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解释
2020年最新工伤认定标准
2020年最新工伤认定标准一、认定工伤的七种法定情形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法定情形有七种:(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四)患职业病的;(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二、视同工伤的情形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规定,视同工伤的情形有三种:(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三、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中认定工伤的四种情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规定,以下四种情形可认定为工伤:(一)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受到伤害,用人单位或者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没有证据证明是非工作原因导致的;(二)职工参加用人单位组织或者受用人单位指派参加其他单位组织的活动受到伤害的;(三)在工作时间内,职工来往于多个与其工作职责相关的工作场所之间的合理区域因工受到伤害的;(四)其他与履行工作职责相关,在工作时间及合理区域内受到伤害的。
四、国务院法制办有关答复中认为可认定为工伤的三种情形(一)国务院法制办对《关于职工违反企业内部规定在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伤害能否认定为工伤的请示》的复函(国法秘函[2005]315号)中认为,职工所受伤害只要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规定的“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规定,就应当认定为工伤。
最高人民法院对工伤认定司法解释是什么?
最高人民法院对工伤认定司法解释是什么?工伤,又称为产业伤害、职业伤害、工业伤害、工作伤害,是指劳动者在从事职业活动或者与职业活动有关的活动时所遭受的不良因素的伤害和职业病伤害。
最高人民法院对工伤的司法解释有各个方面很具体的规定与要求。
其中包括“上下班的路上”发生的受伤是属于工伤范畴等等一系列内容。
▲最高人民法院对工伤认定司法解释是什么?▲一、工伤的含义工伤,又称为产业伤害、职业伤害、工业伤害、工作伤害,是指劳动者在从事职业活动或者与职业活动有关的活动时所遭受的不良因素的伤害和职业病伤害。
▲二、司法解释关于工伤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14年4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13次会议通过)为正确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工伤保险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结合行政审判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人民法院审理工伤认定行政案件,在认定是否存在《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本人主要责任”、第十六条第(二)项“醉酒或者吸毒”和第十六条第(三)项“自残或者自杀”等情形时,应当以有权机构出具的事故责任认定书、结论性意见和人民法院生效裁判等法律文书为依据,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事故责任认定书和结论性意见的除外。
前述法律文书不存在或者内容不明确,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就前款事实作出认定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其提供的相关证据依法进行审查。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第(一)项“故意犯罪”的认定,应当以刑事侦查机关、检察机关和审判机关的生效法律文书或者结论性意见为依据。
第二条人民法院受理工伤认定行政案件后,发现原告或者第三人在提起行政诉讼前已经就是否存在劳动关系申请劳动仲裁或者提起民事诉讼的,应当中止行政案件的审理。
第三条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下列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单位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职工与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工伤事故发生时,职工为之工作的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二)劳务派遣单位派遣的职工在用工单位工作期间因工伤亡的,派遣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三)单位指派到其他单位工作的职工因工伤亡的,指派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四)用工单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将承包业务转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自然人,该组织或者自然人聘用的职工从事承包业务时因工伤亡的,用工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五)个人挂靠其他单位对外经营,其聘用的人员因工伤亡的,被挂靠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
最新工伤认定司法解释
最新工伤认定司法解释最新的工伤认定司法解释近日发布,对于劳动者因工受伤的认定标准进行了进一步明确和细化。
本文将从司法解释内容、对劳动者权益的保护以及对于用人单位的责任等方面进行1000字的阐述。
首先,这次司法解释主要对工伤认定的依据和标准进行了明确规定。
根据司法解释,工伤是因工作导致的劳动者因意外伤害、职业病或者因工受到的医疗损害。
对于工伤的认定,要考虑工伤发生的时间、地点、工伤与工作活动之间的因果关系等因素。
此外,司法解释还明确了与工作相关的心理伤害也可认定为工伤,但需要有明确的因果关系和相应的医学证据。
其次,最新司法解释重点加强了对劳动者权益的保护。
司法解释对工伤认定的程序和标准进行了规定,强调要依法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在工伤认定过程中,要坚持举证及时、足够、充分的原则,确保劳动者的权益不受侵害。
同时,对于用人单位未按照规定为劳动者投保工伤保险的,司法解释明确要求用人单位以无过失责任对待劳动者,承担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
第三,最新司法解释对用人单位的责任也进行了明确规定。
司法解释要求用人单位负有确保劳动安全和健康的义务,对于工伤事故发生后,用人单位应及时报告、落实保险待遇并帮助劳动者进行治疗康复。
若用人单位未提供劳动安全保护措施、未按规定缴纳工伤保险、未及时报告等情况,将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尽管最新司法解释在工伤认定的标准和用人单位责任等方面进行了明确规定,但仍然存在一些争议与问题。
例如,对于工伤与职业病的认定标准是否符合实际情况,对于心理伤害的认定是否客观合理等等。
因此,在实施过程中还需要进一步细化和完善相关配套政策和指导意见,以保护劳动者的权益,同时也要加强对用人单位的监管和执法力度,确保司法解释能够有效实施。
综上所述,最新的工伤认定司法解释对于工伤的认定标准和用人单位的责任进行了明确规定,重点保护劳动者的权益,为劳动者提供了更为明确的法律保障。
然而,仍然需要进一步完善相关政策,解决一些争议与问题,以保证司法解释的有效执行,为劳动者提供更加公正、合理的工伤认定结果。
工伤认定最高法司法解释
⼯伤认定最⾼法司法解释⼯伤认定法律是如何规定的,国家对于⼯伤认定的最⾼司法解释是怎么样⼦的,接下来店铺的⼩编为⼤家整理了⼀些关于这⽅⾯的知识,欢迎⼤家阅读!⼯伤认定最⾼法司法解释《最⾼⼈民法院关于审理⼯伤保险⾏政案件若⼲问题的规定》第⼀条⼈民法院审理⼯伤认定⾏政案件,在认定是否存在《⼯伤保险条例》第⼗四条第(六)项“本⼈主要责任”、第⼗六条第(⼆)项“醉酒或者吸毒”和第⼗六条第(三)项“⾃残或者⾃杀”等情形时,应当以有权机构出具的事故责任认定书、结论性意见和⼈民法院⽣效裁判等法律⽂书为依据,但有相反证据⾜以推翻事故责任认定书和结论性意见的除外。
前述法律⽂书不存在或者内容不明确,社会保险⾏政部门就前款事实作出认定的,⼈民法院应当结合其提供的相关证据依法进⾏审查。
《⼯伤保险条例》第⼗六条第(⼀)项“故意犯罪”的认定,应当以刑事侦查机关、检察机关和审判机关的⽣效法律⽂书或者结论性意见为依据。
第三条社会保险⾏政部门认定下列单位为承担⼯伤保险责任单位的,⼈民法院应予⽀持:(⼀)职⼯与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建⽴劳动关系,⼯伤事故发⽣时,职⼯为之⼯作的单位为承担⼯伤保险责任的单位;(⼆)劳务派遣单位派遣的职⼯在⽤⼯单位⼯作期间因⼯伤亡的,派遣单位为承担⼯伤保险责任的单位;(三)单位指派到其他单位⼯作的职⼯因⼯伤亡的,指派单位为承担⼯伤保险责任的单位;(四)⽤⼯单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将承包业务转包给不具备⽤⼯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然⼈,该组织或者⾃然⼈聘⽤的职⼯从事承包业务时因⼯伤亡的,⽤⼯单位为承担⼯伤保险责任的单位;(五)个⼈挂靠其他单位对外经营,其聘⽤的⼈员因⼯伤亡的,被挂靠单位为承担⼯伤保险责任的单位。
前款第(四)、(五)项明确的承担⼯伤保险责任的单位承担赔偿责任或者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从⼯伤保险基⾦⽀付⼯伤保险待遇后,有权向相关组织、单位和个⼈追偿。
第四条社会保险⾏政部门认定下列情形为⼯伤的,⼈民法院应予⽀持:(⼀)职⼯在⼯作时间和⼯作场所内受到伤害,⽤⼈单位或者社会保险⾏政部门没有证据证明是⾮⼯作原因导致的;(⼆)职⼯参加⽤⼈单位组织或者受⽤⼈单位指派参加其他单位组织的活动受到伤害的;(三)在⼯作时间内,职⼯来往于多个与其⼯作职责相关的⼯作场所之间的合理区域因⼯受到伤害的;(四)其他与履⾏⼯作职责相关,在⼯作时间及合理区域内受到伤害的。
最新工伤司法解释
最新工伤司法解释
工伤司法解释是指国家法律部门对工伤保险条例等与工伤相关的法规进行解释和说明。
最新的工伤司法解释主要围绕着工伤认定、赔偿标准、责任认定等相关问题展开。
以下是最新的工伤司法解释的主要内容:
第一,对于工伤认定的规定。
最新的工伤司法解释明确了工伤的认定标准和范围。
根据解释,工伤是指从事劳动者在工作岗位上因工负伤、生病或者因工死亡的,被认定为工伤。
对于是否属于工伤的认定主要考虑下列因素:工作时间、工作环境、工作任务、工作方式等因素。
第二,对于赔偿标准的规定。
最新的工伤司法解释对赔偿标准进行了明确规定。
根据解释,工伤赔偿的标准包括医疗费用、误工费、伤残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丧葬费等。
具体的赔偿标准根据不同情况而定,但总体原则是合理合法地保护劳动者的权益。
第三,对于责任认定的规定。
最新的工伤司法解释对责任认定进行了明确规定。
根据解释,企业应当对工伤事故发生承担相应责任,并赔偿劳动者损失。
如果企业存在违法行为导致工伤事故发生,企业应承担更大的法律责任。
第四,对于争议处理的规定。
最新的工伤司法解释对工伤争议处理进行了明确规定。
根据解释,对于工伤认定、赔偿标准等方面存在争议的,劳动者可以申请仲裁或者提起诉讼,通过法律途径解决争议。
最新的工伤司法解释是国家法律部门针对工伤问题进行的权威解释,为劳动者和企业明确了相关规定,保护了劳动者的权益,促进了工伤赔偿制度的公正和完善。
同时,也提醒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要加强安全管理,切实保障劳动者的安全和健康。
工伤司法解释全文
工伤司法解释全文工伤是指在劳动者在工作期间或者因工作引起的身体受伤、职业病或者残疾。
为了规范工伤认定和赔偿的程序和标准,我国高等人民法院发布了一系列的司法解释,具体内容如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人民赔偿法>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工伤的认定应满足以下条件:一是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人民赔偿法》的规定;二是经证明与工作相关;三是因此致使劳动者受到损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职工工伤保险费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职工工伤保险费是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缴纳,用于支付工伤保险待遇和职工工伤医疗费用。
用人单位应按照职工工伤保险费率计算工伤保险费,并自行承担。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被保险人死亡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被保险人死亡后,其继承人或者受益人可以向用人单位和保险公司主张工伤保险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人民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劳动人民赔偿纠纷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人民赔偿法》的有关规定,同时要考虑相关的行政法规和劳动合同。
通过上述司法解释,进一步明确了工伤认定和赔偿的标准和程序。
对于工伤的认定,应当满足《劳动人民赔偿法》的规定,并经过证明与工作相关,并且造成劳动者受到损害。
同时,用人单位应按照规定缴纳职工工伤保险费,用于支付工伤保险待遇和职工工伤医疗费用。
在被保险人死亡案件中,继承人或者受益人可以向用人单位和保险公司主张工伤保险金。
对于劳动人民赔偿纠纷,应当适用《劳动人民赔偿法》的规定,并考虑相关的行政法规和劳动合同。
总之,这些司法解释为工伤认定和赔偿提供了明确的依据和指导,保障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同时,也促进了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和谐关系,促进了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
工伤认定的29条规则最新解读
工伤认定的29条规则最新解读一、认定工伤的七种法定情形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法定情形有七种:(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认定要点】“三工”中最核心的因素的“工作原因”,是构成工伤的充分条件,“工作场所”和“工作时间”更多的是证明工作原因的辅助因素,同时也对工作原因起补强的作用。
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受到伤害,用人单位或者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没有证据证明是非工作原因导致的,则推定为工作原因,亦可认定为工伤。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认定要点】所谓“预备性工作”,是指在工作前的一段合理时间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准备工作。
诸如运输、备料、准备工具等。
所谓“收尾性工作”,是指在工作后的一段合理时间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收尾性工作,诸如清理、安全贮存、收拾工具和衣物等。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认定要点】“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包括两层含义,一层是指职工因履行工作职责,使某些人的不合理的或违法的目的没有达到,这些人出于报复而对该职工进行的暴力人身伤害;另一层是指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职工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的意外伤害,诸如地震、厂区失火、车间房屋倒塌以及由于单位其他设施不安全而造成的伤害等。
“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中的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伤害是指受到的暴力伤害与履行工作职责有因果关系。
(四)患职业病的;【认定要点】职业病必须是职工在职业活动中引起的疾病。
如果某人患有职业病目录中规定的某种疾病,但不是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或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因素引起的,而是由于其居住环境周围有生产有毒物品的单位引起的,那么,该人的这种疾病就不属于工伤保险条例中所称的职业病。
职业病诊断和诊断争议的鉴定,依照职业病防治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对依法取得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不再进行调查核实,可直接认定工伤。
最高院工伤司法解释
最高院工伤司法解释最高院工伤司法解释是指最高人民法院对工伤赔偿相关法律条文的解释和适用,是对工伤赔偿案件审理中涉及的具体问题作出的规范性解释。
最高院工伤司法解释的发布,对于统一工伤赔偿案件的审判标准,保障劳动者权益,维护社会稳定具有重要的意义。
首先,最高院工伤司法解释明确了工伤认定的标准。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工伤司法解释,工伤是指劳动者在工作期间或者工作岗位上,因劳动性行为致使工作能力丧失、死亡的,经过医院诊断能够与工作相关的身体损害。
通过明确工伤认定的标准,可以有效避免对工伤认定过程中的主观随意性,确保工伤认定的公平性和科学性。
其次,最高院工伤司法解释规定了工伤赔偿的范围和标准。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工伤司法解释,工伤赔偿包括直接经济损失赔偿、护理费、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等。
同时,解释还对赔偿标准做出了详细规定,包括残疾赔偿金的计算方法、死亡赔偿金的支付对象等,进一步明确了工伤赔偿的具体内容和金额。
再次,最高院工伤司法解释强调了用人单位的责任和义务。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工伤司法解释,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购买工伤保险,及时依法向劳动者支付工伤赔偿金。
对于用人单位拒不支付工伤赔偿金的,可以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确保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
同样,对于用人单位不按时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的,也会依法追究其相应的法律责任。
最后,最高院工伤司法解释强调了法院的职责和义务。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工伤司法解释,法院在审理工伤赔偿案件时应当依法专业、公正、公平地处理。
对于工伤赔偿产生争议的案件,应当充分调查取证,确保依法判决。
同时,法院还应当加强对工伤认定机构的监督,确保其工作的独立性和公正性。
综上所述,最高院工伤司法解释是对工伤赔偿相关法律条文的具体解释和规范,对于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保障社会稳定具有重要的意义。
通过明确工伤认定的标准,规定工伤赔偿的范围和标准,强调用人单位的责任和义务以及法院的职责和义务,最高院工伤司法解释为工伤赔偿案件的审理提供了明确的指导,有利于保障劳动者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发展。
工伤保险名词解释
工伤保险名词解释
工伤保险是一种为雇员提供保障的社会福利制度,旨在保障因工作所导致的意外伤害或职业病造成的损失。
下面是一些与工伤保险相关的重要名词的解释:
1. 工伤保险:一种由雇主购买的保险,为雇员提供由工作所导致的意外伤害或职业病引起的医疗费用、残疾赔偿金、丧失劳动能力的补偿等保障。
2. 劳动能力:指个人参与社会生产劳动的能力,也称劳动力。
工伤保险主要保障因工作所致的意外伤害或职业病造成的劳动能力丧失。
3. 工伤:指因工作所导致的事故或职业病引起的身体伤害,包括意外伤害和职业病。
4. 意外伤害:指在工作过程中,由突发、偶然事件导致的身体伤害,如摔倒、撞击、烧伤等。
5. 职业病:指因从事特定工种或暴露在某些工作环境中,长期接触引起的慢性疾病,如矽肺病、职业性尘肺病等。
6. 医疗费用:工伤保险包括支付因工伤或职业病导致的医疗费用,包括诊断、治疗、康复和康复辅助设备等费用。
7. 残疾赔偿金:若因工伤导致劳动能力下降或丧失,工伤保险会根据残疾程度给予赔偿金。
8. 生活补助金:对于因工伤导致丧失劳动能力且无法获得劳动收入的雇员,工伤保险提供生活补助金,用于维持生活支出。
9. 护理费用:若因工伤导致需要长期护理和照料,工伤保险也会支付相应的护理费用。
10. 雇主责任险:工伤保险是由雇主购买的保险,雇主需按照法定标准缴纳工伤保险费,以提供工伤保险的保障。
以上是关于工伤保险的一些重要名词的解释,了解这些名词可以更好地理解工伤保险的内容和作用。
在工作中,了解工伤保险的相关知识,可以保护自己的权益,提前预防和应对工伤事故的发生。
员工手册工伤内容
员工手册工伤内容一、工伤定义与认定工伤是指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的事故伤害和职业病。
工伤认定需符合以下条件:1.事故必须发生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2.事故必须为突发、意外的事故;3.事故必须为造成员工受伤或死亡的事故。
二、工伤保险待遇公司为员工购买工伤保险,员工在工作中发生工伤后,可以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包括:1.医疗费用:包括住院费用、药品费用、治疗费用等;2.伤残津贴:员工因工作残疾后,可享受伤残津贴;3.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员工因工作死亡或残疾后,可享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三、工伤申报与处理流程1.事故发生后,受伤员工应立即向所在部门主管报告,主管应尽快向公司人事部门报告;2.公司人事部门负责调查事故情况,并进行工伤认定申请;3.工伤认定申请通过后,受伤员工可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四、安全培训与预防措施为减少工伤事故的发生,公司将对员工进行安全培训和预防措施的教育,包括:1.安全操作规程:员工应遵守安全操作规程,避免因操作不当导致的意外事故;2.安全防护用品:员工在工作时应穿戴安全防护用品,如安全帽、手套、口罩等;3.定期检查:公司将对工作环境和设备进行定期检查,确保安全无隐患。
五、法律责任与义务公司和员工在工伤事故处理中均需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与义务,包括:1.公司应为员工提供安全的工作环境和必要的劳动保护措施,尽量避免工伤事故的发生;2.员工应遵守安全操作规程和各项规章制度,提高自身安全意识,防范工伤事故的发生;3.在工伤事故发生后,公司和员工应积极配合有关部门进行调查处理,共同维护公司和员工的合法权益。
六、其他注意事项1.员工在工作中应注意自身身体状况,如有不适应及时向主管报告;2.公司将定期组织员工进行体检,发现问题及时处理;3.员工应积极参加公司组织的各项安全培训和活动。
七、手册修订与解释权本手册的修订和解释权归公司所有。
如有任何疑问或需要了解更多信息,请联系公司人事部门。
工伤保险解释工伤待遇
工伤保险解释工伤待遇
工伤保险是指国家对在工作中因意外受伤或患病的职工给予的一种社会保险。
工伤保险的待遇是指在发生工伤后,职工可以享受到的一系列保障措施,包括医疗费用、工伤补助金、康复护理费等。
首先,工伤保险对职工的医疗费用给予了一定的保障。
一旦职工在工作中受伤或患病,工伤保险将承担相应的医疗费用,包括住院治疗、手术费用、药品费用等。
职工可以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在规定的医疗机构进行治疗,工伤保险将按照规定的比例进行报销,减轻职工的经济负担。
其次,工伤保险还为受伤职工提供了工伤补助金。
当职工因工作受伤或患病导致丧失劳动能力或死亡时,工伤保险将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以弥补职工因工伤所造成的损失。
工伤补助金的发放标准和方式由国家相关部门规定,并根据受伤程度和职工的工资水平进行综合考虑,确保受伤职工能够得到应有的补偿。
此外,工伤保险还包括康复护理费的待遇。
对于因工作受伤或患病需要进行康复护理的职工,工伤保险将给予一定的费用支持,以帮助他们尽快康复,重新投入工作。
康复护理费的发放将根据职工的实际情况和康复需求进行评估,并提供相应的支持和帮助。
总的来说,工伤保险的待遇是为了保障受伤职工的权益,提供必要的经济和医疗支持,帮助他们尽快康复,重新恢复劳动能力。
工伤保险的实施不仅有利于职工个人的利益,也有利于社会的稳定和发展。
希望通过工伤保险的落实,能够更好地保护职工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的和谐与进步。
工伤和意外伤害的区别
工伤和意外伤害的区别工伤和意外伤害是两个不同的概念,二者在定义、范围、责任等方面存在一定差异。
下面将分别对工伤和意外伤害进行解释和比较。
首先,工伤是指劳动者在工作过程中因工作原因导致的外伤、中毒、职业病等一系列事故或健康问题。
工伤是法律对劳动者提供的一种保护机制,旨在为劳动者提供相应的医疗、康复、生活补助等权益,并由劳动者所在的单位承担相应的责任。
工伤范围包括工伤事故和职业病,如因操作不当导致的意外事故、职业久坐引发的腰椎病等。
而意外伤害是指个人在生活、工作、娱乐等场合中突发的、非意愿的、非本身的行为导致的伤害。
意外伤害是一种突发性的、非日常的事件,其范围非常广泛,包括车祸、坠楼、跌倒、意外中毒等。
意外伤害通常不承担特定的责任方,需要个人根据实际情况自行承担治疗费用等后果。
在责任方面,工伤主要由雇主承担责任。
根据相关劳动法律法规,雇主需要向劳动者提供必要的劳动保护措施,如职业危害防护设施、安全培训等。
一旦发生工伤,雇主需要为劳动者提供相应的医疗救治、伤残赔偿、康复服务等。
而意外伤害的责任则较为复杂,可能涉及个人、他人、场所等各方责任,需要根据具体情况来确定赔偿责任。
此外,在赔偿方面也存在一定差异。
工伤的赔偿金额通常较高,包括医疗费、伤残赔偿金、丧葬补助金等。
工伤赔偿金的标准由当地政府制定,并有相应的保险机构进行赔付。
而意外伤害的赔偿则需要个人投保意外险等来获得一定的经济补偿。
综上所述,工伤和意外伤害是两个不同的概念。
工伤主要发生在劳动过程中,由单位承担责任并提供相关赔偿;而意外伤害发生在日常生活中,责任比较复杂并需要个人自行承担治疗费用等后果。
虽然二者有一定的区别,但无论是对企业还是个人来说,做好安全防范和预防措施是非常重要的,以减少事故的发生。
最高法院工伤解释
最高法院工伤解释最高法院工伤解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伤保险条例》,工伤是指在职工在工作过程中、工作岗位上发生的因工作原因造成的人身伤害、生命损害和功能障碍。
在实际工作中,对于工伤的认定和赔偿存在一定的难度和争议。
为了保障职工的权益,最高法院对工伤问题进行了解释,以明确相关规定和标准。
首先,最高法院明确了工伤认定的原则。
根据解释,工伤认定应该按照事实和法律的规定进行,采取综合判断的方式进行,不拘泥于特定的证据形式和数量。
工伤发生的原因、时间、地点等事实应当由用人单位提供,同时应当重视职工的陈述和证人证言。
在工伤认定过程中,应当充分发挥医生的专业作用,综合考虑诊断、治疗和康复情况,依据医学证据判断工伤的发生和原因。
其次,最高法院明确了工伤的范围和赔偿标准。
工伤保险应当对工伤职工的医疗费用、伤残津贴、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等进行全面保障。
职工在工作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导致死亡的,应当给予遗属的丧葬费、抚恤金等赔偿。
对于因工负伤后造成丧失劳动能力的职工,应当按照一定比例给予伤残津贴。
同时,对于职工的治疗康复费用和医疗保障问题,应当由工伤保险基金负责。
最后,最高法院对于工伤争议的解决提供了指导。
工伤争议可以通过和解、调解、仲裁和诉讼等方式解决。
当事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选择合适的解决方式。
对于工伤争议案件的审理,应当坚持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充分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
同时,应当遵循法律的规定和程序,严格审查证据,确保判决的公正和合法性。
综上所述,最高法院对工伤问题进行了全面的解释,明确了工伤认定的原则和方式,提供了工伤范围和赔偿标准的指导,以及工伤争议解决的原则。
这一解释为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和谐发展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依据和指导。
同时,解释的出台也为工伤认定和争议解决提供了更为明确和规范的操作指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工伤赔偿的司法解释
最⾼⼈民法院关于⼯伤赔偿的司法解释职⼯出现⼯伤后⽤⼈单位应该按照法律的规定向有关部门申请⼯伤认定,只有认定为⼯伤,受伤的职⼯才能获得⼯伤保险的赔偿,⼯伤赔偿的标准要依据受伤的程度⽽定,那么最⾼⼈民法院关于⼯伤赔偿的司法解释是怎样的?下⾯由店铺为读者进⾏解答。
⼀、最⾼⼈民法院关于⼯伤赔偿的司法解释依据《最⾼⼈民法院关于审理⼯伤保险⾏政案件若⼲问题的规定》第⼋条职⼯因第三⼈的原因受到伤害,社会保险⾏政部门以职⼯或者其近亲属已经对第三⼈提起民事诉讼或者获得民事赔偿为由,作出不予受理⼯伤认定申请或者不予认定⼯伤决定的,⼈民法院不予⽀持。
职⼯因第三⼈的原因受到伤害,社会保险⾏政部门已经作出⼯伤认定,职⼯或者其近亲属未对第三⼈提起民事诉讼或者尚未获得民事赔偿,起诉要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付⼯伤保险待遇的,⼈民法院应予⽀持。
职⼯因第三⼈的原因导致⼯伤,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职⼯或者其近亲属已经对第三⼈提起民事诉讼为由,拒绝⽀付⼯伤保险待遇的,⼈民法院不予⽀持,但第三⼈已经⽀付的医疗费⽤除外。
⼆、⼯伤赔偿的项⽬有哪些(⼀)治(医)疗费。
治疗⼯伤所需费⽤必须符合⼯伤保险诊疗项⽬⽬录、⼯伤保险药品⽬录、⼯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
(⼆)住院伙⾷补助费。
职⼯住院治疗⼯伤的,由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因公出差伙⾷补助标准的70%发给住院伙⾷补助费。
(三)外地就医交通费、⾷宿费。
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伤职⼯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所需交通、⾷宿费⽤由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职⼯因公出差标准报销。
(四)康复治疗费。
⼯伤职⼯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进⾏康复性治疗的费⽤,符合⼯伤保险诊疗项⽬⽬录、⼯伤保险药品⽬录、⼯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本条第三款规定的,从⼯伤保险基⾦⽀付。
(五)辅助器具费。
⼯伤职⼯因⽇常⽣活或者就业需要,经劳动能⼒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所需费⽤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从⼯伤保险基⾦⽀付。
最高法工伤司法解释
最高法工伤司法解释最高法工伤司法解释是指最高人民法院针对工伤相关案件所做出的司法解释。
此类司法解释对人们对于工伤案件的认识和适用有重要的指导作用。
最高法工伤司法解释的颁布,不仅对工伤案件的审理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也对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公平正义产生了积极的推动作用。
最高法工伤司法解释主要涵盖以下几个方面:首先,最高法工伤司法解释明确了工伤认定的标准和程序。
根据最高法工伤司法解释的规定,工伤认定需要同时符合工伤因素和工伤结局二者的要求。
工伤因素包括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上受到事故伤害、职业病或其他因工发生的疾病;工伤结局包括劳动能力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死亡或者因事故伤害、职业病或者其他因工发生的疾病致残。
同时,最高法对于工伤认定的程序和证据要求也进行了明确规定,保证了工伤认定工作的公平性和科学性。
其次,最高法工伤司法解释明确了劳动者的工伤赔偿权利。
劳动者在工伤认定后,享有工伤保险待遇和工伤赔偿。
最高法工伤司法解释规定,工伤赔偿主要包括劳动能力的丧失或者部分丧失赔偿、医疗费用、护理费用、误工费、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等。
同时,最高法对于工伤赔偿计算方法和赔偿比例也进行了明确规定,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再次,最高法工伤司法解释明确了工伤赔偿的支付责任和方式。
根据最高法工伤司法解释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为职工购买工伤保险,向劳动者支付工伤赔偿金。
同时,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等无法购买工伤保险的单位,应当按照每年职工工资总额的5%计算工伤赔偿金,并根据实际情况进行适度调整。
最后,最高法工伤司法解释还明确了工伤赔偿纠纷的解决方式。
根据最高法工伤司法解释的规定,工伤赔偿纠纷应当通过劳动仲裁、人民调解或者诉讼等途径解决。
对于劳动仲裁和人民调解无法解决的案件,劳动者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最高法工伤司法解释为工伤赔偿纠纷的解决提供了明确的路径和程序。
最高法工伤司法解释的颁布和实施,进一步加强了对于工伤认定和赔偿的规范和保障,促进了企事业单位对于劳动安全和健康的关注,保护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有助于维护社会稳定和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的实现。
工伤名词解释
工伤[gōng shāng]
基本释义详细释义
工作过程中遭受的伤害
百科释义
工伤,又称为产业伤害、职业伤害、工业伤害、工作伤害,是指劳动者在从事职业活动或者与职业活动有关的活动时所遭受的不良因素的伤害和职业病伤害。
工伤是工作伤害的简称,亦称职业伤害(occupational injuries),是指生产劳动过程中,由于外部因素直接作用而引起机体组织的突发性意外损伤,如因职业性事故导致的伤亡及其急性化学物中毒。
1921年国际劳工大会通过的公约中对“工伤”的定义是:由于工作直接或间接引起的事故为工伤。
最高院关于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解释
最⾼院关于⼯伤保险⾏政案件解释最⾼⼈民法院关于审理⼯伤保险⾏政案件若⼲问题的规定确定⽤⼈单位是⼯伤认定的前提条件,如果职⼯只有⼀个⼯作单位,那这个单位担责。
但是现在经常出现与职⼯存在⽤⼈关系的单位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情形,具体由哪个单位担责极易产⽣争议。
为此,《规定》专门对双重劳动关系、派遣、指派、转包和挂靠关系等五类常见的⽐较特殊的承担⼯伤保险责任的主体进⾏规定:职⼯与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建⽴劳动关系,⼯伤事故发⽣时,职⼯为之⼯作的单位担责;劳务派遣单位派遣的职⼯在⽤⼯单位⼯作期间因⼯伤亡的,派遣单位担责;单位指派到其他单位⼯作的职⼯因⼯伤亡的,指派单位担责;⽤⼯单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将承包业务转包给不具备⽤⼯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然⼈,该组织或者⾃然⼈聘⽤的职⼯从事承包业务时因⼯伤亡的,⽤⼯单位担责;个⼈挂靠其他单位对外经营,其聘⽤的⼈员因⼯伤亡的,被挂靠单位担责。
“⼯作原因、⼯作时间和⼯作场所”是⼯伤认定中最核⼼的问题。
《规定》确定了三个原则:⼀是对“⼯作原因”的认定应当考虑是否履⾏⼯作职责、是否受⽤⼈单位指派、是否与⼯作职责有关、是否基于⽤⼈单位的正当利益等因素;⼆是对“⼯作时间”的认定应当考虑是否属于因⼯作所需的时间;三是对“⼯作场所”的认定则应当考虑是否属于因⼯作涉及的区域以及⾃然延伸的合理区域。
在此基础上,《规定》明确,社会保险⾏政部门认定下列情形为⼯伤的,⼈民法院应予⽀持:(⼀)职⼯在⼯作时间和⼯作场所内受到伤害,⽤⼈单位或者社会保险⾏政部门没有证据证明是⾮⼯作原因导致的;(⼆)职⼯参加⽤⼈单位组织或者受⽤⼈单位指派参加其他单位组织的活动受到伤害的;(三)在⼯作时间内,职⼯来往于多个与其⼯作职责相关的⼯作场所之间的合理区域因⼯受到伤害的;(四)其他与履⾏⼯作职责相关,在⼯作时间及合理区域内受到伤害的,都应该认定为⼯伤。
“因⼯外出期间”属于“⼯作时间”的⼀种特殊情形。
《规定》列举了三种认定⼯伤的情形,包括职⼯受⽤⼈单位指派或者因⼯作需要在⼯作场所以外从事与⼯作职责有关的活动期间;职⼯受⽤⼈单位指派外出学习或者开会期间;职⼯因⼯作需要的其他外出活动期间。
工伤级别解释
工伤级别解释工伤是指在工作期间或者因工作引起的职工的人身伤害、疾病和死亡。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工伤分为十级,分别是一级至十级。
不同级别的工伤对于职工的医疗待遇和伤残赔偿有着不同的标准和要求。
下面将对工伤级别进行解释。
一级工伤:指因工作原因导致的职工的人身伤害或者疾病,经诊断符合国家有关职业病诊断标准的,但是没有造成劳动能力的丧失或者减少。
二级工伤:指因工作原因导致的职工的人身伤害或者疾病,经诊断符合国家有关职业病诊断标准的,造成一定程度的劳动能力的丧失或者减少。
三级工伤:指因工作原因导致的职工的人身伤害或者疾病,经诊断符合国家有关职业病诊断标准的,造成较大程度的劳动能力的丧失或者减少。
四级工伤:指因工作原因导致的职工的人身伤害或者疾病,经诊断符合国家有关职业病诊断标准的,造成完全丧失劳动能力。
五级工伤:指因工作原因导致的职工的人身伤害或者疾病,经诊断符合国家有关职业病诊断标准的,造成一定程度的劳动能力的丧失或者减少,同时又发生其他疾病或者健康问题。
六级工伤:指因工作原因导致的职工的人身伤害或者疾病,经诊断符合国家有关职业病诊断标准的,造成较大程度的劳动能力的丧失或者减少,同时又发生其他疾病或者健康问题。
七级工伤:指因工作原因导致的职工的人身伤害或者疾病,经诊断符合国家有关职业病诊断标准的,造成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同时又发生其他疾病或者健康问题。
八级工伤:指因工作原因导致的职工的人身伤害或者疾病,经诊断符合国家有关职业病诊断标准的,造成一定程度的劳动能力的丧失或者减少,同时又发生其他严重的疾病或者健康问题。
九级工伤:指因工作原因导致的职工的人身伤害或者疾病,经诊断符合国家有关职业病诊断标准的,造成较大程度的劳动能力的丧失或者减少,同时又发生其他严重的疾病或者健康问题。
十级工伤:指因工作原因导致的职工的人身伤害或者疾病,经诊断符合国家有关职业病诊断标准的,造成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同时又发生其他严重的疾病或者健康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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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解释
一、什么是工伤
工伤是指职业伤害、工业伤害、工作伤害,是劳动者在从
事工作活动或者与工作有关的活动时所遭受的意外伤害和
或者不良因素造成的职业病伤害。
二、工伤的种类
1.按受伤程度分类一般分为轻伤和重伤。
也可分为⑴轻伤;
⑵中度伤;⑶无生命危险的重伤;⑷有生命危险的重伤;
⑸危重、存活和不明。
2.按致伤因素分类⑴机械性损伤:
如锐器造成的切割伤和刺伤,钝器造成的挫伤,建筑物倒
塌造成的挤压伤,高处坠落引起的骨折;⑵物理性损伤:
如烫伤、烧伤、冻伤、电损伤、电离辐射损伤;⑶化学性
损伤:如强酸、强碱、磷和氢氟酸等造成的灼伤。
3.按受
伤部位分类可分为颅脑伤、面部伤、胸部伤、腹部伤和肢
体伤。
4.按皮肤或粘膜表面有无伤口分为开放性损伤和闭
合性损伤。
5.按受伤组织和器官多寡分为单个伤和多发伤。
三、《工伤保险条例》关于工伤认定
第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
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三)在工作时间
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职工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前款第(三)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第十六条职工符合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定,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一)故意犯罪的;(二)醉酒或者吸毒的;(三)自残或者自杀的。
四、工伤赔偿
伤赔偿须经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劳动仲裁三个必经阶段。
很多外来务工人员由于没有劳动合同、工作证等证明,还往往需要劳动关系的认定。
五、工伤的认定程序
首先,由用人者单位或者劳动者一方提出申请。
其用人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的劳动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劳动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适当延长。
如果用人单位没有提出申请,在诊断结果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的劳动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再次,劳动行政部门受理后,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工伤认定的劳动者或者其直系亲属和用人单位。
六、工伤认定提交材料
1、工伤认定申请表
2、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
3、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4、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以及职工伤害程度等基本情况工伤认定申请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工伤认定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
申请人按照书面告知要求补正材料后,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受理。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和该职工所在单位。
七、工伤维权
1、先证明与用人单位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2、申请工伤认定
3、申请劳动能力鉴定
4、落实工伤待遇
八、伤残等级的认定
1、伤情稳定后,一般在医生认定医疗终结,出院后即可申
请伤残等级认定。
2、用人单位可以为员工申请用人单位不
申请的员工可以自行申请。
3、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一
般直接向社保局的受理窗口申请即可。
4、伤认定决定、职
工工伤医疗的有关资料、必要时可能需要进行检查。
九、工伤申请劳动仲裁的程序
1、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发生以下劳动争议可以申请劳动仲裁:
(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五)因劳动报酬、工
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2、用人单位、劳动者及与该劳
动争议案件的处理结果有密切关系的第三人,为劳动争议
案件的当事人。
申请劳动仲裁的一方为申诉人,另一方为
被诉人。
3、申诉人应当自劳动者争议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仲裁委
提出书面申请。
4、申请劳动仲裁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一)《仲裁申请书》。
申请人应当按照规定如实准确填写《仲
裁申请书》,《仲裁申请书》一式三份,其中两份由申请人本人或其委托代理人提交仲裁委,一份由申请人留存;(二)身份证明。
申请人是劳动者的,提交本人身份证明的原件及复印件:申请人是用人单位的,提交本单位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本单位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等;(三)能够证明与被申请人之间存在劳动关系的有关材料,如劳动合同(聘用合同或协议)、解除或终止合同通知书、工资单(条)、社会保险缴费证明等材料及复印件;(四)申请人在申请劳动仲裁时,仲裁委根据立案审查的需要,要求申请人提交能够证明被诉人身份的有关材料的,申请人应当提交。
如被申请人是用人单位的,应当提交其工商注册登记相关情况的证明(包括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住所地、经营地等情况);如被申请人是劳动者的,应当提交其本人户口所在地、现居住地地址、联系电话等。
5、仲裁委自收到《仲裁申请书》之日起五日内作出受理或不受理的决定,并送达当事人。
决定受理的案件,自接到通知后三日内到仲裁委领取《案件受理通知书》,办理受理手续。
决定不予受理的案件,仲裁委向申请人送达《不予受理通知书》。
6、经仲裁委批准决定受理的案件,当事人在规定的举证期限内举证,超过举证期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