 2、普通股股票与优先股股票: 普通股股票是指每一股份对公司资产都拥有平等 权益的股票; 优先股股票指在分配公司收益和剩余资产方面比 普通股股票具有优先权的股票。 3、 A股、B股、H股:
证券上市交易的场所
• [旧]第三十二条 经依 法核准的上市交易的 股票、公司债券及其 他证券,应当在证券 交易所挂牌交易。 • [新]第三十九条 依法 公开发行的股票、公 司债券及其他证券, 应当在依法设立的证 券交易所上市交易或 者在国务院批准的其 他证券交易场所转让。
பைடு நூலகம்
证券上市申请
• [新]第四十八条 申请 证券上市交易,应当 向证券交易所提出申 请,由证券交易所依 法审核同意,并由双 方签订上市协议。 证券交易所根据国 务院授权的部门的决 定安排政府债券上市 交易。 • [旧]第四十三条 股份 有限公司申请其股票 上市交易,必须报经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 机构核准。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 理机构可以授权证券 交易所依照法定条件 和法定程序核准股票 上市申请。
• [新]《证券法》第五十条 • 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上市,应 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股票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 理机构核准已公开发行; (二)公司股本总额不少于人民 币三千万元; (三)公开发行的股份达到公司 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公 司股本总额超过人民币四亿元的, 公开发行股份的比例为百分之十以 上; (四)公司最近三年无重大违法 行为,财务会计报告无虚假记载。 证券交易所可以规定高于前款规 定的上市条件,并报国务院证券监 督管理机构批准。 • 第五十一条 国家鼓励符合产业政 策并符合上市条件的公司股票上市 交易。

1课件证券法第一章精讲

1课件证券法第一章精讲

(三)证券市场的法律控制 1、财政法律控制
2、货币法律控制
3、信贷法律控制 4、投资法律控制
第二节 证券法概述
一、证券法的概念与调整对象
(一)证券法的概念
证券法是关于证券募集、发行、交易、 服务及对证券市场进行监督管理的法律规 范的总和。
(二)证券法的调整范围
• 1)平等主体之间的证券发行,交易关系(主要); • 2)证券监督管理关系; • ----国家对证券发行者,证券经营机构,证券投资者,证券交易
• 按票面是否标明持票人姓名,可分为记名股票与 不记名股票。 • 按票面是否标明每股金额,可分为面额股票和无 面额股票。 • 面额股票:票面显示一定金额的股票。(不表示 真实价值) • 无面额股票:又称比例股票,在这种股票上并无 金额,仅注明其为公司股本的若干比例的股票。 (表示真实价值)。
国家股----法人股----个人股
• 美国《证券交易法》第3节第10款规定,证 券指任何票据、股票、国库券、公司债券、 利润分享协议或石油、天然气或其它矿产 特许或租赁协议下的权益证书或参与证书, 等等。

我国台湾《证券交易法》第6条第1款规 定,“本法所称有价证券,谓政府债券及 公开募集、发行股票之公司股票、公司债 券及经财政部核定之其他有价证券”,第 二款规定,“新股认购权利证书、新股权 利证书及前项各种有价证券之价款缴纳凭 证或表明其权利之证书,视为有价证券”。
2、证券交易市场 在西方国家又称次级市场或二级市场。
证券交易市场
出让者
原始投资者
交易场所中介 证券公司/交易所/其他
购买者
其他投资者
二级市场
• 证券交易所:依据国家有关法律,经政府证券主管机 构批准设立的证券集中竞价交易的有形场所. • ----特殊的非营利法人(公司制,会员制)

新证券法培训讲义hxj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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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大方面
调整对象发行人和上市公司质量证券公司综合治理 投资者保护 发行、交易、登记结算和监管制度 法律责任和诉讼机制
第二部分 《证券法》修改的主要特点
《证券法》修改的主要特点
一、放松管制,鼓励创新,大力发展证券市场 。二、提高上市公司质量,强化证券公司制度建设,防范证券市场风险。三、以投资者为本,多管齐下,构建证券市场投资者保护制度 。四、结合我国证券市场特色,充分吸收国外证券市场的发展经验 。五、统一协调两法修改,对两法调整的法律边界进行清晰界定,完善了证券法律体系 。
(五)适应实践需要,完善上市公司收购的规定
7、授权证监会制定收购具体办法 规定“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应当依照本法的原则制定上市公司收购的具体办法。”
(六)新增处罚条款,加强对发行人、上市公司及其关联人员的约束
1、拒绝、阻碍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依法行使监督检查、调查职权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第230条)
(三)进一步规范相关主体的市场交易行为
1、完善禁止“内幕交易”的有关规定 (1)扩大了内幕交易人员的范围 (2)增设了内幕交易的民事赔偿责任 (3)增加内幕交易的行政法律责任
(三)进一步规范相关主体的市场交易行为
2、完善禁止“市场操纵”的有关规定(第77条) (1)总结对市场操纵查处的经验,扩大市场操纵的范围,增强相关条款的操作性。 (2)新增了市场操纵的民事赔偿责任。 (3)增加操纵市场的行政法律责任。
4、修订了法人帐户管理的规定(1)将“禁止法人以个人名义开立账户,买卖证券”修改为“禁止法人非法利用他人账户从事证券交易;禁止法人出借自己或者他人的证券账户”(第80条)。(2)新增法律责任。(第208条)
(三)进一步规范相关主体的市场交易行为

司法考试经济法证券法讲义精华

司法考试经济法证券法讲义精华

司法考试经济法证券法讲义精华一、证券的概念证券就是记载和代表一定权利的文书,即用以证明证券的持有人,有权按证所载的内容,享有相应权益的一种凭证。

二、证券的分类1、股票2、债券三、债券的发行公司债券企业债券债券的发行主体1、股份有限公司2、国有独资公司3、有限责任公司我国境内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债券的发行条件1、信用条件2、政策性条件1企业规模达到国家规定的要求;3、企业财务制度符合国家规定;4、具有偿债能力;5、企业经济效益良好,发行企业债券前连续三年盈利;6、所筹资金的用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债券的发行程序1、作出发行公司债券的决议或决定2、向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报请批准3、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批准4、公告公司债券募集办法5、制作债券6、销售债券,收回债款7、置备公司债券存根簿1、制定发行章程2、申请、审批3、公告发行章程4、信用证级(并非必经程序)5、委托证券经营机构承销6、销售认购四、上市公司收购投资者为达到对股份有限公司控股或者兼并的目的,而依法购买发行上市的股份的行为。

(1)要约收购,指收购方通过向被收购方的股东发出收购要约的方式进行的收购。

(2)协议收购,是收购方依照法律或行政法规的规定同被收购公司的股票持有人以协议方式进行的收购。

五、证券监管制度(1)证券监管机构:代表国家对证券发行和交易及其相关活动进行管理的机构,下称证券管理部门。

(2)证券主管机构:我国的证券主管机构是指证券委和证监会。

(3)证券自律管理机构:指证券经营机构组成的,依其自律规则对证券经营者进行管理的民间组织。

(4)证券违法行为:①内幕交易;②操纵市场;③虚假陈述;④欺诈客户;⑤卖空交易。

六、证券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1)民事责任。

证券违法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应当由违法者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2)行政责任。

包括警告、责令退还非法所筹款项、没收非法所得、罚款、停止或者取消其发行证券资格、限制或者暂停其证券经营业务、取消其从事证券业务许可、暂停或者取消其上市资格等。

《证券法》辅导讲解

《证券法》辅导讲解

证券和证券法一、证券的种类及证券法的适用范围“证券”这个概念很大,是指在特别的用纸上,借助文字或者图形表彰一定权利的书据。

包括金券、资格证券、有价证券。

通常所讲证券是指有价证券。

有价证券是一种表示具有财产价值的民事权利的证券,权利的发生、转移和行使均以持有证券为必要。

有价证券包括货币证券、商品证券与资本证券,通常所讲有价证券为资本证券。

证券法中的证券是狭义当中再狭义的部分,主要指股票和债券。

股票是股份公司发行的,证明股东投资入股的一种凭证。

按照投资主体的不同,股票可以分为国家股、法人股、个人股和外资股;按照交易场所和认购与交易人的不同,可以分为A种股票、B种股票和H种股票等等。

债券是发行人为筹集资金而发行的,保证按规定的期限还本付息的一种有价证券。

债券按发行人的不同可以分为政府债券、金融债券和企业债券(包括公司债券)。

我国证券法只调整股票、公司债券和国务院依法认定的其他证券的发行和交易。

政府债券的发行和交易由法律、行政法规另行规定。

另外,依据《证券法》第213条,境内公司股票供境外人士、机构以外币认购和交易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

这一条的意思是,B股、H股、S股等不适用证券法,也就是说证券法是针对A股的立法。

二、证券法的基本原则证券法的基本原则是公开、公平和公正,这是证券法的精髓所在,贯穿于证券法的始终。

其中公开是最核心的原则,有三层含义:一是发行公开;二是交易要公开,证券法坚决打击黑市交易;三是与发行与交易有关的信息要公开。

这里应注意的是,黑市交易与场外交易是两个完全不同的概念,黑市交易是私下里进行的,交易证券的类别不公开,交易的数量不公开,交易的行情不公开,黑市交易为各国的证券法所坚决打击;场外交易是相对证券交易所的场内交易而言的,包括证券交易中心的交易、证券交易的自动报价系统进行的交易、柜台交易,场外交易是公开的,为各国的证券法所认可。

三、证券市场这个问题是为下面问题的讲解铺垫的,不求掌握,只要求对证券市场的参与主体及证券市场的运作有一个整体性的认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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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终止上市条件之变化
▶将对不按规定公布财务报告,财务报告由虚假记载时,终 止上市的限制条件由“后果严重”改为“拒绝纠正”
▶将最近三年连续亏损,且限期内未能恢复营利,明确为一 年内未能恢复营利
结论:结合市场实际,增加可操作性,赋予交易所一定的自 律管理权限。
四、上市公司监管制度修改完善——信 息披露制度
月领导小组听取工作组汇报,表示拟提交12月常委会一审 。因“五大问题”,未如期审议。
3、审议阶段: 2005年4月24日一审(法工委牵头);8月
23日二审;10月27日三审通过
一、证券法修改的基本情况之三——基本原则与立 法理念
1、基本原则:
▶积极性:把握市场规律和发展趋势 ▶稳妥性:兼顾市场的历史和现状 ▶层次性:形成宏观\中观\微观有机协调的规则体系和制度 结构
六、证券公司监管制度修改完善之三——对证券公 司业务的规范
1、对证券公司实行分类管理改为业务类型进行管理 (第动有关的财务顾问;证券承销与保荐;证券自 营;证券资产管理;其他证券业务。
2、以净资本为核心提出了若干风控指标(第130条 ):净资本与负债的比例,净资本与净资产的比例,净资
4、对股东有虚假出资、抽逃出资行为的特殊处置措 施(第151条):责令转让股权;限制其股东权利
六、证券公司监管制度修改完善之二——强化证券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监管
1、证券公司设立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 备任职资格,从业人员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第 129条)
2、规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备任职的积 极资格和消极资格(第131条) 积极资格的认定和管理:任职前取得证监会核准 的任职资格。 3、对不称职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证监会 可撤消其任职资格、并责令更换(第152条 )
六、证券公司监管制度修改完善之一——将证券公 司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纳入监管范围
1、证券公司设立时对主要股东的要求 (第124条) :主要股东具有持续盈利能力,信誉良好,最近三年无重 大违法违规记录,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二亿元
2、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股东、实际控制人 ,应事先经证监会批准(第129条) 3、证券公司不得为其股东或者股东的关联人提供融 资或者担保(第130条)
▶主要修改:取消连续三年营利要求,代之以持 续营利能力;取消与前次股票发行间隔一年的限 制;将内部治理与新股发行挂钩。 ▶结论:总体上是鼓励发行新股再融资
二、证券发行制度修改完善之三——相关市场化机 制的建立
▶首发股票实行申请文件预披露制度(第21条):发行人在
提交申请文件后,应按照证监会规定,预先披露申请文件 ——接受社会监督,增加审核的透明度
五、上市公司收购制度完善
1、扩大了收购方式(第85条):可以采用要约收购、协
议收购或者其他收购方式——鼓励收购,鼓励市场创新
2、允许比例收购:在股东出售的股份超过预定收购 的股份,按比例收购——降低收购成本,提高市场效率
3、延长收购人持有的股票锁定期:将收购人持有的被
收购的上市公司股份转让期限制,由六个月调整为一年— —防止恶意收购,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公司股本总额由5000万降为3000万
▶删除开业时间3年以上且连续三年营利的要求 ▶ 删除千人千股的要求,赋予交易所适度自主权
三、证券上市制度的修改完善之二——证券上市 条件之变化
2、暂停上市条件之变化
▶对原来公司法规定的不按规定公布财务报告,财务报告由
虚假记载之暂停上市条件,作了适当限制,将“可能误导 投资者”作为必要条件
▶董事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监事对定期报告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四、上市公司监管制度修改完善—— 信息披露制度
3、扩大了定期和临时信息披露的范围
▶年度报告中,应披露公司实际控制人的情况(第66条) ▶临时公告中,重大事件说明事项应包括“事件的起因、目 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 ▶临时公告中,严格公司管理人员变动的信息披露要求:将 原“公司董事长、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 ”调整为“公司董事、三分之一以上的监事或者经理发生 变动” ▶临时公告中,增加了公司涉嫌犯罪被立案调查,公司董事 、监事、高管人员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信 息披露之要求
证券法修订内容讲解
上海证券交易所 法律部
一、证券法修改的基本情况之一—— 修改原因 1、99年以来,证券市场发生重大变化
▶证券发行\交易\监管出现新问题新情况 ▶证券法调整范围与基于97年亚洲金融危机的立法性限制已 不适应市场发展需要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不完善,董监事缺乏诚信义务与法律责 任未到位
▶证券公司内控机制不严,经营不规范,外部监管手段不到位
▶新增关于发行失败的规定(第35条 ):在证券代销时,
出售的股票数量低于拟公开发行股票数的70%——促使发行 和承销人合理确定股票发行价格
三、证券上市制度的修改完善之一——证券上市、 暂停及终止上市决定权回归交易所
1、上市审核权由证监会转为交易所(第48条)
▶上市审核权的法律性质转变——恢复交易所自律管理权 ▶上市公司和交易所之间的法律关系明晰为契约关系—— 上市协议
本与自营、承销、资产管理等业务规模的比例,负债与净 资产的比例,以及流动资产与流动负债的比例等。授权证 监会作出具体规定。
六、证券公司监管制度修改完善之四——对证券公 司内控的规范
1、将证券公司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制度作为的法 定义务(第136条):应采取隔离措施,防止利益冲突
;业务分开办理,不得混合操作
2、立法价值取向:市场化理念
▶放松管制,加强监管 ▶促进发展,鼓励创新(混业经营 、取消银行资金流入市限制、 ▶注重效率,兼顾安全
取消了国企“炒作”股票的限制 、取消现货交易的限制、取消融资融 券交易、交易品种、交易方式 开口子)
一、证券法修改基本情况之四——主要 内容
1、为资本市场的发展和创新提供必要的法律空间
四、上市公司监管制度修改完善——信 息披露制度
1、扩大信息披露义务责任主体(第69条)
▶发行人、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虚假信息 披露有过错的,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发行人、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 接责任人,按照过错推定原则,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2、强化上市公司董事、监事、经理在信息披露中的 法律义务(第68条)
▶对投资者尤其是中小投资者保护不够,
▶对一二级市场参与主体各方的民事责任规定不够 2、资本市场的地位进一步提升
3、对外开放面临的机遇和挑战
一、证券法修改的基本情况之二——修改过程
1、启动阶段: 2003年6月16日纳入人大当年立法计划,7
月18日成立修改组(财经委牵头)。
2、调研阶段: 2003年8月25日,证券法修改研讨会。 10
,可以直接查封、冻结证券和资产,也可以限制被调查事 件当事人买卖证券
谢 谢!
1、扩大信息披露义务责任主体(第69条)
▶发行人、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虚假信息 披露有过错的,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发行人、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 接责任人,按照过错推定原则,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2、强化上市公司董事、监事、经理在信息披露中的 法律义务(第68条)
▶董事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监事对定期报告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七、强化对投资者的权益保护
1、加强对客户资产的保护(证券法第139条)
▶实行客户证券交易结算资金独立存管制度
▶明确客户交易资金、证券资产法律属性,规定特别保护措 施:别除权;非因客户本身的债务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情 形,不得查封、冻结、扣划或者强制执行客户的交易结算 资金和证券)
2、建立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制度(第134条)。 3、完善了损害投资者公平交易权的违法行为的民事 赔偿制度(第76、77条)。 4、赋予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相应的监管手段和措施 :证券交易所对异常交易帐户能够及时限制交易;证监会
▶ 向特定对象发行证券累计超过两百人的: 累计的含义——避免发行人在短期内多次向不超 过200人的特定对象发行证券 ▶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形式
二、证券发行制度修改完善之二——新股发行条件 适当放宽
▶新法规定的条件: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 机构;具有持续盈利能力,财务状况良好;最近 三年财务会计文件无虚假记载,无其他重大违法 行为;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 规定的其他条件。
2、暂停上市、终止上市决定权也相应成为交易所的 自律管理权
三、证券上市制度的修改完善之二——证券上市条 件之变化
1、上市条件:股票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已公开
发行;公司股本总额不少于人民币三千万元;公开发行的 股份达到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公司股本总 额超过人民币四亿元的,公开发行股份的比例为百分之十 以上;公司最近三年无重大违法行为,财务会计报告无虚 假记载。证券交易所可以规定高于前款规定的上市条件, 并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50条) 主要修改:
2、完善证券发行、上市、交易和登记结算制度 3、完善上市公司监管和信息披露制度
4、加强对证券公司监管,防范和化解证券市场风险
5、完善证券监督管理制度,增强对证券市场的监管 力度和手段
6、加强了对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权益的保护力 度
二、证券发行制度的修改完善之一——明确界定“ 公开发行”的内涵
▶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证券
2、以净资本为核心提出了若干风控指标(第130条 ):包括:净资本与负债的比例,净资本与净资产的比例
,净资本与自营、承销、资产管理等业务规模的比例,负 债与净资产的比例,以及流动资产与流动负债的比例等。 3、增加证监会对内部风险控制不符合规定的证 券公司采取强制性、针对性措施(第150条):限 制业务发展;限制财产转让;限制分配红利;限制向董事 、监事、高管人员支付报酬;责令控股股东转让股权或者 限制有关股东行使股东权利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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